金岳霖的逻辑观_形式逻辑论文

金岳霖的逻辑观_形式逻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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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岳霖先生是我国著名逻辑学家,他对现代逻辑在我国的建立和传播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金先生离开我们已经21年,但他的门人弟子如今仍活跃在我国逻辑教学和研究的第一线,与广大的逻辑工作者,其中包括直接或间接受他思想影响的人一道,支撑着我国的逻辑事业。今年是金先生诞辰110周年,在这个缅怀金先生的日子里,我想谈一谈金先生的逻辑观。

逻辑是金先生一生的事业。不用说他的逻辑著作,即使仅仅阅读他的哲学著作和文章,也可以体会到其中对逻辑的重视和强调,还可以学习到他的逻辑分析方法。而所有这些,都与他的逻辑观密切相关。值得注意的是,金先生的逻辑观并非始终如一,而是有很大变化的。因此我谈金先生的逻辑观,也要探讨他的这种变化。金先生毕竟曾经是我们身边的人,是我们曾经或仍然崇敬和景仰的老师。他的逻辑观受他学术经历、知识结构和个人爱好的影响,也受时代变化、意识形态的影响,同时,他的思想对我们大家或多或少都有影响。因此,探讨金先生的逻辑观,至少我以为是有意义的。

一、历史线索

今天谈论金先生,由于情感因素,我们依然会把他看作身边的人。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把他作为一个历史人物来谈论。在后一种意义上论述他的思想,就有一个客观性的问题。为了这种客观性,我认为,首先应该从他留给我们的文献和一些相关文献来确定其思想的发展和变化。这样至少可以使我们看清楚他的思想在什么时候是什么样子的,从而也可以使我们尽可能比较客观地分析他的思想前后有什么样的变化,变化的原因是什么。基于这样的分析,我们大概不至于因为金先生说过什么而简单地断定他认为什么。限于本文,我则想说明,金先生的逻辑观究竟是什么。

我认为,金先生的逻辑观可以简单地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学习到成熟的阶段,第二个阶段是变化的阶段。如果人们愿意,也可以把第一个阶段再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学习和认识的阶段,其次是成熟的阶段。在我划分的依据中,成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志。所谓成熟,我是指形成一家之说。从学习逻辑和把握逻辑的性质到关于逻辑的看法比较成熟,在这一过程中思想认识肯定是有变化的,但是这样的变化是向着形成自己的逻辑观而发展的变化。因此我对这一阶段不再细分。而第二阶段的变化与此不同,它是改变已有的成熟的看法。在这种意义上,变化虽然也是划分的一个标准,但是它必须以成熟为前提,因而它不如成熟这一标准重要。

金先生对哲学发生兴趣是在1919年,这时他是不是同时对逻辑也发生了兴趣并开始阅读逻辑著作,我们不太清楚。我们只知道金先生1922年在英国读书的时候,读了罗素的《数学原理》,而且受它的影响很大。自1926年起,金先生到清华大学讲授逻辑。从1927年金先生发表的文章《序》来看,他那时已经在探讨逻辑是什么了,而且他谈到传统逻辑和符号逻辑的区别,并且明确地说明符号逻辑优于传统逻辑。但是我们不知道他那时在课堂上讲的是什么内容,用的是什么样的教材。1931年,金先生到美国哈佛大学与著名逻辑学家谢非教授一起学了一年逻辑,可以肯定学习和研究的是现代逻辑。从他回国后几年间所发表的一些谈论逻辑的文章也可以看出,他的兴趣明显在现代逻辑方面。1935年,金先生的《逻辑》一书被印成讲义①。1936年该书被列入“大学丛书”由商务印书馆正式出版。在随后几年所发表的文章,涉及逻辑的地方基本上没有超出《逻辑》一书的范围。

我认为,从1919年到1936年,可以看作是金先生逻辑观的第一个阶段。也就是说,我以《逻辑》一书的出版作为他逻辑观成熟的标志。当然,人们可以进一步探讨《逻辑》一书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用作教材的,内容前后有什么样的变化和修改等等,因而可以详细研究金先生的逻辑观确切地说是在什么时候形成的。但是,这不是本文所关注的问题。我只想指出,金先生肯定学习过传统逻辑,但是从现有文献来看,金先生最初接触的文本是现代逻辑,而且大约在《逻辑》一书出版近10年前,他就写文章探讨传统逻辑和现代逻辑的优劣,因此可以肯定,现代逻辑至少是金先生学习和教学中非常主要的一部分内容。而从《逻辑》一书来看,金先生所教的传统逻辑内容,大概主要是对当方阵及与其相关的换质位推理和三段论。因此也可以推论,金先生的逻辑观的形成主要是受了这两方面内容的影响。

如果以1936年金先生的《逻辑》一书的出版为标志来确定金先生逻辑观的成熟,那么以什么为标志来确定金先生逻辑观的变化呢?而且,一种成熟的学术观念不可能立即发生变化,总要持续一段时间。金先生的逻辑观又是在什么时候发生变化的呢?如果我们仔细阅读金先生的论著,就会发现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从1927年的《序》到1936年的《逻辑》,以及到1948年所完成的著作《知识论》,金先生基本上只谈逻辑,很少谈论“形式逻辑”,而到了1950年代,并从那以后,金先生总是谈论“形式逻辑”。从具体的内容可以看出,金先生谈论“形式逻辑”时主要有两种含义。一种含义是用它指以前所谈的逻辑,以便与辩证逻辑相区别;另一种含义是用它指传统逻辑,以便涵盖归纳,并与现代逻辑相区别。我认为,“形式逻辑”这一概念的普遍使用是一个标志,它标志着金先生逻辑观的变化。而这一变化的时间大约是在1950年代。作为史学研究,人们可以具体探讨这里的一些细节,比如,“形式逻辑”这一概念究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被金先生普遍采用的?它的直接和间接动因是什么?但这并不是本文所关注的。我只想指出,这一变化发生在1950年代。

有了以上的区别,下面探讨金先生的逻辑观也就有了一条可循的思路。我们首先探讨金先生成熟的逻辑观,然后探讨金先生变化的逻辑观。最后在这两方面探讨的基础上,我们看一看可以获得一些什么启示。

二、论“必然”

除了介绍逻辑系统和探讨与逻辑系统相关的问题外,金先生论述逻辑的地方非常多,而且讨论的角度也不同。比如,他探讨过逻辑与逻辑学的区别,区分过逻辑与逻辑系统的不同,论述过逻辑的不同种类,也讨论过逻辑与哲学、生活以及关于世界的认识的关系等。在这众多讨论中,由于涉及逻辑与其他东西的区别,因而“逻辑是什么”就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我们看到,虽然金先生开始曾认为“我们并不确切地知道逻辑是什么,我们不能在任何严格程度上定义它”②,但是他始终没有放弃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因此,尽管我们也许无法在金先生的著作中找到一个十分明确而清晰的逻辑定义,但是依然可以在他的那些讨论中看到他关于逻辑的看法,由此把握他的逻辑观。

在金先生涉及逻辑性质的说明中,有一个词出现得非常频繁,这就是“必然”。在我看来,由于金先生是在探讨逻辑的性质时使用了这个词并且总是围绕它来进行讨论,因此它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下面,我就以它为主线来探讨金先生的逻辑观。

有人认为,金先生没有正式提出关于逻辑的定义,但是非正式地提出过,这就是“逻辑是研究命题与命题之间的必然关系的”,这虽然是金先生在课堂上常说的一句话,却是“一个真正的关于逻辑的定义”③。根据这种看法,在金先生关于逻辑的定义中最重要的概念显然是“必然关系”。我认为,这种看法是很有道理的。但是以它来支持我的论述却会有一个问题。金先生的这句话是他在1959年所写的《对旧著〈逻辑〉一书的自我批判》中提到的,因此引用这一段论述应该考虑他的变化的逻辑观。我这样说绝不是意味着金先生对自己过去的观点总结得不对。在我看来,由于这是金先生在1959年说的话,而在这里他提到了“形式逻辑”④,因而涉及到形式逻辑的定义及其相关区别,问题比较复杂。由于我想把金先生关于必然的论述仅仅局限在他成熟的逻辑观之内,因此我虽然同意上述观点,也不能简单地以它为依据;尽管1936年前后的说明似乎不如上述说明明确,却依然需要在前者寻找文献支持。

在金先生关于逻辑的说明中,与上述说明比较近似的有:

1)严格地说,逻辑是命题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⑤

这句话说明了逻辑是命题之间的关系,虽然指出了这种关系的特殊性,但是没有说明它是一种什么关系。不过直观上就可以看出,有了这样的看法,所需要的就是对命题之间的关系作出说明。在关于逻辑关系的说明过程中,金先生曾说“‘如果——那么’这一关系归根结底乃是一种逻辑关系”⑥。金先生说的这一关系是典型的推论关系,显然包含着前提和结论,因此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但是由于金先生这是通过举例说明的方式来使我们理解逻辑关系,而不是对逻辑是什么的说明,因此我们不能把它看作关于逻辑的定义。不过,从这里其实可以看出,如果把它也看作是金先生有关逻辑的说明,那么还需要说明的问题则是:前提和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对此金先生则有比较明确的说明:

2)逻辑是一个命题或判断序列,或可任意命名的从一个得出另一个的序列。但是它不是任意一个序列或具有许多可选序列的序列,它是一个序列并且只是这个序列。它是一个必然序列。⑦

这里有关于命题之间关系的明确说明,即“从一个得出另一个的序列”。其中的“得出”实际上告诉我们这样的关系具有一种从前提到结论的结构:得出的命题是结论,而由之出发的命题是前提。“序列”则进一步告诉我们,前提和结论是联系在一起的,不能分开。因此这样一种关系表示了一种前提和结论的关系,也就是一种推理或推论的关系。

以上说明是金先生关于逻辑的一个基本说明。类似的说法还有许多。比如他认为,在说明逻辑的时候,可以从逻辑教科书的主要内容出发,人们不是区别命题和判断,而是“仅探讨它们,以便确定它们的关系,看是不是一个从另一个得出,并且建立起它们的序列”⑧。这显然说的是命题与命题之间的推理,而且表明这样的推理是人们在逻辑中主要关注的。又比如,他说:“相信逻辑包含相信整个逻辑过程。如果一个人相信导致一个结论的一组前提,那么他就相信作为结论的过程。任何推理过程包含的步骤不要求独立的信念,在这种意义上,逻辑节省了信念。”⑨ 这里金先生说的是人们关于逻辑的信念,因此既有关于逻辑的论述,也有关于信念的论述。但是如果把其中的信念去掉,则大致也可以看出逻辑是什么,即逻辑是一个从前提到结论的推理过程。

不仅如此,引文2)中的“必然序列”还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这种从前提到结论的关系是必然的。尽管金先生认为“必然”这一概念很难定义,但是他还是努力进行说明:

3)如果经过对给定前提的最后分析,一个并且仅有一个能从这些前提得出的结论保留下来,那么一个序列就是必然的。⑩

这段说明无法令人满意。什么叫“最后分析”?“一个并且仅有一个……结论”是什么意思?这样的说明显然是不太清楚的。但是金先生似乎只是用它说明自己的“态度”(11),而不是当真用它来说明“必然”。这表明,在金先生看来,“必然”这一概念非常重要。除此之外,金先生还有另一段形象的说明:

4)“得出”一词没有时间或空间序列的意思。就像一条河有自己的流向,它大概说明阻力最小的方向,这是使原初思想的意义得以继续的方向。……思想中遇到最小反驳的方向就是使前提的意义得以继续的方向。使前提得以继续的方向就是“得出”。思想中“得出”的意思是指,如果一旦以前提的形式给出意义,则它是继续的。如果前提的意义是简明精确的,那么只能找到一个继续的方向,在这种情况下,就包含“必然”这一概念。(12)

这里,金先生是想通过对“得出”的解释来说明什么是必然。但是这段说明同样无法令人满意。不是不可以通过“得出”来说明必然,问题在于金先生这里的说明使用了比喻,而比喻总是不太清楚的。比如,什么是“阻力最小的方向”?什么是“思想中遇到最小反驳的方向”?按照这些比喻,我们当然可以大致体会到,这样的方向是自然的、顺畅的等等,但是依然无法理解什么是必然。这里唯一与必然相关的说明大概是“只能找到一个继续的方向”这一说法,它可以使我们与引文3)中的“一个并且仅有一个……结论”联系起来考虑,因为它们的意思差不多是一样的。这样的说明字面上含有唯一性的意思,因此意味着应该不是任意的,应该不是随意的。金先生大概是希望以这种能够表达唯一性的方式来说明什么是必然。但是他也知道,“这决不是严格的”(13)。

以上引文1)、4)都是金先生在1927年的《序》这篇文章中所说的。它们可以体现金先生关于逻辑的比较系统的论述。由此可以看出,金先生认为必然是逻辑的性质,但是关于什么是必然,他没有给出严格的说明。这样的看法在其他文章中也可以看到,比如下面的一些说法:

5)如果论理学的定义——狭义的定义——是研究命题与命题间必然关系的学问,则论理——论理学的对象——的性质也就包含必然的性质。……论理的性质就是必然。

6)积极地说,逻辑就是“必然”;消极地说,它是取消矛盾。(14)

7)表示“必然”之系统为逻辑系统。(15)

8)逻辑学的对象——逻辑——就是必然的理。必然的理当然没有传统与数理的分别。……逻辑学虽有传统与数理的分别,而逻辑没有,它只是必然的理而已。(16)

9)作者在所写的大学逻辑那一本书里,作者曾表示逻辑命题为必然的命题,而所谓必然,一方面是不能假,另一方面不能不真。(17)

10)从必然说,逻辑命题相等。(18)

这些论述出现在1931年到1948年间发表的不同论著中。它们有的是在讨论逻辑,并且讨论必然本身,如引文5)、9)、10);有的是在讨论逻辑系统,如引文6)、7);有的是在讨论被人们称为不同的逻辑的东西,如引文8)。从这样的论述可以看出,“必然”是金先生对逻辑的性质的最基本的说明,因此以必然来说明逻辑,在金先生不仅是显然的,也是自然的。这大概与金先生的一种根深蒂固的认识有关,即他“本人向来主张只有一种逻辑”(19)。因此,你可以说这是逻辑,他可以说那是逻辑,但是在金先生看来,只有一种逻辑,而且万变不离其宗,逻辑的标志就是必然。

三、逻辑系统的“必然”

以上讨论局限在金先生的《逻辑》这部著作之外。而讨论金先生的逻辑观,不讨论他的这部著作显然是不行的。在这种意义上,仅有以上讨论是不够的。为了更清楚地说明金先生的逻辑观,下面我围绕他的《逻辑》这部著作来考虑他的思想。除了以上理由以外,这样做还有两个理由。其一,我认为《逻辑》是金先生成熟的逻辑观的体现;其二,金先生在此前发表的论及逻辑的一些文章的一些重点章节,比如关于必然的探讨,关于逻辑系统的探讨,也收入这部著作。因此下面的讨论可以说不仅是关于《逻辑》一书本身的讨论,而且基本上涵盖了金先生1927年以后有关逻辑的论述。

《逻辑》一书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传统逻辑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当关系、三段论和命题推理;第二部分是对传统逻辑的批评,主要也是围绕以上三部分;第三部分是介绍一个逻辑系统,包括命题演算和谓词演算;第四部分是关于逻辑系统的讨论。我们的讨论主要集中在第四部分,特别是其中与必然相关的论述。

金先生讲的逻辑系统是罗素的逻辑系统,因此他所讨论的逻辑系统的特点主要是从罗素的系统出发的。罗素的系统是一个一阶谓词演算的公理系统,所以金先生的讨论也就没有超出一阶逻辑公理系统的范围。强调这一点,主要是为了明确,思考金先生的一些论述,我们可以不作细节考虑,即只当他是关于逻辑系统的一般论述;也可以考虑细节,即想到他所说的一些具体的东西,比如他说的命题指的是一阶逻辑系统中的公理或定理。这样,在讨论金先生关于必然的论述的时候,我并不刻意区分关于逻辑系统的一般论述和关于系统具体内容的细节讨论,一如在金先生那里这两部分的内容和讨论时常也是交织在一起的。尽管如此,我认为应该意识到这里存在的区别。

金先生认为,“逻辑系统的特点就是必然”(20),“逻辑系统所要表示的实质是‘必然’。逻辑系统之所以为逻辑系统者,就因为它所要表示的实质是‘必然’”(21)。这样的看法显然是关于系统的一般性论述,因为它们没有涉及系统的具体内容。但这并不是金先生关于逻辑系统的全部一般性论述,他还有更进一步的论述。

金先生认为,“必然”有形式和实质的区别。“必然之形式虽不必然,而必然之实质是必然”(22);“如果一个系统是逻辑系统,它所要表示的实质是‘必然’”(23);正因为一个逻辑系统具有这样的性质,“所以不同的逻辑系统都是逻辑系统”(24)。这里说的是逻辑系统,论述却牵涉到系统内部。所谓“必然之形式”指的是系统中命题的形式,根据金先生的说明,则是重言式的形式(form of tautology)(25)。金先生基本上不区别重言式和有效式,因此可以把他所说的必然之形式大致看作是重言式或有效式的形式。在金先生看来,这样的命题或公式都是永真的,因而是必然的。但是这样的必然不是逻辑系统的必然,与逻辑系统的必然是有区别的。金先生在这里实际上是区别出两类性质:一类是系统中的公理和定理的性质,另一类是由公理和定理所构成的系统的性质。一个逻辑系统中的公理和定理本身是必然的,但是所具有的形式却不是必然的,因为它们可以有各种各样的形式。逻辑系统的必然这样的性质不是一个逻辑系统内部的命题所具有的必然这样的性质。这样,通过对照系统内部的东西,金先生进一步说明了什么是逻辑系统的性质:

11)每一逻辑系统都是逻辑之所能有的一种形式,所以每一逻辑系统都代表逻辑,可是逻辑不必为任何一系统所代表。逻辑系统是一种形式,虽然是必然之系统,而本身不是必然的。逻辑的实质是必然,必然既不能不是必然,逻辑也不能没有它的实质。(26)

由于一个逻辑系统的公理和定理与另一个逻辑系统中的公理和定理可以是不同的,因而一个逻辑系统与另一个逻辑系统可以是不一样的。然而,尽管逻辑系统可以各种各样,但是逻辑系统是必然的这种性质在各个系统却是一样的。因此金先生称逻辑系统的必然为必然的实质,并且坚持逻辑系统必须具有这样的性质。在这里,我们再次看到了金先生经常坚持的只有一种逻辑的观点。粗略地说,一个逻辑系统中的命题是必然的,一个逻辑系统具有必然的性质,所有逻辑系统具有一种共同的性质,这就是必然。这些必然是不同层次上的,是有区别的。逻辑的性质实际上是由这些系统以及构成这些系统的命题体现出来的。因此逻辑的性质是唯一的,而逻辑系统(的形式)不是唯一的,构成逻辑系统的命题(的形式)也不是唯一的。

逻辑系统是必然的,逻辑系统中的命题是必然命题,但这并不是说逻辑系统中的所有东西都是必然。金先生非常明确地说,“必然不是算子,不是运算,也不是一种简单的关系”(27),“定义无所谓必然”(28)。既然逻辑系统的性质是必然,那么在论述逻辑系统的过程中,关于必然的具体论述无疑是十分重要的。在金先生的说明中,有两点值得注意:

一点是在“必然的解释”这一标题下,金先生的讨论涉及从真值表的角度所作的语义说明,尽管他没有使用真值表这一概念。金先生说他从维特根斯坦和袁梦西(拉姆塞)那里知道了逻辑“有一种特别的情形。此情形即为以上所称为逻辑的必然,或穷尽可能的必然”(29)。这里所说的就是指类似于真值表这样的方法是刻画或判断逻辑的必然的方法。所谓可能,包含了命题变元的元数和命题真值的个数,以及对不同组合的真假的考虑。金先生把这样的考虑称为“不同的态度”(30)。比如,一个含三个命题变元的表达式的真假可能性有8种,而对这8种可能性的态度可以有256种。金先生认为,其中“有一个承认任何可能,所以是必然的命题”(31) 一如引文9)所说,既不能假,也不能不真。由此可见,虽然金先生使用了与“必然”相对的哲学概念“可能”来说明必然,但是他实际上是运用了与真值表相似的方法讨论了他所说的逻辑的必然。真值表是命题逻辑的一种语义判定方法,今天已经是常识,因此金先生的这部分十分详细的探讨我们可以略过,但是他的上述说明显然把这一方法的使用与逻辑的必然联系起来,而且也由此明确地告诉我们什么是必然的命题。这显然是重言式。

另一点是金先生关于“凡从以上所讨论的必然命题所推论出来的命题都是必然命题”(32) 的讨论。金先生认为,这样说容易,但表示和证明都不容易。他的说明方式简单而直观,即说明罗素系统中的5个基本命题(带“├”符号的命题)是必然命题,尽管他对每一个命题是必然命题的具体说明本身有些复杂(33)。对于这样的说明方式,金先生是有想法的:

12)有“├”符号的命题都是“必然”的命题。由此种“必然”的前提,根据“必然”的推论,我们可以得到“必然”的结论。逻辑系统中的非基本命题的命题都是由基本命题,用合法的方法,而产生的命题。如果这些命题既都是“必然”的命题,这些结论的前提也得要是“必然”的命题。(34)

也就是说,逻辑系统中的命题都是必然的命题。它们分为两类。一类是基本命题,另一类是非基本命题。基本命题是必然的命题,非基本命题也是必然的命题,从基本命题到非基本命题的推论也是必然的。可以看出,金先生所说的基本命题就是公理,非基本命题就是定理,从基本命题出发,用合法的方法来产生命题就是推理的证明。因此金先生说明的就是今天一般所说的逻辑的公理系统的性质:从一个系统的公理出发,运用推理规则,得到该系统的定理。当然,金先生的说明不是特别严格,他说的也只是命题逻辑的系统,而且他的说明也没有明确地区别句法和语义。但是他显然认为,通过说明一个逻辑系统的公理是必然的命题,就可以说明该系统的定理是必然的命题。这样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他要说明罗素系统那5个基本命题是必然的命题。

以上两点是金先生关于逻辑系统的性质的主要说明,也是他关于必然的性质的说明。除了这两点说明外,金先生还指出:

13)必然命题,不仅能普遍地引用于任何事实,而且也是推论的普遍公式。这一层似乎是近代新逻辑学的发现。此处的推论不是归纳方面由相当证据而得到相当结果的推论,它是由前提而得到结论的推论。这一种推论都有它们的普遍公式,而各种不同的推论公式,在一逻辑系统范围之内,都可以用必然命题表示之。(35)

金先生大致强调了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要区分出逻辑系统之内的东西和逻辑系统之外的东西。逻辑系统中的是必然命题,相应的逻辑系统之外的则是推论的普遍公式。这里显然是有区别的。虽然金先生没有具体的详细的说明,但是他显然意识到它们的不同。当金先生1950年代以后区别“蕴涵”和“所以”而论证推理的阶级性的时候,在某种程度上也考虑了这里的区别。另一层意思是金先生关于逻辑与归纳的区别。逻辑的推理用必然命题表示,而归纳推理不能用必然命题表示,因此它们是不同的东西,这大概也是金先生在《逻辑》中不考虑归纳的主要原因。

四、变化的“逻辑”与“必然”

1950年以后,金先生在谈论逻辑的时候,似乎不太愿意使用“逻辑”,而总是使用“形式逻辑”一词。金先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这样做的,为什么这样做,我不太清楚,但是他大概至少从1950年就开始这样做了(36)。在我看来,金先生所说的形式逻辑,开始时往往就是他以前所说的逻辑,但是后来也的确与以前所说的逻辑不同了。也许正是由于形式逻辑的含义有了变化,因此金先生在使用“形式逻辑”一词的时候是有一些区别的。研究金先生的逻辑观,我认为这些区别是值得注意的。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字面上的区别。比如在《罗素哲学》一书的开始部分,金先生指出,“罗素对哲学与逻辑(形式逻辑)的关系的看法是前后矛盾的,或者至少是文字上矛盾的。我们的问题是形式逻辑(包括数理逻辑)在罗素哲学中的地位问题”(37)。后来他文批评罗素的形而上学的特点“是由于歪曲了形式逻辑——普通形式逻辑或数理逻辑——而产生的”(38)。金先生的批评是明确的,对问题的阐述也是清楚的。但是引人注目的是其中使用的括号和破折号。这些符号表明,所修饰的用语是有歧义的或不清楚的,至少是需要解释的。具体来看,批评罗素关于逻辑与哲学的看法,因而谈论逻辑与哲学的关系,应该是自明而显然的。但是金先生在“逻辑”一词后面加上“形式逻辑”做说明,意思当然是说,这里的逻辑是指形式逻辑,而不是其他什么东西。给人的感觉是,金先生似乎担心读者会发生误解,担心读者以自己头脑中的“逻辑”概念理解罗素的“逻辑”。这就说明,在金先生这里,逻辑与形式逻辑是有区别的。此外,一般人使用形式逻辑一词的时候大概不考虑数理逻辑,而金先生强调要包括数理逻辑,因此他在“形式逻辑”一词的后面加上“包括数理逻辑”。这也进一步说明,“形式逻辑”一词本身有歧义,或者金先生担心它是有歧义的。至于把形式逻辑解释为“普通形式逻辑或数理逻辑”,虽然不能说没有消除形式逻辑的歧义,但是毕竟给人有些怪的感觉。

其次值得注意的是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区别。在1950年以后的20多年间,金先生多次谈到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关系,虽然金先生对辩证逻辑讨论得很少,并且一般总是尽量使自己的讨论局限在形式逻辑的范围里,但是在论述逻辑的时候,他常常要把辩证逻辑放在前面,这一点在他谈论建立统一的逻辑学体系的时候表现得最为充分。他明确地说:

14)辩证逻辑、数理逻辑、普通的形式逻辑、逻辑史各方面的工作者都可以参加,也都应该参加到这一工作中来。(39)

按照以上关于形式逻辑的理解,它包括普通的形式逻辑和数理逻辑,因此这里讲的是辩证逻辑、形式逻辑、逻辑史三个方面。这样的排序无疑显示出辩证逻辑比形式逻辑更为重要,同时似乎也可以表明,辩证逻辑是逻辑中最主要的东西。金先生的一些解释是:“我们说的逻辑虽然有形式逻辑,然而显然不就是形式逻辑,不只是形式逻辑,重点不在形式逻辑,主流不是形式逻辑。这个统一的逻辑已经长期地存在了,在今天我们应该承认它已经广泛地存在了。”(40) 这表明,前面的排序不是随意的,而是基于一种认识,即逻辑的主体是辩证逻辑,而不是形式逻辑。金先生赞颂“革命导师们已经把辩证法或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结合得天衣无缝”(41),希望逻辑工作者能够“把这个结合分析出来,综合起来”(42)。这里金先生关于辩证逻辑的优先性的认识和建立统一逻辑的愿望表达得非常明确,但是在遣词造句上却有些煞费苦心。“辩证法或辩证逻辑”这一用语可以保证金先生的这个解释没有什么问题:即使我们不知道什么是辩证逻辑也没有什么关系,因为只要有辩证法就够了,而在革命导师那里,辩证法总是有的。

我认为,金先生这里涉及辩证法的论述值得注意。金先生注意区别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甚至严厉地批评过形式逻辑,但是他似乎从来也没有批评过辩证逻辑。尽管如此,关于辩证逻辑是什么,以及关于辩证逻辑的具体内容,金先生的论述非常少。而在仅有的为数不多的论述中,在我看来,几乎都涉及辩证法。比如,金先生谈到认识与外界有两个根本性的矛盾,“一个大矛盾是客观事物的不断运动变化发展和思维认识的僵化,客观事物的普遍联系和思维认识的孤立化,客观事物的整体性和思维认识的零碎化等的矛盾。另一个大矛盾是客观事物的确实性和思维认识经常出现的不确定性的矛盾。……解决前一个矛盾的主要是辩证逻辑。解决后一个矛盾的主要是形式逻辑”(43)。这里,字面上金先生确实是在区别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但是如果说他是在区别形式逻辑与辩证法,难道会有什么问题吗?如果说会有问题,那么会比说他是在区别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问题更大吗?又比如,金先生认为,“任何东西都有辩证法。我们不能把辩证的东西排除在形式逻辑的范围之外。……如果我们把辩证的东西排除在形式逻辑之外,形式逻辑就会没有任何内容”(44)。这里无疑是在探讨形式逻辑与辩证法的关系。只是不知道,这里说的辩证法与辩证逻辑有没有关系?如果有,有什么样的关系?

引文14)发表于1961年。与它形成鲜明对照的是,1978年金先生在全国逻辑讨论会的开幕式上说:

15)我希望大家在形式逻辑、数理逻辑、逻辑史和辩证逻辑等方面广泛地开展研究。(45)

这里值得注意的有两点。其中一点就是辩证逻辑仍然被提到,但是只排在最后,而且排在逻辑史之后。这说明,从逻辑的角度看,金先生似乎认为它甚至不如逻辑史重要。我认为金先生关于辩证逻辑的论述是有意思的,从史学的角度也许可以探讨许多东西。比如,他的不同论述是在不同年代作出的,这些不同年代对学术讨论造成了不同影响。那么是不是这些不同影响导致金先生作出了不同的论述?但是我不探讨和分析这样的问题。以上分析只是说明,从文献的分析和讨论可以看出几点。第一,金先生确实明确谈到辩证逻辑。第二,金先生对辩证逻辑是什么的论述是不清楚的,他也没有试图去论述它。第三,金先生在不同时期,对辩证逻辑在逻辑中的地位看法是不一样的。第四,在金先生的论述中,辩证逻辑与辩证法几乎是不区分的,有时候甚至就是同义的。第五,金先生很明确地把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区别开来。

以上我们谈论金先生关于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区别。从中可以看出,金先生承认“辩证逻辑”的提法,个别时候也谈到过辩证逻辑,但是对于什么是辩证逻辑,他却几乎从来也没有讨论过。因此,论述金先生的逻辑观,虽然可以说加入辩证逻辑是金先生后来在逻辑方面的一个变化,但是毕竟看不清楚这部分内容究竟是什么,也就是说,我们不知道在金先生的眼中,辩证逻辑到底是什么。鉴于金先生对待辩证逻辑的态度一般来说是小心谨慎的,我们在探讨和评价金先生的有关思想时也应该非常慎重。我认为,在与辩证逻辑相区别的意义上,金先生谈论形式逻辑有可能是为了为自己论述逻辑限定一个范围。这里的原因可能非常复杂。由于不分析和讨论这背后的原因,因此我不从这一点来分析和评价金先生的逻辑观的变化。

在引文15)中,另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形式逻辑和数理逻辑被分别提及,而且“形式逻辑”前面没有再加“普通”二字。这就涉及形式逻辑与数理逻辑的关系。由于这是金先生在最后几年的学术生涯中讲的话,因此可以看作他最终的看法。在此前的20多年里,如上所说,金先生曾经以“形式逻辑”来说明逻辑,以“包括数理逻辑”或以“普通形式逻辑或数理逻辑”来说明形式逻辑。即使不能认为这样的说明表明金先生在使用逻辑名称上存在着含糊、不确定、犹豫,甚至背后可能还有一些特定的想法,至少也可以看出,他认为这些名称所表达的东西是不同的,是有一些区别的。这样不嫌冗赘的说明无疑是为了尽量避免这里可能会造成的混淆。实际上,在他的论述中,这样的区别是经常存在的。比如他说:“我们知道形式逻辑是研究正确思维的初步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我们只从普通的形式逻辑立论,数理逻辑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46) 这里,他在谈到形式逻辑的时候又小心地区别了普通的形式逻辑与数理逻辑,而且这样的区别又是在括号中作出的。(47) 对照之下,我们确实可以认为,在引文15)中,形式逻辑与数理逻辑已经得到明确的区别。

五、绝对与相对的“必然”

金先生一生有两本逻辑著作(普及性的简明读物除外),一本是1936年出版的《逻辑》,另一本是1979年出版的《形式逻辑》。前一本是他自己撰写的,后一本是他主编的。这两本书不仅书名不同,而且内容也不同。前面我们讨论过金先生在《逻辑》一书中关于逻辑系统的看法,并由此讨论过金先生关于逻辑的看法。现在我们则可以看一看金先生在《形式逻辑》一书中关于形式逻辑的看法。

我们知道,金先生从1961年开始主持编写《形式逻辑》一书,并于1963年完成初稿,1965年交出版社,最终在1979年正式出版(48)。如果把这看作一个过程,那么也可以说金先生关于形式逻辑的看法有一个发展、形成并最终确定的过程。比如他在1962年的一篇文章中说:

16)为什么形式逻辑,特别是普通的形式逻辑,只限于重言式的形式结构呢?如果有这样的限制的话,概念怎么办呢?定义怎么办呢?一般的判断怎么办呢?归纳怎么办呢?我认为把普通的形式逻辑限制到重言式的形式结构是说不通的。(49)

这里再次出现了关于形式逻辑的解释,这大概可以说明关于形式逻辑与数理逻辑的区别依然没有完全确定下来。这里关于重言式的结构的讨论则显然是指数理逻辑。至于这里所说到的概念、定义、判断、归纳等等,虽然指的是普通的形式逻辑,却是后来《形式逻辑》一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以看出,金先生显然是认为,关于重言式的讨论与关于概念、定义、判断、归纳等等的讨论是不同的。如前所述,在金先生看来,重言式是必然命题,它们构成逻辑系统,因此它们是与逻辑系统的必然这种性质相关的东西。关于形式逻辑的讨论之所以要突破这种限制,乃是因为要涵盖概念、定义、判断、归纳等东西,而这些东西显然不具备重言式这样的性质,因而不具有与必然相关的性质。如果我们分析得再仔细一些,其实还可以看出,概念、定义、判断、归纳等等虽然是传统逻辑或后来《形式逻辑》一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却不是其中的全部内容,尤其是,它们并不是其中的最主要的部分。传统逻辑或后来的《形式逻辑》中最主要的部分,比如三段论,在这里恰恰被省略了。我认为金先生这样做并不是随意的,因为像三段论这样的东西恰恰表达了必然性,是与必然相关的东西。因而关于它们的讨论与关于重言式的形式结构的讨论不仅不矛盾,而且是完全相容的。因此,金先生关于逻辑的看法虽然在表达上有了变化,比如使用“形式逻辑”,甚至使用“普通的形式逻辑”来扩大逻辑的范围,但是关于逻辑是什么的界线,即关于他心中的“必然”的界线,始终是清楚的。

此外,这里关于归纳的论述也是值得注意的。从引文14)和15)可以看到,在金先生谈到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关系及其排序的过程中,没有归纳的地位。而从引文16)则可以看出,他在那些地方虽然没有谈及归纳,却是把归纳包含在形式逻辑或普通形式逻辑之中了。因此,字面上看不到归纳,实际上却有归纳。在逻辑中从排除归纳到包含归纳,这显然也是一种变化。与辩证逻辑不同的是,金先生对归纳有许多理解,他甚至明确地从“必然”这种性质的角度论述了归纳。因此我们可以分析一下金先生有关归纳的一些论述,由此看一看他的逻辑观的发展变化。

前面说过,金先生的《逻辑》一书排除归纳,但是后来他对自己的思想提出了批判。金先生指出,以前自己常说“逻辑是研究命题与命题之间的必然关系的。这里说命题、说关系,显然是把蕴涵和推论都包括进去了。所说的蕴涵是必然的蕴涵,所说的推理是必然的推论”(50),由于自己认为逻辑是研究必然的科学,因而把归纳排除到了逻辑范围之外,但是自己的“这个看法是错误的”(51)。既然认为逻辑不应该排除归纳,就要说出理由。由于认为逻辑是研究必然的科学,就要检讨有关必然的看法。为了说明这里的问题,我把金先生的一大段话引录如下:

17)就是现在,我还是认为演绎的蕴涵是必然的蕴涵,演绎中的推理是必然的推论。头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必然究竟是什么样的必然。简单地说,原书所说的必然是穷尽可能的必然,我现在还是倾向于这个看法。假如我们把这叫做必然的性质的话,我现在仍然认为它的性质就是这样。问题不在这一点上。问题是第一节里所已经提出过的:这个必然是有对的呢?是无对的呢?是相对于时间、地点、条件的呢?是不相对于时间、地点、条件的呢?正确的看法是承认必然的相对性、有对性。相对于时间、地点、条件的必然是具体的必然,它所包含的可能是具体的现实的可能。这样的必然一方面是相对于我们一时一地所达到的科学水平的,另一方面是相对于具体条件之下的客观规律的,这样一个看法之下的必然是客观事物的必然的反映。这样的必然是活的必然,不是死的必然;是辩证的必然,不是形而上学的必然。不夸大这个必然,不抹煞它的有对性。演绎中的必然,它的必然的蕴涵和必然的推论就不是和归纳所能有的必然对立的。排除归纳的不是科学的必然,而是形而上学的必然。批判了对于必然的这个错误的看法之后,排除归纳的“理由”之一就不存在了。(52)

我认为这段话很有意思,特别值得我们认真分析。

在这段话里,金先生对自己提出了批评。他对“必然”进行了分析,认为“必然”是有对的、相对的,这样的必然是相对于当下的科学水平和具体条件下的客观规律的,“是客观事物的必然的反映”。归纳所能有的必然大概就属于这一类。因此,既然认为逻辑是研究必然的科学,排除归纳就是错误的。字面上就可以看出,金先生还暗含着一些意思,比如演绎的必然是死的必然,是形而上学的必然,而归纳的必然是活的必然,是辩证的必然,甚至也许可以是“科学的必然”。如果不从史学的角度出发,大概很难理解这里的“辩证的”所含的褒义和“形而上学的”所含的贬义。但是我们至少可以从“活的”和“死的”这些字眼清楚地看出这里的褒贬。因此,这些用语本身就表明了金先生对自己的批判。从学理上看,金先生的批评则可以说仅仅是针对“必然”一词的用法和理解。他的意思实际是说,有两种必然,一种是演绎的必然,另一种是非演绎的必然(53)。既然说逻辑是研究必然的科学,就不应该把逻辑仅仅限于演绎。归纳是一种现成的非演绎学科,排除它当然会是错误的。因此,金先生使人们可以相信他从学理上也对自己进行了批判。

但是我认为引文17)的意思绝不是这样简单。实际上它分为两部分,刚才说的都在其中的第二部分,此外还有第一部分,即其开始部分。在这一部分,金先生无疑是在维护自己以前的看法(54)。“我还是认为”、“我现在仍然认为”,这两句话的潜台词不过是说“我那时关于必然的观点是正确的”。这实际上反映出金先生仍然在坚持自己的看法。前面我们说过,1950年代以前关于必然的看法是金先生的成熟的逻辑观。由此也可以说明,无论金先生的逻辑观后来有什么样的变化,他的成熟的逻辑观其实并没有什么改变。

但是这里显然就有一个矛盾。一方面金先生坚持自己的观点,另一方面他又批评自己的观点。也就是说,从文字来看,金先生确实批评了自己,从理论上说,金先生也可以使人们相信他批判了自己。但是实际上他仍然坚持了自己的观点。充其量也只能说,金先生表达了这样一种意思:逻辑是研究必然的科学,这是不错的。问题是“必然”一词还有其他意义。考虑到其他意义,则可以说逻辑排除归纳是错误的。换句话说,逻辑的必然与归纳的必然是不同的,但是它们的必然也不是对立的。我们看到,金先生在讲到演绎和归纳的应用时的一些说明也是基于这样的看法和论证方式的。比如他认为,“脱离了具体的时间、地点的演绎还可以骗人,脱离了具体的条件的归纳根本就骗不了人。那个形而上学化了的‘必然’是不能引用到归纳上去的”(55)。这里的“骗人”无疑是贬义的,由此字面上依然可以使人相信金先生对自己进行了批判。但是“可以骗人”和“根本就骗不了人”大概还可以表明,二者作为方法是有区别的。可以骗人和不能骗人似乎只是一种能量上的区别,但是“根本”一词的使用却绝不仅仅是说明能量的,它似乎至少可以说明,这两种方法是完全不同的。又比如金先生认为,“针对一时一地的具体条件和该时该地的科学水平,正确的归纳推论是必然的”(56),“不以形而上学化了的‘必然’做标准的话,我们就没有理由认为归纳推论一定不可能是必然的”(57)。这些论述虽然强调了归纳是必然的,但都是有前提的。正是由于有这些前提,因此这里所说的必然都是非常弱的,与演绎的必然是完全不同的。此外还可以看到,金先生的表达也是非常弱的。一方面,他在归纳推论的前面加上“正确”一词,因而实际上并没有说出归纳推理是必然的,一如他甚至说错误的演绎“推论也不是必然的”,这实际上也就没有说演绎推理不是必然的(58)。这确实给人一种奇怪的感觉:难道论述演绎的必然与归纳的不必然需要有“正确”和“错误”之分的考虑吗?另一方面,他以否定的方式来表达,因而终究也没有肯定地说出,我们有理由认为归纳推论一定是必然的。

六、我的几点看法

在金先生的学术生涯中,他表现出两种逻辑观。在1950年以前,他讲逻辑,谈论必然,排斥归纳,丝毫不谈辩证逻辑。而在1950年以后,一方面,他讲形式逻辑,涵盖归纳,明确与数理逻辑的区别;另一方面,他讲形式逻辑,注意与辩证逻辑的区别,回避或谨慎地谈论辩证逻辑。这两种逻辑观的差异显然是很大的。人们一般会认为,一个人的思想总是从不成熟向成熟发展。但是我却称金先生前一个逻辑观为成熟的逻辑观,而称他后来的逻辑观为变化的逻辑观。就是说,我并不因为金先生后来逻辑观的变化而认为他前期的逻辑观是不成熟的。我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无论金先生的思想怎样变化,他前期对逻辑的看法在后期实际上并没有改变。他在批判自己的时候仍然坚持说“我还是认为”、“我现在仍然认为”就是最好的说明。但是他关于逻辑的一些说法确实有了变化,因而也似乎表现出两种逻辑观。现在需要的是探讨这两种不同的逻辑观。

在金先生的逻辑著作中,“必然”是出现得比较多的一个概念,也是金先生论述逻辑的性质的核心概念。前面我们在论述金先生的成熟的逻辑观的时候,看到了他如何围绕这个概念说明逻辑的性质,而在论述他的变化的逻辑观的时候,也看到了他如何围绕这个概念对自己进行批判,从而扩展了逻辑的范围。因此,即使不考虑文本以外的东西,我们也可以围绕着金先生这一思想变化来探讨金先生的逻辑观。

概括起来,金先生用“必然”说明逻辑的性质,有如下几种不同的表述:

简单的:逻辑是研究必然的。

复杂的:逻辑是研究命题与命题之间的必然关系。

比喻的:从一个思想得出另一个思想,如同一条河流沿着自己的流向,这个流向是唯一的,阻力最小,这就是必然。

精确的:逻辑系统是必然的。

这几种不同的表述可以分为两类,前三种为一类,第四种为一类。如同前面分析的一样,我们可以把前三种表述和第四种表述分开考虑。前三种表述分别来看并不是特别清楚。但是如果把它们综合起来就可以看出,金先生所说的“必然”是指从前提到结论的推理,因而逻辑是指具有专门性质的从前提到结论的推理过程。综合了这三种考虑,我们就可以看出,金先生关于逻辑的性质的表述与亚里士多德的说明是非常相似的。亚里士多德说:

一个推理是一个论证,在这个论证中,有些东西被规定下来,由此必然地得出一些与此不同的东西。(59)

这显然是刻画了一种从前提到结论的关系,即“A├B”,而且这种关系是“必然地得出”。金先生关于逻辑的表述之所以与亚里士多德非常相似,是因为他所刻画的几种要素与亚里士多德刻画的完全一样:前提和结论,必然和得出。不同之处在于,亚里士多德的看法是以定义的方式说出的,而金先生的看法是综合了以上三种说法而得到的。相比之下,金先生的表述显然不如亚里士多德的表述清楚明确。

我在探讨亚里士多德逻辑的时候曾经说过,亚里士多德关于逻辑的这个定义是比较含糊的,这是因为他虽然提出了“必然地得出”,但是他没有说明什么是“必然地得出”。也就是说,他并没有像我们今天那样从句法和语义的角度明确地说明什么是“必然地得出”。但是由于亚里士多德建立了三段论系统,因而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模式,这个模式告诉我们,满足这样的东西,就可以保证我们从真的前提一定得到真的结论。这样,他虽然没有从理论层面上明确地说明什么是“必然地得出”,但是他以三段论的方式具体地告诉我们什么是“必然地得出”(60)。金先生不仅关于逻辑的表述与亚里士多德相似,而且具体做法也是相似的,由于他还有第四种表述,因而他也具体地提供了一个逻辑系统,并且在关于系统的讨论中说明了什么是必然。他不仅说明逻辑公理系统中的重言式是必然的,而且说明不同的逻辑系统的性质是必然的,并且还由这两种必然进而说明逻辑的必然。由此也就说明,即使金先生关于“必然”的论述有些含糊,因而关于逻辑的性质没有明确的说明,但是结合他关于逻辑系统的说明,我们还是可以看出什么是逻辑。因此可以说,金先生与亚里士多德的相似之处绝不仅仅是在关于逻辑的表述上,应该说他们的看法也是一样的。

我认为金先生与亚里士多德关于逻辑的看法是一样的,表述是相似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认为他们没有区别。在我看来,即使看法是一致的,由于表述的差异,也可能会造成一些区别,甚至造成看法上的差异。金先生与亚里士多德在关于逻辑的表述上的最大的区别在于,亚里士多德的表达可以简化为“必然地得出”,而金先生的表达简化为“必然”。

结合各自表述的背景,可以说亚里士多德的“必然地得出”和金先生的“必然”的意思差不多是一样的。这从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得很清楚。但是如果不考虑各自表述的背景,那么这两个表述的区别就是非常大的。从字面上看,在亚里士多德的表述中,“必然地得出”中的“得出”本身隐含着从一个东西到另一个东西,或者一个东西跟在另一个东西之后,其中的“必然”则表明二者之间的关系。而在金先生的表述中,“必然”一词在字面上显然体现不出这样的关系。因此,从对逻辑的性质的表述来说,“必然地得出”是清楚的,而“必然”是有缺陷的,因而是不清楚的。这样的问题,在金先生早期关于逻辑的性质的表述中问题不大,因为他可以通过其他方面的补充来说明什么是“必然”。但是当金先生要表述一种变化的逻辑观的时候,无论这样做的原因是什么,“必然”这种表述上的缺陷正好为金先生提供了做文章的机会。这一点,在他关于归纳的论述中表现得非常清楚。

如前所述,金先生批判自己早期把归纳排除在逻辑之外的学理依据就是关于“必然”的看法。“必然”无疑是哲学讨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哲学家们一般认为有相对的必然和绝对的必然,必然和偶然是相对的,必然中蕴含着偶然,偶然中蕴含着必然。无论这样说是不是清楚,哲学家们总是可以找到解释的办法,因而总会提出各种各样的解释。所以,关于必然不仅可以有各种各样甚至完全对立的描述和说明,而且这些描述和说明似乎都可以是有道理的,至少不能断然就说是没有道理的。问题是,这样的解释都是围绕着“必然”这个概念进行的,而不是围绕着“得出”进行的,更不是围绕着“必然地得出”进行的。金先生恰恰是围绕着“必然”这一概念对自己的逻辑观进行了批判,而且他的讨论如“相对于时间、地点的条件”、“相对于一时一地所达到的科学水平”等等,恰恰也是从哲学角度出发的,而且他的一些表述如“活的必然”、“死的必然”、“辩证的必然”、“形而上学的必然”、“科学的必然”等等,在哲学讨论中也许是有意义的,但是对于逻辑本身的讨论来说,是没有什么意义的。由于所讨论的仅仅是“必然”,而不是“必然地得出”,这样的讨论甚至可以说与逻辑根本就没有关系。在我看来,正是由于“必然”本身的含糊性,因此金先生一方面可以对自己排除归纳的逻辑观进行批判,并试图把归纳容纳进来,同时他也可以在同样的讨论中冠冕堂皇地坚持自己以前的观点没有错误,因为那里讲的“必然”是“必然的推论”,“穷尽可能的必然”,也可以说是“必然地得出”。我之所以认为引文17)很有意思,是因为我在其中看到了智慧,同时也似乎感觉到了诡辩。智慧的体现不一定需要用诡辩,但是进行诡辩一定是要有智慧的。我认为并且试图想象,面对引文17),赞同金先生成熟的逻辑观的人可以不理会他那些关于变化的逻辑观的论证,并同金先生一样“还是认为”、“仍然认为”他的成熟的逻辑观是正确的;不懂或者不满意金先生成熟的逻辑观的人则可能会为金先生的这种论证欢欣鼓舞,他们以为金先生承认了错误,并在金先生变化的逻辑观中为他们自己关于逻辑的看法找到了合适的依据。金先生为什么会进行这样的论证,这一点还是留给史学家们去深入考证吧!我只是想指出,“必然”一词的使用无疑给金先生留下了这样论证的空间,而且是一个表面上很有道理的似乎非常理想的空间。

如果说由于金先生有许多关于“必然”的论述,因而围绕着“必然”我们还可以进行一些讨论的话,那么关于辩证逻辑我们就几乎无法进行讨论。这里,我们可以看一看金先生在其主编的《形式逻辑》一书中关于辩证逻辑的一些论述。这部分内容加起来大约一页半纸,阐述了以下一些观点:

其一,辩证逻辑是正在开始研究的一门学科,关于它的一般特征和具体内容,还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

其二,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有两点区别。

其三,在认识过程中,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相辅相成。

在这三部分内容中,依然表现出金先生在谈论辩证逻辑时一贯的谨慎,但是一些差异还是可以看到的。其中最主要的是在区别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的时候,不仅说明它们如何不同,而且强调二者“是分别地研究思维形式之间不同方面的关系的”(61)。第一条婉转而明确地表明辩证逻辑很不成熟。基于这两点,我们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金先生在引文15)中会把辩证逻辑排在最后,而且我们还可以相信,金先生以前说过的所谓逻辑中“重点不在形式逻辑,主流不是形式逻辑”的观点最终还是被否定了,至少被含蓄地否定了。

对照《逻辑》与《形式逻辑》,我们可以看出,在前者没有关于逻辑的定义,但是在介绍了逻辑系统之后有关于逻辑系统和逻辑的讨论,其中谈到“必然”。而在后者,一开始就把逻辑定义为“是一门以思维形式及其规律为主要研究对象,同时也涉及一些简单的逻辑方法的科学”(62)。这里不再有关于“必然”的说明,也不再有关于“必然”的讨论,但是“思维形式及其规律”无疑为辩证逻辑留有空间,因为辩证逻辑也是关于“思维形式与思维规律”(63) 的,而“一些简单的逻辑方法”大概也为归纳保留了位置,因为实验、假说这些东西“和思维形式及其规律有着密切的联系”(64)。作为一本有多人参加,从讨论到出版历经近20年的著作,它一定保留了许多东西。这些东西无疑是值得认真思考的。从以上讨论至少可以看到一点:从“逻辑”到“形式逻辑”增加了“形式”二字。这二字所带来的变化是增加了诸如概念、定义、判断、归纳等东西,而它们与金先生成熟的逻辑观中坚持的“必然”恰恰是背道而驰的。今天,喜欢在“形式”二字上做文章的人似乎并不少。在这一点上,我认为金先生关于“必然”的说明是可以引以为鉴的。

思考金先生的逻辑观,还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个非常直观的问题是,既然金先生有一种成熟的逻辑观,为什么还会有另一种变化的逻辑观呢?也可以简单地问,为什么金先生会有这样两种非常不同的逻辑观呢?

我的研究只是指出金先生有这样两种不同的逻辑观。关于其中的原因,我只是从学理的层面上,并主要是围绕着金先生关于“必然”的论述进行了探讨。我不认为我的分析研究是非常充分的,因为我知道,若想回答好以上问题,必须进行更为深入的史学探讨,尤其是对金先生写下那些文字时的历史背景和学术环境作出分析。只有那样,才能对金先生思想的变化作出客观而恰当的说明。我不知道在几百年后甚至更为遥远的未来,人们还会不会提出这样的要求和考虑,但是对今天的学者来说,尤其是对我们这些认识金先生、与金先生或多或少有过直接或间接接触的人来说,这些要求和考虑却是起码的和必不可少的。

另一个不太直观的问题是,如果金先生依然在世,他会赞同哪一种逻辑观呢?这是一个不太容易回答的问题。我们知道,尽管金先生是《形式逻辑》一书的主编,但是“他个人的学术见解‘从没有要求写进去’”(65),而且他在晚年的回忆录中谈到了自己的《逻辑》一书,把它与《论道》和《知识论》相提并论,而对《形式逻辑》只字未提(66)。作为曾经生活在金先生身边的人,我们还知道金先生对涉及自己变化的逻辑观的东西并不是没有任何评价的。如前所述,为了研究的客观性,这些东西还是留给更为深入的史学研究做评价吧。我只想指出,金先生并没有放弃自己成熟的逻辑观。我赞同他这种逻辑观。

注释:

①简单地说,我们可以相信,金先生在逻辑课上讲的就是1936年出版的《逻辑》中的内容。但是,在此之前毕竟有1931年在美国专门学习一年现代逻辑的经历。因此1931年以前讲的是什么,这以后讲的内容有没有什么变化,有哪些变化,还是值得考虑的。

②金岳霖:《序》,第464页,《金岳霖学术论文选》,金岳霖学术基金会学术委员会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③张学立:《金岳霖哲学逻辑思想研究》,第25页,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

④金岳霖:《对旧著〈逻辑〉一书的自我批判》,《金岳霖文集》第四卷,第281页,金岳霖学术基金会学术委员会编,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

⑤金岳霖:《序》,《金岳霖学术论文选》,第448页。

⑥同上书,第450页。

⑦同上书,第463页。

⑧同上书,第462—463页。

⑨同上。

⑩同上书,第463页。

(11)同上。

(12)同上书,第464页。

(13)同上书,第464页。

(14)金岳霖:《不相容的逻辑系统》,《金岳霖文集》第一卷,第610页。

(15)同上。

(16)金岳霖:《论不同的逻辑》,《金岳霖文集》第二卷,第400页。

(17)金岳霖:《知识论》,《金岳霖文集》第三卷,第361页。

(18)同上书,第365页。

(19)金岳霖:《论不同的逻辑》,《金岳霖文集》第二卷,第379页。

(20)金岳霖:《逻辑》,《金岳霖文集》第一卷,第848页。

(21)同上书,第906页。

(22)同上书,第850页。

(23)同上书,第906页。

(24)同上书,第850页。

(25)参见同上书,第849页。

(26)同上书,第851页。

(27)同上书,第849页。

(28)同上书,第906页。

(29)同上书,第859页。

(30)同上书,第862页。

(31)同上。

(32)同上。

(33)参见同上书,第863—865页。

(34)同上书,第909页。

(35)同上书,第851页。

(36)据说,艾思奇在1950年经常到清华大学讲演,有一次批判形式逻辑是形而上学,金先生含蓄地说艾的讲话“完全符合形式逻辑”。参见刘培育主编:《金岳霖思想研究》,第414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37)金岳霖:《罗素哲学》,《金岳霖文集》第四卷,第461页。

(38)同上书,第499页。

(39)金岳霖:《关于修改形式逻辑和建立统一的逻辑学体系问题》,《金岳霖文集》第四卷,第355页。

(40)同上书,第355页。

(41)同上书,第356页。

(42)同上。

(43)金岳霖:《客观事物的确实性和形式逻辑的头三条基本思维规律》,《金岳霖文集》第四卷,第383页。

(44)金岳霖:《论推论形式的阶级性和必然性》,《金岳霖文集》第四卷,第430页。

(45)金岳霖:《在全国逻辑讨论会开幕式上的发言》,《金岳霖文集》第四卷,第448页。

(46)金岳霖:《批判唯心哲学关于逻辑与语言的思想》,《金岳霖文集》第四卷,第121页。

(47)金先生这种小心的区别是值得深思的。在我看来,比如这里的区别至少表明,关于思维形式这样的说法是不适合于数理逻辑的。引申一步,金先生关于数理逻辑的说明是围绕着“必然”这一概念进行的。因此可以看出,在金先生的思想中,关于思维形式的说法与关于必然的说法是完全不同的。

(48)参见刘培育主编:《金岳霖思想研究》,第422—425页。

(49)金岳霖:《论推论形式的阶级性和必然性》,《金岳霖文集》第四卷,第430页。

(50)金岳霖:《对旧著〈逻辑〉一书的自我批判》,《金岳霖文集》第四卷,第282页。

(51)同上。

(52)同上书,第282页。

(53)如果追究的话,“对客观事物的必然反映”一定不会局限于归纳的必然。否则,人们至少会问,还有没有辩证法的必然呢?

(54)“就是现在”中的“就是”这一表达大概具有很复杂的含义,它涉及当时的具体情景,包括政治环境和学术环境,还有对于有关问题的讨论和争论。我认为,它属于更进一步的史学研究的范围,我这里不予讨论。

(55)金岳霖:《对旧著〈逻辑〉一书的自我批判》,《金岳霖文集》第四卷,第284页。

(56)同上书,第284—285页。

(57)同上书,第285页。

(58)同上。

(59)Aristotle:The Works of Aristotle,ed.By Ross,W.D.,Oxford 1971; Aristoteles:Topik,uebersetzt von Eugen Rolfes,Verlag von Felix Meiner,Hamburg 1968,100a25-27; 参见 Aristotle:The Works of Aristotle,ed.By Ross,W.D.; Aristoteles:Lehre vom Schluss oder Erste Analytik,uebersetzt von Eugen Rolfes,Verlag von Felix Meiner,Hamburg 1975,24b18-20。

(60)参见王路:《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1版,2005年第2版修订版;《逻辑的观念》,商务印书馆,2000。

(61)金岳霖主编:《形式逻辑》,第11页,人民出版社,1979。

(62)同上书,第1页。

(63)同上书,第9页。

(64)同上书,第5页。

(65)刘培育主编:《金岳霖思想研究》,第423页。

(66)参见刘培育主编:《金岳霖的回忆和回忆金岳霖》(增补本),四川教育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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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岳霖的逻辑观_形式逻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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