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兼业行为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户兼业行为是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出现的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一方面,兼业农户的数量日益增多;另一方面,兼业收入在农户家庭收入中所占的份额不断上升,农业的比较利益低的特点凸现。本文力图通过对农户兼业行为的必然性、合理性及其后果的分析,说明正确认识、处理农民致富和农业发展关系的意义,提出适时地以制度创新促进农户兼业行为良性发展的必要性。
一、农户兼业行为存在的必然性
农户兼业行为是农户的一种择业行为,主要指农户及其家庭成员为满足物质或精神方面的某种需要,对自己从事的职业或就业去向做出选择的心理活动和具体表现。
农户兼业行为又是相对于农户全业经营行为或农户专业经营行为而言的。就其历史形成来说,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传统体制时期乡村非农产业已有一定规模的社区,农业劳动力已在社区范围内形成农业与非农产业的分工,随着生产队向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变迁,原来已有劳动力务工的农户自然成为兼业农户,一种是家庭承包经营以后才有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户,就其兼业形式来说,也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农户内部家庭成员的分工,即部分家庭成员专门从事农业,另一部分家庭成员专门从事非农产业;一种是同一家庭成员既从事农业又从事非农产业。就其兼业程度来分:一种是从事农业的收入大于从事非农产业收入的兼业;一种是从事非农产业收入大于从事农业收入的兼业。
农户兼业行业的出现和普及,在我国具有其客观必然性。
第一,兼业行为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分工很不发达的情况下,由于农业劳动技术落后,迫使农民不得不向土地投入较多的劳动,才能满足,甚至有时还无法满足家庭成员的基本消费需求,农业劳动力从事非农产业可能性很少。虽然,有时农民也会离开土地,但这种“劳动的移民,在大多数场合,只是由于饥馑或当地劳动力供给过多而产生的压力所引起”(张培刚,1984),这全然不同于劳动力从农业转入其他生产部门,而且会因工商业的不发达而倒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民从事非农产业有了一些有利条件,一方面,农业技术进步,使农业劳动出现剩余,从而产生农民在农业外寻求出路的要求,它是农户兼业行为出现的客观基础;另一方面,由于工商业的扩张引起了对劳动力需求的增加,提供了非农产业的就业机会。
第二,土地制度和户籍管理制度的变革,是我国农户兼业行为产生的制度前提。根据托达罗模型,农民对非农产业的就业选择,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城乡收入的比较利益;二是在城市或非农产业就业机会的概率。但传统体制下严格的土地制度和户籍管理制度使城乡成为两个相互高度封闭的经济系统,使农户兼业几乎不可能。传统生产队式的土地经营制度,使农业劳动被紧紧束缚在土地上;而严格的城乡分离的户籍管理制度及其派生的各种票证制度,使“盲流”的农民也无法在城市生存。土地制度的变革,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土地的经营权回到农户,农户家庭便可能根据土地有限、人口较多的情况,进行家庭内部分工,以提高产出效率。户籍管理制度的松动,这里主要指与户口相联的各种票证制度的取消,使得“民工潮”得以涌现。
第三,农业劳动的自然特点使兼业成为可能。农业劳动时间和农业生产时间的不一致,导致农业劳动具有很强的季节性,产生了农业劳动力的季节性剩余。农民为追求更高的劳动产出,必然要在农业外寻求兼业机会,“农闲务工,农忙务农”成为一些农民兼业的典型模式。
第四,农户家庭劳动力素质的差异影响着农户成员的择业行为。劳动力素质较高的成员对外界环境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当非农产业的收益高于农业收益时获取收入最大化的目标使他们对从事非农产业产生强烈的愿望,一但获取就业机会,就会跨出“农门”,使农户兼业行为十分普遍。
二、农产兼业行为的后果
农产兼业行为是农业发展过程中的客观经济现象,它不仅对农户来说具有合理性,而且对于农业和国民经济发展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具体表现在:
第一,增加了农户的家庭收入,改善了农户的家庭生活水平,使一些素质较高、经营有道的农户走上致富道路。
第二,充分利用了劳动力资源。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对土地的大量的劳动投入导致劳动的边际生产率很低,甚至为负数。将部分劳动资源转移到非农产业中去,既能提高农业中的劳动效益,又使转移出去的劳动力在非农产业发挥作用,从而整体上改进了劳动力资源的配置。
第三,缓和了就业矛盾,避免了发达国家城市化过程中的“城市病”问题。一方面兼业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转移起到了截流的作用,同时克服了非农部门就业的资金限制,用较少的资金投入获得较多的就业机会,从而缓和了就业矛盾;另一方面,兼业使农民同土地仍保持一定的联系,避免了因城市就业机会短缺而在城市到处流浪的“城市病”问题。
然而农户兼业行为趋势的日益加强,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特别是一些非农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农业成为“家人够吃,家猪够喂”的附带行业,有的地方甚至出现粮田的“撂荒”现象。兼业行为强化的消极性突出地表现在:
首先,有碍农业的规模经营。兼业使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发生困难,土地规模过于细小。据统计,1986年我国乡村户均耕地仅8.5亩,远远低于人均耕地不如我国的荷兰(人均耕地0.9亩,但农户户均耕地174亩),也低于人均耕地仅0.5亩的日本(农户户均耕地16.1亩)。这使得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受到很大限制,延滞了农业规模经济的发育。
其次,不利于农业的集约经营。兼业农户特别是把农业作为副业的农户对增产的技术兴趣不大,对农业的资金和劳动投入都很少,以维持简单再生产为主。由于兼业农户土地经营规模较小,不愿进行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更新技术设备,即使原来有的设备也是利用不足,闲置时间长。
第三,使农业劳动力素质下降。一方面一些劳动力边务工边务农,而且主要是利用闲暇时间从事农业劳动,不利于农业技术的提高;另一方面,利用弱、辅劳动力从事农业,使农业劳动成为所谓的389961部队(即妇女、老人、孩子),固化了轻农观念
最后,阻碍了农业的社会分工和专业化发展以及农业劳动力非农化的进程。
三、用制度创新促进农户兼业行为良性发展
把农业作为副业来经营,尽管对农户有利,但对农业的发展和全社会来说则是不利的,特别是兼业的固化,极不利于传统农业的改造。
兼业经营是工业化过程中的过渡现象。在这一问题上,有两种倾向值得注意:一是以日本农业为例,认为兼业可以和农业现代化并行不悖。而实际上日本的“高价农业”不仅使日本国内各产业怨声载道,而且也是我们这样一个不发达的人口大国所无法仿效的。二是以美国农业为例,主张尽快消除兼业现象,迅速实行农业的产业化经营。这种认识亦脱离了中国的国情,兼业化在我国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仍然会存在,我们现在必须要做的是:用制度创新促进兼业化的良性发展,最终实现农业的产业化,为此,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努力:
第一,土地制度创新。现实表明,只有实行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才能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从而提高农业的比较利益,使农业真正成为有利可图的产业,而实现它的制度前提,就是农地产权制度的创新。理论上对此已有很多的探讨,实践中也有许多不同的做法。如广东的南海市的做法是:农户以土地承包权入股,实现土地的相对集中,有70%的农户放弃了土地的使用权,相对集中的土地达45%左右。山东的平度市的做法是:把人均田改为两田,即把耕地分为口粮田和承包田,对两田实行不同的承包方法。全市共划分75.17万亩口粮田和177.2万亩承包田,使承包田土地实现了在集体组织调节下的市场化流转,有效推动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1993年,人均劳力创收5421元,比前一年提高了113%,实现了务农致富。江苏的锡山市由于乡镇企业非常发达,从1987年开始顺次采取两田制、两分开、两步走的办法建设了村办农场。具体做法是:集体统一经营,调整土地,增加投入;按劳联产承包,农场职工收入与农村效益相结合;生产有统有分,统一布局;粮田村,农村实行独立核算,实现了“灾害年份少减产,正常年份多增产”的效果,人均耕地从4~5亩增加到20~30亩。
总的说来,土地制度创新的原则应是“稳制活田”或者“三权分离”,即明确土地的集体所有权,稳定土地的农户承包权,搞活土地的使用权。创新的方式也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逐步进行。
第二,户籍管理制度创新。在严格的城市户籍管理制度下,我国从来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城市化过程,如在乡镇企业从事工商业的职工仍被叫做农民。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分以及附加在户口关系上的各种经济、社会利益差别,正是农户兼业行为的重要原因。因为从事非农产业,主要甚至完全依靠非农业收入为生的农民在无法获得非农户口,从而使收入稳定目标难以保证的情况下,让其放弃被农民称为是“天然保障”的土地几乎是不可能的。
所以户籍管理制度创新的关键,不在于取消户口本身,根本问题在于取消包含在户口中的诸如社会保障、劳动权力、居住权力等方面的差别待遇。通过逐步改革,剔除户口中的利益差别,做到劳动收入货币化,生活资料商品化,福利保险社会化;实现户口的动态管理,户口随人身流动,随走、随迁、随落(鄂玉江,1992)。
第三,社会保障制度创新。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医疗、失业、养老保险制度。通过医疗保障,使社会成员在因意外伤害、患病时能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通过失业保障,使职工在因企业破产等原因被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而失去工作时,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通过养老保障,使劳动者在退休后能保持一定的生活和消费水平。
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其对象主要局限于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的保障主要依赖于村集体。在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制后,一些地区的集体保障功能大大削弱,合作医疗亦名存实亡,农民主要依赖于家庭保障。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决不应重蹈计划经济的老路,而应把所有社会成员作为其服务对象。在权责对称的情况下,无论是非农户口还是农业户口的成员都应享有同等参与的机会。在农民作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而享有平分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时,他可以土地为“天然保障”;而一旦农民从事非农产业而放弃土地的有关权利并履行有关法定义务和缴纳法定保障金的时候他就同时享有了参与社会保障的权利。
综上所述,只有通过制度创新,才能逐步满足农民的收入增长、收入稳定的合理要求,才能逐步消除兼业行为,实现农业的产业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