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决民主中的票决困境解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困境论文,民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历史发展的经验事实一再证明,由于人类智慧的有限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型塑出完美无缺的事物。由于人类认识的逐步发展性,注定了今日被视为完美无缺的事物之不足在将来必然为人们所发现。具体地说,在那些已经走向民主化的国家,票决民主已被广为采用,在那些尚采用威权政体的国度,其亦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发展潮流,但票决民主在具体运行过程中时常遭遇到诸如某些投票者的经济人属性、投票规则困境、投票选择的非真实性和不完全性、投票者的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代表俘获与代表性不足等多重困境。这些困境既表明了票决民主的不尽善尽美性,也形成了维持其良好运转可能遭遇的某些挑战。只有审慎地对待这些困境并寻找排解困境的药方,我们才不会在追求民主的旅程中多走弯路和付出不必要的代价。遗憾的是,在当今中国学界,不少学者对票决民主都存在着顶礼膜拜的倾向,简单地将其视为绝对好的东西,甚至有意无意地制造了票决民主的神话。本文的基本旨趣就是立足反思的理性,对票决民主所遭遇的困境做出尽可能深入和全面的解析,并初步探寻促使其有效运转起来的解困之道。
投票者的经济人属性与投票冷漠现象的产生
投票表决是票决民主的基本操作方法。遗憾的是,无论是公众直接投票还是由其代表来进行投票,不少投票者均具有经济人属性。存在着经济人属性的那部分投票者参与投票的目标主要有两个,一是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二是追求其所在团体的利益。其中,个体利益是第一位的,当二者不可兼得时,首先满足的是个体利益。决定这部分投票者是否去投票的因素主要有亲自投票的重要性、投票成本、投票的长期利益等。① 具有经济人属性的投票者在投票前首先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倘若收益大于成本并且能够让投票者感到满足,那么投票者就会去收集相关信息,并耗费时间和精力去投票选择自己中意的方案或候选人,反之,则保持一种理性的无知状态。这部分投票者对预期收益进行计算时还会考虑自己那一票能起到决定作用的概率。总的来说,投票者所进行的成本收益计算可用如下模型② 表示:
R=BP-C+D
其中,R:投票者通过投票所获得的收益。
B:不同备选方案或候选人给投票人带来的收益之差。
P:投票起决定作用的概率,投票人主观推测对投票结果产生影响的概率。
C:收集信息与投票的成本。
D:收集信息与投票行动产生的其他好处。
在权衡损益后,具有经济人属性的那部分投票者如果发现投票得不偿失,就会理性地选择不收集信息和随便地根据自己道听途说的信息或主观感觉来投票,甚至选择不投票,这样就出现投票冷漠现象。虽然说对所有人都做出自利的和完全理性的经济人假设明显存在脱离现实的倾向,但经济人属性至少能反映部分投票者的投票动机。
前文的分析表明,有相当一部分的公众或其代表进行投票时,都存在着经济人属性。事实上,当公众由其代表进行投票时,公众的意愿是通过公众代表来表达的。在这种情况下,公众代表在表达公众意愿时,更易于将个体利益作为第一位的考虑,其次才会顾及他所代表的公众的利益。假如公众代表是纯代理者,即“他由某一团体按照某种规则挑选出来,代表该团体对涉及该团体利益的若干集体行动做决策,但他并不对这种决策的结果负责,决策所带来的任何损失与收益均由该团体的成员承担”③,那么除了少数有很强烈的利他主义愿望与责任心的公众代表外,很多公众代表必然会因有权无责而对投票结果抱持着一种不甚关心甚至漠然的态度,投票冷漠现象就同样产生了。此时代议民主制就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两类投票规则的弊病与票决民主的规则困境
票决民主的投票规则主要有一致同意规则和多数决定规则。所谓一致同意规则,是指某个备选方案或候选人必须是在所有投票者均投赞成票或至少没有一个投票者反对的情况下才能获得通过的投票方式。而多数决定规则则要求,某个备选方案或候选人要获得通过,必须得到过半数或半数以上的某一比例(如2/3、65%)的投票者认可(赞同或至少不反对)。多数决定规则又可分为简单多数规则和比例制规则。简单多数规则要求投赞成票的人数超过投票者总人数的一半或投反对票的人少于一半,比例制规则强调以高于半数的某一比例如2/3、4/5等作为备选方案或候选人的取舍标准。
一致同意规则虽然更加公平,民主的程度更高,并且能够实现选择结果的帕雷托最优(对所选择出的供给方案做出的任何改动,都不可能做到在使投票者中的某些人受益的同时,又不会使至少一个参与者受损),但是由于公民或其代表的偏好存在差异,因而该规则往往需要多次协商和谈判,甚至根本无法通过任何决策方案。更进一步地看,从成本角度考虑,在投票选择过程中,投票者面临着两种性质迥异的成本:外部成本和决策成本。外部成本是在规则的选择中,由于其他人的行动而使单个参与者预期个人所需承担的成本,而决策成本则是单个参与者为了使集体决策得到所需的同意人数规模而耗费的时间与精力。外部成本和决策成本之和为社会相互依赖成本。在票决民主运行过程中,一致同意规则给投票者带来的外部成本为零,但很高的决策成本导致社会因缺乏决策效率而出现损失。这种决策成本随着投票者人数的增多而迅速增加,因为随着人数的增加,针对备选方案所花费的讨价还价、修改和表决的时间、精力等成本将大大提高,而当成员偏好差别越大时越是如此。一致同意规则的缺陷还不止于此。该规则还可能导致投票者的策略性行为和敲诈行为。该规则实际上假定每个投票者都会真实地显示自己的偏好。在该规则下,每个人都有这样的心理:希望处境有所改善,改善总比不改善好,无论改善程度多么低。考虑到其他人也会这样想,投票者就可能为了得到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而出现策略性行为,即隐瞒自己的真实偏好,同时反对任何给他人带来的利益稍多而于己稍少的备选方案,这样就容易影响最终方案之形成。而之所以会出现敲诈行为,是因为每个投票者都有机会否决任何一个备选方案,所以任何一个投票者都可以敲诈那些想使某个方案获得通过的投票者,从而谋得某些利益。
为了克服一致同意规则下决策成本过高的弊病,人们时常采用多数决定规则,即少数服从多数。然而,该规则虽然大大降低了决策成本,却增加了持反对意见的少数的外部成本。多数决定规则具有内在强制性,即多数将他们的意愿强制地施加给怀有不同愿望的少数,从而引发了多数人的暴政。在使用多数决定规则时,假如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真实偏好进行投票,那么社会选择就可能导致既是帕雷托低效率又是分配上不公平的结果。这样一来,就可能出现多数人暴政的情况:要么是持久的多数派一致地使少数派承担外部成本,要么是暂时的多数派故意地使暂时的少数派承受高昂的代价,要么是多数派无意地使少数派承担全部的外部成本。多数派之所以可能无意地使少数派承担外部成本,是因为在设计投票规则时并没有将人们的偏好强度计算在内,即无论某个人对某方案喜欢或不喜欢的程度有多大,他(她)都只有相同的一票。
多数决定规则还易于出现投票悖论现象。所谓投票悖论,是指在运用多数决定规则进行方案选择时,易于出现投票结果随着投票顺序的改变而改变,不止一个甚至全部备选方案都有可能被选中的方案循环而非均衡的现象。经济学家阿罗用数学方法证明:如果排除效用人际比较的可能性,各种各样的个人偏好次序都有定义,那么把个人偏好总合成为表达社会偏好的最理想的方法,要么是强加的,要么是独裁性的。在阿罗看来,不可能存在一种既满足民主制度的一切要求,又能把个人对若干种备选方案的各种个人偏好次序总合为统一的社会偏好次序的公共选择机制。此即著名的阿罗不可能定理。需要说明的是,该定理中所言的“若干种”至少是三种。阿罗不可能定理表明,除非给民主方法和程序加以特定的限制条件,否则当出现两个以上的备选方案时,多数决定规则就可能导致投票结果的不稳定和不唯一。
多数决定规则还时常会出现多数输给少数的局面!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结果,主要有以下原因:其一,在投票选择过程中,个人虽然有投票的权利但其权利也往往仅限于此,因为他(她)无法决定最终的投票结果,单个个体的一票对结果的影响往往微乎其微。也就是说,供给决策的最终结果是由投票者们组成的集体而非个人做出的,投票结果具有强制性。同时,哪怕集体决策的最终结果与自己的意愿完全一致,但随着投票者所在的集体的人数之增加,个人能够分享到的利益分摊额却在减少。反之,倘若投票结果与自己的意愿相悖,那么所造成的损失是由大家分担的,对自己也无多大影响。其二,为了正确地投票,个人必须获得尽可能多的信息。获得这些信息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而是要花费时间、精力或金钱成本。它们共同构成了正确投票的信息成本。这种信息成本只能完全由搜寻信息的投票者个体去承担,不存在自动分摊的可能。其三,上述两方面分别构成了投票者个体进行投票的收益和成本。假如投票者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加之投票者具有很强的公益心的话,那么他(她)将不会去计较成本和收益问题。遗憾的是,很多投票者具有经济人属性,他们习惯于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这样一来,这些投票者就会尽可能降低投票的信息成本,即宁愿保持一种理性无知的状态,而不去花费时间、精力或金钱去获得相关信息,同时把自己手中的选票看得无足轻重。其四,倘若仅仅有投票者的投票冷漠,还不足以导致多数人不能战胜少数人的投票结果。问题是,当多数投票者保持冷漠态度时,少数组织良好的利益集团就很可能借助小恩小惠或美妙承诺等来收买或诱导选民,使其选择与利益集团的愿望一致的备选方案或候选人。这样,利益集团就操纵了公共选择过程,从而使其成为谋取本集团成员利益的手段。
投票选择的非真实性、不完全性及投票者的有限理性问题
在票决民主的实践操作中,时常存在着投票选择的非真实性和不完全性问题。非真实性意味着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民主看成是由公众或其代表通过投票的方式选择自己中意的方案或候选人。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不能天真地认为,只要公民进行投票了就必然是在行使着相应的权利。实际上,政治发展的经验事实一再提醒我们,在某些时候,公民只是在已经事先被专制地设定好了的数量有限的备选方案或候选人中进行选择,甚至公民在做出选择前,就已经被告知必须选择哪一种备选方案或哪个候选人,其结果往往是让局外人感觉非常出人意料:某种备选方案或某个候选人以压倒性多数的绝对优势在票决中胜出。在这种貌似完全民主的投票选择之表象背后,所掩藏着的是专制式的操纵。此时,票决民主运行的全程类似一场预先设计好的丑剧,少数精英是这场闹剧的导演兼演员,参与投票的大众则只是被操纵的戏子。虽然大众在整个剧本中永远扮演着配角甚至仅仅是客串者的角色,但是正是这些作为单个的个体时显得微不足道的大众,在为少数精英的丑恶表演蒙上了一块遮羞布。
在票决民主的运行过程中,投票选择是不完全的:儿童和青少年被排除在外。从事实判断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发现,这种排除有其合理性,如儿童和青少年在智力和心理方面的素质尚不足以让他们做出理性的选择。然而,同样从事实判断角度出发,我们也能够发现这种排除本身还带来了问题。例如,威兰斯卡的研究表明,不断增长的老年人是福利性公共支出增长的最强有力的来源。有许多文献可以证明在增加公共支出上老年人举足轻重,而关于儿童和青少年起作用的证据却很缺乏,两者形成了鲜明对照。④ 由于儿童和青少年在公共支出方案的选择中没有投票权而老年人有投票权,所以公共支出的比重严重地向老年人倾斜。关于这个问题,似乎并没有纳入约翰·罗尔斯的视野。他在对无知之幕背后做出选择的当事人进行界定时指出:“我们或许可以把当事人看作是一家之长,因此他们总是希望把福利延伸到他们的最近的后代”⑤。约翰·罗尔斯的这一观点实际上没有论及儿童和青少年在无知之幕下做出选择是否可能。这样一来,他就回避了这个问题。不过,约翰·罗尔斯的表述中却隐隐约约地暗含着委托代理关系,那就是父母是孩子的代理人,而孩子则是委托人。作为代理人的父母会自觉地站在孩子的立场上为了孩子的利益进行投票。然而,父母在私人支出领域(如买衣服和食品)为孩子做出选择时往往是比较理性的,并能充分地考虑孩子的利益,但在公共生活领域,父母却未必能够充分地考虑到孩子的利益。例如,对环境的保护将为后代提供生存所必需的空气、水和能源等公共资源,但不少父母并没有自觉地去爱护我们的地球。这里的原因是复杂的,或许是因为父母的短视而没有注意到环境保护与后代成长之间的关联性,也或许是因为父母虽然意识到了二者的关联性,但存在着搭便车心理:让别人花费时间和金钱去保护环境吧,我的后代可以坐享其成。无论原因有哪些,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票决民主的实际运行中,儿童和青少年被剥夺了投票权和发言权,而且他们正在承受着他们的父母所犯下的过错。
在票决民主的具体实践中,相当部分投票者存在着有限理性问题。有限理性一词由阿罗较早地提出。在他看来,有限理性是指人的行为既是有意识地理性的,但这种理性又是有限的。道格拉斯·诺思则认为,有限理性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环境是复杂的,在非个人交换的形式中,人们面临的是一个复杂的、不确定的世界,而且交易越多,不确定性越大,信息也就越不完全;二是人对环境的计算能力和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人不可能无所不知。⑥ 诺思的论述实际上指出了造成有限理性的两大原因而非界定其含义。在赫伯特·西蒙看来,理性是用评价行为后果的某个价值体系去选择令人满意的备选行为方案,⑦ 而由于人们注意的广度和知识的局限,所以人的理性是有限的。结合前述学者对有限理性的分析,我们认为,投票者(公众或其代表)在进行公共选择的过程中,因为环境的复杂性与知识、能力的有限性,经常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同时,投票者不可能考虑到所有可能的选择,他们通常也很难全面、准确和深入地了解与备选方案或候选人有关的所有信息,从而存在着信息的不完备性,继而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
信息不对称、代表俘获与代表性不足问题
在票决民主的实践操作中,当采用的是代议票决民主形式(即公众委托其代表投票)时,权力的所有权和权力的使用权发生了分离。投票权的终极主体是公众,但投票决策权却常常掌握在代表手中,公众是委托人,代表是代理人。这样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所以公众与代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就为代表滥用投票决策权制造了大量的机会,从而导致代议票决民主失灵。而有效监督缺乏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息不对称。一般来说,信息不对称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拥有的信息不对等。当买方处于信息劣势时,时常会出现“逆向选择”。而所谓逆向选择,一般是指与需求法则相反的消费者行为。按照需求法则,消费者的需求往往会随着商品价格的下降而上升,但是,由于消费者(买方)因信息不完全而误认为价格低的商品质量不可靠,故而就可能出现需求随着商品价格下降而下降的情况。当卖方处于信息劣势时,则会出现道德风险,即由于卖方的信息不完全,他们对于是否会受到欺诈,只能寄希望于买方的道德水平。逆向选择发生在交易之前,道德风险发生在交易之后。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可做如表1所示的分类。
其中,看不见的行动或称为隐藏行动模型表明,代理人的一些行动并不能为委托人所觉察,能够观察到的只是行动的结果,而这些结果部分是由代理人的看不见的行动所决定的,部分是由与代理人的行动无关的其他随机事件决定的。委托人面临着与交易中的卖方一样的道德风险问题。隐藏信息模型表明,代理人很可能向委托人隐藏了某些信息。这样就使委托代理中的交易费用大为增加。该类交易费用大致有由委托人的监督支出,代理人的保证支出以及由于代理人的决策与使委托人福利最大化的决策之间存在某些偏差而导致委托人的福利损失三部分构成。信息不对称很可能导致委托代理中的交易费用的每一个构成部分都大幅度增加。在代议票决民主的具体实践中,作为委托方的公众时常面临着道德风险问题,即作为代理方的投票者出现不尽心尽力地体现委托人的利益甚至想方设法谋求自身利益的败德行为。
在代议票决民主形式中,还存在着利益集团俘获代表的问题。一般来说,利益集团是“有着共同态度的团体,对社会上其他团体提出一定的要求……如果通过政府或者向政府机构提出要求,它就成为政治性的利益集团”⑧。利益集团存在的目的是增进本集团成员的个体利益和整个集团的集体利益。在代议票决民主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利益集团通过对作为投票者的公众代表施加影响,使其选择供给那些能给本集团带来好处的备选方案或候选人。利益集团影响作为投票者的代表的主要方式有政治捐款、赞助选举、直接或间接地操纵选举、游行示威以及舆论宣传等。当作为投票者的代表被利益集团所影响而做出有利于该集团的选择时,就出现了代表俘获问题。
代议票决民主还易于出现代表性不足的问题。由于公众时常存在着不同的派别,至少存在多数派和少数派的区别。既然如此,作为投票者的公众代表就很可能代表的并非全体公众而仅仅是公众中的多数派的意志,这样一来,代议票决民主中的民主成分实际上只为多数公众所享有,居于少数位置的公众则成为被剥夺的对象,此即代议票决民主的代表性不足问题。例如,在1922年到1972年的50年中,北爱尔兰的统一党通过选票的绝对多数赢得了该区域的每一次选举。统一党利用这一有利形势削减天主教和一般的爱尔兰民族主义者少数派的人数,使他们沦为二等公民,在公共住房和就业方面对他们区别对待,并且将他们排除在权力和权威的位置之外。由此可见,统一党作为公众选举产生的政党,仅仅代表了多数派的利益,并且千方百计地剥夺少数派的利益。
使票决民主有效运转起来:解困之道的初步构想
前文基于反思的理性对票决民主可能遭遇的困境做出了初步探讨。这些困境的存在意味着票决民主神话的彻底破灭。不过,票决民主的票决困境之存在并不能成为对其加以全盘否定的正当理由。这是因为,人类的有限理性注定了其不可能设计出至善至美的事物,过去是如此,当下是如此,未来亦是如此,假使我们在对任何一种类型的民主进行评判时,只要其存在缺陷或困境就加以全盘否定和力图寻求替代性的新型民主时,那么我们做出的所有努力都会如同在试图发明“永动机”一样,其结果必然是徒劳无益的。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当我们将民主的新形式作为替代性方案时,我们很快就会发现,所找寻的新型民主同样存在着某些困境,这样我们就会抛弃新型民主形式而寻找新的替代性民主形式,从而陷入了不断地寻求新型民主的恶性循环中和纠缠于永远也无法找到完美无缺的新型民主之烦恼中。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批判票决民主的协商民主理论之复兴和发展并不意味着票决民主理论的终结。同时亦需指出的是,票决民主所存在的多重困境已经对其有效运转构成了直接的威胁,所以在结束本文之前,尚有必要对困境的排解问题加以初步讨论。
在票决民主的实践操作中,为了应对投票者理性的自利性特质,可以采用的思路主要有两种,一是在不改变投票者经济人属性的情况下,利用其理性的自利性特质来约束投票者的行为,二是尝试着找寻减少投票者经济人属性的路径。当采用第一种思路时,在代议票决民主中,由于公众是由其代表来进行投票的,故而就需要通过激励机制的设计来约束代表的投票行为,使其为了满足自身的经济人属性,就务须认真地履行职责。为此,可以制定一定的约束规则,使代表必须按照有利于其所代表的公众之利益进行投票,否则就必然受到惩罚,甚至被其所代表的公众所罢免。不过,该约束规则一定要相当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不然就易于被随意解释,并因此而缺乏可行性和约束力。不仅如此,惩罚性的约束规则假使要存有效力,尚需使这种惩罚给代表造成的利益损害足够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可以选择那些自身利益与其所代表的团体利益关系密切的个体作为代表,另一方面又可以给代表一定数量的报酬。这两方面做法的意图均在于让代表担当这一角色时能够获得比较大的利益,而不尽心尽责的成本则很高,甚至会完全失去这些利益,从而使之有充分的动力和压力为其所代表的公众做出投票选择。当由公众自己亲自进行投票时,前述约束代表的投票行为之激励机制就不再适用,第一种思路似乎显得无能为力。当采用第二种思路时,一个可能的途径就是加强美德伦理建设,借此增强投票者的公益心和责任心。这一途径无论对代议票决民主还是对由公众亲自投票的直接票决民主均具有一定可行性。
为了避免投票规则中一致同意规则的高决策成本,采用的办法经常是放弃一致同意规则,转而采用多数决定规则。这充分说明了一致同意规则下的决策成本困境之难消除性。那么,多数人暴政现象又如何才能尽量减少呢?这是一个至今尚未解决的难题。笔者初步形成的思路是,在票决民主的操作过程中,应当设计出一种机制,让所有的多数都可能在下一次投票中成为少数,从而尽可能避免出现持久不变的多数和少数;同时,在每次票决结果产生后,必须对少数派及时做出利益补偿,尽力降低“暴政”的残暴程度。投票悖论的解决方案主要有两个,一是将投票者限定为单峰偏好,二是让选择成为价值限制性的。单峰偏好意指个体在一组按某种标准做出排序的备选方案中,存在着一个最为偏好的方案,而从该方案向任何方面的偏离,个体的偏好程度都呈递减状态。在多数决策模型中,当个体偏好都呈单峰状态时,那么中间投票人所偏好的那个备选方案将会最终胜出。之所以会出现这一结果,是因为中间投票人所偏好的方案既能使其自身获得最大收益,同时也可让其他投票人的损失降到最小。投票悖论的另一个解决方案是,投票者的选择被限定为价值限制性的。所谓选择是价值限制性的,是指在一组备选方案或候选人中,全体投票人都同意其中的某个方案或候选人不是最优方案或候选人。当满足这一条件时,投票悖论即可消除。当采取多数决定规则时,之所以会多数输给少数的局面,事实上根源于投票者由经济人属性所支配的成本收益分析行为和利益集团对其经济人属性的迎合与利用。既然如此,那么减少该局面出现的可能性之策略就至少有两个:一是沿用前文中已述及的应对投票者经济人属性之思路,二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借助新闻媒体等手段来规约和监督利益集团与投票者的合谋行为。
在票决民主的实际运行中,投票选择的非真实性程度需要在完善民主体制、方法和程序中尽量降低;投票选择的不完全性则要针对具体原因寻找解决办法。譬如,因短视造成的不完全性应该通过加强对投票者的智力教育来减少,因搭便车心理导致的不完全性理当经由强化美德教育来在一定程度上加以克服。投票者理性的有限性既源于环境的复杂性,又根植于投票者知识和能力的有限性。环境的复杂性时常难以改变,投票者知识和能力的有限性程度则可通过智力教育来降低。当然,我们绝不应奢望经由智力教育来完全消解投票者知识、能力的有限性。之所以如此断言,一方面是因为认识到了环境的复杂性之难改变性,另一方面亦是因为认识到了智力教育是以人类所掌握的有限的知识、能力和信息为基础的。
针对作为委托人的公众与作为代理人的投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公众需要设计一个激励机制,该机制的目标分别是:首先,针对投票者的隐藏信息行为,激励的目标是如何使投票者“自觉地”显示他们的私人信息或真实偏好,即所谓的“如何让人说真话”;其次,针对投票者的隐藏行动行为,激励的目标是如何使投票者“自觉自动地”尽最大努力工作,即所谓的“如何让人不偷懒”。一般来说,当“说真话”与“说假话”的成本相等时,多数人会选择“做老实人,办老实事”;当“说假话”的成本大于“说真话”的成本时,大多数人都会选择说真话。同理,当“偷懒”的成本大于“不偷懒”时,作为一种集体选择行动的结果都是“不偷懒”。因此,为了减少因信息不对称招致的诸如败德行为之类的不良后果,信息激励机制的设计思路是:作为委托人的公众设计出一套信息激励机制,促使作为代理人的投票者在决策时需要参考原有的信息,这种信息能够使投票者不会因为隐藏私人信息或隐瞒私人行动而获利,甚至会有损失,从而保证投票者无论是否隐瞒信息或是否采取“信息欺骗”行为,其所获收益都是一样的,因而投票者没有必要隐瞒私人信息和采取“信息欺骗”行为,这样就达到作为委托人的公众与作为代理人的投票者之间的激励相容。当然,我们也可以通过加强对投票者的道德教育来增强其自律意识,从而试着借此降低隐瞒信息或隐藏行动行为发生的几率,只是这种途径往往在实践中效果不佳。代表俘获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源于代表的经济人属性,另一方面在于利益集团对代表施加了影响。针对这两方面原因,可资利用的排解策略是:首先,要采用前文所阐释的投票者经济人属性之应对方案;其次,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限制利益集团为了俘获代表所展开的院外活动。代表性不足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多数人暴政导致的一个必然结果。既然如此,那么可以承袭与对付多数人暴政问题相同的思路。⑨
注释:
① 方福前:《公共选择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80-81页。关于地方选举中选民态度与行为的特征特别是非均衡性,参见孙龙、雷弢《区县人大代表选举中的选民参与——对北京选民的追踪调查与比较分析》,《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② 该模型已经被笔者做了适当改造,原模型参见张向达、赵建国《公共经济学》,中国商业出版社,2001年,第139页。
③ 汪翔、钱南:《公共选择理论导论》,上海人民出版社、智慧出版有限公司,1993年,第48页。
④ L.坎皮革里奥:《政治参与、选举和经济政策:现代民主的三大问题》,载于A.布莱顿、P.赛蒙、G.卡罗地、R.温特伯《理解民主——经济的与政治的视角》,学林出版社,2000年,第211页。
⑤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28页。
⑥ 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第10-11页。
⑦ 赫伯特·西蒙:《管理行为》,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8年,第6-8页。
⑧ David B.Truman,The Governmental Process,Alfred A.Knopf,1951,p.37.
⑨ 关于民意代理的进一步研究,可参见邱家军《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相关实体间的位序关系》,《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