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私营——国有中小型商业企业改革新出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改革论文,私营论文,商业论文,新出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由于原有经济体制的一些弊端没有根本革除,致使不少国有商业企业不能自觉地适应复杂的市场变化,缺乏应有的生机与活力。近年来,为搞活国有商业企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但收效甚微。虽然各地十分强调扭亏增盈,可亏损的状况仍未根本扭转。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刻反思,谋求新的改革出路。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采取什么样的实现形式,应该依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就国有中小型商业企业来说,实行国有私营是一种较好的形式。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个体私营商业迅速发展。从1980年到1992年商品零售额增长121倍,从业机构数增长16倍,从业人员数增长20倍。这些数字说明:个体私营商业以其灵活的经营方式适应了经济的发展,有着强大的生命力。
所谓国有私营,是指:在保证国家、企业财产不受到损失或增殖的前提下,国家向承包人提供企业牌子、经营场地、生产营业设施、人员,承包人自组资金、自组商业,运用个体私营企业和资本主义先进的经营管理机制,依照国家法律、法令、政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包干上交,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承包人可以是职工个人,也可以是集体。
国有中小型商业企业实行国有私营的基本做法:
1、从投资情况看,主要有两种:①由职工投资,企业原有的商品资金占用一次或分批抽回,承租经营者利用企业经营场地和设施独立开展经营活动。②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投资。即企业投入部分商品资金,职工扩大经营部分的资金自筹,由职工承租经营。
2、从承包人的产生办法看,主要有两种:①招标投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法,由愿承租者投标决定承包人。②协商议标,竞争上岗。先协商议定一个合理的承包基数,由愿承租者拿出承包方案,竞争决定承包人。还可采用交纳投标资格保证金的办法,以促使承包人慎重投标。
有些多年亏损的企业,一经实行国有私营,便迅速奇迹般地起死回生,之所以能如此,在于国有私营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
1、国有私营找到了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一种有效形式。
国有中小型商业企业在数量上所占比例大,但网点布局散,规模小,人员少,利税少,基本上是以手工操作、单个劳动为主,协作化程度低。从生产关系上看,目前国有商业系统所有制形式单一,分配形式呆板,大锅饭现象普遍存在;主管部门统管统包,从经营管理到分配用工无所不管、无所不包,没有把企业推向市场。这种生产关系显然不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实行国有私营,实际上就是调整生产关系,允许一企多制,因而最大程度地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较大限度地解放了生产力,从而促进企业改善经营,提高经济效益,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要。
2、国有私营真正使企业建立了负盈又负亏的风险机制。
过去我国企业曾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没有获得成功。主要原因是: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最大弊端是负盈不负亏。国有私营明确了承包人自负盈亏,完不成上缴,欠额要自补。国家不提供流动资金,不提供商品,经营资金、商品完全靠职工自己组织。承包人必须竭尽全力经营管理好企业,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企业多盈利,职工个人就多得;企业亏损,职工个人就自担风险,解决了长期以来难于解决的问题。
3、国有私营使企业经营者真正有了自主权。
过去企业难以完全摆脱主管部门的依附关系,难以自主决策、自主经营,受到多方面的制约。企业实行国有私营,《企业法》规定的企业自主经营权就能得到落实。还有利于企业主管部门转变职能,改对企业的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真正放权给企业,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
实践证明,国有私营是引进个体私营企业经营机制,壮大国合商业生产力的成功尝试,是符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要求的,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相适应的经营机制。
国有中小型商业企业在实行国有私营时,应该注意妥善解决以下问题:
1、关于两个承受能力的问题。
一是职工心理承受能力。国有商业企业实行国有私营,职工难免存在心理障碍。主要原因是:①过去吃惯了大锅饭,过惯了平均主义的生活。实行国有私营后,职工不能再吃大锅饭了,工作比以前辛苦,压力大,竞争性强,收入不稳定。②企业真正有了风险机制,负盈又负亏,职工利益与企业效益联系在一起。③有些职工在姓“资”姓“社”问题上有错误的认识。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在于加强教育,解除他们心理上的负担,认清国有私营对企业转换经营机 制的意义和作用。
二是经济承受能力。国有商业企业实行国有私营,经营者要自组资金,这就要求承包人有一定经济实力,才能承包经营。另一方面,如果资金占用过大,职工支付确有困难,企业可以要求分期分批偿还,一至二年内分期收回。
2、关于承包人的选择问题。
企业实行国有私营,最重要的是必须选准承包人。因为他的管理水平、业务能力、思想素质将决定国有私营企业的前途。因此,要选择懂业务、会经营、善管理、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的人担任承包人。最好是在企业内部招标产生,必要时也可在社会上公开招标。选择承包人一定要严格考察。
3、关于承包时间的问题。
商业经营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为了使企业承包人有长远打算,克服短期行为,承包时间一般以3-5年为宜。时间过短则不利于企业发展,时间过长则有些变化因素难以料定。
4、关于营业执照的问题。
现在在办理营业执照问题上,存在两种不同的做法:一种是办个体执照;另一种是执照不变,也就是国营执照,个体经营。笔者认为,后一种做法存在弊病。营业执照,是表明一个企业或个人可以进行合法经营的证件,它既受法律保护,又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民事诉讼中,法定的诉讼当事人,就是营业执照所登记的户主或法人。如果国有私营后,企业仍沿用国营执照,就会出现法律允许的商业形式与实所不相符的问题,也就是说经营者个人在法律上并不负责任,而不是经营者的国家则要为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实行国有私营的企业都应办理个体营业执照,达到法定与实际经营形式相统一。
5、关于税负的问题。
现在我国的税负不统一,按不同所有制征税,国营和集体企业的税率低于私营企业。企业实行国有私营,它的公有制经济性质并没有变,企业仍归国家所有,只是由承包人经营。因此,理当按公有制企业的税率来计征,这也有利于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经营好企业。这是涉及到国有私营企业经济性质的界定问题,应该明确下来。
6、关于劳动用工的问题。
在国有私营企业,一般采用劳动合同制。普通职工和企业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其基本地位是享有一定权益的雇佣劳动者,也就是职工应享有正当的劳动权利,只要尽职尽责,承包人不得无故解雇职工。在承租时要签订协议,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这个前提下,承包人可以有完全的劳动用工自主权。同时,还必须注意,在利润分配上,必须保证职工收入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步或成比例增长。
7、关于国有资产保值与增殖问题。
近几年,国有资产存在严重的流失问题,主要是因为现在实行的人人是主人,个人都所有,个个不负责的公有产权形式造成的。实行国有私营,企业国有资产仍归国家所有,但由承包人使用,承包人必须保证国有资产保值与增殖。对国有中小型商业企业实行国有私营,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在核定租赁费时要充分考虑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问题,凡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都要按规定核定。二是承包人要对国有资产保值有一定的抵押,并要明文规定损坏赔偿。二是要明确承包人对所租赁的国有资产没有自行处置权。四是要定期核查企业原有固定资产,如房屋、营业设施等,如受到侵蚀,随时发现,随时制止。五是要明确国有私营企业的责权利关系。规定承包人必须交足国家的,剩下来的才是自己的。上交国家的部分,除上交利润及各项应上交的费用外,还应包括固定资产的折旧、大修理基金等。这部分资金用于对原固定资产的养护、维护和扩建。
8、关于对国有私营企业的管理问题。
企业实行国有私营后,主管部门还必须注意对它的管理,但内容不同于以前,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由领导转变为服务,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管理的内容主要是:一是按期收缴租赁费;二是督促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三是督促企业按会计、财务法规做帐、报表,必要时可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四是核查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殖;五是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监督是否依协议保障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和合法权益;六是了解企业经营中的困难,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进行帮助,提供指导,以促进企业顺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