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与其它处理制度之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争议仲裁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有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裁决、民事诉讼等制度,因劳动争议属于特殊的民事纠纷,本文现就以上各种制度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法律地位作个粗浅的归纳比较。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主持的,以国家政策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方式。
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以第三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按照专门的仲裁程序作出公断的制度。它是以往我国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一项重要制度,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后,原来大多数带有行政仲裁性的活动,如经济合同仲裁、技术合同仲裁等等都改为民间性质的仲裁。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还属于行政仲裁的性质。
行政裁决是行政处理行为的一个种类,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主持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事项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的活动。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在这种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一、行政裁决与劳动争议仲裁
行政裁决与劳动争议仲裁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但两者存在着一定的差异:1、具体实施主体不同,行政裁决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的,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活动,而劳动争议仲裁是由国家授权的专门仲裁机构作出的,行使国家仲裁权;2、裁决纠纷的范围不相同,行政裁决的纠纷是与行政管理事项有密切关系的民事纠纷,而劳动争议仲裁的纠纷主要是涉及劳动合同的民事纠纷,且与行政管理活动一般无关;3、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裁决不服,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劳动争议仲裁,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劳动争议仲裁是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形式。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立、组成、职责及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中都有明确规定。
但在劳动争议处理中不适用行政裁决,因为不是任何民事纠纷都可以通过行政裁决予以解决,只有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相关时,行政机关才能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去裁决处理民事纠纷。行政裁决权是基于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明确授权产生的,非经法律明确授权,任何行政机关不享有行政裁决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授权公安机关在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过程中,裁决违法行为人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与被侵害人之间的损害赔偿纠纷,并对裁决的程序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仅授予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的监督检查权,没有授予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工资、福利、社会保险金等劳动争议的行政裁决权。
二、行政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
行政调解在解决劳动争议的类型上与劳动争议仲裁基本相同,但它可以不受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期限的限制,而且有着自身突出的特性。在行政调解中当事人的意志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否申请行政调解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是否达成协议以及达成什么协议必须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调解协议不得违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志,调解协议必须由当事人自愿履行,主持调解的行政机关无权强迫任何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更无权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予以强制。行政调解作为一种独立制度,行政机关只有调解权,行政机关对纠纷调解不成,不能作出强制性的处理决定,而由当事人另寻其他途径如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解决。当事人对调解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一)法院、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与其他调解之区别:
1、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发生在诉讼、劳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在此过程中所进行的行为,属诉讼、仲裁行为;后者发生在诉讼、仲裁之外,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仲裁上的意义。
2、主持人不同:前者是在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主持下进行的,依据的是其审判职权、仲裁权;后者的主持者可能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也可能是双方当事人所依赖的公民个人。
3、法律后果不同:诉讼、仲裁中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签收了送达的调解书的,诉讼、仲裁结束,调解书具有执行力;而其他机构或个人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无约束力,劳动争议当事人反悔的,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案外调解之区别:
劳动争议仲裁案外调解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非立案的方式来调解解决劳动争议,同行政调解不同可以不受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期限的限制。
1、主体不同:前者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2、性质不同:前者含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对自己仲裁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3、效力不同:根据仲裁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仲裁归于终结,调解书具有执行力;而后者达成的调解协议必须由当事人自愿履行,不具有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