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和谐的民族关系与完善民族政策的和谐取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和谐论文,民族政策论文,取向论文,民族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发展我国和谐民族关系的催化剂
民族关系是生产力发展以后适应民族经济交往的需要产生的。民族之间的交往最初起源于经济交往,民族经济交往的根本原因是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生产力愈发展,社会分工愈发达,民族之间的经济联系就愈密切,由此促进民族之间在政治、文化生活等方面关系的发展。①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民族之间的经济联系从内容到形式及其途径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民族关系已建立在新的经济基础之上,从而使我国以平等、团结、互助为特征的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获得了坚实的科学基础,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关系全面而又深刻的发展。笔者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发展我国和谐民族关系的催化剂。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鲜明的平等特征,促进了民族间的真正平等
马克思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生产的、现实的基础。”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由价值规律进行调节,实行平等交易的经济。它强调政策、机会、条件平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通行的法则是优胜劣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一是参加主体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没有社会地位的差别;二是应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任何人不能通过非经济的方式和手段占有其他人的劳动;三是买卖双方都是自愿的,反对任何强买强卖和欺行霸市的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领域的这种平等特征对真正的民族平等的实现来说,其意义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以后就会使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经济利益逐渐趋于公平化,有效地消除由于不合理价格体制所造成的经济利益上的损害,使民族关系建立在真正公正的基础之上。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劳动者是商品生产的主体,在发展商品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商品等价交换的原则必然反映在人与人之间、各民族成员之间,要求尊重劳动的权益和劳动创造的成果,要求商品交换中商品生产者在经营权利上具有平等地位。劳动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树立了平等观念,他们也会自觉运用这一观念去处理民族关系。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越充分,越能促进和谐、助推发展,各民族劳动者的平等思想和权益也就越明显。特别是在民族地区,对破除原始平均主义,促进民族平等思想的发展,能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尽管如此,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一定的优惠政策仍然是十分必要的。我国民族地区大多地处边疆或内陆山区,人口稀少,发展滞后,远离中心市场和经济中心带,缺乏加快发展良好的地理条件,加之计划经济留下的弊端,发展经济存在着“级差效益”的问题,因而进行经济建设的起点完全不同。如果在此基础上单纯强调优胜劣汰的法则,实际上就是一种变相的民族间的不平等。为了给民族地区创造公平发展经济的外部条件,促进民族间的真正平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我国政府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和重点规划,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给予了积极扶持,增强了他们的竞争能力,从而带动了经济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如:建立多种专项基金扶持少数民族发展各项事业;对民族地区实行财政包干、定额补贴的政策;在投资、信贷、税收方面,对贫困的民族地区给予特殊照顾;组织发达地区对民族地区进行对口支援;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实行优惠政策;帮助民族地区培养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发展民族教育等。这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也完全符合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平等的辩证观。
近年来,我国各民族通过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相互交换各自的等量劳动,体现了自身的社会价值,提高了民族自尊心与自信心,民族平等、和谐思想进一步发展,权利平等的要求也越来越明显。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巨大的联结功能,促进了民族间的密切联结
市场具有非常重要的功能,包括配置功能、实现功能、调节功能、联结功能、检测功能等,这些功能尤其是联结功能的发挥,必然将民族经济与非民族经济、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联结起来。过去依靠行政手段联结和结合的经济关系转变为依靠经济本身就能实现的自然过程,这种联结更加稳定,很少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使民族团结关系由完全的政治社会过程转化为自然的经济过程。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主要由市场来配置,这决定了其必须具有广泛的流动性,各经济主体为了自身的利益不仅能够而且必须打破地区界限,排除语言上的障碍,摒弃不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传统的“重农抑商”、“安贫乐道”等保守的心理、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互相学习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与生产技术,增进了解,取长补短。由此大大促进了各民族特别是汉族与少数民族人口之间的双向流动,促进了不同民族成员之间的接触和交往。20世纪90年代中期,内地汉族到民族地区经商办企业、承包建筑工程、租种土地、从事各种修理等的人数就已达一千万以上,少数民族农牧民到沿海和内地发达地区务工经商的人数也已达到几百万。③民族间的人口流动,不同民族成员之间接触和交往的增多,有助于不同民族成员之间相互认识和了解彼此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语言文字、价值观念、宗教信仰,消除不同的民族成员之间有可能存在的隔阂和不信任心理,更有利于民族之间克服狭隘偏见,增进各民族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广泛的交流和沟通,进而发展和谐的民族关系。
“沿江、沿边、沿线”开放后,过去多流向沿海地区的资金、技术人员和开发项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运行中,出现了多头流向。民族地区也开始引进国内外资金、项目和技术,民族地区与内地经济协作进一步发展。民族间的交往、联系,地区经济间的相互依赖性逐渐加强,各民族的社会经济生活被紧密地交织在一起,使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进一步得到巩固和发展,形成了“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局面。如从湖南、贵州、福建、广东等地陆续迁入广西的汉族、苗族、瑶族和侗族与广西本地的壮族、仫佬族等民族共同开发广西,汉族不仅向少数民族传播了先进的文化和生产技术,同时也从少数民族那里学到了许多适应当地地理、气候和资源条件的生产技能和生活方式,包括房屋建造、饮食文化、风俗习惯等等。在汉族与少数民族的混杂、联结和融合过程中,如果没有少数民族社区提供的木材、药材、土特产等,许多汉族群众的生产经营活动将陷入停顿;如果没有汉族社区提供的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品,许多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同样将遇到极大的困难。事实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以后,推动了民族地区的社会转型,彻底冲破了民族地区自然、半自然经济的藩篱,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之间的封闭隔绝状态被打破了。不同民族间的生产生活方式、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得到了互相了解和互相尊重,真正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进一步的发展,民族间的交往联系将更加深广,联结的纽带将越来越坚韧,趋同的因素也会越来越多,民族间相互了解、互助合作的机会和领域也会不断地增大。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激烈的竞争机制,促进了民族间的友好竞争
民族关系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竞争的关系,其主流和趋势是协调一致的。竞争是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应是“竞争中有互助,互助中有竞争”。近年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各民族之间的激烈的竞争增强了民族内部的经济活力,提高了经济效率,推动了民族地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竞争带动了观念的不断更新,消除了沉淀在民族、心理深层的消极因素,促进了观念和思维方式的现代化,培育和激发了各民族内部的自立和进取精神,这为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上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导地位,在各民族成员中,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之间存在着根本利益一致性的关系,要求把积极竞争与互相协作统一起来。因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以生产规模的大小、技术力量的强弱、商品质量的优劣、商品价格的高低、服务质量的好坏等为特征,表现在道德取向上是既积极开展竞争、争上游、创一流、开拓前进,又伸出友谊之手,平等团结、互相协作、相互支援、共同发展、和谐发展。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人同人即使是在竞争激烈得不得了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和平相处的。不同的球队到同一个球场上争胜负,冲突和竞争一直在发生。可是大家有一个共同的law,有公认的体育精神,就可以在竞争中友好相处。”④与此同理,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竞争中的民族关系,只要认真对待,社会主义新型的民族关系只会更加和谐,不会削弱。
我国务民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形式多数情况下呈互助型,这在不同程度上促进了民族关系的发展。对于幅员广大、民族众多、经济文化发展差异显著、综合国力仍比较落后的我国来说,实现现代化的进程必然有先有后,先进带动落后才能完成。“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比较,它的优越性就在于能做到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保证重点。”⑤既竞争又互助,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点。多年来,在中央关于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战略方针指导下,在充分尊重市场竞争规律的同时,展开了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互助合作,使民族关系越发融洽和谐。如组织开展沿海发达省区对口支援西部不发达省区活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等,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各民族、各地区在经济上的联系性、互补性,使互帮互助、共生关系更明显。又如在云南,昆明钢铁厂在新平彝族自治县建一个铁矿石厂,从当地少数民族中招收工人进厂,并对他们进行培训。铁矿石厂建成后,地方经济被带动起来了,当地财政和群众也得到了实惠。再如西南六省区七方经济协调会、西北五省区经济技术协作会等,本着互相合作、共同开发、协调一致、共同受益、共谋发展的原则,在资金、信息、人才交流、项目合作、商贸往来等方面展开全方位合作,促进双边或多边的经济联系。⑥
可见,我国务民族间的市场竞争,不是弱肉强食的竞争,也不是以损害社会和其他民族利益为前提的竞争,而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各族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由人民自己的国家政权机构进行宏观控制和调节的和谐的竞争;是以国家发展、各民族进步、各民族人民富裕为目的的,是要在平等、团结、互助这一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基本准则的制约和指导下,为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服务的。这种竞争是国家调控下的有限竞争,这同中华民族与国外的无限竞争是有区别的。尽管我国各民族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激烈竞争的因素,但友好竞争、和谐发展永远是我国民族关系的主旋律。
二、坚持和谐原则是我国民族政策的价值取向
我国民族政策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在中国共产党坚持和谐原则的前提下,领导人民革命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并固定下来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政策全面而集中地体现了工人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同时也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这是和谐的根本所在。中国共产党从中国民族关系的实际出发,坚持和谐原则,以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价值观和民族理论为指导,形成了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的价值取向。
(一)最高价值标准:建立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民族关系
民族政策就是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行为准则。列宁指出:“在民族问题上,夺得国家政权的无产阶级的政策决不是像资产阶级民主制那样从形式上宣布民族平等”,“不仅要帮助以前受压迫的民族的劳动群众达到事实上的平等,而且要帮助他们发展语言和文学,以便清除资本主义时代遗留下来的不信任和隔阂的一切痕迹。”⑦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作为制定民族政策的最高价值标准。
建国伊始,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中国各民族公民广泛地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平等权利。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增强了各民族对中华民族的向心力。民族凝聚力增强的根本是保证各民族的自主权利。邓小平同志指出:“少数民族的事应该由他们自己当家,这是他们的政治权利。”⑧1952年8月我国就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把国内民族关系和民族事务管理纳入了法制管理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将《宪法》中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规定的内容进一步具体化,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权利做了系统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民族都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其他组成人员要尽量配备当地少数民族人员。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行使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还行使立法权、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权、经济发展权、财政权、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使用权、发展教育和民族文化权、语言文字使用和发展权以及科技文化发展权等。
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2005年5月27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民族问题始终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民族工作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必须从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民族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我国坚持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政策,保证了全国各族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民族歧视”,⑨“我们的民族政策是正确的,是真正的民族平等”。⑩各民族的文化和价值观念都得到了尊重,增强了各民族对中华民族的信任和认同,从而形成了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民族大团结格局。
(二)基本价值原则:维护和确保国家的和谐统一
这一原则虽然承认国内各个民族在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性,但它通过各种政策措施来协调民族关系,维护中华民族一体多元格局,确保国家的和谐统一。
1.正确处理集中与分权的关系。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是着眼于民族地区发展,而不仅仅是自治权力的大小问题。如果一味地强调分权,地方各行其是,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就没有保证。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因素与地域因素的结合、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结合、制度因素与法律因素的结合、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结合,其特点和优点是把国家的集中管理与民族地区的自治有机地统一起来。国家一方面保证基本政令在全国的畅通,强调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又给予民族自治地方适当的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依法行使自主权力,如:可以依法自主地发展经济、文化、教育事业,自主地使用当地民族语言文字,可以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变通地执行上级国家机关发出的不适合当地情况的决定等。民族区域自治适合我国国情,得到了各民族的衷心拥护,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增强民族凝聚力的金钥匙。国内外的很多学者因而把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称为正确处理民族问题的“中国经验”,并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成功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
2.坚决反对分裂祖国的行为。中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能够妥善处理本国民族关系的国家之一。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就不断进行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和民族分裂主义的斗争,在民族政策的制定上也鲜明地体现出这一功能取向。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和实践,是对抗民族分裂主义的强大武器,它保证了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的团结和睦与社会政治稳定。但是,由于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多变性,当前世界范围内的民族问题出现了新的动向:民族分裂主义浪潮涨声又起,泛民族主义思潮愈演愈烈,种族主义阴魂不散,民族极端分子的暴力恐怖活动有增无减等等,有些已经对我国产生了影响。加之国际政治生活中的霸权主义以民族问题为借口,打着“人权”、“人道”的旗号,粗暴干涉别国内政。在这种背景下,西方敌对势力加紧了在我国西藏、新疆地区的渗透、分裂活动。达赖集团在西方国家的支持和操纵下,竭力在国际社会中扩展活动空间,破坏祖国统一,并提出用所谓“大藏区”、“一国两制”的模式解决“西藏问题”。对此,中国共产党旗帜鲜明地进行了斗争。国家对于极少数分裂主义分子,不论是哪个民族的都会依法处理。不过,我们会把极少数分裂主义分子同他们所属的民族严格区别开来,不把极少数人的问题看成是某个民族的问题;同时,坚决打击一切在民族、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对那些分裂祖国、背叛国家和民族的罪人,坚决依法予以制裁。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值出发点:符合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各个历史阶段,我们党的一切活动都是为谋取各民族人民的利益而展开的。特别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民族理论,形成了以民族平等与和谐为价值取向的民族政策,有效地保护了少数民族的利益。新中国建立初期,毛泽东一方面批判大汉族主义,一方面指示:“凡有少数民族存在的地方,都要派出懂民族政策、对于仍然被歧视受痛苦的少数民族同胞怀着满腔同情心的同志,率领访问团,前往访问……”(11)针对改革开放过程中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问题,邓小平多次指出,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使全国各族人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如果只是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富,而大部分地区和大部分人仍然贫穷落后,那就不是社会主义。朱镕基同志在1999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闭幕时指出:“必须认识到,如果没有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就没有整个国家的兴旺发达和文明昌盛。没有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现代化,也就没有全中国的现代化。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下,切实做好民族工作,对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维护祖国统一尤为重要。”(12)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是中国发展的一部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利益是中华民族利益的一部分。
为逐步消除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方面存在的事实上不平等的状况,中国共产党十分注意处理国家整体利益和民族地区利益的关系,即既要保证国家整体利益,又要兼顾民族地区利益。新中国建立时,为帮助散杂居少数民族发展生产,逐步摆脱贫困状态,国家不仅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这一根本原则,而且就散杂居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问题专门发布了文件,采取了具体措施。仅从1953年9月到1954年3月的半年多时间里,中共中央就批转了中央民委党组、河北省民委、河南省委统战部、蒙绥分局统战部有关少数民族利益方面的 4个报告,既推动全国各地解决了散杂居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方面的许多实际困难,又把帮助发展经济、文化事业确定为散杂居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如何扶持和帮助散杂居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逐步实现脱贫致富,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关于做好杂居、散杂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帮助散杂居少数民族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文化事业。1987年4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明确规定:“要注意认真贯彻民族平等政策,搞好团结。在经济、教育、文化事业上,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照顾,使他们在民族大家庭中,共同发展繁荣。”1993年,国务院批准发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扶持和帮助城市和民族乡少数民族发展经济的政策,规定从财政、资金、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13)西部大开发,是党中央在世纪之交做出的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解决当代的中国民族问题、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大战略举措。因此,西部大开发与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解决我国民族问题关系十分密切。江泽民同志指出:“一定要注意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得到利益和实惠。”(14)西部大开发的根本目的是使各族人民过上幸福生活,确保少数民族在西部大开发中得到实惠,这是题中应有之义。
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价值取向,体现了对中国国情的正确把握和对我国民族关系的正确认识,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由此而制定的民族政策,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旺盛的生命力,它使中国逐步建立起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民族关系,真正成为统一、独立而又具有丰富多彩民族文化的现代多民族国家。
三、从构建和谐社会着眼,切实按“三个代表”要求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民族政策
近些年来,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特别是有关民族问题的大政方针,得到了有效的贯彻执行,具体的政策贯彻实施总的来说也是好的,但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着眼,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贯彻实施没有完全到位,没有用足用活政策;有些民族优惠政策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实施了多年,缺乏时效性,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没有随着时代、形势和情况的变化而调整、完善,有的虽然做过微小的调整,但跟不上情况的变化和发展;制定政策时存在“一刀切”问题,有的部门制定政策,不是从实际出发,而是从部门利益出发,只强调普遍性,很少考虑特殊性,忽视民族地区的特殊困难和合法权益。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我们应从构建和谐社会着眼,切实按“三个代表”要求,根据民族地区的特殊性,研究与总结新时期民族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对具体的民族政策加以调整和充实,从而使我国的民族政策随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
(一)在促进少数民族发展先进生产力方面下功夫
从民族问题来看,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和差异性问题,是由社会主义各民族多层次的生产力决定的。只有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才能改变民族地区落后的面貌,才能缩小这种历史差距。当前,我们要重新审视已有的民族政策,全面、正确地认识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处理好解放生产力与尊重少数民族特殊性的关系,加快民族地区的开发和建设,尽快提高民族地区的生产力水平和群众的生活水平。
一方面,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开放力度,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发展开放型经济,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国民经济素质提高。坚持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发展民族经济的前提。邓小平同志指出:“任何一个民族、一个国家,都需要学习别的民族、别的国家的长处,学习人家的先进科学技术。”(15)由于民族地区比较落后,仍然具有浓重的自然经济色彩。只有实行开放,民族地区巨大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才能得到开发,并在市场条件下得到合理配置,使生产力迅速获得增长。因此,要完善全方位、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积极参与周边区域经济合作,加快民族地区发展。利用民族地区与周边国家接壤的沿边优势,实现与国际经济和市场的对接,引入国外的资金和技术,同时以民族地区的加工产品占领周边国家市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利用周边优势,重点开发和发展边境口岸、国际交通连接点和边境重点城市,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另一方面,要完善扶持民族地区开发利用资源的优惠政策。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是坚定不移的。”(16)这种真心实意地帮助少数民族的政策不会因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发生动摇。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跟全国相比,在自然条件、发展阶段上有差异,在发展水平、人的素质上有差距,在文化传统、精神生活上有特点。有差异就要有政策,有差距就要有政策,有特点就要有政策。我们应不断研究制定优惠政策、特殊政策、新政策,努力促进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生产力。如:民族地区丰富的自然资源得不到有效开发利用的主要原因是资金缺乏、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国家应继续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国家财政应拿出一定资金,帮助民族地区加快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二是规定在民族地区开发资源,投资项目,在一定时期内减免税收,简化手续,下放审批权,吸引更多的人到民族地区投资开发;三是优先在民族地区安排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体系,有步骤地引导东部一些资源初级加工和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民族地区;四是要对民族地区实行较为宽松的对外开放政策,积极组织民族地区参与国际区域合作,放宽政策,鼓励利用外资和技术开发,在外贸出口配额、出口退税方面给予民族地区一定的自主权,国家从政策上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民族地区采取多种灵活措施吸引和利用国外资金、技术,开发利用当地能源和矿产、旅游等资源,以及发展加工工业,鼓励外商到民族地区投资。
(二)在发展少数民族的文化事业方面下功夫
“三个代表”中,关于“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的论述,是以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看待文化的传统与更新发展问题,贯穿着既不割断历史,又立足于现实,既要抓住文化的核心,又要放眼文化全貌的科学精神,为民族文化的更新发展指明了方向,树立了一面旗帜。在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方面,我国采取了很多得力措施,制定了许多特殊的优惠政策。如:实行了对民族地区文化设施建设、文艺人才培养、对外文化交流、文物保护“四优先”政策等。现阶段,应根据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制定新的特殊政策,更进一步地发展少数民族的文化事业。
政府制定政策应着眼两个“价值最大化”原则,一是商品价值最大化,二是社会价值最大化。没有商品价值最大化,文化事业的发展就会受到压抑,就不会有最佳的速度。没有社会价值最大化,文化事业发展就会出现畸形,就可能带来不良后果。因此,我们必须要大力发展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坚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大力发展科学教育事业,充分利用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大众传播手段,努力提高各民族群众的精神素质,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培养一代又一代“四有”新人。同时,运用法律、政策和道德规范等社会控制手段,逐步将更新和发展民族文化的要求变为各民族人民的自觉行动。这是民族文化更新发展的根本途径。政府一方面要为商品价值规律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从直接办文化、管文化的模式中解放出来,着重解决文化产业中那些市场决定不了、解决不好的问题,比如战略规划、政策导向、产业协调、配套服务等外部环境,确保文化市场充满生机活力。另一方面,政府要注意发挥社会价值规律的自觉性优势,用于弥补商品价值规律的自发性缺陷。必须正视的是,民族地区有些文化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有些文化产品虽极有社会价值但在市场竞争中却处于劣势地位。政府应通过制订政策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产业的扶持力度。
当前,各级政府在繁荣民族文化事业方面,尤其应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加大调研力度,要在民族工作文件和行政法规中进一步明确民族文化的地位、作用、目标、任务,进一步明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民族文化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二是要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关于“扶持老少边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文化发展”的精神,抓紧研究制订扶持民族地区文化发展的政策建议。三是要就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特殊困难、特殊问题,研究提出解决的特殊措施和特殊政策。四是要增加民族地区的文化基本建设投资和文化事业经费,加强民族地区的文化馆、站建设。五是要充实巩固民族艺术表演团体,对民族地区的文艺团队给予特殊的照顾和补助,有计划地组织各民族艺术表演团体之间和对外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应注意组织拍摄更多的反映少数民族生活题材的影片,做好民族地区的电影、电视的发行、放映、翻译工作,并给予政策性补贴和奖励。六是要积极培养少数民族文艺人才和文化干部,努力办好民族地区的艺术院校,发展少数民族艺术教育;汉族地区的艺术院校应办好少数民族班,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培养文艺人才,特别是培养大批舞蹈、音乐、戏剧、美术等方面的编导和设计人才。七是要抓好民族文化艺术遗产的收集整理和民族文艺理论研究工作,保护少数民族老歌手、老艺人,抓紧抢救文献记载和口头流传的少数民族文化艺术遗产。为充分体现少数民族文化的社会价值,政府亦应制订政策扶持一种文化评析的社会力量,用以保持少数民族文化活动良好的艺术理性和价值导向。
(三)在确保少数民族的根本利益方面下功夫
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中国共产党制定一切路线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我国的民族政策制定和贯彻执行得怎么样,关键是要看少数民族的政治和经济地位是否真正得到了提高和改善,这种提高和改善是在与汉族平等意义上的提高和改善;只有民族地区与内地发达地区各方面的差距不断缩小,才能充分说明我们党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鉴于此,我们必须与时俱进,不断进行政策创新。在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中,只有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把中央给予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和党的民族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并不断地创新,才能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进步,才能确保少数民族的根本利益。
过去党和国家对民族地区采取了许多扶持措施和特殊的优惠政策,这对于民族地区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原有的优惠政策很多已经失效或逐渐减弱,使得民族地区的发展面临许多困难。这在客观上要求制订和执行相应的民族政策时,必须坚持动态的、发展的观点,根据形势的变化,因时因势对其做出相应的调整。对于其中已升华为民族法规、条例性质的内容,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对于在实行过程中继续发挥指导、规范民族工作作用的内容,要不断加强完善;对于那些由于一定原因失效而不再执行的内容,要及时予以清理废止。这样才能不失时机地把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大政方针由原则性的概念,变为少数民族看得见、摸得着、实际受益的具体政策规定。例如,2004年9月,云南省在全国率先制定、颁布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办法》,并修订了《民族乡工作条例》。针对云南基础设施建设中无力配套、虚假“拼盘”问题,做出了根据民族自治地方实际给予减少或免除配套的规定;针对云南大多数民族自治地方财力薄弱,难以自求平衡的实际,做出了上级财政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确保机关事业人员工资、机关运转和公共服务开支,对政策性减收增资给予补助等规定;针对民族地区教育滞后、完学率不高的实际,对边境乡镇、人口较少的7个特有民族和藏族的中小学生,做出了免除教科书费、杂费、文具费的规定,并将逐步扩大到其他少数民族贫困学生;对省级机关配备少数民族厅级干部、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选拔配备,也作了特殊规定。(17)这是在民族政策方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典型例证。现阶段,各级政府应把不断完善民族政策,切实维护好少数民族群众的利益作为一项根本任务来抓好、抓实。唯有如此,才有利于推动民族地区的持续发展,也才有利于加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当前,我国的民族问题仍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我们的民族政策仍然要经历现实的考验。因此,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在解决民族问题上不能掉以轻心,应努力做好“和谐”文章。一方面,我们应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我党的民族团结政策,巩固发展民族工作已取得的成果;另一方面,我们应关注世界范围内民族问题的新动向,研究新问题,制定新对策,进一步完善、发展我国的民族政策,科学地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
注释:
①参见金安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族关系》,《贵州民族研究》1994年第3期。
②马克思:《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9页。
③参见杨荆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族关系的几个问题》,《民族研究》1994年第5期。
④费孝通、李亦园:《中国文化与新世纪的社会学人类学——费孝通、李亦园对话录》,《北京大学学报》1998年第6期。
⑤邓小平:《前十年为后十年做好准备》,《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17页。
⑥参见刘吉昌:《论“谁也离不开谁”思想》,《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⑦列宁:《俄共(布)党纲草案》,《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760页。
⑧邓小平:《关于西南少数民族问题》,《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6-167页。
⑨邓小平:《立足民族平等,加快西藏发展》,《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6页。
⑩邓小平:《共同努力,实现祖国统一》,《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2页。
(11)毛泽东:《批判大汉族主义》,《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75页。
(12)转引自陈雁、郑宏范:《朱镕基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强调做好民族工作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人民日报》1999年10月4日。
(13)参见《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文件集》,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4)江泽民:《在1999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1999年9月30日。
(15)邓小平:《在全国科学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91页。
(16)邓小平:《立足民族平等,加快西藏发展》,《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6页。
(17)参见陈娟:《云南少数民族进一步享受法定优待》,《人民网》200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