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谈判中与新疆有关的几个问题_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论文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谈判中与新疆有关的几个问题_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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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2月14日,在中苏两国主要领导人毛泽东和斯大林的亲自领导参与下,经过近两个月的谈判,中苏两国代表周恩来和维辛斯基终于在《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上签字。这一天,这一条约,不仅永远地载入了中苏两国的史册,而且也永远地载入了世界的史册。

在《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谈判过程中,新疆代表团是中国各省中惟一参加谈判的省级地方代表团(新疆代表团以时任省政府副主席的赛福鼎为首,于1950年1月30日到莫斯科),并于2月12日参加了中苏之间有关新疆问题的会谈。中苏两国政府进行外交谈判,同时还单独要中国一个省组团参加,说明在《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谈判内容中,有不少问题涉及到新疆。

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我国以往出版刊出的著作文章中,有关《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研究著述却很少,对其中有关新疆的内容更是几乎无人涉及。近年,我国公开出版了不少当事人的回忆录,特别是近年原苏联保存的有关档案材料的解密和刊布,使我们对这一问题有了初步的了解。下面,就《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谈判中涉及到的有关新疆问题作一叙述,并作适当分析和评论,以求教于新疆史界同行。

一、关于在新疆境内不得有第三国人员势力活动的问题

1950年1月22日,在斯大林与毛泽东的第二次会谈中,斯大林突然提出“不允许第三国居民进入和在中国东北、新疆地区居留的问题”。[1](P.446)在后来中苏代表的谈判中,苏联代表又多次提出在中国的东北和新疆不得有第三国人员活动和第三国势力进入的问题。为此,苏联代表时任苏联部长会议第一副主席的莫洛托夫向中国代表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兼外交部长的周恩来提交了“关于在苏联远东地区和各中亚共和国的领土上以及在中国的满洲和新疆境内不得向外国人提供租让的协定草案。”[2](P.358)此草案经时任中共中央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莫斯科直接领导参与谈判的毛泽东的同意修改后,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关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补充协定》的名义,作为《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附件(此“补充协定”中苏双方皆一直没有公开发表),由双方代表签字生效。“补充协定”的内容如下:

根据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今天签署的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为了保证两国的国防,苏联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达成本补充协定:

无论是在苏联的中亚共和国和远东地区的领土上,还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满洲和新疆境内,都不给外国人提供租让权,并不允许有第三国的资本或这些国家的公民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的工业的、财政的、商业的及其他的企业、机关、公司和团体的经营活动。[2](P.361)

对这个“补充协定”如何贯彻执行的问题,后来周恩来向苏联代表作了说明。周恩来对苏联代表时任苏联驻华大使罗申说“我们认为,我们将逐步采取旨在使满洲和新疆的商人缩减经营活动的各种措施来排挤满洲和新疆的外国商人,可疑分子要迁移,被发现搞间谍活动的人要逮捕,对于其他人要利用税收和地方政权的其他措施进行斗争。新疆南部的牧民(注:指当时印度或巴基斯坦等国一些经常越过中国边界进入新疆南部地区游牧的牧民。)比较难对付,对这一类人我们要逐渐驱出。”[2](P.363)

从“补充协定”的条文来看,中苏双方好像在此问题上是对等的。但是,如果结合当时中苏两国的实际状况来看,上述“补充协定”的内容则主要是针对中国而立的,特别是针对新疆而立的。

我们知道,在1950年2月《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签订之前,苏联如果从1917年十月革命算起,已经成立30多年,社会主义制度已完全得到巩固。特别是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苏联,这时已成为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强国,在苏联的国土上,包括其远东和中亚地区早已不存在所谓“第三国”人员的各种“经营活动”,因此也就根本不存在所谓“第三国”人员在苏联领土上的“经营活动”对中国的威胁问题。与此同时,中国的情况则不然。1950年2月《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签订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才刚刚诞生几个月,中国人民对旧中国存在的外国各种人员和势力还没有来得及进行清理,特别是新疆,由于地处中国边陲,社会、民族情况复杂,刚刚在和平解放中诞生的人民政权还远远没有得到巩固,美、英等帝国主义及其他一些国家在新疆各种人员的所谓“经营活动”自然也没有停止。而这些所谓的“经营活动”,虽然主要是针对刚刚诞生的新中国政权,但也不排除有明显的反苏目的。对此,苏联是不放心的,也当然是不允许的。

如果从过去沙俄、苏联政府对新疆的一贯政策来看,更能看清中苏签订的这个“补充协定”主要是针对新疆的。

新疆地处亚欧大陆中部,自古就是中西交通的要冲和中西文化交汇的地区。中国进入近代社会以后,新疆更成为俄、英两大国争夺角逐的重要场所。沙俄侵吞中亚地区后,不仅把新疆看作他侵略掠夺的对象,而且尽量把新疆纳入他的势力范围,以抗衡由印度次大陆北进的英国势力。为此,沙俄在新疆进行了许多活动,包括派兵、设领事馆、发展贸易、设立银行、扩充俄侨等等。1917年十月革命后,中苏关系曾经有一段平稳发展的时期。但是,随着国力的不断增强,苏联对新疆事务的干预便不断增多。从对新疆金树仁政权的部分支持到对盛世才政权的全面援助,再到对“三区革命”政权的大力支持;从对新疆地方政权的货币贷款、武器供应、派遣顾问,到直接出兵作战驻防,在20世纪30-40年代的长达近二十年中,苏联对新疆真是下了不少功夫,其目的自然是为了在新疆保持一个亲苏的政权,以维持其中亚地区的安全和从新疆获取某些物质的利益。因此,苏联是决不能允许新疆存在第三国人员或势力特别是敌视苏联的西方帝国主义国家人员或势力的活动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苏联在《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谈判中要求新中国消除在新疆的所谓“第三国”人员及其“经营活动”自然是不难理解的。

但是,如果从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来说,这个明显针对中国的“补充协定”就有值得讨论的地方,不仅有“干涉中国内政之嫌”[2](P.299),而且也清楚地表明,苏联是希望在中国政权更迭后仍能保持在中国东北和新疆的特殊地位。师哲在后来的回忆录中也认为苏联在谈判中提出这个问题是“干涉了我国内政”。[1](P.447)甚至连当时同意签订这个“补充协定”的毛泽东本人也一直认为这个协定“离奇,侵犯了中国主权”,并于1956年向苏联提出给以废除。[3]但是,对这样一个有损新中国主权的“补充协定”,中国代表团为什么能接受呢?这同样是由于中国当时的特殊情况所决定的。

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后,帝国主义在中国的残余势力还有很大影响。这时的新疆不仅有美、英各国人员活动,而且还有印度、巴基斯坦等邻国人员活动。这些人员在新疆的一些活动,不仅有明显的反苏性质,而且有明显的反共性质。1949年底新疆和平解放后,新疆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清除境内一切帝国主义和各种反动派的破坏活动,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因此,“补充协定”中要求中国政府在新疆(也包括东北)清除西方势力的渗透和影响,不仅对刚刚成立的新中国没有什么坏处,而且也是中国政府正准备做的一件事,中国自然也没有必要反对这个“补充协定”。后来,邓力群对此说:“苏联方面还向我们提出,在东北和新疆,不能有第三国的势力存在。对此我国当时大体上也同意了。因为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对我国有利,也符合我国的方针。”[4]其实,在新疆和平解放以后,除苏联以外,其他各国驻新疆的领事馆已自行关闭,美、英等国不少人已离开新疆,中国政府当时做的主要是要求印度、巴基斯坦、阿富汗等邻国的一些侨民放弃双重国籍罢了。

二、关于恢复和发展新疆与苏联的贸易问题

在1949年12月16日毛泽东与斯大林的首次会谈中,毛泽东就提出:“必须解决贸易问题,特别是苏联和新疆之间的贸易问题。”[2](P.324)可见,新、苏贸易问题在《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谈判中占据有重要位置。

1950年1月22日,毛泽东与斯大林举行第二次会谈,双方更进一步就新、苏贸易问题进行了讨论:

斯大林:你们提出中国要为新疆弄到一定数量的粮食吗?

毛泽东:小麦和纺织品。

斯大林:为此,你们要提供一个相应的申请数。

毛泽东:好的,我们起草一个。我们怎样起草贸易条约?

斯大林:你们有什么意见?至今只同满洲有贸易条约。我们想要知道,今后的情况怎么样:我们是同新疆、满洲和其他省签订单独的条约,还是同中央签订统一的条约?

毛泽东:我们希望同中央签订统一的条约。但同时新疆可以有单独的协定。

斯大林:只是新疆,满洲呢?

周恩来:对满洲则不签订单独的协定,因为中央的条约基本上要靠满洲供货来保证支付。

斯大林:我们希望同新疆或满洲的协定要得到中央政府批准,并且中央政府要对这些协定负责。

毛泽东:同新疆的条约必须以中央政府的名义签。

斯大林:对,因为省政府考虑不了那么多,而中央政府总是了解得更清楚。[2](P.345)

从中苏领导人的这些谈话中可以看出,双方对新、苏之间的经济贸易问题都非常重视,并确定了在新疆进一步恢复和发展经济贸易的大致框架:中苏双方单独签订一个关于新疆贸易的协定,而这个协定必须以中国中央政府的名义签署,并由中国的中央政府负责。

在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后,尽快恢复发展被战争破坏的中国经济是中国领导人考虑的头等大事,而大力恢复和发展对外贸易则是尽快恢复和发展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谈判中,中苏领导人为什么对新疆与苏联的贸易特别关注,并特别强调要签署一个由中国中央政府负责的单独协定呢?这就必须从新疆与苏联的特殊经济贸易往来的历史和当时的状况中去寻找原因。

众所周知,中国1840年进入近代社会之后,一直是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列强侵略掠夺的对象。沙俄与西方英、法、美等国比较,在资本主义的发展水平上比较落后。因此其产品在中国内地各省的市场上往往竞争不过其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但是沙俄利用与新疆地理方面的优势大力拓展新疆市场,并利用与清朝政府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在新疆取得了免税贸易等一系列的特权。到清朝末年,俄国商人遍布天山南北的城乡,俄国商品充斥新疆大大小小的商店,沙俄几乎独占了新疆的贸易市场。同时,新疆由于远离内地和东南出海口,交通十分不便,大宗的农牧初级产品没有销路,明知吃亏也只得向西与俄国贸易,以换回生活必需品。到1914年的民国初年,新俄年贸易额高达2500多万卢布,不仅在俄国的对外贸易中占有重要位置,而且对新疆社会经济的影响也十分突出。[5](P.139)

1917年十月革命爆发后,由于双方经济发展的需要,新疆和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很快就建立了贸易关系。后来,随着苏联经济的恢复发展,新苏贸易规模也不断扩大,为此苏联政府还和新疆地方政府签订了一系列的贸易协定。例如:1920年5月新苏签订的《伊犁临时通商协定》(又称《伊宁会议定案》),1923年10月签订的《新苏临时通商条件》,1931年10月签订的《新苏临时通商协定》,1949年7月草就中的《苏联与新疆贸易协定》等等。通过新、苏双方共同的努力,新苏之间的经济贸易在20世纪30至40年代更有了快速的发展。例如到1941年,新苏年贸易总额曾一度高达9079.7万卢布[5](P.474),为沙俄时期新俄年贸易最高额2500多万卢布的数倍。

但是,应该看到,近代新俄、新苏之间的贸易并不是完全平等的、互惠互利的贸易。沙俄从1851年诱迫清朝政府与之签订《中俄伊塔通商章程》开始在新疆开展大规模贸易时起,一直到1917年十月革命为止,对新疆长期进行经济侵略和掠夺,利用在各种不平等条约中获得的在新疆低税甚至免税贸易的特权,以廉价的工业品不平等地换取新疆的农牧初级产品,从中获得巨大的利润。1917年十月革命后,沙俄在过去不平等条约中获得的许多贸易特权虽然被废除,但是新苏之间贸易的基本格局仍然没有变。从苏联进入新疆的货物仍然以工业品及加工后的成品为主,而从新疆进入苏联的货物仍然以农、牧初级产品为主,其中主要是毛皮、肠衣、活畜、棉花等。这种不平等的产品结构本身,就决定了新疆在新苏贸易中总是处于不利的地位。

更应该指出的是,在苏联与新疆地方当局签订的一系列贸易协定中,有的贸易协定是背着当时中国的中央政府签订的,并始终没有得到中国中央政府的承认。例如1931年苏联与当时主政新疆的金树仁签订的《新苏临时通商协定》就是双方用秘密换文的形式签署的,既未通告新疆各级政府部门,也未向当时的国民党中央政府申报批准。又例如盛世才主政新疆时期,新苏贸易活动空前活跃,双方进行了一系列经济活动,但不少活动都长期瞒着当时的南京国民党中央政府(注:例如1935年新苏签订的《500万金卢布借款合同》等。至于当时盛世才与苏联具体签订过什么秘密协定,至今仍是一个迷团。),这给后来中苏关系的顺利发展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也给苏联的国际形象带来一定的损害。因此,这或许是在《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谈判中,毛泽东和斯大林都在同意单独签订一个新苏贸易协定的同时,一再强调这个协定应有中国的中央政府签署并负责的一个重要原因。

总之,在新中国成立后,尽快恢复和发展新疆与苏联之间长期存在的经济贸易活动,对新疆对苏联都是一件十分迫切和有利的事情,双方领导人在这个问题上不仅认识一致,而且都比较主动。(注:时任中共西北军政委员会主席的彭德怀12月下旬为此专门飞赴北京,请中共中央负责人给在莫斯科的毛泽东发电报,要求在中苏谈判中尽快恢复新苏贸易活动,以缓解新疆经济方面的困难。(王震传:上册[M].当代中国出版社,1999,PP.450-451)

1950年2月,在《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签订的同时,中苏两国还签订了《关于货物交换之议定书》和《对外贸易组织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等有关双边贸易的文件,其中都包含有新疆对苏联的贸易部分,并附有《新疆出口土产技术条件之临时规定》的专条。自此,新苏贸易不但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而且完全纳入了中国国家对外贸易的轨道。

三、关于中苏合股开采新疆石油、有色及稀有矿藏的问题

在1950年2月2日的会谈中,中方代表周恩来就“新疆开采石油和金属的问题”发言说:

中方有当年张治中同苏方讨论这些协议的草案。中方希望利用这些草案,在乌鲁木齐重新开始这个问题的谈判。但是,鉴于新疆代表团已到达莫斯科,……最好是能在莫斯科开始预备讨论,然后在乌鲁木齐完成。……双方的法定资本应是均等的。合营公司的管理方式应与中长铁路一样,即轮流担任职务的原则。[2](PP.354-357)

这里所谓“当年张治中同苏方讨论这些协议的草案”,指1946-1949年中苏关于新疆与苏联进行贸易谈判达成的协定。1946年11月4日,时任新疆省联合政府主席的张治中为了尽快恢复和发展因三区革命爆发而受到严重影响的新苏贸易,向苏联驻乌鲁木齐(时称迪化)的总领事萨维列耶夫递交了《中国政府关于新疆省内中苏贸易与经济合作建议》,共五条,其中第三条“经济合作”中的第一款写道:“中苏双方同意合办新疆省内之矿产,应由双方合资经营,其资本各出百分之五十”。[5](P.542)但是,苏方对张治中的这个建议迟迟没有给予肯定的答复。一直到1949年1月24日,苏联驻乌鲁木齐总领事才向新疆省政府外交特派员刘泽荣口头表示,愿意就张治中的这个提议(时张治中已调离新疆)进行直接谈判,并提出在新疆中苏双方合作开采新疆石油和金属矿藏的建议。1949年7月15日,中苏双方代表就《苏联与新疆贸易协定》达成一致意见,共八条。但是这时国民党政府在大陆的统治已即将结束,中国西北重要城市兰州也被中国人民解放军攻占,新疆和平解放在即,因此国民党政府收到这个协定后,以不满部分条款为由没有批准,此协定也就搁置了下来。从这个协定的内容看,“实际上是一个有关苏联在新疆贸易权益的规定,其基本内容与1931年金树仁与苏联签订的《新苏临时通商协定》相同,其中某些方面甚至有扩大”。[5](PP.551-552)因此,这个协定总的来说,并不能说是一个完全对等的贸易协定。正如厉声所说:“《苏联对新疆贸易协定》的草签,是新疆方面作了重大让步的结果,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行将崩溃的国民党政府这时在政治上有求于苏联,希望苏联出面调停国共和谈,另一方面是与这时新疆政府主席包尔汉等人亲苏政策有关。”[5](P.552)周恩来提出利用这个协定草案作为中苏双方进行新的关于新疆与苏联经济合作的谈判基础,说明中国对于尽快恢复和发展新苏经济合作的主动和积极,这对于从中可以获得巨大经济利益的苏联来说,自然也是求之不得的事情。因此中苏关于在合资开发新疆矿藏方面很快达成了新的协议。

其实,中苏合作开采新疆石油和有色稀有金属之事可以往前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盛世才主政新疆时期。1933年盛世才上台主政新疆后,实行亲苏政策。1935年,苏联派专家在新疆安集海、独山子进行勘察,认为独山子有石油开采前景。1936年,苏联负责在独山子钻探,并成立独山子炼油厂。到1941年时,已钻井30余口,有7口井出油,每口井日产原油50余吨,每日可炼油2000吨左右,有工人近千人。在这同时,盛世才还与苏联签订了《租借新疆锡矿条约》,有效期50年,苏联取得了在新疆阿勒泰地区的富蕴县、伊犁地区的阿拉套山等地开采锂、钽、铍等有色和稀有金属的权利。但是,1943年盛世才与苏联关系恶化,苏联不得不停止在独山子油矿的开采,其设备最后也以17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中国。苏联在新疆开采有色稀有矿的工作也受到很大影响。1946年张治中任新疆省联合政府主席后,曾打算与苏联合作恢复独山子的石油生产。新苏代表经过谈判终于在1948年达成协议,但这时的国民党政府不同意签字,此事也就被拖了下来。一直到1950年新中国成立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谈判时又被提起。

1950年3月27日,中苏两国政府在莫斯科签订《关于在新疆创办中苏石油股份公司协定》、《关于在新疆创办中苏有色及稀有金属股份公司协定》和《关于创办中苏民用航空股份公司协定》三个协定。在这三个协定中,除航空协定不仅涉及新疆一省外(注:中苏民用航空协定中除开辟了阿拉木图——乌鲁木齐——兰州——北京的中苏之间的国际航线外,还开辟了其它中苏之间的国际航线。),其它两个协定则完全是关于开采新疆矿藏而签订的。同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在第29次会议上批准了这三个协定,尔后进行各项筹建工作。9月,《中苏有色金属股份公司》成立。10月,《中苏石油股份公司》成立。根据中苏先后签署的具体条例和章程,两公司先后开始运作投入生产。这两个公司被后来有的中国学者称为是“新中国最早的中外合资企业”。[6]

关于对中苏两国在新疆合办的这两个公司的作用和评价问题,中国国内当时就有不同意见,至今在中国学界也仍然存在不同的看法,但总的来说不外是两种:

一种是持否定意见。1950年初,当中国国内知道中苏签订的这两个合股开采新疆矿藏的协定后,就在不少人中引起疑问,北京的一些青年学生更是反映激烈,认为有损中国主权,极少数人甚至骂苏联侵略,人民政府出卖了国家利益。为此,中共中央及《人民日报》等不得不一再出面和发表文章进行解释和说服工作。但是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1954年中苏两党领导人会谈时,连毛泽东本人也“批评联合公司,把它们叫作俄国对中国经济生活进行干涉的一种形式,要求苏联将股份完全移交给中国”。[6]结果是原来协定中规定的30年期限,仅4年多就中止了。1956年3月24日,在一次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还说中苏合股成立的这两个开采新疆矿藏的公司是苏联想控制新疆的一种手段。[7](P.14)曾经参加过这次谈判的原新疆代表邓立群在1989年一次谈话中也说:“这几个公司差不多都是苏联人在办,我们没有技术力量去管,只派些人去。尤其是有色金属公司,更是苏联人在办了。”[4]明显地持否定态度。曾经充当毛泽东俄文翻译并亲身参加过《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谈判的师哲在后来回忆中也说,苏联“大国沙文主义……还表现在于3月27日中苏两国签订的《关于在新疆创办中苏石油股份公司协定》、《关于在新疆创办中苏有色及稀有金属股份公司协定》……问题上,可以说苏方承袭了沙皇政府的老政策。”[1](PP.446-447)总之,许多参加过《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谈判的人都对中苏之间签订的这两个关于合股开发新疆矿藏的公司持否定态度。

但同时也有不少人对这两个合股公司创办后对新疆经济发展所起的促进作用持肯定态度。1950年3月,即在中国有不少人对《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及有关协定持怀疑态度的时候,刘少奇马上为中共党内起草了指示,认为这种“利用外国资本促进中国的工业化,某些事业的和外资合营及成立这种合股公司甚为必要。”[8](P.246)持明显的肯定态度。1950年4月5日《人民日报》为此还发表了《欢迎有利于中国经济建设的中苏经济合作》的社论,作了进一步阐述和肯定。后来,在中国官方发表的一些文章中,对此也基本给予了肯定(当然这种肯定有当时政治形势的需要)。2000年由庄鸿铸等四位教授合写、新疆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近现代新疆与中亚经济关系史》一书中对此也肯定说:“它对于冲破帝国主义对新中国的经济封锁,协助我国奠定工业初步基础,尤其对促进中国新疆省的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9](P.223)新疆著名近现代史学者朱培民教授更认为,中苏合股经营的这两个公司是“新中国最早的中外合资企业”。他说:“创办中苏石油股份公司、中苏有色及稀有金属股份公司是新中国利用外资的有益探索,当时刘少奇关于利用外资促进中国工业化的思想是难能可贵的”,“是正确的,成效显著的”,并认为中国提前中止协定,收回这两个公司中的苏联股份完全由中国经营,实际上就是“停止了中外合资企业的试验。与社会主义国家合作办企业都不能搞,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合作更不可能了”。“堵死了利用外资的一个重要渠道。从此,再没有中外合资企业的兴办,更不要说外商独资企业了”。“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毛泽东对外开放思想的局限。”“其后果是比较严重和影响深远。”[6]

四、关于在新疆境内继续设立苏联领事馆问题

据时任毛泽东等中方领导人俄语翻译、亲自参加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谈判全过程的师哲回忆说,在谈判过程中:

苏方提出在我国的哈尔滨、沈阳、大连、上海、广州等城市设立领事馆,中国相应地在苏联的海参威、伯力、赤塔等地设立领事馆;在西部地区,苏方在我国的乌鲁木齐、伊宁、喀什设领事馆,中国相应地在苏联的塔什干、阿拉木图、斋桑设立领事馆。[1](P.447)

关于苏联在新疆设立领事馆一事,可以追溯到19世纪50年代。中国进入近代社会以后,沙俄为了扩大对中国西北地区的侵略,根据1851年中俄签订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简称《伊塔通商章程》,这是沙俄诱迫清朝政府与之签订的第一个有关新疆地区的不平等条约),沙俄获得在中国新疆的伊犁、塔城两地单方面设立领事馆的特权。1881年,沙俄利用归还其侵占的中国领土伊犁之际,强迫清朝政府与之订立了不平等《中俄伊犁条约》,又从中获得在新疆吐鲁番、乌鲁木齐、古城、哈密等地单方面设立领事馆的权力。后来,沙俄设立地点有些变化,先后在乌鲁木齐、喀什、阿勒泰三个地方设立了领事。因此到清朝末年,沙俄在新疆共设有五处领事馆:乌鲁木齐(总领事馆)、伊犁、塔城、喀什和阿勒泰。这些领事馆有驻军、审判等许多特权,成为沙俄侵略新疆地区的重要据点。

1924年,新生的苏维埃政权与中国关系有所改善。时主政新疆的杨增新趁机发展新苏关系。新、苏双方代表经过谈判,就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苏联恢复沙俄时代设在新疆的乌鲁木齐、伊犁、塔城、喀什、阿勒泰等五个领事馆,同时根据对等的原则,新疆在苏联中亚地区的谢米巴拉金斯克(时又称斜米)、塔什干、阿拉木图、安集延、斋桑五处设立领事馆。

但是,到20世纪40年代的盛世才主政新疆后期,特别是到国民党政府主政新疆时期,由于新苏关系恶化,新疆驻苏联的五处领事馆已名存实亡。但同时苏联在新疆的五处领事馆却活动积极,在当时新疆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1944年底新疆三区革命的爆发就与苏联驻伊宁领事馆的活动有极大关系;1946年新疆省联合政府的成立,也得益于乌鲁木齐领事馆在国民党政府代表与三区革命代表之间的大力斡旋。

正因为如此,苏联政府在中国新旧政权交替过程中十分关心其在新疆领事馆的工作,因此在《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谈判中一再提出这个问题,自然是希望新中国的领导人承认苏联设在新疆境内的上述五个领事馆。

从双方关于互设领事馆谈判的内容看,是对等的,没有什么不妥的地方。但是在后来的实际执行中,并非完全如此。据师哲回忆说:“在这个问题上,双方的实际做法有很大的差距。苏联非常积极地、争先恐后地按协定设立了他们的领事馆,并立即开展了活动,而中方除了在赤塔、海参威两处勉强设立和维持了不长时间的领事馆外,在其他几个地方根本没有开设领事馆。曾担任驻赤塔中国总领事的徐介藩说,苏方按老习惯,把一切外交人员都当作外国情报人员看待,处处提防,行动极不自由。所以他只在赤塔工作了不多时间,就不愿返任了。”[1](P.447)从现有的资料中,还没有看到新疆解放后在苏联中亚地区领事馆活动的记载,所以师哲所说的情况应该也包括新疆。(但据询问有关人员说,新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曾在苏联中亚设立过领事馆)但有一点正如师哲所说,苏联在新疆的领事馆的活动同样是很积极地,其作用自然也不可小视。例如,在1962年中苏关系恶化时,煽动协迫新疆6万余边民集体外逃事件中,苏联在新疆各地领事馆就曾起过非常大的作用。

五、关于新疆境内的苏联侨民问题

据师哲回忆说,在《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谈判过程中,苏联还提出了“如何对待苏联在中国(主要是东北和新疆——原注)的侨民问题”。其中讨论的“主要是关于他们的国籍问题和居留条件”。据师哲说:

苏侨中有人既不愿加入中国国籍,也不愿要苏联国籍,这样就成为无国籍公民,而无国籍公民在中国居住,中国则不能答应。苏方对年轻的苏侨,愿意承认他们的苏联国籍,而对年龄较大,原系革命时期逃离苏联的人则不乐意承认并抱有怀疑态度。[1](PP.450-451)

师哲所讲的所谓“苏侨问题”,不仅是中苏关系中一个重要问题,而且也是新疆长期难以解决的一个问题。

众所周知,早在沙俄侵略新疆过程中,就曾利用各种非法手段在新疆发展了不少所谓“俄侨”,为其侵略新疆服务,成为新疆政治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10](PP.356-357)1917年十月革命后,苏联继承了沙俄在中亚地区的领土管辖权,中苏西部边界线长达3000多公里,两国边民来往十分方便,苏侨问题更为突出。

十月革命后不久,在国内无法立足的大批白俄官兵地主富商等逃入新疆境内。他们为了寻求生存,纷纷要求加入中国国籍。以后,由于苏联在民族政策上的失误和其它一些过激政策的实施,又使苏联中亚更多的各民族群众逃入新疆境内,最多时达10余万人,严重影响了新疆社会的稳定。大部分人虽然陆续返回苏联,但仍有不少人留在新疆境内长期不归。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苏联国内劳动力缺乏,对境外的侨民政策发生变化,设法动员在中国的苏侨回国,并对已经加入中国国籍的一些原苏联人也动员其回国,为此不惜在新疆以各种手段大肆发展新的“苏侨”,使新疆境内的“苏侨”人数大增。特别是在1944年底三区革命爆发后,更是在伊犁、塔城、阿勒泰等由三区政权控制的地区大规模发展苏侨,使许多原本是新疆土生土长的各族群众也变成了苏侨。据中文有关资料记载,到1949年新疆解放前夕,仅伊犁一地所谓“苏侨”已多达“6.5万户,共20余万人”(其中许多人因种种原因还没有拿到苏联正式护照,但苏联也承认其是苏侨)。[11]但是,这些所谓“苏侨”许多人并没有放弃中国原有国籍,成为拥有双重国籍的人。“苏侨”问题遂成为新中国成立后影响新疆政局的一大问题,也是中苏双方共同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签订后,据亲自参加处理新疆苏侨问题的邓立群(时任中共中央新疆分局委员兼省政府外事处长)说,新疆“对于拥有中国和苏联双重国籍的人,我们当时也有个政策规定,就是凡我国政府和军队的主要官员,都必须放弃苏联国籍,对一般群众暂时保留双籍不管。苏联方面也同意了我们这个规定”。[4]后来,中苏双方就这一问题进行协商谈判,使这一影响新疆数十年的苏侨(沙俄时代称俄侨)问题逐步得以解决。1954-1963年,新疆共遣返在新疆的“苏侨及其家属198468人,其中苏侨10873人,无国籍侨民844人,苏侨的中国籍家属93751人,俄罗斯族占遣返苏侨的18.1%,其它为中亚民族”。[10]

六、关于中国利用苏联铁路从东北到新疆运送军队和物资的问题

这个问题是在《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谈判中中苏代表争议最多却始终未能达成协议的一个问题。

1950年1月31日,周恩来在谈判中提出一条补充意见:

中国的军队和军用物资将自由地从满洲里车站经过赤塔—新西伯利亚—阿拉木图到伊宁市(新疆省)调运,并沿西伯利亚和土尔克斯坦—西伯利亚之间的铁路以及阿拉木图—新疆运输线返回,其运费按苏联军队调运的现行价格计算。[2](P.347)

2月1日,周恩来在谈判中又进一步提出:“中国打算利用这些铁路从满洲调运粮食和其他货物供给驻新疆的部队,这大概能节省很多开支和时间。”[2](P.351)

2月2日,周恩来在谈判中再重申中国的“沿苏联铁路调运中国军队和物资的问题”的意见,并且问苏联代表“尽管在文件中没有规定这个问题,是否有可能在必要的情况下沿西伯利亚大铁路从满洲向新疆调运中国军队”。[2](P.354)

周恩来在连续三天的谈判中一再要求苏联允许中国利用苏联铁路从东北到新疆运送军队和物资的问题,可见中国政府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但是,苏联谈判代表米高扬(时任苏联部长会议副主席兼对外贸易部长)、维辛斯基(时任苏联外交部长)奉斯大林之命却坚决反对周恩来的这个建议。苏联认为周恩来提出此建议,是“针对苏方关于沿中长铁路在满洲里和绥芬河之间调动苏方部队的建议的反提案,并且是隐讳地反对苏联这一建议的一种特殊方式。”(注:根据中苏达成的协议,当时苏联可以用中国东北境内的中长铁路调动军队和运送军用物资。)正是从这一观念出发,苏联以各种理由反驳周恩来提出的上述建议。例如,苏联认为新疆当时并没遇到任何战争威胁,因此没必要利用苏联铁路调动军队和物资;况且从苏联的阿拉木图(铁路终点)到乌鲁木齐的距离比从兰州到乌鲁木齐的距离还要长,因此运送物资的价格将会划不来;同时新疆完全可以买到粮食,也没必要从东北往新疆运送粮食,等等。苏联代表说:“作为同盟者,苏联无偿地转让了巨额财产:中长铁路、大连、旅顺口以及在这些地区我们拥有的一切权利,而中国却连苏联在一条铁路上调动军队都不愿意同意。如果连这样的让步中方都不能做出,那我们还算什么同盟者呢?”[2](PP.354-357)

苏联在中国利用苏联西伯利亚铁路从东北到新疆运送军队和物资的问题上为什么态度如此强硬,丝毫不让,坚决不同意呢?这不得不从1945年8月14日苏联与中国国民党政府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谈起,而苏联代表一再说所谓“中长铁路”等问题也正是从1945年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而来。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是1945年8月14日即日本无条件同盟国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的时候,中苏两国在莫斯科签订的关于战后中苏关系的一个条约。在苏联从中国获得一系列权益的同时(例如中国允许外蒙古独立,允许中国旅顺为苏联的海军基地30年等),条约还规定中苏共管中国东北地区的中东、南满铁路30年,为此双方还同时签订了“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之协定”作为《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的附件。附件写明:将日本驱逐出东北后,将原中东铁路和南满铁路,即由满洲里至绥芬河及哈尔滨至大连、旅顺的铁路合并,改为中国长春铁路(即“中长铁路”),由中苏两国共有共管(其实由苏联人主管),共同使用。铁路修在中国领土上,日本帝国主义投降后,本应归还中国,但却由中苏“共有共管”,对中国来说,明显地不合理。

为此,在1950年《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谈判中,新中国的领导人不得不提此问题。中苏两国达成协议,作为《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附件之一重新签订《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苏联同意将“中长铁路”的一切权益无偿地移交给中国,但苏联仍可使用这条铁路调动军队。

苏联领导人在新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中放弃旧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中的一些特权,从心里看作是对新中国的让步和恩惠,因此,自然认为周恩来提出的中国利用苏联铁路运送中国军队物资的意见是针对苏联利用中国铁路运送军队物资的一种“反提案”,有损于苏联的利益和面子,是中国一种不友好的表示,因此苏联是不可能同意的。这从一个方面也显示了苏联领导人当时在对待中国问题上的大国主义态度。

由于苏联的反对,再加上中国领导人出于中苏关系全局的考虑,也不再坚持这一条,因此关于中国利用苏联西伯利亚铁路从东北到新疆运送军队物资的问题中苏之间最终也未达成协议。

七、关于涉及新疆的其它问题

在1950年关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谈判中涉及新疆的还有其他一些问题。

(一)关于苏联向中国移交在新疆储存的部分武器弹药问题

据师哲在回忆中说:“在一次谈话中,斯大林主动地提出,在盛世才时代,他们帮助新疆人民建立武装力量,训练干部以对抗国民党的势力,并在那里建有相当大的军火库,储存了一部分武器弹药,现在决定将这部分物资全部转交中方,望中方指定专人负责接洽、接收。主席当即委托周恩来办理。”[1](PP.450-451)

由于此事至今没有看到关于中国接收这批“物资”的更详细资料,故无法作进一步叙述。但师哲说的这件事还是可信的。在盛世才统治新疆后期,苏联为了反对盛世才投靠国民党政府后进行的反苏活动,曾以各种方式支持阿勒泰、伊犁等地各族群众的武装斗争,其中提供武器就是重要一项。1944年底三区革命的爆发和胜利发展,也与苏联提供大规模军事援助分不开。因此斯大林所说的苏联在新疆境内“储存了一部分武器弹药”、“建有相当大的军火库”一事完全有可能。新中国成立后,中苏关系随《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签订进入一个新的友好时期,苏联把这部分“物资”移交给中国政府也是顺理成章的事。后来,邓力群对此事也说:“苏联在三区革命有军火库,后来也移交给了我们。”[4]

(二)关于建立由苏联阿拉木图经中国乌鲁木齐、兰州到北京的国际航线问题

在1949年12月16日毛泽东与斯大林会谈中,毛泽东提出“我们非常想在建立空中航线方面得到苏联的帮助”。斯大林当即表示同意说:“我们已打算好给予这方面的援助。空中航线可以经过新疆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我们有专家,提供援助是有保证的。”[2](P.324)

1950年2月《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签订后,中苏双方很快落实了斯大林的这项承诺,开辟了中苏之间的国际航线,其中西线经过新疆的伊宁、乌鲁木齐、哈密等城市。其实中苏之间的这条国际航线,是在盛世才时期特别是中国抗日战争时期就已经开通,并曾是苏联支援中国抗日战争运送人员和物资的一条重要空中走廊。新中国成立后不过是恢复1949年前后暂时中断的这条航线罢了。

(三)关于苏联向新疆提供棉种和农机具的问题

在1950年2月2日的会谈中,周恩来说:“以前,毛泽东曾请求苏联政府向新疆省提供棉种和农业机具。……新疆3月份将开始播种,因此最好是不要迟于2月份收到上面提到的农业机具和棉种。”苏联代表米高扬表示对中国提出的这项请求给予支持,同时要求中国提供一个更详细的“棉种数量和农机具清单的具体申请。”[2](P.357)

由于当时新疆省代表团就在莫斯科,所以米高扬提出的“清单和申请”问题不难解决。关于苏联向新疆提供棉种和农机具的具体情况现在虽然还不能说清,但此项问题得到落实不会有什么问题。

新疆和平解放后,新疆驻军有刚入疆的人民解放军,又有原驻守的国民党起义部队,还有原三区革命的部队,总数近20万人,而新疆地广人稀,经济落后。为了解决众多军队的吃粮和物资供应,中共中央决定让部分部队就地生产,急需包括棉种和农机具等生产资料。所以毛泽东才向斯大林提出这个问题。

(四)关于苏联援助中国新疆进行经济建设的项目问题

邓力群在关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谈判涉及新疆问题的一次谈话中说:“我们也提出请苏联在新疆帮助我们建设几个企业,记得有电站、汽车修理厂、伊犁鞋厂、医学院等,记不得这些包括不包括在苏联援建我们的156个项目之中。另外……苏联还派建设方面的专家到新疆来。”[4]

1949年之前,新疆经济发展比内地许多省区落后,几乎没有现代化的企业工厂,各族人民群众的生活也比较困难。因此1949年新疆和平解放后,更需要加快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新疆省代表团当时在莫斯科,利用这个机会争取到苏联对新疆更多的经济建设方面的支援是完全可能的。虽然时隔近40年,邓力群已记不清援建项目的具体内容,但苏联援助新疆进行经济建设这一事实也是不容置疑的。

八、余论

总之,在1950年《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谈判过程中,由于新疆在中苏两国关系中的特殊地位,不仅许多问题涉及到新疆,而且新疆还利用中国惟一一个省级代表团参加这一谈判的机会,争取到了使新疆可以更多受益的经济援建项目,对新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尽快恢复和发展经济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综观《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及其同时签订的一些附件和协议,对中国来说并不能算是完全平等的。(注:关于对《中苏同盟友好互助条约》比较全面的论述和评价,可参见沈志华《中苏条约谈判中的利益冲突及其解决》一文。(历史研究,2001,(2)))

首先,我们知道,1949年底到1950年初《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谈判时,正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仅数年的时候。这时的苏联乘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的国威,不仅已成为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号强国,而且还是当时社会主义阵营的“老大哥”(其实是“老子”),正以前所未有的强劲势头与美国争夺世界霸权,其在处理国际事务中的大国主义倾向处处表现出来。而这时的新中国刚刚诞生才几个月,本来就十分落后的经济更是一片萧条,百废待兴,百业待举,其综合国力根本无法与苏联相比。在这种力量对比悬殊的外交谈判中,屈身求人赴莫斯科的中国领导人自然知道自己肩负的使命,因此这次谈判本身就不可能是完全平等的。

其次,我们也知道,1950年《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谈判是在1945年《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的基础上进行的,而1945年8月14日苏联与当时中国国民党政府签订的这个《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中的许多内容是不平等的,例如,这个条约中规定:如外蒙古经公民投票证实其独立愿望,中国当承认之,这其实就是强迫中国政府承认原属中国的外蒙古从中国独立出去;中苏共管中东、南满铁路30年,这其实就是中国境内的铁路由苏联管理使用;旅顺为中苏共用海军基地30年,这其实就是把中国的旅顺给苏联作为海军基地使用;将大连作为商运港租给苏联使用30年,这其实就是把中国的大连给苏联长期使用。如果说当时国民党政府迫于国际、国内的形势和压力,不得不接受这样一个有损于中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不平等条约,还是可以理解的话(其实也不能因此而去“理解”!沈志华《1950年中苏条约签订:愿望与结果》一文认为,这个条约是“在苏联军队已经大举进入中国东北之后,蒋介石终于被迫同意签订了这个城下之盟”[2](PP.246-247),那么新中国成立后,自然就不能完全承认和接受这个条约。其实毛泽东等中国领导人在新中国成立后不久立即去苏联,其主要任务就是要与苏联订立一个新的条约而取代这个条约。但这对于苏联来说,就意味着不得不放弃已经到手的一些权益,这自然是苏联领导人不太愿意的。(其实国家利益在许多时候都是高于意识形态方面利益的)这也正是中国领导人这次苏联之行工作比较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另外,从中俄、中苏两国的关系史上看,沙俄对中国实行一贯的侵略扩张政策自不必说,就是苏联在许多时期也明显地有大国主义倾向,很少能平等地对待中国。特别是在与苏联有直接利益的中国东北、外蒙、新疆等问题上表现得更为明显。新中国成立后,苏联出于与美国争夺势力范围的需要,再加上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对中国表现了友好的姿态,但一旦涉及到具体的国家利益,苏联领导人的大国主义心态便有意或无意地表现出来。在《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谈判中苏联的许多作法,其大国主义倾向如前所述,是比较明显的。

对1949年底至1950年初关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谈判中的艰难,1956年3月24日毛泽东在一次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说:“我们党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之后,斯大林并不把我们看作共产主义者,而是把我们看作属于铁托一类的人,说我是半个铁托,但我们当初并不了解这个底细,而一心要同苏联签一个同盟条约。我到莫斯科第一次见到斯大林就向他提出这个问题。当时苏联采取拖延办法,一直不提这个问题。……总理在莫斯科与他们谈判很艰苦,七磨八磨,最后才谈成。……但是,在谈判中他们明显地表现出对我们不信任,至少不完全信任。中长路要中苏共同管理,旅顺口要做苏联的海军基地,在靠近苏联的新疆搞了个什么合股公司。总之,新疆和东北三省他是不想放手的。”[7](PP.13-14)连直接领导和参与其事的毛泽东都认为关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谈判并不是平等进行的,那么双方所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包括其他附件和协定)也就不可能是完全平等的条约。但不管怎么说,1950年2月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比1945年8月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大大前进了一步,中国从中挽回了不少权益,“在总体上还是符合中国的愿望的”。同时,“中苏同盟关系的建立,在政治和军事上对于中苏双方无疑都是有利的”。[2](P.26)应该指出的是,这个条约是在新中国刚成立不久,中国急需打破帝国主义的封锁和寻找国际政治经济方面的支持的条件下签订的第一个国与国之间的“同盟”条约,因此其政治经济意义都是不容忽视的。新中国成立后几年的实践也证明,这个同盟条约在维护新中国安全和加快中国经济恢复建设步伐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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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谈判中与新疆有关的几个问题_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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