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体育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标准及其发展趋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发展趋势论文,司法论文,仲裁裁决论文,标准论文,体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章编号:1001-747X(2012)05-0530-05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D912.16
对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目的在于保证体育仲裁裁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司法审查的形式主要包括撤销体育仲裁裁决和拒绝承认裁决两种。在审查标准上,则主要考量仲裁程序是否公正以及是否符合公共秩序。然则上述司法审查标准的弹性过大,在适用时缺乏统一性,往往使申请人无所适从。因此,分析既有案例,总结瑞士联邦法院及各国法院对国际体育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态度,发现其考量重点及法律适用方法的走势,有利于协调司法与体育自治之间的关系,更好地解决国际体育争端。
1 国际体育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概述
国际体育仲裁院成立于1984年,最初由国际奥委会设立。1993年,甘德尔案使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独立性受到质疑。随之,国际体育仲裁院于1994年进行了改革,在财政与组织上与国际奥委会分离,其管理机构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20名委员中,只有4位是由国际奥委会任命,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独立性得到较大程度的保证。
依据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裁决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并接受瑞士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同时,国际体育仲裁裁决依托《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称《纽约公约》),得以执行。其遵守《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包括接受被申请执行国基于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而进行的司法审查。概括国际体育仲裁司法审查的方式,主要包括撤销仲裁裁决和拒绝承认与执行裁决两种情形。
1.1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依《与体育有关争议解决的程序规则》规定,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但裁决的终局性并非意味着完全排除司法审查。该条同时规定:当事人未明示排除所有撤销程序时,可以通过撤销之诉对裁决提出异议。在进行撤销仲裁裁决审查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首先,撤销裁决的申请,应由仲裁地法院行使管辖权[1]。国际体育仲裁院位于瑞士,对其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应向瑞士法院起诉撤销,即使裁决是在瑞士以外的国家做出。在澳大利亚拉古兹案(Raguz)中[2],拉古兹和苏利文(Sullivan)是澳大利亚柔道运动员,为代表澳大利亚参加奥运会女子52 kg级的比赛而参加了赛前选拔。澳大利亚柔道联合会选定拉古兹作为参赛代表,苏利文不服该决定,依据澳大利亚柔道联合会的内部规定向联合会提出仲裁申请,但被驳回。接着她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大洋洲分院,并将澳大利亚柔道联合会列为被申诉者,拉古兹为第三方当事人。在这次仲裁中,国际体育仲裁院推翻了之前澳大利亚柔道联合会的决定,裁决苏利文为参赛选手。事后,拉古兹不服该裁决,并就此份裁决中的一个程序问题,向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地方法院提起申诉,此申诉后来被移交给新南威尔士上诉法院。上诉法院做出最终裁决,认为在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仲裁的过程中,当事方之间已达成协议,不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按照《澳大利亚商事仲裁法》的规定,上诉法院只能对本国国内的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因而,新南威尔士上诉法院认为:国际体育仲裁院(无论是其总部还是分院)所做的裁决都应当被视为是在瑞士洛桑做出,国际体育仲裁院大洋洲分院所做的裁决并非澳大利亚的国内裁决,当地法院无权对其进行审查。对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所有裁决提起的撤销申请,只能由瑞士法院依据瑞士法律进行司法审查。
其次,应由瑞士法院依瑞士国际私法进行司法审查。瑞士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撤销审查,秉承着严格的程序和标准。第一,仲裁当事人没有明确排除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这是瑞士法院对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前提条件;第二,撤销事由审查只存在于有限的范围内。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第12章“国际仲裁”第190条的规定:一项仲裁裁决仅在特别情况下可为瑞士联邦法院撤销,而且法院对裁决的审查仅为程序上的审查,包括仲裁庭的组成存在问题,仲裁庭缺乏管辖权,仲裁庭仲裁的事项超出了请求的范围,仲裁程序对当事人不公正,仲裁裁决违反了公共秩序,等等。因此,瑞士法院对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并不进行实体上的司法审查,仅限于是否涉及“公共利益”的程序审查,并且允许当事人协议排除司法审查,充分体现了国内法院对体育仲裁的尊重。
1.2 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
与瑞士法院对本国仲裁裁决进行撤销仲裁的司法审查不同,拒绝承认与执行体育仲裁裁决,则是国内法院针对外国裁决所进行的司法审查程序。
国际体育仲裁裁决被认为是瑞士仲裁,除瑞士外,其他被申请执行国均认为国际体育仲裁裁决为外国仲裁裁决,依据《纽约公约》对其进行司法审查。《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一)被请求承认或执行裁决的管辖当局只有在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提出有关下列情况的证明的时候,才可以根据该当事人的要求,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1)第二条所述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对他们适用的法律,当时是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之下;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选定适用的法律,或在没有这种选定的时候,根据作出裁决的国家的法律,下述协议是无效的;或者(2)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而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或者(3)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所没有提到的,或者不包括仲裁协议规定之内的争执;或者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那么,这一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或者(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间没有这种协议时,同进行仲裁的国家的法律不符;或者(5)裁决对当事人还没有约束力,或者裁决已经由作出裁决的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撤销或停止执行。(二)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如果查明有下列情况,也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1)争执的事项,依照这个国家的法律,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或者(2)承认或执行该项裁决将和这个国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2 瑞士法院进行仲裁裁决撤销司法审查时的态度和适用标准
对于可对国际体育仲裁裁决进行撤销的唯一机构,瑞士联邦法院对国际体育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对裁决持尊重态度。审查标准限于程序审查和公共秩序审查两方面,并将司法审查的事项,限定在极窄的范围内。
2.1 承认体育仲裁院及其裁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在甘德尔案中,瑞士联邦法院虽然对国际体育仲裁院与国际奥委会的关系提出了看法,但仍对其独立性进行了认可。国际体育仲裁院经过1994年的改革,使瑞士联邦法院更确信其独立性。2003年,在A.and B.v.IOC and FIS案中,两名运动员诉称: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结构与运作在争端解决中不能保证公正和独立,因为国际体育仲裁院和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属于奥林匹克运动的一部分,会受到国际奥委会的影响。瑞士联邦法院驳回了运动员的申请,指出: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建立国际体育仲裁员名单,解决相关争议,监督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财政和运作,任命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秘书长和分会主席,制订国际体育仲裁院规则。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不听命于奥委会,无需听从奥委会的要求。其委员并非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员,不能在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中代表任何一方。尽管国际奥委会提供的基金占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和国际体育仲裁院每年预算的1/3,但剩余资金则主要来自于独立于国际奥委会的其他国际体育组织。
2.2 确认司法审查的必要性
但是,瑞士联邦法院也注意到国际体育管理及争端解决机构的特点。因此,从公平的角度分析,瑞士联邦法院认为司法审查是保障各方当事人尤其是运动员平等权利的必要条件。在Canas v.ATP Tour案中,瑞士联邦法院指出:国际体育管理结构呈金字塔状的垂直关系,运动员和体育组织之间,区别于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这造成在每个运动员协议中,都可能存在着违反程序的情况。国际体育实践证明,在运动员协议达成过程中,运动员往往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接受体育组织或职业联盟的要求。相应的,在争端解决方面,运动员想加入国际或职业竞技运动,就必须接受国际体育组织或职业联盟规则中的仲裁条款。因此,作为平衡强制仲裁的重要方式,运动员有权向瑞士法院提出审查仲裁裁决,以对仲裁过程中违反基本原则与重要程序的行为,进行救济。
2.3 程序审查的主要标准和内容
仲裁裁决如果不能保障程序公正,则可能会被撤销。但不是每种侵犯程序的行为,都会被视为构成撤销的情形。瑞士联邦法院强调:只有违反了最基本的公正程序的行为,才可能考虑成为撤销因素。综合实践,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2.3.1 仲裁裁决过程中仲裁庭的组成是否规范
每个当事人都有权将他的争端提交一个独立和公正的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庭,对于仲裁庭的组成有异议的,有权提出异议,仲裁庭组成不规范极可能成为撤销仲裁的因素。但是,对于当事人有关仲裁庭独立性提出的争议,瑞士联邦法院进行了限制性解释。在Lazutina v.CIO案中,瑞士联邦法院指出:仲裁员的独立性只能在个案中进行评估,对仲裁员的怀疑,必须建立在客观事实和理智分析上,一方当事人的纯主观反应和看法不应被过分考虑。仲裁员的独立性是否存在问题,不能简单地归因于他在之前的案件中曾经对一方当事人不利,或在之前的仲裁中做过一方当事人的顾问。主要应该考察的是,在某一具体案件中,仲裁员是否有能力公正独立地接受委托,处理该案。
可见,瑞士联邦法院在对仲裁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进行审查时,始终假设仲裁员是尽责的。在Marc Biolley v.Turkish FA案件中,答辩人律师、首席仲裁员与答辩人仲裁庭为同一协会的成员,该协会是由8名体育仲裁院仲裁员和20名律师组成的、研究国际体育争端的国际性学术协会,但这些信息并没有向当事人公开。在申请撤销体育仲裁裁决的诉讼中,上诉人以此为由,指出仲裁庭的组成不规范。瑞士联邦法院最终没有支持撤销申请,瑞士法院认为:根据《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仅仅因为仲裁庭成员系同一专业或社会组织成员,不能构成仲裁中的利益冲突或要求其负担披露的义务。即使一方当事人的律师指定与其在同一协会中的成员担任仲裁员,也不能认为仲裁员必然会不独立和公正,而必须证明一方当事人的律师与仲裁员所在协会存在持续的联系,或证明仲裁庭的组成过程违反常规。但是,由于大部分仲裁案件都是非公开的,想证明到此种程度十分困难。因此,至目前为止,尚没有以此理由成功撤销体育仲裁裁决的先例。
2.3.2 仲裁裁决的做出是否满足公平听证的要求
瑞士法院主要从仲裁庭是否充分听证以及听证形式是否公正两方面进行审查:
首先,充分听证要求仲裁庭应就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任何争议和观点进行充分讨论。在Canas v.ATP案中,瑞士法院取消了一个CAS的裁决,认为它侵害了运动员的权利,没有提供一个合理听证的机会。瑞士法院认为:CAS的仲裁员需要充分讨论运动员有关争端的所有观点及理由,包括可以适用的国内法或跨国法。
其次,对于听证的形式,CAS做了相对宽松的解释,听证形式是否公正,主要看是否为当事人提供了公平听证的机会。在4名中国运动员N、J、Y、W诉国际泳联案件中,上诉人提出了公平听审权的问题,指出:他们指定的仲裁员苏教授没有参加对仲裁裁决的评议,裁决是首席仲裁员和国际泳联任命的仲裁员两人做出的。根据苏教授的陈述,该裁决在1998-11-20口头评议后做出,但在进行口头评议后,仲裁员并没有一致通过该裁决。对于这一形式争议,法院指出:根据规定,公平听审的权利意味着所有的仲裁员都必须到场参与评议,并对裁决进行表决。但法院进一步强调,并不排除运用通讯方式进行评议,只要仲裁员同意适用该程序,且明确知悉评议的主题和将要做出怎样的裁决。在该案中,表面看起来在1998-11-20的口头评议后,并没有得到任何正式的裁决。但是,有多数仲裁员参加的仲裁庭可以继续通过其他通讯方式进行评议。而且,上诉人指定的仲裁员应熟悉当事人提出的争辩理由,且了解即将做出的仲裁裁决,他完全可以将自己的意见电传给其他仲裁员,其不同意见也可在仲裁员意见汇总的时候提出来。因此,法院认为,上诉人公平听审的权利并没有受到侵犯,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申请。
2.3.3 公共秩序审查的标准
仲裁立法与实践都表明,公共秩序属于一国的强行法规范,凡是与该国公共秩序相违背的仲裁裁决,都可能被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然而各国所规定的公共秩序往往存在不同,故一国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是否与本国公共秩序相符合,标准委实难以确定[3]。即便是依照裁决做出本国法律所认可的仲裁裁决,也可能被执行地国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
由于对国际体育仲裁院不服的司法审查请求均在瑞士联邦法院,因此,瑞士联邦法院认为:对于公共秩序审查的理解,不应仅局限在国家概念,而必须将其理解为一个普遍的,旨在惩罚不符合所有文明国家所认可的基本的法律或道德原则的行为。因而,即使是适用法律规则明显错误,或对事实认定明显错误,仍然可能不足以构成违反公共政策,并以此为由,撤销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只有与基本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相冲突时,才有可能被认为是违反了公共秩序。实践中,虽然可基于不符合瑞士的公共政策的理由,对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提出异议,但至今为止,尚没有成功的案例[4]。在进行公共秩序考量时,瑞士联邦法院重点分析以下两个原则。
(1)诚信和平等原则。在实践中,给予当事人平等待遇,恰被认为是公共秩序的典型规定[5]。这一原则要求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庭用相似标准对待相似案件,从而促进体育规则的统一化。在罗马尼亚运动员拉杜坎(Raducan)诉国际奥委会案中,拉杜坎称:她在兴奋剂检查站的尿液和抵达实验室的尿液当中的违禁物质含量有38 ml之间的差异。且之前国际体育仲裁院有类似先例,因装尿样的罐子没有密封好而尿样有可能受到污染,免除了对一个被指控违反反兴奋剂条例的运动员的处罚。因此,她主张国际体育仲裁院小组不应该认定她违反反兴奋剂条例。但瑞士联邦法院认为:拉杜坎承认所服用的感冒药片含有违禁物质,违反了反兴奋剂规定,尿液的差异并没有实质影响违禁药物的测试结果。她的案子“完全不同于”国际体育仲裁的裁决,她主张平等对待的要求没有根据[4]。
(2)比例或适当原则。在中国运动员N、J、Y、W诉国际泳联案中,瑞士联邦法庭支持了国际体育仲裁院对4名运动员禁赛2年的裁决。运动员诉称: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未能遵守相称性原则,即所给处罚是可适用规则中最严厉的,但他们尿液中所含的违禁药物的含量却非常低,因而不符合瑞士的公共政策。法院认为: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不构成对个人权利的攻击,最多只是与受到处罚的违规行为不相称而已。虽然对于运动员来说,处罚相对严厉,但运动员作为国际泳联的成员,应当遵从国际泳联依兴奋剂处罚规定所做出的处罚决定。
3 外国法院基于《纽约公约》对仲裁进行审查的态度
基于对外国裁决以及对体育争端自治解决的尊重,外国法院依《纽约公约》对体育仲裁进行司法审查时,采取的是更为审慎的态度。
第一,将裁决进行审查的事项限制在极窄的范围。与瑞士联邦法院一样,外国法院在对体育仲裁裁决进行程序公正与公共秩序审查时,均对审查内容进行严格的限制。
在Gatlin v.U.S.Anti-Doping Agency案中,申请人诉称,检测结果是由于其服用了医生开的处方药,因此被申请人对其处罚是不正确的。但联邦地区法院认为:虽然仲裁裁决对于申请人有失公允,但它无权裁决申请人的申诉。因为这个错误尚达不到《纽约公约》中规定的违反公共政策的情形。
在斯兰尼案件中,美国第7巡回法庭拒绝了斯兰尼认定仲裁裁决无效的申请,认为:《纽约公约》中公共秩序的保护范围极其狭窄,需要证明仲裁裁决侵犯了最基本的道德和公正,执行该份裁决将意味着对基本法律理念或依公众普遍认可的公共利益所形成的法律或程序的侵犯。
在进行仲裁时,斯兰尼的律师拒绝出庭,因为他认为:仲裁机构要求运动员举证证明自己无辜,而不要求国际田联在存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提供证据来证明运动员有罪,是不公平的,美国田联也支持斯兰尼不出庭的决定。针对斯兰尼案件中的事实,美国第7巡回法庭指出:目前,还没有十分科学的方法检测表睾酮的存在和比例,国际田联采取的是尿检方式,并不能保证这种方式的结果一定要是正确的。但正如国际田联指出的,有时刑事辩护也需要提供明确的证明自己辩护意见的证据。因此,在目前,国际田联需要运动员提供十分明确的证据以证明成分偏高是出于自身的病理或生理原因,这种要求,不应被认为违背了美国法律,不能成为法庭拒绝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法庭进而认为:我们的司法体系并不是为那些已在别的法庭或仲裁庭解决了争端,但对结果不满意的当事人提供第二次机会。
第二,法律适用上充分考量体育组织规则。在斯兰尼案件中,斯兰尼提出:兴奋剂的严格责任与美国的公共政策相悖。但是,法庭认为:对体育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不能单纯地适用国内法进行判断。即一方面要对《纽约公约》的规定进行限制解释,另一方面,要考虑普遍适用的国际体育规则。
4 国际体育仲裁裁决司法审查考量因素及方法的发展趋势
综观国际体育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实践,不难从中发现其考量因素及审查方式的走势,即尊重国际体育仲裁裁决,并力图使审查标准统一化,遵循体育组织规则,参照先例。这一趋势也将影响国际体育仲裁及国际体育法的发展。
首先,瑞士联邦法院及各国法院充分尊重体育行业的专业性和国际性,尊重其自治管理,包括自治规则及自治争端解决机制。对于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采取肯定的态度,不轻易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对司法审查的标准及方式进行了严格限制。程序性审查一般局限在仲裁独立性审查及听证程序公正审查两个方面,公共秩序则重点考察是否体现了平等原则。不简单地以形式上是否违反程序或公共秩序为标准,而是强调裁决的过程及结果是否违反了最基本的法律理念和原则,从而影响裁决的公正性。
其次,鉴于司法审查标准的模糊性及弹性,各方也在努力量化或明确一些标准。比如:尝试通过遵循先例的方式,明确判断国际体育仲裁裁决是否公正的标准。虽然国际体育仲裁院并没有确立遵循先例的原则,但实践中,先例对后面的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目前,国际体育仲裁院正在细化这方面的工作,包括在相关学刊及其官方网站公开部分案件,将1986年以来非机密的案件输至其网站,以供查询[6]。
再次,司法审查会推动国际体育仲裁司法化的进程,推动国际体育自治规则法律化及国际体育法的形成。在审查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时,瑞士联邦法院和美国法院都认为不能用国内法律直接适用于国际体育争端,不应使一个有效的国际体育仲裁裁决陷于依一方当事人国家或跨国的法律,对其进行司法审查的状态。在法律适用上,需重点考察体育组织的规则,并以此作为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标准。国际体育规则将代替各国法律,成为对国际体育仲裁进行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
在国际体育争端解决中优先适用国际体育规则,也对国际体育规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以此为基础的司法审查,为国际体育规则法律化提供了推力。为使国际体育争端解决更加公正,更好地协调司法审查与仲裁裁决之间的关系,除了运动统一规则,还需要统一的体育法标准和争端解决模式,包括司法审查、承认与执行裁决的方式[4]。从而建立一个普遍适用于国际体育争端解决的基本的道德准则和规则标准,形成统一的国际体育法,使法律适用更加专业和统一。
5 小结
对国际体育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根本在于如何协调司法介入与体育自治之间的关系。司法审查标准的完善尚需在二者之间寻求平衡,一方面,司法在对其进行矫正时,必须尊重体育的自治特性。另一方面,出于公平的要求,需要在体育自治模式之下实现司法的矫正功能。在这一过程中,通过自治规则的逐步法律化,形成合理的司法审查模式。
*收稿日期:2012-01-24;修回日期:2012-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