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知识管理学”解构——兼与龚蛟腾等同志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管理学论文,同志论文,知识论文,龚蛟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任何真理都是具体的,任何真理又是历史的,对图书馆研究对象的深入探讨,是一个不断逼近真理性的过程,是一个由丑小鸭逐渐变成白天鹅的过程。龚蛟腾,侯经川,文庭孝三同志发表在《大学图书馆学报》上的《公共知识管理学——关于图书馆学本质的思考》(以下简称“龚文”)一文,令人耳目一新,正可以说是这一逼近真理性认识过程中的一环。他们认为,图书馆实际上是人类的公共知识中心。图书馆学就是公共知识管理学,其研究对象是人类的公共知识管理。这些新的观点与命题,力图对提升图书馆及图书馆学的地位进行某种理论的支撑,对图书馆事业和图书馆学研究的发展起推动作用。我这里只是从哲学的角度来分析一下图书馆学本质上是公共知识管理学这一命题,目的是促使图书馆学本质的规定更明晰,不至于产生歧义和误读。
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众说纷纭,或者说图书馆学研究对象是这样的不确定,其实没有什么可以值得叹息的。因为不少学科都有其研究对象的不确定性和变动性,比如日本哲学家就说过,难倒哲学家最好的问题就是哲学是什么,哲学研究的对象就是一个不断演变、变化的问题,美学中的基本范畴“什么是美”,更是一个常议常新的范畴。
我们这里从哲学的观点看“公共知识管理学”,解构“公共知识管理学”,就是对这一命题的反思。哲学的观点,也就是哲学眼光,它或者使我们换一个角度,或者使我们对理论前提进行追溯与批判,或者使我们对现实与理论进行反思。到底在何种意义上使用公共知识,“公共知识管理学”能否成立呢?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什么呢?
一 在何种意义上使用“公共知识”?
公共知识这个概念在不同的语境中可能有不同的用法。什么是知识?什么是公共知识?这个问题涉及到知识的分类,涉及到对知识、信息、文献、数据等理解。
1 逻辑学、博弈论学科意义上的“公共知识”
公共知识(common knowledge)概念由美国逻辑学家刘易斯(C.I.Lewis)最先提出,经逻辑学家辛迪卡(J.Hintika)以及博弈论专家奥曼(R.Aumann)等人的发展,今天已成为逻辑学、博弈论、人工智能等学科里频繁使用的一个概念。什么是公共知识呢?假定一个人群只有两个人A、B构成,A、B均知道一件命题p,p是A、B的知识,但此时p还不是他们的公共知识。当A、B双方均知道对方知道p,并且他们各自都知道对方知道自己知道p……,这是一个无穷的过程。此时我们说,p成了A、B之间的公共知识。显然,如果是在这个意义上来使用公共知识,那么图书馆里几乎没有剩下多少公共知识,图书馆几乎用不着来对这些公共知识进行管理了,图书馆学就根本谈不上是“公共知识管理学”。我们注意到,在龚文标题中的“公共知识”的英译,使用的是Public Knowledge,而不是Common Knowledge。Public主要是公用的、公众的、大众的含义;而Common主要有共通的、普遍的、公众的含义。这里区别到底有多大,我们不必深究,而我们可以肯定龚文不会是在逻辑学意义上使用“公共知识”的。
2 与“个体知识”对应的“公共知识”
那么是否可以认为龚文是在与“个体知识”对立的角度上使用“公共知识”呢?知识,我们也可以将其区分为公共知识和个体知识。有一种意见认为,公共知识即在人们长期的交往实践中所达成共识的、约定俗成的一些规定,包括一些常识。比如数学中的十进制,三角形的内角和为180°;对字的书写和发音;对一个物体的命名等等。在“个体知识”中所指称的“知识”有这样两层意蕴:知道与见识。知识中的“知道”这一意蕴只是知晓,像许多“知识竞赛”,其实只是说竞赛者知道某一事件而已。而“知识”中“见识”层面一定要包括个人理性和智慧的洞见。辛弃疾写的“少年不知愁滋味……为赋新诗强说愁”其实只是一种“知道”的知识;“而今识尽愁滋味……却道天凉好个秋”才是一种“见识”的知识。黑格尔也说过,同样一句格言,从年轻人嘴里说出来,和饱经世故的老人嘴里说出来,其含义是不一样的。这里个人知识就包含个人的感悟。我们平常说图书馆是知识的殿堂,其实是包含着主体的人(读者)对图书馆馆藏资源的解读,然后才能说读者从图书馆获取了知识。因此图书馆馆藏资源里的知识,必须包含着主体(读者)对客体(馆藏)的相互作用。图书馆既不是公共知识的中心,也不是知识的中心。图书馆是读者与共享文献资源互动的中心。
后现代主义的哲学家波兰尼却把人的知识分为言传知识和意会知识。在他那里,言传知识是用书面语言、图表或数学等方式来表达的知识。意会知识是一种与个体的认识活动密不可分、只可意会而无法言传的隐性认识,是一切知识的基础。因此,他认为,意会知识依赖于个体身心的体悟,是个人知识。如果龚文是在波兰尼的“言传知识”意义上使用“公共知识”,那么似乎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我们在这个意义上来使用“公共知识”显然是不够的,一是图书馆的馆藏资源决不仅仅是这些公共知识,而且它与信息学和情报学也是难以划清界线的。在这个意义上如果说图书馆学本质上是公共知识管理学没有错,那么信息学本质上是公共知识管理学也没有错,情报学本质上是公共知识管理学也没有错。但是在这里,图书馆学是公共知识管理学是不能成为定义的,在定义里等号的两边其外延应该是等值的,换句话说,定义中的“是”的两边是可以互换其位置的。即如果说“图书馆学是公共知识管理学”是定义,那么“公共知识管理学是图书馆学”也能成立。当然“图书馆学实质上是公共知识管理学”和“图书馆学就是公共知识管理学”两个命题的涵义是不完全相等的。
3 波普尔所指称的“客观知识”,与“主观知识”相对立
虽然我们在龚文中通篇没有找到关于公共知识的定义,但是我们注意到在龚文中有这一段话可以推断出,龚文的“公共知识”就是波普尔指称的“客观知识”。龚文说:“现阶段,‘三论’三分天下,争论不休,但是它们都认为客观知识(公共知识)是图书馆存在的根基和图书馆活动的根本点。”在这段话中,龚文是把公共知识与客观知识当作同位语来使用,也就是可以替换的,或者可以说是一种准定义。但如果这样使用,我们必须在文中特别申明,因为这种作用方法没有得到学界的认同。一般来说,波普尔的“客观知识”就是波普尔所指称的“世界3”,而不能置换为“公共知识”。波普尔指称的“客观知识”是什么呢?波普尔认为,可以把宇宙进化的多层次分为三大基本层次,或简称为“三个世界”,它们是(1)物理世界层次,即物理实体的世界,称之为“世界1”;(2)精神世界层次,称之为“世界2”,它包括意识状态、心理素质和无意识状态;(3)客观知识世界层次,即思想内容的世界,实际是人类精神产物的世界,称之为“世界3”。在这个意义上,图书馆所容纳的、所活动着的无疑是“世界3”。如果我们把龚文中的“公共知识”还原为“客观知识”,那么我们会得出,图书馆学实质上是客观知识管理学。但是这里仍然存在着一个图书馆学与信息学和情报学难以划清界线的问题,因为对“客观知识”的管理学理论不仅是图书馆学,而且还有信息学和情报学等等。
龚文也没有对知识与公共知识进行区分,在其他地方我们看到龚文又实际上是将公共知识等同于知识的。如在这段话中,“显然,馆藏资源本质是知识,而非纸张等载体,而是‘知识’!因此,图书馆(公共知识中心)的资源本质是人类的公共知识,包括文献知识、电子文献知识、网络知识等一切公共知识,这也是图书馆学区别于信息学或情报学的重要特征之一。”从这段话中,龚文是把波普尔的“世界3”中的载体抽象掉了,其实抽象掉了“纸张等载体”的知识,只是“世界2”了。为什么波普尔要用“客观知识”一词,而不直接用“知识”呢?就是因为这些“知识”有纸张等载体,客观就客观在这里,因而图书馆的馆藏资源是纸质文献、电子文献、网络资源等等,不是脱离载体(形式)的“知识”(内容),而是载体(形式)与“知识”(内容)统一的文献资源。有没有脱离载体的“客观知识”?有没有脱离人脑的“客观知识”?在柏拉图那里是“理念”,在黑格尔那里是“绝对精神”。那是被称作客观唯心主义的实质,这不是人们栽诬的,他们就自称客观唯心主义。人类个体的思想、知识对象化、客观化到文献上,就成为了波普尔所说的“客观知识”,它就不会因个体的消失而消失了。人类社会文明的进化,就是因为这些“客观知识”和文化传统不再依赖于生命个体的存在而存在,而发生所谓“社会遗传”。图书馆管理的正是这个“客观知识”,而不只是“知识”。同时我们也知道,在波普尔那里,“世界2”和“世界3”是相互作用、相互发生的,如人们因为情感激发而作诗绘画,这就是“世界2”作用于“世界3”,人们又因为吟诵诗词观赏书画而激发情感,则是“世界3”作用于“世界2”。由于龚文没有明确交待“公共知识”的含义,所以我们难以准确地说明和理解,我们希望作者能够对其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或者修订。
二 图书馆学是研究读者与图书馆资源的互动关系及其规律的学说
我们在上面的讨论,是对“图书馆学的实质是公共知识的管理学”中的“公共知识”多歧义的分析。由于公共知识这一概念的多歧义性质,造成了对它把握的难度。我主张图书馆学是研究读者与图书馆资源(含图书馆的人力资源——管理者)的互动及其规律的学说。
首先,我认为馆藏资源的本质不能以“馆藏资源本质是知识,而非纸张等载体,而是‘知识’”来说明图书馆学的本质是公共知识管理学。馆藏资源的载体既不是现象,内含的“知识”也不是馆藏资源本质。在哲学的话语体系中,本质是现象中一般的东西,是现象中的根据,现象则是本质的个别表现。但并非所有一般的东西都是本质。本质是现象中比较稳定的东西,现象却具有易变性。馆藏资源的载体恰恰是稳定的东西,但它不是馆藏资源的本质。馆藏资源的载体和“知识”的关系,在哲学的话语体系中,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内容和形式的划分,同本质和现象的划分,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事物的规定。本质和现象,主要是从事物的内与外、根据和表现的关系划分的。而内容和形式,主要是从事物的构成成分与结构方式的关系划分的。不能把内容和形式同本质和现象这两对不同的范畴混同起来。”
同一个内容可以有不同的形式来表现,同一种形式也可以表达不同的内容。任何事物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没有纯粹的形式,也没有纯粹的内容,辩证法所指的形式和内容往往是内在于事物的形式和内容。比如说某一种思想,既可以用数学等形式化语言来描述,也可以用自然语言来表达;同样歌颂雷锋,可以用小说,可以用诗歌,也可以用影视节目。至于这些诗歌、小说、影视是用纸质文献,还是电子文献、网络传播,那又是另一层次的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因此严格说来,图书馆资源的载体形式还只是人类的知识的外在形式,包括龚文所说的文献知识、电子文献知识、网络知识等的载体都只是知识内容的外在形式,这也是造成龚文用现象和本质来说明载体与知识关系的原因。我们可以这样说,目前图书馆对知识管理的大量工作还并没有深入到知识内层,如果达到知识内容这一层面,那么就可以说是达到了所谓对读者的深度服务了。
其次,对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抽象要适度,超过了这个度的抽象就不再是这个学科研究的对象了。我认为图书馆就是读者主体与图书馆资源(含人力资源)的互动中心,图书馆学就是研究这个互动关系及其规律的学说。图书馆馆藏资源只是读者共享的文献资源,我不主张把图书馆馆藏资源称为“公共知识”,除了上面据说“公共知识”这个概念的多义性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图书馆馆藏资源毕竟是有限的,它只是图书馆的读者共享的文献资源;之所以又不称为共享(Public公共)“知识”,还在于馆藏资源是文献资源,包括纸质的、电子的、网络的文献数据等等都是知识与载体的统一体,而不是脱离了载体的“知识”,还不是内化到读者的头脑中的意识(“世界2”)的那个知识,而是创作者的头脑中的意识(意识包括人的知识、情感、意志力等)外化到载体的“世界3”(客观知识)的那个知识。如果说图书馆学就是公共知识管理学,那么这个抽象,在我看来是过度了。知识管理学应该说是一个比图书馆学更高一层抽象的学说,必须特别指出这里的知识是指波普尔意义上的“客观知识”。虽然我们说(公共)知识管理学可以作为图书馆学的理论基础,但是不能说图书馆学就是(公共)知识管理学。就文献知识、网络资源知识的管理上,(公共)知识管理学与图书馆学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图书馆学可以作为(公共)知识管理学的一个重要的理论来源,但图书馆学又必须接受(公共)知识管理学的指导。
再次,知识管理学与图书馆学的研究的对象和特点是有区别的。知识管理学研究范围主要是人类知识的特点、范围与管理规律;图书馆学的研究范围主要是读者与图书馆文献资源的互动关系及其规律,其中包括馆藏文献资源的范围、特点、发展规律与管理。我在这里强调读者与图书馆资源的互动,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概括出图书馆学的本质特征,图书馆是为读者服务的,读者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推动着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读者是直接与图书馆交往的主体,图书馆的一切都要从读者读书用书(广义的书包括电子资源和网络资源)的需求出发,离开了读者需求来谈论知识管理对图书馆来说知识就失去生存的根基。诚然读者读书用书是为了从图书馆获取知识,但是图书馆的职能并不就是进行知识管理,当然我们也可以说进行知识管理也是为了读者,但是至少读者的主体性地位并没有这样充分体现。而且,如果把图书馆学直接称谓为公共知识管理学,表面上是提升了图书馆学的重要地位或者学术性,但在我看来,它并没有解决根本问题,没有体现龚文所说的“图书馆学区别于信息学或情报学的重要特征”,也掩盖了图书馆学的本质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对图书馆工作的指导会有偏差。把图书馆学定位在读者与图书馆资源的互动关系与规律上,也可以与图书馆管理的“以人为本”相吻合,找到“以人为本”的合理性说明。图书馆是基于读者需求角度来考虑知识管理的,因此图书馆学又在一定程度上包括着图书馆资源(知识)管理学。因而在这个意义上,图书馆学和(公共)知识管理学又是一个交叉相关的关系。
在这里,我还要说明的是“图书馆学实质上是公共知识管理学”和“图书馆学就是公共知识管理学”是含义有差异的命题,在龚文中我们都能找到。第一个命题,从个别与一般的关系上看,它不是定义性,正如“苹果实质上是水果”一样,逻辑形式上是可真的。但第二个命题,在逻辑形式上是一个A=B的命题,属于定义性质的,A与B可以互换。我们既然否定第一个命题,第二个命题也就当然地被否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