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北民间艺术的审美观念与表现_艺术论文

陕北民间艺术的审美观念与表现_艺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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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J5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104(2011)05-0256-02

一、“善”是陕北民间艺术审美的标准

陕北民间艺术观念作为陕北地域文化乃至中国传统文化的共同体,有着共同的思想文化基元——封建社会中坚固下来的农耕文明及其思想系统,主要是儒家学派的思想系统。这种思想体系使得民间艺术具有明显的“为世用”特征,有着强烈的“成教化,助人伦”的社会功能和意义,体现着以儒家学派为根基的中国传统文化的结构、目的和作用。所以在中国民间,在营生事务或节庆礼仪活动中,庶民百姓其思想意识和行为举止,时时刻刻受到自上而下之“师”的“教化”。民间艺术在农村地区属于非常普及的大众文化,这种大众文化是一种艺术审美化的生活产品,在本质上是消费的,而任何消费的本质都是受用。[1]民间艺术具有受用的功能,它能合乎民间社会和人们的某些目的,能为人们在物质或精神上享用。民间艺术的这种直接功利性需求,使得民间艺术观念偏向于对“善”的追求与肯定。在民间艺术观念中,善的观念也是美的观念,合目的性的事物也就是美的对象,即审美意识与功利意识是交织融合、浑然一体的。民间审美意识往往使主体乐于把现实生活中的人生要求、生命需要作为自己的审美理想,使主体乐于遵循自身的功利意愿和心之所向来进行审美判断和审美选择,使主体乐于将征服自然、改造现实、向往美好生活的理想和愿望诉诸审美形式。[2]在陕北人眼里,善的东西就是美的,美的东西必须是善的。美与善的统一,在某种意义上,也就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美”是形式,“善”是内容。艺术的形式应该是“美”的,而内容则是“善”的。“善”的内容为“美”的形式制定了标准。只有民间艺术作品这种视觉的物化形式寓寄某种合于创作者目的性的超验力量,并据以意念性地超越现实制约,追求未遂意愿的替代的满足,它才能是一个合格的民间艺术作品。也就是说,民间艺术创作活动是一种依靠物化视觉形象的创造来替代地满足现实需要的精神功利性活动,具有明显的手段性质。只有符合这些功利性要求的艺术形式才是人们需要的,才是“美”的。民间艺术的这个特征制定出了民间艺术作品独立的审美标准。陕北绥德的炕头狮子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陕北民间艺术作品更多地着眼于“善”的要求,使得民间艺术作品一直不能摆脱“有用”使命而成为纯粹的审美对象,也使得它一直呈现出特殊的形制和审美价值观念。这是民间艺术作品与官方艺术作品的重要区别,也是陕北地区民间艺术重要的特征之一。

二、历史与现实的统一——陕北民间艺术对“意象”的传承

善的要求使民间艺术形象的创作和选择受到某种限制,使得民间艺术的创作和活动成为人们实现某种意图的手段。而作为手段性质的民间艺术,通常以其生动可感,称心如意的视觉形象呈现,因为民间相信这种形象寓寄着超验力量和神秘素质。民间艺术创作活动体现着艺术创作的一般规律,那就是求同而存异,崇文脉而含自我,构成民间审美创造活动的一般格局。因此,民间艺术的表现形式结构总是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集体因素和个人因素的统一。从艺术符号学角度来说,就是文化历史的符号形式和文化现实的符号形式,社会化意义系统和个体化含义系统的统一。[2](P.344)这种统一在陕北民间艺术“意”与“象”之间有深刻的体现。

陕北民间艺术满足心理期待和理想的功利性要求,强化了艺术形象所蕴含的唤起因素,使得艺术形象表现出极大的象征性意义。意义与形象之间产生联系,也就是“意”与“象”的关系。民间艺人在创作前,先有了“意”的表达需求,继而寻找恰当的表达方式和载体,由“意”的需要产生了取“象”的需求。民间艺人是通过观物来“取象”的,观物取象是艺术创造的法则,因而民间艺术形象处处显示出民间生活的影子。观物取象不仅是通过提炼、概括、创作的手法对万物外界外表的模拟,还要表现内在特性,能最为恰当地实现艺人表达“意”的创作目的。

民间艺术家一直尊重和忠诚于历史积淀下来的“意象”元素。“象”是具体的,切近的,显露的,变化多端的,而“意”则是深远的,幽隐的,但是“意”与“象”的结合,使得象对意的表达有着言所不能及的特殊功能,从而对象做了一个重要的规定。把形象和情感、思想联系起来,就出现了“意象”。随着时境变迁,“意”的内涵时有变化和扩充,但是其“象”总是能“以不变应万变”,固守其形,能适时地、清楚地、充分地表现着变化的“意”,完成立象尽意的使命。民间艺人对“意象”的继承说明了具有深厚历史文化底蕴的民间艺术的传承能力以及顽强的生命力和影响力。

三、艺术“道德”观念多元下的艺术形象的多变

陕北民间艺术有着强烈的历史文脉,但是就民间艺术创作没有因遵循文脉传统而窒息个人的创造性,反而由于个体观念和理解的差异,出现明显的个性风格,甚至极端的个人主义。“知者乐水,仁者乐山”,孔子的话就包含这样的意思,即审美主体在欣赏自然美时带有选择性,自然美能否成为现实的审美对象,取决于它是否符合审美主体的道德观念。民间艺术有其特殊性,个体艺人的艺术实践和活动多是聊以自慰,不同的生命体验常常培育出不同的艺术道德观念。民间艺术形象的自由是民间艺人精神自由的结果,是创作主体情感意志的体现,包含有强烈的主观性、想象性、自由性。加之民间对异度世界和神灵的信仰,在民间艺术创作中,创作的自主性和自娱性使艺人在创作过程中不遵循现实美的原则和规律,不重逻辑分析,不做抽象的推理和论证,而是执着自我“心觉”“灵明”,强调“心里有”,重视“心思巧”,追求“随心走”,崇尚“有心草”。这一切都是重心理经验和直觉体悟的思维方式的体现,都表明创作主体不是用“肉眼”而是用完全自我的“心眼”去感知、洞察、觉悟世界。具有鲜明的主观性和高度的模糊性,解放了想象力,激发了丰富的审美意象。

因而,在陕北民间我们经常看到各种各样离奇的艺术形象,仅在陕北剪纸中,就可以看到大量的人兽合体、鱼鸟结合、人模鬼样,甚至不可辨认又说不清楚的形象。这种现象正是陕北民间艺术实践“以象寓意,以意构象”法则的结果,使得民间艺术大放光彩,丰富、多样而复杂。民间艺术作品是通过象的显现来表达“意”的,多样的象正是多样的“意”的写照,多变的艺术形象给我们展示出陕北民间艺人复杂的心理世界和多样的认知观念。艺人通过“非常规”的感性形式把内心世界恰当地、充分地、完善地表现出来,而这种形象使得创作者和观者在惊异于形式的同时总是能解读整个艺术形象所蕴含的意义,继而又忘却形式。当我们体验到形式所蕴含的意义而不再去注意美本身时,这才是真正的艺术形式之美,才真正地体现出艺术形象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它之所以存在的价值——陕北民间艺术作品的“意象”之美。

四、创作过程——“再现”的精神享受

民间艺术的功利性作用,使得民间艺术的创作常常是“缘事而发”,实现艺术写实与伦理功用的“合谋”。但是民间艺术创作的自由,带给创作主体另一种精神享受,那就是创作过程的精神享受。艺人创作时“游心于道”而忘却自我,达到现实世界的“无己”精神状态和空虚的心境,做到庄子所谓的“心斋”与“坐忘”。他们用心眼观察,把看不到的、不存在的、拟人化的事物视觉化出来,让他们体验到一种畅快的、痛快的、随心所欲的行为自由以及对自身生命主宰和把握的尊严和价值。在体验这种情感的状态下,他们忘却了在现实世界中困扰他们的精神和肉体的痛苦,体验到了作为“创世主”的高尚和伟大,灵魂得到极大的升华。在陕北,有位老太太心情不好时就剪纸,剪的过程中,慢慢忘却烦恼,变得平静,剪好后,看到自己创造出的这个“世界”,变得高兴和兴奋极了。

在这种创作动机的推动下,民间艺术获得了新的生命力和视野。创作主体享受了创作的过程,精神随意驰骋驱使创作技法和手段得以解放,对“意”的瞬时性和多变性追求使得创作结果失去控制。这样,民间艺术作品形象常常能突破常规,一方面使其难以归附既定模式,造成观者解读困难;另一方面,创作主体的创造性地解放使得民间艺术形象呈现出多样性、丰富性、复杂性的特征,艺术形象脱离所有造型法则和既成的样式,变得夸张、怪异、不可辨认。实际上,这种“异化”的艺术形象的出现正是创作个体忘却世俗世界和文化规制,忘却表达心理诉求和陈述的不平遭遇的结果,他们只是率性地再现内心世界中的浮图和“心上之音”,而“得意忘形”,同时他们的作品得以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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