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生机制下旅游资源经营者行为分析_公共资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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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本文研究视角主要针对的是公共资源类旅游景区,即以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等公共资源为依托的旅游景区。公共资源类旅游景区在经营活动中易产生的典型问题是哈丁(Hardin)所谓的“公共地悲剧”(Tragedy of the Commons)[1],即如果一项资源的产权界定不清,人们使用这些资源时,由于没有考虑到其行为给他人带来的负外部性,最终会导致对该种资源的过度使用。“公共地悲剧”效应可以解释和分析很多经济现象,比如公共牧场中的过度放牧、公海中的过度捕捞、河流的过度污染[2~4]等,对旅游资源的分析也构成了其中的一个方面[5、6]。根据科斯定理,解决“公共地悲剧”的办法是明晰产权或对产权人建立约束机制,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许多人同时对一种资源拥有排他性产权,会产生资源使用不足的“反公共地悲剧”(Tragedy of the Anticommons)现象。有学者从不同角度证明了“反公共地悲剧”造成的资源利用不足和闲置[7、8]、潜在收益损失[9]以及由于资源浪费给社会带来直接损失[10]。

事实上,在现行旅游资源管理体制中,由于法律法规的含混或缺位,国家对旅游资源的管理仅具有“指导”意义[11]。因此,权利分离在现实意义上仅表现为一种制度上的界定,而实际操作效果却不尽如人意,这就需要我们对旅游资源开发中的经营者行为进行更为现实的分析。基于产权界定和产权安排所进行的旅游资源“公共地悲剧”和“反公共地悲剧”分析,关注的是既定产权结构下经营者之间的博弈关系及结果,而忽略了对不同治理模式下经营者微观个体行为的全面分析。其实,在不同的治理模式下,由于不同合约激励机制对经营者微观行为的影响,也会造成旅游资源的过度利用或开发不足等现象。本文将前者称之为“类公共地悲剧”,将后者称之为“类反公共地悲剧”,并通过构建不同合约结构下经营者行为最优化模型来分析旅游资源过度利用或开发不足的现象。

2 文献评述

国外学者主要从公共资源理论角度解释公共旅游资源悲剧现象,并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12,13],国内学者也结合中国旅游景区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问题,探讨了遗产类公共旅游资源的管理问题[14,15]。然而,一个客观事实是,虽然我国在宪法和《风景名胜区条例》层面上对自然文化遗产资源、风景名胜区等公共旅游资源的产权进行了明确界定,但是却存在所有者的实际缺位和虚化现象,且在实践层面上旅游资源的产权安排呈现出多样化的表现[16],即使在学术层面上,学者们就旅游资源产权安排亦存在不同的分歧[17,18]。总之,旅游资源产权安排固然重要,但是无论在实践还是学术层面上均不存在一个相对有效的旅游资源产权安排形式。

大多数学者仅从资源所有者、经营者权利角度关注公共旅游资源悲剧和相关制度选择,却忽视了不同治理模式所界定的不同利益分配格局下经营者行为及其对资源开发效果的全面分析。只有有效的旅游资源治理模式才会带来对旅游资源的有效利用,国内学者在旅游景区治理模式的选择上基本上存在企业化治理模式和非企业化治理模式两种观点[19]:张昕竹提出应取消地方政府对公共资源类景区的直接管理,使旅游景区变成一个小级别的行政单位,把资源保护的职能内生化,将旅游景区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收益权一体化[20];而刘秉升则认为应对旅游景区实行企业化经营,而政府则提供法制、规划以及技术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供给[21],魏小安也认为在我国当前国情下,对旅游景区资源进行企业化经营才是最有效的方式[22]。

无疑,在特定条件下,旅游景区从公益型管理向经营型管理的转轨是一种制度进步[23],依绍华在具体意义上对民营企业进行旅游景区开发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整理、归纳出协议、买断、承包、租赁等几种开发方式[16]。不过,依绍华对经营者行为的分析依然是一种外生的观点,本文将借鉴吴三忙等[24]关于旅游景区治理模式的分类,对旅游资源经营者的行为进行内生性分析。

就旅游资源经营过程中所依托的生产性要素而言,可以分为基础性要素(InfraF)和经营性要素(OperF),且基础性要素条件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经营性要素企业开发经营的成本和收益水平。借助Cobb-Douglas生产函数,可构建如下经营者的生产函数:

式中:Q为经营者的产出,它体现了旅游资源经营过程中经营者获取市场效益的能力,而InfraF与OperF是经营者收益来源的生产性要素;A、α和β为3个参数,其中,A为效率参数,反映了基础性要素与经营性要素之间的协调效能,α和β与产出中相对要素份额有关,体现了基础性要素和经营性要素分别对旅游经营者最终产出的贡献份额。

具体说来,基础性要素指旅游资源经营中的基础设施,包括交通、通信、水电和环保等,且旅游资源管理中的制度性因素构成了重要的软性基础性要素;经营性要素则包括旅游资源经营中的宾馆饭店设施、娱乐设施、购物设施等硬件设施及相应服务等。根据这两种生产性要素开发权利的不同归属,可以形成不同的旅游资源经营模式。经营性要素应当由社会经营者进行开发,但是,社会经营者必须得到一个良好的旅游资源基础性要素支持(式1)。那么,供给基础性要素的方式实际上就演化为是否由经营性要素的经营者一体化经营基础性要素的问题,即:如果一体化(Integration),就由经营者同时经营基础性要素,实行旅游资源统一由社会经营者经营的治理模式;如果不实行一体化(Non-Integration),就由政府对基础性要素进行经营管理,实行基础性要素和经营性要素分离的治理模式。

进一步,在旅游资源的经营方式上,发展中国家多为政府提供与私人提供相结合,即使由私人生产,政府也往往通过与私人签订合同,以授予经营权、提供经济赞助和政府参股等方式来规范与指导私人经营[25]。因此,根据经营者和政府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在一体化经营方式下,社会经营者既可以支付一个固定旅游资源租赁费给政府,也可以通过分成合约的形式支付租赁费用给政府。而在非一体化的经营方式上,社会经营者或支付给政府一个固定的费用,或根据经营性要素的经营情况进行利润分成支付。由此,形成了旅游资源经营过程中的两种合约状态:固定合约和分成合约,本文将借助一个内生模型来分析不同合约状态下经营者的激励机制、行为及其对旅游资源开发状况的影响。

3 非一体化经营方式下的内生分析模型

可见,当经营旅游资源的边际成本为c时,经营者最优利润为π[*](c),最优产量为Q[*](c),并且由于成本没有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此时社会整体意义上的最优产量亦为Q[*](c)。

在进行上述简要分析以后,将讨论旅游资源经营中的两种常见合约形式:固定合约和分成合约。首先来讨论非一体化(Non-Integration)经营方式下的经营者行为及其对旅游资源开发所造成的影响。

3.1 固定合约

设政府对经营者收取固定的租金F,则经营者的利润为P(Q)Q-cQ-F,其最优化一阶条件是:

P′(Q)Q+P(Q)-c(6)

很显然,在政府提供比较合格的基础性要素的情况下,根据式(4),固定合约由于对经营者的边际成本不造成影响,因而不会影响经营者产量的最优选择,也不会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

但是,在固定合约机制下,由于政府只获得固定的收益F,其净收益同其投资成反比,因此具有减少提供良好基础设施等基础性要素的投机倾向,所以旅游资源经营所依赖的基础性要素的供给数量和质量必然会下降。由于无法得到良好的基础性要素供给的保证,社会经营者边际成本将升高为(>c),而根据式(3),此时经营者的最优间接产量Q[*]()将会小于最优产量(Q[*]()<Q[*](c)),即经营者会削弱对经营性要素的投资,从而进一步演化为旅游资源整体开发经营力度的降低,导致旅游资源开发经营过程中“类反公共地悲剧”现象的形成。

3.2 分成合约

设政府对经营者的利润分成比例为t,则经营者的利润为(1-t)(P(Q)Q-cQ),其最优化一阶条件是:

(1-t)(P′(Q)Q+P(Q))-(1-t)c (7)

由于(1-t)c<c,根据式(3),此时经营者的最优产量Q[*]((1-t)c)将大于社会整体意义上的最优间接产量(Q[*]((1-t)c)>Q[*](c)),旅游资源被过度利用,“类公共地悲剧”将会出现。

在分成合约机制下,由于收益由双方按比例分配,因此在利益的取得上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在世界遗产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旅游资源的管理上我国一直实行分权化管理体制,靠门票收入进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世界遗产地和风景名胜区在全国非常普遍。任啸分析了该背景下九寨沟旅游产品定价体制[25],认为九寨沟景区门票的定价应该反映由政府所提供的基础性要素的价值:即九寨沟景区内的道路、栈道、环保厕所等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构成九寨沟旅游产品的固定资产投入部分,这部分成本应在折现期内分摊到门票中;其他由管理机构提供的,如作为九寨沟旅游产品有机组成部分的保护、环卫、管理等服务是有成本的,在遗产景区尚没有纳入国家公共财政体系的条件下,这部分成本也应在门票中体现。如此,当政府将旅游资源的经营收入作为政府财政的重要补充时,政府的利益目标和经营者的利益目标就会具有共同的指向性,并在造成旅游资源地方化的同时,使旅游资源经营逐渐趋向工具化和牟利化,“类公共地悲剧”也随之产生。

但是,政府减少提供良好基础性要素的投机倾向依然存在,尤其是在分成合约机制下旅游资源经营开发的双方都因对方的努力而获利,且双方都不完全承担对方的成本,双方动态博弈的结果必定扭曲双方的边际行为。当政府出于投机倾向而减少基础性要素的供给数量和质量时,经营者的边际成本升高为(>c,且(1-t)>(1-t)c),根据式(3),经营者的最优间接产量将会下降,这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类公共地悲剧”现象,即政府的投机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影响经营者的边际成本而制约经营者的过度开发行为,从而部分减弱“类公共地悲剧”现象。任啸提出,九寨沟景区门票定价可采用“平均成本加一定比例发展基金”的定价方法,并适当提高资源使用补偿费、征收环保费等[25],这种做法不仅可以为旅游资源的经营提供长远的发展资金支持,而且可以通过增加经营者的成本降低其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力度,从激励机制上来缓解“类公共地悲剧”现象。

进一步,当(1-t)=c时,经营者的最优间接产量将等于Q[*](c),这也成为该合约状态下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过程中“类公共地悲剧”与“类反公共地悲剧”之间的拐点,即当(1-t)>c时,经营者的最优间接产量Q[*]((1-t))将小于社会整体意义上经营者最优间接产量(Q[*]((1-t))<Q[*](c)),导致“类反公共地悲剧”的产生。从政府角度来看,一方面,加大对基础性要素的投入可以使经营者总体盈利情况更好,通过分成能为自己带来更多的收入;另一方面,政府投入的加大又使其投资成本升高,由此必定产生边际上的扭曲,因为投入增加带来的收益部分被经营性要素的经营者获取,而投入增加导致的成本由政府来承担,结果必然会造成旅游资源基础性要素投入的不足。从经营者的角度来看,由于其经营性收入有一部分必须以分成的方式提供给政府,而投资成本由自己全部承担,因此其投资热情也会削弱,最终经营双方博弈的结果是对旅游资源投资的不足以及旅游资源的非最大化利用,进而导致“类反公共地悲剧”的产生。

3.3 进一步的解释

3.3.1 制度供给的视角 旅游资源经营过程中的基础性要素不仅包括交通、通信、水电等硬件基础设施,更为重要的一种要素形态是制度规范的供给和形成。根据诺斯(North)的理论,政府是重要的制度供给主体,其基本目标体系之一就在于提供“一套能使社会产出最大化而完全有效率的产权”制度[26]。但是,作为旅游资源基础性要素供给方的政府,或基于机会主义的考虑,或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会在制度规范的供给上更多地关注政府利益或出现“偷懒”行为,增加经营者经营的边际成本,导致旅游资源经营效率的扭曲。以我国自然文化遗产资源管理体制为例,虽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但依然表现出宏观管理目标不明确、微观管理与经营存在矛盾冲突等问题[11]:首先,宏观管理实行分部门的管理体制,造成政出多门、寻租收费积极、服务消极,矛盾扯皮不断、旅游资源保护效率低下的局面;其次,微观管理机构的职责定位不清,目标多重,管理和经营不分甚至经营冲击了管理;再次,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有关自然文化遗产的正式法律,且由于缺乏执法力度,使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划成为形同虚设的文件。

基础性制度供给的缺失和不健全,直接造成了旅游资源经营者经营成本的上升,而在间接意义上所造成的利益相关者行为失范,则给旅游资源经营者的成本造成了更为显著的影响。这首先表现为其他经营者看好旅游资源的资产特性及收益性,纷纷向旅游资源伸手,甚至可能在“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机制下,一些不合格的经营者形成了对在位合格经营者的置换,乃至将一些合格的经营者“挤出”市场。一个显著现象是,在乡村旅游开发中,许多人破墙开店、乱搭乱建以扩大自己的经营面积,大量经营用房呈现严重的城市化、现代化趋势,乡村性被大大削弱,给当地人文资源、自然资源造成了极大的伤害[27]。当由此给经营者造成的成本足够高时,其最优选择就是“退出”,因此在开放型乡村旅游目的地经营过程中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设计,“类反公共地悲剧”的发生也就不足为奇。

3.3.2 利益相关者的视角 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实际上是一个博弈的过程,是利益相关者之间通过交易、协调、利益让渡和责任分担而进行社会建制的过程,因此旅游资源的经营需要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建立一个合理的利益协调和分配机制。而当基础性制度供给的缺失和不健全时,旅游资源经营中的利益相关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将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并给旅游资源经营者造成不可预知的成本。

作为一个综合性的产业,旅游业在利益相关者界定方面显得复杂而困难得多[28,29],不仅不同类型的旅游组织或旅游地对利益相关者的界定不尽相同,而且以不同的行为主体为中心也会涉及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希翰等(Sheehan et al.)认为,大多文献中对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只是指出了应该关注哪些利益相关者,但对于如何从众多的利益相关者中界定重要的或关键的利益相关者,并没有提出一个具体的方法[30]。另外,除了对旅游资源合法利益相关者难以界定的困境之外,利益相关者的状态并不具有“固定的特性”,且在旅游资源的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呈现动态的发展态势。张维等把景区的利益相关者分为三类:直接左右景区生存和发展的核心利益相关者、被动受景区影响的边缘利益相关者以及与景区关系密切的蛰伏利益相关者[31]。对于蛰伏利益相关者来说,在旅游资源正常经营的状态下,这些利益主体也许只是表现为一种景区的显性契约人而已;然而,在其利益要求没有得到很好的满足或受到损害时,他们可能就会从蛰伏状态跃升为活跃状态,给旅游资源经营者造成不可预知的成本,从而直接影响到旅游资源的经营和发展。在宏村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就出现了如下现象:宏村村民联名上访、上诉,有意“用牛马粪涂在墙上”,拒绝让游客参观,村民私下带游客逃避检票口进入宏村旅游景点及其他破坏宏村整体旅游形象的行为等;经营者常因当地居民的不接纳、不配合、不断上诉、上访等而疲惫不堪;政府部门也因村民问题而焦头烂额[32]。此外,世界文化遗产地西递、宏村因社区居民与旅游企业之间关系不顺,均曾有过激事件发生,而矛盾焦点集中在旅游经营管理体制及旅游利益分配问题上。调查表明,尽管两地2/3以上居民支持发展旅游业,但九成以上居民对旅游利益分配制度心存不甘[33]。在宏村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当地居民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尤其在近年宏村旅游业快速发展、经济效益迅速提高的背景下,当地居民不再满足于原有协议中与自己利益有关的条款,于是采取各种手段、通过各种途径(如上访、上诉等)要求取得经营权[32]。

4 一体化经营方式下的“内部人控制”

当基础性要素和经营性要素由经营者一体化(Integration)投资经营时,经营者为了自身的利益会注重基础性要素的投资,此时,其经营成本将降低为(<c)。

4.1 固定合约

设政府对经营者收取固定的租金F,则经营者的利润为P(Q)Q-Q-F,其最优化一阶条件是:

P′(Q)Q+P(Q)- (8)

显然,根据式(3),此时开发商的最优产量Q[*]()将大于社会意义上的经营者最优间接产量(Q[*]()>Q[*](c)),旅游资源被过度开发利用,形成“类公共地悲剧”现象。

在这种合约结构下,旅游资源的基础性要素和经营性要素由一个经营者统一开发经营,政府获取固定净收入。这时,根据式(1),影响经营者收益的基础性要素(InfraF)和经营性要素(OperF)都成为决定经营者行为的内生变量,经营者最终会在基础性要素与经营性要素的最优投入组合中量寻求最大化利益,实现经营者均衡。此时,由于不存在对基础性要素和经营性要素投入的边际扭曲问题,整个旅游资源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都比较高,设备设施比较完善,旅游资源的利用比较充分。

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在这种经营方式下,国家拥有对旅游资源的所有权,却由于基础性要素和经营性要素的一体化经营,使得经营者掌握了旅游资源的实际控制权。当经营者在不考虑外部成本的情况下,通过旅游资源的经营决策充分实现自身的利益价值,甚至和其他经营者联手谋取各自的利益,从而架空政府的控制和监督的时候,就会出现旅游资源经营中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即经营者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降低其边际成本,加大对基础性要素和经营性要素的投资力度,通过其所掌握的实际控制权对旅游资源实行掠夺式开发,从而给旅游资源的长远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导致“类公共地悲剧”的产生。这主要表现为旅游区人满为患、过量接待以及旅游资源被无节制、超容量的过度开发现象,而一旦出现游客过量和开发过度现象,就极易给旅游区的资源环境造成污染与损坏,甚至超出旅游环境容量,造成对旅游资源的过度利用[34]。

4.2 分成合约

设政府对经营者的利润分成比例为t,则经营者的利润为(1-t)(P(Q)Q-Q),其最优化一阶条件是:

(1-t)(P′(Q)Q+P(Q))-(1-t)(9)

由于(1-t)<c,根据式(3),此时经营者最优产量Q[*]((1-t))将大于社会意义上的经营者最优产量(Q[*]((1-t))Q[*](c)),旅游资源被过度利用,“类公共地悲剧”将会出现。这主要是由于,在此合约结构中,由于政府分享旅游资源经营者的利润,政府和经营者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共同性,政府监管经营者掠夺性开发景区的积极性下降;并且由于成本由双方承担,加之旅游资源中的“内部人控制”机制,就会造成旅游资源经营中的“类公共地悲剧”现象。

但是,如果考虑到基础项目的“搭便车”问题(尤其是当利益相关者足够多的时候),经营者会减少对基础性要素的投资,由此则导致经营者成本的上升,此时“类公共地悲剧”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当(1-t)→c时),但一旦越过拐点(当(1-t)=c时),就会演变成“类反公共地悲剧”(当(1-t)>c时)。即,根据式(1),由于此时旅游资源经营者的经营性要素所依托的基础性要素的缺乏,使得旅游资源经营者的成本上升,产量下降,从而将部分市场让渡给其他经营者,甚至使一些不合格经营者加入进来。而当经营者提供的旅游产品总体质量下降时,旅游者的旅游总体感受受到影响,旅游资源的竞争力被削弱,导致旅游资源利用上的低效率。比如,经营者开发景区资源时,往往面临当地居民为生活所迫对景区资源进行破坏以及各利益主体部门对景区的破坏性建设等问题,这时就需要经营者额外加大投入去维护景区安全;而当经营者不能长期独家垄断经营某项旅游资源时,其短期化的行为就必然会造成基础性要素投入的不足。又如,公共品牌是一种乡村旅游发展中通过相关利益主体推广及集体努力创建起来的品牌资产,当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时不注重维护整体品牌时,如果考虑到“搭便车”行为,经营者的最优选择是“不付出”,这将使公共品牌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贬值,最终的结果就是作为乡村旅游目的地重要竞争资本的公共品牌受损,使旅游资源的利用和发展遭遇瓶颈[27]。

5 结论与讨论

从经济性角度将旅游资源分为基础性和经营性两种内生性生产要素,通过分析不同合约结构下经营者的行为探讨了旅游资源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现象。通常,人们认为解决旅游资源开发和经营中“公共地悲剧”的主要途径是明晰产权(或者说私有化)和政府干预,就前者来说,诸多基于产权所进行的讨论常常表现得过于简单,尤其是在我国国情下,产权分离对旅游资源利用效率的提升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甚至由于利益关系的复杂使得“公共地悲剧”现象更为严重和持久,而就后者而言,本文分析表明,即便政府干预旅游资源的经营,也未必能够保证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在合适的激励机制下,市场经营也未必会破坏旅游资源。

因此,就关于旅游资源开发和经营的研究而言,当务之急是认真研究各种制度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探究现实中明晰产权的方法不能解决“公共地悲剧”问题的原因,用科学的态度、踏实的实证方法来研究市场经营和政府干预环境下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及其对旅游资源开发和经营效率与局限的影响,从更为现实的角度来研究旅游资源开发和经营中的具体问题和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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