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旅游开发模式的合理建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旅游开发论文,民族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近三十年的旅游开发,西部民族地区的民族旅游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促进当地经济、改善当地民生状况以及促进民族文化的传承与保护等方面,民族村寨的旅游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民族旅游业的深度开发与推进,民族旅游村寨也面临着诸多困境与难题。这些困境与难题的出现很大程度上在于在民族村寨旅游开发过程中,没有弄清民族旅游村寨究竟有哪些特殊性。要想实现民族旅游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地发展,有必要重新审视民族旅游村寨的特殊性和民族旅游开发模式的合理建构。 二、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特殊性 旅游是对他性的渴望。[1]P307作为“他性”的民族村寨由于其乡土性、传统性和文化性的特点,加上独特的自然景观,便构成了其得以开展的重要前提。[2]P15杨筑慧指出:“村寨是一定群体的聚落,是其生活的场地,文化的生产地,最能体现不同群体本真生活的样态。对于村落群体而言,他们的生活内部有着高度的同质性,而对于‘他者’,则是异质性的呈现,这种异质性在旅游业的语境下成为重要的旅游资源。”[3]P193在民族村寨的旅游开发中,民族旅游村寨有以下几个特殊性。 (一)既是生活社区又是旅游社区 与诸如迪斯尼乐园、民族异地主题公园不同的是,民族旅游村寨不仅是旅游社区,同时也是村民的生活社区。 作为生活社区,村寨是村民世世代代生活生产的居住地,他们生于斯,长于斯,甚至亡于斯。在没有旅游开发卷入的村寨社区,村寨“是由家族、亲族和其他家庭结合地缘系凝聚而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也是社会的基本单位”[4]P211。从村寨的物质构成要素来说,村寨空间是村寨成员的居住场所,不仅包括了村民的房屋建筑,也包括了他们赖以生存的耕地、河流、道路、桥梁、山林、娱乐场地等公共资源和设施;从文化上来说,村寨及其成员共享着同样的文化体系,他们有着基本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宗教信仰、象征仪式、岁时节庆等文化内容;从村寨主体来说,村寨成员是其重要的社区主体,主体结构较为简单。作为旅游开发的民族社区,物质构成要素不仅有着村寨原有的内容,还增加了各种因为旅游而出现的包括诸如楼堂馆所等旅游软硬件设施,文化上既包括了村民原有的传统文化也包括了游客带来的各种旅游文化;社区成员在以村民为主体的基础上,还包括了政府、开发公司和旅游者在内的多元主体。 从以上特征可以看出,民族旅游村寨在社区资源、社区文化、社区功能以及社区主体上都和传统的民族村寨有很大的不同,形成了既是生活社区又是旅游社区的双重格局,这使得民族村寨的旅游开发更显复杂和不易。 (二)既是旅游产权明晰又是旅游产权模糊的社区 旅游产权问题是民族村寨旅游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问题。长久以来,西部民族村寨旅游开发出现的各种矛盾与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产权问题所导致。旅游业作为市场化的产物,需要其旅游资源产权的明确化,只有旅游资源产权的明确化,各个利益主体才能确定责、权、利。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民族旅游村寨的旅游资源产权归属界限不清楚,明晰与模糊并存。 目前,对于产权的界定主要来源于法律与经济学两个方面。法律上的产权主要指财产所有权或者物权。《牛津法律大词典》将产权定义为:“财产权是指存在与任何客体之中或之上的完全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出借权、转让权、用益权、消费权和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不要把财产权视为单一的权利,而应当把它视为若干独立权利的集合体。甚至其中很多独立权利可以在不丧失所有权的情况下予以转让。”[5]P174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即“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在经济学领域,著名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将产权定义为: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性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新经济制度经济学家认为,经济学要解决的就是因为资源稀缺而发生的各种利益冲突的问题。例如科斯认为产权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德姆塞茨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产权的所有者拥有他的同事同意他以特定的方式行事的权利,“要注意的很重要的一点是,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受损的权利……那么很显然,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6]P97。在新经济制度学家看来,产权有着独特的结构与分类,也有着重要的功能。从结构上来说,产权包含以下几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它表明产权主体对客体的归宿、领有关系,排斥他人违背其意志和利益侵犯他的所有物(有形财产或无形财产);二是所有者对他的所有物可以设置法律许可的其他权利,即对他的所有权进行分解的权利,如他可以把他的房子出租给其他人或将收入权在一定时期内转让给另一个人;三是利用所有权能收取一定的经济利益。[7]P190民族村寨景区产权从归属的角度来分可以划分为私有产权、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 旅游资源既包括了自然资源也包括了文化资源。然而,具体在民族村寨开发中,因利益相关者存在的多样性,其产权关系变得较为复杂。在自然资源和部分文化资源中,有些资源的所有权主体是明确的。在我国出台的相关法律条文中,规定了相关的自然与文化资源的所有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7)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的除外。” 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得知,我国对自然资源和部分文化资源的所有权主体做了详尽规定,但对于民风民俗、节庆活动、文化展演等具有鲜明少数民族文化产权的主体所有者界定却迟迟没有建立起来。虽然从道义上,一个社区的民族文化为当地社区全体居民所拥有,但由于旅游开发的复杂性,往往在开发旅游时,不仅让社区居民的利益受损,还会导致村寨旅游开发上的“公地悲剧”。从另一个角度看,旅游开发总是在特定的产权规范下才能得以顺利展开,不同的产权形式及其归属,决定了旅游发展的速度与效度。 (三)既是旅游客体又是旅游发展主体的社区 作为特殊的社区,民族旅游村寨是民族旅游发生的场所,是民族旅游得以运行的客体。随着民族村寨旅游的兴起,村寨社区及其居民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村寨社区的自然山水和民族风情是民族村寨旅游产生的重要前提。村寨社区是构成旅行者游玩、体验和感受特殊异文化的基本空间。 另一方面,民族村寨也是旅游发展的主体。客观上,旅游的发展给当地政府、旅游开发公司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受益,村寨旅游也能让游客得到与众不同的他文化体验。毋庸置疑,让民族村寨旅游社区通过旅游得到发展也是各个旅游开发部门的主要目标之一。因此,旅游的发展也是包括社区居民在内的多个利益主体的全面发展,而不是把民族旅游村寨视为“文化保留地”与“人类动物园”的翻版。论民族旅游发展模式的合理构建_旅游开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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