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转轨时期国有经济的传统退出路径的反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路径论文,国有经济论文,时期论文,传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975(2002)03—0054—05
转轨时期,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们也已经认识到原有的遍布于各个领域的国有经济与具有机制灵活、经济成本的自我约束力和经济发展的内在膨胀力较强的非国有经济相比,其效率低下且明显的缺乏竞争力,呈现出不断收缩的态势。国有经济的退出问题成为理论界讨论的焦点和实践操作中的难点。但原有的探讨多是从体制内主动退出的角度出发。使得退出行为很难发生,在此对这一退出路径必须予以反思。
一、退出与退出壁垒
产业组织理论对退出的定义是指某个企业为了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经营失败、战略性调整等原因停止作为卖方的行为并从市场撤退,退出主要有停产、产权转让、出售、倒闭等方式。退出是决定资源在产业间分配的重要因素之一,适时地退出和进入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在现实的企业运行中往往存在着一些障碍,使得即使产生退出诱因的企业也难以从原在产业退出,这些障碍构成退出壁垒。[1]退出壁垒的形成与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等是分不开的,退出壁垒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性退出壁垒。企业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如果专用性强,有其特定用途,一旦企业转产或退出,资本则很难转用或卖给生产和经销其它产品的行业或企业,这种企业进入市场所投入的成本,而当退出时不能回收的部分称为沉淀成本。企业同市场经常面临着大量的劳动安置问题,需要付出一定的费用。如工人失业的安置费,由企业支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劳动力转岗、转产的培训费用等,企业退出带来的违约成本,以及企业信用等级降低带来的融资成本提高,都可称为沉淀成本,这种沉淀成本构成企业退出市场的经济性壁垒。
(二)政治性退出壁垒。由于“市场失灵”,在一些公益事业中,仅靠市场的力量无法去完成,政府出于确定的服务目标,对一些提供公共产品的企业的退出加以限制。当退出会产生负的外部性,即使这一效应是结构调整的必要成本,但它对就业和市场产品供应量的影响,也会引起政府和社会的限制和干预。政府从稳定经济的目标出发,为了避免大量失业,削弱地方经济和出于保持社会稳定的目标,会要求企业付给失业者大量的安置费,对破产的操作过程设置多重壁垒,这些都会加大企业的退出成本。
(三)市场功能性缺陷导致的退出壁垒。由于市场体系的不发达、不完善导致的市场功能性缺陷,尤其是要素市场的不发达,致使企业退出后面临劳动力、实物资产、产权的转移等困难,从而构成退出壁垒。
(四)产业关联性退出壁垒。[2]某一项资产及业务若与厂商其他单位在市场形象、营销网络、资金融通或相互提供产品等方面存在内部的关联时,这一部分单位的退出,会使整个产业链中断,因而即使这部分业务严重萎缩或亏损,作为产业链的一个环节也难以退出。
二、传统退出路径:体制内的主动退出
传统的退出路径是一种体制内的主动退出。体制内主动退出是指国有经济的所有者代表——国家由于认识到这种所有制形式在资源配置上的低效率,尤其是在竞争领域所表现出的低效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和资源配置上的机会成本,主动地对国有经济的布局进行战略性收缩。通过拍卖、出售、并购、破产,股份化等途径,在不增加或很少增加增量的同时,对其存量采取适当的调整,从而使国有经济从竞争性领域全部或部分地退出。
从方式上讲,体制内主动退出,既可以是激进的,也可以是渐进的,具体采取哪种方式,则取决于以下几种因素:(1)制度变迁主体的认识水平。即国有经济改革的设计者和操作者的认识水平,如政府主管部门对社会制度与所有制性质二者关系的认识,对社会主义本质的理解程度;(2)市场的发育与完善程度。不仅包括商品市场,而更重要的是要素市场,如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企业家市场、产权市场等市场的完善与健全程度,正是由于地区之间在市场完善程度上的差异,造成了其在退出方式上的差异;(3)公众的可接受程度。公众对变迁前所处状况的满意程度,对变迁以前格局的依赖程度和其对变迁后的理性预期、风险的偏好;(4)在退出这一行动上涉及到的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一致性。体制内的主动退出,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国有企业经营者、国企职工之间公共选择的过程,在公共选择的过程中,当各方的目标趋于一致,利益不存在过多的冲突时,就会采取一种激进方式;而当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害冲突比较严重时则会采取渐进的方式;(5)社会经济系统的脆弱程度。当社会经济系统表现异常脆弱时,则退出更可能地采取渐进的方式,反之,则会选择激进的方式。
三、传统退出路径的公共选择
体制内的主动退出,由于其涉及到多方的利益,能否退出是公共选择的结果,这种公共选择的过程更加剧了退出的壁垒。体制内主动退出可以采取并购、破产、债转股、托管、歇业、股权转让等多种方式。在此仅以并购、破产、债转股为例对退出的公共选择过程予以分析。
(一)并购。一般而言,在外国直接投资的研究领域,把外国企业对东道国的市场进入方式分为三种:第一种被称为新建企业的进入方式;第二种被称为兼并企业的进入方式;第三种被称为收购企业的进入方式,由于兼并与收购的定义有重叠的部分,更重要的是收购可以被当作广义上的兼并行为。所以人们在研究市场进入方式时,通常习惯于将兼并与收购这两个概念合在一起使用,总称为“并购”(Merger and Ac-quisition 简称 M&A),并购这一进入方式也相应地成为一种被购并方的退出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并购的真实意义在于通过契约进行权利重组(包括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而形成新的人力资本组合(控制权集合)和新的非人力资本组合(剩余索取权集合),并购是国有企业体制内主动退出的一种重要方式。虽然从理论上讲,在我国国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最终控制权都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但实际的情况则是,国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最终控制权,在中央政府、地方各级政府以及不同的机构之间进行了分割,形成了镶嵌在行政层级制度中的产权结构及由此派生出来的企业监督机构,表现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国有企业”的格局。[3]
在上述情况下,并购这一退出方式不能发生是多种力量较量的结果,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国有企业、国企职工公共选择的过程,以下是国有企业并购行为的公共选择模型。
国有企业并购的公共选择模型
(二)破产。破产是国有经济体制内主动退出的一种重要方式。在目前国有企业实施破产机制面临着重重制度性障碍,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破产企业的职工难以安置,对社会安定造成隐患,这显然背离了政府目标,而且国有企业往往和地方政府联系甚是紧密,破产是地方政府所不能容忍的;二是企业破产银行损失过大,其自然地成为破产的阻挠者;三是由于要素市场的不完善,破产企业的财产变现较为困难,且破产企业的资产多属于沉淀成本,不易收回;四是有关破产的立法不配套、不完善。通过下述模型了解破产这一退出方式面临的公共选择:
国有企业破产的公共选择模型
(三)债转股。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为处理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准确地说是把国有企业欠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的一部分,转化成国有银行对这些企业的投资,即转化为股权。这部分不良贷款转化为股权后,银行就由债权人转化为股东,其收取的是红利而不是利息,而债权转化成的股权交由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资产管理公司可将其拥有企业的股权出售给机构投资者或其他法人,从而也成为国有经济退出的一种方式。
债权转股权这一体制内主动退出方式是从国有企业融资渠道的角度出发的,即首先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出售,然后实行债权转股权,再将股权出售,即“卖——转——卖”。之所以必须首先出售债权,是因为银行不能持有股权,这一退出方式是政府、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三方实现共赢的结果。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债转股在减缓国家直接向国有企业投资,减轻国家财政支出的同时,使政府与国企之间体现的是一种间接的经济职能关系,为政企分开,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了条件。从银行方面看,债转股可以盘活银行的不良资产,将银行的不良资产剥离出来,其中一部分实行债转股,银行的大部分不良资产就会被冲销或转换为优良的资产,这样在提高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使存量资产得到盘活的同时,也可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效益性。从企业方面看,债转股使国企减轻债务负担,债转股后债务即变成了企业的资本金,不再支付利息,银行只参与利润的分配,无疑使企业的成本下降,利润率提高,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自信心和员工的积极性,为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基础。
国有经济能否采用“债转股”的退出路径也是政府、国有银行、国有企业的公共选择的结果。
国有企业债转股的公共选择模型
以上从公共选择的角度分析债转股是一种易被各方接受的退出方式,但这一方式在具体操作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而存在着“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可能,而且能够转化为股权的只是不良资产的一部分,债能否转股问题取决于行政审批,行政垄断则不可避免地参与进来,设租和寻租难以杜绝,国有企业的注意力不是如何改善经营管理而是如何能设法获得所谓的“免费午餐”,故这一退出方式也无法达到预期的结果。
四、传统退出路径面临的壁垒分析
在转轨时期,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使国有经济体制内主动退出存在着层层壁垒,增加了体制内退出的成本。
(一)体制内主动退出与国有企业多元留存效用之间的冲突。国有企业的多元化效用,一方面是为了适应国家或地区政治性、财政性,经济性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是由于企业执行着政府赋予的职能,源于政企不分的制度安排,从而在企业和国家之间形成了一种非经济的责任关系,于是企业经营绩效的优劣往往被政策性的盈利或政策性的亏损所掩盖。因此,企业留存的多元化目标,随之伴生的往往是高退出壁垒。[4]多元化目标使得国有企业在追求自身特殊利益的同时,还必须与所有者的各种目标相符合,实现企业效用的最大化。国有企业通常被赋予一定的社会政治义务,承担了许多社会职能,如计划经济时期高就业、低工资政策,使远远超过原有资本有机构成所需的劳动力“挤”进了国有企业,形成了大量冗员,成为国企改革中棘手的问题。当没有发达的非国有经济作为退出的补偿机制吸收从国企退出的劳动力时,就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强有力的后盾,以避免出现社会不稳定问题。当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尚未进行到能够将其从国有企业内部职能转变为社会分工的相应部门或政府的职能时,国有企业就不得不继续执行这一职能,从而形成国有产权流动受阻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
(二)市场退出的决策主体错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营成果是由市场来检验的。在产权明晰的情况下,出资者具有很强的产权约束力,企业经营者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企业的退出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获得收益。但在转轨时期,由于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不明晰,企业的退出决策成为所有者缺位情况下的公共选择,参与决策的有政府、经营者、企业职工等,在现行的体制下,他们往往具有一票否决权。
由此可见,国有企业的退出决策成为在真正所有者缺位情况下的公共选择,企业是否盈利、资源配置是否达到最优不再成为其退出的决定因素,国有企业通过体制内主动退出难以发生。
(三)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改革是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尽管我们期望改革是一种帕累托改进,但现实中的改革并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在改革的过程中必然会使部分的利益集团受损,而利益受损者在不能得到有效补偿时,将成为改革的阻挠者。当改革触及到大的利益集团时,改革遇到的阻力也将增大,这将增大改革的成本甚至使改革失败。[5]我国的大部分国有企业隶属于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这种局面至今仍未改变,国有企业的退出必将触及各主管部门的既得利益,必将受到各主管部门的阻挠,而且有一些国有企业分布的格局条块分割,在国有经济退出中,还会受到来自地方政府的阻挠。在改革的过程中,随着国家权利的下放,国家和国企之间的关系被地方政府和国企的关系所取代,而且随着地方政府权力的扩大,在项目的审批上,从地方利益出发争上项目,这也是我国重复建设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国有企业的退出,是对地方政府权力的削弱,其为退出设置壁垒。原有的垄断部门,由于国企的退出,其垄断利益会受到损失,也会成为退出的反对者。为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和国有经济发展做出过巨大贡献和仍在做贡献的国有企业职工,相对于农民和非国有企业的职工来讲,其长期以来已经和国有企业形成了利益共同体,也是国有经济的既得利益集团,国有经济的收缩和退出,直接威胁着他们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国有企业退出的反对者。
国有企业体制内主动退出的公共选择
(四)市场发育滞后,市场体系不完善,特别是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转轨不同步。我国市场体系的建设与经济发展的要求不对称,产品市场的转轨先于要素市场的转轨,这种转轨的不同步性,使市场残缺不全。我国的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产权市场等要素市场的发展滞后,使得企业退出后,企业的资产和劳动力无法通过市场来进行重新配置。[6]就是在不很发达的资本市
场,由于种种限制,如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等。使得国有企业很难从竞争性领域退出,造成退出费用的增加和停止营业点的降低,提高了退出壁垒。
(五)所有制与社会制度认识上的误区。国有经济退出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是人们在所有制和社会制度之间关系认识上的误区。传统观点认为,所有制关系决定着社会制度,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占到绝对比重,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就必须坚持以国有经济为主体。把国有经济的退出看成是私有化,看作是动摇上层建筑的根基,这种认识对国有经济体制内的主动退出设置了人为壁垒。
(六)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造成进、退壁垒的一种重要的原因,行政垄断主要是指通过行政手段或具有严格等级制的行政组织来维持垄断地位,进行排他性控制,损害消费者权益,阻碍技术进步,降低资源配置效率,甚至导致经济停滞。行政垄断是对市场秩序的最大威胁,依其特有的“来头”和“背景”足以击败市场上的任何竞争对手,行政垄断的存在阻碍了要素为追求最优的配置在所有制之间的自由流动。
在转轨时期,传统的退出路径由于是一个公共选择的过程,而且在转轨时期,由于这一退出方式会触动过多的利益集团,使得这一退出方式面临层层壁垒,退出的成本增加,所以必须对这一退出路径进行反思,在保证稳定的前提下选择一种最优路径以实现同样的目标——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
转轨时期国有经济体制内主动退出面临的重重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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