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三个重要理论问题的再认识_计划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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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3842(2002)06-0054-06

由单一的公有制(主要是国有制)改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由计划经济改为市场经济,由单纯按劳分配改为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三个主要的理论支柱,也是三个主要的政策目标。它直接导源于对传统社会主义理论的反思,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但现在看来,这种反思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影响还有很大的局限性,不仅影响理论的发展,而且影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因此,对传统社会主义理论进行再反思非常重要,也非常紧迫。

一、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

长期以来我们始终认为,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这是进行各种改革的最基本的前提,也是基本原则。但无论从理论看还是从实践看,什么是公有制,什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些最基本的理论问题我们并没有真正搞清楚。

什么是公有制?《辞海》的解释是,“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占有的形式”,并进一步指出,“历史上迄今有两种公有制:原始公社所有制和社会主义所有制。后者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等形式”。这种说法代表了目前多数人的观点,也是党和国家的正式文件中通用的提法。其实这种解释并不正确。众所周知,公有制是和私有制相矛盾的一个范畴,因而这两个概念的界定应该使用同一标准或尺度。所谓私有制,通行的解释是指生产资料归私人单独占有的形式。与此相对应,公有制就应当是生产资料归一群人(既可以是全体社会成员,也可以是部分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的形式。在这里,公有制和私有制的区别仅仅在于生产资料是归个人单独占有还是归一群人共同占有,至于占有者是不是劳动者。并不是决定某种所有制是否是公有制的必要条件。我们如此界定公有制不仅适用于现代社会,而且也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以前的任何社会。比如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也有公私之别,表现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就是经济分为公营经济和私营经济。

为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我们提出公有制一般和公有制特殊一对范畴。所谓公有制一般,是指公有制的共性或普遍性,是指存在于各种社会的公有制都具有的一般本质规定;所谓公有制特殊,是指公有制的个性或特殊性,是指由一定社会历史条件决定的使各种公有制区别开来的特殊本质规定。这种特殊性不仅表现在不同社会形态有不同性质的公有制,而且表现在同一社会形态有不同的公有制,同一公有制在不同的地区和不同历史时期也有不同具体形式。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现实中存在的公有制才表现出多样性。社会主义公有制和非社会主义公有制相比较,其特殊性不在于它是由多个人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形式,而在于占有者是劳动者。由此我们引出了关于公有制的第一个不同于传统公有制理论的基本观点:社会主义必然是公有制,但公有制不等于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是一种特殊的公有制。

既然如此,那么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一种什么样的公有制呢?马克思指出,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协议来分配产品,即所谓财产公有”[1](P365)或“生产资料归社会占有”[2](P593)。马克思的这一论述,揭示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个基本特征或规定:一是所有者是劳动者;二是在占有方式上是联合占有。前者使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具有剥削性质的公有制(如资本主义国有制)区别开来;后者使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劳动者个体私有制区别开来。马克思还指出:“生产资料属于生产者只有两种方式:(1)个体占有方式,(2)集体(广义的集体,不是现在我们所说的集体所有制的‘集体’——引者注)占有方式”,但是个体占有方式“从来没有作为普遍现象而存在,并且日益为工业进步所排斥”[3](P534)只有在联合起来的个人(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才使劳动者真正获得了公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并与社会主义生产力的进步相一致。这就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观点。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马恩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基本特征的论述,对现实社会主义实践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但我们也必须承认,马恩在这里论述的是发达社会主义阶段公有制的完善形式,其客观前提是已消除了旧的分工的极为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因而这些结论对于那些还存在“旧分工”的、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的国家来说,并不具有直接现实意义。而且马克思的公有制理论,仅仅是作为一种“理论假说”勾画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大体轮廓,至于其具体形式,马克思并没有作详细的论述,而且马克思本人也不想这样做。但现实中人们并没有对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作如此理解,而是首先对其简单化,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仅仅就是生产资料归劳动者所有,然后在实践中机械套用。最先这样做的是苏联,后起的各社会主义国家又纷纷模仿。直到现在,在那些依然坚持社会主义的国家,其公有制理论虽然已有一定变化,有的还有较大发展,但总体上看,依然没有超出苏联范式的束缚。

真正理解公有制,还必须研究公有制的内在矛盾。然而在这方面,我们几乎还是空白。那么什么是公有制的内在矛盾?

如前所述,公有制的一般规定是生产资料归一群人共同所有。在这种所有制下,该公有制的任何一个个人首先是所有者,其共同占有的权利是任何个人所拥有的那一部分所有权和其他人所同时拥有的所有权共同构成的;如果每个人都没有所有权,都不是所有者,那就谈不上什么公有制。但另一方面,他们又不是所有者,因为他们作为个人所拥有的所有权只有同其他人的所有权相结合共同构成公有权时才有效,才能发挥作用;作为个人,他既没有特殊的所有权决定生产资料的使用和处置,也不能根据特殊的所有权索取总收入中的任何一个特殊份额。总之,在公有制的内部关系中,任何一个个人都既是所有者又是非所有者。他是所有者,是因为他是该群体的一员;他是非所有者,是因为他只是其中的一员。既是所有者,又是非所有者,这就是公有制中所有者的二重性。

所有者的二重性是公有制的内在矛盾,也是其基本矛盾。这个矛盾首先要外化为公有权主体和公众的矛盾。由于公有制下,任何个人都不能单独行使所有权职能,人们必须通过某种集体行动(如集体协商、投票等)来行使和实现公有权。但是,事无巨细,都要经过集体行动是极不经济的,这就需要设立一个常设机构来负责对属公有的生产资料进行配置、使用、管理及收益的分配。这个机构我们称之为公有权主体。然而这个公有权主体一旦设立,公有制的内部关系就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方面,相对于公有权主体而言,每个个人便处在与这个机构相对立的关系中,作为个人,他们不再是所有者,不再处在所有者的经济地位上履行所有者职能,而是履行其他职能;另一方面,在经济生活中,公有权主体惟一地处在所有者的地位上并行使所有者职能,与作为非所有者的公众相对立,这时,任何个人,即便他是该公有制的一员,也只有作为公有权主体的代表时他才是所有者,而其他人则只是非所有者。这样,所有者主体二重性的矛盾,就外化为公有权主体与个人的矛盾。这个外化过程,实际上是公有权的实现过程,因而也是公有制的实现过程。因此,公有制不管其性质如何,其实现形式必然表现为公有权主体所有制。

公有制的内在矛盾决定了公有制经济在现实运行中不管其规模大小,必然是一种委托经营经济,其经济效益取决于代理成本。而代理成本的高低又取决于委托代理链条的长短和制度安排是否有效。一般而言,公有制范围越大,委托代理链条越长,经济效益越低。现实中,国有制作为一种重要而普遍的形式,公有范围往往较大,一般要囊括整个社会,因而委托代理链条较长,再加上国家作为公有权主体本身所具有的局限以及制度安排上的弊端,国有经济在实际运行中很难体现出高效益,尤其是在一般竞争领域,更是如此。这就是各个国家的国有经济效益较低的根本原因。所以,我国国有经济的低效益状况与其说是由体制原因造成的,倒不如说是由制度原因造成的更合适。

二、关于计划经济

多年来人们一致认为,是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经济陷入崩溃的边缘,因此改革计划经济体制就成了我们的必然选择。现在看来,这种认识并不正确,至少是不完全正确。因为人们所说的计划经济事实上并不存在。在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计划经济。

众所周知,人们主要是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有关论述、前苏联和改革前我国的实践中来认识计划经济的。其基本的认识是:计划经济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以国家政权为资源配置主体,通过自上而下的指令性计划,组织社会生产的一种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作为生产和经营直接承担者的企业,要么成为政府的附属物,要么成为准政府组织(指承担部分政府职能),也即政企不分。现在,人们对计划经济的认识较以前有了重大改变,但主要表现在人们不再把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混为一谈,不再把计划经济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等同起来,从而为我国市场化改革目标的确立奠定了理论基础,但其他的几乎无任何变化。但笔者认为,严格讲来,计划经济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与人们通常讲的计划经济有本质区别。抛开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的关系不说,根据马克思关于计划经济的有关论述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初步实践,我认为,作为经济运行机制的计划经济,至少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第一,计划经济是建立在高度发达、高度社会化生产力基础之上的;其对应的经济形态是作为后商品经济的产品经济。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局限性不仅表现在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根本对立上,而且表现在资本主义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和由此导致的经济危机的周期性爆发进而导致的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上;马克思的再生产原理也揭示了社会化大生产的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因此,社会主义作为资本主义的替代物必然要实现国民经济的按比例协调发展,否则,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就缺乏历史根据,而要如此,就必须实行计划经济。同时,从人类发展的一般进程和计划经济体制运行的特点看,计划经济所对应的经济形态应是产品经济形态,因为从根本上讲来,计划经济排斥市场交易。

第二,计划经济的运行方式是:社会的总代表代表全社会的利益通过严格的国民经济计划在全社会范围内配置资源,组织社会生产;在这种体制下,整个社会就是一个大工厂,而各个生产单位不过是这个大工厂的一个车间。特别是从实际运行看,计划经济对所有制基础有极为严格的要求。因为,计划经济要求有—个公有权主体作为全社会的总代表充当资源配置的主体,通过各种计划把资源配置到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这种方式对产权制度最基本、最主要的要求是产权主体一元化,因为计划方式是以排除交易为前提的,因而也就谈不上以产权交易为基础而发生的交易费用及其补偿问题,因而也不允许存在多元产权主体。否则,利用计划方式配置资源就会因产权这一深层制度障碍而难以实现。而要实行产权主体一元化,至少要具备以下条件:(1)彻底消灭私有制乃至集体所有制,因为它们是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所有制基础;(2)必须把实际占有和使用资源的企业或单位置于社会的绝对控制之下,使其成为“社会”这个“巨型企业”的一个“生产车间”;(3)必须消除社会各成员间的利益差别,至少是个人利益、局部利益的实现要以整个社会利益的实现为前提,而且只有通过“社会”这只“手”才能实现。而实现这些条件最根本的措施就是建立一种囊括全社会所有成员的、惟一的所有制形式。这种所有制形式显然就是马恩所论述的,“社会所有制”,至少是与其类似。现在看来,当年马恩把“社会所有制”和计划经济必然地联系起来并不是一种“疏忽”,而是深思熟虑的结果。从这里也可以看出,虽然把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完全等同起来是错误的,但把二者完全割裂开来,以为可以完全抛开经济制度像选择一种工具那样自由选择经济体制同样是不正确的。另外,计划经济运行的另一个必要条件就是作为社会代表的公共机关本身要有极高的效率,且经济信息的传递速度快,具有极高的准确率。而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最主要的制度条件是产权主体多元化。而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所有制基础虽然不能说只有私有制,但至少私有制是最有效的。而且由于市场经济实行的是分散决策,因而其不像计划经济那样要求政府是“万能政府”,甚至只要扮演好“守夜人”的角色就可以了。当然,市场经济的这种优越性是有代价的,即它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盲目性所导致的效率损失。

很显然,计划经济不可能是和市场经济并存的经济运行体制,只能是作为市场经济的替代物而出现的,更不可能先于市场经济而存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通常讲的计划经济不过是仅仅就计划经济的形式而言的,其涵义主要是指:资源要经过国家之手,通过自上而下的指令性计划配制到资源的占用和使用单位;经济的运行或者是由政府直接组织,或者是由政府化的企业来组织。如果这就是计划经济,那么现实中的任何国家都可以实施,而且是生产力水平越低、经济规模越小、社会化水平越低的国家,就越容易建立和运行。但显然,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计划经济,而是只有计划经济形式的政府统治经济。这种体制的主要优点在于它可以迅速组织社会经济资源,在较短的时期内建立独立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实现在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其明显的缺陷是容易造成国民经济的大起大落,其幅度和频率在一般市场经济国家是罕见的,特别是其僵化和封闭的弊端往往会使整个国民经济限于长期的低效率甚至崩溃的边缘。可以这样说,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实行过真正的计划经济。另外,计划经济体制和国民经济一定程度上的计划化也是两个根本不同的范畴。前者是指一个国家经济的主体运行方式,后者是指国家管理经济的一种辅助手段。

三、关于按劳分配

改革前,我们一直认为,按劳分配既是社会主义的一个本质特征,也是个人消费品分配必须坚持的原则。改革后,人们的认识发生了变化,提出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理论,党的十五大以后又提出了把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观点和政策主张。改革后的这种变化无疑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但从理论角度看,二者并没有什么不同,因为无论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还是把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其理论依据还是过去那种认识: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必须实行按劳分配;私有制是资本主义,当然只能实行按要素分配。而这种认识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按劳分配在现实中根本无法实行。这不仅是因为现实中根本不存在实行按劳分配的条件,而且是因为长期以来一直被人们所称颂的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本身就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我们看按劳分配理论本身的缺陷。众所周知,马克思是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集中论述按劳分配原则的。结合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制度的分析和未来社会经济制度的设想,马克思的按劳分配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1.按劳分配是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分配。马克思历来认为,分配方式是由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决定的,对生产条件的占有是参与分配的前提,不占有生产条件者无权参与任何形式的分配。在资本主义社会,物质生产条件以资本的形式掌握在资本家手中,劳动者只有人身的条件,即劳动力,劳动者只有得到资本家的允许才能和生产资料结合。这种生产条件的分配状况决定了劳动者只能获得与自己的劳动力价值相等的部分,而剩余价值则被资本家无偿占有。很显然,这是以资本家为主体的分配。在社会主义社会,全部生产条件都为劳动者占有,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完全是劳动者自主自愿的事情,无需什么“中介人”的允许。这种生产条件的分配状况决定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只能按劳动者的意愿来分配,或者说就是由劳动者自己分配。因此,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分配原则首先是指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分配。

2.既然按劳分配是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分配,那么劳动成果自然都要为劳动者所享用。因此,社会所给与劳动者的报酬,就整体而言,必将与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全部劳动相当。社会以两种形式与劳动者进行劳动的等量交换:一是以直接方式,即以消费资料的形式向劳动者返还,并按劳动量(借助于劳动券)在劳动者之间分配;二是以间接形式向劳动者返还,即社会扣除部分最终也为劳动者所享受。

3.按劳分配是有计划的产品型分配。在社会主义社会,社会生产是有计划的产品型生产,使用价值是社会生产的目的,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个别劳动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这不仅使劳动时间可以成为分配的直接依据,而且分配不再借助于价值形式,而是直接分配消费资料,因而按劳分配是按照计划分配产品或使用价值。

4.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之一,是全社会唯一的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原则。客观地讲,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确实具有很强的科学性,但它作为对未来社会分配制度的一种设想,也包含不少主观臆想的因素或非科学的成分,从而使按劳分配理论本身就存在矛盾:其一,实行按劳分配从操作过程看,要准确地进行两种计算:一是计算劳动者在既定时间内所实际提供的劳动量;二是计算劳动与劳动产品之间的比例关系。但这两种计算即使是在马克思所设想的完美的社会里也是无法进行的。因为第一,在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差别不仅存在,而且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前提。那么在这些差别存在的情况下,我们无法想象社会是怎样用劳动时间直接计算劳动者所实际提供的劳动量的。相反,我们所能见到或预见到的是,即使是两个能力完全相同的人劳动相同的时间,由于劳动态度、情趣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其实际提供的劳动量也是有很大差别的。这就使劳动时间作为直接衡量劳动量的尺度失去了客观性。第二,社会生产是高度发达的社会化大生产,任何一种产品都不是单个劳动者独立劳动的结果,而是共同劳动的成果。那么这个产品中包含着多少劳动?每个劳动者的劳动在其中占有多大份额?这也是一个应当计算而无法计算的问题。既然连劳动量都无法直接计算,何谈按劳分配!其二,社会扣除部分按什么标准扣除?扣除后如何分配?从可行性上看,社会扣除部分只能采取平均分配(劳动者均等地享受某些公共福利)和按需分配(只有劳动者需要时才能享受某种公共福利,如医疗保险、灾害补偿等)相结合的形式。既然这样,合理的扣除办法是按人头等量扣除。但这会违背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个人消费品的原则。比如甲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是100小时,乙提供的是200小时,二人都扣除30小时,那么甲提供100小时的劳动只能得到相当于70小时劳动量的个人消费品,而乙平均每提供100小时的劳动却得到85小时的个人消费品。看来,坚持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个人消费品的原则,社会应当按比例扣除。但这样做的结果怎样呢?比如甲扣除30小时,乙扣除60小时,二人每提供100小时的劳动都可以得到70小时的个人消费品,等量劳动获取等量个人消费品的原则实现了。但从社会角度看,社会从甲乙二人获得的劳动量是不等的,但社会却要给予二人同等的待遇,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的原则又违背了。其三,不管社会产品如何分配,多劳动者必然要比别人实际占有更多的生产条件。在物质生产条件既定的情况下,他所多占有的,就是别人少占有的。这必然会破坏全体劳动者共同而平等地占有生产条件这一前提。既然劳动者不能平等地占有生产条件,那么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就是不合理的。

再来看实行按劳分配的条件。关于实行按劳分配的条件,马克思曾作过简单论述,比如生产力要达到相当高的程度、实行单一的社会所有制、不存在商品生产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生产力发展程度以及以此为基础建立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状况。但是恰恰是这两个条件不仅马克思本人论述得就不充分、不完全,而且人们的理解又存在简单化和片面化的倾向。那么如何认识这两个关键条件呢?

1.关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众所周知,生产力要达到相当高的程度是实行按劳分配的根本条件。这个“相当高的程度”显然不是指财富涌流的程度(这是实行按需分配的条件),但至少要达到这样的程度:生产资料相当充裕,足以达到每个社会劳动者自由使用的程度,劳动者只要想劳动,就可以劳动,不受任何因素的阻碍。如果相对于劳动者的数量而言,生产资料发生了任何程度的短缺,都将意味着一部分劳动者必然被排除在劳动过程之外(而这和马克思所说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理论相矛盾,因为劳动者一旦被排除在劳动过程之外,就意味着它的“共同占有”权力被剥夺)。那么谁该被排除?谁不该被排除?很显然,这个决定不可能由劳动者自己做出,而只能由劳动者之外的某个组织或个人做出。而这样做的前提条件是将生产资料的直接占有权和支配权从劳动者手中转移到这个组织或个人手里。这样一来,马克思所描绘的情形又出现了:劳动者除自己的劳动力之外实际上不占有任何生产条件,他不可能成为生产过程的支配者,因而就不可能以分配主体的身份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按劳分配自然也不会存在。

2.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状况。生产资料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无疑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又一个根本性依据。但公有制只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而且也不是说任何一种公有制在任何条件下都能成为实行按劳分配的必要条件。只有在生产力达到相当高的程度下,公有制只有一种形式并且是全社会唯一的所有制形式时,公有制才能成为实行按劳分配的必要条件。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商品货币关系,从而使劳动时间成为计算劳动量和分配报酬的直接依据,也使分配能够直接分配产品;劳动者才可以真正从社会获得与其劳动量相当的报酬。

可见,即使具备了各种条件,按劳分配真正实行起来也将是极为困难的,更不要说在目前,我国实行按劳分配的条件一个也不具备。首先,目前我国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生产资料严重短缺,相当多的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被排除在劳动过程之外是我国长期无法改变的一个事实;其次,公有制存在国有制、集体所有制等多种具体形式,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大量存在并且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会越来越大;再次,现在我们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各种资源要通过市场进行配置。这些都和马克思当年的论述相去甚远。这不仅使按劳分配原则难以贯彻实行,而且使分配更加复杂化。

总之,按劳分配原则本身的矛盾与条件的不具备使现实社会主义国家不可能实行按劳分配,强行为之,只能是完全违背按劳分配原则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前苏东社会主义国家和我国的实践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所以,如果我们仅仅把按劳分配理解为一种有利于劳动者的分配设想或理论并按此方向争取,还是可以的,但如果把它作为一种现实的分配原则来实践那就大错而特错了。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通过对我国改革三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反思,我们完全可以得出和近几年来甚至20年来完全不同的改革思路。

1.首先必须重新确定改革的性质和任务。如前所述,20年来我们一直把改革定性为体制改革,但事实上,我国的改革决不仅限于体制方面,甚至主要的就不是体制,而是以所有制改革为基础和核心的综合性改革,体制改革只是其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即使是体制改革,也不是改革计划经济体制,而是改革以政府统治为特征的统治经济体制。由此所决定,国有企业改革虽然可以是重要内容,但不应当成为改革的中心环节,而且改革的原则也不是在维持既有国有经济规模的前提下搞什么体制创新和转换经营机制,而是在正确确定国有经济的地位、作用的前提下,进行根本性的产业结构和组织结构的战略性重组,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大规模退出一般经营领域,从根本上改变国有经济左右整个国民经济的局面,使各种非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唱主角。此外还要积极探索国有制的新形式,实现国有制本身的制度创新。有必要强调的是:既然社会主义必然是公有制,公有制不一定就是社会主义,那么国有制虽然可以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但也不能把国有制和社会主义直接等同起来;国有经济的削弱不等于社会主义的削弱,国有企业的灭亡更不等于社会主义的灭亡。因此,在国有经济的改革问题上,我们应该进一步解放思想,迈出更大的步伐。

2.在体制改革方面,应从根本上改变政府统治经济的状况,大幅度降低政府的经济职能,使政府从经济主体的角色上解放出来,使其专职“政事”。

3.在分配制度改革方面,首先应从理论上既要对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分配理论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也要对西方经济理论进行科学研究,尤其是要彻底抛弃长期以来被认为是“绝对正确”而实际上是错误的空想理论,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方法,根据变化了的客观实际,研究和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包括个人消费品在内的一切经济剩余的分配原则及其具体实现形式,促进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快速发展;在实践上,应将大部分分配事务交给各经济主体和市场,如何分配、分配什么、分配多少、采取何种具体形式,应由经济主体和市场说了算(当然,这并不是说政府就不能参与任何形式的分配,实际上,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过程中,政府就是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角色),政府应主要在维护宏观经济健康发展、保障充分就业、防止分配差距过大等方面履行其应有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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