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人腐败的机会动机及其矫正_机会主义行为论文

权力人腐败的机会动机及其矫正_机会主义行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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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4)04-0022-08

      在我国,关注反腐败问题的人中,有一个公式化的说法,认为腐败即权力腐败,且由于“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阿克顿),所以,“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孟德斯鸠)。按照这种简单的逻辑,似乎腐败的发生只在于权力本身,因此,防止权力腐败的唯一绝招就是以权制权。实际上,这是对腐败发生动因及其矫治办法的片面化和简单化理解,至少也是对阿克顿和孟德斯鸠有关腐败发生和防治思想的断章取义或错误理解。为了指明误读并阐明正理,本文将首先探寻阿克顿和孟德斯鸠反腐败思想的本意,并且,为了弥补他们在理论论证上的不足,通过引进机会主义人性和“败德”行为的解释理论,对权力人腐败的动因、表现及其矫治,进行解释性的分析和建构性的论述。

      一、防止权力人腐败的法律“界限”

      如果全面认识阿克顿和孟德斯鸠的思想,就可以发现他们的真实观点是:腐败即是权力人的腐败;权力人腐败的“界限”是法律;防治腐败的基本方法是法治,以权制权是法治的重要方面。

      首先,腐败必然是掌权者的腐败,权力腐败实质上是权力人的腐败。

      阿克顿所讲的“绝对权力”实际上是人对权力的不受制约的绝对享有和行使,即“只要条件允许,每个人都喜欢得到更多的权力,并且没有任何人愿意投票赞成通过一项旨在要求个人自我克制的条例”,而且,“主张权力的理由是:在某些地方你总得需要权力来为自己增强信心、撑腰打气嘛,因为你无法避免人性的软弱给你造成的困难啊!”[1]343,342而孟德斯鸠也是很明确地说到,使用权力是“有权力的人们”,滥用权力也是“有权力的人”,即“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154由此可见,在腐败问题上,我们不能见物不见人,只注重“权力”,而忽视了“权力人”。虽然所谓的“腐败”,原指物质的一种化学运动状态,即某些事物腐朽衰败后所产生的质变,从这个意义上讲,权力腐败就是权力的腐化变质。但实际上,没有人享有和行使的“客观性”权力,不同于一般的“物质”,其自身是不会腐化变质的。如果发生了权力的腐化变质,也是“权力人”所导致的。实际上,权力也就是某人强制性影响支配他人的能力或力量,是人的强力意志的外在表现,由此也表明,权力腐败即是权力人的腐败。

      其次,判定权力人是否腐败的“界限”是法律。

      一般而言,权力掌握者不遵从法律规则或者非制度规则地使公共权力,是权力腐败的一个重要评判标准。正如美国学者约翰斯顿所说,“腐败是为了私人利益而对公共角色或公共资源的滥用,这种滥用可以根据构成一个社会的公共秩序系统的法律或社会的准则来判定”[3]。实际上,孟德斯鸠就是在论述政治自由时以法律的“界限”来界定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及其防治的。具体地说,其论述包含了以下几层意思:(1)孟德斯鸠认为,“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国家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由此可见,在法治国,人们能否自由行为的标准就是法律。(2)他据此所说“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的“界限”就是法律。这句话的意思是指,有权力的人们可以自由地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法律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权力人在法律范围内可以自由地行使权力,一旦超越法律界限就是滥用权力。(3)在他看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违法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4)人们的“品德”并不能成为防止权力滥用的“界限”。因为,在孟德斯鸠看来,“说也奇怪,就是品德本身也是需要界限的!”[2]154首先,他所谓的“品德”,即政治品德,是指爱祖国、爱法律以及爱民主政治、爱平等和爱俭朴的德性①。他所谓的“说也奇怪”,意指爱祖国、爱法律以及爱民主政治、爱平等和爱俭朴的品德,按理应该作为限制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的“界限”,权力人会道德自律,但这种政治道德却难以尽责。他的理由是,“品德本身也是需要界限的”,即政治品德要有效地发挥作用也必须法律化,由法律来确立道德的“界限”,因为,“在一个共和国里,如果要让人爱平等和俭朴的话,就应把这二者订入法律”,而“当一个社会把平等和俭朴规定在法律里的时候,平等和俭朴本身就能够大大地激起对平等和俭朴的爱”[2]42,43。(5)要限制权力的滥用和权力腐败,就要实行法治。孟德斯鸠据此进一步说,根据“事物的本性”即“它们的法”②,“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这种以权力约束权力的“政制”,就是法治国家,要求“不强迫任何人去作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作法律所许可的事”[2]154。实际上,阿克顿也是主张以法治权,要求“把绝对权力放到责任的集中营里吧!”[1]342

      由此可见,在阿克顿和孟德斯鸠看来,权力腐败实质上是权力人的腐败,要防治权力人腐败,不能依靠爱祖国、爱法律以及爱民主政治、爱平等和爱俭朴的德性本身,只能依靠法律,实施法治下以权制权的“政制”。不过,对于为什么权力人都容易违法滥用权力而走向权力腐败,孟德斯鸠却只简单地归结为“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阿克顿甚至没有说出明确的道理来。为了弥补这种理论论证的不足,下文将引进机会主义人性和“败德”行为的解释理论,对权力人腐败的动因、表现及其矫治,进行解释性的分析和建构性的论述。

      二、权力人腐败的机会主义动因

      根据机会主义人性行为分析,可以发现,权力人的腐败与权力人的机会主义,具有同质性。即是说,权力人机会主义的外在表现即是权力人腐败,权力人腐败则是本源于权力人的机会主义人性。

      在现实上,权力人机会主义的外在表现即是权力人腐败。众所周知,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往往与利益有关,是权力人为了利用公权谋取私利。即是说,权力腐败是权力人违法滥用公共权力而损公肥私和以权谋私利的行为。换一个角度讲,权力腐败行为就是权力人的机会主义“败德”行为。所谓机会主义行为,也称投机主义行为(Opportunism),是指行为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标而不择手段,特别是通过随机应变、投机取巧、算计、欺骗他人和钻空子等非规则性和无原则性手段,损人利己,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以谋取自己利益更大化的行为。在经济学者看来,机会主义行为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人们不完全如实地披露所有的信息及从事其他损人利己的行为,这一般是用虚假的或空洞的、非真实威胁或承诺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美国学者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就对机会主义作了如下界定,即“我说的投机指的是损人利己;包括那种典型的损人利己,如撒谎、偷窃和欺骗,但往往还包括其他形式”[4]77。柯武刚等人更明确地指出,机会主义即是“人们追求最大化满足的短期行为”,“它不顾及这类行为对他人的影响,也不顾及一个共同体内公认的行为规范。这种行为具有离心性的、从而有害的长期后果,它使人们的行为在长期内变得难以预见。例如,靠偷窃、赖账来满足一个人的欲望就是机会主义的行为”[5]76,77。由此看来,机会主义行为就是利己主义(无情地谋取私利)行为,即是追求最大化满足的短期行为。这种机会主义行为是与利他主义相对立的“败德”行为,也即是一种腐败行为。由此可以说,如果是权力人机会主义的行为,也就产生了权力人的腐败。

      有人认为,对于官员来说,之所以出现贪污、受贿等机会主义行为,正是由于他们手中握有权力这个客观条件的存在而造成的。实际上,这只是看到了腐败的权力外因,而忽视了腐败的人性内因。于是,也有人指出,导致腐败行为发生的不健康心理主要表现为机会主义,其典型表现就是“机不可失”、“不捞白不捞”思想诱导自己使用各种手段把所掌握的权力转化为个人资本并以权谋私。正是由于人性的不可靠,人们手中的权力才容易变成一种极其危险的东西。基于经济人假设,威廉姆森认为机会主义行为就是一种源于人类本性的损人利己行为。即是说,人是有限理性且非常自私的,只要有机会就会损人利己或“敲竹杠”,这即人类的机会主义本性;在经济生活中,人会借助不正当手段谋取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即采取机会主义行为(Opportunism Behavior)。由此可见,权力人腐败应该是内在地本源于权力人的机会主义人性。一般来说,经济人假设对人性的设定包括:第一,利己。即每一个经济人都以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第二,有限理性。即人对事物的认识由于生理和社会条件的局限性不可能作出完全理性的选择,而只能是较优;第三,损人利己。即经济人不但自私,而且只要能够利己,就会伺机去损人;第四,外部性。即一个人的一个行为会给其他人带来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好的(正外部性)也可能是坏的(负外部性)。这种经济人假设说明,利已是人之本性,每个有限理性的人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了自身利益可以不惜伺机去损人,这不仅包括一般市场经济人,也包括那些权力人。而权力人的这种利己机会主义行为就具体表现为权力滥用和腐败。这种权力腐败作为一种行为是具有完全的负外部性的,因为,权力人的私有化利益引起的损失是由人民和国家承担的,即损人利己、损公肥私和以权谋私。

      更具体地说,对权力人机会主义人性导致权力人腐败的作用机制,还可以作如下的概括和分析:权力人腐败即权力人机会主义,是源于人性矛盾—内耗的损人利己的社会现象;权力人机会主义是非正当的逐利行为;权力人机会主义会不择手段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制度规制的缺失助推了权力人机会主义的现实生成。

      1.权力人机会主义,是源于人性矛盾—内耗的损人利己的社会现象,是人性利己与利他矛盾内耗的外在表现。自私和利己只是一种人性描述,人性自私或利己性经济人即使存在,也并非机会主义的人性根源,只有与利他主义相对立的利己主义才会导致机会主义。具体地说,是利己与利他的“人性矛盾—内耗效应”,促成了机会主义的生成。因为,人性不是单面性的,而是一种多元矛盾现象,是利己性与利他性、个人性与社会性、本能与理性、兽性(生物性)与人性(人类性)之间互相排斥又互相依赖的矛盾统一体。其中,在利己性与利他性之间,会出现利他不利己、利己并利他、不利己也不利他以及利己不利他的组合关系,而利己不利他的人性矛盾,即是损人利己的人性内耗,其外在表现就是机会主义。其实,各种权力人的机会主义腐败都可以从官员的经济人(利己性)与公共人(利他性)之间的这种人性矛盾—内耗效应追寻其本原。

      2.权力人机会主义是非正当的逐利行为。在识别和评价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时,应该将人的利己本性与利己主义区别开来:利己本性是对人性的一种基本假设,它是一个中性范畴,而利己主义则是对人的心理行为的贬义描述,属于伦理学的范畴。如果人们在法律道德等规则范围内,利己并利他或利己不损他地想方设法为自己谋取更大利益,则这种心理行为就不能称之为机会主义。因此,不论从目的性、实用性、道德性、艺术性、策略性甚至先进性等各种角度,为权力人机会主义提出多么实用主义的辩护理由,都不能否定权力人机会主义在现实上必定是一种非正当的逐利行为,即损人利己的道德缺失——规则缺失行为,或者说“败德行为”。

      3.权力人机会主义会不择手段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权力人机会主义的行为方式和策略方法不尽相同,如有搭便车、投机取巧、不择手段、狡诈算计、阴谋诡计、欺骗他人、钻空子、偷懒(不作为)等无确定性的思想信仰和行为原则的权术行为或失德行为。但不论怎样,权力人机会主义的价值目的都是利己主义、不择手段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表现为行为成本外化并收益内化,即“好事”都是自己的,“坏事”都是别人的,利己不利他(即绝对自私自利、损人利己)、损公肥私(贪污受贿等官员腐败)地为自己谋利益。

      4.权力人机会主义的现实生成与社会制度环境密切相关。机会主义要从潜在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的社会存在,还要具备一定的外在制度环境。譬如,在我国,由于传统的权治政治(非法治的权力人政治)和权术文化盛行,国民规则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现代化过程中的激烈竞争和急功近利心理,道德水平的下滑,目的和结果导向的行为方式以及民主监督的不足等等因素,导致了利己与利他人性矛盾—内耗效应的激烈反应,助推着权力人机会主义的现实生成。西方制度经济学者则认为,由于人类对自身利己与利他人性矛盾—内耗效应认识上的有限理性,加之制度稀缺、外部性、合同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在制度不完善的市场化外部环境下,就极易刺激人的机会主义的心理和行为。总之,制度规制的缺失和失效推动了权力人机会主义的现实生成。

      总之,之所以说权力必然腐败,绝对的权力必然绝对的腐败,其根本原因不在权力客体,而在权力主体即权力人。基于经济人假设,可以说,权力人腐败就是权力人的机会主义“败德”行为,它根源于权力人非规则性损人利己的机会主义人性,而制度规制的缺失则助推了权力人机会主义腐败的现实生成。

      三、权力人机会主义的败德表现

      在观念和实践中,基于人的机会主义本性而生成的机会主义“败德”行为,主要表现为官场机会主义,即权力人机会主义。在人类政治社会生活中,由于权力的主导性、支配性和普遍性,决定了只要存在政治权力关系,就会有权力人机会主义产生的可能性。下面,将选择在我国影响重大的“左”右倾机会主义、代理人机会主义和权术机会主义这三类权力人腐败的机会主义表现形式,进行具体的考察和分析。

      (一)“左”右倾机会主义也是一种利益追求上的机会主义腐败

      所谓机会主义,其原意是指19世纪中叶法国的一些政党和政客在政治生活中没有固定政治见解、随意改变政治态度的现象。19世纪80年代起,马克思主义者借用这个词语,特指国际工人运动中背离无产阶级利益、主张同资产阶级实行阶级妥协的理论和实践。其后又引申为泛指各国工人运动中或共产主义政党内在思想政治路线上违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的错误倾向。其表现形式有两种:“左”倾机会主义和右倾机会主义。从利益关系上讲,“左”右倾机会主义也就是宗派主义,是局部、小团体或个人对全体利益上的机会主义,就是为了利益而放弃原则。毛泽东曾指出:“小资产阶级在组织生活上的倾向,容易表现为脱离群众的个人主义和宗派主义。这种倾向反映到党内,就造成我们前面所说的‘左’倾路线的错误的组织路线……这种倾向,不是自我牺牲地为党和人民工作,而是利用党和人民的力量并破坏党和人民的利益来达到个人和宗派的目的。”[6]这就是典型的个人或宗派利益上的机会主义。对此,毛泽东作了形象的描述:“党内有相当一部分人遇到重要关头就要动摇。这种动摇分子就是机会主义。所谓机会主义,就是这里有利就干这件事,那里有利就干那件事,没有一定的原则,没有一定的章程,没有一定的方向,他今天是这样,明天又是那样。”[7]其本质特点是:为眼前的利益而忘记根本利益,为运动的现在而牺牲运动的将来,为少数人的私利而背叛无产阶级的整体利益,为迎合资产阶级而实行阶级合作。总之,“左”右倾机会主义,不仅是认识信仰和方法策略的问题,不只是意识形态的机会主义,也还是一种利益追求上的机会主义,即是机会主义的权力人腐败。

      (二)政治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腐败存在泛滥成灾的危险

      制度经济学者提出,当人们受雇于大企业或政府组织时,“委托—代理问题”常常会屡见不鲜。柯武刚等人认为,“每当人们按他人要求行动(我们称后者为委托人)且代理人比委托人更了解运营情况(信息不对称)时,就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这时,代理人有可能按自己的利益行事并忽略委托人的利益(偷懒、机会主义行为)。这个问题在大企业和大政府中普遍存在”[5]80。政府中存在的机会主义即政治代理人机会主义。在公共行动中,“与政治权力有关的另一个关键问题是政府代理人——不论其是世袭的统治者、民选议员、部长还是被任命的政府官员——都受诱惑而按其私利行事。换言之,委托—代理问题也适用于政治组织和行政组织”[5]395,396。这种委托—代理问题就是“政治机会主义”[5]261。柯武刚等人还认为,政治代理人机会主义有泛滥成灾的危险。“政府中存在着委托—代理问题泛滥成灾的危险。政治代理人(统治者、议员、行政官员)常常追求他们自己的目标,甚至损害普通公民的利益。”[5]347所以,在任何情况下,“不受监督的代理人的机会主义和低下的创新可能性是公共生产永远无法摆脱的长期危险”[5]366。而且,“委托—代理问题呈现在集体行动的所有层面上。它往往源于有组织利益集团与政府机构之间的共谋”[5]396。其原因之一是政府中通常不存在竞争,也缺少企业中的代理人通常所要面对的那些约束。原因之二是在政治集体行动中,相对于政治行动委托人的普通公民,“代理人(官僚、政治家),作为内部人,比他们的委托人,外部公民,更了解情况。然而,与代理人—经理要受竞争约束的企业不同,在政府里,对委托—代理问题缺少这样的自动监察。这造成了更大的信息不对称,并最终为代理人机会主义造成了更大的机会”[5]395,396。而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与私人选择相比,纯共享品和共同财产配置的公共选择存在更多的难题,就是公共选择的如下复杂性,使政治领域比经济领域更容易导致机会主义[5]350-353:一是由于集体决策牵涉到较多的参与者,要达成明确的决策会比较困难;二是集体决策难以满足个人欲望的多样性;三是集体选择牵涉多边的付出和获取,人们会受诱惑而选择不付钱,靠搭便车白享受其获益,产生“败德危害”;四是个人偏好的混合不可能靠表决程序来加总,从而不可能确保个人所偏好的选择也被集体决策所选中,因此,“集体意志”不可能得到完美的表现;五是除了极小的群体外,集体选择必须靠代表来进行,这很容易造成政治权力自身的委托—代理问题;六是“在一个复杂社会中,公民若想了解全部公共选择,要承受极其高昂的信息成本。他们更情愿停留于‘理性的无知’之中。……因此,对于委托人来讲,消极无为并容忍在一定程度与己不利的集体选择往往是合算的。尽管这种理性的无知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它会助长对群体团结的侵蚀,助长不安全感和权利丧失感”[5]352,353。总之,运用政治权力会造成委托—代理问题,这就是“公民—委托人如何才能确保他们的代理人一旦被任命,真能言必信,行必果”的问题,即政治代理人机会主义问题。在柯武刚等看来,“当政治系统全都由追求其自己目标的政党组织、有组织的利益集团和谋求私利的官僚所占据时,这样的问题层出不穷”[5]352。由此看来,公共选择的复杂性,使政治领域比经济领域更容易导致机会主义的权力人腐败。

      (三)权术机会主义的败德行为逻辑

      对于权术机会主义现象,持肯定态度的人们提出了多种合理性辩护理由,如目的性、实用性、道德性、艺术性和策略性等。然而,不论怎样说,权术机会主义都是非正义的政治策略。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念,当人们机会主义地行事时,就可以说他们沦入了“败德行为”或“道德风险”。实际上,权术机会主义就是政治领域的败德行为即权力人腐败行为。这种权术机会主义的败德行为者,往往奉行利己主义人生观,以利己作为人生的唯一目的,“为了自己,可以损公、损人,可以不择手段”[8]。而且,他们还具有强烈的投机野心,为了私利丝毫不讲任何政治道德原则和政治信念气节。马基雅维里就认为,人类具有机会主义的利己本性,人们是“忘恩负义、容易变心的,是伪装者、冒牌货,是逃避危难,追逐利益的。当你对他们有好处的时候,他们是整个儿属于你的。……当需要还很遥远的时候,他们表示愿意为你流血,奉献自己的财产、性命和自己的子女,可是到了这种需要即将来临的时候,他们就背弃你了。……爱戴是靠恩义(di obligo)这条纽带维系的;然而由于人性是恶劣的(tristi),在任何时候,只要对自己有利,人们便把这条纽带一刀两断了”[9]80。正因为如此,马基雅维里强调,政治成功的背后,总是伪善与诡计,因此君主不必重视自己的诺言,不必顾忌道德的约束,欺骗是君主政治上第一等必须的事。“当遵守信义反而对自己不利的时候,或者原来使自己作出诺言的理由现在不复存在的时候,一位英明的统治者绝不能够,也不应当遵守信义。假如人们全都是善良的话,这条箴言就不合适了。但是因为人们是恶劣的,而且对你并不是守信不渝的,因此你也同样地无需对他们守信。一位君主总是不乏正当的理由为其背信弃义涂脂抹粉。关于这一点,我能够提出近代无数的实例为证,它们表明:许多和约和许多诺言由于君主们没有信义而作废和无效;而深知怎样做狐狸的人却获得最大的成功。但是君主必须深知怎样掩饰这种兽性,并且必须做一个伟大的伪装者和假好人。”[9]84总之,根据马基雅维里观念,尤其是最高权力人在政治上只应考虑有效与有害,不必考虑正当与不正当,为了达到治世的目的,可以机会主义地不择手段。按此逻辑,权力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当然可以机会主义地滥用权力和权力腐败。

      综上所述,不论是“左”右倾机会主义和代理人机会主义,还是权术机会主义,都表明,基于人的机会主义本性,为了私利的最大化,权力人必然会利用机会甚至创造机会滥用权力,作出机会主义的“败德”行为。而且,在现实中,这种权力人的机会主义腐败,会以各种形式和方式生成和表现出来。由此可以说,如果没有有效的制度规则约束,权力人必然腐败,绝对的权力人绝对会走向腐败。

      四、以多重制度设计矫治权力人腐败

      既然我们认定腐败是权力人的腐败,而非单纯权力本身的腐败,那么,要防治权力人的腐败,就不能只重物(权力)而不重人(权力人),既要强化权力的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也要矫治权力人的机会主义败德行为。这正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所强调的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即“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

      所谓“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包括用制度直接管人、用制度管事而管人以及用制度管权而管人,即是把权力人关进制度笼子里。因此,为了防止权力人的腐败,就需要以多重制度设计抑制权力人的机会主义心理,约束权力人的败德行为,矫治权力人的权力滥用。

      首先,人类需要制度就是为了抑制权力人机会主义及其权力的滥用腐败。

      由于机会主义现实生成的核心助因是制度规则的缺失和失效,而制度规则的重要理由就在于抑制权力人(以及官员权力)机会主义。所以,人类所能采取的理性态度和现实主义作法,就应该是通过制度(当然是广义的制度规则)设计和规制努力抑制机会主义包括权力人机会主义。在柯武刚等人看来,制度是由人制定的规则,它们抑制着人际交往中可能出现的任意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他们在《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一书的“中文版序言”中指出:“现在,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欧洲人能创造出现代技术文明的原因就在于他们开发并贯彻了一套人类交往的规则,它抑制了机会主义和权力滥用,这些规则被称为‘制度’。”[5]序1这种制度的重要性在于,“人类的相互交往,包括经济生活中相互交往,都依赖于某种信任。信任以一种秩序为基础。而要维护这种秩序,就要依靠各种禁止不可预见行为和机会主义的行为规则”[5]3。

      其次,要防治权力人滥用和腐败,就要健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法律制度。

      如同前述的阿克顿和孟德斯鸠以及制度经济学者所倡导的那样,在现代法治时代,人们一般都希望和相信法律与法治是抑制权力人机会主义腐败的有效制度。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都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我国,必须要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同时,还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及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等方面法律法规,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从而,使我国的政治治理模式从权力至上的“权治政治”向法律至上的“法治政治”转化,这是通过法律制度规驯权力人并抑制权力滥用腐败的首要的和基本的方法。

      再次,抑制权力人的机会主义腐败必须依赖多重制度设计③。

      我们不得不承认,正式的法律制度在控制权力人机会主义腐败上作用有限。即使在最好的情况下,“正式的宪法条款在控制公共政策中的代理人机会主义上也只能发挥有限的约束作用”[3]412。因此,国外的学者也特别强调,要通过确立道德权威、健全制度规则和增加开放性等多重制度设计,从总体上控制作为政治代理人的权力人。即是说,“抑制政治性机会主义须依赖多重设计,如对领导人的道德教育、权利分解和公民创议的全民公决一类宪法性约束、保证自由的信息流动、稽查官方领导人的惯例、选举制民主政体、对高标准公共生活的普遍承诺,以及各政区向其他政区的竞争开放”[5]404。基于西方国家的现实可能性,为了抑制政府中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即权力人的机会主义腐败)泛滥成灾的危险,柯武刚等人还强调,在可能的场合,可以“通过公司化、解除管制和私有化以减少政府的职能是很有益的。在难以做到这一点的场合,就要设法用其他手段来控制政治代理人。例如,通过宪法规则、层级控制、分解权力和定期的选举控制。然而,这样的控制并不能完全地约束政府代理人。要想更有效地增进公民—委托人的利益,在任何可能的场合,这些控制都必须有来自两个方面的补充:向其他政府的竞争开放和可公开获得的信息(新闻自由、可稽查性)”[5]347。他们据此得出的结论是,“单凭任何一种办法本身,都不足以有效抑制政府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在许多时候,为了遏制这一问题,上述的所有办法都是必需的。即使这样,有时仍可能无法保证公民幸免于政治机会主义的有害后果”[5]406。总之,“只有当各种各样的规则形成一个恰当的和谐整体时,它们才能有效地造就秩序,并抑制侵蚀可预见性和信心的任意性机会主义行为”[5]164。这些反机会主义腐败的观察分析和对策建议,虽然源于并针对西方国家的情况,但对我国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和建设廉洁政治,也无不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综上所述,由于权力人的机会主义腐败源于人性利己与利他的矛盾内耗,因此,在人类社会要根除机会主义腐败,是极其困难的。并且,由于还存在守法上的“搭便车”和违法上的“法不责众”,这也会导致“守法机会主义”的产生,使“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④也存在风险。于是,抑制或矫治权力人机会主义的制度设计,就应该综合选择法律制度、道德规范(如官德官风规范)、人格声誉、理想信仰、正义观念以及民主监督和政绩考核制度等正式和非正式制度规制,公平地协调官员所面临的公私、群己等利益关系,减少官员权力行为的不确定性机会,多重性和针对性地抑制“左”右倾机会主义、政治代理人机会主义和政治权术机会主义等权力人机会主义。不过,即便如此,人类对权力人机会主义腐败的治理也将是一场需要战胜自我本性的持久战。要打赢这场反腐持久战,在现实上,就必须坚持不懈地推进国家反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系统化、协同化与现代化。

      ①在《论法的精神》的“著者的几点说明”中,孟德斯鸠就指出,“我所谓品德,在共和国场合,就是爱祖国,也就是说,爱平等。这不是道德上的品德,也不是基督教上的品德,而是政治上的品德”。在第四章,他说,“我们可以给这种品德下一个定义,就是热爱法律和祖国”(第34页)。在第五章,他再次强调,“品德,在共和国里,是很简单的东西,就是爱共和国”(该书第41页)。

      ②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正文的开始(该书第1页)就说:“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③柯武刚等人在《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中,还从12个方面,对抑制代理人机会主义的多重制度设计,作了具体的列举和阐述(详见该书第399-406页)。

      ④参见付子堂等著《当前中国法治精神缺失现象观察》,《人民论坛》,2013年5月(中)(总第4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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