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定义研究的语言困境及其突破思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困境论文,思路论文,定义论文,语言论文,旅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旅游”是有关旅游学的任何研究都无法规避的最基本概念,学术界对它内涵的研究从未停止过。长期以来,只要提到“旅游”的概念,我们往往会追溯国外最早关于“tourism”的定义,然后按照时间顺序对一连串学术或官方的界定进行比较、归纳,这是国内旅游学研究发端于吸收国外研究成果、将“tourism”翻译为“旅游”的一个自然结果。可是无论我们如何努力,依然无法归纳出一个关于“旅游”的、恰当的“国际流行”定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现状依然困扰着国内旅游学界。 张英明从“词义”演变的角度,对“tourism”的内涵作了详细的考察。他注意到汉语的“旅游”与英语的“tourism”之间存在文化差异,认为“tourism”与“旅游”或“旅行”之间是“非等值”的,“tourism”的“汉译名应当是‘人员圆周运动’或‘人员运动事象’”,并提出“厘清它与汉语中‘旅游’概念之间深刻的文化差异,是中国旅游学界应对西方旅游理论的一大关键”[1]。 这是学术界首次从语言文化差异的角度,对“tourism”和“旅游”之间“等值”的传统认识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可惜这个“关键问题”尚未引起学术界的重视和反思。笔者认为,“旅游”和“tourism”之间的差别,不仅仅在于“词义”的差异,而且还在于汉语和英语乃至印欧语之间的思维差异。语言思维的差异,决定着不同语言社团之间对现象认知的范畴、途径以及文字表达的心理现实性等方面的不同。目前,“旅游”的定义难以达成共识的一个重要原因,恰恰就在于我们长期忽略了隐藏在概念背后的语言和思维的差异,这实际上构成了国内“旅游”定义研究中的语言困境。本文以此为出发点,针对这个问题作以探究,以期能够对“旅游”定义的讨论有所帮助。 二、汉语与印欧语社团之间认知途径的差异 世界上的语言,可谓“大同而大不同”[2],语言学界早就注意到汉语和以英语为代表的印欧语之间的差异。 语言学家徐通锵曾对汉语与印欧语之间的根本性差异作过深入的系列研究,涉及语言的基本结构,以及语言社团之间的认知途径、心理现实性、思维方式、哲学世界观等等。他认为,汉语的基本结构单位是字,其结构的核心是语义,印欧语的基本结构单位是词,其结构的核心是语法[3];汉字可以因“形”而知义,“形”意味着从空间中获得意义,印欧语则只能听“音”以知义,“音”只有在时间的“序”中才能获得意义[4]。大致说来,“汉语社团的认知途径以视觉为基础,偏重于空间”,而“印欧语社团的认知途径以听觉为基础,偏重于时间”[5]。我们知道,概念总要通过语言文字来表达,语言文字的差异必然会影响到不同语言社团对同一现象认知的范畴和途径。徐通锵的上述语言学和哲学洞见对我们理解“旅游”与“tourism”的内涵差异有着极为重要的启发性意义。 由于汉字可以因“形”而知义,导致汉语社团的认知途径偏重于空间范畴,认知过程中往往采取“空间优先”的思维;而印欧语主要是听“音”以知义,导致印欧语社团的认知途径偏重于时间范畴,认知过程往往采取“时间优先”的思维。我们知道,空间和时间的特性是不同的,空间是多维的、块状的和可逆的,而时间是一维的、线性的和不可逆的,所以汉语社团与印欧语社团之间必然存在着不同的习惯性认知途径。比如,汉语社团很容易理解“煮熟的鸭子飞了”,而在印欧语社团这句话则很难被理解。其根源就在于习惯于“时间优先”的印欧语社团首先倾向于对“结果”的认知,这是因为只有从事物运动变化的“结果”与“开始”的对比中,人们才能感知到“时间”的存在,因而在印欧语社团看来,这句话中的“煮熟的”和“飞了”都是“结果性”的,当然是不可逆的,一旦可逆则很难思维。相比之下,“空间优先”的汉语社团则首先倾向于对事物运动变化“过程”的感知,因为不同的“过程”占据着不同的空间,只有通过对不同“过程”的感知,人们才能感知到“空间”的存在,因而在汉语社团看来,这句话中的“煮熟的”和“飞了”都是“过程性”的,当然是可逆的,也就能够跨越不同“过程”的空间获得超越“结果”的言外之意。因此也可以笼统地说,印欧语社团偏重于对“结果”的认知,而汉语社团则偏重于对“过程”的认知,这是不同语言社团之间认知途径的差异造成的。 对“旅游”现象的认知,同样也存在类似的认知途径差异,它直接导致有关“旅游”的定义在内涵上的不同。 三、印欧语定义的认知途径分析 人们之所以能够认知某一类事物或现象的前提,是能够认识到该类事物与其他事物之间存在着“类”的差异。在认识和判断事物或现象的时候,人们总是自觉不自觉地使用着各种各样的范畴,通过认识事物或现象在这些范畴内的特殊性来判断它们作为某种“类”的特征,而不同的范畴或范畴的组合则构成了不同的认知途径。 所谓的“旅游”现象,可以做这样的描述:主体在某种动机的驱使之下,离开自己惯常的生活环境,到非惯常环境做短暂的停留,之后又回到自己的惯常环境。这是一个简单循环的行为过程,也就是所谓“人的圆周运动”。当选择这样的“圆周运动”的主体越来越多的时候,就会产生相应的复杂社会效应,即满足这类主体需要的社会产业和服务,以及由此带来的其他综合现象等。显然,这是一个主要由主体、时间、空间和结果4个范畴所构成的“类”现象。 众所周知,上述“圆周运动”的“类”现象在时间和空间范畴内的特殊性分别是“暂时性”和“异地性”,它们是构成这“类”现象特殊性的最基本范畴,否则就不能成为“类”的存在,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在主体和结果这两个范畴内,对其特殊性的判断却产生了分歧,尤其在印欧语研究者和汉语研究者之间。 张凌云在《国际上流行的旅游定义和概念综述》一文中列举了30种关于“旅游”的“国际流行”定义[6]87-89,除两位日本学者的定义之外,其余28种定义均属于印欧语系。笔者以这28种定义的描述为例,对它们进行了“主体描述”和“结果描述”的分类。“主体描述”是指这些定义关于上述“圆周运动”过程中主体特殊性的表述,比如关于主体的目的、趣向等,它反映定义者对主体在“圆周运动”过程中的性质判断及其与概念定义的关联程度。“结果描述”是指关于由“圆周运动”所引起的影响或后果等特征的表述,它反映定义者对“圆周运动”结果的关注程度及其与概念之间的关联程度。为便于分析,现将具体的分类情况列表如下①(表1)。 1.“主体描述”分析 上述列表显示,绝大多数印欧语定义的“主体描述”表现出明显的共性特征,即对主体性质判断的忽略,从而导致主体“类”的无限性。 直接忽略“主体描述”的定义有14种(1、5、7、11、14、16、18、19、20、24、26、28、29、30),另外还有11种定义(2、3、4、6、13、15、17、22、23、25、27),虽涉及关于主体的“目的”、“动机”或“原因”等,但这些描述均属于“无限判断”。其中,或直接阐明不排斥主体的任何原因或目的,如“休养、游览、商务、职业……特殊活动或其他目的”(3),或采用“非……之外”的“无限判断”表达方式,比如“不从事赚钱活动或获得报酬”(4、6、17、23)、“日常工作之外”(15、22、27)等,可见在定义者看来,只要主体完成行为过程,可以出于“各种目的”(19)。剩余只有3种定义(9、10、12)的“主体描述”是有限的和确定的,但其中“休闲或商务”(10)的描述是来自联合国旅行和旅游会议对“国际旅游者”的定义,真正包含对主体性质判断的定义,只有奥地利维也纳经济大学旅游研究所(9)和法国学者让·梅特森(12)的定义。 可见,忽略对主体特殊性的判断,在印欧语定义中占主导地位,并且从上表还可以看出,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趋势越来越明显。这表明,在大多数印欧语定义者看来,“主体”往往只是“圆周运动”的行为者,“主体”的特殊性并不作为他们判断该“类”现象的依据。换言之,“主体”不是大多数印欧语定义者判断该“类”现象的主要范畴。 2.“结果描述”分析 列表显示,在28种定义中,有11种不涉及“结果描述”的定义(3、10、11、12、13、15、17、19、22、23、27)。结合上述对“主体描述”的分析,不难发现其中8种定义虽不涉及“结果描述”,但其“主体描述”同样也是无限判断而不能确定的,表明此类定义判断的主要范畴是时间和空间。 在剩下包含“结果描述”的17种印欧语定义中,与“主体描述”的“无限判断”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此类定义中的“结果描述”却是具体的、有层次的和明确的。这些描述从内容上包含主体在一定时空条件下的人际交往、需求、消费,满足主体需要的各类服务、设施,以及由此产生的产业,甚至关于这些现象的学术研究。尽管这些表述有时是综合性的,比如使用“系统”(26)、“现象与关系的总和”(30)等,但并不妨碍人们对它们所表达内涵的清晰判断。可见,此类定义判断的主要范畴是时间、空间和结果。 由于人们在认识和判断事物和现象的过程中离不开一定的范畴或范畴的组合,范畴或范畴的组合就反映了人们对事物和现象的认知途径。由上述分类和分析可知,在绝大多数的印欧语定义中,占主导地位的认知范畴是时间、空间和结果,反映印欧语定义者主要的认知途径是“时间+空间”或“时间+空间+结果”。可以看出,主流印欧语定义对“主体”的判断是忽略的或模糊的,表明在大多数印欧语定义者看来,“结果”并不来自于“主体”的特殊性,只要符合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的行为,都可以视为“旅游”。 对“主体”特殊性判断的忽略或模糊,实际上是对“圆周运动”过程的忽略,因为“主体”本身的性质只能在过程表现出来。与此同时,印欧语定义对“结果”的强调也十分明显,并且呈现出越来越综合的趋势。这些都是印欧语认知社团偏重于“时间优先”认知途径的结果。 四、主体是汉语社团对“旅游”认知的核心范畴 汉语是属于“字思维”的语言,每个“字”都是一个有丰富内涵的概念,在汉语社团中都有它独立的心理现实性,“旅”和“游”也是如此。但在汉语的理解中,“旅游”一词可以理解为“以游为目的的旅”,“旅游”一词的核心是“游”。传统中国社会有丰富的“游”文化,“游”的概念早已形成稳定的心理现实性。 从字形上看,甲骨文中的“游”字与“旅”字相似,表现的是人拿着旗帜出行状态的象形,文字学家白玉峥指出,“游”字在甲骨卜辞中“均为地名”,意为“田猎之区”[7]。可见,“游”字最初是描绘商王外出狩猎的情形,并以此表示商王狩猎的地方。《诗经》的《邶风·泉水》篇和《卫风·竹竿》篇都有“驾言出游,以写我忧”的诗句,反映“游”在周代已超越贵族“田猎之所”的本意,不仅为下层人民所接受,而且其内涵也进一步深化为能够排解主体“忧虑”的一种行为,显然此时的“游”已经具备满足主体精神需要的特殊性。战国时代庄子的“逍遥游”,又将“游”的内涵上升到哲学和审美生存的层次。“越名教而任自然”的魏晋时期,“游”逐渐成为带有一定普遍性的现象,与“游”相关的合成词汇不断扩大。“旅游”一词产生于这个时代并非偶然,“游”的思想与文化逐渐成为中国传统社会不可或缺的精神寄托和思想资源。据清代《御定佩文韻府》中统计,以“游”为韵的词汇有42个之多,如“出游”、“遨游”、“漫游”、“盘游”、“畅游”、“同游”、“佚游”、“宦游”、“春游”、“浮游”、“喜游”、“天游”、“山游”、“水游”、“云游”、“梦游”、“神游”、“仙游”等等②,类似的词汇当然远不止这些。但是,无论构词如何变化,“游”的核心意义都与人们对“主体”目的的特殊性判断有密切的关系。比如“春游”就是主体在春天到郊外去踏青、游览或散心等,如果以调查、探亲或其他可能的事务性目的到郊外去,汉语社团很难将它们与“游”的概念联系起来。这表明,“游”在汉语社团中有稳定的心理现实性,而这个心理现实性正是依据主体在“游”的过程中的特殊性来判断的。 可见,在汉语社团中,对“游”的判断的关键是主体的性质。如前所述,习惯于“空间优先”的汉语社团必然偏重于对过程的判断,对“旅游”现象的认知也必然偏重于对“圆周运动”过程中主体特殊性的判断。对选择某种“圆周运动”主体的特殊性进行“类”的判断,决定了必然采取符合汉语思维习惯的“主体+时间+空间”的认知范畴和途径。显然,“主体”在汉语社团的认知中占据着核心的位置。现在“旅游”成为一门学问,需要对它进行学术定义,但无论如何定义,都无法绕过汉语社团早已形成的心理现实性去获得任何其他新的涵义。 事实上,从语言学的视野看,“汉语的非线性特征更为明显,因此有着更为明显的人类语言的共性特征”[8]。如前所述,印欧语定义的主要认知途径是“时间+空间”或“时间+空间+结果”,而时间和空间范畴属于对“量”的判断,由此所形成的定义只能构成对“量”的判断,也就是有学者所谓的“技术定义”;而结果范畴属于对“关系”的判断,由此形成的定义也就是所谓的“概念定义”[9],但这样的概念所表达的核心是对“关系”的判断。我们知道,仅仅依据“量”和“关系”的判断是不够的,几乎可以随意列举出具有同样的时间和空间特征,并产生同样结果的某“类”反例,可见在印欧语定义中,对主体特殊性判断的忽略正是对“质”的忽略。缺少了对主体的“质”的判断环节,不仅对于“空间优先”的汉语社团难以理解,而且这种定义本身就存在认知途径上的缺陷,容易陷入属性错乱的逻辑困境。因此,主体是汉语社团对上述“圆周运动”的特殊性认知和判断的核心范畴,而对这一范畴的探讨,也符合认知途径的一般逻辑。 由此可见,不是国际上关于“旅游”的概念存在“泛化”的倾向[10],而是我们在考察“旅游”内涵的时候没有考虑跨文化差异的问题;不存在“旅游”的定义是“多义的”问题[6]89,而是“tourism”的内涵本来就是如此,印欧语定义者是按照他们习惯的认知途径展开定义的。 五、构建以汉语为基础的“旅游”概念体系 在汉语中,“旅游”是人们判断由“旅游”所引起的一切综合现象的逻辑起点,而后才有“旅游者”、“旅游产品”、“旅游心理”、“旅游目的地”、“旅游业”、“旅游学”等的一系列有关于“旅游”的现象领域及其研究,这是一个由小到大的思维过程,国内学术界不断有学者指出国际上一些定义存在的逻辑矛盾[11],甚至还有学者呼吁“抛弃旅游的艾斯特定义,取缔旅游概念的核心地位”[12]。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忽视跨文化差异、简单移植国外理论成果所造成的逻辑混乱和研究者的焦虑可见一斑。 其实,正像许多学者指出的那样,国外旅游学研究“同样因为缺乏理论指导而陷于分散、凌乱的局面”[13],其基础理论研究也十分薄弱。对“旅游”内涵的诠释,较多局限于事象层面,即便从心理学的角度展开研究,也大多局限在实验心理学(推拉动机)、行为心理学(刺激反应)、认知心理学(凝视)的范式,这与西方的语言和文化传统是一致的。如果我们接受印欧语定义中“时间+空间”的认知途径,即只要作了“圆周运动”的行为过程都可以称作“旅游”的话,我们无法理解“旅游”与“商务”等事务性活动属于同类现象,无法进一步判断“旅游目的地”与“商业中心”的区别;如果我们接受印欧语定义中“时间+空间+结果”的认知途径,即接受“旅游”是一个包含人的活动、服务、产业以及复杂的综合概念的话,那么我们又无法理解“旅游者”、“旅游产品”等这样的衍生概念。 因此,与其游走于中西之间不能调和,倒不如依据汉语的文化系统,发掘传统“游”文化资源,结合中外哲学、心理学、美学研究的最新成果,构建以汉语为本、符合汉语思维习惯的概念和概念体系。需要指出的是,以汉语为本构建符合汉语思维习惯的概念和概念体系,并不意味着对国外学术研究成果的排斥,我们需要的是在介绍西方最新研究方向、研究视野和研究成果的同时,注意对其进行文化差异的甄别,尤其是基础理论研究领域。唯其如此,才能更加清楚地理解国外研究的逻辑思路,更有效地利用国外的研究成果,构建独立、成熟的学科理论体系。与此同时,用汉语定义系统来规范印欧语定义系统,目前虽不能做到,但并非不可能。问题是,如果沿着目前的一味迎合西方学术概念的路子,可能永远无法找到一个国际上真正“流行的”的定义。 以汉语为本构建符合汉语思维习惯的“旅游”概念和概念体系,并不一定会一帆风顺,这主要是由于需要研究者对主体的特殊性进行“类”的判断,需要高度地概括和抽象。尽管“旅游”一词早在魏晋时期就已出现,但汉语思维长于“A犹如B”的联想,短于“A是B”的逻辑判断[14],所以在汉语中,“旅游”只是一个普通的词汇,并没有对它进行特别的定义,正像我们所看到的,国内关于“旅游”定义研究的主要分歧正在于此。另一方面,除了抽象概括所本有的难度之外,国内关于旅游定义的讨论,还存在很多诸如定义、属性、本质的混淆等逻辑问题,这是由于长期以来国内普通逻辑学自身存在的矛盾与悖论所造成的。关于此,笔者将另著文讨论,这里不能详述。 注释: ①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不能将这28种定义的完整内容逐一列出,请参看张凌云《国际上流行的旅游定义和概念综述》。同时,为简约信息,这里省去28种定义者的外文符号和2位日本学者的定义,但序列号仍依照原文。 ②见《四库全书·子部·類書類》,卷二十六之二。“旅游”定义研究中的语言困境与突破_心理学论文
“旅游”定义研究中的语言困境与突破_心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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