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用运输车究竟应该由谁管理——请听120位农用运输车驾驶员的回答(论文文献综述)
亓晓鹏[1](2019)在《行政诉讼疑难案件裁判的理念与方法》文中提出疑难案件作为法律适用的例外状态,最能反映出何种因素决定裁判。当前国内学界大量引介了国外疑难案件理论,将疑难案件界定为法律理解和适用的疑难,并试图通过法教义学或法解释学的方法来解决疑难案件,并未重视真实司法实践中疑难案件及其裁判。理清真实司法世界中的疑难案件如何界定、如何裁判、受何种裁判理念影响,对完善立法、优化法教义学、推进司法改革有着重要意义。而探寻经验世界中的疑难案件必然需要做经验的研究。各层级法院职责不同,决定了疑难案件有不同含义。中基层法院认为的疑难案件,可能在最高法院就属于普通案件。借鉴扎根理论研究方法,对国内六省、九名中基层法院行政法官进行深度访谈研究,发现中基层行政法官自己定义的疑难案件既包括法律适用的疑难,也包括需要政策考量以及危及职业安全的案件。对法律适用疑难案件,法官运用法律思维、依托既有制度程序可以解决,此种裁判以“合法”为导向,目的是维护法律的稳定。而政策考量案件则需要通过结果导向、利益衡量等方式来解决,此种裁判是“解决问题”导向的。因信访、绩效甚至渎职风险而危及职业安全时,法官则会通过提交审委会、请示院庭领导等方式来规避或减轻风险,这种思维方式是以“结案”为导向的。中基层法官对疑难案件的认知和处理总是围绕“法律思维、政策思维、职业安全思维综合作用模型”来进行。当然,无论何种裁判思路都必须确保案件审理过程和裁判文书在形式上是符合法律规范的,法律规范在疑难案件中的作用是为判决做正当化说明。法律适用上的疑难案件是最常见的疑难案件。一种表现是行政法律规范内部冲突案件。以《土地管理法》责任条款为例,存在法律规范缺失、法律冲突、法律滞后、含义不清等问题,集中展示了法官如何解决规则滞后与冲突。研究发现,行政法官秉承以保护权利为出发点的规则主义裁判观,通过对法律做整体性解释以弥补其冲突或不完善,而不是认为无法可依而拒绝裁判。同时,此类案件中进行合理性审查的起点是不合理行政行为达至一般人难以接受的程度,即最低限度容忍原则。法律适用疑难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公法与私法冲突案件。撤销公司登记案件集中体现了公司法的不完备、公司法与其他行政法律规范的冲突。目前行政审判中存在着忽视民事解纷途径而过度延伸行政审查权力的倾向。这反映出法官对放松管制还是强化管制、行政审判有限主义还是全能主义等理念存在认识偏差。法官应采用整体性解释的方法来解决法律冲突,树立行政司法有限主义理念,明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绝非将所有争议由行政诉讼包揽化解。让行政的归行政,民事的归民事。当然,无论哪种法律疑难,法官的裁判理念均受上级法院引导、经济社会政策等外部制度环境的影响。请示案件是另一种表现形式的疑难案件。司法改革之前大量存在的“请示答复”案件反映出当时的疑难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并不具有很强的疑难性,疑难恰恰在法律之外。高级法院的请示很多时候掺杂着政策和利益的考量。最高法院一般会遵从政策问题法律化处理的思路。这看似是形式主义法治的思维,实际上也是理性选择的结果。这种选择取决于请示的议题是否会与自己的政治地位和权力相匹配,体现出最高法院的“安全裁判观”。对请示答复制度进行诉讼化改造之后,表面上高级法院不需要再将政策性难题提交最高法院,其司法积极主义的空间看似变大,但是复杂的权力配置体系下,法院相对特殊的位置,使得经典的疑难案件理论往往难有施展空间,只能寻找一种结果上实用主义的方法。下级法院认为的疑难案件在最高法院反倒成为常态。考察第二巡回法庭公布的典型案例发现,法条主义、原则裁判、结果导向等三种裁判方法在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实践中均有体现。但是,最高法院并不追求和偏向其中某一种裁判方法,而是混用各种裁判方法,这反映出最高法院实用主义的裁判理念。这种裁判观念以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为追求,背后是一种有限的司法积极主义哲学。当然,最高法院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阻碍了裁判示范功能的发挥,降低了裁判的稳定性与可预见性。通过对各个级别行政法官裁判方法与理念的初步分析可知,法官作出裁判绝不是机械适用法律的结果,而是受多因素影响的决策过程。中国行政法官的裁判虽然不能完全套用国外的态度模型、理性选择模型,但却也深受上述模型中的各项因素影响。现实的行政审判权具有多副“面孔”,现实中的行政法官并非是绝对的“经济人”,而是“现实人”。若要构建中国行政法官的决策模型,除关注法律规范、发展法解释学外,还应考虑政治、组织、受众、法官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基于上述研究,在司法改革中,法院内部应该注意减少法官对司法责任制的过度忧虑,重视法院内部组织研究,防止上级法院过度影响下级法院决策;法院对外应建立与地方党委政府的良性互动,防止对大局、发展等政策的不当解读,以确保司法改革政策在行政审判中得以贯彻落实。
石玉昌[2](2017)在《互联网经济下清水江流域生态脱贫的教育突围》文中认为清水江流域贵州、湖南两省区2013年统计贫困人口1385万人,主要集中于少数民族聚居区。贫困人口基数大,脱贫率低且返贫率高,扶贫难度大,脱贫需求迫切等问题突出。通常,贫困与资源匮乏互为因果,但清水江温润的气候和独特的自然地理条件,以及长期以来少数民族保存得十分完好的文化,使得该地区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都极为丰富。清水江流域的贫困主要表现在自然人文资源富集与经济、科技、教育水平滞后这一对矛盾当中。通过文献梳理发现,清水江流域在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经济繁荣的黄金时期。自明清以来,清水江一直都是整个流域物质流通的主要渠道。明朝时期“皇木进京”促进了当地以木材贸易为核心的经济繁荣发展。庞大的森林覆盖面积以及活立木蕴藏量,吸引了全国各地商人汇聚于此,形成了以清水江这条黄金水道为核心的“水上丝绸之路”。木材贸易自清水江中下游运往荆楚、江淮等地,木材的向外流通带动了资金流、人才流和信息流的回流格局,形成了清水江流域独具特色的多种经营并存模式。资金流通带动到了银号、银行、典当行的发展;人才汇聚一方面是形成了以区域商团为纽带的会馆、商行,另一方面,人才汇聚也促进了书院教育在清水江少数民族地区的生长和发展。多种经营并存的经济模式改变了传统社会结构,也促成了清水江文书契约的法制社会格局。1998年天然林禁伐,清水江这一林业核心经济区没有了木材贸易的支持,经济遭遇了滑铁卢。但是,在长期的木材贸易影响下,一些小商品经济和江边贸易还依然存在。到了2003年,三板溪电站投入建设并全段截流,清水江木商经济及其带动出来的附属经济全面退出历史舞台,不单核心经济体消失了,而且连流通通道也截断了,整个清水江流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变缓,临江的村落情况尤为严重,呈现出来的不单是经济的问题,社会、文化都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因两次变革,清水江流域少数民族从繁荣的经济中瞬间变得萧条,人们在这种人为的变化下显得无所适从,因此贫困程度也不断在加剧。在传统经济模式下,清水江流域受交通、信息、流通、技术等条件制约,经济水平一直处于现代经济的边缘地带,农村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非常之低。互联网经济时代到来,在互联网技术支持下,一条虚拟的流通渠道形成。线上的信息流通与线下的物流结合,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将资源转变为商品流向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清水江生态与文化多样性及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对当地经济复苏提供了资源与技术支持,也为少数民族“造血式”脱贫带来了契机。但是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出现必须要与人口、资源、文化相适应,少数民族在长期发展缓慢的经济环境下,理念、技术、思维方式、行动方式也严重滞后。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为适应新的经济模式,少数民族提出了包括经济转型教育、生态开发与保护教育、互联网应用教育等新的需求。互联网时代新的“下乡运动”带动了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也促进了一些地方企业、民族企业以及农村经济合作社的兴起,这些经济组织的运行又反推了农村、农民、农业的良性转变。农民变股民、资金变股金、资源变资本的现代性转变符合时代与地区发展规律,扩宽了农民的眼界,也促进了农民自主地进行学习,利用互联网教育资源提高个人基本素质,进而激发了农村的内生发展动力,形成具有当地特色的“造血式”脱贫模式。清水江流域扶贫成效甚微的症结所在是政府、扶贫部门没有形成少数民族内生的发展视角,扶贫过程中越俎代孢,用一种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经济植入,这种植入缺乏文化的根,缺乏人才支持的“养分”,而使得清水江流域的扶贫攻坚陷于重重围城之中。要实现清水江流域少数民族生态脱贫,须正视人口在互联网经济下的教育、技术、理念的需求,通过教育的支持,治贫先治愚,用教育生态的理念,对清水江流域少数民族实施符合时代特征、文化特征和人口特征的教育,用教育进行生态脱贫突围。通过对比分析得出了“木商经济”中的江上流通带动的经济繁荣与“互联网+”网上流通的相似性以及“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结合对清水江流域经济生态的支持。在以事实为基础,以案例分析和数据统计为参照的系统分析下,本研究从资源、文化、人口、技术的关系,论证了互联网经济下清水江流域生态脱贫的可能性,从教育需求入手探讨清水江流域内生的经济发展方向,概括出互联网经济时代的特点以及互联网对传统行业的颠覆。进一步通过案例建模,提出在互联网技术与互联网思维培养中的教育内容、路径和方法,进而构建了与少数民族教育生态相契合的新型互联网教育模式,以期能能过教育实现整个清水江流域生态脱贫的突围。本研究的创新探索在于:(1)提出了互联网支持下少数民族地区生态脱贫的研究主题和视角;(2)提出并证明了清水江流域自然人文资源富集与经济、科技水平滞后的矛盾及导致这种矛盾的根源所在;(3)使用大量数据和样本对清水江流域经济发展的生态支持进行了论证,并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得出了“造血式”脱贫面对的契机以及存在的问题;(4)提出并证明了教育生态失衡对清水江流域经济发展的人才需求的原生场和次生场,指明了互联网经济下的教育需求与教育发展目标及变革;(5)用位育理论提出了构建符合互联网时代要求和少数民族认知习惯相适应的教育模式。本研究从文化适应与教育发展的视角,对互联网经济发展下的教育需求进行系统研究,挖掘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结合对教育的影响,为民族地区生态脱贫的教育支持提供了借鉴和参考,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和应用价值。但是教育是一个系统的范畴,各级各类教育是相互递进、相互影响、平衡过渡的。教育对清水江流域生态脱贫的支持不是单一的某一级或一类教育可以实现,它是伴随经济、文化、科技、人口发展而发展的,教育既服务于这些因素,同时也被这些因素推动。本研究迫于脱贫的强烈需求,只选取了校内教育中的高等教育和校外教育中的农民教育作为分析要素,对整个教育的系统梳理还存在不足。同时,互联网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也引发了互联网教育的多向度发展,本研究对未来教育的发展的走向分析也还存在一定缺陷,期待后续研究能有所突破。
余秋莉[3](2016)在《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监督管理过失责任》文中研究指明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已连续十余年居世界之首,事故之多发、频发、恶发的严峻形势已不容忽视。仅追究事故现场人员的肇事责任收效甚微,加强追究事故背后监督管理人员的责任才是解决之道。但是,我国监督管理过失理论主要是借鉴日本的旧过失论、新过失论、新新过失论等一般过失理论主张,围绕注意能力、注意义务、因果关系等过失要素构建的责任体系,这一传统模式在解决监督管理过失行为的不法认定、监督管理过失责任主体的层级确定等难题上显得力所不逮。因此,不妨突破传统架构,在保留过失论仍具价值部分的基础上引入客观归责理论予以改造。即利用客观归责论的一系列精细的判断规则与排除规则,来解决监督管理过失的结果回避可能性、过失不法、因果关系等客观方面的问题;利用“预见可能性的结果回避义务关联性”规则、信赖原则等过失论主张来解决预见可能性的程度、预见可能性的限制等主观方面的问题。在监督管理过失责任主体的确定上,需严格区分作为与不作为。以作为形式表现的,可较容易地根据客观归责理论与过失理论判断出责任主体;但以不作为形式表现的,则需借鉴德国确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保证人说原理,先行根据修正的“因果流程支配”理论从众多不作为主体中选出具有作为义务的主体,再行解决主客观方面的归责问题。将重构后的监督管理过失追责体系用于解决道路交通事故中监督管理过失的追责问题。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主要分为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的监管者与以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监管者这两类主体。由于单位监管者仅对单位自身所属下的道路交通参与要素负有监管职责,承担的是微观的监管职能;而机关监管者对道路交通,包括各公司企业在内的整体道路交通参与要素负有监管职责,承担的是宏观的监管职能。因此,两者在监管对象、监管职责、监管性质上均有显着差异,相应的在具体的监督管理过失责任追究中也存在差异。
汪莹[4](2007)在《我国机动车登记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完整的机动车登记制度有三个构成要素:其一,基础要素,即机动车登记机关和机动车登记簿。其二,程序要素,即规范机动车登记机关以及相关人员从事与登记有关行为的程序。其三,结果要素,即机动车登记程序运行后产生的法律事实及其法律效力。这三个要素紧密关联,相互协作,才能使之正常运作。长期以来,由于历史与现实、观念与体制等原因,该制度在我国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在这种背景下,笔者从机动车登记的基本理论出发,对我国机动车登记制度的历史和现状做一个整体的描述,并结合国内车管所的工作流程及相关机动车登记法规,在全面分析机动车登记机关、登记所需资料、登记簿的本质属性和功用后对机动车登记程序作出一个基本的建构。物权是民事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作为一种绝对权、对世权,其特点决定了物权在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必须采取特定的公示方式。虽然大陆法系国家都承认登记是机动车物权的公示方式,但由于各国在法传统、法思维、法环境等方面的差异,在物权变动要件上做出或重形式或重意思的立法选择,导致登记在机动车物权变动中有不同效力。事实上,物权登记效力的选择,既与国家希望在物权交易领域体现的法律的价值有关,又与一国凭借登记制度实现其负载的功能的实力有关。结合我国实际来看,登记要件主义的物权登记立法例虽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证交易的安全,但其高昂的成本不适应目前中国的国情;登记对抗主义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合理界定登记物权对抗力的前提下同样能起到保护交易的作用,并且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等优点,故登记对抗主义更适应我国立法需要。与登记对抗主义一致,登记只有具备公信力,才能更好的保护交易安全,因此在我国应当赋予机动车物权登记以公信力。本文在参考日本法中有关登记对抗力的学说观点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登记物权所能对抗第三人范围的限制标准。我国现行立法主要存在如下问题:登记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物权登记效力不明,缺乏登记错误救济制度等。基于这些问题,本文以现实国情为出发点,从观念和立法两方面提出了相应对策。登记信息公开制度在实践操作中难以得到落实,因此区分信息公开的内容、确定信息公开的对象、规范信息公开程序是促进信息公开的重要手段。机动车物权登记虽然被确定为登记对抗主义,但在登记与占有关系上仍然不明确其效力。由于登记有公共权力的介入,因而其效力应优于占有。登记错误是程序结果异化的表现,“徒法不足以自行”,由于程序的主导者和相关当事人的影响,程序运行中不可避免的产生一些不能正确反映真实权利的各种错误结果。所以落实登记机关及相关人的责任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补救措施。
裴东波[5](2006)在《法治脚步声中的中国警察权 ——中国警察权的失范与规制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不以公安机关的内部职能划分与权限为题,而以公安机关的总体权力及与其他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相区别的职能权限为着眼点,对中国警务工作中的警察权运行失范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研究,力图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警务法治贡献一己之力。本文通过延安夫妻观看黄碟被刑拘案、广州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致死案和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的介绍和案中警察权运行的问题引出对当今社会中国警察权运行失范问题的客观论述,阐明警察权失范的概念、本质、表现和危害,强调了警察权行使和公民权利保障之间的矛盾。在此基础上,论文着力分析造成警察权运行失范的观念背景和制度背景(“全能型”公安与“控制式”管理)。而后,针对如何解决中国警察权运行失范问题,本文提出要通过立法渠道、司法渠道和权力制衡(主要是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制衡)三种方式来完成对警察权的规范、制约与监督,并列举了西方法治国家在规制警察权运行中的成功经验加以借鉴。论文把中国最后提出了以中国警务法治的理想状态作为中国警务工作的目标和判准,其中良好的程序建设,以及规范权力、保障权利和平衡利益并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是有效防止警察权运行失范的关键。
徐江善[6](2004)在《中国,车祸之痛》文中指出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中国创造了许多令人骄傲的世界第一。令人痛心的是,如今车祸也成了世界第一。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已经连续3年每年死亡人数突破10万大关,这个数字相当于一年消失一个小城镇,一月被吃掉一个近万人的军团,一天从天上掉下来一个载有300人的大型客机。如果以每一位死者直系亲属3人计,一年中有30万个家庭遭到家破人亡的灭顶之灾,一年经济损失高达33亿之多!10万个鲜活生命葬于滚滚车轮之下,碾入车轮的有多少撕心裂肺的人间惨剧!
山西省忻州地区农机安全监理所[7](2000)在《农用运输车究竟应该由谁管理——请听120位农用运输车驾驶员的回答》文中研究指明
二、农用运输车究竟应该由谁管理——请听120位农用运输车驾驶员的回答(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农用运输车究竟应该由谁管理——请听120位农用运输车驾驶员的回答(论文提纲范文)
(1)行政诉讼疑难案件裁判的理念与方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疑难案件裁判的特殊性 |
(二)疑难案件理论的作用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明确具体裁判方法 |
(二)揭示行政裁判过程 |
(三)探索行政裁判理论 |
三、研究现状 |
(一)目前研究方法 |
(二)疑难案件的概念 |
(三)疑难案件的裁判方法 |
(四)对当前研究的质疑 |
四、研究方法 |
(一)经验研究方法 |
(二)以经验研究完善教义研究 |
(三)具体研究视角 |
五、文章结构 |
第一章 疑难案件及其裁判的总体界定:基于扎根理论的探索 |
第一节 扎根理论研究方法概述 |
一、主要内容 |
二、操作流程 |
三、数据来源 |
第二节 范畴提炼与模型构建 |
一、疑难案件的内涵 |
二、审理疑难案件需要考量的因素 |
三、疑难案件审理思路 |
四、疑难案件审理思维模型 |
第三节 审理思维综合模型阐释 |
一、法律思维 |
二、政策思维 |
三、职业安全思维 |
(一)审判绩效 |
(二)外部干预 |
(三)信访压力 |
四、疑难案件裁判过程是三种思维综合作用的过程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政法律规范冲突案件的裁判:以《土地管理法》责任条款适用为例 |
第一节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一、法律规范的特点 |
二、研究思路 |
三、法律适用概况 |
第二节 规则适用存在的问题 |
一、规则冲突问题 |
(一)同时适用第七十三条与第七十六条 |
(二)同时适用第七十四条和七十六条 |
(三)同时适用第七十六条和七十七条 |
二、法律责任实现不能问题 |
(一)没收与退还的矛盾 |
(二)能否责令退还土地 |
(三)建筑物不能区分导致执行不能 |
三、处罚强度与审查强度问题 |
四、执行主体问题 |
(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二)行政机关自行实施 |
(三)裁执分离 |
五、设施农用地问题 |
六、起诉期限问题 |
第三节 规则冲突案件的裁判理念 |
一、以保护权利为出发点的规则主义裁判观 |
(一)特殊条款优于普通条款 |
(二)对冲突法的选择秉承保护相对人权利的立场 |
二、积极的合理性审查 |
三、坚守司法中立性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公私法适用冲突案件的裁判:以公司登记案件为例 |
第一节 公司登记纠纷所涉法律规范 |
一、《公司法》相关规定 |
二、审查职责规定 |
三、相关民事法律规范 |
四、具体司法解释 |
五、法律属性规定 |
第二节 实然裁判方法 |
一、撤销公司登记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
(一)本条是否均适用于三类撤销公司登记? |
(二)撤销公司登记的法律性质 |
二、“先民后行”模式基本被搁置 |
三、行政机关败诉标准不一致 |
第三节 应然裁判方法 |
一、《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适用于撤销公司设立登记 |
二、撤销公司登记是行政处罚 |
三、撤销公司变更登记应先解决基础性民事纠纷 |
四、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公司登记案件亦应先解决基础纠纷 |
(一)冒用他人身份取得公司登记的基础性争议 |
(二)基础性争议的民事诉讼解决途径 |
(三)民事诉讼途径缺乏操作性时的处理 |
第三节 公司登记案件裁判理念之争 |
一、放松管制与强化管制之争 |
二、司法全能主义与司法有限主义之争 |
三、诉讼成本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之争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请示答复类疑难案件的处理:以105件法律适用类请示答复案件为例 |
第一节 请示答复案件的疑难之处 |
一、法律冲突判定与选择 |
二、对法律解释的争论 |
三、请示答复案件不能囊括全部疑难案件 |
(一)非正常结案方式的大量出现 |
(二)有限的受案范围 |
第二节 请示的特点 |
一、寻求最高法院支持 |
(一)应对地方保护主义 |
(二)通过最高法院形成新的公共政策 |
二、政策思维过多 |
三、请示具有策略性 |
第三节 答复的规律与技术 |
一、尊重行政机关 |
(一)尊重行政活动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
(二)确保行政机关下级服从上级 |
(三)维护中央行政权威 |
二、慎重对待事实问题 |
三、保守处理竞合问题 |
(一)参照刑法与民法的思维方式 |
(二)以民法、刑法认定结果作为行政诉讼处断依据 |
四、政策问题法律化 |
(一)事实问题与政策问题法律化 |
(二)扞卫权力底线法律技术化 |
五、最高法院的“安全裁判观” |
第四节 对请示答复制度的改造 |
一、请示答复制度的诉讼化改造 |
二、上级法院影响力增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最高法院行政案件的裁判理念与方法:以二巡50则典型案例为例 |
第一节 法条主义的运用 |
一、直接援引法条 |
二、语义解释 |
三、目的解释 |
四、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审查对象之外事项直接认定为非法或者无效 |
第二节 原则裁判的运用 |
一、法律原则作为裁判背景知识 |
二、适用法律原则裁判案件 |
第三节 后果权衡的运用 |
一、结果正确、理由错误的不予改判 |
二、指正错误但不改判 |
三、适用生活常识 |
第四节 最高法院的实用主义裁判观 |
一、未遵从固定的裁判方法 |
二、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目的 |
第四节 最高法院的司法哲学 |
一、积极主义司法哲学 |
二、追求多边司法认同 |
三、最高法院裁判之不足 |
(一)有限的规则引领 |
(二)裁判尺度不一致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构建行政法官疑难案件决策模型 |
第一节 对形式主义裁判观的反思 |
一、德国学界对形式主义裁判观的反思 |
二、美国学界对形式主义裁判观的反思 |
第二节 法官“态度”对裁判的影响 |
一、态度模型的主要内容 |
二、态度模型的方法论 |
三、中国行政法官是否适用态度模型 |
第三节 裁判过程中的理性选择 |
一、理性选择模型简介 |
二、理性选择模型的方法论 |
三、中国行政法官是否适用理性选择模型 |
第四节 现实中的行政审判权与行政法官 |
一、多副面孔的审判权 |
二、作为“现实人”的法官 |
第五节 多因素模型及其变量的初步提出 |
一、法律 |
二、政治 |
三、组织 |
四、受众 |
(一)行政机关 |
(二)原告当事人 |
(三)利益集团 |
(四)专业受众 |
(五)普通公众 |
(六)法官本人与同事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互联网经济下清水江流域生态脱贫的教育突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选题缘起与研究背景 |
1.1.2 研究背景与问题 |
1.1.3 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
1.1.4 文献综述 |
1.2 研究设计 |
1.2.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2.2 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可能的创新点 |
1.2.3 核心概念界定 |
1.2.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2 滞后的经济、科技水平下脱贫的迫切需求 |
2.1 清水江流域经济曾经的辉煌和当下的衰落 |
2.1.1 历史上繁荣的“木商经济带” |
2.1.2 清水江截流后对沿岸地区的影响 |
2.1.3 低态势发展的经济、科技水平现状调查 |
2.2 清水江流域自然人文资源富集与经济、科技水平滞后的矛盾原因 |
2.2.1 生态支持机制下的教育多重流向与偏离 |
2.2.2 流动性风险与“他者”语境的离散 |
2.2.3 多重生存关系的主体回归失联 |
2.2.4 文化变迁与生态重塑失衡 |
2.3 精准扶贫机制下“造血式”脱贫的诉求 |
2.3.1 现有扶贫工作成效甚微,受困于多重围城之中 |
2.3.2 精准扶贫机制下“造血式”脱贫的诉求 |
3 生态与文化多样性对清水江流域经济发展的支持 |
3.1 以山地稻作为主要经济类型的农耕经济模式 |
3.1.1 优越的地理气候条件 |
3.1.2 庞大的自然蕴藏量和多样化的农作物基因库 |
3.1.3 与地理气候相适应的农耕文明 |
3.2 以苗、侗文化为核心的人文生态资源 |
3.2.1 从工具性上升为神性的器物 |
3.2.2 非物质文化资源 |
3.3 独特的自然与文化境遇下的清水江区域经济特点 |
3.3.1 农耕经济 |
3.3.2 旅游 |
3.3.3 大健康养生度假 |
4 互联网经济下少数民族生态脱贫的契机 |
4.1 互联网经济转型下传统社会与传统行业的颠覆与重构 |
4.1.1 形态之变:传统社会与传统行业的颠覆 |
4.1.2 路径之变:经济互联网化与传统行业的对峙反扑 |
4.1.3 创新驱动:以数字为始、经济为主的融合之道 |
4.2“有牛米”类“互联网+”经济模式为民族地区生态脱贫带来的契机 |
4.2.1 互联网“高端订制”催生“有牛米”类复古农业复苏 |
4.2.2 互联网经济下“复古农业”成就归因 |
4.2.3“复古农业”经济模式有效反推农村“三变” |
4.3“互联网+复古农业”经济模式面临的困境与限制 |
4.3.1 人才、知识困境 |
4.3.2 企业效率与民族生活难以平衡 |
4.3.3 技术、资金困境 |
5 互联网经济下传统教育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
5.1 互联网革命带动的教育变革 |
5.1.1 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新教育 |
5.1.2 互联网教育的模式分析 |
5.1.3 未来教育的走向 |
5.2 互联网经济转型对学校教育提出了挑战 |
5.2.1 办学主体多极化发展 |
5.2.2 教育投入日趋多样化 |
5.2.3 互联网技术发展对学校教育提出的挑战 |
5.3 互联网化教育为民族地区生态脱贫的人才支持带来的契机 |
5.3.1 互联网创业资源为民族地区创业、脱贫提供丰富的教育内容 |
5.3.2 劳动力转移方向回归 |
5.3.3 互联网新技术满足了传统教育手段的多样化需求 |
6 构建互联网时代新型民族教育模式,助攻清水江流域生态脱贫 |
6.1 清水江流域经济转型发展的教育需求 |
6.1.1 经济转型的教育需求 |
6.1.2 文化与资源环境的和谐共生教育需求 |
6.1.3 信息、网络应用的教育需求 |
6.2 制定清水江流域民族地区生态脱贫的“互联网+”行动计划 |
6.2.1 清水江流域“互联网+”行动计划的组织实施 |
6.2.2“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具体内容 |
6.2.3“互联网+”行动计划的评估检验 |
6.3 以高校为核心,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归农、为农”教育 |
6.3.1 搭建高校“一带一路”智力扶贫平台,加强民族地区高校服务功能 |
6.3.2 进行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宏观调控,加强民族地区“归农、为农”创业教育 |
6.3.3 优化民族地区基础教育资源配置,强化校本课程实践性 |
6.4 建构清水江流域特色“互联网+”少数民族教育模式 |
6.4.1 人格发展教学模式:用移动互联工具包引导农户熟悉移动互联网功能 |
6.4.2 信息加工学习模式:资源平台应用 |
6.4.3 社会交往教学模式:营造社区工作坊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一) |
后记(二) |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3)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监督管理过失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缘起、表现与症结 |
1.1.1 问题缘起:道路交通事故形势严峻 |
1.1.2 问题表现:事故背后的安全监管成隐患 |
1.1.3 问题症结:监督管理过失责任未落实 |
2 监督管理过失研究概况 |
2.1 域外监督管理过失研究概况 |
2.1.1 日本监督管理过失研究概况 |
2.1.2 德国监督管理过失研究概况 |
2.1.3 英美的监督管理过失研究概况 |
2.1.4 小结 |
2.2 我国大陆地区监督管理过失研究概况 |
2.2.1 理论发展阶段概述 |
2.2.2 研究领域概述 |
2.2.3 国内学者过失理论立场概述 |
2.2.4 小结 |
3 监督管理过失追责体系构建 |
3.1 监督管理过失的分析框架 |
3.1.1 客观归责改造过失不法 |
3.1.2 保证人说限定责任主体范围 |
3.2 监督管理过失的犯罪构造 |
3.2.1 客观归责 |
3.2.2 主观归责 |
3.2.3 监督管理过失责任主体确定及其刑责分配 |
4 道路交通事故中单位监管者的监督管理过失责任 |
4.1 单位监管者的监督管理过失责任依据 |
4.1.1 单位监督管理过失责任 |
4.1.2 单位负责人的监督管理过失责任 |
4.1.3 单位与单位负责人的监督管理过失责任承担 |
4.2 道路交通事故中单位监管者的监督管理过失责任的判断 |
4.2.1 单位监管者的预见可能性判断 |
4.2.2 单位监管者的危险制造行为判断 |
4.2.3 单位监管者的支配作用判断 |
4.2.4 单位监管者的定罪量刑判断 |
5 道路交通事故中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管管理过失责任 |
5.1 国家机关不宜成为监督管理过失责任主体 |
5.1.1 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之争 |
5.1.2 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域外考察 |
5.1.3 国家机关不宜作为监督管理过失责任主体 |
5.2 道路交通事故中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过失责任判断 |
5.2.1 公职人员的预见可能性判断 |
5.2.2 公职人员的危险制造行为判断 |
5.2.3 公职人员的支配作用判断 |
5.2.4 公职人员的定罪量刑判断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的科研成果 |
(4)我国机动车登记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第2章 机动车登记的法律界定与制度沿革 |
2.1 机动车登记的法律界定 |
2.1.1 机动车登记的概念和特点 |
2.1.2 机动车登记的对象及内容 |
2.2 机动车登记的功能 |
2.3 我国机动车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3章 机动车登记的程序 |
3.1 机动车登记机关 |
3.2 机动车登记程序 |
3.2.1 启动程序 |
3.2.2 审查程序 |
3.2.3 决定程序 |
3.3 机动车登记簿 |
3.3.1 登记簿的现代化 |
3.3.2 登记簿登记方式 |
第4章 机动车登记效力 |
4.1 机动车登记效力的学说分歧和我国的立法选择 |
4.2 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构成 |
4.2.1 登记对抗主义的含义 |
4.2.2 有关第三人范围的学说 |
4.2.3 具体善意第三人的范围 |
4.3 机动车登记与机动车占有的关系 |
第5章 登记错误的民事责任 |
5.1 登记错误的类型 |
5.2 登记错误的原因 |
5.3 登记错误的责任 |
5.3.1 登记错误时登记机关及相对人责任 |
5.3.2 登记错误时交通事故责任的承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法治脚步声中的中国警察权 ——中国警察权的失范与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第一部分 现状:当下中国警察权行使的不如人意之处 |
第一章 行政执法、刑事执法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
第一节 延安夫妻观看黄碟被刑拘案 |
第二节 广州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致死案 |
第三节 湖北佘祥林“杀妻”案 |
第二章 个案中的警察行为问题及相关法律问题 |
第一节 延安“黄碟案”中的警察行为 |
第二节 佘祥林“杀妻”案中的警察行为 |
第三章 警察权运行失范 |
第一节 警察权运行失范的概念与特征 |
第二节 警察权运行失范的本质 |
第三节 警察权运行失范的主要表现 |
第二部分 反思:中国警察权的观念与制度背景 |
第一章 观念背景与警察权诸特性概括的省思 |
第一节 警察权的国家性——国家权力属性、专政工具论与打击唯一 |
第二节 警察权的特殊强制性——武力强制、人身强制及滥用处置权 |
第三节 警察权的法定性——人治传统、条条框框与法制化水平较低 |
第二章 对制度大环境的省思 |
第一节 “全能型”公安的体制模式 |
第二节 “控制式”管理的体制设计 |
第三节 重要工具、重要力量与“老大”脾气 |
第四节 观念与体制转变的根本——法治警务、民主警务、服务警务 |
第三部分 对策:警察权的规范、制约与监督 |
第一章 规范警察权:立法渠道 |
第一节 政府职能转变与公安行政审批权的缩减—规范警察行政管理权 |
第二节 法制化、制度化——规范警察权的主要渠道 |
第三节 正规化、规范化——规范警察权的队伍建设措施 |
第四节 规范警察权的个案——从技术侦查权立法的阙如来看 |
第二章 制约警察权:司法渠道 |
第一节 检警关系的理顺与警察权的司法审查 |
第二节 法院更多的介入与确立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
第三节 对警察行政、刑事权力的全面司法审查 |
第三章 监督警察权:权力制衡及以权利制约权力 |
第一节 对警察权进行监督的领域及其必要性 |
第二节 警察权的监督渠道及监督机制 |
第四部分 目标:中国警务法治的理想状态 |
第一章 西方经验:现代西方法治国家对警察权的限制 |
第一节 西方国家监督警察权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西方国家司法控制警察权的具体做法 |
第三节 可资借鉴的对警察权的限制原则 |
第二章 中国问题与改革目标 |
第一节 更新观念:警察权的公益性与警察权运行的公共原则 |
第二节 更新观念:警察权的合法性与警察权运行的合法合理原则 |
第三节 制度构建:司法控制——司法中心主义 |
第四节 制度构建:人权至上主义 |
第三章 中国警务法治的理想状态 |
结论:我们的关注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 |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后 记 |
(6)中国,车祸之痛(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世界第一” |
第一章 车轮滚滚 |
生命,在瞬间凋零 |
明星权贵黄泉路 |
一天掉下一架三叉戟 |
第二章 隐患重重 |
暗访客运站 |
直击超速超载 |
悲剧,不能忘却 |
第三章 寻根溯源 |
突袭梁山 |
拼装车是块“臭豆腐” |
死神降临的时候 |
第四章 釜底抽薪 |
从源头抓起 |
土地庙与交通协管员 |
在法制的轨道上 |
跛腿的巨人不是巨人 |
再造梁山——并非结尾的话 |
四、农用运输车究竟应该由谁管理——请听120位农用运输车驾驶员的回答(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诉讼疑难案件裁判的理念与方法[D]. 亓晓鹏. 吉林大学, 2019(10)
- [2]互联网经济下清水江流域生态脱贫的教育突围[D]. 石玉昌. 西南大学, 2017(06)
- [3]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监督管理过失责任[D]. 余秋莉. 四川师范大学, 2016(02)
- [4]我国机动车登记制度研究[D]. 汪莹. 湖南大学, 2007(07)
- [5]法治脚步声中的中国警察权 ——中国警察权的失范与规制问题研究[D]. 裴东波. 吉林大学, 2006(10)
- [6]中国,车祸之痛[J]. 徐江善. 北京文学, 2004(07)
- [7]农用运输车究竟应该由谁管理——请听120位农用运输车驾驶员的回答[J]. 山西省忻州地区农机安全监理所. 农村机械化, 2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