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煤电路企业合作机制优化论文_李卫东

浅析煤电路企业合作机制优化论文_李卫东

(国家能源技术经济研究院 102211)

煤炭、电力是支撑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能源行业,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煤炭和电力市场化改革以来,围绕电煤供应、需求与运输的核心业务,煤电路企业开展了长期的合作。但由于在煤电产业链上存在着市场与计划并存、煤电供需强度大且高度分散、价格传导机制不畅、缺乏风险对冲机制、中长期合作履约执行不到位、铁路运输存在瓶颈等问题,煤电双方因电煤价格的大幅波动产生的矛盾难以有效化解,煤炭、电力行业经营情况也此消彼长、不断变化。为此,需要多方合作研究、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既需要发挥市场这只“无形的手”自发调节,又需要政府这只“有形的手”主动调控。本文简单剖析了煤电路企业合作运营现状与存在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层面提出煤电路企业中长期合作的机制、模式与配套措施等几点优化建议。

1 煤、电、路合作现状

煤炭与电力行业同属基础产业,关系国计民生;又属于产业链的上下游关系,关联度极大。2016年,我国16.5亿千瓦的发电装机约57.3%是煤电机组,燃煤发电量占全国发电量的65.2%,煤电在电力供应中占据较大比重。目前,电煤消费占煤炭消费总量50%以上,燃料成本占发电成本70%以上。铁路、水运约40%-50%的运力用于煤炭运输。2013-2015年,煤炭价格步入下行通道,煤炭行业利润不断下降,电力行业利润逐渐上升。2016年,由于国家采取多项措施去产能、调结构,煤炭价格企稳回升,煤炭行业利润恢复性增长,煤电企业利润逐步下滑。电煤价格大幅波动不仅造成煤炭、电力行业之间发展失衡,从煤炭、电力企业利润总额来看,也呈现了总体逐渐下滑的趋势。铁路运输是煤电合作过程中重要的中间环节,全国铁路电煤发运量占到货物发运量的40%左右。基于产业链的上下游关系,煤、电、路企业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特别在煤炭供应紧张时,煤炭企业给予电力企业很大支持。各企业根据产业对接情况,在不同层面、不同领域分别或者联合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合作,主要包括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合作投资经营项目、三方签订电煤中长期协议、兼并重组一体化运营等。

2 煤、电、路企业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电煤价格大幅波动造成煤炭电力企业非理性博弈

我国煤、电、路产业之间存在资源“时空”错配,“空间”上的错配在于电煤生产与消费区域逆向分布,生产、运输与消费强度很大且分布不均;“时间”上的错配在于电煤生产、运输与消费存在行业发展周期、发电峰谷、季节需求、时令影响等时间上的差异,导致供需失衡,另一方面还在于煤、电、路三大产业的市场化改革进程不同步,“市场煤”、“计划电”、“计划运”的状况还要在一定时期内存在。随着国家对电煤产运需衔接方式变革、煤价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煤电矛盾日益突出,两大行业的发展越来越不协调。2013年起,重点电煤合同转为签订3年及以上的中长期合同,煤电矛盾转为显性。

2.2 煤炭生产、运输、消费三方面存在不匹配不协调问题

煤炭的生产组织、运营管理、计划调度以及煤炭运输具有计划性、连续性和均衡性特点,能够实现煤炭产品的稳定输出。而电力生产则根据用电负荷的波动情况不断调整,对煤炭产品的需求量随时间变化,通常在迎峰度夏、冬季采暖期间需求有所增加,具有波动性、峰谷性和不稳定性特点。另外,由于我国煤炭生产和消费区域逆向分布,煤炭运输数量大距离远,铁路运输成为供需关系中关键的中间环节,在煤炭需求高峰时期,铁路运输环节存在区域性、阶段性紧张,无法有效保障电煤峰谷供应。在信息不畅、协调不顺的情况下,煤炭的生产、销售和运输无法适应并满足用户需求,就会出现压港或者供不应求的状况,降低了企业合作的顺畅程度。

2.3 煤电路企业业务合作的履约执行不到位

煤电路企业业务合作主要围绕电煤的购销、运输与供应展开。煤炭、电力企业之间虽然签订了中长期合同,但是由于没有形成各方认可的价格机制,早期的协议中只定量不定价,当市场上电煤价格波动时,双方存在分歧,导致执行困难。另外由于部分区域铁路运输存在阶段性紧张的问题,部分铁路直达重点线路在部分时段电煤的运力无法得到保障,导致合同执行困难。而合同的履约执行又缺乏法律保障,很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违约企业责任得不到追究,违约成本低,履约违约的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难以有效保障合同的严肃性和履约率,没有实现通过签订中长期合同稳定市场的目的。

2.4 煤、电、路三方合作监管分散力度不够

政府监管方面缺乏完善的奖惩、考核机制,信用体系的建设也有待完善,政府部门针对电煤合同履约违约行为的监管力度仍需加强,对企业采取约谈、考核、多部门联合惩戒等方式促进合作。同时,煤、电、路企业以及经营的业务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需要多部门联合协调监管,以把握煤电周期性波动市场规律为基础,根据煤电阶段性出现的问题,遵照市场化原则,给予行政监督和调控,进一步规范煤电市场。

3 国外煤、电、路企业合作经验借鉴

电煤供应链合作是国际通行做法,有利于稳定煤炭市场,减少煤、电企业之间的矛盾,提高煤炭资源配置效率,合作方式一般包括签订长期合同、股权合作、一体化、战略合作等,其中长期合同合作是最主要的方式之一,美国、澳大利亚等煤炭生产大国煤炭企业均主要通过签订长期合同的方式向国内外电力企业供煤,运输企业是其中重要的参与方。

3.1 长协合作是美国煤、电企业最主要的合作方式

美国煤、电产业链合作方式较为多元,长协合作、股权合作、一体化等合作方式均存在,受煤炭、电力市场特点以及政府规制等的影响,美国电煤市场交易呈现长协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辅的特点,期货交易在规避煤价波动风险等方面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长协合作是美国煤、电企业最主要的合作方式,长协交易量长期占到美国电煤交易总量的80%以上,且合同执行情况较好,即使在市场状况突变或煤炭价格快速变化阶段,合同关系完全破裂导致提前终止合同和诉讼的情况也很少,只是重新谈判活动增加,合同期限有所缩短。长协合作对于稳定美国煤炭市场、平抑煤炭价格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美国电煤长协的有效执行得益于相对稳定的市场环境、合理的定价及价格调整机制、细致的合同条款设置、自动燃料调节机制的适时使用以及完善的煤炭物流等。

美国长协电煤交易呈现明显的两阶段特征,以20世纪80年代美国电力产业放松管制为转折点,电煤合同期限由10年期以上为主逐渐转变为以3年期以内为主,1年期及以上长协电煤交易量占比由80%以上逐步缩减至50%左右。美国电煤长协期限的缩短主要源于美国电力产业放松管制、能源市场价格波动、环境保护政策从严等带来的煤电双方谈判势力的变化。近年来页岩气革命带来的天然气价格大幅下跌和环保要求的从严进一步加大了发电企业的谈判优势,电煤合同期限进一步缩短。

3.2 澳大利亚一体化运营与长协合作互为补充

澳大利亚长期占据全球最大的煤炭出口国位置,受煤炭资源赋存条件、运输条件、政府规制等因素影响,一体化与长协合作一直是澳大利亚煤电运企业合作最主要的方式,两者形成一种相互促进关系,共同促进了澳大利亚煤炭资源的高效配置。其中国内电煤需求大多通过煤电一体化(坑口电站)形式满足,而煤运一体化主要针对出口煤炭。

长协一直是澳大利亚煤炭出口最常采用的形式(新南威尔士州80%的煤炭产量通过长协出口到国外),合同期限一般在10年或以上,合同价格一般参考煤炭发运港口的价格指数(如纽卡斯尔港,BJ指数),采用FOB价格,每年或每季度协商一次,确定下一年度或下一季度的价格。澳大利亚出口长协的有效执行离不开其稳定的出口需求、国外电力企业的参股与控股、运输合同中“照付不议”条款的使用以及有效的政府监管等。

3.3 值得借鉴的经验

针对我国当前煤、电、路企业合作过程中存在的煤、电企业矛盾突出、长协履约率低等问题,美国和澳大利亚煤、电、路企业合作可为我国提供以下经验借鉴。

3.3.1 长协在稳定煤价方面作用显著

美国电煤生产与消费区域也相对分离,但得益于长协的大范围应用与有效执行,美国的煤炭资源配置效率较高,煤炭与电力企业合作情况良好,煤炭价格大部分年份保持相对平稳,未出现频繁的波动。同时,电煤价格的相对稳定带来的发电燃料成本的稳定与电力市场的平稳运行,也反过来促进了煤炭市场的平稳运行与煤价的稳定。长协在稳定煤炭价格方面作用显著,国际上主要煤炭生产国均以其作为煤电产业链合作的主要方式,可以在我国大力推行。

3.3.2. 细致完善的合同条款设置是长协有效执行的关键

长协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合同条款的设置,完善的长协条款能够保护合同各方的利益,是美国的电煤期限缩短后仍能实现煤炭企业和发电企业稳定合作的关键,特别是合理的定价和价格调整条款、细致的质量条款、重新谈判条款、违约赔偿条款和调停条款等,充分考虑了长协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而我国目前的电煤长协条款设置过于简单,且没有形成各方认可的价格机制,违约惩罚约定不明确等,导致合同违约率高,我国在长协合同条款设置上可借鉴美国经验,在合同设置中细化合同条款,增加重新谈判条款等,保护合同各方利益,提高合同的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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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煤电联动机制可促进电煤长协有效执行

美国在其电力竞价上网前曾大范围使用煤电联动机制(燃料调节机制),特别是在国际石油危机带来煤价大幅上涨时。由于各州对燃料调节机制规定了统一的调节标准,并严格界定了哪些成本项目可以自动调节,该机制及时地将煤价上涨的成本传递到下游,有效降低了煤价大幅波动对电力企业执行电煤长期合同的影响。我国虽然也有出台煤电联动的政策,但执行情况不理想,煤价波动成本没有得到及时有效传导,可借鉴美国经验,对当前的煤电联动政策进行优化,适时实施。

3.3.4 煤电企业合作需要有运力保障

运力不足是煤、电企业合作的重要制约因素,美国和澳大利亚煤、电企业的高效合作均建立在有保障的运力基础上,美国通过运输产业的市场化高效运作与充分竞争来保障煤炭运输,澳大利亚则通过一体化与“照付不议”运输条款等方式来保障煤炭运输。虽然“照付不议”运输条款在我国当前产业环境下还难以被采用,但仍可以通过加强政府的协调、提高铁路市场化运作能力与市场化服务水平等方式来消除运输环节对煤、电企业合作的制约,“照付不议”条款也可作为未来的一个重要选项。

3.3.5 多种合作方式相互促进,互为补充

美国和澳大利亚煤电产业链合作均呈现多元化特点,除长协合作外,一体化、股权合作等方式也发挥了一定作用,澳大利亚的多元化特征更为明显,一体化运营、长协合作、电企参股煤矿等合作方式相互促进,互为补充。煤电与煤运一体化运营、股权合作等减少了不同企业主体间的协调障碍、并消除了运输环节的制约,而长协则构成了煤炭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运输企业合理调度运力的基础和依据,几种合作方式共同促进煤炭市场的稳定与煤电运企业的高效合作。

4 煤炭价格形成机制剖析

煤炭作为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化工原料,长期在国民经济生产中占据重要地位。相较其它能源,煤炭价格的起伏变化对于我国经济的影响更明显。2004-2016年,煤炭价格进入市场化调节阶段后经历多次大幅涨跌,煤电行业交替出现困难局面,双方均意识到煤电行业战略合作的重要意义。2016年底,为了稳定煤炭价格,在煤炭工业协会协调组织下,煤电企业中长期协议大量签订。对煤炭价格形成机制进行研究,是煤电行业构建战略合作机制的基础,也能够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提供重要参考。

4.1 煤炭价格影响因素

在我国煤炭市场体系中,煤炭价格形成主要受供求关系、成本、产业集中度、国际煤炭价格、其他替代能源价格以及国家煤炭经济政策等6个因素影响。其中供需关系和成本是影响煤炭价格最重要的因素。供需关系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煤炭产能、煤炭净进口量、库存消费比、煤炭消费量四个方面。同时,超能力生产、违法违规生产、政策调控等因素对短期煤炭供需关系产生影响。从煤炭成本构成来看,煤炭成本主要由生产成本、物流成本以及无法抵扣的增值税构成。产业集中度、国际煤炭价格等其它因素通过作用于煤炭供需,进而对煤炭价格产生影响。

4.2 目前煤炭价格机制存在问题

4.2.1 煤炭交易体系有待完善

尽管太原、秦皇岛等区域性煤炭交易市场已经开展了煤炭期货、现货交易,但是目前煤炭长协交易方式仍以传统模式为主。如政府、行业协会牵头或企业自主组织的供需衔接会,交易对象较为单一,不利于发现最优的交易对象和价格。

4.2.2 长协合同执行周期过短

目前,长协合同普遍采取一年一签的模式,超出合同部分还可以通过月度长协补充。一年周期长协实际上相当于每年都重新进行价格谈判,不利于发挥煤炭长协稳定煤炭价格和均衡煤电双方利益的作用。

4.2.3 基价缺乏调整机制

2016年底出台535基价之际,正值煤炭行业经历长期困难局面,煤炭企业大力实施降本增效,薪酬水平普遍下调,后续人工成本将恢复性回调,同时煤矿生态环境治理、安全生产保障、“卸包袱、促转型”投入也将持续增加。电力企业成本当时是按照标杆电价测算,但竞价上网电价普遍低于标杆电价。因此,基价的制定基础会有所变化,目前缺乏明确的调整方式和制度。

4.2.4价格指数选取不够明确

长协价月度调整选取指数缺乏明确规定。目前煤炭企业选取的指数有所不同,出现了环渤海动力煤指数+CCTD秦皇岛煤炭指数、环渤海动力煤指数+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指数、环渤海动力煤指数+陕西煤炭价格指数等不同形式。由于区域煤炭市场差异,上半年山东、湖南、贵州等地出现了长协煤价短期倒挂现象。

5 煤、电、路企业合作机制优化建议

5.1长协煤炭价格形成机制优化

在剖析当前长协煤炭价格机制基础上,我们认为在构建煤炭价格形成机制过程中应着重考虑煤电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市场化调节作用,并充分利用好政府调节手段。现阶段国家适度管控下的市场化定价是较为合理的选择。目前煤电企业普遍执行的下水动力煤基准价+市场化调节模式运行良好,为进一步优化该机制,我们提出“长协基准价月度调整”优化建议。关于长协基价确定,可采用“均衡成本定价法”或“基价修正定价法”两种测算方法,铁路直达和区内长协合同因地区差异有待进一步研究,目前可参照下水煤长协优化原则执行。

5.2 加强电煤长协交易的政策引导

长协合作是国际上煤电运企业合作最为常用的方式,对于稳定煤炭市场,实现各方共赢具有重要作用,但在我国受多种因素制约其作用并未得到发挥。建议政府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与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对电煤长协交易的政策引导,对签订长期合同且履约较好的煤炭企业,可在释放煤炭先进产能、运力保障等方面予以倾斜;对长期合同电煤购买量比例高、兑现较好的电力企业,可在差别电量计划安排、电力直接交易等市场化交易的优先准入方面予以政策倾斜。

5.3 推行标准化电煤长期购销合同

合同条款设置的不完善是我国电煤长协违约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建议政府组织相关机构完善和优化当前合同条款,编制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化电煤长期购销合同,在相关企业逐步推行。合同条款设置上,可借鉴美国等国经验,细化合同中煤炭质量、数量、价格、运输方式、支付、违约等重点条款内容,优化合同煤定价及价格调整机制,引入重新谈判条款,明确违约赔偿及争端解决方式等,减少后期合同执行的成本,保障合同各方利益,从而使合同获得各方的认可,提高合同履约率。在长协数量确定中,对煤炭购销使用渠道很明确、运输有保障、数量较稳定的具体电厂,双方可直接约定,按照具体用煤电厂完成一定发电小时数的煤炭供应数量,双方执行“照付不议”条款。合同期限方面,鉴于我国当前煤、电市场结构特点和政府规制情况,建议先设置为3-5年,需求量大且相对稳定,物流环节影响小的电厂(如坑口电厂),可选择签订更长期限的长期合同。

5.4 加强对电煤长协交易的协调监管

目前我国煤、电、路企业以及经营的业务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容易因为信息不对等、企业性质等原因使相关企业在合作中产生诸多矛盾。建议政府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协调中长期合同各参与方之间出现的阶段性矛盾与问题。另外,政府应充分发挥监督者的角色,对相关企业间存在的不公平竞争、内部交易等行为进行惩罚,同时对中长期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干涉煤炭自由交易、不依法处理违约争议、拒不执行争议处理结果、恶意违约等行为进行监管,并做好记录,相关结果纳入企业的信用评价与企业考核。

5.5 加强运力保障减少运输环节制约

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煤炭运输或受益于运输企业的市场化运作,或受益于一体化运营优势与“照付不议”运输条款,运输环节对煤、电企业合作鲜有制约,而我国由于运输企业的特点,电煤产业链合作,特别是长协合作常受制于运力。建议政府协调铁路总公司,优先保障和安排合同电煤运力,特别是在电煤需求高峰期,提高铁路运力保障水平;同时全面推行煤、电、运三方合同,将运能作为煤炭长协合同的重要考虑因素,以能定量,消除运输环节对合同执行的限制。

5.6促进煤电产业链合作方式多元化

国内外经验证明,煤电联营、一体化运营、股权合作等方式在特定区域、特定条件下也是电煤资源有效配置的适用方式,对于煤、电企业长协合作具有相互促进的作用,可以共同达到稳定市场、提高合作效率的目的,建议多策并举,在推行电煤长协交易的同时,继续加大对煤电联营、一体化、参股控股等合作方式的推广力度。

5.7 继续有效执行“煤电联动”政策

通过平抑电煤价格可预防电煤价格大幅波动对煤、电企业合作产生的不利影响,但在煤价已经发生大幅波动时,煤电联动机制可以作为化解风险的有效手段,美国在其电力竞价上网前,特别是在国际石油危机带来煤价大幅上涨时曾大范围使用该机制,通过将电煤价格大幅上涨时的部分燃料成本有效向后端传递,保障了煤、电企业间的良好合作。我国虽然也有出台煤电联动政策,但执行情况不理想,燃料成本上升压力仍集中在发电企业,不能有效向后传导。建议对当前的煤电联动政策进行优化,对调节时滞、传递比例以及可传递的成本项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使燃料成本有效向电网等后端传导,如电煤价格大幅上涨时,上网电价能相应上调。

论文作者:李卫东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8年第3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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