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进程的原因_内因与外因论文

发展进程的原因_内因与外因论文

发展进程因果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因果论文,发展进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发展是一系列因果关系交互作用的复杂过程,因此,确定因果关系的某些基本方面,一直是哲学理论所追求的目标,关于某些因果问题的论争一直在持续。从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着眼,笔者认为,对于引起特定进程某种结果的多方面原因及其对于结果的确定性影响与作用,我们应该把握以下四个重要的方面。

一、产生某种结果的规范性与推进性原因

关于事物发展的不同原因,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最早概括出四种基本类型,称之为“质料因”、“形式因”、“目的因”和“动力因”。[①]他说的前三类原因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对发展变化的结果起相应的规定作用:质料规定结果的基质,形式规定结果的结构与式样,目的规定结果的作用与效应。本文将三者概括为一,称之为规范性原因。亚里士多德说的“动力因”,即他称为“引起变化者”的那类原因,其作用就是使发展变化得以发生,本文概括地称之为对发展进程起发动作用的推进性原因。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历史发展进程论,就实际上提出并区分了规范性与推进性原因的质的差异性。唯物史观认为生产力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最终决定因素,在这个决定因素中,马克思是把生产资料的性质与劳动生产力的作用区分开来的。他说:“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为首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资本家为首的社会。”[②]此即表明生产资料(主要是生产工具)的性质规定着生产关系的性质,是对生产的发展起规定作用的规范性原因。如果说这里回答的只是生产关系在社会历史发展中如何改变的问题,那末在这一过程中关于生产关系因何改变的问题,马克思的回答是: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③]这就是说,对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起发动作用的推进性原因,既包括生产资料的变化,又包括其他许多因素所引起的劳动生产能力的发展与提高。

从理论和逻辑上看,与传统因果说所指明的种种原因相区别,规范性与推进性两类原因,是根据原因所起作用的不同性质划分的。因而,它们能更确切地反映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关系,帮助人们更具体地掌握由原因到结果的内部关联性。

辩证唯物论的基本见解是认为物质及其运动就是世界的一切。任何发展变化都不外是物质的运动。发展过程所造成的结果,第一要受参与发展过程的各种物质形态的规定,第二要由一定的运动,即事物或其要素间的相互作用力来推动。从最一般的意义说,前者就是引起事物发展的规范性原因,而后者则是一定结果产生的推进性原因。

纵观现实事物的各种发展过程,可以说,引起一定结果的任何发展变化都是规范性原因与推进性原因两种影响作用的统一。在自然界是如此,社会过程的发展变化尤其是如此。一个乡镇的经济向何种产业类型发展,起规范作用的原因是这个乡镇的自然资源、交通状况、人们原有的职业技能基础等等。而起发动作用的推进性原因则是经济政策、经济环境、资金来源及人的素质与积极性等等因素的作用。

关于发展过程规范性与推进性原因的区分,对于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论与西方发展学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是很重要的。不难看到,规范性原因对于发展进程所确定的是发展规律性,即发展的基本道路与方向,它给定发展前程的基本形态,即事物在发展中如何变化以及将产生怎样的结果。而推进性原因所确定的则是发展进程各阶段与环节的动与静、进与退、快与慢之类进展的状况。对于社会经济发展进程,西方发展学所探讨的主要是发展的推进性原因。从亚当·斯密到李嘉图到现代的各种发展学,强调的是劳动分工、组织管理、资金、人才、技术等等对于经济发展的激发作用,研究的是社会经济增长的速度问题;而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经济形态发展论则不同,它既关注社会经济发展的各种推进性原因,同时又把主要的注意力集中在社会经济发展规范性原因的研究上,从而指出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和一种制度取代另一种制度的承续必然性。所谓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状况与要求,这个所谓“一定要适合”,即集中地表现了生产资料作为社会历史变迁的规范性原因对于生产关系,包括生产组织形式发展变化的规定性与决定性。掌握因果关系中的规范性原因,对于预见发展的未来,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现实的意义。

二、造成一定结果的决定性与非决定性原因

对于发展进程及其结果的产生,什么是决定性的原因?这是理论界曾有过争论而又一直未能获得满意解答的问题。当前国内外的发展问题研究,实际上都在试图找到对于社会经济发展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唯物主义决定论的基本宗旨就是承认原因对其结果的决定性作用。否定决定性原因的存在实际上也就否定了决定论和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律性,以及人的目的计划性活动实现的可能性。

所谓决定性作用,从逻辑上看,就是成为某种变化结果发展的充足条件的那一类影响与作用。比如长期以来中国广大农村的经济发展处于一种沉睡的状态;而当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一经实施,许多地方的乡镇经济即获得了迅猛的发展。在这里,新的经济政策,就是乡镇企业经济获得发展的一个充足条件,即引起相应地区乡镇经济腾飞的一个决定性原因。

概要言之,关于决定性原因,必须把握很重要的两点:第一,引起事物发展的某一原因是决定性的还是非决定性的应视条件而确定。而某一原因作为其结果发生的充分条件只是以一定的既有条件为前提才是充分的,因而,任何决定性原因只是在一定条件下才具有决定的性质。第二,产生任何一种结果的决定性原因,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实际上是由参与过程的一切因素所形成的综合性原因,而不是某个单一的原因。换言之,决定性原因作为某一变化结果发生的充足条件,只能是与变化过程相关的一切方面要素的总和,而不可能只是某个单方面因素的作用。所谓一果多因,就是指每一结果都是由多种原因决定的,其因之多,是概括了一切相互联系和影响作用在内的。

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中曾清楚地说明过决定性原因的条件性与综合性。当谈到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归根到底是历史发展过程的决定性因素时,恩格斯特别强调地指出:“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④]这就是说,认为历史过程的决定性因素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是有条件的,是在确认其他决定性因素的存在这个条件下才能成立的。在分析德国的勃兰登堡之所以成为北部许多小邦中的一个强国时,恩格斯说:“恐怕只有书呆子才会断定”“这只是由经济的必然性所决定,而不是也由其他因素所决定……。”[⑤]恩格斯对这一问题的具体分析表明,决定性因素的决定性作用是各各区别的。一种因素决定发展进程及其结果这一方面的特点,而另一种因素则决定着另一方面的特点。发展进程及结果的多方面特点与性状是由多种要素所起的各别的作用决定的。可见,任何原因都能对发展过程及结果的相应方面起决定的作用,不承认这一点就不是唯物主义决定论;但任何原因又只能对发展过程及结果的相应方面起决定性作用,而不能决定其一切方面的性状与特点,不承认这一点就抹煞了因果关系的辩证法而必然导致机械论的决定论。掌握发展进程所谓决定性原因的辩证法,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负有指导责任的人们所不可缺少的一种理论认识与素养。

三、导致特定发展结果的外部与内部原因

理论界曾有一种意见认为外因对事物发展是不起决定作用的。笔者认为这种意见不对。近年我国经济发展的情况表明,易于引进和利用国外投资与技术的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明显地快于内地。这已从事实上说明,外因对事物的发展是能起一定决定性作用的。

诚然,辩证唯物论应该反对超物质的外因决定论。但这种“外因论”是指那种认为物质世界的一切是由它以外存在着的某种精神的非物质的因素所决定的理论。反对这样的理论,并非否定宇宙间各种具体事物的发展有外因的存在和这种外因在事物发展中能起一定的决定性作用。辩证唯物论认为整个物质世界的存在是绝对的无限的,而各种具体事物的存在则是相对的有限的。整个物质世界由于并无什么内外部的划分,因而也就无所谓“外部”的原因。一切发展变化都只是由其本身的内部原因所决定。但宇宙间各别的具体事物则不同,它们由于都只是整个世界的一部分而处于各别事物的相互关系中,因而便都有内外部的区别和引起其发展变化的内外因作用。这种内外因,由于都是事物或事物要素间相互关系所产生的物质作用力,因而对于事物的发展变化都会产生一定意义上的决定性影响与作用。

众所周知,毛泽东在《矛盾论》中对事物发展的内外因关系曾有相当篇幅的专段论述,但他却不曾说到外因是不起决定作用的。这显然不是一种偶然的疏忽;而是表明,在他看来外因的某种决定性影响与作用是不可否认的。他所谓“外因是变化的条件”,[⑥]“条件”就是起一定决定作用的。我们常说一切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所谓以条件为转移,即表明作为事物发展条件而存在的外因是能起一定决定作用的。

笔者认为,世间任何事物发展的特定结果都是由内外因的统一作用造成的。内因与外因仅因事物的界限而相互区别,其影响作用的决定性却不为这个界限所改变,它们对于事物发展变化的特定方面都起着相应的决定性影响与作用。发展过程的某些环节及结果的某些特征,是由内因的影响作用决定的;而另一些环节及特征,则是由外因的影响作用决定的。但不管是内因或外因,对于事物发展变化所产生的决定性作用又都是相对的和有条件的。任何内因的决定性作用都以其他内外因为条件,离开这种条件,就不能有其决定作用;同样,任何外因的决定性作用也都以其他内外因为条件,离开这种条件其决定性作用便无由产生。

自然,这样同等地承认内外因的相对性与条件性,并不是完全否定内外因对于事物发展影响作用的区别。这种区别,毛泽东曾作出过最科学的说明,即“内因是变化的根据”[⑦]是第一位的原因,而外因“则是事物发展的第二位的原因。”[⑧]所谓“根据”是指事物变化的基础或“原本”。事物的发展变化不外是在这个基础上对于这一“原本”的改变与再造,改变与再造过程所产生的结果,无论如何也只是这个“原本”的化身与变体,它总要保持其原有的某种特征与规定性。在这里,作为事物发展“根据”的内因对于发展结果中保持下来的各种特点与规定,自然便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与作用。

与内因相区别,“外因”之所以被称为“第二位”的原因,这主要是因为:

第一、事物发展的结果不是以外因而是以内因为“原本”和根据造成的,所以其质的种种基本规定性,主要由内因所产生而不由外因所产生。

第二、外因只能“通过内因而起作用”[⑨]即其作用必以内因为中介,离开内因即不能发挥其作用。换言之,它对事物发展的任何决定性作用,都是通过内因而完成的,因而同时也可视为内因的决定性作用。

第三、内因是指事物内部要素间的矛盾性,它始终存在于事物内部,时刻在发挥其作用与影响。而外因则是指事物与外部各种事物的矛盾性,由于它既随事物本身的运动又随周围各种事物的运动而改变,因而它对事物的影响作用是易变的、暂时的,不能保持始终一贯性,常会因变化不一而抵消或转移不定而减弱。这种情况使外因对事物发展及其结果的影响远远不如内因所起的作用。

内外因以上三个方面的区别告诉我们,在推进事物发展的进程中,我们应将主要的努力放在内因作用的发掘工作上,而不是相反。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有人常常把希望完全寄托于国外的因素,而忽视甚至于放弃自身的改造与振兴,结果往往弄巧成拙。从哲学方法论上看,这就是由于对发展的内外因关系没有一个正确认识的结果。

四、引起一定发展结果的主体与客体原因

社会的发展是由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外部事物相互作用的结果,它自然要同时受主客体两方面因素的影响,这就是所谓主体与客体的原因。

主客体原因与主客观原因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客观原因可说即客体方面的原因;而主观原因则不同于主体的原因,前者往往是指人的主观思想与认识,而后者则是指作为主体的人对事物发展所施加的各种影响与作用,包括认识与实践方面各种能动的活动,主要是指人的正确认识的作用以及在其指导下的积极的能动实践活动与努力。

基于这样的理解,社会领域事物的发展自然都是由主客体原因的统一作用造成的。某一特定结果的产生,主体和客体方面的原因都起了相应的决定性作用。而无论是主体或客体原因所起的作用又都是以其他主客体原因为其条件的。

但主客体原因的这种决定性作用并不是等同的,将两者相比较,主体原因的决定性影响与作用是主要的和第一位的,而客体原因的决定性作用则是位居其次与第二位的。这是因为:

第一、一切属社会事物的发展过程都是主体目的性活动展开的过程,是主体目的的现实。虽然处在预料之外的某种客体原因足以影响到事物的发展,使之偏离甚至背反主体目的的规定;但一当这种情况发生,主体便会作出新的选择,或者避开这种客体影响去达到既定的目的,或者放弃既定的计划,使原有的发展过程完全中止。因而一切社会事物的现实发展,总是人的目的的体现,通过这种目的的规定,主体便对事物的发展起着根本的决定性作用。

第二、社会领域事物的发展都受主体的操作与调控。不仅主体借以影响事物的各种工具、器械之类客体是这样,而且作为主体活动对象以及活动外部条件的各客体也无一例外。在这里,各种客体的影响与作用都需以主体为中介通过主体的活动来实现,因而它们都是由主客体合作完成的,既表现为客体的作用也体现为主体的作用。

第三、在社会事物的发展中,一般说,主体是自始至终孜孜不倦地在发挥其作用给予事物的发展以影响的,其作用是恒在的一贯的,作用的性质与方向是始终一致的。而客体的影响作用则不同。它们有时为主体所利用,有时被主体所避开;既因主体作用而改变,又因与事物的关系而改变。因而并不具有连续性、持久性和始终一贯性,与主体所起的作用不能相提并论。

由此可见,在社会事物的发展中主体原因的作用是最为重要的。所以,在把生产力中各种物的因素与人的因素加以比较时,马克思指出:“最强大的一种生产力是革命阶级本身。”[⑩]列宁说:“首要的生产力就是工人,劳动者。”(11)在把影响于战争过程的各种物的因素与人的因素加以比较时,毛泽东说:“武器是战争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决定的因素,决定的因素是人不是物。”(12)这些见解都科学地指明了社会事物发展过程中主客体原因的关系。但在对这种相互关系的认识中,人们往往根据物质决定意识的传统唯物论观点,推论出客观决定主观的结论,然后又把主观等同于主体,客观等同于客体,从而肯定在社会事物的发展中是客体原因起主要的决定性作用。这样的认识在我们适应社会现实不断更新自身观念时,是不可不特别引起注意和予以纠正的。

注释:

[①]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

[②][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08、363页。

[④][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22、478页。

[⑥][⑦][⑧][⑨]《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02、302、301、302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97页。

(11)《列宁选集》第3卷第843页。

(12)《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4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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