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作经济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业产业化论文,进程论文,地位论文,作用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业产业化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国内外市场的导向,以中介组织为核心,将分散的农户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连接起来,把农业生产纳入到社会大生产中,实现农业生产的集约化、社会化、市场化。由于农业产业自身的特性和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我国农户的小生产与大市场是割裂的,农业生产的自给自足的成份占较大比重,农民对市场是既爱又怕。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必须面对市场,为市场生产农产品。因此在农户与市场中间必须有一个中介组织,一头连着国内外市场,一头连着千家万户,既代表农户实现农业生产者的利益,使之获得一个平均利润,又要实现自身的价值,使自己成为具有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的组织。目前我国的中介组织有多种,概括起来有三:一是贸易、加工企业;二是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等;三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三种组织形式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各有利弊,发展有先有后。从我国资源禀赋和生产方式来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将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合作经济在农业产业化中体现强大的生命力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既是有法人地位的生产企业或经营组织,又是劳动群众组成的服务性社团组织。它作为经济组织和企业,以生产合作、消费合作和信用合作等形式,或者能减轻中间剥削,缓和劳动者生活困难;或者与大资本抗衡,共同集资经营、凑集较多的资本、扩大生产规模以求生存;或者在保存原有小生产经营单位的条件下,利用组织起来的力量,在技术设备上谋求改进、融通资金、共同批购原材料,搞集中运销等,以克服小生产者的某些不利因素。合作经济作为群众性的社团组织,在集中力量从事商业、生产经营和教育福利等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因此,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将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发达国家,合作经济对农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1984年,前联邦德国农村地区的各种合作社共有6570个,社员为360万人, 当年全国农业购销总额中50%以上是通过合作社来实现的,达474亿马克。 美国的供应和销售合作社在1983年共有5989个,社员近500万人, 它供应的农用物资净额达159.4亿美元,占当年全国农用物资供应总额的20 %;销售的农产品净额为493.4亿美元, 占当年全国农产品销售总额的31%。美国的信贷合作社在农村也有较大的势力,1983年,它向农户提供贷款279.4亿美元,占当年向农业提供贷款总额的44%。法国在1984 年有农业流通领域合作社4040个,营业额2186亿法郎,几乎和农业最终产值相等。丹麦的经济发展和合作社经济的发展紧密相连。80年代,丹麦各类农业合作社在全国各类市场上所占的百分比,在肥料供应量中占43%,在种子生产量中占45%,在饲料供应量中占50%,在蛋品销售量中占59%,在肉牛屠宰头数中占60%,在乳品销售量中占87%,在黄油出口量中占90%,在生猪屠宰头数中占91%。
各国的合作社不仅在数量上占较大比重,而且经营范围广。如法国农业合作社就包括有农业流通领域的合作社、农业服务合作社和农业信贷合作社三大类;而农业流通领域的合作社,又包括奶收购和加工合作社、各物油料收购和加工合作社、牲畜屠宰与肉类加工合作社、供应合作社、葡萄收购与酿酒合作社、水果蔬菜收购与加工合作社,饲料加工合作社等类型。可以说,农业生产的前前后后任何一道环节上都能找到合作社的踪迹,整个农业经济就是由合作社编织的一幅生产网络。
不仅如此,农业合作社的规模还在不断扩大,经营不断集中。如意大利拉文邦省的养鸡合作社成为欧洲最大的养鸡企业之一,足以同私人垄断企业相匹敌。美国最大的两家农业合作社“农地实业社”和“阿格书”,年销售额分别达到52.4亿美元和41亿美元,分别被美国《幸福》杂志列为当年全国100家最大的综合服务公司的第7名和500 家最大的工业公司的第96名,可见其实力的雄厚和规模的巨大。
在日本,农协是最大的农业合作化组织,全国99%以上的农户都参加了农协组织。它在农业生产、流通、信贷、服务等领域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日本农产品生产总量的80—90%要进入批发市场,属于农协系统组织集货批发的要占60%以上。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合作经济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据统计,1987年全国有村及村以下合作经济组织143万个,1989年增加到165.3万个,1990年为189.3万个;1994年为218万个。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也很迅速。
二、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地位和作用
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是商品生产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产物,因此它在产业化经营中具有其他形式无法替代的长处。
1、在农民建立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合作组织中, 实行分户生产,合作加工、销售。农民既是农产品的生产者,又是加工、销售的主人,这就意味着农产品加工、销售、购买都控制在农民手中,从而保证了农产品的附加值都归还于农。
2、合作经济组织还可以提供信贷、保险等金融服务, 有利于聚集农民手中的闲散资金甚至部分消费资金投入生产,从而提高农业的投入,解决农业投资的非农倾向;这有利于利用互相合作的力量抵御灾害,降低风险。
3、 合作经济组织还可以为社员举办或设置个体农户无力购置的大型设置,供其共同利用。这样可以提高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和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推进农业的现代化水平。
4、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指导, 提高农民的科技利用能力和科研成果在农业中的利用。提高农业发展的科技含量。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对社员或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对他们进行生活生产的管理与指导,提高农民的知识水平和生活质量,缩小城乡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差距。
5、合作社不仅对内是非盈利的, 而且由于国家对合作社的各种优惠、扶持政策,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的比较利益。政府的政策倾斜有:立法上的特殊规定;税收上的优惠;财政上的资助;教育和技术上的帮助等等。
6、合作社是农民在自愿基础上联合起来的独立经济法人。 农民又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的主人,因此更容易做到从实际出发,根据需求选择合作社的类型和经营项目,进行产业扩张,从而降低成本,规避风险。
三、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合作经济发展的障碍和对策
1、合作经济发展的障碍。
西方各国的农业产业一体化的进程,往往是在合作经济有了一定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的,而农业产业一体化又进一步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我国合作经济一向比较脆弱,发展也极其缓慢。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障碍:
一是对合作经济的思想认识的障碍。一方面我国几千年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模式,使农民已经习惯了按血缘、地缘的联系,而缺乏互助合作的意识;另一方面,五十年代以来的合作化运动,虽然提高了农业生产的能力,也显示了合作生产的力量,但它也带来了明显的消极作用,特别是1958年以后进行的人民公社运动,其代价是高昂的,后遗症是很严重的,以至人们至今心有余悸、谈合变色。
二是合作经济组织的实力薄弱。从全国范围看,相当一部分村级合作经济组织力量薄弱, 以至有名无实或疏于协调、 管理。 据统计, 1993年全国社区性经济组织中统一经营薄弱的,占总数的18.6%(绝对量为12.9万个),年收入万元以下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占28.4%。同样,专业合作组织也存在规模小、经济实力弱的问题。据统计,我国专业农协的平均规模为38户,远小于美国平均800户的规模; 而且大多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入股份额不多,1994年专业协会平均拥有的固定资产仅8.5万元,大大限制了它的服务功能。
三是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数量不足与领域有限。1991年全国村及村以下合作经济组织共有194.4万个,其中以村为单位设置的有47万个, 以组为单位设置的140.2万个,以自然村落为单位设置的7.2万个;另外,未设置合作经济组织的村尚有21.7万个。同时,合作经济组织受地域局限,生产经营合作、联合多,生产服务合作、联合少。真正跨地区联合的经济组织更少。如1991年我国有农村专业协会式的经济组织12万个,其中建立县以上各级联合的只有1700多个,占总数的1.42%,跨省协会30个,仅占0.025%。
四是管理比较松散。大多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能人效应”下发展起来的,在管理上通过个人权威来维系;而且成员对于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都很不明确。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残留着行政性质,仍未完全摆脱政社不分的束缚。据调查,村社合一的占80%以上。长此以往,难免会政社相混,干扰经济组织的自主运行。
五是缺乏必要的法规与章程。首先是国家对合作经济组织没有明确的资格认定,同时也就没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包括资金、信贷、税收等方面都没有什么明确的优惠政策。其次是合作经济组织与其他组织之间、合作经济组织之间在发展空间、目标、及至利益方面都存在着许多冲突与矛盾,这些冲突与矛盾没有一个统一的法规来解决,从而使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受到很大限制。此外,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无法可依。
2、促进我国农村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
首先,要从思想上认识到合作发展的必要性,尤其要消除人们头脑中的“恐合症”。这就有必要让广大农民认识到改革前的合作社运动,在运作中违背了合作的原则,即没有退社自由,又政企合一、以政代企;追求“一大二公”,搞纯粹的公有制方式,排斥合作社的多种经营形式;以及高度集中的管理方式等等,这些都违背了合作制的“自主、自愿、自治”原则。而改革以后的合作经济,则在农业发展到一定水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农民的需求发展起来的,它能够解决农业生产中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连接问题,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比较利益,因此它符合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只有认识到这一点,农业合作经济才有可能真正得到健康的发展。
其次,要大力发展专业性合作组织。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是由农民自发或自愿组织起来的,按照民主原则组织、管理,基本上不受政府及其它行政部门的干预,因此这类组织的生存环境比较好,应大力发展。当前,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已经发展了多种多样的专业技术协会,这类协会由于是在“能人效应”下发展起来的,示范效应较大,带动力较强。在发展中还逐渐改变这种通过个人权威来维系的管理形式,代之以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制度,尽量向规范化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靠拢。另外,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已广泛存在的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等组织,尽快恢复其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等特点。
第三,提高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改革以来,我国在推进社区性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同时,各类专业性农业经济组织的发展方兴未艾。与此同时,也出现了社区性农业经济组织实力弱化与专业性经济组织功能单一的问题。因此,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与专业性合作组织在组织结构上应互相结合,并以乡镇为结合点,把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办成真正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多方面服务功能健全的综合性经济组织。
第四、改变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行政属性。中国长期以来的做法是,当政府意欲展开某项活动时,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便层层下派任务,从而使任何活动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披上了行政的外衣。在农业经济组织的建立中也不例外。因此,我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在生产服务和管理协调上下功夫,尽快摆脱行政属性,逐渐向中间组织发展,即它一方面代表农民利益,另一方面又协调着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关系。
第五,完善有关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使之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针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成员正当利益时常被侵犯的问题,目前我国有的农村已经制定了相当完善的农业经济合作社章程,但这些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措施只是初步的。目前人们急盼调整农业经济组织关系的基本法律——《农业经济合作社组织法》、《农业经济合作社章程》的迅速出台。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基本的、系统的农业经济合作社法律,使合作经济组织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第六,政府应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农民建立自己的以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目前,我国的农业合作组织大多限于村级,乡镇及更高层次的经济组织在生产领域中远未形成气候。覆盖区域的狭窄和组织数量的不足,使合作组织难以真正实现为农业服务的目的。为了提高农业规模经营水平,实现农业现代化,政府必须在更大范围和更高水平上推进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由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一项涉及许多部门的系统工程,因此各级政府应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各种经济成分、各个经济技术部门的优势,为农业经济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等专业金融机构的作用,对农业经济组织给予资金帮助。
收稿日期:199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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