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罚金刑适用范围比较研究
杨 帆 刘洋洋
延边大学,吉林 延吉 133000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时代的变化,我国刑法不断的进行修改以适用时代的发展。为了能够更好的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我国对于罚金刑也越来越重视。随着法律条文的修改,罚金刑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但是,在适用上,我国罚金刑侧重点在于经济类犯罪,同时对于故意的重罪与过失犯罪,没有配置罚金刑。因此,通过对比中韩两国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对于完善我国罚金刑提出合理的对策。
关键词 :罚金刑;罚金;财产;刑罚
一、罚金刑的概述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时代的变换更迭,同时随着人们的思想观念的转变,使得罚金刑成为现今的刑事司法的实践,运用最为广泛和频繁的惩罚手段。刑法理念的转变是罚金刑发展的重要支撑。长期以来,对于罚金刑有一个清晰的认知,但是缺乏系统而又精确的阐述。我们都知道罚金刑是什么,但是却很难用语言进行精确的描述。在我国,对于罚金刑的概念也是众说纷纭。韩国自1953年颁布并实施《韩国刑法典》以来,其罚金刑的重要地位依然不可动摇。韩国学者将罚金刑定义为,犯罪人强制承担的一定金钱给付义务的财产刑。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人判处其给付一定金钱义务的财产刑罚。
二、中韩罚金刑适用范围比较评析
(一)我国的罚金刑配置现状
在我国刑法中通过法条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罚金的适用方式,对于罚金的适用范围则通过对于罪名的具体规定的形式来体现。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总计469个,涉及条文349条。其中,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的罪名共有237个,涉及条文186个。可以说,一半以上的罪名都包含有罚金刑。刑法分则总计十个章节,除第一章、第九章以及第十章没有规定罚金刑以外,其他章节均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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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十二个条文规定了罚金刑,占罚金刑条文总数的6.4%;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共有八十二个条文规定了罚金刑,占罚金刑条文总数的44%;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共有八个条文规定了罚金刑,占罚金刑条文总数的4.3%;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共有九个条文规定了罚金刑,占罚金刑条文总数的4.8%;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六十四个条文规定了罚金刑,占罚金刑条文总数的34.4%;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共四个条文,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共九个条文,分别占比2.1%和4.8%。
从适用范围上来看,我国刑法中罚金刑适用主要在第三章和第六章之中。第三章规定的内容为经济犯罪,而第六章则是妨害社会管理,即各种非法买卖的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进行罚金的刑罚是适当的。但是在其他章节之中,罚金刑的适用则是显得有所侧重。如第四章之中,规定罚金刑的罪名大多是跟经济犯罪带有一定的关系,这也可以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的罚金刑主要适用于有金钱收益或者可能有金钱收益的犯罪行为,对于过失犯罪或是故意暴力的犯罪则不适用罚金刑。
韩国刑法分则共分为四十二章,除了第一章、第二章、第六章、第二十一章以及第二十四章以外,其余三十八个章节全部配备有罚金刑,适用广泛,且内容丰富。韩国刑法在刑罚的设置上并无明确的轻、重之分。但是,就一般而言,以法定刑三年有期徒刑作为轻罪与重罪之分。韩国刑法不仅对于故意的轻罪配置有罚金刑,对于重罪、乃至过失犯罪也配备有罚金刑。同时,韩国所有的过失犯罪也均设置了罚金刑,这点值得我国进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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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韩国的罚金刑配置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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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罚金刑的建议对策
(一)扩大罚金刑的适用
扩大罚金刑的适用并不是意味着盲目的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而是有体系的、有针对性的扩大罚金刑的适用。目前,我国罚金刑主要适用于经济类犯罪以及与经济犯罪相关的犯罪之中。对于故意的暴力性犯罪的过失犯罪则不适用罚金刑。因而,针对罚金刑适用的严重侧重性问题,应当在故意的重罪上与过失犯罪上也应当设置罚金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人而言,罚金刑是其“生活质量”一种可以感知的损失,其比限制自由来的更加直接。
除了报复以及冲动的犯罪以外,其余的犯罪或多或少都与金钱利益相关。罚金刑的设立有利于进一步遏制犯罪,起到犯罪预防的效果。当犯罪的成本高于犯罪的收益,犯罪人就会犹豫其犯罪行为是否值得。在过失犯罪中设置罚金刑,则是刑罚的必要。一些轻罪,相比起短期自由刑而言,罚金刑的效果可能更好,自由的限制相比起财产的损失而言,可能更加值得人民引起注意。因而,扩大罚金刑的适用是一种必须的选择。
(二)增强罚金刑的地位
在不改变罚金刑附加刑地位的前提下,应当增强罚金刑的存在感。我国现今的罚金刑给人的感觉,更多的是一种通过财产上的压力,以免除其犯罪所带来的恶果。更多的人认为,通过金钱的刑罚,其犯罪行为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这种理解恰恰是错误的。罚金刑设置的目的是提高了犯罪的成本,从而使得具有理性的成年人可以衡量犯罪收益与犯罪代价,从而达到有效遏制犯罪的效果,而不是通过金钱上的给付免除其罪恶。因此,应当树立正确的罚金刑的观念,同时加强罚金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地位,以达到其真正的惩罚与预防效果的有机统一。
[ 参 考 文 献 ]
[1]金昌俊.中韩法人犯罪中双罚制的比较研究[J].东疆学刊,2016,33(01):49-54.
[2]姜明姬.中韩两国罚金刑制度比较研究[D].延边大学,2018.
中图分类号 :D 924.1;D 931.26;DD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2019)07-0057-01
*2018年度吉林省社会科学重点领域朝鲜韩国法研究基地研究生课题(批准号:2018JDY 04)。
作者简介 :杨帆(1994-),女,汉族,吉林白城人,延边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研究生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