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儿童一起研究:核心议题与研究反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议题论文,核心论文,儿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基础教育的对象是儿童,因此,研究儿童是教师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将儿童作为研究对象的历史可以追溯至18世纪或更早。20世纪,以心理学为首的相关学科创造了大量与儿童相关的知识与理论,也奠定了儿童研究的基本规范与传统。近二十年来,随着国际社会科学领域研究范式的多元化,一股“与儿童一起研究”(research with children)的风潮成为各学科关注的焦点。学者们在对传统研究范式展开批判的基础上,对儿童研究的基础、方法及伦理问题进行了系统而深刻的反思,为人们理解儿童及儿童研究打开了新的视野。
一、儿童研究转向的时代背景
1991年,英国心理学家大卫在职业心理学会议上以“倾听儿童:变革正当时”(Listen to the Child:A Time for Change)为题发表了一次演讲,呼吁心理学研究者在未来的研究中更多的关注儿童自己的声音。这一观点的提出在当时引起了不少学者的震惊。因为,在他们看来,“在所有与儿童相关的专业群体中,心理学家往往被认为最具有倾听儿童的经验和技巧”。[1]然而,和大卫一样,在另外一些学者看来,事实却并非如此。这些学者中就包括从事儿童教育、心理及权利研究的马丁·伍德海德以及后来被称为“新童年社会学”(New Sociology of Childhood)代表人物的阿利森·詹姆斯和阿兰·普鲁特等人。伍德海德对心理学研究传统的评价让人印象深刻,他认为“儿童发展”实际上“是由成人为另外一些成人理解、管理以及促进儿童的生活和学习所构建的知识体系”。[2]他们认为,以往的研究并未真正关注儿童的经验,也未给儿童提供参与知识生产过程的机会。成人不光主导着从研究设计、数据分析到研究成果发布的全过程,并且许多关于儿童的研究实际上调查的只是家长、教师等儿童“代言人”的观点,儿童自己的身影和声音在研究中常处于缺席状态。[3]
实际上,大卫并非第一位对儿童研究展开反思的研究者。早在七十年代,夏洛特·哈德曼等少数研究者也曾对儿童研究中的成人主义视角进行过反思,但彼时并未引起广泛的关注。[4]直到九十年代,社会学、人类学以及心理学研究者对于儿童研究的元反思开始大量涌现,从而有力推动了儿童研究的整体转向。在这一过程中,有两股力量发挥了较直接的推动作用。其一是以“新童年社会学”为代表的童年研究理论的贡献。这一学派以社会建构主义思想为基础,主张将儿童视为积极而有能力的“社会行动者”(social actor),而不仅仅是未来的成人。[5]他们反对建立在皮亚杰认知发展阶段理论基础上的儿童观,主张解构年龄和能力的必然联系以及以年龄为依据的社会权力分配机制,重构儿童的社会地位与角色。当人们透过这些视角来考察以往的儿童研究时,则必然会进一步反思和追问儿童在研究中的角色,以及儿童与成人在研究活动中的关系问题。另一个更大的动力则来自于儿童权利研究的勃兴。如果说詹姆斯等人关于童年概念重构的理论阐释尚不足以推动一场方法论革命,那么,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颁布则为儿童研究的转向提供了法律依据与实践基础。《公约》在12和13条中提出“儿童应该对影响其本人的一切事项具有知情、参与和评论的权利”以及“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而研究本身作为一项对儿童生活产生影响的活动该如何维护和实现儿童权利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公约的颁布在全球掀起了一股“倾听儿童声音”(listening to children's voice)的热潮,各国研究者针对儿童在家庭决策、城市设计、社区生活以及学校生活中的社会参与及意见表达等情况展开了广泛的研究。[6]在这一过程中,关于如何与儿童一起开展研究的探讨开始超越具体学科的限制,走向对儿童研究基础、方法和伦理的整体反思。
二、“与儿童一起研究”的核心议题
(一)研究中的儿童:角色与地位的重构
研究者对童年以及儿童社会地位的看法往往影响着他们对儿童研究的理解。在奥克利等研究者看来,以往占据主导地位的研究主要是“对儿童的研究”(research on children),而并非是“为了儿童”(research for children)或与“儿童一起开展的研究”(research with children)。[7]在这些研究中,儿童被视为被动的“研究对象”,其自身的意见与能动性没有获得足够的重视。在对这种研究传统进行反思与批判的基础上,倡导“与儿童一起研究”的研究者对儿童在研究中的角色做出了新的诠释。克里斯滕森等研究者区分了九十年代至今出现的三种新观点,即“儿童作为研究主体”(children as subject)、“儿童作为社会行动者”(children as social actor)以及“儿童作为参与者和合作研究者”(children as participants and co-researcher)。[8]这些观点在内涵上各有侧重又相互交叠,例如“儿童作为研究主体”的观点在承认儿童主体性的同时,倾向于依据认知和能力水平让儿童参与研究。“儿童作为社会行动者”的观点则反对以能力和年龄在成人与儿童之间划分界限,强调儿童是具有独特经验与思想的“社会群体”。“儿童作为参与者和合作研究者”的观点在融合以上两种观点的基础上,认为研究活动是一个研究者与参与者共同建构知识的过程,儿童应当逐渐参与研究过程,成为成人的研究伙伴。
从这些不同观点中可以发现人们对于儿童参与研究的认识仍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然而,无论是将儿童视为研究主体、社会行动者还是合作研究者,这些观点与将儿童视为研究对象相比,有着一些共同的价值取向。首先,“与儿童一起研究”强调对儿童能力的承认。詹姆斯等人认为,将儿童视为“研究对象”背后所隐藏的是成人对儿童“不理性、缺乏能力、脆弱以及不能了解自身最大利益”的定位,这种传统观念使得儿童在研究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9]与此相对,三种新观点都以承认儿童具有参与与其自身相关的研究活动的能力为基本立场。虽然这些观点在儿童“能力”应依据年龄还是依据文化或情境判定的问题上有所分歧,但这种承认本身即为儿童更多的参与研究活动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实践空间。其次,“与儿童一起研究”倡导对儿童权利的承认。从人权角度来看,“与儿童一起研究”反映的是《儿童权利公约》中主张赋予儿童的话语权和被聆听的权利。在传统的公民权框架中,由于儿童缺乏成为公民所需的特定“品质”和“能力”,其权利往往得不到承认。[10]这种对儿童作为非权利主体的认定,使得儿童一直是自身所处社会中的“他者”,是毫无权利诉求和社会影响力的沉默者。因此,邀请儿童参与研究是对儿童权利公约精神的践行和对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承认。值得注意的是,“与儿童一起研究”并不主张将儿童权利与成人权利相对立,而是强调研究过程中成人与儿童之间的协商与对话,并在协商基础上“减少因年龄等结构性因素所造成的成人与儿童关系的不对等,寻求二者权力关系的平衡”。[11]
(二)研究方法:走向创新与综合
伴随着对儿童地位与角色的反思,研究者对儿童研究方法也展开了全面反思。总体上来看,当前研究者对于儿童研究方法的探讨围绕着两个相互联系的维度展开,其一是传统研究方法与新兴参与式研究方法之间的关系;其二是成人研究方法与儿童研究方法之间的关系。在第一个方面,一些研究者认为,传统的实证性方法注重对儿童进行大范围的观察、测量与评估,仅仅将儿童看做研究对象,很少给予儿童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12]同时,儿童自己也反映问卷调查之类的传统研究方法既带有胁迫性,又十分抽象和无聊。[13]为此,不少研究者致力于探索“以儿童为中心”(children-centered methods)或“有利儿童”(child-friendly methods)的参与式方法,为儿童表达自己的意见提供方法及技术上的支持。例如,摄影法(photography)近年来受到不少研究者的青睐,这种方法鼓励儿童拍摄自己认为重要的人或事物,十分适合年龄较小的幼儿。绘图法(drawing)也是一种有利于儿童表达个人观点与经验的研究技术,不少研究者通过请儿童绘制地图或计划的方式推进研究过程并获得研究数据。[14]此外,新兴的儿童研究方法与技术还包括日志、录音、角色游戏等。格罗夫等研究者认为,参与式方法有助于揭示以往遭到忽视的知识,使人们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获得更加细致的理解,并产生更加“真实”的关于儿童主观实在的知识。[15]然而,也有研究者对此表示质疑,认为参与式方法比其他方法更优越的假设在认识论上并不成立,同时,参与式方法的内涵也含混不清,儿童在研究中的哪些行动可以被理解为“参与”,参与式方法与传统方法的本质区别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没有得到合理的解释。[16]为此,一些对参与式方法持支持态度的研究者也呼吁人们审慎考察这些方法的适用条件和优缺点,批判性的选择适宜的研究方法。[17]
关于儿童研究方法与成人研究方法之间的关系,萨曼莎·庞奇认为学界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认为儿童在本质上与成人并无区别,研究者应当把儿童看做“成熟而有能力”的人,运用与成人研究完全相同的方法开展儿童研究。第二种观点认为儿童与成人具有本质性的差异,许多应用于成人研究的方法并不适合儿童研究,人种志方法应当是探索儿童世界最适宜的方法。第三种观点将儿童理解为与成人相似,但是在能力上有差异的人,主张发展适应儿童的新型研究方法与技术。在庞奇看来,以上三种观点皆存在不足之处。她认为,儿童研究与成人研究之间的不同并不在于儿童与成人之间存在本质差异,而在于成人对儿童的看法以及儿童在社会中的地位。因此,研究方法的探讨不应当脱离具体的研究情境,从“成人”和“儿童”的角度探讨研究方法反而更易对人们产生误导。同样,她认为传统方法与新兴方法之间也不存在对立关系,采用多元化的研究方法有助于解决儿童研究中的许多伦理与技术难题。[18]目前,这一观点得到越来越多研究者的支持,他们认为多元研究方法不仅能够避免研究过程中的乏味,减少单一研究方法可能导致的偏见,并且有助于通过对研究数据进行交叉论证来评估不同方法的有效性。[19]
(三)研究伦理:从边缘到核心
受二战期间不人道的人体实验的影响,研究伦理问题在战后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纽伦堡法典、赫尔辛基宣言等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国际医学研究伦理准则相继诞生。然而,这些早期的研究伦理准则都没有针对儿童受试者做出特殊的说明。直到60年代,“受试虐待”(subject abuse)问题在西方社会引起了广泛争议,儿童作为易受伤害的受试者开始受到重视。[20]随后,美国生物医学及行为研究对象国家保护委员会在70年代提出了保护儿童受试者的必要步骤,并建立了地方研究伦理委员会及研究审查机制。在英国,儿科协会也在1992年发布了关于儿童医学研究的特殊指导规范。[21]这些伦理规范大多立足于医学研究背景并坚持儿童保护的立场,为研究者开展儿童研究活动提供了指导。然而,儿童权利公约颁布之后,儿童参与权与受保护权之间的张力使许多研究者陷入新的伦理困境,由此引发的争论使儿童研究伦理问题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
以“知情同意”和“保护研究对象”为例,这两个核心的研究伦理准则在应用于“与儿童一起研究”时都存在问题。例如,美国《家庭隐私保护法》(1995)规定,研究者若想邀请儿童参与敏感的社会研究,必须获得家长的书面同意。这一规定意味着儿童很大程度上被看做父母的所有物,他们自己没有拒绝或参与研究的权利。[22]因此,对于研究者来说,征得家长的同意往往比征求儿童的同意更加重要,这显然和“与儿童一起研究”的基本立场不符。在儿童保护的问题上,由于学界对儿童的脆弱性和研究安全问题的强调,研究者往往面临着来自伦理委员会、专家、老师、家长等一系列“守门人”的不同意见和要求,并需要完成一系列繁琐申请手续,这些都对研究者邀请儿童参与研究造成了巨大阻碍。[23]此外,许多研究者还对儿童隐私与保密、数据的分析与发布、儿童参与研究的影响以及成人与儿童在研究中的关系等的伦理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24]鉴于研究活动中有许多情境性和关系性变量,许多伦理问题都无法找到“正确答案”,因此,多吉特等研究者主张以开放的态度面对研究中的伦理困境,增进与家长和儿童的协商与对话,在持续的反思中逐步解决问题。[25]也有研究者认为,目前伦理争议的核心仍是“儿童是否有能力参与研究”的问题,因此,他们呼吁研究者“将尊重儿童的能力作为研究过程中最需要坚持的伦理和方法论立场”。[26]
三、研究反思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与儿童一起研究”以批判性的姿态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引起了学界对于儿童研究性质、特点、方法及伦理的深入探讨。这股研究热潮引领了儿童研究方法的转向,对儿童研究的发展做出了独特贡献。首先,它通过对以往儿童在研究中地位与角色的批判性反思,为人们审视儿童、成人与研究三者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新的视角。这种视角以彰显儿童这一社会群体的能力与权利为特点,揭示了以往研究活动中以年龄、能力等结构性要素作为权利分配基础的不平等现象,强调了研究活动本身在维护和促进儿童权利方面的使命与责任,这对于所有从事儿童相关研究的工作者都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其次,这股研究热潮促使人们对儿童研究与成人研究的异同进行了深入探讨,促进了传统研究方法的改进并催生了许多新型的研究方法与技术,有助于儿童研究的进一步拓展与深化。第三,“与儿童一起研究”的热潮吸引了各学科研究者的关注,增加了学科和领域之间的对话与交融,为儿童教育、童年社会学、儿童人类学等一系列相关学科及领域的发展增添了动力与活力。
然而,“与儿童一起研究”的探讨也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首先,从研究者关于儿童研究角色的争论可以看出,虽然研究者对以往研究传统的批判态度基本一致,但他们对于“与儿童一起研究”的理解却存在诸多差异。由于参与探讨的研究者来自不同学科,他们在论述过程中创造或使用的概念往往存在着意义含混的现象,因此,进一步探索相对成熟的概念体系和理论框架将是未来研究的一项重要议题。其次,这场研究热潮的一项重要成果是突出了儿童在研究中的角色与地位,并确立了成人与儿童相分离的分析框架。可以说,这一分析框架几乎贯穿于研究者对研究方法、伦理等各种相关问题的探讨之中。虽然这种区分建立在成人与儿童生理结构与社会地位差异的基础之上,并且有助于研究者聚焦和分析研究问题,但它也存在着一些潜在的弊端。其一,虽然研究者一直重申成人与儿童的两分并非意味着二者的对立,但这种抽象层面的分割,很可能会对儿童与成人建立“协商、合作”的研究关系形成理论上、实践上乃至制度上的障碍;其二,在“儿童-成人”两分的思维框架下,儿童往往被视为一个整体性存在,儿童群体内部的多样性往往遭到忽视。[27]因此,在未来的研究中,除了沿着“儿童-成人”这一维度进行理论探讨外,探索其他的研究维度也十分必要,其中一条重要的路径就是加强对儿童群体内部结构、特征及差异的研究,探讨与不同年龄、性别、种族、家庭及社会文化背景的儿童一起研究的要素与特征。第三,由于各国和地区研究环境的制约,许多研究者在课题申请、伦理审查以及招募儿童参与者方面面临着诸多困难,这种情况限制了实证研究的拓展,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与儿童一起研究”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状况。[28]由此出发,进一步开展大量的实证性研究,将有助于丰富研究成果,推动“与儿童一起研究”走向成熟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