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安全生产是电力企业的生命线,无论是出于对电力设施本身的维护,还是对于社会公众的保护,其根据数十年的电力生产工作实践,构建起了一套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分为安全措施、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而本文所探讨的安全注意义务的就体现在这些措施中。
1 企业标准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以国家电网公司为例,其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了更为细化的企业标准,如《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Q/GDW1799.1-201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Q/GDW1799.2-2013)。
上述文件提及的安全注意义务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为:第一,在高度危险区域安装安全警示标志,以警示公众在此处需引起高度注意,勿靠近、勿攀爬。第二,对电气设备采取必要的技防措施,降低设备故障率,减少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第三,对电力工作人员的操作步骤、顺序进行严格规范,谨防电力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尽管由内而外地制定了详细的规定、规范,但是现实中高压触电事故的形态各不相同,各地法院在审理时对于该种高度危险作业的责任阻却事由把握也不一,判决书中对于高度注意义务的类型化解释也呈现多样性,电力企业被判令承担责任的概率依然很高。这就不得不进一步探讨电力企业作为高度危险作业人,其应承担的安全注意义务边界到底在何处。
2 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探讨
在触电司法解释被废除后,对于高压触电损害的安全注意义务的具体诠释又少了一个有力的支撑,使原本就属于法官自由心证的内容更加“自由化”,笔者认为从高压触电事故本身入手去解构安全注意义务,或许是一条可走的途径。
纵观各种高压触电事故发生的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电力企业主动作为造成的事故,如在对220千伏架空线路进行维修时不慎将电线弄断,触碰到受害人,致使损害发生;另一类则是电力企业“不作为”造成的事故,如受害人在进行门面店铺广告灯箱改造时,自己不慎触碰到10千伏线路而导致的触电事故发生。在这两类高压触电损害中,电力企业作为高度危险作业人所承担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是有所区别的。
2.1“作为”的高压触电事故中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
在此类触电事故中,电力企业在电力设备及其周边进行抢修、维修、改造等施工,有时会在带电条件下进行的,其对于公众的危险是双重的,即电能本身的危险,加上施工作业所带来的危险。此时对于作业人的安全注意义务就较高。
(1)应保障施工本身的安全
其应当按照电力施工规程规范要求,采取了相应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保证施工符合法律法规及电力相关标准、规程的规定。例如,已在施工作业周围用红白带圈定施工作业范围,并派专人在作业区域周边进行看护,防止非作业人员误入。
(2)应确保“电能”在一定范围内的安全
无论是带电操作还是不带电操作,对于施工范围内可能带电的部位是否已按照电气倒闸操作的规程要求,挂接地线,进行验电、放电等必要的规定步骤,以确保在施工范围内的电能不会因施工而发生致人损害或致物损毁。
(3)应已预先采取了预防措施,以避免损害的扩大
对于可能发生的人员损害,作业人员是否充分掌握了现场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切断电源、尽力救治伤员,将损害限定在最小的范围之内。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换言之,对于反事故的应急演练、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内容、心肺复苏技能等一系列预防措施,均要求作业人在作业前就必须全面掌握,并能及时响应,随时投入实践运用。
2.2“不作为”的高压触电事故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
此类事故也是高压触电事故中占比最多的事故,通常是在架空线路、变电站周围,受害人为了某些行为后,触碰到电力设备或与电力设备安全距离不足而引发的触电损害。这时电力设备其实是出于一个相对静止的状态,其本身并没有主动改变状态或物理性质,但因行为人的行为及高压电的物理特性相互作用后而产生的。此时电力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者、管理者并不在场,无法积极展开救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作业人常态化的预防措施和警示义务要求就应当提高。
2.2.1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经营者、管理者)的电力企业应尽到日常妥善维护的义务
对于高压电力设施应按照企业标准、内部规章制度展开日常的巡视工作,并按照电压等级的高低来确定巡视的频率和内容。电压等级越高的,“危险性”也就越大,其巡视频率就应越高,巡视所包含的内容也应越多,日常的维护工作开展的也应更为频繁。并且,应做好相应的书面或电子记录,采集数据信息,以便分析设备运行状况,妥善维护设备运行安全。换言之,电力企业应当在合理的巡视周期内主动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制止。如果没有,则会被视为疏于管理,不能算作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应当对这起触电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2.2.2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经营者、管理者)的电力企业应开展日常与专项的安全警示告知工作
(1)应当按照工作规程要求在各个必要的、规定的部位安装安全警示标志。如在电力铁塔、钢管塔上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警示标志,以提醒公众特别注意。(2)在电力设施周围设置警示标志,以提醒公众勿以特殊的方式与电力设施连通形成回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如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不得向导线抛掷物体”的规定,在被架空线路跨越的水潭、池塘、鱼塘旁树立“禁止在高压线下钓鱼”的警示标志,以避免因鱼线缠绕高压线路而导致的触电事故。(3)掌握电力设施保护区附近已开始或潜在的非电力施工情况,主动开展专项安全告知工作。一旦发现有施工的现象,电力企业应及时派员与施工方取得联系,寄送书面的安全告知书,告知其在电力设施周边施工时应注意的事项,并定时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监护,规范施工行为,以此来确保不发生触电事故。(4)对于上述不听劝阻,盲目、野蛮施工的,电力企业应通过行政干预或者司法途径进行更高等级的警告。例如,对于多次不停劝阻的施工,在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企业可以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侵害的诉讼,或者向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举报,通过第三方介入干预的方式来履行自己应尽的警示义务。
3 仍待完善的几点安全注意义务
在严格履行安全注意义务的同时,电力企业仍应同时加快完善以下几个方面,以更好的约束自身的行为、维护自身的利益。(1)完善履行安全注意义务时的书面记录,以便今后诉讼时能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这些记录不仅包括了企业内部的过程记录,同时也应当包括向用户发出的通知、告知等,向政府有关部门发送的函,及参与诉讼的档案卷宗等。(2)细化安全标志的安装地点,并定期进行维护,以便警示标志发挥长效功能。前述的国家标准、企业标准等内容中,对于安全标志的安装地点仍过于笼统,并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城市的快速变化的建设规划布局。
4 结语
因此需结合实际情况不断细化,以便能更好地起到日常警示作用,使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便可知晓。同时,需与现行的日常巡视工作相结合,在巡视内容中加入对于安全标志的查看,确保安全标志不因风水日晒、年久失修等原因而降低、失去其原有的警示作用。并且应定期制作新的安全标志来更换旧的,以保证安全标志真正地能起到安全警示作用。
参考文献
[1]GB3805-1983.安全电压[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84.
[2]上海市电力工业局发布.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局补充条文(电力线路部分)[M].上海:上海市电力工业局,1997:1.
论文作者:张瑶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7年第2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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