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银行检查与稽核制度简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论文,银行论文,简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由联邦储备当局的检查员对银行定期检查和稽核是美国中央银行监督程序的中心环节。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现场检查和稽核主要集中于:(1)资本充足状况;(2)资产质量;(3)管理质量;(4)收入和利润状况;(5)清偿能力。这种评估制度被用来对银行经营管理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估,它按1∶5的比例鉴别出哪些银行是处于健全的状况,而哪些银行由于经营不佳需要更严重的监督。这种监督检查大多运用电子计算机网络进行,配有专用软件支持。该套监督系统的设计和运行目的是:减少不必要的现场检查和稽核,及早发现存在的弱点,进行早期预警。美国联邦储备当局对美国银行在国外的分支行和机构,在得到当地法律的准许时,要进行现场检查和稽核。一些外国银行驻美国的分支行和附属机构按常规也应接受检查和稽核。
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对银行的检查和稽核,由独立的报告会计师和检查支队进行。一般由英格兰银行认定的报告会计师和检查支队进行现场查账,并向英格兰银行提交报告,然后英格兰银行与被检查银行就上述报告或英格兰银行认为有必要的问题举行各种各样的谨慎会议或三边会议,讨论和解决检查出的问题。并且在英格兰银行认为问题较为严重或感到怀疑之处,指派胜任的人员在授权机构进行现场调查。报告会计师必须是法律认可的注册审计师的会计团体成员。检查支队由英格兰银行官员与加盟英格兰银行的银行家和会计师组成。外国银行的分支行较少受到英格兰银行的全面监督,这是因为英格兰银行信赖其本国总行的监管部门对其分支机构的监督。
德国的银行监督是通过审计员向联邦银行管理局提出的年度报告进行,而不是根据管理者自己现场检查的情况。根据对银行监管实施的法令,审计员要报告银行违反法律的行为和可能使银行生存受到威胁的事实,以及管理当局的请求。根据修正的法律,联邦银行管理员在没有特殊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指导自己的审计员进行现场检查和稽核。
日本有三种银行检查和稽核方式:(1)日本财政部的国际金融局主要对外汇交易领域的银行执行检查和稽核;(2)日本银行局更广泛的承担对银行的谨慎检查和稽核,日本银行局通常检查和稽核总行,并每2-3年任意抽查国内外所有银行的分支机构;(3)日本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专门成立有单独的检查团,对证券和银行管理作出主要的定性评估。日本允许外国的监督者对本国银行在日本的分支机构进行检查和稽核,但也规定外国银行在日本的分支行每5-6年仍要接受日本银行局的一次检查稽核。
法国的银行管理委员会依赖法兰西银行的检查团对银行进行现场稽核,以确定银行内部管理和贷款的质量,并提出谨慎的处理意见以及偿付要求。法兰西银行检查团的检查和稽核可能是特别的或者是日常的,检查频率可能在1-10年之间不等。这些检查和稽核一般只限于金融机构的总部,而不扩大到法国银行在外国的分支机构。根据1980年颁布的法律,为了不使其他国家获得商业情报,不准许外国监督当局对法国在国外的银行进行现场检查和稽核。加拿大的银行检查总局负有每年检查银行的法定责任,以便保证与债权人和股东有关的银行法条款得到遵守,并使银行处于稳健的财政状况。每次现场检查稽核,必须要有3个检查员进行2-4天的检查,并特别检查贷款的质量。检查限于银行总部,但有关分支行和附属机构的经营情况必须提供给银行检查总局。对银行的检查和稽核并不扩大到本国银行在外国的分支机构。加拿大的银行检查和稽核与每季度统计的财务收入的稽核一道,构成对银行监督的基础。
瑞士的联邦银行委员会在行使它的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并不进行现场检查和稽核,而是依赖独立的银行审计员进行。根据瑞士的法律,这些审计员具有特殊的身份,其任命和薪金由各银行负责,但是由联邦银行委员会发给执照,他们实际上是作为联邦银行委员会的代理人而执行监督职能。审计员对所有金融机构的一支违法乱纪行为都要立即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罚。或者将金融机构违法行为报告联邦银行委员会,该委员会也必须立即作出决定,并通知可能受其危害的存款者。审计员向联邦银行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应包括金融机构在调整内部储备以前的真实利润和上缴税额。瑞士不准许外国的银行监督者检查稽核在瑞士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根据比利时法律,银行审计员在监督过程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审计员由银行委员任命并发给薪金,他们的法定职责远远超过了仅仅核对每年的账目。他们必须说服每家银行服众银行委员会的管理,而且也必须监视银行的偿付能力和流动性。虽然在日常监督的场合下对银行审计员是给予充分信任的,但是银行委员会仍然保持了自己的检查团,这个检查团通常在特别的情况下进行现场检查和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