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汉字形体解读中国古代律法文化论文

以汉字形体解读中国古代律法文化

王雨墨

(中南大学 湖南 长沙 410083)

【摘 要】 本文主要内容是对与法律相关的汉字进行研究探索,从其字形、发展历程、文化内涵等方面切入,结合有关文献及注疏资料,在中华传统文化背景下来论述汉字当中蕴含的中国古代法律文化。通过研究“法”“律”二字的衍变和文化内涵、刑名用字阐释、执法行为用字和古人对诉讼的恐惧、厌恶心理,来充分地将汉字形体与中国古代律法相融合。

【关键词】 古代法律;汉字形体;刑名用字;执法用字;文化;厌讼心理

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同时也是该民族的精神、文化、历史发展的结晶,展现着一个民族的特征与风貌。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律法,均由汉字记录编纂而成;汉字拥有着四千多年的历史,作为代代相传的表意方块字,内含庞大的中华文明,其中当然涵盖了中国古代法律的产生、发展与演变;古人对于法律的看法、用途、情感,在汉字字形中也可见一斑。

一、“法律”二字的起源和含义

在现代社会人们的眼中,法律是冰冷、强制、不能触犯的存在;但是,法律的诞生,却与先民对神灵的崇拜和迷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许慎《说文解字》定义“法”字为:“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从去。”“法”字的繁体版本是“灋”,这个繁体字的字形可以追溯到金文,与金文非常相似。金文中的“法”字,左半部上为“去”下为“水”,右半部是古代传说中的异兽“廌”的象形。许慎认为,“法”字从水,这不难理解,是因为群众人民希望法律能够像水一样公正公平。此处提及的“廌”则是一种远古传说中的异兽,也叫作獬豸、獬廌。许慎写道:“廌,解廌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狱,令触不直;象形,从豸省。荐,兽之所食草,从鹿,从草。古者,神人以廌遗黄帝,黄帝曰:‘何食?何处?’曰:‘食荐。夏处水泽,冬处松柏。’”据传,黄帝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如果遇到了难以决断的疑案,便令这能够明辨是非曲直的獬豸触之,以此来判断嫌疑者是否有罪。这样依赖神兽判决的方法在我们看来是迷信神灵,但正如殷商时期以龟壳兽甲占卜吉凶一样,它们反映出了古代社会信仰“神判”的现象。

“律”字在《说文解字》中被阐释为:“均布也。从彳,聿声。”这说明“律”字是一个形声字。“彳”之所以是“律”的形旁,是因为“彳”的意思是“小步”,古代人以脚步来量度土地,因此步是一个长度单位——“律”从“彳”,正是因为它作为一个长度单位,是稳定的、规范的、准则性的。除此之外,“律”的含义也指古代乐器中的调音工具。古人把音阶分为十二,阳六称为律,阴六称为吕,所以音律又被称为“吕律”或“律吕”。

就跨国公司而言,他们通常可以在公司的利润中获利,以降低税收,减少投资和盈余。由于跨国公司的价格转移,税收部分通常被定义为相互关联的企业的两个方面。

二、刑名用字阐释

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与刑罚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二者往往相提并论,而非独立存在,例如,封建王朝最高的法律机构就叫作“刑部”。古代的刑罚也非常之残酷,令人闻之生畏。以下是对三个刑名用字的分析,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刑罚”:

这三个字构成了基本完整的执法过程:首先,由执法官吏监视、侦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以求获得犯罪证据,也就是“睪”;接下来,执法者逮捕犯罪罪证确凿的罪犯,即为“执”;最后,将犯罪者审判关押入狱,则是“圉”。通过分析三个汉字的早期字形与本义,我们可以想象当时社会法制体系的情状,这些汉字为我们描绘了远古先民法律社会生活的具体场景,是生动真实的写照。

捕捉、逮捕犯人在古代用“执”字表示,《说文解字》释曰:“执,捕罪人也。”这是一个会意字,甲骨文字形是一个跪着的人形,其双手被束缚在器械上;篆书中则“从幸从丮”,“丮”是“丸”字的原型,像人伸出两手而被缚住,为象形字。因此,“执”的本义就是“被抓住、被铐住”,也就是逮捕嫌疑人。

古代社会抓捕嫌疑人自然也要经过调查、监视、取证的环节,以寻找证据而定罪,这一过程通常用“睪”字来表示。“睪”在《说文解字·幸部》中被解释作:“睪,目视也。从横目,从幸。令吏将目捕罪人也。”作为一个会意字,它“从目从幸”,也就是命令官吏用眼睛考察监视,来逮捕犯罪嫌疑人。在早期的商周汉字中,“睪”的形态是由一个正面站立的人形和人形顶部明显夸大的眼睛所组成,从这个结构中,也可以读出它“监视、观察”的本义。《康熙字典》将此字收录于“目部”而非“幸部”,也代表古人认为“睪”与视有关,与观察有关。

三、执法行为用字

“圉”字在许慎《说文解字·口部》中被定义为:“圉,囹圄,所以拘罪人。”可见其意为“监狱”“牢狱”。“圉”本身是一个会意字,“从口从幸”,“口”四面围合,所以指被控制的地区,“幸”则是代表“被掌控,无法移动”,因此这个字被解释作“受控禁区”,也就是监狱、牢狱、养马场等地。《尔雅》中也将“圉”阐释为:“圉,禁也。”

刖刑,是古代一种砍掉犯罪者脚的酷刑。《说文解字》解释为:“绝也,从刀月声。”意即“刖”字是一个形声字,它的形旁“刀”也就是砍掉犯罪者足部的刑具,而声旁“月”则是“肉”的意思,“绝也”则是“断、砍”之义;所以,“刖”字的本义也就是用刀砍断犯罪者的足部。当然,如果回归“刖”字的甲骨文字形,其本义就更加显而易见了——甲骨文字形中,“刖”由左右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一个断了一足的人形,另一部分是一把正位于此人形断足处的刀。如此,我们会发现,远古先民的汉字为我们保留了珍贵的法律文化的起源,让我们研究之时有据可考、有依可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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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随着汉字的发展和语义的丰富,由“执”字逮捕犯人的本义衍生出了引申义。因为“执”本身带有约束、强制、管理等内涵,由此派生出了“拿、持”“操持执行”“掌控”“固执坚持”“判断”等等引申义。如《左转·襄公三十一年》“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中的“执”,即为操持之意;再如马中锡《中山狼传》“是皆不足以执信也”的“执”,则是取得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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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图4可知,在试验蛋白水平下,大刺鳅幼鱼肠道及肝脏淀粉酶活性范围分别为0.47~1.01 U/mg prot.和0.31~0.75 U/mg prot.。比较同种消化器官不同饲料蛋白水平处理下淀粉酶活性可知,随着饲料蛋白水平增加,肠道淀粉酶活性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其中P5、P6、P7处理组同P1处理组达到显著差异(P<0.05),与其余各组差异不显著(P>0.05);而肝脏淀粉酶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并于P6组达到最大值,其中P6、P7处理组肝脏淀粉酶活性显著高于P1~P5处理组(P<0.05)。

除了刑罚名称是古代律法的一部分外,执法者的执法纠察行为也是法律规定的一部分,在这里,我们集中探讨三个执法行为用字,来研究法律中汉字的发展与演变。

黥刑,也叫作墨刑。《说文解字·黑部》解释为:“黥,墨刑在面也。,黥或从刀。”这段话的意思是: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刻字并以黑墨填充,等墨水凝固、伤口愈合后,就成为再也无法去掉的印记。那么是用什么刻字呢?许慎说,黥有个异体字“”,这个字从刀,也就是用刀作为刑具在犯人脸上刻字。

四、古人的厌讼心理

《说文解字·言部》给“诉”定义为:“诉,告也。”“诉”字从言从斥,“言”是倾吐、言语,“斥”是责备,二者相合即意为“向倾诉的对象进行言语上的责备”,是曰诉。例如高启《书博鸡者事》“以两竿夹揭之,走诉行御史台。”里的“诉”就是斥责、倾诉的含义。

《说文解字·言部》解释“讼”为:“讼,争也。……以手曰争,以言曰讼。从言,公声。”形声字“讼”的形旁“言”代表着使用语言、话语,声旁“公”有着让他人公平判定的意思。所以,“讼”字的原义应当是“在法庭上争辩是非曲直,并让众人评断”。汉字的发展有着从单音节词向多音节词变化的规律,“诉”“讼”二字便被连用,组成了新的双音节词“诉讼”——指向执法机关提出控告、申诉,要求评判是非曲直。譬如清朝方苞的《狱中杂记》有言:“又某氏以不孝讼其子,左右邻械系入老监,号呼达旦。”

但“诉讼”在古代封建王朝法律并不完备的情况下,常常因为律法的漏洞,使人有利可图,暗中操纵判案的结果,使案件丧失公平公正。由此,诞生了一个新的职业:讼棍。讼棍是通过教唆别人打官司,而自己从中牟利的人,他们曲解法律、歪曲事实,扰乱司法秩序,影响社会的安定与团结。《儒林外史》第四十回中,就描写了此类情景:“沈大年又补了一张呈子。知县大怒,说他是个刁健讼棍,一张批,两个差,押解他回常州去了。”由于这种不公现象的泛滥,不知多少人因冤被杀,古代人民对诉讼大多持有厌烦、畏惧的情绪。

由于篇幅的限制,只能写出寥寥几例来考察、研究中国汉字字形中蕴含的庞大古代律法文化。但是,通过对这些汉字发展、变化、用法的考究,我们的确能够对古代法制文化追根溯源、探索调查。汉字历经了陶器文字、甲骨文、金文、大篆、小篆、隶书、草书、楷书和行书等九种字体的演变,并且被简化为现在的字体;其中很多关键的信息在沿革中被掩藏、遮蔽甚至遗失,今天的我们很难再直观地感受到古代象形文字所涵盖的法制文化内容和先民的生活图景了。幸好,留存的古汉字在我们的学习研究之中重焕光彩,再现于世人面前,让我们弥补了这种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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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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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邹晓丽,基础汉字形义释源——《说文解字》部首今读本义[M],北京出版社,1990.

中图分类号: H109.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7-0125(2019)15-0227-02

作者简介: 王雨墨(1999-),女,河北廊坊人,中南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汉语言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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