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改革的主要矛盾与主要方面(一)_银行论文

中国金融改革的主要矛盾与主要方面(一)_银行论文

中国金融改革的主要矛盾及其主要方面〔1〕,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主要矛盾论文,中国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中国金融改革的主要矛盾

对什么是中国金融改革主要矛盾的判定,源于人们对改革起点模式不尽相同的理解、对改革过渡模式不尽相同的评价,以及对改革目标模式不尽相同的设想。从方法论角度指出现阶段中国金融改革的主要矛盾,并将其置于改革的恰当位置上,将直接关系到金融市场化改革的进程,进而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按既定的目标在本世纪末完成体制初步并轨的大局,这是研究全部中国金融改革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如同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一样,我国金融改革的特殊历史起点,使金融深化经历了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甚至是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不大相同的道路。这条道路的初步成功,目前权威的解释是,十几年来我们推行了一条以保证金融体系正常运行而不致发生中断和混乱为目的,以“攻取外围、增量改革”为特征的渐进式战略。其实,它的意义不仅在于使我国金融业在17年中获得了40多年来最广泛的发展和最深刻的变化,更重要的还在于它使得许许多多原本对渐进战略持疑虑、迷惘甚至反对态度的人们转而拥护这种战略。本文特别要指出的是,在由起点模式——过渡模式——目标模式的渐进演进中,金融改革虽然出现过曲折和徘徊,也出现过冒进和失误,还出现过久攻不下的难点,更出现过种种不尽人意甚至不堪承受的问题和困难,但经过17年来观念的不断嬗变、目标的不断修正和实践的不断反复,金融体制各环节之间的内在关系已暴露得比较清晰,改革的取向和框架已大致澄清,改革的复杂程度和风险成本已可初步估计和“预提”,从而必然把对国有商业银行(本文仍称之为专业银行)的改革推上成为金融改革主要矛盾的地位。

改革的起点模式是“大一统”的国家银行模式和资金上的统存统贷、财务上的统收统支、核算上的统分统配体制,政府指令取代自由选择,计划配额排斥供求竞争,这种由国家最终承担借款人风险的结果是只有借方市场而无贷方市场。改革也正是在这种教条的理论和僵化的模式遇到了不容置疑的挑战的情况下起步的。尽管当时在对什么是改革主要矛盾认识上要尽可能绕开理论上划定的“禁区”,和可能使经济遭受大折腾的“雷区”,以及无石头可摸的“盲区”,但理论界革故鼎新,直面挑战,使改革在实践上一步步向主要矛盾逼近。改革首先是从通过分割传统的人民银行体制、建立专业银行体制上取得突破的。从当时看,这也是支撑改革初期那种特定的经济体制及其运行机制所必须的;从后来的实践看,它也为在1984年建立我国二级银行体制,发挥中央银行作用作了制度铺垫和理论伏笔。农村改革的巨大成功和城市改革的勃然兴起,为金融改革提供了新的契机。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横向经济联合的扩大猛烈地震撼着当时集高度垄断、纵向分割等诸多弊端于一身的金融体制。为此,一些站在改革开放前沿的学者们提出了把发展金融市场作为金融改革突破口的思路,尽管这条思路敏锐地指出了当时金融改革需要解决的最迫切的问题,但在作为金融市场主体之一的专业银行还没有成为独立的货币资金经营者甚至尚未完全从“簿记部门”的地位中解脱出来的时候,这条思路又确实有点“力不从心”。这种把金融改革的主要矛盾当成发展金融市场的一个外部条件因而难免有点牵强附会的思路,结果造成了实践上的“为渊驱鱼、为丛驱雀”现象,后来出现的所谓“寻租”行为和“灰市”现象也多少证明了这一点。随着市场导向改革的深入和竞争的进一步趋向激烈,使专业银行经营方式的改造对国家和银行都成为迫切需要。在这样的背景下,承包制在农行全系统推开,但这种既希望通过承包合同划清利益关系,又不能与传统体制决裂的改革实践也因未把握到矛盾的主要方面而很快“出师未捷身先死”。3 年治理整顿期间,在整个改革一度沿着弱化乃至排斥市场机制思路展开的情况下,专业银行改革也一度出现了严重的真空。在这前后,理论界在药不对症的情况下又相继开出了加强金融间接调控和利率市场化改革方案。这两个把夸大了的专业银行外部环境当成内在动力的方案最后终于在日甚一日的市场疲软和周期性的经济痉挛中相继失效以致事实上被基本废弃了。1992年经济改革大潮突起,一些专业银行在向综合性、多元化发展口号引导下,乱拆借、乱投资、乱提利率现象迅速蔓延,其行为外部性、不经济性现象进一步加剧,结果反而使专业银行本身成为金融秩序混乱的“重灾区”,以致形成了具有我国近阶段特色的宏观“空调”、货币“空投”、利率“空降”现象。这些现象又引起了人们对专业银行改革的关注和深入讨论,进而引发了1994年那场对推进专业银行改革以至于推进金融改革都具有实际意义的专业银行政策性业务的分离改革。渐进推进的结果已使改革专业银行这一金融改革的主要矛盾进一步“凸显”出来,从而成为金融改革的“集中意识”。

渐进式改革战略的一个特点就是逐步放弃(而不是废弃)旧体制,逐步确立(而不是建立)新体制,即形成所谓的过渡模式。从解决主要矛盾的方法看,金融改革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没有把改革作为一个系统,并按各环节之间的相互关系、逻辑顺序和临界速度进行配套改革,因而使各构成要素之间的联系方式特别是作用的方向不能不有所偏移,甚至完全扭转,从而使改革陷入新旧体系的相持或胶着状态,使人们对几乎每项改革都面临着复归还是推进的两难抉择,从而也使长期以来专业银行改革“染”上了一种既改非改、不改又改、改又不改的迂回的高成本的“改革病”。渐进演进作为中国金融改革的思路是完全正确的,但渐进式思路还只是一个过于笼统的总体性提法。事实上,时至今日,改革形成的“体制景气”正在进入“边际递减”的临界状态。在改革应触及的深层次且带有根本性的问题还未完全突破的情况下,如果还以这种已经有些不能胜任的策略为由继续把改革渐进下去,实际上已经是把它当成一个借口,把矛盾向后转嫁,问题向外放大,从而使改革旷日持久。

二、矛盾的主要方面

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的是,我国社会主义银行从它诞生之日起,就是作为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石,而不是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出现的,它也是我国实行国有化时间最早,国有化程度最高的部门之一。专业银行名义上具有法人地位(而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基层银行还并不具有),实际上却无法人所必须具备的独立的财产权。在所有权归国家,经营权归银行的前提下,然后又强调要专业银行自负盈亏,不仅在理论上值得推敲,而且实际上也缺乏直接物化为现实的条件。在专业银行发生经营亏损的情况下,经营者有无权力动用国有金融资产去抵补经营亏损?如果有权,就否定了两权分离理论;如果无权,也否定了银行自负盈亏理论,专业银行能否成为市场主体就成为问题。从理论上讲,所谓“负盈”,是指占有资产收益,这是所有者才能享有的权利;所谓“负亏”,是指以资产承担亏损责任,这也是所有者才能承担的义务。现在专业银行连起码的法人所有权也没有,再侈谈自负盈亏,就很难自圆其说了。因此,如果专业银行没有明确而具体的产权关系就不会产生自负盈亏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可能生成自负盈亏的机制和意识。

现有产权制度已没有也生不成什么机制来保证专业银行的“完全理性”,和对国有金融资产的有效占有及使用,这种制度障碍已不是靠外部注入机制甚至是利用法律手段就可以解决的问题。要成功越过这种障碍就必须进行专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为此,一批目光敏锐的中国学人很早就跳出“理想主义”的思维定式,以更加现实的态度研究和看待经济及金融改革中的一些基本制度问题。通过长时间的探索和论争,人们的认识正逐步逼近事物的本质——产权问题。

从法理上讲,产权关系的实质在于排他性,故需把所有权分割为二个层次:终极所有权归国家,法人所有权归专业银行,或如马克思所说,法律上的所有权归国家,经济上的所有权归企业。实现这种分割的迄今最为完善的组织方式便是股份制,因为我们至今尚未在股份制之外发现使人们具有追求资产积累和资产有效占用的新的经济组织形式。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全过程看,正是由于有了股份制才会把市场机制下抽象的产权关系一步步推向具体的市场活动的现实。

无论是纵观我国专业银行改革的全程,还是综览市场经济国家商业银行组织体系的全貌,股份制改革虽不是最佳选择,但却是最现实的选择。从改革的实践看,无论是承包制还是转换专业银行经营机制,都无足够的能量冲破旧体制束缚。

先看承包制。承包制的一个明显缺陷就是将经济分权与行政分权混为一谈,忽视了承包者权益的对称性。从国有企业承包制改革经验看,这种脱离产权改革的分权模式的不可行性都反映了当时认识上的短视和实践上的权宜。而承包制的内在缺陷又恰好是股份制的优点。

再看转换专业银行经营机制。这条思路本身无可非议,但通过多年来并不成功的实践,看来还是大有问题的。转换经营机制的内在缺陷在于其无法通过完善机制本身使问题获得解决,因为经营机制的本身不在于操作,而在于专业银行的“所有权虚置”。这就引发出一个是通过完善机制巩固既有专业银行体制,还是通过产权改革进而完善机制的问题。从这一点上看,现阶段专业银行产权改革的认识意义又是大于实践意义的。

最后看股份制。这里,股东和法人都拥有所有权,但又不是完整的所有权。国家作为最终代表,不再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只拥有作为股东所享有的那一部分,股份制银行则取得了独立于最终所有者的法人地位并拥有法人所有权。国家所有者的代表是政府,它在银行之外,不能随意抽回投资,只能以股东身份去约束经营者行为。而股份制银行的所有者是董事会,是银行的一个组成部分。不管有多少股东,其法人财产已合为一体,在内部形成的支配权有别于所有权但又受所有权约束,管理权有别于支配权但又受支配权所规定的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建立了法人所有权,使银行对市场后果就具有财产权利、能力和责任,经营过程计算损失和承担风险,也使政府和上级行相应收缩了资源配置边界,从而进一步解决了从有人负责到有能力负责的问题,使得银行行长向股东大会负责,而不是向政府和上级行负责;向金融市场作出预期,而不是向行政权力作出预期,真正树立为股东“打工”的观念。这样,在政府意志与银行经营权之间设置了一道“隔离带”,并通过这种对政府意志的“过滤”,减缓乃至消除错误的意志对专业银行经营权的侵害。

三、根据市场化改革的时间表渐进推进专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

专业银行产权改革由于在理论上尚处于“ABC”阶段, 也由于在实践上还是一个空白,更由于现阶段作为“义务”资金供给承担者的专业银行行为的不确定性和不可塑性,及国有企业改革对其“外部经济性”的要求,使改革一时还难以下手,因而目前尚不具备大步推进的条件,彻底的改革尚需假以时日。这里有必要指出过去17年金融改革所没有、直到近阶段才形成的特定的制度环境:(1 )以总量膨胀为特征的宏观经济环境发生了根本性逆转,局部性买方市场正在形成。(2 )价格自由化已冲破最后关口,中国经济正在向第二类非均衡状态过渡。(3 )厂商居民行为在边际变化范围内越来越呈现出非有限理性,经济人市场主体地位也逐步得以确立。经济金融体制和市场机制对产权改革具有更大的容纳能力,在以往看来因外部条件约束而无法出台的产权改革措施可随改革的深入进一步展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渐进性决定了专业银行产权改革的渐进性。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改革目标,到本世纪末我国将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框架;到2010年将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应地,我们提出和主张的也正是这样一条把专业银行产权改革揉合进整个市场化改革全进程和全局的渐进思路。

1.第一阶段,即从现在起到2000年。这一阶段改革的特点要求我们既要保持在传统体制下一些曾经行之有效而且至今还适用的一些行政性手段,又要根据改革的需要启用一些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经济性手段。显然,在国有企业改革尚未取得突破性进展之前,国家仍然直接掌握国有金融资产所有权是有意义的,保留对专业银行的直接监管权也是必须的,专业银行继续承担一些一般金融机构不愿去做却又为社会所需要的“义务”,看来也是“义不容辞”的。既然改革已经把专业银行一起绑上国有企业改革的“战车”,那么,专业银行不但要承担国有企业转制前的资金供给“义务”,同时还要分担转制中的资产损失,而且即使在国有企业转制之后仍有责任再把它“扶上马送上一程”。因此,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减少以至逐步消除改革的客体障碍,继续攻取外围,迅速突出“瓶颈”,为启动第二阶段产权制度实质性改革创造条件。

就专业银行本身而言,首先要逐步将行政“存在”形式改变为经济“存在”形式,实现货币向资本,货币所有者向资本所有者的渐次过渡。依据《国有资产评估办法》,对专业银行现有资产进行登记、评估和再界定,以现行各行资产不变,按照现有资产存量的帐面价值和市场现值,再根据社会平均利润率、盈利水平及各行级差收入,确定上缴国有金融资产收益比例,使国家享有的利益仅限于国有金融资产收益和税收,而不是上缴利润(且不管以这种方式上缴的是多少数量,还是多大比例),以体现国家出资的原则。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对资产保值、增值进行考核,对专业银行占用的国有金融资产依法进行产权登记,颁发“国有金融资产授权占用证书”,开征国有金融资产占用费,增提风险基金,按通货膨胀率计提保值费,并建立健全考核资产盈亏、收益制度,重点考核期末国有金融资产是否等于和大于期初国有金融资产。认真清理资本金和包括信贷资产、证券资产等在内的不良资产,造册登记,逐步消化。将现有财产和资本金的持有、管理权落实给基层银行,使之直接行使产权所赋予的权利、义务,改变权力收上去、责任压下来的状况。建立健全非公开储备制度,发展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和长期次级债务,建立非正常性呆帐准备金制度,每年按一定比例提取,在少增加或不增加实际资本情况下使附属资本增大。选择好资产项目和授信方式,严格控制100% 权数资产增加。其次,要逐步改变专业银行组织体系。我国专业银行市场中管理层次多而管理辐度小、组织费用高而运行效率低等矛盾突出,由此必然造成信息传递失真和政策传递阻滞。因此,上级银行要由管理型向经营型转变,逐步改变有法人资格的不对外经营,对外经营的却无法人资格的非政非企现象,以淡化上下级银行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

在改善外部环境方面,一是成立特种信贷银行。由特种信贷银行向国有企业发放特种贷款,使专业银行最终从政策性融资体系中解脱出来。二是筹建准中央行性质的存款保险机构,为下一步改革打下基础,防止银行因无法收贷或从事过度证券投机使资金周转不畅而倒闭,淘汰低效率的银行,维护银行业活力,并行使部分监督职能,对专业银行经营提出建议甚至警告,在专业银行经营发生困难时发放贷款救助,或合并接管,破产后提供赔偿。三是完善和发展股票市场。发挥股市的产权复合功能,为专业银行产权分割、融合、重组创造条件。规范管理,防止股指暴跌,人气消散,股市崩盘,着重解决国有股不能上市的问题。因为国有股不流通就不能增值,就是保值也不可能。为此,要打破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的人为界限,形成对包括专业银行在内的国有经济的有效调节和包括货币资金在内的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另外,还要大力发展投资基金,改变股市跛足运行状况,增强股市吸引力,解决居民投资分散、风险意识差、信息不灵等问题,减少散户比重,使投资资产法人化。

对专业银行进行有限责任公司改造试点。在人民银行总行设立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将专业银行总行改造为国有金融资产经营公司。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以所有者身份对国有金融资产的配置和配置效率进行有效监督,制定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办法,负责对国有金融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交易和资产流失查处,参与收益分配的决策,负责财产关系的组织、破产和清算等事宜。国有金融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国有金融资产的保值、增值,通过控股方式从事经营,具体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从事本系统国有金融资产的经营管理,委派股权代表,享有资产收益、决策、选择投股权利,接受次级控股公司上缴的股权收益,并进行再投资。第一阶段,可按照“公司制”章程,选择一些经济发达、市场发育程度较高地区的基层银行或在某一专业银行系统内进行有限责任公司改造试点,将国有金融资产产权适当拆细。全系统改造的宜采取独资控股方式,将现有信贷基金折为国有股(同时要切实防止出现有意低估国有金融资产的现象),由总行持有,自上而下逐级投股,国有股只取息不分红;将专业银行自有积累及盈利留置折为行业股,在全国范围按一定比例配置划分;同时吸收少量的企业法人股,但总额不能超过国有股。行业股、法人股只分红不取息。暂不设股东大会、监事会,由董事会行使法人所有权,并对出资者负责,实行在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股份由股份制银行出具权益凭证,为内部股,不上市转让。

2.第二阶段,即2000—2010年。这一阶段,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独立市场主体地位的形成,为专业银行产权改革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和可能性。在第一阶段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大面积地推行有限责任公司制也就成了第二阶段的一个重要任务,但还不是最主要的任务,这是因为:

第一阶段的改革措施在当时条件下看,无疑是一个进步,但从长期看,又是滞后的,这种滞后性可能到第二阶段就表现得相当明显。特别是当国家直接掌握国有金融资产所有权,或实行国有独资公司和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从一种作为暂时的发展链条的历史需要僵化为一种非历史存在时,它就有可能转化为专业银行微观活力和动力的桎梏。只要这种约束关系的平衡性不被打破,只要国家所有权在产权权能结构中还居于绝对支配地位,它以单一出资者甚至以“最大出资者”身份进行侵权都是可能的,甚至是合理的,再说这也是作为单一所有者或“最大所有者”出于对“自己”资产的关心。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到底对银行干预到何种程度就很难说了。这可能又会使第一阶段改革形成的“嫩枝弱叶”蜕变成国有企业改革中已出现过的一个“变种”——国家直接所有制的改头换面,使专业银行名义上的法人地位很容易名存实亡。此其一。其二,从现代商业银行制度的本质特征看,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的前提是产权多元化。我们知道,对于分散的股东来说,公司以法人身份享有参与市场竞争的充分自主权是“无可奈何”的,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才是股份制最典型的组织形式。因此,有必要减少国有独资公司数量,即使在保持国家控股的前提下,股权还可以进一步分散成分级所有、相互持股等多种形式,如果不加限制就会出现大量翻牌公司,使改革变形。因此,从这一点上看,进一步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进行改组专业银行的试点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十分必要。试点可以在第一阶段已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制的银行基础上进行,对一些已具备进行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改造条件的银行,可不必经过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改造过程而直接进行试点。银行持股公司是这样一种公司,它至少拥有能够控制住银行大多数经理人员选举的股份,并对其经营决策具有商业银行体系的一种新发展和新现象。如美国在1985年,银行持股公司即控制了全美银行89%的资产。

初步设想,以专业银行总行即国有金融资产经营公司为股权公司,全部资产都是对外进行股份投资,它通常有多个被控股公司,本身可以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只凭藉持有次级公司的一定数量的股票来控制其他公司。省分行改组为主营持股公司或混合持股公司,它是以股份投资为主的持股公司,总行可向它投股,同时它又向其他公司投股。地市行改组为兼股公司,它是同时以经营其他实际业务为主的公司,它可由上级行全资附属,也可由上级行控股,地方财政、企业、其他银行等多方参股。最终形成以一系列银行为主,以多家子公司为辅的持股公司。这种银行持股公司还应该有这样一个法人治理结构:包括国家在内的所有出资者都是股东,拥有与其出资额相当的股权,出资者组成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并选举组成董事会,再由董事会选举聘任银行行长,由行长负责日常经营。同时成立监事会,再由董事会选举聘任银行行长,由行长负责日常经营。同时成立监事会。每一个股东都不具备完全的所有权,从而不具有对银行资产的完全控制权和对收益的完整支配权,不同利益层次既有共同利益又有各自利益,在重大决策上必须通过董事会协商解决,股东必须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决策权利。这样不但使股东权利、责任有了统一的计算尺度,而且使股东享有的权益和应负责任明确界定下来。国家作为股东之一,即便是处于控股地位,也只能承担与其出资额相当的有限责任,不需也应该再以单方动用呆帐准备金方式核销银行经营损失。

3.第三阶段,即2010年以后。如前所述,在第二阶段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对银行持股公司特别是国家控股公司进行再股份化。同时,在适当时候撤销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将权力、职能移交给国有资产管理局或拟议中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届时,将会形成这样一些特征,银行持股公司股票可上市向法人、自然人自由转让;原来由行政权力连系和“捆绑”起来的有机联系不高的专业银行“超稳定”结构自行解体,原有意义上的专业银行总行自行分解;各个银行之间形成了真正平等的法人关系(即使母、子公司之间也不例外);形成了横向持股(法人之间相互持股)和纵向持股(母、子公司之间相互持股)相结合的多种所有制混合生长的局面;专业银行之间的专业界限和障碍已模糊和消失。这一步骤的完成,实际上已允许专业银行破产、重组,这时真正的现代商业银行制度才算完全建立起来。

17年改革实践给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是,金融改革既要坚持从渐进中来,到渐进中去,又要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使改革在长期渐进中“游而不击”、“兵不血刃”;既要抓住金融改革的主要矛盾,又要突出矛盾的主要方面;既要在整体推进中抓住时机及时实现单线突进,又要在单线突进中根据情况适时呼应全局改革。只有这样,金融改革才能真正回到它的现实基础上来。

注释:

〔1〕本文主持:许万荣、范中华;执笔:张正浪、董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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