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探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养老保险论文,制度改革论文,若干问题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关于扩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来源渠道的问题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首要环节是如何建立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又符合国情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其核心问题是基金筹集渠道和运营方式。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模式筹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并有效运营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力保证。
经过几年来的改革,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已逐步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社会统筹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化程度,缓解了过去基金全部由各个企业自筹,在本企业范围内自收自支,造成新老企业之间负担不平衡,社会互济性差的矛盾。而个人帐户的设立,则大大增强了职工个人参与自我保障的意识,更好地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由于现行的统帐结合筹资方式将大部分城镇企业职工纳入了统筹范围,扩大了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推动了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截止至1996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达8758.41万人,覆盖率为78.4%; 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171亿元,收缴率为92.5%,支出1031亿元,累计结余578亿元。
尽管如此,我国当前在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方面仍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最关键是资金问题。从短期来看,由于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需求增长过速,而资金供给明显不足;从长期来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有效运行模式尚未确立。因此,资金来源和积累资金的保值增值关系到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成败乃至整个社会保障事业的长远发展。
(一)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不足的综合原因分析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不足的综合原因比较复杂,具体分析如下:
(1)“现收现付”模式资金积累不足。
我国长期实行的养老保险筹资形式——现收现付式实际上是非基金模式。这种模式在操作上较简便,费率调整灵活,还可以避免通货膨胀的影响,但因其机制不具有积累功能,即我国长期实行的养老保险筹资形式——现收现付式实际上是非基金模式。这种模式在操作上较简便,费率调整灵活,还可以避免通货膨胀的影响,但因其机制不具有积累功能,即使某一年度养老基金收大于支,也仅仅是作为同一平衡时期内其它年度支出不足的支付,根本未能形成积累。目前虽然已逐步过渡到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但多数城市的个人帐户实际上是“空帐”。“空帐”的实质就是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已用于当期已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支付,即当期退休人员养老金实际上是以在职职工个人帐户帐款支付的,养老金的支付形式呈完全代际转移。“空帐”虽可通过长期的努力逐步补实,但空帐的长期叠累将严重影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向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过渡的进程,造成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无效”运转。旧模式导致资金积累严重不足使新模式的启动和运行困难重重,后劲乏力。
(2)基金统筹层次低,条块分割严重。
我国现行的社会养老基金统筹层次比较低,调剂作用不大。目前大部分地区还是限于市、县级范围统筹。地域性的经济发展不平衡使各个地域养老基金的供求状况不同。经济发达、人口年龄结构较合理的地域所积累的养老基金较多,而经济不发达、人口年龄结构老化的地域所积累的养老基金较少,且差距甚大。基金在地域上分布不均又无法进行合理调剂。此外,一部分经济效益好的行业如邮电、电力、交通等11个行业部门长期未参加地方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这种条状分割严重影响了地方基金统筹能力。上述两种“条”“块”分割使得全国范围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现有余额大部分分布于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和经济效益较好的自筹行业,而经济欠发达的西北地区市县的养老基金已入不敷出。因此,目前养老基金除了总需求过大总供给不足之外,还存在着基金地域性分布不均,行业性分布不均所造成的基金来源危机。
(3)保险覆盖面狭窄。
我国的养老保险长期只在国有企业实行,这种狭窄的覆盖面本身直接造成资金来源单一、缺乏,更导致保险费率居高难下(目前全国企业养老保险费率平均为23%,个别地区更高达30%以上),保险费率过高又反过来使更多的国企无力缴费,如此形成恶性循环,使原本就匮乏的社会养老基金来源雪上加霜。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和开放的扩大,非国有经济迅速发展,并在总量上逐渐占据足以与国有经济抗衡的重要地位,其从业人员也越来越多。虽然政府为把这类企业从业人员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专门制定了覆盖计划,也采取了相应措施,但效果甚差。与国有企业相比,外资、民营、私营和个体工商户的效益比较好,工资基数高,其从业人员年龄较轻,养老负担轻,他们从自身短期利益出发,不愿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统筹。
(4)基金收缴率低且逐年下降。
一方面,由于国有企业改革正处于攻坚战阶段,作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收缴对象的国有企业亏损面较大,加之近年来金融风暴的袭击和扩大开放以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不少企业已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无力交纳养老保险金;还有不少企业因资金短缺而将应缴的养老保险金挪作他用,用于购买原材料,投资技术改造或基本建设等。另一方面,部分尚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企业也不愿缴纳。一些效益好的企业想方设法少缴或拖欠;这些企业的领导认为现在既然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已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退休职工不能按时领到退休金也只会找上政府或社会保险机构,而不会找企业,就用种种借口长期拖欠缴费。而社会保险机构又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无法强制收缴。再者,以往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代收代扣的方法已难以奏效。因为银行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不愿因为社会保险机构向企业代扣养老保险金而丢失客户,使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收缴工作更加困难。
(5)基金增值无方。
既然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完全基金制,就必须确保基金保值增值,保值增值是基金的本能要求。但是,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一度流失严重,经常遭挤占挪用。各级政府为此三令五申,严格禁止保险基金投入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规定基金结余额除预留部分外,必须全部购买国家债券。这样做,固然保证了基金的安全,却扼杀了基金的本能增值要求,其结果是又堵塞了一条养老保险基金来源的重要渠道。
(6)基金总需求迅速膨胀。
首先,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据统计,1978年我国每30个在职职工供养1个退休人员;1982年每10个在职职工供养1 个退休人员; 到1986年,不到5个在职职工供养1个退休人员。其次,退休待遇不断攀升。为弥补工资物价指数的上涨,提高了养老金计发比例;随着工资制度的改革,养老金计发基数迅速提高;1992年后进行的两次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又提高了待遇水平;不同的退休群体之间互相攀比,激发退休待遇继续高升;国家为弥补物价和工资指数的增长对低待遇退休群体的影响,每年按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提高待遇。这些都极大地提高了养老基金的总需求量。第三,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调整产业结构过程中,不少行业和企业违反国家规定,为部分职工办理提前退休,人为地加大了养老基金的重压。
(二)扩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来源的对策建议
(1)以部分国有资产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转化。
目前最为紧迫的是全国大约3000多万工龄在30年以上的老职工的养老金问题。虽然国务院在1995年3 月发布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及1997年7 月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均确认这部分老职工在制度改革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但在所谓的工作年限内,这些老职工并无养老金积累,形成了巨大资金缺口。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刚刚起步,无论怎样提高费率,怎样扩大覆盖面,怎样就目前可怜的基金基数去大胆投资运营,都不可能解决养老保险基金中这一真空部分,唯一合理可行的办法,是切割部分国有资产还原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在合理性方面,决策层的一些部门担心此举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首先,在过去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养老保险实行现收现付制,国家并没有为现在行将退休或下岗的老职工积累养老金,这些老职工年轻在职时对所创造的社会财富中所含无形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积累已花费在前一代职工的养老金上,国家不偿还这部分养老金负债是很不公平的。其次,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实行低工资,包待遇(低)。国有企业利润全部上缴,占工资80%左右的职工必要劳动被统一强制性扣除,由企业成本转化为利润,最终成为中央财政收入,统一投资建成新的国有企业。这部分由职工必要劳动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属于职工整体,这是国有资产形式下的真正的社会所有制,是职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特殊资本权利。这种特殊权利在计划经济时期体现为所谓的“铁饭碗”,即住房低租;子女上学不交费;企业不破产、不辞退,并负担全部医疗、养老费用等。市场经济体制既然要打破“铁饭碗”,就必须把这部分职工产权正式从国有资产中分离出来,以还原的形式转化到社会保障基金中去。第三,出于社会公平的需要和经济学原理的要求,任何一项对社会有益的改革的目的,就是对相对受损阶层进行补偿。这3000多万老职工正是在改革开放中受损最大,最不可能先富起来的阶层,他们的养老金积累“真空”完全应该由国家掌握的国有资产来补偿。
在可行性方面,我国目前拥有庞大的国有资产,总量达数万亿元,且每年仍以数千亿元的规模追加积累。将国有资产总量的20%左右转化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完全可行的。国有资产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转化可以有多种形式:划出一部分国有企业归社会保障基金;从国家土地收益中提取一部分;从上市公司股票发行收入中提取一部分;深化所有制改革中出售部分国有中小企业所得划入养老基金等等。
(2)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增值保值。
毫无疑问,基金要保值增值就必须通过投资运营。由于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均出现不同程度的非法挪用挤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现象,有些地方擅自进行风险投资而频频出现险情,各级政府均严令禁止养老基金的营运,这种做法是基于养老基金安全第一性的需要,但显得过于消极。保值、增值是社会养老基金的本能要求,是客观规律。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营运,而在于建立健全基金营运的监督制约机制,加速基金管理体制的改革,基金的投资运营及管理必须法治化、基金的行政管理和投资运营应政事分开,实行专业化运营操作。考虑到基金的安全性和增值要求并重的大前提,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营应坚守以下四项原则:
第一,省级全权管理,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运营。我国人口多、地幅广,养老基金的管理不宜集中由国家管理。按我国的国情来看,应由省一级全权管理为宜,这与我国设计的实现基本养老基金省级统筹的中长期目标是一致的。省人民政府在严格基本养老金收、支两条线的前提下,在省级社会劳动保险局内设立由专业人士(而不是行政官员)组成的专门机构从事基金运营工作。由这一专门机构中的各种专业人士对投资方向、工具、规模进行可行性论证,对预期产生的利润和可能出现的其它后果进行评估,并据此进行投资选择。
第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状况全面公开化。一方面,是还全体公民一个知情权。基本养老保险是一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重要公众事业,其基金的管理、投资运营状况必须公之于众。特别是要通过人大立法授权大众媒体对这方面依法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报道,任何政府行为的有效监督都离不开媒体的全面介入。另一方面,仍然有必要加强来自政府系统的内部监督,可以成立社会保障行政监督委员会,由政府审计、监察部门牵头,应有财政、银行等机构人员参加,挂靠于审计部门进行专职运作。只有采取这样同时从内部和外部发挥监督作用的综合监督机制,才能及时、有效地约束和指导基金管理和运营投资机构的行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三,由省政府和审计部门直接对基金管理和营运投资机构进行严格的年度审核评估,对年度内的投资运营业绩进行量化总结,以决定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如确实取得高于同期国债利息的利润,则可考虑下一年度结余基金的准投比例适度提高。采取这种渐进式放宽投资运营限制的方式,才能保证养老基金在最大限度的安全前提下逐步走向资本化,不断实现增值。
第四,审慎尝试养老保险基金的民营化经营管理。本世纪80年代由智利率先实行的社会养老保险“民营管理”模式具有管理民营化,基金完全资本化,运作市场化,政府干预间接化的明显特征,并在多个国家实践中证明能有效地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大大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极大地调动社会成员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且着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增加了就业机会。从理论上讲,这是一举两得的好举措,既解决了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又因巨额基金资本的市场投入而促进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难怪连美、日等发达国家也十分关注并有所尝试。我国在深化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中也可以考虑有限度地进行尝试。但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特别是资本市场尚很不成熟,法制还很不健全,且民营经济尚在发育之中,引人这种机制不能操之过急,应在个别地方先行试点,谨慎从事,待取得经验之后再行推广。
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应把重点放在由政府提供的风险小、效益高的重点大型项目,不能过于分散投资,才能有利于管理。基金的运营还要具备担保,抵押,签署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等条件。广东省是较早研究并适度实施养老保险基金营运的省份。从1989年到1996年,广东省养老基金先后投入营运累计55亿元,减除银行同期利息,营运纯收益4.25亿元,增值率为7.7%,为全国积累了一些值得推广的经验。
(3)扩大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吸收新的资金来源。
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逐步扩大覆盖至城镇所有企业及职工和个体劳动者,无疑是有效扩大养老保险基金来源的重要举措。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政府在国企改革中贯彻“抓大放小”的方针,正全力推进企业的经营机制转换。在“转轨换制”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国企职工已经下岗或面临下岗。党的十五大把非公有经济确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后,非公有经济蓬勃发展,特别是在东南沿海和经济较发达地区,非公有经济为下岗的国有企业职工提供了大量的再就业机会,这种情况下来还会继续发展。就是说,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在城镇企业和职工总量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尽快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扩大覆盖至非公有制企业及职工,是扩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来源的重要渠道。另外,目前非公有制企业是经济效益较好的一块,只要国家通过立法,赋于社保部门相应的统筹征收权力,是完全能够通过扩大覆盖面,拓展基金来源的。
(4)地方财政法定比例拨款。
财政拨款历来是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来源。马克思关于建设社会保障的理论有许多科学论述,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关于社会主义社会产品分配原理,对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作了科学概括:社会总产品在进行个人分配前的扣除部分中包含了用来偿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包含了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我国实行分税制以后,地方财政在组织收入和安排支出的财权方面有了改善,使地方财政按一定比例划拨资金弥补养老基金不足成为可能。目前,全国在这个问题上还未有统一规定,各地方政府对此问题也持不同的态度,有的地方作一次性划拨若干亿元转入养老保险基金;也有的按每年地方财政收入的百分之几划入养老保险基金。因各地的经济发展和其他支出负担不同,按地方财政的一定比例划入应是比较科学的办法。
(5)改革前、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全部由国家负担。
前面已述及由于计划经济旧体制下实行低工资、高福利政策,政府并未为改革前、初的离退休人员积累养老金,他们的养老金已通过“预先扣除”方式转化为过去的政府收入并凝固在国有资产中,政府形成对老职工的隐性养老金负债,这是必须偿还的。目前实行的“统帐结合”办法不适用于这些改革前、初离退休的老职工,推行的结果是由于老职工的个人帐户中并无资金,而是挪用现在在职职工个人帐户中的资金来支付的,这样一代挪空下一代个人帐户资金的办法实际上是将基金严重不足的矛盾往后传递,永远也解决不了问题。何况,对老职工负有养老金责任(即负债)的是政府,如果政府不承担责任而转嫁于在职年轻职工身上是不合理的。因此,政府动用国有资产对改革前、初的离退休人员作特殊处理是唯一合理可行的出路。智利等国在实现新旧保障体制过程中,政府正是妥善解决了旧体制遗留的中老年职工养老金权益问题,才使其新旧体制转轨得以顺利实现。
二、关于扩大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的问题
与社会保障体系较健全的国家相比较,我国的社会保障尤其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过窄是最明显的差距。社会保障的涵义是国家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设立的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生活安全项目的总和,基本养老保险是其中最重要的项目。我国目前在基本养老保险项目上,除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和城镇大集体企业职工之外,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小集体企业的职工及个体经营者绝大多数没有参保,农村更是一片空白。即是说,全社会有80%的人口被排除在范围之外,社会化程度几乎是世界最低水平,这与市场经济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极不相适应的。既不符合社会保障的普遍性原则,也不符合社会主义的社会公平原则。在经济社会中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巨大:不利于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在统一条件下的公平竞争;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不利于尽快形成劳动者在企业间合理流动的就业机制和其它劳动制度的改革;难以在更大范围内筹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农民和非国有企业职工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导致人口畸型过量增长,加重社会负担,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考虑到我国长期存在“二元经济”的实际,暂缓把基本养老保险覆盖整个农村是可以理解的,但建议不宜在党和国家的纲领性文件中提“农村以家庭养老为主”。因为这种提法正好对应了我国传统的“养儿防老”的旧观念,等于刺激农民更加坚定了靠多生多育来解决养老问题的信念。国家应尽快着手研究和试验农村的社会基本养老制度模式。在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中国,想先把城市完全安顿好了再考虑农村问题已被许多历史实践证明是不现实甚至是很危险的,应尽早将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摆上正式的议事日程。事实上,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也很大,可以选择农村经济较发达地区作为试点,探索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路子,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暂仍维持以社会救助为主,以社会保险为补充,待农村经济发达地区试点取得成功经验之后,再全面推广普及,最终完全实现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目前应尽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是城镇非国有企业职工。
(一)应加快立法步伐
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应加快立法步伐,以法律形式强制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社会保险意识,争取全社会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有了法律的保障,才能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杜绝基金被侵吞、浪费、挪用和作风险投资等流失现象,确保基金的安全运作和保值增值,以此树立起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的威信,获得全社会尤其是非国有企业和职工的信任和支持,调动其参保的积极性。其次,有了法律依据,才能使基金的征收具有刚性,消除拖费欠费现象,确保覆盖计划的实施。
(二)实行差别费率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大至非国有企业职工符合社会保障的普遍性原则。但依我国国情来看,在非国有企业与个人缴费方面,若立即实行与国有企业职工统一的费率,将会降低非国有企业及其职工的参保积极性,不利于扩大覆盖面的实施进程。我们应该根据社会保障的选择性原则,从目前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出发,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参保缴费实行略低于国有企业职工参保缴费的差别费率,与此相对应,其养老待遇也应略低于国有企业职工。实行差别费率,可以形成对非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参保的物质吸引力,有利于调动其参保缴费积极性。诚然,实行差别费率只是权宜之计,属过渡性措施,待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社会并取得一定成效之后,可以逐步调整差别,最终完全并轨。
鉴于目前经济形势较为严峻,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效益普遍性滑坡,国有企业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过高的替代率(全国平均达到80%)已不堪重负。因此,建议普遍降低费率,维持原有养老待遇标准,其资金缺口由国有资产中提取弥补。
(三)加紧探索以税收形式收费办法
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将面临基金筹集收缴工作更难开展的局面。由于新纳入的多种所有制企业和职工情况比较复杂,企业法人代表及职工对养老保险的意义和对缴费标准的不同理解,将使基金筹集收缴工作更加复杂化,特别是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严重滞后,使基金统筹工作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手段软化,加上管理体制不顺,政出多门的混乱局面未得到治理,企业和个人拖费欠费的情况可能会比单纯国有企业参加时更加严重。为了消除筹资手段行政化的弊病,应抓紧探索开征社会保障税的路子,用征税法代替统筹法。借鉴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实践经验,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确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途径。全世界已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国家已占70%。由于人们对养老金的需要是一种长远需求,这有别于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障项目的即期需求特点,人们要求满足后者的需求必然比前者更迫切,因此,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对缴费必然缺乏自觉性,更需要利用税收的刚性强制执行。征税模式有利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基金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可以充分发挥税务部门长期从事专业征收、经验丰富、网络化程度高等优势,发挥税收形式连续性强的特点,使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进入正常的良性运转,避免参与保障人的随意性,消除拖缴、欠缴现象,避免社会统筹办法条块交叉分割不统一,多头管理的局面。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税不分企业的经济性质和行业归属,实行普遍征收制,覆盖面广,征收标准统一,既能保证基金的及时、足额征收,又有利于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征税模式“专税专用”,避免挪用、乱用和贪污浪费,保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此外,征税模式还具有方便基金统一调度和征收成本低的优点,不失为化繁为简的好模式。
开征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税在客观上有需要,也有现实可能性。首先,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我国的人民生活水平已大幅度提高,为开征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税准备了一定的物质条件。其次,现行的社会统筹基金已为开征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税打下了较好的基础。目前依靠行政手段统筹的职工养老、待业、医疗等等保险基金已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30%,开征养老保险税后,可望降低比例。第三,我国已颁布了《预算法》,实现了税务机构分设,从法律上和组织上为征收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税创造了条件。
从理论上来说,开征社会保障税是符合马克思关于社会总产品分配进行必要扣除的原理的。我们应把握时机,及早探索以税收形式进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收费的路子,以点带面,逐步引入其它社会保障项目,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全面发展。
三、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问题
(一)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我国已明确要求通过改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新制度模式中三大养老保险支柱含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不可彼此替代的三个层次,是新制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通常,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能主要是保障职工晚年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不能保障晚年比较宽裕的生活。我国推行计划经济时间长,企业职工“铁饭碗”观念根深蒂固,职工与企业的关系比较固定,劳动力流动性差,正好适合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作必要补充。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一种受国家政策鼓励(但不直接干预),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自愿建立的养老保险计划(我国目前应通过立法实行半强制性)。补充水平的高低应体现企业的经济状况,同时根据职工的贡献大小,体现一定程度的效率原则进行补充的分配,这种具备激励机制的养老保险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调动职工关心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积极性。这也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的原则。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作为一种半强制性的保险层次,能够充分体现企业职工机会均等、利益均沾的公平原则。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经费来源主要是从企业节余的工资储备、奖励、福利基金中解决,因而能有效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在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给付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将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所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基本养老保险的必要补充,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第二养老保险支柱。
(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模式比较与我国的正确选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也称为企业养老金计划,一般有两种模式:给付确定型和缴费确定型。
给付确定型模式预先根据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数及在职期间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养老金水平,既可实行现收现付制,也可实行基金制。缴费确定型事先确定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水平,通常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记入职工个人帐户中,退休时的养老金水平由个人帐户的积累额决定。
给付确定型模式由企业预先承诺给付水平,给付水平能够与一定的退休收入目标一致,且给付水平取决于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数和工资水平,因此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但该模式中养老基金的投资风险由企业承担,往往由于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使养老金和养老金计划管理费用支出大于养老费积累而出现未备基金债务问题。缴费确定型模式采取个人帐户形式,较易被职工理解和接受,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由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决定,因此是完全基金式,不存在未备基金债务问题。缴费确定型模式基金的投资风险由职工个人承担,个人帐户可以转移和继承,有利于劳动力流动。两者在职工与企业各自的利益安全性方面各有侧重。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时代发展的特点,一方面要考虑避免出现未备基金债务问题可能给养老金的按时、足额给付和企业继续生存发展造成威胁,另一方面又要考虑避免工龄较长职工的权益受到侵害。因此,建议以区间划分区别对待方式解决这些矛盾,即建立计划前职工工作年数采取给付确定型模式进行补偿,建立计划后采取缴费确定型模式。这样兼顾了效率和公平,符合社会保障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目前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只采取个人帐户模式,未考虑职工过去的工作贡献,这对在建立帐户时已经有一定工龄特别是已接近退休的职工是不公平的,应尽快纠正这种“一刀切”的错误做法。
(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作程序
根据国际上的一般经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营运机构应由基金法人、管理人、保管人和投资人组成。基金法人是指企业遵照政府的指导原则制定并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金融主管部门批准注册后,基金会所取得的独立法人地位;管理人、保管人和投资人都可由基金法人用招标或投票方式选定,其竞争条件是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在由上述基金法人、管理人、保管人和投资人组成的组织框架内,基金的管理运营以一定的程序展开:①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出资或用人单位单独出资。出资可以支票或现金方式集中到基金法人的专门银行帐户,由基金管理人复核后记入个人帐户。②记帐,建立准备金。基金管理人依据会员缴款凭证记帐,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留取准备金,将可用于投资营运的资金交保管人保管。保管人保管基金的投资用款,等候基金法人的投资指令。③投资决策。缴款到位后,基金法人召开董事会,听取投资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投票表决投资策略,在投票中,须遵循多数决定原则。基金法人根据投票结果作出投资范围和投资额度等投资决策。④发布投资指令。投资决策完成后,投资人根据保管人传达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⑤投资运作与监督。投资人接到指令后,依据与基金法人和保管人所签订的合约作具体投资运作,并应接受保管人的监督,投资人按合约获取投资回报。⑥投资总结。投资人向保管人提交投资报告,保管人向基金法人、专家和管理人提交综合投资报告。基金法人和专家共同分析综合投资报告,对投资决策和资金营运作总结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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