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业论文,社会化服务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以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为起点,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已走过了近20年的历程。在此期间,农业迅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农业改革的成果举世瞩目。然而,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涉及农业与农村经济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其中作为全面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任务之一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便遇到了一些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本文将就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与农业产业化的关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模式、组织结构以及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本思路进行一些探索和思考。
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与农业产业化
90年代初,随着山东诸城等地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的成功经验的介绍与推广,全国各地掀起了农业产业化的浪潮,这无疑是一次意义深远的“农业产业革命”,它势必大大地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学术界也广泛地介绍国外农业产业化的经验与模式,并根据各地的实践与情况,总结出了适合各地的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组织模式和措施。那么,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与农业产业化究竟是什么关系呢?正确认识和分析二者的关系,将有助于我们在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中更加重视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同时也有利于我们进一步加深对农业服务产业化的认识。
首先,二者的内涵所涉及的空间范围几乎重合。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在商业性农业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围绕着农业生产部门形成的一种现代农业分工体系,它强调构成该体系的各涉农部门之间通过市场纽带确立稳定可靠的相互依赖关系。而农业产业化则是在高度社会分工与专业化基础上,农业的产前、产后部门通过经济上、组织上的直接结合,或通过相对稳定的业务关系(如合同制),所形成的一种经营形式或经营体制,它具有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经营一体化、服务社会化、管理企业化等特征。因此,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与农业产业化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就目前情况而言,农业社会化服务应为农业产业化的题中之意。一般来说,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仅含及涉农的产前、产后部门,在产中服务发达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产中环节也被分离出来,纳入整个服务体系之中。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高度发达的条件下,服务无处不需,无处不有,无处不在,从某种意义上说,农业产业化实施运作的过程就是交织着服务与被服务关系的过程。
其次,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推行农业产业化的关键因素。其具体表现为:一体化农业实行专业化生产,各个专业生产部门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形成了有序的产业链,并形成互动的关系,而服务体系则是产业链中的“链栓”;在一体化农业增加的价值构成中,服务体系占绝对比重。在该系统的就业结构中,服务体系也占绝大部分。有关数据表明,美国1988年上述两个数字为89.9%及90%。另外,服务体系愈是充分发展,农用物资系统、直接生产系统、农产品加工系统就愈能形成持久稳定的关系。
再次,农业社会化服务尤其是产后服务在农业再生产过程中发挥着协调与组织的作用。农业生产商品率愈高,市场问题也就愈突出,也就愈需要为农服务实体担当协调与组织的角色。农业服务实体对农业原始产品而言,本身就是一个大市场;介于农户与消费市场之间,它们又是联系的纽带,不断向农户传导市场信息与走势;产后企业的加工不仅有利于开拓新市场,又能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发挥“蓄水池”作用,克服农产品生产的季节性弱点;产后服务有利于农产品在市场上出售,从而保证农业再生产的继续。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概念表述上,还是两者的实质关系上,都体现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农业产业化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它一方面反映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我国目前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基本内容和润滑剂;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有利于农业服务体系的建立,会促进农业服务产业化的形成,最终使农业服务成为现代农业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两种不同的服务思路与模式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要受一国的经济体制、生产力水平、农业的发展状况等因素的制约,而且,还必须符合该国的农业发展战略要求。从传统农业转变到现代农业是一个历史过程。以1978年为分界线,综合建国近50年的历程,中国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上有两种基本思路。思路之一是:通过改变所有制形式来实现农业现代化。1978年以前,这种思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走集体化的道路,全面建立集体生产组织,试图依靠“一大二公”来实现农业现代化,其中,人民公社制被看作是通向现代化的捷径与必由之路。实践证明,这个思路在实践中行不通。思路之二是:通过改变农户的经营方向、内容与运作方式来实现农业现代化。它与中国正在建设的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在借鉴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实现农业现代化经验的同时,结合中国的实际,通过土地承包,重新确立农户为农村经济基本单位,促使农户吸收与利用当代科技成果,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营水平,从而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
鉴于上述两种不同的体制与思路,就服务组织与农业生产单位之间关系而言,在农业服务上也就体现了两种不同的模式。一种是:把农业服务作为农业生产单位中一个分工部门,承担本单位直接生产过程之外的加工、运输、销售、购买农用品等工作,它们是生产单位中的职能部门,就如同一个家长领导之下的成员。人民公社制的服务与“农工商一体化”的内部服务均属此类。这种服务模式的主要特点是:①小而全。经济生产单位集生产与服务于一身,服务管理以行政手段为主,服务组织本身无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能力。②服务形式呆板,内容有限,但无有害的商业行为。③服务次于生产,一般是低费和无偿服务,不存在无力支付服务费用问题。此外,服务体制还担负协调国家完成工业化资本积累的使命,主要以“剪刀差”形式为主。另一种是:在广大农户与农业相关产业商品交换基础上形成的,它们之间更强调各自的独立性。在向现代农业转变过程中,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逐渐摆脱了小而全的经济方式,职能范围愈来愈集中于生产过程,其它职能则从生产过程中分离出来,由生产以外的专门组织去完成,服务组织与生产单位联系的纽带是商品劳务的交换。这一模式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得到广泛采用,例如在澳大利亚的农业经营中,90%的产前活动和95%的产后活动都是由社会化服务组织来承担的。
当然,上述两种服务模式只是一种思路的抽象而已,实际上两类服务总是交织在一起的,只能看以哪种为主导型而定。我们认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应以后者为主导模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农业服务体系模式的转变,关键在于重新确立和理顺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的关系上,它们之间应该是各自独立的经济实体,有各自的利益要求,它们之间应当是通过市场纽带而建立的稳定可靠的相互依存的关系。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组织构建
建立新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本方向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符合中国农业发展战略的规划,要以集体与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以专业经济技术部门为依托,以民办服务为补充,通过不断改造与创新,形成多经济成分、多渠道、多层次的服务体系。目前,关键问题之一是,要根据经济体制改革与农业产业化的要求,对服务组织进行重新构建。
1.转变政府服务组织的职能。目前,国家办的农业服务组织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是一支重要的力量,其中在农业系统有近20万个,约100万人;在林业系统有3.8万个,约17万人;在水利系统有4.8万个, 约50万人。因此,这些服务组织的改造和职能的转变,对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从政府的服务组织来看,一方面,它是国家对农业实行宏观调控的渠道和形式,其运转应能体现国家农业政策,如维护农产品价格和市场秩序,引导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另一方面,要转变观念,发展经营服务实体,通过多渠道参与进行农业服务活动,改变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以行政手段提供服务的方式以及服务组织集经济职能、政治职能、社会职能于一体的现状。服务涉及的范围主要是宏观与公益性服务,如农业科技及推广,农业基础设施的改建,农村金融支持,农村市场体系的培育与规范等。
2.强化集体服务组织的作用。农村集体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础,它起着外联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和社会上各种服务实体,内联广大农户的纽带作用,也是解决高度分散的小规模经营在生产领域所遇到的问题的主要形式。集体组织提供的服务往往是无偿服务或者只收成本的“福利服务”,其实质是“以工补农”的服务形式。农村集体组织的服务状况取决于集体经济的实力。因此,目前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从农民急需的生产服务项目入手,主要搞好土地统一规划,统一机耕、供种、灌溉、植保、收割、运输等服务,特别是对兴办农田水利,搞好农业基本建设,保护农田生态环境,更能发挥其它组织不可比拟的作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还要实行农工商一体化经营,增强服务能力,并随着集体经济实力的增强,逐步扩展服务内容,由单项向多项直至系列化服务发展。另外,在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过程中,还要加强乡镇企业建设,使乡镇企业介入农业服务,利用乡镇企业增加农业积累,解决农业服务组织的资金不足问题,以壮大服务组织。
3.大力发展新型合作服务组织。目前,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有经营服务网点100多万个,职工580万人,在农业社会化服务方面具有雄厚的实力。要发挥合作组织的作用,首先应对其进行改造,脱去它们部分“官办”的外衣,还其本来面目,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专业农民协会与各种专业合作社。农民自己组织起来,实现对农业多领域、多方面自我服务,并对外部服务进行有效的吸纳和监督,发挥合作经济的自助、自救、自我发展和自我教育的多重功能,这不仅有利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且有助于打破市场中出现的垄断、盘剥,促使涉农组织考虑农民的利益,并与其组成利益共同体。
4.积极扶持与引导民营服务组织。此类服务组织的服务是纯粹的商品交换关系。几年来,在农机服务、运输、良种等领域产生了众多专业户与民办民营服务实体,它具有服务内容具体、服务范围广泛、服务方式灵活、服务效率较高等特点。然而,过于逐利是其第一本性,一旦发生自己利益与农户利益冲突时,容易产生坑农、损农行为。因此,必须对它们进行引导和规范。但也应当肯定,民办民营服务实体,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作为服务的一支新生力量,可以通过竞争和自身的效率,来促进其它服务组织服务效率的提高,弥补其它服务实体的服务盲点。由于民营服务组织的经济成分适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并顺应农业分工和农民从业分化的趋势,今后有可能发展成为农业服务行业的一支主力军。
5.深化一体化实体的服务。一体化实体的服务是农业不同部门力量结合在一起,把农业生产经营纳入同一个经营体内或以合同方式来规定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的责任和义务,从而使服务关系更紧密地固定下来的一种新的服务形式,它与农业产业化相呼应。它有利于农业服务向综合化方向发展,即将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服务统一起来,形成一个综合的生产经营服务体系。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在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过程中,虽然农业一体化实体的服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却创造了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体化模式的雏型,如“公司+农户”、“事业单位+公司+农户”、“工厂+基地”、“专业协会、研究会、学会+农户”、“服务组织——农户”等。从发展趋势看,随着服务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服务组织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服务形式的多样化,不同服务主体与方式的结合将逐渐向一体化模式的方向发展。毫无疑问,深化一体化实体的服务,将能有效地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更好地协调产供销的关系,并实现技、财、物服务与生产的有机结合。
四、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本思路
农业生产的复杂性决定了农业服务内容、服务主体以及农业服务经济关系的复杂性,也决定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必然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经济与社会系统。因此,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必须统一认识,树立系统观念,统筹规划,齐抓共管,并通过科学而合理的机制来实现。
首先,从农业社会化服务自身的发展来看,农业社会化服务应逐步从农业生产中相对分离出来,作为独立的新兴产业。农业服务产业化是农业服务商品化、社会化、一体化的必然结果。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能否建立和完善,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农业生产和农民的需要,取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自身能否在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充分满足服务对象的需要,实现服务的有偿化和服务经营的企业化,从而通过服务领域的生产要素合理配置,取得农业社会化服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规模效益、农业扩大再生产的综合效益以及服务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直至使农业服务产业发展成为与其它产业具有并行、平等和等价交换关系的产业。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农业服务产业化之时,将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之日。
其次,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组织结构来看,应按分类指导和规范的原则,形成一个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多功能的服务网络。针对目前各类服务组织存在的问题,要按照“改造官办组织,强化集体组织作用,发展新型合作组织,扶持引导民办服务,规范混合型和一体化服务”的原则,进行分类指导,发挥国家有关部门、集体、个体经济的各类服务组织的特长和作用,提倡因地制宜,允许不同的服务组织和服务方式并存,真正形成县有农业综合服务公司或中心,乡镇有综合服务组,组有综合服务联合体的扇形服务网络,发挥其协调生产、技术指导、信息服务、筹措与调配资金、落实购销政策、开办农业保险等功能,使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织结构不断完善。
第三,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形成的前提条件来看,应不断地提供和完善相应的物资、技术和资金条件,使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之上。由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与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紧密相联,社会各个有关部门和各种力量必须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必不可少的物资条件(如保证提供农业生产所需的电力、农机、农药、化肥、地膜等生产资料以及农产品贮藏、加工、运输等所需的物资、设施、装备条件)、技术条件(如公共农业服务部门要大力发挥相应的作用,为农业提供大量的适用新技术)、资金条件(社会化服务和科技兴农都需要资金作保证,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条件,确保一定的资金投入)。否则,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就只能是纸上谈兵。
第四,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宏观环境来看,政府要转变职能,并制定优惠政策,保障农业社会化服务业稳定健康发展。在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过程中,政府要改变依靠行政手段直接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的做法,实现政府与服务组织的脱节,注意经济杠杆在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促进社会交易成本的降低,并通过财政支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便农以及其它优惠政策,扶持服务体系的建设,从而推动商业性农业的发展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完善。应当看到,过去中央和地方曾出台了一批优惠政策,但在实行市场经济以后,大家认识不同,使有关的优惠政策无法落实。农业是一个弱质产业,涉农服务组织的服务对象是农民,农业社会化服务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如果没有国家的优惠政策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业和服务体系就难以发展和完善。
第五,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规范化建设来看,要健全法制体系,要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农业服务同其它服务行业一样,是一个需要有严格监督和法律保障的行业,可以说完善的监督、约束机制和法制体系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得以正常运转的根本保证。当前,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和不正当行为,如对各种服务组织的经济性质、地位、作用没有相应的法律和法规给以确认;一些服务组织和个人以服务为名,向农民乱收费,增加农民负担,甚至坑农、害农;在服务的过程,不能维护经济合同的法律效应,屡屡出现违约行为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展以及服务体系的完善均产生了消极影响。因此,我们应在强化对农业服务组织行政和社会监督的同时,更加强立法、司法和执法工作,以保护农民利益,规范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行为,促进农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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