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税收政策选择中的矛盾_税收论文

当前我国税收政策选择中的矛盾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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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选择、税收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为政府筹集足够的财政资金、实现收入和财富的公平分配、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保持经济稳定增长。但税收政策选择、税收制度改革并不能同时全面一致地实现这些目标的,甚至在只为实现其中一种目标的过程中也要以牺牲其他目标的实现为代价。这就要求在税制改革中对税收目标、税收政策措施作出科学的选择。本文试图分析税收政策选择中的矛盾,提出税收政策选择的看法。

一、筹集财政资金与当前拉动内需的矛盾

筹集财政资金,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和其他职能活动需要是税收的主要职责。这意味着,税收应该占GDP恰当比重,但是我国目前国民收入分配处于一种混乱无序状态,一方面是以税收为主要内容的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太低(无论是与发达国家比还是与发展中国家比均是如此),导致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削弱,另一方面税外收费泛滥,导致企业不堪重负(据有人调查测算,目前我国税费总负担占GDP的比重接近30%(注:高培勇:《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税收与税制》《涉外税务》1996年第6期第4页。),我们觉得,如果将GDP中的水份挤掉,那么税费综合负担率还会远高于此值,甚至不会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财力分配和占有支配呈“诸候经济”和“王爷经济”格局。所以必须改革我国现有的国民收入分配秩序,重整国家财政分配体系,提高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规模和比重。然而,如何从中国的混合经济具体国情出发,以发展的眼光来界定税收占GDP的比重,实现资源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优化配置呢?我们认为存在以下两方面矛盾的制约:

矛盾的第一方面是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应该逐步提高

在分析方法上,这里,我们先暂不分析我国当前税费不分,以费挤税的状况,而以政府收入统一体为分析对象,并暂且将必要、合理的政府收入都看作为税收收入。这样,从历史发展的趋势来说,随着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政府支出规模需要不断扩大,这不仅表现在政府收支绝对额的扩大,更表现为政府收支占国民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提高。这一规律早已为瓦格纳所提出,现在看来,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消费总量中公共消费(即消费公共产品)的比重逐步提高,而私人消费比重逐渐下降。这与恩格尔系数逐渐下降相联系,随着社会发展,社会成员的消费结构发生着变化,人们的必要消费比重在下降,享受性消费比重在提高。但相对而言,必要消费中更大比重是由个人支出,享受消费有更大比重由政府支出政府提供。这样,数字的逻辑结果就是要求政府在满足社会成员消费方面的支出比重应不断提高。(2)私人投资的增加要求政府投资性支出不断扩大。撇开从大包大揽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体制过渡的特殊时期,从经济运行和总的历史发展趋势来看,私人投资的增加需要政府投资的相应扩大来配套和补充,这才能使整个社会投资产生良好的社会总效益,这几乎是一种经济技术要求,也为社会发展历史所证实。美国经济学家阿斯乔对1950-1988年近40年的公共投资和经济增长和相关性进行了分析,其中前20年为公共投资上升阶段,后20年为公共投资下降时期,他将要素生产率、私人资本收益率、私人投资率这三个数据进行了运算,其结果惊人地显示出它们的变动情况与国家公共投资的规模有着密切的联系。从要素生产率来看,在公共投资上升阶段,要素生产率为2.8%,下降阶段为1.4%,在下降阶段要素生产率损失的1.4%中,至少57%或每年0.8%是由公共支出减少引起的。而私人资本收益率和私人投资率在公共支出扩大阶段分别为10.7%和3.8%,而在公共支出下降阶段分别为7.9%和3.1%。(3)再从今后知识经济发展的趋势看,政府在社会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政府收支规模也应进一步扩大。在迎接知识经济的国家创新体系中,需要政府大量增加教育投资,提高国民文化技术素质,也需要政府对基础技术研究与开发的投资,尽可能将军用技术运用于民用,所以在知识经济时代需要税收筹集更多的财政收入。

矛盾的第二方面是刺激需求应该降低税收

当前,由于以下原因导致总需求不足,阻碍经济快速增长:(1)预期收入下降或不稳定,而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但住房、教育等大笔支出预期将由个人负担,导致边际消费倾向下降。(2)收入分配不公,下岗失业严重,使平均恩格尔系数下降。(3)通货紧缩,物价下降,增强了人们等待心理,而抑制了当前消费。(4)由于消费需求下降,导致投资收益下降和投资不足。针对总需求不足的过剩经济状态,根据财政税收学的原理,应该在采用扩张性财政支出政策的同时,减轻税收负担来增加企业税后留利和个人税后可支配收入,以便增加企业投资和个人消费。这就表明,提高税收占GDP的比重与扩大内需,刺激经济增长,确保经济稳定发展的目标是相矛盾的。

解决矛盾的出路

面对以上矛盾,我们认为其根本出路是清费正税,具体地说,一方面是适当减轻企业负担。清费正税可以减轻企业负担,这已为大家所共知。另一方面是扩大政府规范收支的规模,即提高税收占GDP的比重。从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并不宜用减轻税负来刺激经济增长的回升,其理由主要是:降低一定数量的税收(在这一时期就意味着减少同样数量的财政支出)并不一定能转化为等量投资支出和私人消费支出,即将可能会减少的社会需求总量。(A)对于企业投资来说,目前企业投资不是缺乏投资来源,降低银行利率不能启动投资,似乎表明利率政策已经进入了流动性陷阱。在经济学分析中的储蓄转化为或等于投资是指在供求平衡即充分就业状态下,而在过剩经济状态下,储蓄并不能全部转化为投资,在我国目前表现为大量银行储蓄结余贷不出去,据有些地方的银行部门领导表示,如果不是目前国有银行的国家储蓄政策,一些银行可能会停止吸储。所以减税不一定有助于扩大投资,相反可能会为企业新的降价提供条件。(B)降低个人税收也不能增加居民个人消费。这是由于上文所提的诸多原因造成了目前我国消费倾向低下,再加上我国居民文化意识与西方的差异,造成了我国居民虽然收入水平不如西方高,但储蓄率却远比西方高,因此减轻个人的税收也不能全部转化为消费,具体地来说:第一,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目前规模还不大,能刺激需求的力度有限;第二,我国目前边际消费比较高的低收入者不是纳税人,降低个人所得税等个人税收对他们的消费不能起刺激作用;第三,要调节的是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对高收入者征较重的税收,结合国家转移性支出,可以提高平均消费倾向,增加社会消费总量,所以我们不主张降低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相反至少按现行税率足额征收。总之我们认为,清费正税,整顿国民收入分配秩序,健全财政分配体系,既可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实际负担,又可以提高财政占GDP的比重,增强国家对财力的控制能力,还可以扩大内需。

此外,还应尽早开征社会保险税,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这对于低收入者和无收入者直接提供了消费能力,对中等收入者也可以提高未来收入和未来消费的信心和保障,增强目前消费的欲望,从而提高社会消费倾向;尽早开征遗产和赠与税,这对于拥有财产的人来说可以刺激消费,减少财产往后遗传的量,对于接受财产的人来说也可促进劳动供给,所以在这个税种中公平与效率做到了较好的统一。

二、公平与效率的矛盾

公平与效率是政府的两个重要目标。但是公平有两种重要的、根本不同的衡量标准,一是条件公平,二是结果公平。条件公平强调在生产经营中和社会生活中人们获得收入的条件平等,只要条件平等,获得的收入有差别是公平的,政府政策应该允许和维护这种差别的存在。结果公平强调的是人们获得的收入和占有财富的结果应该均等化,而忽视获得收入的过程是否公平。由于条件公平可以鼓励竞争,促进效率的提高,条件公平与效率在政策方向上和产生的社会经济效应是一致的,所以条件公平与效率在政策方向上是“同义”,而与效率相对立而言的结果公平,结果公平与效率有着对立、替代的关系。提高效率就会损失公平,而实现公平也会损失效率,这几乎是公认的定理。所以我们一般所说的公平就是指结果公平。

在现实的社会分配关系中有两大分配体系,或者说现实的分配结果是由两大分配体系产生的结果,其一是市场分配体系,其二是政府再分配体系。市场在本质上是以追求效率为目标,所以市场分配是凭要素进行的分配。由于社会成员占有的要素差异较大甚至悬殊,所以市场分配的结果(收入和财富占有)也必然大相径庭,贫富悬殊。但是人类社会是一个文明社会、理性社会,人类需要和谐发展,有要求收入均等化的内在倾向,而且税负分配不公平还会引起社会动荡不稳。政府代表了公众集体利益和集体意志,所以政府必然要作符合公众理性需要的分配,这种分配就要对市场分配的结果进行调节,即政府分配的目标是要实现收入分配和财富占有的均等化。由此可见,市场分配与政府分配的目标是不一致的、相抵触的。我们要面对的选择是,政府再分配应将收入差距缩小到多大程度之内,即公平实现到何种程度?在税收政策制度中如何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关系?对于前一个问题需要另文探讨,本文在此只简要探讨第二个问题。作为总的政策原则已经确立,税收政策制度应该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是我们认为,这并不意味着每个税种、每项税收政策措施中都必然要以相同的程度、相同的比重来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应该根据各个不同税种的功能、所处的环节,确定各个税种中的公平目标与效率目标的相对地位。我们可以看到税源的流程是:取得销售总收入→扣除成本后获得利润所得→个人从中获得收入所得→个人扣除消费后形成财产积累→将财产遗传给下一代。这5个环节分布着流转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静态财产税、动态财产税。这几类税依次与生产经营过程“疏远”,所以这些税类在实现公平的过程中对生产经营活动要素供给的负刺激作用也就递减,也就是说,公平与效率的抵触程度在这几类税中是递减的。因此我们认为,在确保整个税收体系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前提下,按照税源流程,这5类税的效率地位应该递减,公平地位应该递增。具体地说,就是流转税的应该最大程度地体现效率,最小程度地体现公平;企业所得税也应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效率地位有所降低,公平程度有所提高;个人所得税应该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但效率仍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静态和动态财产税更应该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而且公平占据十分突出的地位。这应该是优化税制的要求之一。

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中的矛盾——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

为了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究竟应该采取税收中性政策还是税收杠杆调控政策?中西方的税收理论界和政府管理部门存在着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认为市场是万能的,所以不需要政府运用包括税收在内的经济杠杆的调节,税收的调节只会扭曲资源配置,损失效率。另一种认为税收杠杆是万能的,税收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解决任何问题。这两种观点代表了经济自由和管理垄断两种思想意识和社会思潮。实际上,自从欧洲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以后,这两种思潮的对立斗争从未间断过,只是一段时期内经济自由思潮占上风,另一段时期内垄断管理思潮占上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前,实行的是政府高度垄断管理的模式,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确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有些同志以为市场是万能的,政府应该成为一个“守夜者”,过度倾向于经济自由。事实上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就连发达国家发育较为成熟的市场体系也是不完善的,存在缺陷的。对于这一点,世界银行副行长斯蒂格利茨在1998年的世界银行年会上,通过比较前苏联国家的转轨改革和中国的转轨改革后认为,中国这样的在政府控制调节下的渐进式的改革是成功的,大量减少了贫困人口,而前苏联国家的放任式、休克式的改革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增加了大量的贫困人口。1999年7月斯蒂格利茨来中国访问时再次赞扬中国政府的调控管理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为稳定东南亚乃至世界金融和经济秩序作出了贡献。我们认为,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不等于实行放任自由经济,并不是要放弃政府的调控管理,否则只能说是政府对经济发展不负责任,相反,当代世界各国经济管理和经济发展的经验表明,我们既需要繁荣的市场,也需要强大的政府,强有力的政府调节是繁荣市场的保障。特别是针对我国目前所处的历史阶段,我们认为有以下理由更需要加强税收的调控:第一,我国目前正在实现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换,在这一过程中旧的法规制度打破以后,新的法规制度还不健全,会出现一些法规制度的抵触、脱节和空白,因此会使某些人获得大量机会收入,使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扩大,世界银行1996年报告表明,前苏联解体后的许多国家以及我国在实现从计划向市场过渡中,基尼系数显著增大,甚至超过了一些发达国家,收入不公平程度处于倒U型的上升甚至顶部,这就迫切需要政府利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收入分配的调节。第二,我国目前虽然已出现经济过剩,但实际上我国的产业结构还不够合理,不少产业、产品、行业显得落后,需要升级换代,这就需要税收在其中发挥作用

。第三,我国目前正准备加入世贸组织,关税普遍需要大幅度降低,如果没有国内税的及时合适的补位,将会对我国不少产业部门产生冲击,所以应该发挥税收在保护国内产业方面的必要作用。因此,我们既反对滥用税收杠杆(如将税收用作惩罚和取缔非法行为及其所得的手段),但也反对片面追求税收中性而对社会经济活动放任不管,而是主张税收应对具有外部效应的产品积极发挥调节作用,同时,应在国家知识创新体系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迎接知识经济的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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