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对公有制认识的演变及其实现形式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对公有制认识的演变及其实现形式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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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的指生产资料归社会或劳动者共同占有的一种经济制度,而公有制实现形式则是指社会或劳动者如何支配或经营生产资料使其保值进而增值的具体方式。这是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相比较而言,生产资料的抽有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却具有更大的可变性和灵活性。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上,同是私有制,在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的国家、地区以及不同的行业和企业,都有不同的实现形式;即使在一个社会形态中在同一社会整体生产力水平下,同一种私有制在不同的行业、不同企业也会有不同的组织形式。对公有制来说,情况也应该一样。

我国在1956年建立起了生产资料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度,但由于对马克思主义一些理论设想的片面理解,由于对苏联模式的片面借鉴,加上我们党的第一代领导人对社会主义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认识的不清,在社会主义所有制——主要是公有制问题上走了很大的弯路。

回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全党、全社会在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上占支配地位的认识是:社会主义抽有制只能是公有制,而且公有制是其愈高愈优越,全民抽有制是其高级形式,集体所有制是其低级形式,私有制与公有制水火不容,只能逐步被消灭;在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上,则一致认为:只能由国家通过计划组织指挥生产并对新创造的价值进行统一分配。认为高度的集中的计划能避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下无政府状态的混乱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国民经济比例失调和社会劳动的浪费,从而实现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但实践结果却是:由于生产力的低水平和多层次,社会生产与社会需求相脱节的现象不断发生,加之经济管理水平的制约,计划工作中的主观主义、瞎指挥时有发生,造成国民经济比例失调较之资本主义制度下更加严重,1958—1961年的“大跃进”以及由此而发生的国民经济严重困难即是明证。为了弥补国家直接经营、管理企业能力的不足,国家不得不采取经化行政组织、加强行政干预和控制的办法,建立起自上而下的行政干预和行政协调为特征的经济管理体制。企业作为全民资产的直接占有者和使用者,缺乏明确的财产关系和责、权、利的约束机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上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成为单纯受命于上级组织的纯粹生产单位。这样的体制在战争年代或民族危亡时刻,对于应付某一方面的危急,可以有效地调集资金和物力,起到应急的作用;在国民经济要求正常发展的和平年代,却因整个社会经济处于一种缺乏活力的低效运行之中,人们的眼光和精力被吸引到行政工作和政治工作之中,从而忽视了对经济规律的研究,结果不仅没有体现出公有制的优越性,反而使我国国民经济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之中。

以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起点,全党全国人民真正从沉痛的历史教训中清醒过来,真正将工作着重点转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上来,开始了改革开放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二代领导人在不断总结实践中也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出一个真正符合我国生产力状况和时代发展要求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社会主义模式。特别是到党的“十五大”,以江泽民为代表的第三代领导人,对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主体——公有制及其实现形式的认识,达到了一个质的飞跃。从这个不断深化的认识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上,由单一到多元

现实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包括全民抽有制和集体抽有制的传统公有制的形成过程十分独特,它的产生不同于以往人类历史上任何一种社会形态的经济基础的产生。从原始社会末期一直到资本主义社会,每一种新的经济生产方式在其前一个旧的社会形态中即已孕育和发展起来,直到旧的生产方式已无法将其容纳的情况下,新的生产方式即取而代之,人类社会也就随之进入更高一级的形态。而社会主义公有制则是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建立以后,仰赖国家政权的力量和行动而建立的,表现出一种“后天性”和“主观创造性”。正如《共产党宣言》中所提出的:“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而且,“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马克思的这些设想,基本上被所有社会主义国家所奉行,而且形成一种这样的共同识:只要有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做保障,公有制就会顺利地建立起来并不断得到巩固,而且在整个社会中占绝地优势,因此而得到解放的社会生产力就会自然而然地高速发展,而那些根源于私有制的全部弊端和问题都会迎刃而解。这样,在社会主义实践中,追求公、大、纯的所有制结构,希望通过还“变革”和改造所有制结构从而达到推进生产力的发展就成为必然。而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生产力发展而来的中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由于其水平的低下,使这种追求更为急迫和狂热。结果造成社会经济结构中,公私对立,公有制一统天下,连方便人民生活的农民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也被看作是“资本主义尾巴”而割去。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党在有关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个曾被看作是社会主义的本质问题上逐步探索,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实施了一系列新的措施。早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党中央就指出:“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在一定范围内搞活了农村经济,方便了人民生活,打破了过去公有制一统天下,私有制灭绝的沉闷局面。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探索与推进,1984年11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又进一步指出:“利用外资、吸引外商来我国举办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从此,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缝隙中逐步成长并壮大起来,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绝对优势下的一种必要的补充。到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总结指出:“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要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而且“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以此为界,党在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上的认识,突破了公有制一统天下、公私截然对立的局面,在社会主义社会经济中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此时,非公有制经济还只局限于一种“补充”的地位,且只允许其“一定程度的发展”,即有很大限制的发展。经过几年的改革与探索,党的十四大报告又指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咱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都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这里,作为公有制经济这个主体的“补充”的非公有制经济形式,突破了过去“一定程度的发展的限定”条件,可以与公有制“长期共同发展”,并可自愿与公有制进行联营,这样,党在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问题上,由过去公有制经济适当地让出一些行业、地区给其他非公有制经济,以搞活社会经济,达到从公有制经济的外国来激活公有制这个庞大的主体,达到从公有制经济与其他经济形式自愿联营,平等竞争,在竞争和联营中从公有制内部来搞活国有企业的认识,这不能不说是认识上的一个大的跨跃。而到党的“十五大”报告则更进一步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一改过去非公有制经济只起“补充作用”的认识,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我国社会主义的所有制结构终于从过去公有制一统天下,公私截然对立,转变为多种所有制形式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种形式应该长期共同协调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充分发挥各自的优越性。

(二)在衡量所有制是否优越的标准问题上——由重形式到重效果

在我国开始建设社会主义的50年代后期,我国社会中形成了一种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规模、范围,性质越大、越公、越纯就越优越的认识,正是在这种衡量标准的指导下,才掀起了合作化的高潮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及其后接二连三的升级、过渡和合并行动,小集体合并为大集体,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否定个体经济、消灭资本主义经济。结果,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破私立公不再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手段,而是成为一种单纯目的,成为社会主义的一个本质特征,为公有制而公有制,只讲姓资姓社,不讲其实际效果,只分公与私,不管是否适应现实生产力水平与要求,是否能满足人民生活的要求。这种衡量标准很明显是违背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和水平的原理的,而且与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是相悖的。我们判断一种所有制形式是否优越和先进,只能以它能否促进当时当地生产力发展以及促进和程度为唯一标准,不能有其他标准。而且,所有制形式并不是我们追求的目的,我们的目的是要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办,不断提高和改善我国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实现共同富裕。只要有利于这一目的迅速实现,只要符合这一目的要求,那么不论它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都应当采用。因而,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对话明确指出,判断改革和各方面工作是非得失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明确提出:“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这种“两个一切”的选择标准大大解放了我们的思想,反映出我们党在衡量所有制形式的优劣标准问题上,真正回到了马克思主义的实事求是道路上,为我国社会经济的优化组合指明了方向。

(三)在公有制为主体占主导的问题上,从数量的追求到质量的追求

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表现,公有制占主体,是我们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根本原则。正是为了体现这一原则,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一种追求公、追求大的误识;而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中,特别是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壮大,人们又产生了公有制能否占得住主体地位会被私有制所取代。究其根源,就是一个如何界定公有制占主体的问题。传统观念把社会主义等同于公有制,又把公有制等同于国有制,认为国有经济在量上占优势,必然能保证其主导作用的发挥,从而形成一个根深蒂固的“国有经济主导化”或叫“公有制主体论”,它把“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框框应用于各种经济成份的发展过程中,人为地、主观地规定各种经济成份必须始终在数量上占整个国民经济的绝对比重,强行限制其他非公有制经济成份的发展规模与速度。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中央虽然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问题上,在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上有了很大突破,但在公有制为主体占主导的问题上都举步维艰,不论是讲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还是讲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都未突破传统的强调数量优势的认识。党的十五大关于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阐述,成为我们党“所有制问题上的又一次思想大解放”。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指出:“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织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这就从根本上打破了传统观念对人们的束缚,事实上,传统企业制度下的国有企业,在与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上自由竞争时,要发挥主导作用确实只能讲量的优势。而股份制改革以后,企业从内部加强经营管理,完善责、权、利的激励机制,从而增强竞争力,在社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完全可以做到以少量的国有资本,控制更多的社会资本,才会更好地发挥其主导作用。正如十五大报告指出的:“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这就为我们改革过去那种国有经济面面俱到、范围过宽、比重过大的局面打开了死结,为我国改革二十年来的老大难问题——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开辟了道路。

(四)在公有制实现形式问题上——由单一化到多样化。

必须承认,在所有制问题上,实现形式是相对于基本制度而言的。公有制,同任何一种生产资料所有制一样,同时具有基本制度和实现形式这样两个认识上的侧面。实现形式可以是、而且事实上也常常是多种多样的;而基本制度归结为一些深层的、基本的规定,这种基本的规定,要通过纷繁复杂的实现形式表现出来。正如马克思在谈到生产关系即经济基础时曾经写道:“……相同的经济基础——按主要条件来说相同——可以由于无数个不同的经验的事实,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程度差别……”。这里所说的“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程度差别”,就是讲的同一生产关系的实现形式。

但是,在我国在公有制问题上,把特定的实现形式混同于其基本制度,是一种曾经普遍存在的错误观念。例如: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农村为集体所有制,而以平均主义为特征的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为集体所有制;而在城市,主要为全民所有制,由国家通过计划直接组织生产经营的国营企业即为全民所有制。这种含混不清的认识,严重地束缚着人们的思想,也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们党逐步突破了这种僵化认识的局限性。农村中从70年代末,在坚持土地这个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仍旧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更新了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方式,改变了原来一系列的具体制度,受到农民的拥护,展示了不衰的活力。城市从80年代以来,从放权让利开始,逐步减少指令性计划和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干预。90年代初进一步实行企业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形式,扩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调动企业的积极性。1992年“十四大”以后,又大力推进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与此机适应,党中央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从理论的高度加以总结。党的“十三大”总结了前一阶段的改革经验,第一次明确指出:“公有制经济本身也有多种形式”,突破了过去社会主义公有制只有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的简单化认识,明确指出:“改革中出现的股份制形式,……是社会主义企业财产的一种组织形式,可以继续实行”,“一些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权,可以有偿转让给集体或个人”。到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公有制企业要转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五大”更进一步明确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咱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总之,我们“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这样,党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其实现形式这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问题上有了一个正确的认识,成为指导我国人民不断探索适合当时当地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实现形式的理论武器。

综上所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这一伟大而深刻的社会实践的深入,中国共产党在解决前无古人这一重大历史课题面前,实事求是,逐步探索,提出了一系列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重大理论问题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历史在不断前进,实践在不断深入,相信指导我们建设强大社会主义国家的理论也必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收稿日期 199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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