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监狱罪犯教育改造质量评估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罪犯论文,中国论文,监狱论文,质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预防和减少犯罪,实施对高度危险社会群体的有效管控,提高我国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笔者基于循证矫正实践视角,采用定量分析方法,试图从监狱罪犯教育改造质量评估目的、依据、原则、指标和模型创建等五个方面来建立起一种客观、精准、全面和科学的结构性评估实践模态。基于此,本研究采用随机抽样方法,从浙江省乔司监狱、第六监狱、杭州市南郊监狱出监监区“服刑人员教育改造质量综合评价系统(RRPI)”抽取了一个容量为2886的样本进行调查统计,其中浙江省籍罪犯样本数为1078,约占样本总量的37.35%。调查对象为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间出监的罪犯,样本容量约占该时段出监罪犯总数的40%。调查数据涵盖官方统计数据、他方客观评述和自我评述三个方面。数据收集完成后,本研究首先根据罪犯犯罪前科状况,将2886个随机样本划分为初犯组(控制组)和再犯组(实验组)两个组别;然后,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方法提取据以测量监狱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评估指标;最后,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方法,将是否再犯作为因变量,所拣选出的评估指标作为自变量,创建由再犯风险概率回归模型和再犯风险分类表组成的监狱罪犯教育改造质量评估模型,并据此得出评估结论。
一、评估目的与循证矫正实践
质量评估研究源自于人们对项目实施有效性的追问。为科学评估项目实施的有效性,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其均须遵循一种严格的、科学的方法。科学领域中采用实验的方法来科学评价项目实施的有效性,并根据有效性评估进行决策的实践称为循证实践(evidence based practice),即:通过对最有效研究证据的整合促使决策专家和决策者的决策向更符合期待的结果发展的一种决策范式。①监狱罪犯教育改造质量评估研究源自于人们对矫正有效性的追问。
源自于对矫正有效性追问的监狱罪犯教育改造质量评估是指一种基于循证的方法来科学评估矫正项目干预或监管方案实施有效性的循证矫正实践,其目的在于甄别何种矫正实践才是更符合期待结果的最有效的实践。基于此,我们将监狱罪犯教育改造质量评估实践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一是它强调科学的研究结果对决策者的影响,而对基于经验、学识和个人资质所得出的“什么是最有效的矫正实践”持明显怀疑态度。质言之,评估研究所强调的是原因—结果图谱中的“结果”(outcomes),即:什么样的矫正项目干预对降低再犯或减少犯罪来说是最有效的,而非因果图谱中的“过程”。二是注重通过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来减少不太有效干预措施的过度使用、有效干预措施的使用不及和缺乏证据支持干预措施的严重误用。因此,评估研究的理念是“实用主义”,而非“建构主义”。三是注重提升由证据证明为有效的实践对决策者决策的支持作用和提高那些促进决策更易执行的方法技巧。所以,评估研究的方法论基础体现为“实证主义”,而非“现象学”。四是注重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即一种“定量分析”,而非“定性分析”方法来拣选评估指标、建立数据模型。
二、评估依据及其统计标准
监狱罪犯教育改造质量评估的目的是甄别何种矫正实践才是更符合期待结果的最有效性的实践。因此,就监狱罪犯教育改造质量评估研究而言,我们只需从矫正有效性这一层面切入,直接评估矫正有效性即可。基于此,监狱罪犯教育改造质量评估的依据就应为矫正有效性,即:矫正项目干预或监管方案实施的有效性。
(一)评估依据
所谓矫正有效性是指矫正项目干预或监管方案的实施在降低再犯或减少犯罪方面的效果。那么,我们究竟应依据什么来科学测量再犯降低或犯罪减少的效果?在笔者看来,再犯率和再犯风险强度分布比率可为其测量的依据。从最一般意义上来说,矫正有效性可以用再犯率来衡量,因为更低的再犯率或犯罪率一定为一种更符合期待的矫正结果,而产生这种结果的矫正实践也一定为最有效的实践。就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来说,矫正有效性则可用再犯风险强度分布比率,即再犯风险因素的减少和保护因素的增加之量的多寡来衡量,因为较低再犯风险强度的比率越高,则再犯率就越低。本研究正是以再犯率依据为前提,以再犯风险强度分布比率依据为核心来渐次展开调查统计与相关分析的。
(二)统计标准
本次调查中我们采用重新监禁率统计标准来界定再犯,即:被处以监禁的犯罪人,在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一定时期内,再犯被处以监禁刑罚的。上述关于再犯的界定具体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首先,上述界定对犯罪人前后两罪被处刑罚的种类有着严格的规定,即:前后两罪都被处以监禁刑罚。其次,该定义中所指的“一定时期”并非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统计概念。具体地说,后罪的犯罪时间距离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日的时间间隔完全由研究者根据研究旨趣加以确定,或由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调查需要予以具体规定。最后,该定义所指的“释放”包括服完全部刑期的刑满释放、减刑后刑期届满的释放和假释出狱三种类型。
三、评估原则及其要求
罪犯教育改造质量评估的依据为再犯率和再犯风险强度分布比率。再犯率越高,高度再犯风险强度分布比率越高,则监狱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就越低;再犯率越低,低度再犯风险强度分布比率越高,则监狱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就越高。在教育改造罪犯过程中,高度再犯风险强度比率的减少和低度再犯风险强度的增加显然意味着再犯风险因素(risk factors)的减少和保护因素(protective factors)的增加。因此,以矫正项目干预或监管方案实施有效性评估为目的的监狱罪犯教育改造评估实质上就是再犯风险评估。
以我国监狱罪犯教育改造实践为基础,基于风险评估发展的心路变迁,尤其是第三、四阶段关于矫正干预和监管方案实施有效性的评估实践,遵循风险—需要—响应模型(risk—need—responsivity model)确定的实践准则,笔者提出风险—需要—改造原则。风险原则所宣称的是:再犯罪行为不仅能够可靠加以预测,而且还能有效减少或降低。需要原则宣称,矫正干预措施应更多关注诱发犯罪需要(criminogenic needs)的因素。改造原则宣称,社会认知学习干预策略对于犯罪人降低再犯或减少犯罪来说是最有效的治疗方法。从监狱罪犯教育改造实践出发,我们系统规整了风险—需要—改造原则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在要求:
首先,该原则要求在罪犯入监时必须采用可靠的、有效的方法来评估矫正项目和监管方案实施的前提。其次,该原则要求必须就罪犯服刑过程中有效的目标干预战略进行科学评估。第三,该原则要求在罪犯服刑中和出监前必须对矫正项目或监管方案实施的有效性进行科学评估。第四,该原则要求矫正机关应将教育改造质量评估结果等方面的相关信息向罪犯本人公开。
四、评估指标及其度量
遵循风险—需要—改造评估原则及其内在要求,从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视角出发,基于个体生命历程中的重要转折、诱发犯罪的需要和矫正项目有效干预目标三个维度,按照科学严密(scientific rigor)标准,开展对我国监狱罪犯教育改造质量评估方面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基于静态因素、动态因素和保护因素三个层面,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科学提取测量我国监狱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评估指标。
(一)静态评估指标
基于个体生命历程中的重大转折,本研究主要考察了犯罪年龄、刑期、犯罪类型、前科状况、个体早年生平境遇等五项静态评估指标对于再犯罪的影响。五项评估数据均直接取自于“服刑人员出监前教育改造质量综合评估系统(RRPI)”,前四项来自于法院判决书,后一项来自于管教民警客观述评和罪犯自我报告。
(二)动态评估指标
从个体成年生平境遇视角考察,基于诱发犯罪的需要维度,本研究主要考察了婚姻家庭关系、文化程度、工作就业状况、反社会人格模式、亲犯罪(Procriminal)态度、亲犯罪的社会支持、毒品滥用等七项动态评估指标对于再犯罪的影响。七项动态评估数据取自“服刑人员出监前教育改造质量综合评估系统(RRPI)”,均为罪犯自我报告和管教民警客观述评的部分内容。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监狱监管部门已有COPA反社会人格量表,故本次调查未对罪犯反社会人格模式展开测量。另外,本次调查未检测出亲犯罪的社会支持与再犯之间的显著相关性,这可能是由于问卷调查题目本身存在的问题所致。
(三)保护性评估指标
基于矫正项目有效干预目标维度,以下十项保护因素对于再犯罪的影响应予以循证考量,具体包括:培训父母教养技能;促进温暖和关怀;培训工作和学习技能;培训特定工作和学习情景中发展良好人际关系技能;培训自我管理技能;培训管理愤怒技能;建立亲社会身份认同;培养亲社会态度;以亲社会的社会支持代替亲犯罪的社会支持;减少毒品滥用。就我国监狱罪犯教育改造现状来看,利用评估结果进行矫正决策一直是教育改造工作中的一个盲点,故有效的矫正项目干预也较为缺乏。
五、评估模型的创建与评估结论
根据上述研究,我们就可以创建由再犯风险概率回归模型与再犯风险分类表组成的监狱罪犯教育改造质量评估模型。
(一)评估模型的创建及其检验
根据概率函数表达式P=exp(z)/1+exp(z),我们就可计算出罪犯入监时、服刑中和出监时再犯风险概率值。根据概率统计的一般原理,凡概率值等于或大于0.5,则将会再犯罪;概率值小于0.5,则将不会再犯罪。概率值越大,再犯风险则越高;反之,则越低。基于交叉列表分析的结果,我们依据再犯风险概率值<0.1、<0.3、<0.5、<0.7、>=0.7的标准划分为低、中低、中、中高、高五种不同的再犯风险强度,创建再犯风险分类表,即:再犯风险强度分布比率的统计标准。
(二)评估结论
根据监狱罪犯教育改造质量评估模型,即再犯风险概率回归模型与再犯风险分类表,我们可以科学评估我国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
1.我国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矫正干预有效。
2.我国监狱对抢劫犯、盗窃犯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犯的教育改造较为有效。
3.我国监狱对贩卖毒品、诈骗罪犯的教育改造较为无效。
4.我国监狱对罪犯的刑罚处遇与法院对罪犯的减刑、假释裁决合理、科学。
注释:
①See David Lawrence Sackett.,Sharon.E.Straus,W.Scott Richardson,William Rosenberg,& R.Brian Haynes,Evidence-based medicine:How to practice and teach EBM.New York:Churchill Livingstone,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