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经济退出一般竞争领域的四大障碍_国有经济论文

国有经济退出一般竞争领域的四大障碍_国有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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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21文献标识码:A

对国有经济进行“有进有退”的战略性调整,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已基本达成共识。张卓元等认为,国有经济的改革实际上是在两个层面上进行的:在结构层面上,国有经济的分布领域发生变化,国有资产由原来的过度分散状态向自己的功能领域集中,国有经济的规模下降,由原来的绝对数量优势转向质的优势;在微观层面上,规范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可以说,这是对国有经济战略调整思路总的正确的概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进”的问题不大,政府完全可以凭借政权力量,在必要时候控制足够的社会资源(无论这些资源是国有资源还是非国有资源),并把它投入到自己的目标领域;困难之处在于国有经济如何“退”出一般竞争领域。从目前情况来看,国有经济退出存在四大障碍,如果这些障碍不加以解决,很可能使这一战略性的改革举措背离既定方向而导致失败。

一 供求矛盾相当突出

从供给方来看,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国有资产的数量相当庞大。我们仅从上市公司的数据来看,到2002年3月底,我国股票市场总股份数为5328.72亿股,总市值为43050.55亿元人民币,其中国有股有2477.85亿股,占46.5%,那么其市值约为20018.5亿元[1]。如果再加上大量的不够上市条件的国有企业的资产,那么国有资产的“供给”规模将更大。

从需求方来,可以承接国有资产的主要有三类:(1)民营资本。虽然这些年来民营资本从总体看得到了迅速发展壮大,但是这些资本力量较为分散,单个的民营资本力量仍然薄弱,整体购买一家国企往往力所不及。如果分散的民营资本靠联合起来才能购买一家国企的话,则因单个股东缺乏对该企业的控制力而不敢贸然行事,即便联合购买成功,也会因个体普遍“搭便车”行为对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没有积极意义。(2)外国资本。外资虽然有资金实力,但其眼光是比较挑剔的,而我国目前国有企业经营绩效不好者居多,外资愿意接受的对象极为有限。即使外资看中,而国企大量的下岗成员引起的社会稳定问题也不容忽视,更何况外资购买国有资本,无论从国家安全角度还是扶持民营经济发展角度都不是最佳选择。(3)民间资金。2001年底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总额虽然已达到73762亿元,但其中很大比例是用于消费的储备,真正能用于购买国有资产的资金储备量并不高。同时,居民的资金储备是相当分散的,加之普通居民也不具备购买企业这种高风险投资的专业知识,因此难以集中购买同一企业。而通过股权的极度分散寄望证券市场消化,让普通国民承担更是一种幼稚的想法。这不仅仅是因为要受到股市的投机性和短期行为的影响,更主要的是大规模的国有股的部分上市就可以让中国这个刚成长起来的证券市场一夕之间便走到崩溃的边缘,国有股减持的消息一经公布就导致股市的下挫,这就是一个很明显的征兆。这种改革效应带来的社会矛盾的激化绝对不可等闲视之。

因此,国有资产的供求矛盾是国有经济退出中首先面临的困难。这一矛盾不是短期内能予以解决的(因为对庞大国有资产的购买力形成需要一个逐渐积累过程)这就决定了国有经济退出过程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二 国有资产本身缺乏市场交易性

国有资产本身缺乏市场交易性,也阻碍了本来可以更大规模与之签约的非国有资本(尤其是民营资本)的进入。到2002年3月止,国内上市公司总股份为5328.72亿股,其中非流通股为3470.64亿股,占总股份的65.1%(非流通股主要是国家股和境内法人股,其中国家股为2477.85亿股,占非流通股份的71.4%,占总股份的46.5%,境内法人股为661.93亿股,占非流通股份的19.1%,占总股份的12.4%)。国内上市公司总市值为43050.55亿元,其中非流通市值为28786.24亿元,占总市值的66.9%。如此的股本结构,必然导致非国有资本通过市场收购企业功能的缺失,特别是民营资本虽然可以通过“用脚投票”而拥有退出自由,但却无法真正入主公司,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对公司管理层不能产生根本影响,企业也无法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国有股份不能流动,企业产权不能交易,国有经济要退出着实不易。

三 国有资产存在定价悖论

国有资产定价悖论是由周其仁提出来的。按照经济学的含义,资产的价值是面向未来、由资产未来的盈利潜能来确定的。而未来的盈利潜能就必然包含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资产的定价具有很大的“主观性”,不同的投资主体对未来的不确定性的认识程度有很大的差异性。资产在市场中定价,就是在不同的交易主体关于未来不同认识程度的信息流中定价。但对于国有资产的买卖双方来说,买方对其价值的评估当然是按照未来收益潜能来确定,但作为国有资产代理人的卖方(行政官员或准官员——国企的领导人),却难以按照未来收益潜能对国有资产定价,因为很难识别这种定价究竟是“远见卓识”还是“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甚至“贪污腐败”[2]。所以只能按照“客观”标准定价,即投资成本法(又称重置成本法),按资产当时投资量减去折旧,再考虑价格因素的资产净现值。但在资产定价上,过去的客观记录与资产的未来盈利潜能之间往往没有什么重要关系。同样一项资产按不同的方法定价,其价值相差很大:一项资产,当时投资量很大,若按投资成本法计算,可能很高,但如果该资产在未来不能带来多大收益量(如由于设备陈旧、技术过时、产品没市场等原因),那么按资产收益法来计算,其价值可能很小甚至为零。如果企业本身是长期亏损的,资不抵债,其价值便成为负的了。

这样就导致了国有资产的定价悖论:对于国资代理人来说,如果国有资产价格能被作为买方的其他非国有投资主体所接受,但低于国有资产帐面资产净值,那就是“国有资产流失”,不能合法交易;如果定价高于帐面资产净值,但资产的盈利潜能不被买方所看好,其不接受这一价格,那么也不能成交。能够成交的就仅限于高于帐面净现值且有盈利潜能的“黄金资产”,而这些资产不是已经成交了,就是没有开放。

四 资本市场不健全

国有经济退出的过程必须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过程。企业产权交易是资本交易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从一般规律看,在其他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不仅大量的产权交易是在股票市场之外进行的[3],而且大量的股票、证券的交易也是在正规股票市场之外,通过所谓的“柜台交易”或“场外交易”等实现的(在美国这种交易占到总交易量的90%),能在“全国性”的股票市场上挂牌交易的股票,在全部交易活动中只占少数。特别是在现在和今后一个时期,国有经济退出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经营状况不好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如何退出。但这一类企业的股票一般来说是不符合“正规的”、全国性的“大市”的上市要求的,对全国性的股市来说,这类股票进入交易所能带来的收益可能还不足以弥补其交易成本。与此同时,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出现了高度集中化的倾向,资本市场基本上被简化为沪深两个股票交易所,场外交易或者被取缔,或者处于地下交易状况。由于任何一个交易系统的交易和管理能力都是有限的,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排斥一部分融资者而向具有优势的融资者倾斜。在资本市场只有交易所一个层次的情况下,市场必定会只为大企业提供服务而将众多中小企业排斥在外。所以,资本市场缺乏层次性,也阻碍了国有经济特别是国有中小企业的退出过程。

综上所述,国有经济退出一般竞争领域不是一厢情愿的,不是政府通过一纸行政命令就能自上而下得以贯彻的。“国退民进”是一种市场化行为,加之上述四大困难,就决定了其退出过程是长期而艰巨的。

五 实行国有资产保险式授权经营——国有经济退出的一个过渡性思路

基于我国目前国有资产庞大这样一个现实,除了对一些国有中小企业资产通过出售和转让进行非国有化改造外,对一些规模比较大的国有资产,如何才能顺利退出呢?根本出路仍是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壮大其实力,增加其承接国有资产的能力,这是我国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一个重要前提。因此,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壮大其实力,积极培养“嫁接”母体,是我国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一个重要前提。

目前,我国对民营经济发展尚有许多限制,比如融资困难、禁入行业限制等。这样既限制了民营经济发展,也不利于国民经济产业结构调整,而且使竞争机制的作用受到了限制。当然,民营经济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产权具有血缘、地缘、亲缘性质,技术水平低,规模经济性差以及具有盲目多元化的扩张冲动等,特别是有发展潜力的大企业的数量还很少。因此,我们必须从各个方面创造有利的条件,积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从而为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及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一个更宽松的环境。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民营经济的发展和民营企业的壮大还有一个过程。这就决定了国有经济退出过程必然是长期的。对此,我国学者提出了一些可供参考的对策。例如,刘小玄通过对实例的考察和总结,提出了一个分立式产权重组方法,即通过对现有的规模过大的国有企业进行有机的分解和重组,化大为小,化整为零,并通过一系列配套的改革政策,对原有的企业实行优化整合,使得分散、小额的非国有股权能够形成有效的企业控股权,使得国有股权能够退出企业,从而为实现企业的优化的股权结构提供根本的基础和前提。这当然是一个有益的探索。但现实中国有企业的有机分解与重组是有许多限制条件的,从而决定了这种分立式产权重组方法很难大范围地予以推广。

在此,笔者提出一个将国有资产(资本)与民营资本“嫁接”的过渡性思路,即将国有资本授权于民营资本进行经营,授权关系资本化与合约化,被授权方以自身资本为抵押,从而使国有资本得以低风险甚至无风险保值增值。该模式以公司制为目标,但又是有中国特色的特殊的公司制,即股东虽然控股,但不直接以控股方的角色参与经营决策,行使自身的直接权力,国有股东仅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第一目标。国有股东通过董事会与既是股东、也是经营者的被授权方签订授权经营责任书,从法律上明确公司人、财、物的经营权全部归经营者,董事会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但规定经营者必须保证国有资产按一定比例增值,若经营不善,经营者须将所持的股本和股本收益抵押补偿;若超额完成,则获得相应奖励。

这种模式具有以下优势:一是国有资本控股不控权,并以法律形式硬约束下来,真正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避免了传统国企的种种弊端;二是授权主体是董事会而不是政府,容易做到政企分开和企业轻装上阵,减少国企的种种社会功能。三是授权是建立在双方利益基础之上的,通过经营主体的股权抵押,国有资产的风险较小,避免了承包制负盈不负亏的弊端;四是这种模式和以往风险抵押金不一样,因为要保证国有资本无风险保值增值,所以,该模式必须要求经营管理者、员工及其体制外企业保持较大的持股比例(一般要求10%以上),国有资本和抵押资本是融为一体的,从而形成了一荣俱荣、一毁俱毁的利益共同体关系,这是一种剩余索取权,剩余控制权和剩余风险对称的一种授权经营方式,国有资本、中小股东、经营者在混合所有制框架内因此形成一个“多赢”的新格局,有效地防止了以往内部人控制带来的企业高层领导腐败、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使国有经济得以快速壮大;五是以产权变革促管理创新,实现被管理者自主管理、自我管理,管理者无为而治的境界。这种抵押经营模式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第一目标,落实到具体企业管理上,无论对哪一经营层次,资本占用单位和责任岗位的考核,均突出资本保值增值目标,其中资产保值指标主要以资产风险度来考核,资本增值目标主要以净资产收益率和负债收益率进行考核。同时,为了防止企业短期行为,在设置指标时加入了可持续发展考核指标。

因此,将国有资产保险式授权经营作为国有经济退出的一种过渡性方案,是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值得我们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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