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谦政治伦理思想新探--“德治”与“法治”的互补_儒家论文

荀谦政治伦理思想新探--“德治”与“法治”的互补_儒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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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2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05)04—0016—06

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荀况是先秦思想的集大成者。所谓集大成,更集中体现在他的政治伦理思想方面,就是他摒弃了各家的片面的、落后的思想,融会了各家合理的、进步的、有利于治国安民的成分,并加以综合的创新,把历史上各家治国的理论与实践加以融会和贯通,最终形成了前所未有的新的理论和思想。

荀况政治伦理思想的“大成”和突出贡献,就是他提出的“隆礼重法”的理念。他第一次全面、深入地阐明了“隆礼”和“重法”、“德治”和“法治”必须密切结合的思想,把从西周以来的治国理念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他的这一“隆礼重法”理念,克服了过去儒家和法家在政治思想、伦理思想和“治国方略”上的“礼”、“法”对立的片面性,开创了我国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上“礼法并重”的先河。荀况以后的儒家和法家,都不同程度地吸取了荀况“隆礼重法”的合理创见,并以此来建立自己的治国理念。

在荀子以前,儒家和法家是代表不同治国理念的最重要的两个学派。在政治思想、伦理思想和治理国家方面,它们的主要不同,就是对“礼”和“法”、对“德治”和“法治”在治国中地位的不同态度。商鞅、申不害等强调“法律”、“法治”和“刑罚”的重要;而孔子、孟子则强调“礼治”、“德教”和“德治”的重要。他们的对立,几乎达到了水火不能相容、冰炭不可同炉的程度。

荀况自称是一个“儒家”,尊崇孔孟,但是,他在政治思想、伦理思想和治国方略方面,又对儒家思想作了大胆的修正,吸取了法家思想的正确部分,提出了“隆礼重法”、德法并举的治国理念。这一治国理念,不但反映了他极大的理论勇气和广阔胸怀,体现出他善于吸取各家优秀成果而融会贯通的能力,而且是对中国历史上治国思想的全面而深刻总结,对后世的治国方略,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

荀况自称为儒,而且当时的人,也都称他为“儒”,但他的两个学生韩非和李斯,却都是著名的“法家”。后世正统儒家,对荀况颇有非议。认为他“不是醇儒”,是掺杂有“法家思想”的儒家,是“驳杂”,朱熹甚至认为“荀卿则全是申韩”[1](卷137)。在20世纪70年代所谓“评法批儒”的一段时期内,荀况又被称为著名的“法家”,因为他注重“法治”。

孔丘“西行不到秦”,对于当时由法家思想占统治地位的秦国,孔丘连看也不愿看一眼,孟轲也没有到过秦国;而荀况则不同,他不但亲自到秦国去,而且比较细心地考察了秦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状况,以大胆而明确的肯定态度,评价了当时在法家思想所指导下所取得的政绩。

对荀况的政治伦理思想进行新的探索,特别是对“隆礼重法”和德法并举思想进行深入研究,在当前,不仅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同时,也有突出的现实意义。

一、荀况对“礼”和“法”的界定

荀子是重视“礼”的作用的。他说:“礼者,人道之极也”[2](《礼论》),“礼所以正身也……无礼何以正身”[2](《修身》)?“故礼,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是礼之三本也”[2](《礼论》),“礼者,贵贱有等, 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2](《富国》)。

“礼”的意义,从总的方面来看,荀况赋予它两种不同的内涵。一是包括思想、政治、文化、教育、道德等非常广泛的内涵。在这个意义上,荀子往往把政治制度、道德规范、风俗习惯,甚至法律规范也都包含在“礼”的内容之中。正因为如此,他常常把礼和法看作同等的意义。

“礼”的另一种意义,则专指思想文化和伦理道德等方面的规定,着重指道德规范以及对老百姓所进行的道德教育、道德感化等。在这个意义上,他常常把“礼”同“法”明显地加以区别,认为“礼”和“法”代表着不同的治国理念,主张在治理国家中,应当礼法并举,礼法并重。

荀况对“法”也赋予了两种不同的含义。“法”的一种意义就是“法则”、“规范”和“标准”的意思,这也可以说是对“法”的广义的理解。在这个意义上,“法”的内容十分宽泛,“礼”也就包括在“法”之中。荀子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2](《劝学》),认为“礼”是法的一部分。

“法”的另一种意义,是专指“法律”、“法治”、“刑罚”等而言,这里,“法”常常和“礼”对举,成为相互影响、相辅相成又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

二、“礼”和“法”应当“并重”

荀子认为人性是“恶”的,这是他的一切政治、法律和伦理思想的出发点。正因为人性是“恶”的,所以,如果顺其自然地发展,社会就要陷入相互争夺的混乱之中。“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忘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礼而归于暴。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2](《性恶》)

这就是说,由于“人性”是自利和自私的,任其发展,就必然要彼此争夺,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才能养成守法观念和道德意识,使整个社会达到治理和稳定的目的。

从治国安邦的要求出发,对由自私自利而必然导致的争夺和混乱,怎样才能有效加以治理呢?荀况认为,仅仅依靠道德或仅仅依靠法律都是远远不够的。由于人的“性恶”而必然出现的“犯分乱礼而归于暴”的情况,如果没有刑罚的惩治,那是根本不可想象的,因此,对于治理国家来说,刑罚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刑罚虽然可以惩治那些违法犯罪分子,使他们不敢犯罪;却还不能感化他们的思想,使他们懂得“礼义之道”,也就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好利”、“争夺”、“疾恶”、“残贼”的本性,必须要加强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这就是从荀况的性恶论中所得出的必然结论。

荀况的这一说法,同此前的儒家和法家的说法大相径庭。

儒家的创始人孔子认为,一个国家的治理,尽管“政”和“刑”也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归根到底,只有“礼”和“德”才是最重要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3](《为政》), 这就是孔子治国方略的基本思路。他不是把“德”和“刑”放在并重的地位,而是“重德轻刑”。这一“重德轻刑”的思想,还体现在他的“宽猛相济”的思想中。在治理国家中,“宽”(道德教化)和“猛”(刑罚惩治)都是不可缺少的,但他认为,“宽”是要经常应用的,而“猛”只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加以使用。孔子以后的孟轲,更加向“重德轻刑”的方面偏离,在大力宣扬和倡导“仁义”的作用时,基本上忽视了“法”和“刑”在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法家的著名代表慎到认为,一个国家的治理,最重要的是凭借“权势”,依靠“法律”。他的治国方略就是四个字“抱法处势”。在他看来,一个统治者,只要有了“权势”,并用这一“权势”来推行“法治”,一个国家,就可以平安无事了。另一个法家的著名人物商鞅,更走上了强调“刑罚”的极端。他的治国方略是“厚赏重刑”,对有功者重赏,对有过者重罚。他认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4](《赏刑》),只有严厉的刑罚,才能使老百姓不敢触犯法律,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这就是说,要采用严厉的刑罚来惩治一切违反犯罪,以达到人们不敢犯罪的目的。商鞅把儒家的“礼”、“乐”、“诗”、“书”、“仁义”、“孝悌”、“诚信”、“贞廉”等,都看作是必须清除的“害虫”,完全否认道德和道德教育在治理国家中的不可忽视的作用。

荀况超越了他以前思想家所达到的高度,以广阔的视野和深刻的观察,从当时已有的治国实践经验中认识到,把“法”和“礼”、“刑罚”和“德教”、“法治”和“德治”对立起来的思想,是片面的,是不利于国家的治理的。由此提出了他的“隆礼重法”和“德法并重”的治国理念。

蔡元培先生在他所著的《中国伦理学史》中,对此曾做了深刻的概括,他说,荀况认为:“礼以齐之,乐以化之,而尚有冥顽不灵之民,不师教化,则不得不继之以刑罚,刑罚者非徒惩已著之恶,亦所以慑佥人之胆而遏乎恶于未然也。”[5](P37) 荀子认为,仅仅靠道德教育是不能彻底解决社会安定问题的,离开了刑罚惩治,也无法达到“禁恶于未萌”的目的。

“礼”和“刑”是治理国家的不可缺少的两个根本要素,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为用,真可以说犹如车之两轮,缺一不可。荀子对这种“隆礼重法”、“德法并重”的思想,用一句最简练、最精辟的话加以概括,这就是他所说的“治之经,礼与刑”[2](《成相》),把“隆礼重法”、法治与德治的重要性, 提高到了治国经典的高度。

三、“法”在治国中的作用

荀况认为,一个社会的安定,除了靠“礼”和“教化”以外,还必须要给违法者以严格的刑罚,特别是对那些“奸民”和屡教不改的“元恶”,如不予以严惩,就无法保证国家的安宁。但是,他的“法治”思想,同以前的法家的思想,有显著的区别,可以说他是在批判原来法家思想的基础上,对“法治”作了新的界定和阐释。他否定了“严刑峻法”,认为法律应当是有令必行、“无罪不罚”。在执法中,要量刑恰当,轻重适当。他说:“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2](《正论》),强调量刑必须公平和公正。他认为,量刑是否“公正”,是国家治乱的一个关键。他说:“公平者,职之衡也;中和者,听之衡也”[2](《王制》), 强调“听讼”和“审判”都要“公平”和“公正”,并把“公平”和“公正”视为执法的重要标准。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荀况既不主张儒家不重视刑罚的思想,也反对法家的“轻刑重罚”,而是强调要“轻刑轻罪,重刑重罪”,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同罪行的“轻重”相吻合,从而克服了儒、法两家在这一问题上的片面性。

荀况认识到,不论如何完备的法律,都不可能把违法的方面包括无遗。荀况说:“法而不议,则法之所不至者必废”[2](《王制》)。他认为, 如果只是局限于法律的条文,那就会在许多情况下束手无策、不知所措。因此,他强调要掌握立法的基本精神,要懂得“法义”,只有懂得了“法义”,才能够根据立法的精神来正确地解决所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2](《王制》,《大略》),就是说,在有法律条文可以依据的时候,就按照法律条文来处理;如果没有法律条文可资依据,就依照同类的法律作为依据,这样,就可以使执法和量刑过程中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找到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

四、“礼”在治国中的作用

荀子对“礼”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作了十分充分的论述,他的《礼论》,就是专门阐发“礼”在治国中的作用的。

“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不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2](《礼论》) 这里,一方面,荀况提出了他的道德起源论;另一方面,他进一步阐发了道德的社会功能。

“礼”是为了调整人和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在当时的等级社会内,一方面要调整各个不同等级之间的尊卑关系,另一方面,又要调整各个等级内部的各个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荀子认为“礼”的起源,是由于人和人之间,因“欲望”得不到满足而发生争夺后产生的。

荀子认为,“礼”的这种功用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养”,二是“别”。所谓“养”,就是使社会所能生产的物质财富,满足社会成员的需要;所谓“别”,就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分配,要按照尊卑的不同等级而有所不同。荀子说;“何谓别?曰: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2](《礼论》) “礼”的社会功用,就是要既“养人之欲”,又“给人之求”,使每个人的欲望都能得到适当的满足,同时,又能保持社会的协调而避免“争夺”。

强调“礼治”,也就是强调“德治”,强调道德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荀况特别重视“君王”和有道德的“君子”在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他在“君道”中反复地说明“君王”和“君子”是“源”,而老百姓是“流”,强调“源清则流清,源浊则流浊”。所以,“上好曲私,则臣下百吏乘是而后偏”,“上好礼义,尚贤使能,无贪利之心,则下亦将綦辞让,致忠信,而谨于臣子矣”[2](《君道》)。在荀况看来,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只要有了有道德的“君”和“臣”,就会出现“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民服,有司不劳而事治,政令不烦而俗美”[2](《君道》)的太平盛世。

荀况认为,人和动物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人有“道德”。他说:“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故人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宫室不可得而居也,不可少顷舍礼义之谓也”[2](《王制》)。又说:“故人之所以为人者,非特以其二足而无毛也,以其有辨也。夫禽兽有父子而无父子之亲,牝牡而无男女之别。故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圣王。”[2](《非相》) 荀况把人之所以有道德归之于“圣王”,这是历史唯心主义的局限,但是他第一次明确提出,人和动物的区别,并不是“人”的形象(二足而无毛)与动物不同,而是因为人有“礼义”,即人有“道德”,这在人类思想史上是一个重大的创见。

五、“仁义法正”可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孟轲和荀子都认为,不论什么人,只要经过努力,都可以成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这就是孟轲所说的“人皆可以为尧舜”[6](《告子下》) 和荀况所说的“涂之人可以为禹”[2](《性恶》)。但是,孟轲从“性善论”出发,强调人的内心的修养,认为只要经过个人的努力,就可以成为“圣人”,而人之没有成为“圣人”,不是因为“圣人”根本不能达到,而是个人不够努力;荀况从性恶论出发,则强调道德和刑罚的重要作用,强调“仁义法正”的功效。他认为,“涂之人可以为禹,则然;涂之人能为禹,未必然也”[2](《性恶》)。这就是说,尽管一般人都可以成为一个“圣人”,而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成为“圣人”;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自暴自弃而放弃这一崇高的道德理想。他说:“虽不能为禹,无害可以为禹,足可以遍行天下,然而未尝能有遍行天下者也……然则能不能之与可不可,其不同远矣。”[2](《性恶》) 但是荀况否认孟轲所说的人的本性中就有“仁义礼智”四端,因此,人的“好利恶害”的本性,必须要靠“仁义法正”来加以制约和改造。荀况说:“凡禹之所以为禹者,以其为‘仁义法正’也。然则‘仁义法正’有可知可能之理,然而涂之人也,皆有可以知仁义法正之质,皆有可以能‘仁义法正’之具,然则其可以为禹明矣。”[2](《性恶》)

儒家的“德治”,强调“尚贤使能”,法家的“法治”,强调“赏功罚过”,而荀子则二者并重,认为要想把国家治理好,要想使老百姓道德高尚,就既要“尚贤使能”,又要“赏功罚过”。

六、“礼”比“法”更带有根本性

在荀子的治国方略中,他经常是“礼”、“法”并举,认为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他最常用的词汇就是“礼法之枢要”、“礼法之大分”[2](《王霸》)。那么,这两者相比,哪个更带有根本的意义呢?

从荀子的整体思想来看,他认为,对于保持当时封建社会的政治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来说,“法”固然重要,但更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是“礼”,他在“摄法入儒”、大胆纠正儒家德治思想的片面性的同时,还保留着儒家的一些基本观点。他认为“礼”的起源比“法”早,“礼”的作用比“法”要广泛和深入,是带有根本性和基础性的东西。更加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法治”如何重要,归根到底来说,“法”的实行,还是要靠人来执行的。在《君道》篇中,他说:“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治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2]

这段话的意思是说,有紊乱的“君主”,没有紊乱的“国家”;国家可以靠人才来治理,不可能仅仅靠“法律”来治理。因为,“法律”是不能独自实施的;制度也不能自动来推行。得到人才,国家就能生存和发展;失掉人才,国家就会灭亡。“法治”是治理国家的开端;有道德的“君子”才是治国的的根本所在。所以,只要有了“君子”,法律虽然简略,也足以平治天下;如果没有“君子”,就是法律十分完备,但由于颠倒了治国的先后次序,也就无法应付事情的变化,其结果,就必然导致国家的混乱。

在这里,荀子提出了治国方略的“端”和“原”的关系,是对中国古代治国方略的新的概括。所谓“端”,在这里有“开始”、“顶部”、“末梢”的意思;所谓“原”,有“源头”、“本源”和“根本”的意思。在中国古代思想家中,“本”和“末”是一对基本“范畴”,它主要用来区分事物的两个方面,即第一位和第二位、主要和次要的关系。儒家认为“孝悌”是“仁”的根本,而其它道德规范,都是“仁”的“末梢”。荀子认为,在治国方略中的“原”和“端”的关系,犹如“本”和“末”的关系,是不能错乱倒置的,否则就必然导致社会的动荡和国家的混乱。

总之,荀况认为,“法”和“礼”在治理国家中都十分重要,但是,因为“法”是由人制定并要由人来执行,不论其怎样完备,也不能适应情况的复杂变化,因此,正直的、有道德的“圣君”、‘贤相”和有道德的“人才”,就显得更为重要。

七、治理国家与个人道德品质修养

荀况认为,国家的治理同个人的道德修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和道德境界,改变人的自私自利的习性是道德修养的根本目的。在总结前人关于修养的原则、方法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系统而完整的修养理论。

人性是恶的,但人性是可以改变的。荀况所强调的“化性起伪”,就是要经过“人为的努力”,也就是通过学习、教育和修养来改变人原有的恶的“本性”。因此,我们可以说,荀况的人性论的重点不在“恶”而在于“化”。

首先,荀况强调教育和修养的重要。“故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政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是圣王之治而礼义之化也。”[2](《性恶》) 荀况把社会的治理寄托于“圣王”的出现,这是历史唯心主义的局限,但他认为,人的性恶,可以经由政治思想的导向、法律刑罚的制裁、礼义道德的教化等,促使人通过自身的艰苦修养而改恶为善,使国家得以治理,使社会能够和谐、稳定的发展。因此,他特别重视道德的“修养”,不但以专篇《修身》来论述有关理论,而且,在他的几乎所有著作中,都贯穿着修身的要求。

荀况的“修身”思想,大体上包括四个方面,也可以说是四个步骤。一个是要从教师和朋友中,从自己所接触的人中,了解自己的不足;二是要经常进行检查和反省;三是要把检查反省的认识付诸实践,克服自己的错误思想和言行,向道德高尚的人学习;四是要持之以恒,从小事做起,以达到“积善成德”的目的。这是中国伦理思想史上最完备、最有体系的修养论,对后世修养理论有重要的影响。在“化性起伪”的过程中,荀况特别提倡通过“隆师亲友”,以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他说:“非我而当者,吾师也;是我而当者,吾友也;谄谀我者,吾贼也。故君子隆师而亲友,以致恶其贼。”[2](《修身》) 荀况认为,要从“非我而当”的批评中,认识自己的缺点和错误,要警惕“谄谀我者”的阿谀奉承,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认识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

荀况强调,要虚心向自己的老师和朋友学习,要“得贤师”和“得良友”,以便更好学习他们的优良道德品质。他说:“得贤师而事之,则所闻者,尧舜禹汤之道也;得良友而友之,则所见者,忠信敬让之行也;身日进于仁义而不自知者也;糜使然也。”[2](《性恶》)

荀况重视思想道德上的检查反省、迁善改过,他说:“君子博学而日参省乎己,则知明而行无过矣”[2](《劝学》),又说:“君子居必泽乡,游比就士,所以防邪僻而近中正也”[2](《劝学》),“见善,修然,必以自存也;见不善, 愀然,必以自省也”[2](《修身》)。

在修养的功夫上,他提出“积善成德”的注重实践的修养方法,他说:“积土成山,风雨兴焉;积水成渊,蛟龙生焉;积善成德,而神明自得,圣心备焉。”[2](《劝学》) 他虽然主张性恶,但是他认为,只要能够坚持修养和锻炼,任何一个人,都能够达到道德上的“圣人”的至高境界。他说:“涂之人百姓,积善而全尽,谓之圣人”,“故圣人也者,人之所积也。”[2](《儒效》) 荀况关于“修养”的思想,是同他的治国方略联系在一起的,是为他的治国理念服务的。在荀况的思想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培养“有道德的人”,像一根红线一样,贯穿在他的政治思想、伦理思想和治国理念之中。

八、荀子政治伦理思想的启示

荀子的政治伦理思想的核心“隆礼重法”、“礼法并重”的思想,不但在中国历史上,对国家治理上起到过重要的作用,就是对当前来说,也有着一定的借鉴价值和启迪作用。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从一定意义上看,荀况的思想,可以说是今天提倡“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重要理论渊源之一。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伟大时期,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从国家的长治久安出发,我们既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实行以德治国,这是党中央提出的一项带有全局的战略决策,是对社会主义治国理论的进一步深化。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只有把法治与德治紧密地结合起来,把法律惩治和道德教化有机地融合起来,并使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才能使国家真正地长治久安。法治和德治,犹如车之两轮和鸟之两翼,不论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都不可偏废。那种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对立起来、认为实施以德治国就会妨碍依法治国的思想,是有害的,因为它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收稿日期:200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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