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劲[1]2008年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与产品选择研究》文中提出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重要的载体。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ortgage Backed Securitization,简称MBS)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将在当前和未来产生收入现金流的住房抵押贷款转变为在资本市场上可以销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它也成了我国学术界关注的问题。鉴于我国国情的特殊型,需要对选择适合我国具体状况的MBS运行模式和对应产品。目前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存在模式有表内、准表外和表外模式,而产品则主要有三种形式:过手抵押贷款证券、担保抵押贷款证券、本息剥离抵押贷款证券。本文就如何选择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模式和产品进行了系统的探讨,并依据现实国情对我国选择适合的模式和产品提出了对策建议,对我国推行MBS而言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全文分七个部分展开。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了研究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的背景及意义及相关研究。第二章,首先概括介绍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理论基础,包括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内涵及特点、住房抵押证券化的运行结构和机制等。第三章,从市场和法律的角度,分析了我国推行MBS的环境状况。第四章,针对现实情况中,美国次贷危机所带来的影响,探讨了次贷危机给我国推行MBS带来的借鉴意义。第五章,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根据我国现状,对选择适合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营模式提出了建议。第六章,在模式分析的基础上,为我国运用MBS选择合适的产品提出了对策建议。第七章,对全文总结和展望。
吴向红[2]2007年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采用了立法与试点同步的方式来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管券化业务,这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起到积极地促进的作用,一系列的试点管理办法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的开展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但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保护仍然不足,如,信托作为SPV的法律定位尚需明确,而且,法律层面相对较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到众多的法律规则,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仍然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虽然在国际上是一个成熟的金融产品,但是在我国却处于起步阶段,法律上的发展还很不完善,所以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化过程的法律问题是文章论述的主要切入点和论述的重点。本文主要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主要风险及法律防范、资产转让、资产管理三个环节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述,分析我国法律对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行的一些制约因素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并试图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首先,“得民心者,得天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要想得到顺利的实施,就要得到广大投资者的认同与支持,那么投资利益就应该得到完善的保护。因此,文章重点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的角度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述。其次,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SPV采用信托的法律形式,本文在进行论述的时候,主要从信托法的角度,运用信托法律原理对涉及到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最后对现行实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概念以及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破产隔离风险、早偿风险、抵押物灭失及权利瑕疵风险及法律控制、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风险承担及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防范共五节。第三章介绍了住房抵押贷款中贷款资产转让的法律问题,主要论述了住房抵押贷款资产的可转让性、资产转让人之间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和资产转让的法律效力。第四章介绍了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资产管理人的法律问题。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SPV采用的是信托法律形式,本章主要利用信托的法律关系对资产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并基于信托法律关系得出结论:投资者对资产管理者享有直接的监督权利,资产管理者同时要受到投资者和SPV管理方面的监督,对资产管理者的不当管理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投资者有权直接向管理者追索法律责任。第五章通过和我国台湾地区《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的比较分析,总结了我国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所依据的法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指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过程中的法律障碍以及信贷资产证券化立法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
刘洋[3]2005年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解析》文中提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房地产证券化的一种主要形式,它是指银行将住房抵押债权转让给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这个机构将数目众多的住房抵押债权打包,发行证券,从证券市场吸引资金支付购买证券化资产的价款,以证券化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向证券投资者支付本息的行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中最主要,也是最有代表性的一种。 住房抵押证券化是在政府的监管之下,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机构、投资者和有关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的交易系统。本文主要结合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流程,将其中的法律问题归纳为八个方面并展开论述,主要包括发起人出售基础资产的法律问题;特殊目的实体组建和运作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信用增级中的法律适用;信用评级中的法律适用;MBS的发行、承销和交易的法律问题;资产服务过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会计、税收法律制度;证券化的监管法律制度。其中,关于发起人出售基础资产的法律问题和特殊目的实体组建和运作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是中心问题。两者都是达到“风险隔离”从而最终实现证券化目的的关键之所在。 我国当前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有必要的,而且根据当前的条件来讲,也是有可行性的。当前我国建立住房抵押贷款法律制度主要是在通过立法建立特殊目的机构,明确二级市场投资者的范围,加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立法,通过立法建立和完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和担保体系等方面做出努力。
赵一村[4]2012年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探析》文中指出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资产证券化尤其是住房贷款抵押证券化便被认为是市场诟病的焦点,如何进一步规范住房贷款抵押证券化的操作,降低住房贷款抵押证券化的风险成为学者研究的重点。住房贷款抵押证券化,是指把流动性较低的、非证券形态的房地产的投资转化为资本市场上证券资产的金融交易的过程,从而使投资人与房地产投资标的物之间的物权关系转化为有价证券形式的股权或债权。地产证券化可以分为住房按抵押贷款证券化和房屋抵押权证券化两种,我国作为一个房地产市场高速发展的国家,住房贷款抵押证券化的脚步却相对比较落后,目前我国只在几个城市进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工作,住房抵押权证券化还没有在实践。之所以我国的住房贷款抵押证券化举步维艰,法律制度的缺陷是主要因素,我国还未形成调整住房贷款抵押证券化的完整的法律体系。鉴于此,本文意图通过研究,为建立我国住房贷款抵押证券化的法律体系提出建议。文章首先从立法层面指出我国住房贷款抵押证券化过程我面临的法律障碍,主要包括可证券化的标准不明确,缺少风险隔离机制的相关法律规定,资产信用增级的法律障碍重重,住房贷款抵押证券化过程缺乏足够的监管四个方面。然后分别列举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典型国家住房贷款抵押证券化的立法规定,通过对国外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的进行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理论层面研究如何解决我国住房贷款抵押证券化存在法律障碍:明确我国可证券化的资产的标准,通过法律确立住房抵押贷款和房屋抵押权都可以进行证券化;明确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机构)的组织形式,确立资产真实出售的标准;扩宽资产信用增级的渠道;完善住房贷款抵押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监管。最后,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从实践层面为我国住房贷款抵押证券化立法提供建议。
王琳[5]2005年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若干法律问题分析》文中认为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源于上世纪70 年代的资产证券化在美国、欧洲市场及亚洲市场相继发展,并成为受欢迎的融资方式之一。在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探索始于近十几年,但举步维艰;2005 年3 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4 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公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为资产证券化勾勒出运行轮廓。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破题固然意义重大,但要使其能在我国顺利运作,必须先“改良土壤”,改善金融环境,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本文试图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作过程中的法律障碍进行分析,通过比较和借鉴美,英等国的立法模式,对我国证券化提出立法建议。全文分为三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从资产证券化的理论着手,对资产证券化概念,运行机制,特点,经济功能等相关概念做出经济和法律解析,并对其在各国的发展历史做了简述;作为资产证券化的最基本形式,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其自身特点,本部分对其运作过程中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做了梳理,阐述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实行的必要性和发展现状。第二部分具体从真实出售,特殊目的机构,资产担保证券的性质及发行,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化等方面分析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语境下进行住房抵押贷款
门宇[6]2007年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创新,提到我国个人金融领域的议程上来。资产证券化自从70年代在美国诞生以来就得到了迅速发展,抵押贷款支撑的证券市场在美国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国债的第二大证券市场;在欧洲和亚洲,资产证券化也正在得到日益广泛的使用。证券化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也是一个法律过程,不论是普通法系的美国和英国,还是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和日本等国,都是通过国内的法律制度来设定相关环节的操作标准,规范各个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收益归属和锁定风险,提供必要的安全和流动性保障。可以说,法律制度在证券化运作中占有决定性的地位。通过考察我国的法律环境,不难看出,虽然我国的法律中存在着一些契合证券化操作的规定,但更多的是阻碍证券化发展的规定和欠缺相应调整的法律空白。没有良好的法律环境,证券化在我国的实施注定只是不切实际的空想。本文按照从一般到具体的逻辑思维方式,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以基本法律理论为基础,主要以美国法律制度为借鉴,就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一般法律特性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并考察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我国建立相关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初步构想和应对措施。本文除了第一章导论与结语以外,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本文的立足点,主要阐述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理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就是将住房抵押贷款债权转化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化的过程,众多机构参与了这个过程,形成其运行机制。在这个交易架构中,还存在着种种复杂的法律关系,本文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内涵着手,对其在运作机制中形成的法律关系做了梳理。第二章,详细论述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框架,首先从住房抵押贷款的基本结构开始梳理,包括其参与主体,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法律流程,以此为基础引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四个核心环节——组建特殊目的机构(SPV),破产隔离,信用增级,资产转移,重点分析了他们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过程中的运用以及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关系。第三章,介绍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突出各自证券化模式的特点,主要也从组建特殊目的机构(SPV),破产隔离,信用增级,资产转移四个方面,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做出比较,并得出借鉴结论。第四章,本文的重点以及结论部分,探讨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可行性,以及所遇到的法律障碍。在这部分中主要阐述了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第一,是风险隔离中的法律障碍,风险隔离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最核心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对真实出售、特殊目的机构的构建方面遇到的法律障碍进行了详细解析;第二,是信用增级中的法律障碍,主要介绍了信用增级所使用的方法在我国存在的法律障碍,它直接影响着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以及投资者的信心;第三,是分析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行环境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法律冲突和法律缺失引起的法律障碍只能由立法来解决,因此,在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的国情,笔者提出了下列立法建议确立以投资者利益保护为核心的立法原则建立合理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政府支持体系完善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相关的基础法律规则制定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专项法律法规完善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配套措施。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1.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全面阐述,选取了几个特定方面深入,细致地研究,并指出《证券法》、《公司法》、《信托法》、《担保法》等法规中对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形成的法律障碍,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立法框架提出建议。2.对于经济分析的重视。由于金融法律制度更加重视效率与公平并举,所以本文在进行法律制度的分析时并未拘泥于法律层面,而是注重了经济分析,注重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平衡。3.观点创新。提出了在住房抵押贷款立法方面应重视投资者的利益。
王艳[7]2005年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制度建设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和房地产建设的加快,房地产金融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随之而生,对促进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相关制度、法规缺失,限制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本文主要结合国外的成熟经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从法律的角度透视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制度建设的相关问题。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简介。介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概念、参与主体和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过对比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三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融资模式,指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最好采取表外融资模式,本文也是以表外融资为前提来讨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第二部分我国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分析。论证了我国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必要性,给抵押贷款发放银行和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带来的益处,以及对促进我国房地产业和资本市场的发展所起的积极作用,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和证券市场发展现状、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市场需求、法律保障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目前实施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可行性。 第三部分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行模式选择及相关的法律问题。着重研究了SPC和SPT模式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法律障碍,认为采用信托模式运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当前我国的现实选择。同时指出,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一些现行的法律法规与证券化的发展还有所冲突,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起人资格、债权转让原则、信用增级与信用评级、税收处理、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等方面还存在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给我国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带来许多法律障碍,文章借鉴国外在这些方面的先进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 第四部分国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立法概况和我国的立法建议。在介绍国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立法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应采用单行立法的方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个比较系统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文件。
温小军[8]2003年在《我国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证券化是国际金融领域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特别在发达国家的项目融资中得到充分的运用。证券化最早的形式是融资证券化,即资金需求者通过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上发行证券向投资者筹资的直接融资方式,这种融资证券化形成了目前传统的证券市场。后来,随着金融市场大量不动产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消费贷款和信用卡业务的发展,金融存款机构的资金来源不能满足房地产抵押贷款等业务的需要。所以,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美国首次出现并发展了以增强信贷资产流动性为目的的证券化新的形式,即资产证券化。 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是一种新型、创新的融资方式。从世界范围来看,房地产抵押贷款是一种最广泛地被证券化的资产,最早的资产证券化是从房地产抵押贷款开始的。所谓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就是将房地产抵押贷款债权转化为房地产抵押证券的过程,具体而言,也就是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若干房地产抵押贷款依其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进行汇集重组,形成一系列房地产抵押贷款资产池(资产组合),再将该组合出售给从事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的特殊目的机构(SPV),通过担保机构担保实现信用升级后,经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由证券承销商将信用级别较高(通常为AAA或AA级)的抵押贷款支持债券出售给投资者的一种证券化模式。 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项专业分工极为细致的技术工程,一般通过以下程序进行运作:(1)组建资产池。由银行等机构作为项目发起人,首先要分析自身对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融资要求,然后通过对现有信贷资产进行清理、估算和核查,选择一定数量的房地产抵押贷款作为证券化目标,并从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来,将这些资产汇集组建资产池(即资产组合),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2)出售贷款组合,即“真实出售”。项目发起人通过合同或协议的方式向作为证券发行人的特殊目的机构(SPV),出售所选定的贷款组合;(3)进行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贷款组合的信用风险进行信用评级,以揭示证券的投资风险及信用水平,作为拟定发行证券的定价和证券结构设计的依据;(4)发行贷款抵押证券;(5)资产管理与回收资产收益。通过上述的运行机制,使需要资金的发起银行事先获取资金,以对新项目进行投资或发放新的贷款;(6)还本付息。在每一个规定的证券偿付日,特殊机构将委托银行按时、足额地向投资者偿付本息。如果资产池产生的收入还有剩余,那么它们将被返还给交易发起人。至此,资产证券化交易全部过程宣告结束。 我们不难看出,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将银行房地产抵押贷款按照不同期限、不同利率、不同种类进行分解,然后对其重新组合、重新定价,并以此为依据发行具有不同风险和收益特征的信贷证券。通过该证券的发行,金融机构将长期的贷款资产变现成了具有高流动性的现金资产,为其发放新的贷款提供了可能性,最终达到提高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和信用等级、分散信贷风险、增强信贷资产流动性的效用和目。所以,进行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完全有其积极的作用。 但是,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很发达,我国现存的许多制度和经济条件也必然会存在与这一现代金融创新工具不相适应的地方,我国在处理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问题上也存在着许多现实、体制以及法律上的问题,从而制约着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起人主体资格缺乏法律依据。目前,我国个人房地产抵押贷款主要由商业银行发放,但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金融各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因此,商业银行不能通过设立全资或控股的肛V,进行抵押贷款证券化:(2)要实现“真实出售”,首先必须使债权向第三人转让的行为得到国家法律的许可和保护,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9条、第80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91条的规定,实现债权“真实出售”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3)证券评级制度不健全影响证券等级评定。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具有信用风险转移的特征,对证券化的资产进行信用评估定级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程序,要求证券评级机构能够真正对被证券化的资产的信用风险进行中立的、科学的、公正的评估,投资者能够依据评级机构出具的资信评级结果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但是目前我国的证券评级业运作很不规范,信用评级不细,信用评级透明度不高,没有一个统一的评级标准,而且很多评级机构都与政府、企业、银行、证券公司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不但难以做到独立、公正地评估,甚至有可能为了实行证券化而肆意地美化资产,提高它的信用级别;(4)机构投资者准入与政府机构参与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5)债券信息披露失真的现象较为严重,不利于对证券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6)信托法律制度不健全影响证券化主体”V的行为能力。在美国,SPV的法律形式主要有有限合伙、信托、公司三种,其中以信托和
吴彩梅[9]2008年在《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实践及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不动产抵押证券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已得到广泛应用,它创造的资产支持证券占据了巨大的市场,发展前景广阔。从我国资本市场发育的条件和发展的资本需求看,一定程度上具备了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础。2005年12月15日,中国建设银行首次发行“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成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投资渠道。“建元2007-1”的发行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又一次成功实践。本文综合分析国外的成功经验,寻找出国外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同模式下的规律及其值得借鉴的方面;介绍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作机理及其分类,为查寻我国发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提供理论依据;通过对我国发行的两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对比,挖掘出我国在发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产品的过程中取得的进步、存在的问题、需要改进的地方;最终提出完善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建议。本文就如何完善产品设计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产品对比分析方面进行了创新。
曾爽[10]2008年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住房市场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我国的房地产市场逐渐成熟。但是也积累了一定风险,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20世纪的一项重要金融创新,在我国已经有实践必要,并且已经进行了成功的试点。本文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原理为基础,分析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住房市场的影响机制,进而分析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实施可能对住房市场产生的影响,并结合美国次级房地产贷款危机,从其宏观环境、传导机制等对住房市场的影响作了案例分析,提出我国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应注意的问题。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住房市场的影响实质上是社会资金通过商业银行在房地产市场集中后的结果。商业银行是传导机制的重要载体。在我国目前的金融体制和住房市场状况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住房市场的影响主要是通过银行放贷影响住房市场的供给和需求,进而影响住房价格和市场预期。本文最后通过对美国次贷危机发生的原因及传导过程的分析,阐述了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启示,提出建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市场预警机制和住房市场稳定发展的建议。
参考文献:
[1].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与产品选择研究[D]. 刘劲. 重庆大学. 2008
[2].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吴向红. 四川大学. 2007
[3].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解析[D]. 刘洋. 苏州大学. 2005
[4].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探析[D]. 赵一村. 长安大学. 2012
[5].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若干法律问题分析[D]. 王琳.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6].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D]. 门宇. 西南财经大学. 2007
[7].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制度建设的研究[D]. 王艳. 安徽大学. 2005
[8]. 我国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D]. 温小军. 江西财经大学. 2003
[9]. 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实践及研究[D]. 吴彩梅. 华中师范大学. 2008
[10].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住房市场的影响研究[D]. 曾爽. 华中师范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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