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美股市政策比较看我国股市政策的完善方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市论文,政策论文,看我论文,方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了建立运行有序、竞争合理、信息透明度高、市场机制灵活、操作成本低、真正贯彻“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的安全、高效的股票市场,完善股市政策体系至关重要。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的加快,如何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和完善股市政策体系,从而提高股市运作效率、有效防范股市风险是现阶段的首要任务,尤其是在证券国际化趋势加快发展的今天,加强对我国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股市政策的比较研究尤为必要。
一、中美股市政策比较研究的意义
我国股市起步于80年代中后期,1990年12月上海证交所开业,标志着我国股票集中交易市场的出现。我国股市发展至今不过10多年,与西方发展百年以上的成熟股市相比,我国的股市政策虽已初步形成体系,但还不完善。美国股市始于18世纪末,无论是股票发行市场还是流通市场,也无论是股票发行品种、市场容量,还是市场发育程度,在西方国家中都是首屈一指的,属于较为成熟的股市,在一定程度上美国股市也是国际惯例的体现,其特点是市场容量大、运作效率高、政策体系健全、监管严格规范、国际化程度高。因此我们选择美国股市政策作为参照系进行比较研究可以借鉴其经验,这有利于制定和修改我国的股市政策,从而建立一个既能促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又符合国际惯例的股市政策体系。
二、美国股市政策体系及其特点
(一)美国股市政策体系
美国股市政策分为联邦政府立法、州政府立法、交易所和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规章,主要包括:《1933年证券法》(主要针对发行市场制定)、《1934 年证券交易法》(主要针对交易市场制定)、 《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1938年马洛尼法》(为场外市场提出了正式的行业规范)、《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咨询法》、《1968年威廉斯法》、《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1978年破产改造法》、《1984年内幕交易制裁法》、《1990年证券法修正案》、《1996年国家证券市场改进法》、《1999年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其中《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是美国股市最基本、最重要的两部法规,其它一系列法规基本上都是对上述两部法规的补充。
美国股市政策的主要内容是:确定发行与交易的公开原则,保证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完全、准确的信息,主要包括初次发行的公开、证券发行后的继续公开、内部关系人交易的公开;证券交易委员会作为全国的证券管理机构监督和规范公开程序、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和全国证券商协会;证券交易委员会实施公平和反欺诈原则,禁止从事证券欺诈和操纵活动,鼓励私人依法起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禁止内幕交易制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为那些由经纪人公司持有的顾客账号提供保险,但不包括由公众直接持有的证券账号;实行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分业制;对违反证券交易法的人进行严厉制裁。
(二)美国股市政策体系的特点
1.体系较为完整规范,注重立法,强调公开原则。
2.股市政策注重加深股市发育程度,不仅形成了有组织的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而且第三市场和第四市场也初步形成。
3.风险防范措施较健全。
4.行业协会、交易所的自律管理作用发挥较好。二战后美国证券业管理体系的主要趋势之一就是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督下,在贯彻管理原则的前提下的证券业自律管理(证券业自律组织包括纽约股票交易所、全美证券商协会、全美及地区股票交易所、市政证券规范委员会),大多数投资者通过行业自我规范机制解决问题,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只处理那些被指控违反联邦法规的事件,尤其是涉及欺诈、内幕交易、兼并或买卖非注册证券的事件。
5.执法严格。
三、中国股市政策体系及其特点
(一)我国股市政策体系
我国股市政策体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证券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其中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行政法规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有《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期货行业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等;国家证券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主要是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我国股市政策体系的特点
1.初步系统化。目前《证券法》和一系列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我国现阶段的股市政策体系,但政策中尚待解决的问题较多,目前工作应以填补政策空白为主,同时要完善政策细则。
2.股市政策具有阶段性。股市政策阶段性特点会导致政策多变,如股票发行方式的政策就多次变动过。
3.具有中国特色。如国有股、法人股的有关政策。
4.逐步向国际惯例发展。如发展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股市政策逐步出台。
5.防范股市风险的政策较少。如保护个人投资者问题尚无专门政策。
6.尚未充分发挥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股市管理作用。
四、中美股市政策的异同
(一)中美股市政策的相同点
1.立法的基本原则相同。中美两国股市政策的核心任务都是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利,股市政策的基本原则都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即公开的信息氛围、公平的竞争环境、公正的监管规则、诚实履行义务。
2.政策体系近似。中美股市政策都包括股票管理制度、股票发行市场政策、股票交易市场政策、证券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内容。
3.监管体系近似,都采用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
(二)中美股市政策的不同点
1.美国股市政策体系比较完善、成熟,而我国股市政策体系不完善,需要不断出台相关政策来补充政策空白和完善政策细则。例如,我国证交所规定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量、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等股票上市标准比美国宽松,在股票暂停上市条件中对公司的盈利条件放得很松,只是说连续三年亏损,而没有规定盈利率或股票分配情况,两市在上市公司的下市规定中,对经营行为和业绩、资产状况等强调较多,而对交易行为和股权分散没作规定,也未提及公司盈利及股利分配情况的要求。
2.我国的股市政策体系具有中国特色,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解决经济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例如大中型国企三年脱困是近年来政府的重点工作,股市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方面作出了较大贡献,相应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美国股市政策的经济自由化倾向明显,主要不是为了解决政府的有关问题,而是市场行为。
3.股市政策监管机构的设置不同。我国由证监会进行股市监管,它隶属于政府,是行政机构;而美国由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股市,它隶属于立法机关,是联邦独立机构。
4.股市开放度不同。我国股市实行有限制直接开放政策,外国投资者对我国股市进行投资,在投资领域、投资比例、机构设立、投资程序及公司的控股权等方面均有严格规定。目前我国股市对境外投资者开放B股市场,A、B股市场实行分离管理和交易制度, 这对于有效防范国际投机资本侵扰我国股市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股市规模较小,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在这样的条件下,A、B股市场的分离管理将持续一段时间。而美国股市政策未将外国投资者和本国投资者区别对待,但对外国的股票投资者投资于本国战略工业或敏感性产业部门有一定限制,美国对外国投资者投资美国股票的管理规定也比较严格和细致。总体而言,美国股市开放度较高。
5.股市国际化程度不同。美国股市国际化程度较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在国外证交所挂牌上市的美国大公司较多;外国人买卖美国股票的交易额较大;对外国公司在美国股市上市的规定条件可适当变通;已加强与欧洲等地股市的协作(目前以纽约、伦敦、东京三大交易所为中心的国际资本市场可实现每天24小时的关联作业)。而我国股市国际化程度不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我国股市国际化具有单向性倾向,即我国目前侧重于让我国的筹资者走向国际股市、让我国股票成为境外投资者的投资对象,而让境外投资者和筹资者进入我国股市、让境外股票成为国内投资者的投资对象的工作做得不够,同时我国的国际证券投资者走出去的步子缓慢;另外B 股发行和企业境外上市工作存在政策不完善等问题,如A、B股分离,企业境外上市报批手续繁琐、上市数量少,这些都影响了我国股市的国际化进程。
五、借鉴美国经验,完善我国股市政策
股市政策是股市监管的基础,这是由股市的复杂性及政策的强制性、普遍约束性特征决定的。目前我国股市政策需要完善的是:
(一)健全股市政策体系
1.补充、完善《证券法》。《证券法》总体是成功的,但尚有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1)行政机关审批权利大, 资格限制的法律条文多,禁止性条款多,尽管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及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表明政府有放权的趋势,但我国现阶段仍以政府监管为主;而体现行业自律意识、自由准入下的日常持续性监管、危机处理机构和程序的条款较少,如《证券法》要求由证券公司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但缺乏“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之类的行业性组织和融资中心。(2 )虽然我国已发布了关于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建立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的通知》,但没有提及资本市场开放、电子系统应用规范等证券业面临的紧迫问题。(3)对于目前不能流通的国家股、 法人股、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如何流通,非公司企业所发行的证券的保险等问题,无论是《证券法》还是《公司法》都处于探索阶段,今后的政策方向应该是根据投资主体和年限的不同,转换成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备兑权证等不同证券进行分销流通。(4 )全流通股是股市的发展趋势,《证券法》对二级市场收购股份要求反复举牌,要加快股票流动,就要减少二级市场收购的程序性障碍,修改和完善相应的政策。股份回购是实现国有股流通一个重要方法,但我国《证券法》仅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不可库存自身股票,回购后必须立即注销,而没有关于股份回购条件、回购程序、公布信息内容等方面的政策指导。(5 )发达的场外市场是构成成熟的证券市场的支柱之一,场外市场既包括不上市的柜台交易,也包括在发行标准较低的二板市场上交易。在美国柜台市场的交易量占到证券市场全部交易量的95%,我国的财务制度尚不能也不愿满足公开披露要求的中小企业出于自身经营和扩容的需要呼唤场外市场,同时场外市场也能给许多具有地方性优势和行业优势的小规模券商和投资机构提供用武之地,但我国目前的证券法规对场外交易尚无明确规定。 (6)对分业、分类后的证券业从业机构要实行监事、审计和法人责任制度,对其信息披露、资信评级、公司接管、诉讼程序等要确立相关的法律制度,这也是需要补充和完善的。
补充、完善《证券法》不仅要立足国情,更要与国际惯例接轨,从而为我国股市的国际化打下良好基础。由于美国股市政策较为完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际惯例,因此补充、完善《证券法》可参照美国股市政策,如内幕交易报告制度可参照美国《1933年证券交易法》16章的专门对内幕人士制定的严密的交易报告制度,该制度细分为交易登记、持股情况报告、超额持股报告和内幕人士获利返回,即规定了禁止以牺牲其他股东权利为代价的不公平的内幕人士交易,短线交易利润即在6 月内买卖所得利润要由发行公司或代表公司的任何股东的派生诉讼来公开,再决定是否返还。对于滥用客户资金等违法行为则由私人诉讼和特殊的证券交易委员会处罚程序进行处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审批交易所规则促使交易所直接对上市公司提出更高的信息公开要求。
2.其它相关法规在条件成熟时也应相继出台。如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为宗旨的《投资者保护法》和《投资咨询法》、规范企业并购行为的《企业兼并收购法》都应在近期内陆续出台,对于不断发展的投资银行业务,需要专门的《投资银行法》加以规范。我国的投资基金发展较快,除了确立“稳健”、“诚信”原则外,还牵涉到一系列问题:契约型基金持股比例是否受证券法持股百分比的限制,有无豁免权,基金代理投票权和控股权是否受到保护,机构联合控股、长期持有是否可行等,因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只是立法监管的起步阶段。还有券商分类管理条例、改革股票发行方式、信托业的立法及整顿等相关法规也应相继出台。
(二)完善股市管理体制
1997年我国证券监管体制进行了改革,证监会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并将地方证券监管部门改为双重领导,以中央为主,从而大大加强了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但监管力度和监管手段落后于证券市场的发展速度,监管部门疲于应付证券市场中不断出现的问题,缺乏中长远期的证券市场发展战略规划研究。证券市场本身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也使国家立法机关不可能及时修订现行法律,越来越多的管理规则要由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出来,这促进了全行业的标准化。因此除加强政府监管外,股市管理还要充分发挥自律组织(主要是行业协会和证交所)的自律功能。
1.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要使证券业协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协会章程和规则,监督会员遵守国家证券法规和协会的自律规则,对违反者给予处罚;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协调和仲裁会员间的股票交易纠纷;协会应充分发挥其在股市和国家证券主管部门间的纽带作用,促进股市规范发展。
2.强化证交所的自律功能。要在现有基础上不断改进和完善证交所的组织结构和规章制度,逐步形成会员大会、理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合理分工,建立规范化的决策和监管程序;要真正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真正为投资者服务,保护投资者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要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增加股市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要建立和完善股票交易即时监控系统,保证市场高效、安全地运行;要加快两个交易所的登记、结算、托管制度的标准化和合作进程,为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央结算登记托管系统打下基础。
(三)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的加快,要从政策上引导股市的发展,使其与国际股市接轨。
据统计,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有近1000家, 而美国有近 10000 家;1999年我国股票市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2.19%, 而美国股票市值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50%以上;目前我国个人股票投资者占总人口的1/30,而美国个人股票投资者占总人口的1/4。可以看出,我国股市与美国股市的差距很大,发展空间也很大。而要发展我国股市,扩大股市容量、优化投资主体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优化股票市场管理方法、优化股票市场中介机构等是我国股市健康发展的关键。
1.有效扩大股市资金总量:保险资金入市已给其它社会保障基金入市提供了经验,目前要合理、安全地拓宽进入股市的社会基金的范围。
2.提高股市质量:我国A、B股市场发展不均衡,B 股市场不景气,其中的原因之一是资金来源有限,因此可制定相关政策建立中外合作基金,甚至通过制度创新来放宽B股市场资金来源。
3.规范股市行为:如规范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
4.在上海、深圳证交所设立高新技术板。发展高科技是加强国家核心竞争能力的关键,我国可借鉴美国的股市政策,制定对高科技企业发行上市或利用证券市场再融资的有效的政策,发展高新技术板。
(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一个有效、规范、成熟的证券市场的最大特征在于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有效性、及时性及信息在投资者中分布的均匀性。
1.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的政策框架。要加快《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投资咨询法》等法律的出台。
2.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如监管年报和中报的不完整、不充分、不真实、不及时等,监管临时公告的滞后披露或有意隐瞒事实问题。
3.加强对交易所信息披露的监管。要加强管理联网挂牌信息公告的不规范问题、交易所对在网上发布的信息内容缺乏监管问题。
4.加强对媒体信息披露的监管。媒体信息披露的主要问题是:信息内容缺乏权威性、可靠性,易误导投资者;信息内容一般未深加工,信息重复,价值不高;信息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5.保证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和信息分布的均匀性。证监会和交易所应建立信息即时公布制度,保证信息传输的畅通。
6.证监会应筹备建立全国性的中央信息发布系统,保证信息披露的统一性、准确性和均性。
(五)加强股市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我国股市中存在的主要风险是:上市公司经营效率低,这导致股票市盈率过高,从而有形成泡沫经济的风险;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风险,如资本金少、规模小会造成券商抵御风险的能力小,另外券商为投资者提供透支、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规经营现象普遍,因此风险资产比重较大;若对外开放股市,则抵御国际投机资本的能力有限。因此管理机构要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1.坚持在规范中求发展、发展中促规范的原则,完善股市管理制度,扩大市场规模,改善市场结构。
2.加强对市场中介机构和机构投资者的监管,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纪的市场行为。
3.优化投资主体结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培育规范、理性、稳定的机构投资者;出台有关建立开放式基金的股市政策;同时对于现有证券、信托等中介机构的资产重组给予政策支持和引导。
(六)完善我国股市的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是国家调控股市的一种重要的经济杠杆,合理完善的税收政策对于股市规范化建设起重要作用。根据美国经验,股市税收政策的指导思想是:按照股市自身运行规律,规范设置税种,合理确定税率,保障股市规范、稳健、有序运行。根据股市运行特点,股市征税一般包括以下内容:证券发行环节的征税,证券交易环节的征税,证券投资所得的征税,证券财产转移的征税。美国认为开征证券交易税不利于资本流动,故已取消证券交易税,但在股市发展初期,市场上投机盛行,征收证券交易税有一定调节作用。美国现行税法对个人长期资本增益的40%(指该项资产的持有期限为一年以上)计入个人所得之中,对公司的净资本利得采用28%的较低比例税率与普通的营业税率分开课征。美国现行税收制度是以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为核心,并以这两个税与遗产税、赠与税及社会保障税组成直接税体系。美国所得税实行综合所得税原则,因而公民和法人的所得不分来源综合计算纳税所得。美国主要有以下三种证券税收:
1)证券交易所得税。 其中联邦个人交易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方法征收,个人长期净资产(持有一年以上)利得税率为20%,最高不超过25%;公司证券交易所得税为28%左右。
2)证券投资所得税。 计算股息和利息时要扣除本该获得的银行存款利息再征税,对个人的征收税率分15%和28%两级,对公司的征收税率分15%、25%、34%三级。
3)投资基金税。当满足规定条件时, 投资基金向其股东分配收益可免征所得税。基金股东的股息收入须纳税,资本利得收入以现金形式获得时要纳税,基金的非美国股东须缴纳15—30%的预扣税。同时美国设立了免税基金。
目前我国的证券税主要包括证券交易印花税、证券投资所得税、证券营业税三种:
1)证券交易印花税。现行税率为0.4%。
2)证券投资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的税率为20%, 对企业的税率一般为33%。
3)证券营业税。税率为5%。
我国可在以下方面完善股市税收政策:
1.印花税和发行环节的税收。目前印花税税率较高,虽然短期内可抑制股市中的过度投机,增加财政收入,但从长远看,印花税税率高不利于股市的流动性和长期发展。因此应将印花税的纳税从交易环节改为发行环节,把现行的印花税并入证券交易税的前提下单独开征印花税,即将股票发行登记许可证列入印花税的应税凭证之内课征印花税。这样一可恢复印花税的本来面目,二可避免新的重复征税问题。公司新发行的股票可以股东为购进股票而建立的购买新股契约书为应税凭证,以股东和发行公司为纳税人,发行公司自行核实贴花,股东纳税由发行公司代扣,以股票发行价格为计税依据。对于股份制企业间接发行的股票,如送配股部分,仍需在发行环节课征一次印花税。
2.适时开征股票交易所得税(即资本利得税)、股票投资所得(股息、红利、利息)税、股票遗产税和赠与税,以便和国际惯例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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