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平等_民族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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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

各民族是否一律平等,历来是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资产阶级民族观的一个分水岭。资产阶级民族观认为,民族有优劣等之分;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则认为,民族只有发展水平上的先进和落后之分,并无优等与劣等之别,各民族应该是一律平等的。这是因为“古往今来每个民族都在某些方面优越于其它民族”,[1]而且每一个民族“都有只属于该民族而为其它民族所没有的特殊性,这些特点就是每一个民族对世界文化共同宝库的贡献”。[2]马克思主义者始终把这一民族平等观作为观察和处理民族问题的一条根本原则。列宁在1913年就指出:“社会民主党主张建立彻底民主的国家制度,要求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对只有利于某一或某些民族的任何特权。”[3]同年,列宁还指出:“谁不承认和不坚持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不同各种民族压迫或不平等作斗争,谁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4]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民族不平等的深刻根源在于阶级剥削和压迫,在于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因此必须把争取民族平等的斗争与社会主义革命联系起来,使前者从属于后者;只有消灭了人剥削人和人压迫人的制度,才能取消民族特权与民族歧视,真正实现民族间的真正平等。在十月革命前夕,列宁尖锐地指出:“民族压迫政策是专制制度和君主制度的遗产,地主资本家和小资产阶级支持这种政策,是为了维护其阶级特权,分化各民族的工人。现代帝国主义正在加紧征服弱小民族,它是加深民族压迫的新因素。”[5]斯大林也指出,“在资本主义统治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存在的情况下,民族权利平等是不可能得到保证的”,“历史证明,消灭民族权利不平等的唯一方法,建立被压迫民族和非被压迫民族劳动群众兄弟合作的制度的唯一方法,就是消灭资产阶级和建立苏维埃制度”。[6]

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平等有两个层次:一是权利平等,即政治上、法律上的平等,这是较浅层次的民族平等;二是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这是深层次的民族平等。斯大林指出:“民族权利平等本身是很重要的政治成果,如果没有足够的手段和可能来行使这个极重要的权利,那它就有变为空谈的危险”;在俄国“民族权利平等虽然已经完全实现,但是,由于文化上和经济上的落后,这些民族的劳动群众还没有力量充分使用他们已经取得的权利”;因此“不能只限于‘民族权利平等’,必须从‘民族权利平等’转到采取使各民族事实上平等的办法”。[7]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彻底性,也表现在这个方面。

新中国成立前一直存在着民族间的不平等、民族间的磨擦、争斗、冲突、隔阂等不团结现象。这些现象延续了上千年。马克思主义是主张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的,因此民族团结、互助,就成为无产阶级政权面临的重要任务。无产阶级革命导师“把各民族无产者之间的联合看得高于一切,提得高于一切”,[8]他们要求各民族工人为了共同的斗争目标“团结起来,联合起来,融合起来”。[9]但是民族团结必须建立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之上,要以民族平等为前提,如果做不到民族平等,那就不可能消除民族间的隔阂,就形成不了民族间团结、互助的局面。因此斯大林把“在一切方面”“实行民族平等”,看作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10]

二 实现民族平等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

坚持各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是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因此也是中国共产党制定民族政策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从中国共产党诞生起到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内成为执政党为止,28年间,党坚定不移地始终坚持民族平等政策。

早在1922年7月发表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党就提出“尊重边疆各民族人民的自主权利”的主张。1924年,中国共产党帮助孙中山先生起草《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宣言》中也提出“民族方面,由一民族专制宰割,过渡于诸民族平等结合”。1928年,中国共产党在“六大”宣言中重申了“把一切民主的自由权力给民众,把民族的解放给所有的被压迫的中国人与中国境内弱小民族”的主张。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决议案》规定,对于散居在汉人占多数的区域的少数民族劳动者,“亦须和汉族劳动人民一律平等,享有法律上的一切权力和义务,不得加以任何限制与 民族歧视”。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宪法大纲》庄严宣布:“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动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935年,党在长征途中发表了著名的《八一宣言》,《宣言》再次重申:“实行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1938年11月,毛泽东同志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少数民族“与汉族有平等的权利”、“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1940年3月,毛泽东同志在党的高级干部会议上的报告提纲中,把“对外求中华民族的彻底解放、对内求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平等”作为党的纲领的一项内容提了出来。1941年党中央政治局批准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纲领》明确指出:“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周恩来同志代表党中央提出《和平建国纲领草案》,《草案》中明确指出,在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应承认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及其自治权。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原则》也规定了“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

由上可见,中国共产党从成立起就一直高举民族平等的旗帜,与压迫和歧视少数民族的北洋政府及国民党政府进行坚决的斗争,并且在苏区革命根据地、陕甘宁边区和解放区不折不扣地实行了民族平等的政策,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但是,那时党毕竟还没有取得在全国范围内革命斗争的胜利,那时党所建立的也只是地区性、局部性的政权。因此,民族平等政策在中华大地上的全面实现,只能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事。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民族平等的新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我国的民族关系实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民族压迫的关系结束了,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开始形成。新中国的法律在确认、促进和保证民族平等方面,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要实现民族平等,首先就要取消民族压迫的遗迹和确立民族平等的关系,使众多的少数民族能够在政治上享受到当家作主的权利,在法律上享受到和汉族平等的权利。就是说,从政治上、法律上实现民族平等,主要是实现平等权利,已成为新生的共和国在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首要任务。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因此有必要把民族平等升到宪法原则的高度。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制宪的条件还不成熟,只能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来起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第一条就确认了“国内各民族”的国家主人的地位,并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纲领》还把民族政策单列为一章,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确定为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

1951年5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这是消除民族压迫、民族歧视遗迹的重要措施。

1952年2月22日,政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保障一切散居少数民族分享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还经1952年8月8日召开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批准实行,取得了国家法律的地位。

1954年9月,我国第一部宪法正式诞生了,宪法序言部分向全世界宣告:“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总纲部分庄严宣布:“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以后的1975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也都有关于确认民族平等原则的规定。

1982年宪法是现行宪法,是我国制定的第4部宪法。这部宪法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制定的,是我国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序言部分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1984年5月,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实现民族平等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正如《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所指出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中,也一直强调民族平等原则。比较重要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有:

1951年10月8日,毛泽东在接见西藏致敬团时指出:“共产党实行民族平等,不要压迫剥削你们,而是要帮助你们发展经济和文化。”[11]1954年9月,刘少奇同志在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强调:“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国家,所以我们的国家能够用彻底的民主主义和民族平等的精神来解决民族问题,建立国内各民族之间的真正合作。”他还指出:“宪法草案明确规定,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一律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且宣布,“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在我国都是不合法的”。

1956年4月,毛泽东发表了题为《论十大关系》的重要讲话,把“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列为十大关系之一。毛泽东指出:“如果汉人搞大汉族主义,歧视少数民族,那就很不好。”他还指出:“历史上的反动统治者,主要是汉族的反动统治者,曾经在我们各民族中间制造种种隔阂,欺负少数民族,这种情况所造成的影响,就在劳动人民中间也不容易很快消除。”[12]

1957年8月,周恩来在青岛民族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社会主义的民族政策,就是要使所有的民族得到发展,得到繁荣,所以,我们国家的民族政策,是繁荣各民族的政策。在这个问题上,各民族是完全平等的,不能有任何歧视。”

邓小平把民族平等看成是我国民族政策的立足点。他在1987年6月29日会见外国客人时强调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民族歧视,我们对西藏的政策是真正立足于民族平等。”[13]在1990年9月15日会见马来西亚华人企业家时,小平同志又指出:“我们的民族政策是正确的,是真正的民族平等。我们十分注意照顾少数民族的利益。”[14]

江泽民1989年9月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重申:“我们要坚定不移地继续贯彻执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方针。”[15]

江泽民同志在十四大报告中再次指出:“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平等、互助、团结、合作,以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在实现民族权利平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重要措施:

第一,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大规模的民族识别和确认工作,使得几十个在解放前不被承认和处于无权状态的少数民族,堂堂正正地成为祖国大家庭中的一员。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就决定,凡是生活在中国大地上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不论人口多少,地域大小,社会发展阶段高低和其主体是否居住在我国境内,只要是在中国历史上形成的,在经济生活、语言文字、服饰、习俗、民族意识等方面具有明显特点的,都称为“民族”。经过识别、确认,55个少数民族与汉族一样,成为祖国大家庭中的一员。

第二,清除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的称谓、地名和匾联。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有关指示发布以后,在全国范围内就开展了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匾联的工作。如把新疆的“迪化市”改名为“乌鲁木齐市”,辽宁的“安东市”改名为“丹东市”,广西的“镇南关”改名为“睦南关”,后又改名为“友谊关”;夷族改为彝族;北京的“回子营”改为“回回营”等等。

第三,确认少数民族人民在国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保障各民族行使当家作主的平等权利。我国的选举法对少数民族人员参加人民代表选举作了照顾性的规定:“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第16条)。还规定:“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散居的少数民族的选举,也作了照顾性的规定。在历届全国人大的代表中,少数民族所占的比例都高于其人口的自然比例。如: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970人,其中少数民族代表445人,占代表总数的14.94%;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978人,其中少数民族代表439人,占代表总数的14.69%,而少数民族人口则仅占全国总人口的8.04%。

第四,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保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事务的自治权利。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党解决民族问题所制定的基本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解决民族问题所采取的基本制度。有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就可以巩固,平等、团结、共同繁荣的原则就可以顺利实现。所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巩固国家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正在起着巨大的作用,至今我国已经建立了5个省级建制的自治区,30个相当于地级建制的自治州和121个自治县(旗)。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实现民族平等的重要标志。

第五,文化教育和语言文字方面,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少数民族教育长期处于落后的状态。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制定了一系列特别政策和措施,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的扶持和帮助。“从1994年的情况来看,全国各级各类学校中少数民族在校学生已达1534万;少数民族专任教师达到73.3万人;全国有民族学院12所;建立寄宿制民族中、小学5000多所,实行了‘双语教学’。民族地区适龄儿童入学率得到了明显提高,除西藏、青海两省外,都达到了90%以上。”[16]党和政府还十分重视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平等权。现行宪法第4条第4款规定:“各民族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截止1992年年底,全国已有蒙古、朝鲜、维吾尔等24个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全国每年出版的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1800余种,总印数达5000万册以上。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起诉和审判之中都已按宪法的规定去做。

四 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逐步缩小差距,既是当务之急,又是长期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以及党和人民政府近半个世纪以来付出的巨大努力,结束了民族压迫、民族隔阂的时代,开辟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新纪元。民族间政治上地位平等、法律上权利平等已经得到实现。民族平等局面的出现,促进了民族团结与互助,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使人民共和国成为一个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发展的大家庭。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庄严宣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民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定,并将继续加强。”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已经实现的民族平等权仅是法律上的民族平等,而远不是事实上的民族平等;要实现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还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对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只有既实现了民族间法律上的平等,又达到了事实上的平等,那才是完全意义上的民族平等。斯大林指出:“在苏维埃联邦国家内,不再有被压迫民族和统治民族,民族压迫已经消灭。但是,由于文化发达的民族和文化不发达的民族之间还存在着旧的资产阶级遗留下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文化的、经济的、政治的),民族问题就具有一种形式,这种形式要求规定一些措施来帮助各落后民族和部族的劳动群众在经济、政治和文化上繁荣起来,使他们有可能赶上走在前面的无产阶级的俄国中部。”[17]

中国也有逐步消除历史上遗留的民族间事实上不平等的任务。1953年10月18日,毛泽东在接见西藏国庆观礼团时强调:“在祖国的共同事业的发展中,与祖国的建设密切配合起来,逐步发展各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其中包含稳步的和必要的社会改革在内),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使落后的民族得以跨于先进民族之列,过渡到社会主义。”[18]

1957年,周恩来指出:“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经济、文化方面事实上的不平等今天还存在,历史上反动统治压迫的后果也存在”,“要把我国各民族经济、文化事实上不平等的现状逐步加以改变”。[19]

由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经济上和文化上的落后状态,使各少数民族在享受民族平等权利时,不能不在事实上受到很大限制。对法律上宣布的各民族平等的权利,有的民族能充分享用,有的民族则不能充分享用,这就形成了实际上权利不平等的状态。例如,宪法上的出版自由对于文盲、半文盲来说,是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完全实行平等选举只能导致许多少数民族丧失参加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利;完全按照“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就会把大批少数民族考生拒之于校门之外。这说明,如果不消除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民族问题就不能完全、彻底地解决,民族平等就不算真正、最终地实现。

有鉴于此,党和政府多年来一直在采取各种特殊措施,对少数民族实行特别照顾,使少数民族能够享受从政治上到法律上平等的权利,在人民代表名额的分配上,干部和工人的选拔上,考学分数线的确立上,都体现了这个精神。1922年底,列宁在口授的《关于民族或“自治化”问题》一文中曾经谈到这个问题,他说:“压迫民族……的国际主义,不仅在于遵守形式上的民族平等,而且在于压迫民族即大民族要以对待自己的不平等来抵偿生活上实际形成的不平等。谁不懂得这一点,谁就不懂得对于民族问题的真正无产阶级态度。”[20]因此,我们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要理直气壮地、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对少数民族的特殊照顾措施。

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采取特殊照顾的措施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治本之道就在于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逐步缩小民族间历史遗留下来的差距。这是因为:第一,少数民族地区落后,固然表现在许多方面,但最主要的则是表现在经济落后上面,因为经济是基础。第二,经济的落后,必然会影响到平等权利的实现程度。早在120年前,马克思就曾经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21]第三,造成民族间事实上不平等的现实原因,就在于地区间实际上存在的差距,首先是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距。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要采取必要的措施,继续帮助和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教育、文化和其他事业,为逐步消除历史遗留的民族间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差距,而进行长期不懈的努力。”

最近,如何缩小我国东西部发展差距的问题已引起举国上下的重视,特别是已引起高层领导的重视。我国东西部发展差距问题不仅仅是地区的发展差距问题,而且也是民族间的发展差距问题,关系到民族间平等、团结、互助局面的巩固和发展。我国的5个民族自治区和3个多民族省全在西部,居住在西部的少数民族达50个以上,西部地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80%。因此,西部地区大体上可以代表少数民族地区。“‘八五’期间,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是建国以来最快的时期,1992年以来,8个民族省区国民生产总值连续3年保持了两位数的快速增长。各民族人民的生活水平也随着经济的发展得到很大提高,1994年全国民族自治地方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820元。”[22]但从改革开放以来,沿海地区经济由于区位优势和起步早,获得高速飞跃发展。相比起来,西部地区的发展速度就显得缓慢,由此就形成了东部与西部地区的差距不断拉大的局面。

来自全国政协的调查资料表明:从1979年至1993年,东部地区工业产值在全国的比重由60.7%上升为66%,中西部地区由39.3%下降为34%,差距扩大了10.6个百分点,平均每年扩大0.7个百分点。东部地区国内生产总值所占比重由1978年的52.5%上升为1994年的58.5%,中部则由1978年的47.5%下降为1994年的41.5%;东部与西部地区人均国民收入水平上的差距额,1978年为214元,1992年为724元,扩大至三倍多。[23]

只要东西部地区差距扩大的趋势不再发展,并且逐步缩小,那就意味着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加速发展了,民族间的差距逐步缩小了。这样一来,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就会逐渐从可能变成现实。因此,振兴中西部这一跨世纪工程的实现是全国彻底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战略性措施。

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及关于〈纲要〉报告的决议》指出:“要引导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全国经济布局合理化,在鼓励东部地区经济继续发挥优势的同时,更加重视和支持西部地区的发展,积极朝缩小差距的方向努力。”《纲要》中还制定了包括“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扶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在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这就给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提供了发展经济的良好机遇。

逐步缩小历史上遗留的民族间的差距是一个长期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但遏制差距扩大的趋势却是当务之急,绝不能掉以轻心、置之不理,因此我国目前完全有必要也有可能逐步缩小少数民族地区同发达地区之间的差距,逐步地为将来实现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打好基础,创造条件。只要思想重视,态度坚决,措施得力,这一历史任务是一定能够完成的。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94页。

[2]《斯大林文选》(下)第507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38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1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269页。

[6][7][17]《斯大林全集》第5卷第30—31页,第46—47页,第153—154页。

[8]《列宁选集》第2卷第523页。

[9]《列宁全集》第20卷第500页。

[10]《斯大林全集》第2卷第354页。

[11]《新华日报》1952年12月号第11—12页。

[12]《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277—278页。

[13][14]《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6页,第362页。

[15]1989年9月30日《人民日报》。

[16]1996年3月23日《法制日报》第3版。

[18]《新华月报》1954年7月号第24页。

[19]《周恩来选集》下卷第250页。

[20]《列宁全集》第36卷第631页。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72页。

[22]1996年3月23日《法制日报》第3版。

[23]1996年3月16日《人民日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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