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总承包总价合同竣工结算争议的解决方式探讨论文_崔成德

EPC总承包总价合同竣工结算争议的解决方式探讨论文_崔成德

摘要:经过30多年的发展后,国内的工程总承包逐步走向成熟,虽已步入了全面发展阶段,但和传统的施工承包相比,至今在认识和实践上仍有许多值得探讨的地方。本文就EPC总承包总价合同竣工结算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旨在EPC总承包的甲乙双方提供参考。

关键词:EPC总承包;总价合同;竣工结算争议

国内的工程总承包,依次经历试点阶段(1982年-1992年)、推广阶段(1992年-2003年)和规范阶段(2003年-20016年)后,目前已经步入了全面发展阶段(2016年-至今)。自2016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住建部等部门不断出台政策性文件,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

为了缩小项目建设管理组织机构的规模,减轻工程管理负担和压力,转移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环保、工期和造价等管理目标的控制风险,就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最具典型的EPC总承包被业主广泛采用。

1 EPC总承包的特点

总承包商要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全过程承包,组织和协调供货商、服务商和分包商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向业主交付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

EPC总承包要求,总承包商具备很高的总承包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1.1 EPC总承包的优点

1.1.1 总承包商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不再以单项业务的承包商身份参与工程,有利于统筹规划和协同运作,有效地解决设计、采购、施工相互间的衔接问题,统筹解决施工中的实用性、技术性、安全性之间的矛盾。

1.1.2 工作范围和责任界限清晰,建设期间的责任和风险可以最大程度地转移到总承包商。

1.1.3 合同总价和固定工期,业主的投资和工程建设期相对明确,有利于费用和进度的控制。

1.1.4 可以将业主从繁杂的事务中解放出来,更加有效调控项目的关键要素,确保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

1.2 EPC总承包的缺点

1.2.1 业主主要是通过合同对总承包商进行监管,对工程实施过程参与程度和控制力度较低。

1.2.2 业主将工程建设风险转移出去,因此对总承包商的选择至关重要。一旦总承包商的管理或财务出现重大问题,项目也将面临巨大风险。

1.2.3 总承包商责任大、风险高,因此承接总包工程时会考虑管理投入成本、利润和风险等因素,所以合同的工程造价水平一般偏高。

1.2.4 与传统的建设模式区别比较大,传统行业的业主比较难以理解和配合总承包商的工作。

2 EPC总承包合同总价的确定方式

EPC总承包一般采用总价合同形式。

2.1 采用总价合同的相关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第十六条: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14.1.1合同总价:本合同为总价合同,…。

2.2 合同总价的确定方式

合同总价由“三成本一利润”组成,即:工程实体建造成本、总承包商的综合管理成本、风验管控成本和企业利润等。由于EPC总承包实施是一个“边设计、边采购、边施工”的过程,为了尽早签订合同,加快推进工程建设,合同总价多以基础设计工程量计价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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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竣工结算争议

竣工结算争议,势必造成竣工结算迟缓,甚至影响竣工验收工作。竣工结算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3.1 经总承包商设计优化后,合同计价基础变化的争议。总承包商习惯于消化总承包综合管理和风险管控的成本,获取可观的利润,未经业主审批同意私自基础设计优化,致使详细设计工程量对比基础设计工程量发生较大变化,在竣工结算过程暴露出来,业主核减相应变化量,引起结算争议。

3.2 设计变更认定的争议。双方没有事前对非设计原因变更的认定和费用处理办法的商定,在竣工结算中,总承包商说是基础范围外变更应予结算,业主说是基础设计范围内变更不予结算,公与婆各说各理,引起结算争议。

3.3 试车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责任认定的争议。由于开工总目标要求,试车过程中问题暴露后双方没有认真地进行责任界定,匆忙处理问题,引起结算争议。

4 竣工结算争议的解决方式

针对上述三个方面的竣工结算争议,探讨解决方式。

4.1 设计优化产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业主为了降低工程造价,鼓励总承包商在详细设计中以不降低工程应有的功能为原则进行基础设计优化。总承包商须报请业主批准。

设计优化必将导致详细设计相对基础设计发生工程量的变化,既有增量,也有减量。因此,竣工结算中必须把增量和减量统一平衡,不得顾此失彼,更不能为了一方利益,只计取增量,或减量,失去设计优化的目的和意义。

为了推动设计优化工作,降低工程造价,实现合作双赢,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设计优化带来的经济效益分成比例。

4.2 设计变更认定争议的解决方式

非设计原因变更,是非设计方原因,由业主方提出、第三方引起的变更,经设计方出具的设计变更文件。该项变更实施前,须经业主审批同意后,总承包商对照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为了更好地合同履约,按照简便原则,双方在合同中要明确该项变更总量控制在合同总价的1%~3%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调整,超出部分由业主承担的约定。

4.3 试车问题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试车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双方必须召开专题会议界定出现问题的责任方,并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甲乙双方各自处理问题的工作范围与结算方式。

5 结束语

所谓争议,必将对合作双方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甚者丧失继续合作的信心。为了顺利完成EPC总承包,实现合作双赢,甲乙双方必须做好如下事项:

5.1 业主方

5.1.1 转变传统承发包思维,正确对待EPC总承包的优缺点,对EPC总承包特点给予充分的认可。

5.1.2 基于合作角度出发,积极为总承包商创造较为宽限的实施条件,给予总承包商足够的尊重与信任。

5.1.3 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对总价合同的实质要有清醒认知,提高EPC>E+P+C的认识,要正确认可总承包商的技术、经验、风险的管理附加值。

5.1.4 加强实施过程监管,严肃施工图会审制度,以自主、第三方审查等形式,重点对详细设计与基础设计的工程量进行符合性审查,提前消化产生争议问题。

5.2 总承包方

5.2.1 加强合同分解与交底管理,准确把握自身定位,在设计、采购、施工三个阶段,加强与业主沟通与协同,遵规守信,达到业主满意,实现合作共赢。

5.2.2 认真解读合同约定,严格落实责任和义务,严格履行设计优化和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确保EPC总承包管理与服务全面到位。

5.2.3 认真开展设计交底工作,积极参加施工图会审,及早解决设计优化和设计变更问题。

5.2.4 正确对待结算争议,积极配合解释说明争议问题,整理和收集过程管理资料,寻求正当的和解和调解渠道。

参考文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

论文作者:崔成德

论文发表刊物:《工程管理前沿》2020年第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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