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准确认识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非公有制经济论文,准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一提法表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是一种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并存的多样化结构。这就扩大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使各种非公有制经济从“基本制度外”进入了“制度内”。既然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那么,就应该“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换句话说,就是应该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其对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作用”。然而长期以来,理论界对非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对私有制经济的认识并不十分准确,甚至可以说存在很多误解,如将私有制经济简单等同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本文将通过对西方国家私有制经济内容与形式的演变过程的考察,分析我国在理解非公有制经济问题上的偏差及其实践影响,为我国如何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一些思路。
一、西方国家私有制经济的发展历程及其启示
考察西方国家私有制经济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私有制的表现形式从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断地发演变。在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区,以及不同的行业和企业,私有制经济的个体形式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当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最初确立时,私有制以较为简单明确的形式出现,往往是单个或少数几个资本独立或合伙经营,参与自由竞争。而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自由竞争和信用水平的提高,资本逐步走向积聚和集中,随着资本集中和生产社会化的发展,资本主义私有制与生产社会化产生了尖锐的矛盾,并导致了经常性和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为解决这个矛盾,就要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改变其实现形式。股份公司的产生虽然使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实现形式复杂化了,如所有权与产权的分离、经营形式的社会化和合作性质等,但是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私人占有的性质,因而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大公司、大集团的性质仍是私有制(股权性质),这一点是经济学理论界所公认的。
在理论上,我们以股份公司的出现为标志,将私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简单的私有制阶段。这是现代市场经济出现以前,私有制在现实中的表现形式。在简单私有制阶段,私有制的内容即所有权关系是单个或少数几个资本家共同拥有相应的所有权,是典型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由于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还比较低,职业分工只限于雇主与雇员之间,所有者、雇主与经营者合为一体,所以这种私有制在形式上采取所有者直接控制的方式。在这个阶段,所有者与经营者数量较少而且基本一致,故而所有权关系简单明确,从最初的货币与生产要素的交易到最终的价值产品与货币的交易,都在所有者的直接控制下完成,私有制的内容和形式高度统一于相同的所有者主体,所以我们称之为简单的私有制阶段,或者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合一”式的私有制经济。
第二个阶段是复杂的私有制阶段。这是私有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表现形式,主要标志是大的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的产生。在复杂的私有制阶段,私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出现了内容和形式的分离,私有制的内容和形式不再统一于相同的所有者主体。从私有制的内容即所有权角度看,虽然出资者主体出现了多元化,资本采取了许多单个资本的联合的形式,资本占有从个人所有变成了资本的集体所有,但这仅仅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一种扬弃”。这种扬弃只是抛弃了个人资本的形式,使联合起来的个人资本取得社会资本的形式。但是,一方面,这种社会资本不过是联合起来的个人资本,资本的属性没有改变;另一方面,公司作为法人,其所属资产在形式上是归全体股东“共有”的,但在本质上还是私有财产,因为股权归私人所有。因而资本主义经济的私有性质并没有改变。从私有制的形式即经营方式的角度看,则出现了某些共有的特点。各个大集团、大公司内部虽然有着错综复杂的所有权关系,但是从经营的角度看,它们所面临的都是一个共同的市场。在这个共同市场上,唯一具有发言权的是产品,而不是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由于所有权关系的复杂化和多元化导致的资本占有形式的社会化,使得大集团、公司不可能归哪一个所有者经营管理,而是一开始就要求摆脱资本家的个人管理;同时,企业要进入市场进行经营活动,必须作为一个完整的产权统一体出现,这就要求其经营管理具有集体性、合作性等特点。因此,资本的组织形式也出现了社会化的特点,也就是说,市场经营的需要使私有制的实现形式采取了共有的形式。在这个阶段,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职能完全分离。职能资本的所有者成为非人格化的“所有者联合体”,而出资者(即单个的所有者)已无法直接控制企业,只能凭股权从企业索取回报,并承担与股权额度相一致的有限责任;经营者则根据代理合约全权代理经营法人财产,并拥有对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部分“剩余索取权”。私有制的内容和形式不再统一,二者关系也更趋复杂,所以我们称之为复杂的私有制阶段,或者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式的私有制经济。
综上所述,西方国家私有制的发展经历了简单的私有制和复杂的私有制两个阶段,前者建立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的基础上,并与之相适应;后者建立在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上,也是适应其需要产生的。因此,前者是私有制发展的低级阶段,而后者是高级阶段。在这两个阶段,私有制的发展经历了一条由内容和形式统一到内容和形式相分离的演进道路,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私有制的性质。
二、传统理解的误区及其实践影响
我国理论界对非公有制经济即私有制经济的传统理解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准确甚至是错误的,这主要表现在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范围界定过于狭窄,和对合作经济性质的含混理解等方面。
1.非公有制经济的范围过于狭窄,而且仅限于非公有制经济低级形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实践证明,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对活跃市场、方便人民生活,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增加财政收入等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十五大报告更是充分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地位,实现了由“对立论”、“补充论”向“共同发展论”的转变,给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然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其中最大的障碍就是对其认识不够。这主要表现在:一是非公有制经济的范围过于狭窄。一般认为,我国自己的非公有制经济主要包括个体和私营经济。从拥有的资产和劳动力数量来看,这两种经济成分最多也占不到总量的5 %,因而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很小,影响也不大,并没有构成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我们并没有把股份制、合作制看作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可能的实现形式,而只是简单地认为它们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从对西方国家私有制发展历程的考察中,我们已经得出,股份制、合作制是非公有制经济当前在西方国家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可见我们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上观念十分落后,因而造成了非公有制经济的范围过于狭窄。二是仅限于非公有制经济的低级形式。这是非公有制经济的范围界定过于狭窄的表现。个体经济的特点是劳动者运用自有的资本,结合自身的劳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类似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所有权关系简单明确,应属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简单私有制阶段。私营经济的特点则是出资者运用自有资本,雇佣一部分劳动力进行生产经营,所有者、雇主、经营者合为一体,雇工并不参与经营管理,也应属于简单的私有制阶段。可见,我们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仅限于其低级形式,而有意无意地排斥了高级形式。
2.合作经济是一个含混的概念。合作经济或混合所有制是理论界经常运用的一个概念,而且似乎都默认了合作经济或混合所有制是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以外的第三种所有制形式。我们知道,确定一个社会的所有制性质,要寻找处于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式,它作为一种“普照的光”,决定着整个社会的所有制性质。同样道理,确定一个经济成分的所有制性质,也应该找出这个“普照的光”,以此为其定性。所以,合作经济或混合所有制不是与公有制和非公有制并列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它只能是公有制或非公有制经济的一种共同的实现形式。具体地说,如果是股份制,确定其所有制性质的关键是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或集体控股的属公有制经济,私人控股的属非公有制经济;如果是合作制,就应看主要投资者,主要投资者是国家或集体的属公有制经济,主要投资者是私人的属非公有制经济。
理论上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不足会对实践产生重大影响。一是束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如上所述,我国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范围界定过于狭窄,种类也只有个体和私营经济两种,而这两种经济成分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和影响都太小,大力发非公有制经济缺乏着力点,而且发展的意义也不大,因此很难迅速发展起来,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影响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质量。我国个体和私营经济中相当一部分企业主文化素质偏低致使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仍处于家庭式管理、作坊式经营的低层次水平。从质量上看,总体水平不高;从结构上看,内部结构不合理,传统的服务业、流通业比重偏大,为生产和科技服务的高科技含量的新兴现代产业太少。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如果仅限于其低级形式如个体和私营经济,势必导致非公有制经济的低层次扩张,不利于我国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
三、我国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思路和选择
1.理论方面:进一步解放思想,澄清非公有制经济的概念,大胆地拓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范围。无论是公有制还是非公有制,其实现形式都是在发展变化的、可以选择的。实现形式虽然也是一种经济关系,但同时也是一种方法和途径。同样的实现形式,公有制可以用,非公有制也可以用。这样,非公有制经济就不是仅限于个体和私营经济,而是包括股份制中私人控股、合作制中私人为主要投资者等等其他经济成分。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非公有制经济的范围,提高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整体质量,从而为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
2.实践方面:主要有两点。一是应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高级形式。我国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西方国家私有制经济的发展经验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表明,复杂的私有制也就是私有制实现的高级形式与其低级形式相比更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我国应该从开始就有意识地引导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高级形式,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层次。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加强对新生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引导,鼓励发展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企业,引导企业向股份制、公司制和集团化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加强对已有非公有制经济的改造,帮助业主学习和运用现代化管理知识,使之由手工作坊和家庭管理方式向现代化管理过渡,逐步走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从现实来看,发展高级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也有充分的社会条件。这是因为,一方面我国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工业体系,而且具有较高的发展水平和科技水平,给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高级形式提供了现实依托;另一方面,发展高级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能有效地吸纳大量需要重组或改造的国有资产,保证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二是适当发展低级形式。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以高级形式为主,并不意味着完全不要低级形式。有些地区、有些行业由于力发展水平和行业自身特点的限制,只适合于发展低级形式。如第三产业,由于所需投资少、规模小、生产周期短,为广大分散投资者的财力、智力、体力所能承受,又不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大局造成太大的影响,并且能够解决就业等社会问题,丰富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因此,可以把非公有制经济的低级形式限制在第三产业这个有效范围内发展。而对于其他行业,则应当以高级形式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