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伪政府“收回”租界及“撤废”治外法权述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治外法权论文,伪政府论文,租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汪伪政府“收回”租界和“撤废”治外法权,是在太平洋战争后期日本军事出现大滑坡的背景下开展的,它既是日本调整对汪关系,“强化”汪伪政府,推行对华新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又是汪伪政府利用这一时机,煞费苦心,改善自我形象、调整对日关系的重要尝试,也可以说这是日汪共同“演出”的一场闹剧。
一
允诺汪伪政府“收回”租界并“撤废”治外法权,曾经是日本军部引诱汪伪集团进行“和平运动”的重要诱饵之一。早在1938年11月20日,秘密赴沪的汪伪集团代表就与日本军部代表在上海市重光堂会谈中商定:“中国承认日本人在中国国内居住、营业之自由;日本承认废除在华治外法权,并考虑归还日本在华租界”[1]。次年12月30日,日汪双方为筹建汪政府而签署的《日支新关系调整要纲》再次重申:“考虑租界及治外法权等之交还”[2]。1940年11月30日,日汪签署的《基本关系条约》又对此作了类似的规定。然而,这对于日本政府来说,仅是标榜“中日亲善”的一张根本不准备兑现的空头支票,是日本引诱汪伪集团投敌的一个诱饵。汪伪政府则为了给“和平运动”装潢门面以及争取本集团的政治利益,将此作为其“和平运动”力图实现的政治目标,一有机会就与日方交涉,要求日方履行“诺言”,并为此作了多方面的准备。
汪伪政府外交部曾拟定《关于收回租界之研究》的内部文件(注:汪伪政府档案,原稿署1939年6月,有误。按照文中内容,文件形成的时间当在1940年3月汪伪政府成立后,藏中国第历史档案馆。)。内列租界之概况、租界之地位、过去政府对租界之策略、收回租界之必要、国际之展望、收回之策略等部分,对于“收回”租界后的政策和措施作了较为详尽的设计和准备。该文件指出:“现在国府还都,邦基重奠,国人所仰望于政府者即为民可乐业,共享和平,以租界之为投机囤积大本营也,非收回不足以解民众倒悬,以租界之为乱党渊薮也,非收回不足以根绝乱源”,强调“必收回租界乃可解除外人对华之种种之非法束缚”,此“为当今要务彰彰明矣”。该文件分析了各国对于汪政府“收回”租界的态度,认为英、法“自抗战军兴以重庆政权之利用租界扰乱和运益坚其保持挣扎之决心”,会“联合美国不惜以实力维持”;美国对于天津租界案“持冷静态度”,对于上海租界则“态度较为积极”;俄、意“迄未有所表示”,“态度当较冷静”;只有日本在战争爆发后,“汉口、杭州、苏州、厦门、重庆、沙市日本租界均自动放弃,交由我国代管,近以调整中日关系,相机要求首先交还当属可能”,“收回天津日本租界当为时间问题”。主张“以欧战扩大为保持中立,防止冲突,提议收回上海租界,以次推及各专用租界”。
对于英法美可能作出的反应,汪伪外交部认为并不足虑:“所谓英、法、美联合行动,不外派舰与增军,在欧战扩大之今日,英、法海军以之应付大西洋、地中海及香港、越南之警备,尚不足虞”;“外交当局之集体表示,亦难阻遏蓬勃之收回运动”;“唯一途径当不外请由美国以实力维护租界之一途,美以对于上海公共租界有相当投资及历史关系之故,虽乐于接受。而孤立派之企图包围罗斯福、南美各国第五纵队之活动、欧陆风云及日俄之态度,其必几费踌躇而难断然从事者也”。认定“收回”租界“时至今日,机不可失”,为此,确定了对内对外的各种具体办法如下:
一、对内准备
甲,加强上海特别市维持治安之机构,充实警力,并储备外事警察人才,为接收之准备;
乙,发挥健全之民意,唤起民众对收回租界之决心。
二、对外交涉
甲,由中央政府发布宣言,申述收回租界为中国之国策,乃合理之要求,各国应明了远东大势及东亚和平之真义,对收回租界应予充分之同情与考虑;
乙,由中央政府调查俄、德、奥三国在华租界及汉口、九江、镇江英国租界交由中国管理后,中国政府对于居留地外侨之措施,以祛除其凭藉租界保持在华权益之谬见;
丙,由中央以收回租界之意旨通告关系各国,并以上海市政府为主体秉承中央之命向驻沪代领事团及工部局要求为接管之谈判;
丁,在必要时可发动租界内为外人执业之华人,使之罢工及封锁租界,使之就范。
然而,这一方案不仅不可能为当时的英、法、美诸国所接受,而且也遭到日方之冷遇,未及出笼,便夭折胎中。从1938年底的重光堂会谈至1940年底日汪基本关系条约签署,汪伪集团在两年间不断与日本交涉,并在双方历次签署的秘密或公开的文件上都明示日本将“交还”租界和“撤废”治外法权。然而,由于日本政府坚持侵华立场,到手的猎物岂肯轻易让人,汪伪政府所有的“外交努力”都是一无所获。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军进占英、美等国在华租界,并打起了“黄色人种革命”、“解放东亚民族”的旗号,鼓吹实现所谓“大东亚共荣圈”,蛊惑、笼络中国沦陷区的民心,这使汪伪政权再次感受到机会的来临,不断与日本当局交涉,要求“接管”这些租界。但日本占领军并不予理睬,他们实行所谓的“代管”政策,实际上是将原英、美等国的租界视为战利品,占为己有。直至1942年2月18日,在汪伪政府的一再交涉下,日本占领军当局才在名义上将广州、天津两英国专管租界交汪政府[3],但同时又作了种种限制性的规定。如将两租界区域暂定为特别行政区,其“行政上之机构及行政之实施,应与当地日军最高指挥官密切联络”,“一切事项应经由特务机关长”;在租界内接收之英美公馆及其他权益,除在行政实施上有必要移管外,其余“仍由日本军管理”;租界地治安警备,应受日军警备司令处理,“由中日两国军警互相协力担任”;“日本军为管理所接收之权益及保护监视敌性人,在特别行政区内配置一部分之军队”等[4]。汪伪政府为此曾掀起了一个小小的宣传高潮,称颂“友邦尊重我国主权,于此可见,而中国革命成功有待日本之援助,东亚之解放,亦于此得一证明。”
但是,如此“移交”租界之欺骗性是显而易见的,连日本大东亚相青木也承认:“在名义上,虽然将租界退还中国,但租界内之仓库、房屋及其他值钱物品,均将收归我有。于是,在租界内,不复残留一丝一缕,这种退还方式,中国民心之离反,殆属势所必然。”[5]汪伪政府对此当然不会满意,但接着日本政府推行“对华新政策”似乎又给汪伪政府“收回”租界和“撤废”治外法权带来了新的“机遇”。
二
1942年12月18日,日本大本营和政府联席会议通过了《以〈为完成大东亚战争处理对华问题的根本方针〉为基础的具体策略》,21日,又由御前会议作出决策,正式通过相关文件,实施“对华新政策”。日本对华新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即是:“对于在中国的租界、治外法权和其他特殊的各种形态,应以尊重中国主权和领土的精神为基础,设法尽速予以撤销,或者予以调整”,用以“加强国民政府的政治力量”,使其能“以坚定的决心和信念,在各方面讲求自强之道,广收人心”等[6],显然,日本政府推行此举是为了更有效地将汪伪政权绑上其法西斯的战车,适应太平洋战争日益走下坡的危局和“业已临近的决战”。汪伪政府则抓住“机遇”,不断与日方进行交涉,力争“收回”租界和“撤废”治外法权。
1942年12月20日,根据日本方面的安排,汪伪政府主席兼行政院长汪兆铭秘密赴日,与日本政府首要商议实施“日本对华新政策”诸事务。“收回”租界和“撤废”治外法权成为重要交涉内容。双方商定于1943年1月15日实现汪伪政府对英美“宣战”和“收回”租界和“撤废”治外法权。1943年初,日本政府秘密获悉:美国国会即将审议“中美平等新约”并将公布,为了抢在中美、中英新约签署之前,与汪伪政府签订有关协定,日本政府决定将签约时间提早至1943年1月9日。这天,汪伪行政院长汪兆铭与日本驻南京“大使”重光葵在南京签署了《关于交还租界及撤废治外法权之协定》。主要内容是:日本政府将日本国在中国境内现今所有之专管租界行政权“交还”汪政府;日本政府承认汪政府“尽速收回”上海公共租界行政权、厦门鼓浪屿公共租界行政权以及北京公使馆区域行政权;日本政府决定“速行撤废”在华治外法权,汪政府承诺“开放其领域,使日本臣民得居住营业,且对于日本国臣民不予以较中华民国国民为不利益之待遇”等。[7-p501~502]
在这之前,汪精卫密令在汪伪行政院内设置“接收租界撤废治外法权委员会”。协定签署的第二天,汪精卫又下密令,将该委员会改组为两个委员会:“接收租界委员会”,以汪伪外交部长褚民谊为主任委员,李圣五、吴颂皋、吴凯声、汤良礼、周隆庠、张超、王促豪为委员;“撤废治外法权委员会”,以汪伪司法行政部长罗君强为主任委员,乔万选、吴颂皋、张煜全、悲复恒、周隆庠、徐维震、王敏中为委员。[8]同时,日本方面也设立了以“公使”堀内干城为首的“交还租界委员会”。双方开始就实施“交还”租界及“撤废”治外法权的具体事宜进行交涉,并签署了一系列实施条款和细则。
3月9日,由汪伪政府代表褚民谊、李圣五、吴颂皋、周隆庠和日方代表堀内干城、中村丰一、田尻爱义、盐泽清宣签署了《日本交还在华专管租界实施细则条款》及《附属谅解事项》。规定:日本于3月30日将在杭州、苏州、汉口、沙市、天津、福州、厦门及重庆之日本专管租界行政权“实施交还”,“专管租界内之道路、桥梁、阴沟、沟渠及堤防等诸设施,应无偿移交汪方;汪政府承诺“有关不动产及其他之权利利益”,并“应接用从来日本方面为实施专管租界行政而雇佣之中国籍巡警,及为管理维持道路、阴沟等而雇佣之中国籍从业员”等[9]。同日,日本驻南京“大使”重光葵照会褚民谊,提出日方的5项希望要求,其要点是:1.汪方承担租界内日本居留民团等为建造公共设施负有的债务;2.汪方确认各地租界原条款中以永租、租借、借地等文句所规定的权利,“一律改为永租权”,其地租“避免急剧之变化”,“暂维持现行之税率”;3.“所有旧租界地域不设立类似过去之特别行政区,而并入所在都市的一般行政组织”;4.日本居留民团代表与中国当局“定期或应需要随时会合举行恳谈”,疏通双方意思,“增进当地两国亲善关系”;5.保障“侨居租界内之日本臣民之居住、营业及福祉”等。该照会强调“此次日本政府交还其全部专管租界,实由衷希望贵国能自主发展成为东亚之一翼,并与日本互相提携迈进于东亚之复兴建设”,“愈益发挥协力之精神,直接于完遂共同之战争”等[10]。这些条款名义上是“希望要求”,实质上是日本军方的指令,汪伪政府自然只能全部照办。3月30日,除重庆外,杭州、苏州、汉口、沙市、天津、福州、厦门7地的日本专管租界行政权分别“移交”汪伪政府各地方当局接管。
3月22日,由汪伪外交部长褚民谊与日本驻南京“大使”重光葵在南京签署《日汪关于日本交还北京公使馆区行政权实施细目条款》及《附属谅解事项》。北京公使馆区是1901年根据《辛丑条约》设立的,各国以“自卫”为名,实施独占的行政权,该区域范围虽小,却俨如“独立国”。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军控制了该地的行政管理权。双方约定:3月30日由汪政府“实施收回”该区行政权;该区域内之“道路、桥梁、阴沟、沟渠、障壁等诸设施,应与隙地同时无偿移让”给汪政府;汪政府承诺“按照现状,尊重并确认日本国政府及臣民在公使馆区域所有关于不支产及其他之权利与利益,并应对此取必要之措置”等[7-p502]。同时,在日本政府的干预下,与汪伪政府建有“外交关系”的意大利政府、法国维琪政府、西班牙政府也效法日本,或与汪伪政府签署相关的条约,或发表有关的声明,“放弃”在北京公使馆区享有的权益。3月30日,汪伪政府接收委员吴凯声在北京主持仪式,“接收”北京东交民巷公使馆区域行政权。
3月27日,由汪伪外交部长褚民谊与日本驻南京“大使”重光葵在南京签署《关于日本交还厦门鼓浪屿公共租界实施细目条款》及《附属了解事项》。厦门鼓浪屿公共租界始设于1902年1月10日,其行政权隶属于英、美、日、法、西、瑞、丹各国领事团,是外人在中国华南的重要据点,太平洋战争后为日军占领。双方约定:3月30日由汪政府“实施收回”该区行政权;租界内属于工部局之一切公共设施、资产及负债由汪政府继承;汪政府承诺“按照现状,尊重并确认日本国政府及臣民在上述租界内所有关于不动产及其他之权利利益,并应对此取必要之措置”等。同日,重光葵复照褚民谊,提出关于确认日本国政府及臣民所有在该地域内关于土地的权利(永租、租借、借地等)一律改为永租权,以及采取必要措置“处理在厦门市之中日军事协力及经济提携”等希望条件,并赞同汪政府将厦门市改为直属行政院的特别市。[7-p499]接着,汪伪外交部又与法国、瑞典、丹麦、西班牙等相关国家进行交涉。5月25日,汪政府外交部、宣传部发表共同公报,宣布这些国家已“赞助同意,故该租界之收回,即可全部实施”。5月28日,原厦门鼓浪屿公共租界工部局宣布解散,该租界的行政权正式由汪伪政府“接收”[10]。
与此同时,日汪进行关于上海公共租界的“交接”谈判。上海公共租界长期操纵于英、美之手,对中国近现代政治生活发生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该租界行政权转而为日本掌握。自1943年1月开始,由汪伪外交部长褚民谊与日本驻南京“大使”重光葵及其后任谷正之进行谈判。数月间,“几经折冲,双方意见日趋接近”。6月,谷正之奉命回国述职,返任后才由双方最后达成协议。6月30日,由褚民谊和谷正之在南京签署《关于实施收回上海公共租界之条款》及其《附属谅解事项》,其主要内容与日汪关于日本“交还”在华专管租界协定内容类似,并定于8月1日由汪伪政府“实施收回”。同日,褚民谊和谷正之又互换照会,确认“鉴于上海所占地位之重要”,在实现双方“协力”方面应讲求下列措置:1.“市政府令其所接用之工部局职员及其他被雇佣者之日籍人员退职时,事前由中日两国当地地方官宪间协议之”;2.“市政府经中央政府之许可得聘用日籍经济顾问,必要时得聘用日籍技术顾问”;3.“设置中日联络恳谈会,由市政府高级人员及日本居留民方面代表合组之,关于影响于日本方面之重要市政事项预先谘询之,该会中国方面对日方所陈述之意见等充分尊重之”等等。[10]日本政府虽在名义上放弃了对该租界的占有,实际上仍保持着在这一区域的重大权益和影响,同日,汪伪上海特别市长陈公博发表告市民书,称颂上海公共租界的“收回”,毁灭了英美侵略东亚和中国的前哨,表现了日本“理想之远大、友谊之深挚、协力之宏毅”,号召市民“不只廓清英美的残余势力,尤在于廓清英美的残余思想”等[11]。汪伪外交部长褚民谊致电日本重光葵外务大臣和青木一男大东亚大臣,内称:“上海公共租界向为英美侵略敝国及大东亚之最大据点。此次收回,足使蟠踞租界内之英美侵略势力完全肃清,回复其本然之姿态。此于敝国自主独立之完成及大东亚战争之完遂上实有极大裨益”,为此向日本政府表示感谢[12]。
7月24日,汪兆铭颁发训令,特派汪伪外交部长褚民谊监视上海公共租界“接收”事宜,任命陈公博为“接收委员”[13]。8月1日,在上海原公共租界工部局礼堂举行“交收”仪式,汪伪立法院长兼上海特别市长陈公博、监察院长温宗尧、军事参议院长萧叔宣、外交部长褚民谊等,与日本驻南京“大使”谷正之、“公使”堀内干城、工部局“总董”冈崎等参加。10时30分,工部局暨所属各机关将原有旗帜降下,改升汪伪政府的“国旗”,由此“收回”了上海公共租界。
汪伪政府对原租界的行政、警务、司法作了重要调整。在行政方面,将原上海市各区连同“收回”的租界合编为8个区,旧公共租界区域划为第1区,由陈公博兼任区公署署长,下设8个处,旧法租界区域划为第8区,也由陈公博兼任区公署署长。次年2月1日,第1、8两区公署合并为第1区公署,实现了上海“市政”的“统一”。在警务方面,租界收回后,改设3个平行的警察局,第1警察局辖第1区,第2警察局辖第2至7区,第3警察局辖第8区,并由陈公博兼任第1和第3两警察局长,由汪政府首都警察总监苏成德、原公共租界警务处总监渡正监任副局长。11月1日,第1、第3警察局及沪西警察署合并为第1警察局,由此实现上海警政的“统一”。在司法方面,撤销了旧有因租界关系而特设的上海第1特区地方法院、第2特区地方法院、江苏高等法院第2分院、第3分院,重新设置汪伪上海高等法院、上海地方法院、上海高等检察署、上海地方检察署,由此实现了上海司法机构的“统一”[14]。
日本在华治外法权事关日本侨民在华重大权益,其“撤废”的谈判经历了更为困难曲折的过程。1943年1月9日,日、汪相关协定签署后,双方交涉委员会随即成立,汪方以外交部长褚民谊为主任委员,罗君强、李圣五、吴颂皋、周隆庠、汤应煜为委员,日方以堀内“公使”、中村参事官、田尻“公使”、盐泽“公使”、岩崎“公使”、高濑“总领事”为委员,并于3月24日举行首次会议”[15]。由于日本方面的原因,事情迟迟没有进展。“撤废”治外法权将使在华横行不法的日本侨民受到限制,遭到他们的激烈反对,日本各方也对此意见不一。为了协调各方意见,日本驻南京大使谷正之不得不往返于东京与南京之间,“将此项问题当地方面的意见传达中央,同时将中央的意见,再度与当地的关系者进行研究”,直至7月2日,才在日本驻南京大使馆“召开会议,成立日本方面委员的最后成案”。[7-p500]
7月3日,日汪交涉委员举行会议,决定日本“撤废”治外法权先从课税问题着手。这就是说,日本政府仅同意部分地、有限度地“撤废”治外法权。7月31日,由褚民谊和谷正之签署了《日本在华臣民课税条约》及《附属协定》、《了解事项》。同日,日本驻南京“大使馆”当局发表重要谈话,对该条约及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有利于日本侨民的解释:第一,日本国臣民在任何场合之下,“不受较次于中华民国国民之待遇”;第二,“日本国臣民所应服从之中华民国法令之范围及适用之方式”,应由汪政府事先通知日本驻南京大使馆,“无通告,即无服务之义务”;第三,汪政府的课税权“因战时中特殊事态,及其他理由,有免除及减轻之必要,例如对日本军人军属之特例,对军用供给物资的特例,对民团民会等公共设施之特例等,加以减免之特殊考虑”;第四,日本在华领事裁判权未撤废前,日本国臣民违背法令之司法上措置,“仍由日本国领事馆行之”;第五,对于日本国臣民违反法令,只能“用行政处分,不用强制力”,“以免纠纷”,即汪政府官宪不能对日商实行“检查、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及没收等强制行为”,当日本国臣民对汪政府官宪的行政处分有不服时,汪政府应“采适当之纠正措置”;第六,对于日本方面认为不适当的“通过税及其他不适当课税”,汪政府“应从速整备之”等等。”[16]日本政府虽然允诺自8月1日起,该国臣民须“服从汪政府的课税法令”,作为日本“撤废”治外法权的第一步,然而在如此苛刻的限制之下,所谓的“服从课税法令”也就大打折扣了,而全面“撤废”在华治外法权更是成了一句空话。
三
在日本政府“归还”租界的同时,汪伪政府与法国维琪政府间关于“收交”法国在华租界和“撤废”治外法权的交涉也在进行。1940年3月汪伪政府成立后,法国维琪政府并未正式承认汪伪政府,但在日本政府的压力之下,与汪伪政府“始终维持固有之友好关系”。1943年1月9日,日汪签署“交还”租界和“撤废”治外法权条约后,汪伪政府在日本军部支持下,数度与法国维琪政府驻华代表“往返磋商”,终于迫使法国维琪政府“自动”发表声明,表示将“撤废”在华治外法权,“交还”北京使馆区、上海及厦门鼓浪屿公共租界,以及上海、天津、汉口、广州专管租界[17]。
随后,在日本军方的支持和帮助下,汪伪政府与法国维琪政府代表就“废除”法国在原北京使馆区、厦门鼓浪屿公共租界、上海公共租界所享有的权力进行了交涉。3月29日,汪伪外交部长褚民谊与法国维琪政府驻华大使馆代表领事萨贲德互换照会,宣布法方“放弃”北京大使馆区域行政权[18]。4月8日,汪伪外交部长褚民谊与法国维琪政府驻华大使馆代表参事柏颂斯互换照会,宣布法方“放弃”其在厦门鼓浪屿公共租界之行政权[10]。7月22日,汪伪外交部长褚民谊与法国维琪政府驻南京大使馆参事柏颂斯互换照会,确认法国维琪政府“放弃”上海公共租界行政权,条件与日汪协定类似,即法方将上述3地的行政权暨一切公共设施、官有资产无偿移交汪方,汪方承诺“按照现状,尊重并确认法国政府及人民在上述租界内所有关于土地不动产及其他享有之权益”等[10]。
同时,汪伪政府与法国维琪政府间关于“收交”法国专管租界的交涉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4月1日,汪伪政府设置“接收法国专管租界委员会”,任命汪伪审计部长夏奇峰、特命全权大使吴凯声、吴颂皋、外交部次长周隆庠、卫生署长陆润之等为委员,法国维琪政府也任命大使馆参事柏颂斯、总领事葛尔邦、高兰、领事萨贲德组成全权代表团,双方开始谈判。[18]5月18日,双方经过1个多月的折冲,签署了《关于法国交还天津、汉口、沙面法国专管租界实施细目条款》及《附属了解事项》,并互换照会,其基本内容是:法方将天津、汉口、沙面之法国专管租界及界内之道路、桥梁、码头、阴沟、沟渠及堤防等诸设施无偿移交汪方,汪方承诺“在收回租界后,应按照现在法律状态,尊重并确认法国政府及人民在各专管租界内所有关于确属持有之不动产及土地之权利利益”等[10]。6月5日,汪伪政府派人员“接收”了上述3地法国专管租界[18]。
嗣后,汪、法进行“收交”上海法租界交涉,经1月余谈判,双方意见趋于一致。7月22日,汪、法签署了《关于法国交还上海法国专管租界实施细目条款》及《附属了解事项》,内容大致与“收交”广州、天津、汉口3地法国专管租界协定相同。次日,上海市政府根据汪伪政府的指令拟定《接收法租界要点》,强调在“接收”租界问题上,对待日本与法国之不同点,指出:“两国在华地位不同,故最近由褚部长与法方商定之总原则,仅为法方对于法籍人员人事上之几个要求,其他如将来组织及管理等等,均非法国所能预问,中国自有自主之权。”据此,在雇用法籍职员问题上,汪政府给予法方若干照顾,如“须重雇原有四分之三之法籍职员,其薪俸、津贴、补助金、年假俸给金及储蓄金等项仍照上海法公董局现行章程办理”、“法籍职员有愿离沪者,中国官厅当竭力设法,予以启程之便利”,并“予以6个月全薪为退职金”、“中国当地官厅规定详细雇用办法,如认为必要时,得酌采驻在该地法总领事之意见”等,但在“收回”租界行政权力方面,采取了较日本专管租界和上海公共租界更为“坚决”的措施,其“接收”要点如下:
一、按法租界最高警政长官称警察总监,不受公董局之节制。接收后应将警察总监名称取消,成立警察局,由市长兼任警察局长以适应环境;
二、所有行政督办、技正督办、司法顾问等缺一律裁撤,改照新组织规程分别调整;
三、关于会计部分,成立会计处,设处长1人,由本府总会计处处长兼任,同时成立区金库,设库长1人,主管出纳,以符本府会计系统而利管;
四、依照中国法令成立经济处与社会福利处,将现警察总监所管辖之粮食物价管理处及在行政督办下之营业类处统归经济处主管;
五、各所属机关之正副首领及各科股主管人员当然应由华人充任,其官制与第一区同。[19]
该要点还要求在上海的法军官兵“应由法当局自动解散,将一切武器交由中国政府暂行保管,解散后之官兵统应驻于法国停泊黄浦之炮舰。”[19]这表明汪政府依赖日本军方的支持,企图较为全面“收回”上海法租界的行政权,而在日本专管租界和上海公共租界,行政权名义上虽已由汪政府“收回”,但实际上仍保留着日本人很大的势力。7月30日,汪伪政府任命上海市长陈公博为“接收”委员,主持上海法租界的“收交”仪式,并在该地改设第8区公署和第3警察局,由汪伪上海特别市市长兼任首脑,归并上海市政府管辖。
关于广州湾法国租借地,当时未能“收回”。1945年3月10日,日军由于国际战局的变化,以法方违反日法《共同防卫法属越南协定》为由,采取紧急措施,以武力接管了该地行政权。同日,汪伪政府发表声明,支持日本政府的行动,表示“对于日本政府之此种必要措置,决予以全面协力,实施同一步骤,停止法方官宪之执行职务,而对于中国境内之法国官民则取宽大之措置。”并强调“越南处东亚前卫,与我国关系甚为密切,今越南人民能勉力振奋,保卫土地,防止外来侵略,力谋自身及东亚之解放,则国民政府当尽力予以援助。”[20]7月16日,汪伪政府又进而请求日方将该地行政权“移交”汪伪政府。7月20日,汪伪政府为此发表声明,全文如下:
前清光绪25年,即西纪1899年,法国籍口与列国在华势力均衡,对我国强制缔结广州湾租借条约,其租借期间为99年,在该期间中,得实行统治该地。前次欧洲战争后,因世界情势激变,我国夙抱收回该租借地之决心,法国政府于国际会议席上声明将该租借地交还。又民国33年3月20日发表交还租界与撤废治外法权声明,是年逐次履行实施交还租界,然广州湾租借地则迄今未实践,本年3月10日以后,法国于该租借地既已停止执行政权,广州湾之法国军备及武装亦已被解除,如是光绪25年(即西纪1899年)缔结之中法两国间关于租借广州湾条约,已完全失其契约之目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为达成独立自主及领土完整之目的,业于34年7月16日直接收回该租借地之行政权。
汪伪政府终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临近结束之前夕,在形式上宣布“直接收回该租借地之行政权”,并任命陈学淡为广州湾行政区区长。[21]当然,汪伪政府的上述交涉及与法国维琪政府缔结之条约,并不为中国国民政府和战后法国政府承认。1946年2月,中法两国政府重新就收回租界和撤废治外法权问题谈判并缔结新约。
四
日本政府在推行对华新政策,实施“交还”租界和“撤废”治外法权的同时,也向它的盟国意大利政府施加压力,要求他们在华采取同步行动。这就为汪伪政府提供了与意大利政府交涉“收回”租界和“撤废”治外法权的机遇。
1943年1月11日,意大利政府在日本的压力下,发表原则声明,表示将“交还”在华租界与“放弃”特权。[7-p493]随即双方代表进行反复磋商,就若干问题达成了协议。3月29日,汪伪政府外交部与意大利政府代表签订中意关于“收交”北京使馆区行政权之协定,宣布意方“放弃”北京使馆区行政权。[7-p493~500]随即,汪伪外交部又与意大利政府代表交涉“收回”厦门鼓浪屿公共租界行政权事宜。5月25日,汪伪外交部、宣传部发表共同公报称:经交涉,意大利等关系国家已同意由汪政府“接收”厦门鼓浪屿公共租界。[7-p493~500]7月23日,汪伪外交部长褚民谊和意大利驻南京“大使”戴良谊又签订《关于意大利交还上海公共租界条款》、《了解事项》及换文,主要内容是:意大利政府在上海公共租界享有的属于一切公共设施、资产及财产上之诸权利无偿移让于汪政府;汪政府承诺“依照现状尊重并确认意大利国政府及臣民在上海公共租界及其越界筑路等地所有关于不动产及其他之权利利益”等,并在换文中规定:“在治外法权问题尚未解决以前,意大利国总领事得雇用警察若干名,执行领事命令及司法判应。”[10]然而,“交还”意国天津专管租界和“撤废”意国在华治外法权的问题却因“意政府内乱未定,无从洽商”。9月10日,汪伪政府在日本占领军的支持下,“接管”了意国天津专管租界。
1944年意大利法西斯党魁墨索里尼重建意大利社会共和国政府,汪伪政府追随日本政府立即予以承认。在这样的背景下,双方代表应意国政府要求开始在东京谈判解决上述问题。从6月1日上午起,轮流在东京汪政府“大使馆”和意国驻日大使馆举行谈判。汪方代表是汪政府驻日特命全权“大使”蔡培、列席者全权“公使”张明等;意方代表是意国驻日代办白林齐比尼、意国新任驻南京临时代办施毕纳利。会议共举行5次。
谈判是在双方均有求于对方的气氛中举行的。意大利新政府刚刚成立,急需汪伪政府的承认和支持,而天津意租界已实际为汪方“接收”,大势已去,在谈判中相当迁就;汪伪政府尽管已“接收”天津意租界,也希望尽快与意国政府正式签订协定予以确认,对意方利益愿适当给予照顾。因此,谈判进展顺利。汪方代表蔡培表示:“中意两国邦交向来敦睦,经此次租界交还及将在华治外法权撤废、驻兵权放弃以后,国民政府与意大利社会共和国政府间之关系必能更进一步。”意方代表白林齐比尼也表示:“自当秉承政府意旨,勉竭愚庸,务使此案早日圆满解决,使中意邦交更臻密切。”[22]6月6日,由汪方褚民谊、蔡培,意方白林齐比尼、施毕纳利签署了《中华民国意大利国间关于交还不定期天津租界撤废在华治外法权及放弃驻兵权之协定》、《附属议定书》、《了解事项》、《意大利代表声明(关于协定效力回溯问题)》草案。主要内容是:意大利政府将天津专管租界交还中国、从速撤废在华治外法权、放弃根据辛丑条约及其有关文书取得之驻兵权等。[23]7月14日,由褚民谊和施毕纳利在南京正式签订上述协定。[10]次日,汪伪政府外交部长褚民谊致电日本外务大臣重光葵和大东亚大臣青木一男,对于日本援助汪伪政府与意大利签署协定“深表谢意”。[12]8月17日,汪伪政府委派外交部亚洲司长徐义宇、欧美司长范拂公专程赴天津,正式“接收”该租界行政权。[15]汪、意间的交涉告一段落。
汪伪政府除了与日本政府、法国维琪政府、意大利政府交涉“收回”租界和“撤废”治外法权外,1943年3月,还先后与西班牙、丹麦政府驻华代表有所交涉,曾获两国代表的口头承诺,西班牙驻华大使唐纳称:“一俟西桥鲁滋遗产案获得解决后,决将该项撤废在华治外法权一案,予以实行”;丹麦驻华代办则称:“本国政府对于放弃在华治外法权一案本已同意,兹再将是次商洽情形电向本国政府请示,不久当有具体办法”,但最终却是没有结果。[17]1944年10月,汪伪外交部的施政纲要中还提出澳门问题,指出:“澳门一地据多方研究实可视为葡萄牙国之专管租界,今后宜依照收回法国专管租界办法循序进行,以免留此瑕疵。”[15]然而,由于葡澳当局与日本侵略者之间建有密切关系,汪伪政府后来似乎也未能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汪伪政府“收回”租界和“撤废”治外法权,曾被汪伪政府头目吹嘘为“中日亲善史上最光荣的一页”。[23]汪伪政府的实力派首领周佛海得意地说:“所谓不平等条约,大部已由吾辈手中取消矣。和平运动至此始有一交代,居心之苦,谋国之忠,天下后世或可见谅矣!”[24]在“接收”上海公共租界后更是称:“百年来英美等国经营中国之根据地从此消灭,租界也成为历史上之名词矣。和平运动是否成功,固属将来问题,但历史总可算有一笔交代矣!”[25]
综观汪伪政府的发展中,“收回”租界和“撤废”治外法权,是汪伪政府在实施“和平运动”计划中所刻意追求的政治目标,并为此作了多方面的努力,这不仅反映了汪集团核心人物对于日本政府的“诱降”策略的盲目相信,也表现了这个政治集团希望通过实现这个政治目标来树立自身在民众中的形象,寻求更好的政治出路。由于日本的真实意图与汪伪政府的期望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尽管汪伪政府曾得到日本政府的多次“画饼充饥式”的书面承诺,但实际上这一政治目标本来是没有可能实现的。然而,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特别是日本在军事上逐步走向失败后,却出现对于汪伪政府实现这一目标的极为有利的时机。首先,中美、中英新约的谈判和签署,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迫使以“黄色革命”领袖和大东亚被压迫民族“解放者”自居的日本不得不尾随美英,采取它们原本并不想实施的举措;其次,日本出于军事战略方面的考虑,急需加强汪伪政府的政治地位,以更多榨取与美英“决战”所需要的战略物资,也导致日本断然“忍痛割爱”,让汪伪政府稍稍分润一些侵略者的残羹剩饭;其三,汪伪政府为增加自身的政治资本,与日本方面积极进行交涉,使日汪相关的协定得以签署。
从形式上看,汪伪政府的政治目标似乎是得到了实现,但实际上所得十分有限。日本的“交还”租界和“撤废”治外法权都附有严厉的条件,大量地保存着他们的侵略权益,而汪伪政府作为一个傀儡政权也不可避免地只能是俯首贴耳地接受“施恩者”的苛刻条件,因而形成了日本侵华史上最富于欺骗性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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