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面对外贸出口代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外贸出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专业外贸公司在业务实践中有一个感觉,那就是:与十年前相比,代理出口业务的机会越来越多,代理出口业务所占的比重也在逐年上升。代理出口这一“挡不住的诱惑”,似乎正形成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滚滚而来。这一情形究竟是好还是坏,是喜还是忧,是进步还是倒退,是出路还是陷阱?对它功过是非的评说,现在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不揣冒昧,试作探讨。
一、外贸出口代理现象产生的原因
1.无出口经营权,缺少专业人才,部分工厂寻求代理
改革开放20多年来,很多工厂积极参与外贸业务,并通过外贸渠道结识了国外客商;还有一些客商通过各种渠道慕名打听到了工厂,直奔工厂以求直接下单订货,他们认为这是一条既快捷又降低成本的好路子。虽然供需双方都见了面,但过去由于工厂没有进出口自营权,无法直接出口,同时又愿意放弃成交机会,因此,外贸代理便应运而生。嗣后,有些工厂虽拥有自营出口权,但缺少专业外贸人才,对业务环节不熟悉,无奈之下,只好通过专业外贸公司代理出口。
2.无配额,寻求外贸代理出口
不少客商直接与工厂成交,但有的出口产品需要配额,而工厂根本就没有配额或在手配额数量不足,因而寻求外贸公司代理出口。
3.有些工厂为了得到生产资金,或是希望交货之后资金能快速回笼,看准了经营好的专业外贸公司可以解决其资金问题,因而,通过专业外贸公司做代理。
4.欲求退税快,寻找外贸代理
生产企业虽享有出口退税,但因缺少专业人才,或因路子不畅,退税速度较慢。而不少开展代理业务的外贸公司提前垫付退税资金,这样一来,代理出口就有较大的吸引力。
二、出口代理业务的喜和忧
工厂和一些规模较小的外贸出口公司到处寻求代理业务,所给予的好处仅仅是象征性地支付3%左右甚至是更少的一些手续费。 对这一几乎没有利润可言的出口代理业务,专业外贸公司会不会不屑一顾?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相反,专业外贸公司,尤其是国有专业外贸公司却会乐此不疲。其中的主要原因,首先是年年上升的出口指标给专业外贸公司增加了压力,在这种情况下,遇到送上门来的代理业务,专业外贸公司自然是不会放过机会的。其次,这种出口代理业务大多数情况下无需专业外贸公司管理工厂的交期及其质量,与同样创汇额的实单合同相比,外销员所担当的责任和所费的精力小多了。然而,代理出口业务也绝非天上掉馅饼,全是好事。其中最主要的隐患,就是委托方和客户有可能串通一气对受托方实施行骗。因此,对于上过当受过骗的专业外贸公司来说,一听到代理二字,还是会犹豫再三,不敢冒然行事。
三、出口代理业务中的风险
几年前,有一美商因质量问题而拒付我公司一笔货款。在拒付的同时,该客商提醒我们可以拒绝向工厂付货款,因为该业务是美商直接向工厂下达的订单,我公司在业务过程中扮演的是出口代理商。当时我们过于简单地认为,货物的质量和出运都是由客户和工厂一手操办的,与我公司不存在任何牵连。货物质量出现了问题,其责任理应由工厂承担,因此,对工厂拒付货款也是理所当然之事。然而,在事发一年之后,我们接到了法院的传票,称工厂起诉我公司在业务往来中未付货款。我们虽据理力争,但结果仍是败诉,原因就在于当时我国进出口代理制度仍沿用80年代外经贸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其主要的法律特征是:1.代理行为是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进行的;2.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不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而是由代理人对外商承担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面对这样的条款,专业外贸公司只能是无可奈何地吞下这一苦果。
在业务实践中,我们还发现代理的风险远远不止上述一例。比如:
1.有的委托方要求代理方收到信用证(L/C)打包贷款,或订金、预付款,解决生产资金,但放款之后,因各种因素最终无法履约甚或内外勾结套取资金,就出现如何收回资金的风险;
2.代理出口还要防止委托方进行内外勾结,以货物形式转移资金(外汇付其它地方)根本不收汇,造成国家损失和代理方无法核销的风险;
3.在外贸代理业务中,由于代理方并未实际控制货物,而委托方却提出自行报关,此情况的风险一是可能单货不符,走私逃避个别出口应税商品的出口税;二是可能出现空柜、无实际货物而骗取退税;三是可能骗取单证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因为单证就代表了外贸经营权。
巨大的风险,往往会使一些外销员面对代理产生望而生畏的心理状态。
四、学好合同法,依靠法律武器,做好外贸代理业务
1999年10月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给外贸代理业务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契机。合同法第402 条中明文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第403 条中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新合同法中有关代理条款的出台,对我们在以往代理业务实践中所遇到的迷惑和困扰起到了迎刃而解的作用。我们专业外贸公司完全可以利用新的《合同法》来保护自身利益,其关键之处在于每笔合同签订之前,必须清楚界定出三方面所承担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只有在具备了比较清醒认识的前提下,才能正常开展进出口代理业务,才能地扩大出创汇规模的同时做到有效地规避风险。
下面就代理出口业务中几个常见的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
1.收汇风险
因合同的实际发生双方是客户和工厂,专业外贸公司仅为代理方,若客户不能按期付汇,责任应由工厂承担。因此,在每笔出口代理业务发生之前,专业外贸公司应和工厂有文字约定,一旦发生客户不向外贸公司支付货款的情况,外贸公司也有保障。
2.质量风险
代理业务发生之前,三方应约定质量问题的承担方。有了约定,发生质量问题时,责任就可明白无误。
3.骗汇和核销责任
代理合同中必须就此列出相关说明,界定出核销的责任和对骗汇方的处罚条款,否则,一旦发生不测,后果不堪设想,而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要杜绝“四自三不见”业务。代理方虽负代理责任,但有承担国家法律的责任。在接受代理业务的同时必须定期深入到工厂了解生产情况和货物装箱发运情况,绝对不能以不承担质量问题为由,不深入了解掌握情况,给不法分子可趁之机。
应该说,在代理出口业务中,代理人只收了微乎其微的代理费,若不在交易发生前将每个操作程序的细节和风险考虑周全,代理方将付出惨痛的代价。
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我们只要掌握了法律条款,运用了法律武器,认真对待代理出口业务中每一个环节,防患于未然,就一定能够规避风险。当然,我们也要像开展实单贸易那样,用平等待客,热情服务,信誉第一的准则去对待代理贸易,只有这样,外贸代理业务才会在健康的轨道上蓬勃发展。
标签:出口代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