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业的界定、存在的合理性及演变趋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性及论文,家族企业论文,趋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家族企业自18世纪工业革命时期产生起,在20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始终在全球经济活动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根据克林·盖尔西克(1997)的研究,由家庭所有或经营的企业在全世界企业中占65%至80%之间,世界500强企业中有40%由家庭所有或经营,许多声名显赫的美国公司如杜邦、福特、柯达、安利、摩托罗拉等都是家族企业。在欧洲,43%的企业是家族企业,在亚洲尤其是东南亚华人社会中,由于文化背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家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据有关研究指出,东亚各国及地区最大的15个家族控制的上市公司的总值,分别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如下:香港(84.2%)、马来西亚(76.2%)、新加坡(48.3%)、菲律宾(46.7%)、泰国(39.3%)、印尼(21.5%)、台湾(17%)、韩国(12.9%)、日本(2.1%)(闻岳春,2001)。中国(大陆)自改革开放以来,由家族所有或经营的企业发展极为迅速,特别是在东南沿海地区。
一、家族企业的界定
迄今为止,理论界对于家族企业(family-owned business;clan firm)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还存在争议。据笔者的不完全统计,国内外相关文献中,家族企业的定义有近20种之多,综合起来看,根据界定角度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是侧重于从社会学和文化的角度进行界定。如陈凌(1998):家族式经济组织是由非正式制度安排所形成的非正式组织,家族企业往往是一个扩大的家庭,承担一定的经济功能,但它的结构和运行方式与家庭无异;吕政(2001):家族企业实际上是企业与家族的统一体,既是一个经济组织,又是一个文化伦理组织。这类定义主要强调家族企业的文化性和特定文化背景对家族企业的巨大影响力。
二是侧重于从家族对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控制权)的角度来界定,这以美国著名的企业史学家钱德勒(1977)的定义为代表,另外还有潘必胜(1998)、叶银华(1999)等。如下:
钱德勒(1977):企业创始者及其最亲密的合伙人(如家族)一直掌有大部分股权。他们与经营人员维持紧密的私人关系,且保留高阶层管理的主要决策权,特别是在有关财务政策、资源分配和高阶人员的选择方面;
潘必胜(1998):当一个家族或数个具有紧密联盟关系的家族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并且直接或间接掌握企业的经营权时,这个企业就是家族企业。他还根据家族关系渗入企业的程度及其关系类型,把家族企业分为三种类型:(1)所有权与经营权全部为一个家族所掌握;(2)掌握着不完全的所有权,却仍能掌握主要经营权;(3)掌握部分所有权而基本不掌握经营权。
叶银华(1999)提出:以临界控制持股比率将个别公司的股权结构的差异性与家族的控制程度纳入家族控股集团的认定,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就可认定为家族企业:(1)家族的持股比率大于临界持股比率;(2)家族成员或具有二等亲以内之亲属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3)家族成员或具三等亲以内之亲属担任公司席位超过公司全部董事席位的一半以上。
这些定义之间的差别在于家族掌握的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的程度不同,可用下图来加以说明:
附图
如图1所示,横轴代表家族对于企业拥有的所有权,自左向右越来越高,纵轴代表家族对于企业的经营控制权,自下向上越来越高。根据该含义,钱德勒的定义落在区域c中,而潘必胜所述的第一种情况即图中的A点(这一界定属于家族企业的极端情况),第二种情况在区域c,第三种情况在区域b中。很显然,潘必胜对于家族企业的界定比较宽松,其所述第三种情况是不能认定为家族企业的。叶银华提出的依据临界控制持股比率认定家族企业的思路值得重视,但遗憾的是他没有就“多少可以视为临界”这一重要问题进一步阐述。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及文化背景的差异,要对临界控制持股比率进行具体量化的确非常困难。具体到我国,我们认为临界持股比率是指家族持有整个企业股权的50%以上或不到50%,但处于相对控股地位。因此,在我国现阶段,家族企业是指家族持有整个企业股权的50%以上或不到50%,但处于相对控股地位,并且掌握了包括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在内的主要决策权的企业。
二、家族企业存在的合理性
基于文化视角和经济学视角的解释:家族企业实际上是企业和家族的统一体,既是一个经济组织,又是一个文化伦理组织。家族企业自产生到如今,在全球经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的长期存在特别是在东南亚地区的繁荣,我们可以从文化和经济两个角度寻找原因。
1.文化方面
美籍日裔学者弗兰西斯·福山(1995)将文化区分为低信任度文化和高信任度文化。低信任度文化指信任只存在于血亲关系上的社会,高信任度文化指信任超越血亲关系的社会。他进一步指出,中国、意大利南部地区、法国等属于低信任度文化,日本、德国、美国等属于高信任度文化。在低信任度文化中,人们更容易相信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人,相信“家族”圈子内的人。韦伯(1920)认为,中国人的信任不是建立在信仰共同体的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血缘共同体的基础之上,即建立在家族亲戚关系或准亲戚关系之上,是一种难以普遍化的特殊信任。因此,在创办企业、经营企业时,中国人(华人)也就自然地与家族内部的人共同进行,而不愿意从家族外聘请所谓的职业经理人,这也是为什么家族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在中国及东南亚华人中盛行的重要原因。
“家”在华人心中有着至高无上的重要性,“家文化”传统在中国及其他华人地区的现实生活中表现得淋漓尽致。汪丁丁(1995)指出,从那个最深厚的文化层次中流传下来,至今仍是中国人行为核心的,是“家”的概念。正是在这种厚重的“家文化”支配下,中国式家庭关系的模式也就自然地被移植到了华人企业之中,并且一直伴随和影响着华人企业的发展。东南亚国家的华人企业从创立到现在已有数百年历史,有的已成为实力雄厚的现代企业集团,但其家族化管理和经营的烙印仍然十分明显。在中国大陆,计划经济规则渐渐失效,健全的市场经济规则还在逐步的建立之中,因此,家庭与家族规则自然就成为在夹缝中发展起来的私营企业创建和发展的支撑构件(储小平,2000)。
2.经济学意义上的解释
从契约论的角度来说,现实经济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以简单划分为契约关系和非契约关系,如图2:
附图
市场、科层组织(现代公司形式)和家族企业这三种治理结构之间的比较,见表1。
表1 市场、科层组织(现代公司)、家族组织之间的比较
运行基础或条件信息特征
个体间关系
市场 竞争性市场的存在价格机制 信息规范,易于传播,分散度高
竞争关系,横向协调,交易是基于
市场契约的和非人格化的,并且面
向每个市场参与者
科层组织
当交易需要团队合作、资产专用性
信息规范且集中,分散仅限于官僚 下级服从上级,基于权威的官僚体
(现代公司)
较强、交易成本过高时,科层组织
体系内部并在官僚体系内部作出
系内的纵向协调
出现;下级对上级的服从
纵向协调
家族组织
血缘、宗族关系,具有相同或相似
信息集中于家族首领(企业家),
家族成员有共同的信仰和价值观,
的信仰和价值观,家族成员间凝聚
不规范,仅在家族圈子内传播
相互信任度高,凝聚力极强,交易
力强
只能在小范围内进行
资料来源:根据陈凌(1998)修改而成。
从表1的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市场中,以交易制度为基础形成了一个非人格化(即制度化)的社会交易网络,而在家族企业内部,基于家族成员间共同的信仰和价值观形成了人格化的交易网络。这两种交易网络相比,后者比前者的交易范围要窄许多,但家族成员间共同的价值取向降低了企业内的委托一代理成本和监督成本。用制度经济学的语言来描述就是:在特定条件下,家族成员及其之间的忠诚关系作为一种节约交易成本的资源进入(企业),家族伦理约束简化了企业的监督和激励机制,这时家族企业就能成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储小平,2000)。著名经济学家加里·S·贝克尔(1996)认为,市场交易中的自私自利假设曾经非常有利,但用它来理解家庭公司则不然,事实上,家庭住户区别于厂商和其他组织的主要特征是,家庭内部的配置大部分是通过利他主义和有关的义务确定的。贝克尔所描述的家庭成员间的利他主义是节约交易成本的根源。
三、家族企业的优势、劣势及评价
许多学者都曾总结过家族企业的优势和劣势,并对家族企业这种组织形式的运转效率进行评价,如Levy和Marion(1963)、李新春(1998)、陈凌(1998)、张仁寿(2000)、吕政(2001)等。
1.家族企业的优势和劣势:
优势:(1)家族成员具有共同的价值观,凝聚力强,降低了组织内的交易成本;(2)家族企业组织结构简单,管理成本低且经营决策灵活;(3)产权相对于国企来说更清晰。
劣势:(1)家族企业融资困难;(2)经营者选择限于家族内部,选择面狭窄,且缺乏对家族外员工合理的激励机制;(3)“家族情结”重,以伦理代替制度,使企业管理制度扭曲;(4)家族内部如父子或兄弟姐妹间产权需要进一步明晰。
2.评价
一般来说,对家族企业这种组织形式持肯定态度的人更多地强调其优势,而持否定态度的人更多地强调其劣势。根据前面的分析可知:家族企业中,家族成员间的忠诚信任是交易成本降低的源泉之一,家族伦理约束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成本,但当市场竞争要求家族企业突破家族小圈子,与社会资本相融合,而家族企业主依然在家族这一封闭圈子内运作时,将导致家族企业运营的低效率。哈耶克(1969)的一句名言用在这里是恰当的:具有竞争力的经济制度,是人们行为的结果,而不是人为设计的结果。因此,家族企业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从本质上说是效率中性的。
四、我国家族企业的演变趋势
在考察美国经济发展历史的基础上,钱德勒(1977)指出,随着家族和金融家控制的企业在规模和厂龄方面的增长,它们就变成了经理式企业。钱德勒范式的经理式企业就是以美国发达的证券资本市场为依托形成的公众公司,实践证明家族企业向经理式企业(公众公司)的转变是一个必然,这种转变的实质就是家族企业与社会资本的深层次的、真正的融合。我国家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也将经历与这四种社会资本的有效整合过程。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家族企业在我国将长期存在,但向公众公司转变是必然趋势
根据钱德勒的研究,在美国这样的家文化观念较淡薄的国家,其家族企业演变为现代经理式企业花了100年时间,我国的家族企业只有短短的20年发展历程,而且由于传统儒家文化在我国的影响极为深远,因而家族企业这一组织形式在我国将相当长时间地存在。同时,现阶段在我国,家族企业大量向公众公司转化的许多配套制度也不完善,如信用制度、对民营企业财产的法律保全不充分等,都决定了家族企业存在的长期性。
但从长期趋势来看,发展到一定阶段,具有一定规模的民营家族制企业向现代公司转变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必然性。前文已指出,这一转变过程的关键是与社会资本的融合,如果不能有效地与社会资本相融合,为数众多的家族企业就难以逃脱“一代创业、二代守成、三代衰亡”的规律。
2.泛家族主义倾向
简单地说,泛家族主义倾向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家族”范围的扩大。对于家族成员的认定不再只是局限于具有血亲关系的狭义的家族圈子内,而是扩展到以“五缘文化”为基础来认定,即所谓的亲缘、地缘、神缘、业缘、物缘。换言之,指以宗族亲戚、邻里乡党、宗教信仰、同行同学和物质媒介等为5根纽带结合成的社会人际关系(彭兆荣,2000)。这种对于“家族”成员认定依据的放大导致了家族的泛化。泛家族主义倾向的第二个表现是家族文化的影响力及作用范围逐渐延伸至家族以外,如家族的运行规则、家族伦理等在家族企业的经营发展过程中会表现出来。
3.接班人问题
我国的家族企业自改革初期创业以来,经过20年的发展,大多数已进入权力交接更替时期。权力交接更替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关键且敏感的因素,一般地,企业的首席执行官(CEO)交接有5种模式,即行政任免式(多见于国企)、内部更替式(企业自身培养接班人)、空降兵式(引入外部经理人)、突破封闭式(引入外来人培养后接班)、子承父业式(王彬,2000)。目前我国的家族企业几乎全部是通过“子承父业”的方式完成交班,李新春(2001)认为“子承父业”也并非一定不利于企业成长,因为这种继任并不是一步到位,而是一个持续时间较长的过程。这些具有血缘关系的继任者在继任时,理论上已接受了较多管理方面的训练,实践上往往已在企业中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工作经验,在管理实践中能比较合适地将家族的凝聚力与现代管理手段结合起来,而且我国目前相关的市场和法律制度都不健全的现状也决定了这种权力交接方式存在的长期性。现实中,万向、红豆、横店、华西等企业的权力交接都是“子承父业”式。
马津龙(1999)提出民营企业(家族企业)可考虑采用“传梯官杖”(Passing the Baton)的方式实现继任。在这种形式下,往往先是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三位一体,然后由于年龄或其他原因,保留董事长、首席执行官而将总经理传递给接班人;新任总经理胜任,则进而将董事长(首席执行官)传递给他,不胜任的话则重新选择总经理。
4.家族企业上市问题
表2 是深沪两市上市家族企业的不完全统计:
表2 上市家族企业一般情况表
天通股份(600330)
康美药业(600518) 用友软件(600588) 太太药业(600380)
广东榕泰(600589)
上市时间2001.1.18 2001.3.19 2001.5.18 2001.6.8
2001.6.12
发行价(元)
8.9912.57
36.68
24.89.9
上市最高价(元) 44.541.60
100.00
46.98
35.88
潘广通、潘建清父
马兴田家族以发
王文京以用友科技 朱保国家族控股
杨启昭家族控股
大股东持股量
子共持有总股本
起人控股66.4%
有限公司等5家企
74.18%
67.19%
的21.48%
业为发起人股间接
控股55.2%
募集资金(元)
334800000
216468000 887511500 1701503300 384000000
总股本(万股)
152987080
10000
27108
16000
流通股(万股)
4000 1800
2500
700040000
主营业务广播、电视和通讯
化学药品、制剂、 软件销售及技术
化学制药、保健药
ML复合新材料、
设备仪器
抗生素类药 品 化学品制造
资料来源:刘欣,市场新贵的“家族病”,证券市场周刊,2001—06—16。
家族企业上市后引发的下述两类现象是社会公众、政府相关部门及理论界关注的重点:第一,如表2所示,家族企业上市后造成了新形式的“一股独大”现象(原来的“一股独大”一般指国有股占据绝对优势),这使得人们担心原有家族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闻岳春(2001)表明了对此现象的看法并提出了治理策略,如实行“终极所有人”制度等。第二,家族企业上市后不可避免地面临增资扩股问题,随着一次次的增资扩股,原有家族所占股份比例将逐渐缩小,对于企业的控制权也将相应减弱,这一系列变化值得理论界进行跟踪研究。
家族企业在我国尽管只有20多年的发展历程,但其发展势头十分迅猛,在国民经济中的影响日益扩大。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又面临加入WTO后的新的竞争格局,在这种情况下,更多的关注家族企业发展的外围文化、制度环境及其自身内部的变化,既具有理论意义,对实践也有重要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