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复杂系统的公司治理_人力资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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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复杂性,试图构建关于公司治理的一般性框架,并在这一框架下,重点讨论公司治理的多层性和多样性。

一、复杂性公司治理的一般框架

公司治理作为一个复杂系统,是由许多子系统组成的,包括治理结构和治理体制、宏观治理和微观治理、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等。根据公司治理复杂性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我们从整体上构造出了一个关于公司治理的一般性框架。

在图1中,公司治理分为两大系统:内部治理系统和外部治理系统。大方框为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的边界,大方框内为内部治理,大方框外为外部治理。内部治理主要表现为公司内部直接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经理人员和员工)之间围绕董事会(含监事会)席位进行的利益博弈,既有逆向选择问题也有道德风险问题。外部治理主要表现为相关利益团体和社会对作为法人实体的公司进行的监督和制约,包括公司的外部直接利益相关者(社区、供应商、政府、消费者等)、社会公共监督机构(工商、社保、环保、技术质量监督等)、竞争性市场(包括公司控制权市场、产品市场、资本市场、经理市场等)、社团组织(党团、妇联、工会等)、新闻媒体(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基金公司等),以及来自竞争对手的监督和制衡。

附图

图1 复杂公司治理的框架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现代公司是一个开放的复杂系统,公司经营不仅关系股东、债权人和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切身利益,而且还涉及供应商、消费者(客户)、政府和社区居民等众多的外部利益相关者。媒体和中介机构等作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也负有对公司进行监管的权利与义务。此外,来自竞争对手的监督和外部市场压力有着其他手段所无法替代的独特作用。社团组织则作为公司某些利益相关者集团的代言人对公司进行监督和制衡。

二、公司治理的多层次性

从复杂性视角考察,公司治理不仅仅是人们通常理解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员之间的权利配置和制衡,而是一种分层结构:在外围,是全社会的监督;在中间,是利益相关者的约束;在内部,是资本所有者(包括股东、债权人和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控制;在核心,是董事会滥事刽和经理人员的制衡。公司治理所反映的关系,也不仅仅是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是股东、债权人、经营者、职工、客户、供应商、政府、社区居民等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各界之间及其内部错综复杂的利益冲突与权利博弈。

根据公司治理的一般性框架,可以把公司治理分为5个层次(见图2):第一层是董事会的治理;第二层是股东的治理;第三层是资本所有者(包括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治理;第四层是利益相关者(包括资本所有者、客户、供应商、政府和社区等)的治理;第五层是社会(包括利益相关者和非利益相关者)治理。前三个层次基本属于微观意义上的治理,即公司治理结构,目标是经营绩效;后两个层次可看做宏观意义上的治理,即公司治理体制,目标是社会经济福利。

附图

图2 公司治理的层次

1.董事会治理

董事会治理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也是公司治理中最重要的层次,其基本功能是经营(管理)和控制(监督):一方面,对公司发展进行战略性指导;另一方面,对公司管理层进行监督,从而确保公司发展的可持续性。由于现代公司已不仅仅是股东所有,而是不同要素签约人(包括人力资本所有者和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组成的特别合约(周其仁,1996)。因此,董事会的目标不能仅仅限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还要兼顾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过,从法律和实践的角度看,董事会始终是代表和维护主要投资者利益的,无论是大股东、中小股东,还是其他投资者。

董事会是一种管理外部变量和减少环境不确定性的机制(Preffer & Salanick,1978)。董事会的构成、职能和运作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由企业自身的特性(如企业规模、资本结构和生产方式)和制度环境(如政治、法律和文化)决定的,并且在进化过程中由于路径依赖而存在多样性。无论盎格鲁一萨克逊模式(如英、美)中的单层董事会、莱茵模式(如德、荷)中的双层董事会,还是处于中间地带的复合模式(如法、日),都要求董事会保持独立于经理层的价值判断。外部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的引入是保持董事会独立性的一种方式;但并不是惟一的方式。在莱茵模式中,独立董事的地位并不如盎格鲁一萨克逊国家,原因在于董事会的监督控制职能与经营管理职能绝然分开,而行使监督职能的除了股东代表和作为中小股东股权托管机构的银行以外,还有与股东力量相当的企业内部职工代表,他们较好地起到了外部董事起不到的作用,解决了内外部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难题。而在法国、日本,企业选择监事会制还是独立董事制,则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己决定,国家没有统一的要求。

2.股东治理

股东是公司的法定所有者。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来看,股东参加公司治理都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股东治理与董事会治理是两个相互关联的层次,共同组成了传统意义上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治理的目标是投资的安全可靠和价值增值,衡量指标是投资回报率。

董事会与股东尽管是信任托管关系,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目标不一致,董事会仍有可能发生机会主义行为问题。因此,在一定的意义上也可以视做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这在内部人控制的公司中表现尤为明显。因此,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通过股东会议等形式亲自参加公司治理就是必要和可能的了。从法律上说,股东会议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的组成和公司的重大决策等必须得到股东会议的认可和批准方为有效。但股东的权利和股东会议的权利有所不同。作为股东,最基本的权利有两项:一是选举董事会成员和审议董事会报告时的投票权;二是对董事玩忽职守、未能尽到受托责任时的起诉权。

资本结构和股权的集中度不同,股东治理的功能和作用也不同。不同类型和身份的股东在决策能力、风险判断和承受能力、对管理者的监督能力、信息遴选和甄别能力等方面差异较大,参加公司治理的成本收益率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企业的股权越是分散,分散的中小股东参加公司监管的成本收益率越低,就越没有动力参加监管。在这种情况下,除了给监管者以特别的好处,使其参加监管的收益高于其支出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外,寻找代理人,用代理人监督代理人,是一种可替代的选择。

3.资本所有者治理

现代企业是一个通过一系列合约而将一定的稀缺资源组合起来,为了某种利益而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刘汉民,2001)。这些资源从企业的角度看就是资本,包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前者分为股权资本和债务资本,后者分为一般人力资本和特殊人力资本(张仁德,2000),其所有者分别是股东、债权人、经理人员和工人。因此,资本所有者是一个比股东更为宽泛的概念,资本所有者治理也比股东治理的范围更广。

资本所有者治理的主要功能是兼顾股东、债权人、经理和一般员工等物质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利益,实现激励相容约束下的共同剩余最大化。不过,债权人和员工能否参与公司治理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参与公司治理取决于一个国家具体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从理论上说,债权人和员工的参与,可分解股东的监督职能,形成多元监督主体,一方面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债权人和员工的利益,另一方面可降低股东的监督成本,提高监督的效率(刘汉民,2002)。但由于合约条款的不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时机和方式与股东相比有所差异。在正常情况下,债权人只拥有监督权——监督资产的运行以保障资产的安全。在非常情况下,如破产、清算和重组时,会掌握决策控制权,进行所谓的“相机治理”。员工由于在公司内部的运作过程中容易观察到经营者的行为和直接结果,比股东掌握更多的实际情况。所以,有条件监督经营者。另一方面,由于其利益与公司的高度相关性,使其有动力监管公司。因此,如果能以法定的方式保证和鼓励员工自由并且不受伤害地表达他们对经理人员违法、不称职和不道德行为的看法,将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难以监控经营者行为的难题。

4.利益相关者治理

在“企业到底是谁的”的争论中,有人提出企业归利益相关者所有的观点(布莱尔,1999)。实际上,利益相关者只是企业某种权益(或权利)的所有者,而不是企业的所有者。只有那些内部利益相关者(资本所有者)才能成为企业所有者。不过,由于商业关系的专用性和商业环境的不确定性,企业关系网络的投资者——利益相关者,面临着和资本所有者相同的风险,即被套牢和被剥削的风险。如果缺乏一种有效的监控和减少风险的制度安排,则企业关系网络会遭到破坏,导致专用性关系投资短缺,反过来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因此,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不仅是保护自己利益不受损的渠道和手段,也是企业为巩固和扩大关系网络、吸引企业专用的关系投资而主动做出的公司治理改善。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内部和外部的利益相关者吸收进董事会、监事会和各种决策咨询机构,让其分享企业信息,共同参与企业决策和指导,并分享企业发展带来的好处。如企业战略联盟、产业集群和供应链治理中经常可以见到这种安排。

利益相关者治理与资本所有者治理的区别在于前者的范围比后者要广,利益相关者不仅包括资本所有者,而且包括外部的利益相关者,其治理的目标是利益相关者共同福利的最大化,而非资本所有者的剩余最大化。

5.社会治理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不仅仅是商业上可持续经营的事业(Going Concern Business),更是一个社会的产物,是复杂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分子或细胞。企业经营不仅会影响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也会影响全社会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因此,企业要主动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并接受全社会的共同监督。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一种道德责任,包括对人的责任和对环境的责任。随着人际关系和自然环境的恶化,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使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不仅自觉提高了社会责任意识,而且在商业合作中要求对方也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并由非政府组织(NGO)制定出统一的、可审核认证的标准(SA8000)。HP、Dell以及IBM于2004年10月共同发布的EICC(Electronics Industry Code of Conduct),旨在推动企业担负更多社会责任,并建立相应的机制和工具。Cisco、HP、Microsoft及Intel联合组成的供应链组织,将社会责任认证推广到全球电子产业供应链上,涵盖劳工安全、福利、健康保险、道德以及环境保护等内容。

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对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无疑是有利的,但由于认知能力、有限理性和道德素养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经营者都能够或愿意承担社会责任。因为在短期内,企业的盈利目标与社会公益目标之间存在着冲突,因此,需要社会的共同治理,包括媒体的监督、政府和国际组织的管制、NGO的协调和约束、竞争机制的完善和公众的参与等。

总之,公司治理作为一个多层次的复杂系统,其各个层次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是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的有机融合,宏观治理与微观治理的高度统一,并受到制度环境的约束和影响。在这个动态的过程中,公司治理表现出多样性和多变性的特征。

三、公司治理结构的多样性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遇到公司治理问题,无论是在董事会的构成、功能和行为方面,还是在公司与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方面。这些问题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解决办法,由此形成了公司治理的国际差异,即多样性。常见的分类是从体制上把公司治理分为“两模式”(Moerland,1995)、“三模式”(李维安,2001)和“四模式”(Weimer & Pape,1999)。实际上,公司治理不仅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甚至在同一国家的不同企业也不一样。公司治理除了受到宏观制度环境的影响外,还受企业技术经济特性和企业文化的影响。

各利益相关团体对公司的治理,主要是通过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的。从法律上讲,谁掌握了董事会的多数席位,谁就实际上控制了公司。不过,公司作为盈利性组织,其控制权只应当由资本所有者所有,而不应当由所有者之外的其他任何社会成员所有,否则将会导致投资激励不足,特别是企业专用性投资不足。其他治理主体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只应享有监督权。由于资本所有者有4类:股东(股权资本所有者)、债权人(债务资本所有者)、经理人员(特殊人力资本所有者)、工人(一般人力资本所有者),控制权归属不同,就形成了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同形式或类型。从理论上来看,至少有5种基本的形式,即:①股东主导型;②债权人主导型;③经理主导型;④职工主导型;⑤共同主导型。其中,每一种都可能包含许多亚种(见图3)。

附图

图3 公司治理结构的多样性

1.股东主导型

股东主导型是现实社会中最为常见的类型。无论早期的家族公司还是现代的公众公司,股东依据股权对公司进行控制,都被认为是既合法又合理的。在法律上,世界各国普遍把股东法定为公司的所有者;在现实生活中,股东也被人们看做是公司的主人。股东对公司的控制一般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董事和监事的方式进行间接控制。如果一家公司的净资产不为负,那么在法律上股东就是企业资产的合法所有者,拥有选举董事和监事的权利。董事与监事之间是经营与监督的关系。在盎格鲁一萨克逊国家,名义上经营与监督职能集中由董事会行使,实际上随着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经营与监督职能在董事会内部还是分开的;而在莱茵国家,无论名义上还是实际上经营与监督都是分离的。中国和日本相似,在公司治理结构上一度模仿了西方国家,是盎格鲁一萨克逊模式和莱茵模式混合的产物。

2.债权人主导型

从理论上来说,债权人应当和股东一样,享有平等的公司控制权。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由于债权人享有固定收益,且享有优先清偿权,债权人主导型主要发生在公司资不抵债、出现债务危机时,债权人接过公司控制权,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和重组。在这个意义上说,债权人主导型是状态依赖的。不过,在日本,由于战后特殊的历史条件,银行主导型曾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而在德国,由于银行是中小股东股票的托管机构,行使的是股东兼债权人的治理功能。

3.经理主导型

经理主导型主要存在于盎格鲁—萨克逊国家的上市公司。由于股权的分散和“搭便车”心理,股东们远离企业。具有经营才能的职业经理们不仅掌握了企业的经营权,而且可以要挟和操纵董事会,如决定董事的提名和投票等。这种现象在中国的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中也普遍存在,俗称“内部人控制”,只不过成因不同。“内部人控制”是把双刃剑,素质优良的内部人控制公司可以减少公司的治理成本,提高决策的效率;素质低劣的内部人控制公司会导致相关利益团体的利益流失和受损。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有“内部人控制”,而在于由什么样的内部人控制。世界各国都不乏业绩优良的内部人控制的公司。

4.职工主导型

职工主导型曾经是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企业的主要形式。中国以前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从理论上也可以归入这一类。在西方,职工主导型主要存在于一些中小型的合作企业中,通常是职工通过“ESOPs”或LBO取得公司控制权,同时拥有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所有权。这类公司也被称作“民主公司”。在中国,目前职工主导的典型形式是股份合作制,其治理结构具有自我规制的特点。

5.共同主导型

共同主导型是各类资本所有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与人力资本所有者,分享控制权,共同参与决策的公司。按参与者的种类,可分为股东和债权人共同主导型,股东和工人共同主导型,工人和债权人共同主导型,股东、债权人和工人共同主导型,等等。比较典型的是德国和北欧的股份公司,它们由法律强制实行了由物质资本所有者(股东和债权人)与人力资本所有者(经理和工人)共同决策的制度。

可见,公司治理结构的型式实际上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企业在不同的时期,其治理结构可能具有不同的特点。治理结构的设计,一方面,要考虑各个企业具体的技术和经济特性,如资本结构、企业规模、技术水平、产业成熟度等;另一方面,要研究和分析其所处的具体的制度环境,如政治、经济、法律、文化、道德等。

四、结论与启示

公司治理作为复杂系统,具有多层性、多样性和多变性等特征。因此,传统的公司治理理念和方式需要进行改变或调整。

(1)传统的公司治理的思维方式是线性的、平衡的,而复杂性公司治理的思维方式是非线性、非平衡的。从复杂学的角度考察,公司治理复杂系统通常由许多子系统组成,它们之间以某种或多种方式发生复杂的非线性相互作用,构成了一个纵横交错的公司治理的网,因此,需要综合治理。具体对我国公司而言,就是要在不削弱企业竞争优势的前提下,通过法律和政策保障,形成各相关利益团体共同治理的局面,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单打独斗。

(2)传统的公司治理认为公司治理是有序的和可以预测的,在一个经济中只能有一种最优的公司治理制度;而复杂性视角下的公司治理认为,大多数行为既不是完全有序的和可以预测的,也不是完全随机的和绝对不可预测的,而是经常处于模糊的边缘,或介于二者之间。公司治理的多样性可以共存于一个系统中,并依系统内外不同参数条件随时间和空间而变化,因此,需要多样化治理。具体对我国公司而言,公司治理制度的设计就不能“一刀切”,需要学会“弹钢琴”,根据时空条件的变化采取不同的治理手段和方式。

(3)传统的公司治理对公司治理的认识是水平的,而且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或只见森林不见树木;而复杂性视角下的公司治理认为,公司治理存在不同的等级及层次结构,而且各个层次之间存在有机的联系,因此,需要在通盘考虑的情况下实行分层治理。具体对我国公司而言,就是要形成责任明确、分工负责、重心突出、相互补充的治理格局,避免本末倒置、轻重不分。

(4)传统的公司治理抽象掉了公司之间的差异,把公司看做是没有生命、没有个性的抽象概念,往往一概而论,就事论事;而复杂性视角下的公司治理认为,公司和任何生物一样,是一个个复杂的有机体,对初始条件、参数和环境的微小扰动往往具有高度的敏感性。这些因素不同,公司的特性也不同,对公司治理的要求也不一样,因此,需要分类治理。具体对我国公司而言,就是要根据公司的技术经济特性和环境要素对公司进行分类,相同或相近的公司实行同一制度,不同类型的公司实行不同的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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