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江泽民同志会见大会代表并发表重要讲话——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与保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依法治国论文,国法论文,第四次论文,江泽民同志论文,重要标志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刊讯】 中国法学会于1月20日至22日在北京召开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1月21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江泽民同志在人民大会堂亲切会见了出席中国法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并作了重要讲话。
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同志一贯倡导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这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不渝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努力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江泽民同志说,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是致力于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希望大家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继续研究和回答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更好地为促进国家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希望中国法学会更好地发挥党团结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江泽民同志最后祝全体代表新春愉快。
尉健行、王汉斌、任建新、罗干、张思卿等同志参加了会见。
任建新同志的讲话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各位代表,同志们:
中国法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是我国法学界、法律界走向新世纪的一次历史盛会。刚才,江泽民总书记亲切会见了与会代表并发表了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法学界、法律界的高度重视。借此机会,我再次向大会表示热烈的祝贺!向与会代表和奋斗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第一线的全国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致以崇高的敬意和亲切的问候!
中国法学会是我国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是我国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自己的组织,聚集着我国法学界、法律界人才的精华。长期以来,中国法学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起着党团结联系全国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繁荣法学研究,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法律人才,开展对外交流等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广大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以饱满的政治热情、高度的责任感、严谨的治学精神和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付出了艰辛劳动,作出了积极贡献。
江泽民同志指出:“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任务和原则。”民主法制建设与党和国家的全局工作息息相关。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社会的稳定,民族的团结,政权的巩固,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都离不开民主法制建设,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同样,也需要法学理论的正确引导。在这世纪之交,全国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一定要充分认清肩负的历史重任,以高度的事业心和使命感,兢兢业业,勤奋工作,把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推向一个新的阶段,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在党的领导下,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实现跨世纪的宏观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法学是政治性很强的社会科学,法学研究要始终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反映党的主张和人民群众的意志,反映客观事物的规律,服从和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全国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一定要讲政治,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提高政治辨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保持清醒的头脑,分清马克思主义与反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社会主义民主与西方议会民主,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特征与资本主义法制的本质特征等重大问题上的是非界限。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努力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对当代国际上的各种法学理论,要善于进行科学的分析和研究,作出正确的判断和认识,吸取其精华,摒弃其糟粕。对一些违反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的错误观点,要旗帜鲜明地抵制和反对,坚持真理,弘扬正气。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外交以及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涉及到立法、司法、执法和普法等各个环节,涉及到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它不仅需要全党、全国各族人民长期不懈的共同努力,而且要造就一支跨世纪的高素质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队伍。要提倡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紧密联系立法、司法、执法、普法的实际,进行不倦的研究和探索。要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开展学术探讨和评论,进一步活跃和繁荣法学研究,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持。要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博览群书,学贯中西,打下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业务知识功底,培养更多的既懂政治、法律,又懂经济、科技的学识渊博的法学家、法律家,不断攀登学术高峰,多出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研究成果。要倡导甘于奉献的敬业精神,爱岗尽责,清正廉明,勤奋工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做出不懈努力。
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十分关心和重视中国法学会的工作,希望中国法学会能够在新形势下不断开拓前进,真正成为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之家,成为有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为此,中国法学会要进一步改进工作,切实加强学会自身的建设,团结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努力创造条件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服务,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为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发挥更大作用。同时,也希望各地党委和政府对地方法学会的工作给予更多的关心,支持他们依靠自身的优势,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更好地发挥作用。
新年伊始,万象更新。让我们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团结奋进,努力工作,为不断加强法学研究,繁荣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预祝大会圆满成功!
世纪之交的历史任务*
——摘自邹瑜同志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
今后五年,正处于世纪之交,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五年,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五年。
江泽民同志指出:“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现在,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我们已经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和法规。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和改善。各地各行业开展的依法治理活动,不断取得成效。全民普法教育成绩显著,公民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意识明显增强。但是,我们要清醒地看到,我国法制建设的现状同整个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是一项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继续进行不懈的努力。”这是对我国当前民主法制建设形势的高度概括。
目前,全国各族人民正在为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为开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新局面而奋斗。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为民主法制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也给法学界、法律界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一定要认清肩负的历史重任和历史使命,以高度的事业心和使命感,兢兢业业,勤奋工作,正确把握形势,努力抓住新的发展机遇,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认真落实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大以来的一系列战略部署,努力把民主法制建设推向一个新阶段,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全面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而奋斗。
在这世纪之交,摆在我们法学界、法律界面前的主要历史任务是什么呢?
一、要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增强全民族的法律
意识和法制观念。
把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针提出来,作为执政党领导和管理国家的主要手段提出来,反映了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反映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充分发挥法律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认真总结了我国和国际社会主义运动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和教训,明确提出了“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不允许有任何动摇”;鲜明地提出了“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创造性地提出了“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方针;并一再强调“还是要靠法制,靠法制靠得住些”,“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这就为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奠定了理论基础。近两年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承了邓小平同志的光辉思想,多次通过讲话、题词、批示,阐述了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目标。
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要能够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能够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能够依法管理经济和其他一切事业。要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必须依靠全党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一)党要加强和改善对国家各项事业的领导,坚持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律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二)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法律,逐步形成完善的科学的法律体系,并使制定的各项法律反映客观规律,反映党的主张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并具有可操作性。(三)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以及公职人员要依法行政,主要依靠法律手段管理各项事业。(四)各级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坚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五)全体公民要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懂得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六)各项工作要增强办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接受舆论的监督,完善民主监督机制。(七)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队伍。
中国法学会作为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进程中负有重要的责任。在今后五年的时间里,要切实组织推动法学界、法律界,认真加强实施这一目标过程中的若干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的研究。(一)加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的研究,特别是保持稳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的研究,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社会矛盾以及敌我矛盾的法律对策,粉碎国内外敌对势力“西化”、“分化”的图谋。(二)加强对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本质特征的研究,进一步明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主要目标。(三)加强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实施步骤的研究,明确远期、中期、近期目标,提出夺取阶段性成果的具体措施。(四)加强对实施这一目标的突破口的研究,选准带动全盘、促进各项措施落实的突破口。(五)加强对依法治村、依法治乡、依法治县、依法治市、依法治省的实践经验的研究,充实和丰富依法治国的内容,改进和加强基层的民主法制建设。(六)加强对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民主法制观念的研究,逐步形成人人依法律己、依法办事的守法习惯,形成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
二、要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新秩序的建设。
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我们正在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种新的经济体制必然要求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因此,我们一定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努力建立和健全能够有效引导和规范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法制体系。”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虽然已经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的法律体系的初步框架,但与“完备”和“完善”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法学界、法律界必须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继续作出不懈的努力。
当务之急,一是要加强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的总体研究,弄清楚除了目前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外,还需要进一步制定哪些法律法规,修改哪些法律法规,提出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的规划设想。二是要认真研究在实践中暴露出的市场经济的种种缺陷和消极因素,如何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通过完善法制来减少和避免这种缺陷和消极因素。三是要认真研究如何通过完善法制,运用法律手段,来引导人们正确处理竞争和协作、自主和监督、效率与公平、先富和共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反对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形成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四是认真研究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措施,确保公有制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要强化法律手段来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把精神文明建设逐
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党的六中全会的决议,全面深刻地阐明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同时也阐明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互依存、互相促进的关系。精神文明建设是民主法制建设的强大推动力,民主法制建设又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决议》中明确指出:“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这是由于法制具有长期性、连续性、权威性、强制性的特点所决定的。只有在加强教育的同时健全法制,才能使自律与他律相结合,软性制约与硬性制约相结合,保障精神文明建设各项措施的真正落实。因此,从法学界、法律界来说,要贯彻六中全会决议,其主要任务在于,研究和提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法律措施,强化法律手段来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在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中,法制所能起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一是要研究发挥其规范的作用,对公民的思想道德要求,尽可能通过法律形式把它规定下来,运用法律来推行思想道德规范的实施。二是要研究发挥其引导的作用,对优秀的民族传统,对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通过法律形式加以体现、倡导和发扬。三是研究发挥其促进管理的作用,对各行各业和各种市场,特别是精神产品市场,强化依法管理措施,逐步纳入严格依法管理的轨道,有效地抑制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四是要研究发挥其保障的作用。这是最主要的。当前,特别要重点研究《决议》中所提出当前干部和群众中普遍关心的五个方面的问题,对坚决制止党政机关和干部队伍中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对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业不正之风,对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对坚决禁止制造和传播文化垃圾的行为,对坚决治理一些地方社会治安不好和环境脏、乱、差的状况,研究提出法律对策,强化法律手段,使之减少到最低限度。一般说来,不文明行为,不全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但违法犯罪行为,全属于不文明行为。大大减少违法犯罪行为,也就能大大提高社会文明的程度。
四、要继续贯彻“严打”方针和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世纪之交的社会
稳定。
在这世纪之交,要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必须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面对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引起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大变动,面对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的“西化”、“分化”图谋和世界各种思想文化思潮的渗入,更需要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今年我国将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我们党将召开党的十五大,维护社会稳定尤为重要。
实践证明,犯罪现象的产生是社会各种消极现象的综合反映。要争取社会治安的好转,保障社会的持续稳定,必须采取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多种手段,实行综合治理。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诸多手段和措施中,法律的手段和措施占有重要的位置。运用法律手段和措施,能够严厉地打击犯罪和震慑犯罪,也能够有效地调节与缓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矛盾,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目前在基本上有法可依的情况下,要把保证严格执法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上来。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要针对某些地方存在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扰执法的现象,权钱交易、贪赃枉法破坏执法的现象,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阻碍执法的现象,认真研究提高执法水平,改善执法状况、净化执法环境、加大执法力度的措施。
与此同时,要认真研究社会治安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犯罪现象的新征兆、新特点,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提出有效的法律对策。中国法学会会同有关部门正在进行的犯罪心理、犯罪成因的研究,要抓紧写出研究报告,拿出研究成果。要继续组织法学家、法律家积极参与刑法修改的讨论,使修改后的刑法更能反映党和人民群众的意志,更能为社会的持续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服务。还要认真研究在创建文明村镇、文明社区的同时,创建安全村镇、安全社区,把文明与安全结合起来,推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五、要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活跃和繁荣法学理论研究。
江泽民同志在六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我们要在总结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努力加强马克思主义的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历史学、文艺学、新闻学、社会学、伦理学、教育学、管理科学等建设,这是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国法学会一定要把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
在长期进行法学理论研究的实践中,我们得到了哪些重要启示呢?
第一,必须始终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分清马克思主义与反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社会主义民主与西方议会民主,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特征与资本主义法制的本质特征等重大问题的是非界限,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法学是与政治联系最直接、最密切的社会科学,所谓不问政治、远离政治是不可能的。只有讲政治,坚持在正确理论的指导下,才能不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
第二,必须坚持“双百”方针,大力提倡和鼓励理论上的探索精神和学术上的争鸣精神,创造和形成良好的学术研究气氛和环境,保护不同学术观点争鸣的积极性。特别是要提倡和发扬法学研究工作者之间相互尊重、相互切磋、相互帮助,不要因不同学术观点的争鸣而形成狭隘的门户之见,影响整个队伍的团结,影响学术的发展。需要注意区分学术问题与政治问题的界限、思想认识问题与政治立场问题的界限,不能随意把学术问题和思想认识问题,说成政治倾向上的“左”和“右”。
第三,必须扩大对外法学交流,深入了解世界各国法制的新变化和新思潮,拓宽眼界和思路,通过认真研究和科学分析,借鉴和吸收对我有益有用的东西。闭关自守,墨守陈规,是不对的;不加分析,无视不同社会制度法律的界限,盲目照抄照搬,也是不对的。这两种倾向,都不利于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
第四,必须积极做好正面的引导工作,坚持正确的导向。对事关政治方向、事关重大原则的问题,要旗帜鲜明,分清是非,防止把错误的东西炒热。对出现的某些无谓的争论,也要正面引导,停止不必要的论争,防止浪费有限的精力。正确的引导是保证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所必需的,同样也是对研究工作者在政治上的一种保护。
目前从总体上看,法学理论研究还落后于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六中全会的精神,进一步形成良好的学术研究环境和气氛,鼓励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从实践出发,大胆探索,开拓创新,多出成果,早出成果,研究和回答民主法制建设中所急迫需要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开拓法学研究的新局面。
综上所述,法学界、法律界在世纪之交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和历史任务,是十分繁重和艰巨的。我们一定要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把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作为己任,把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作为己任,把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为己任,齐心协力,扎实工作,团结奋斗,作出无愧于时代的贡献。
中国法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在京召开
【本刊讯】 在党中央的亲切关怀下,中国法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于1月20日至22日在北京召开。这是我国法学界、法律界承前启后、继往开来,迎接新世纪的一次历史盛会。来自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312人出席了会议。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江泽民同志,在百忙之中亲切会见出席中国法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并发表了重要讲话,对全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提出了殷切的希望,为中国法学会今后的工作指明了方向。与会代表一致表示,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中国法学会的重视,也是对全国法学界、法律界的巨大鼓舞和鞭策,我们一定要齐心协力、扎实工作、团结奋斗,不辜负党中央的期望,作出无愧于时代的贡献。
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任建新同志在全体会议上作了讲话(全文另发)。
受中国法学会第三届理事会的委托,邹瑜同志和孙琬钟同志分别向大会作了第三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关于《中国法学会章程》(修改草案)的说明。
大会以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和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为指导思想,结合法学会的实际情况,回顾总结了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五年来的工作,明确了法学界、法律界在世纪之交面临的历史任务,即要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增强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设;要强化法律手段来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要继续贯彻“严打”方针和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世纪之交的社会稳定;要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活跃和繁荣法学理论研究。会议认为,现在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民主法制建设,越来越把民主法制建设摆到重要位置,中国法学会应当把握住这个难得的机遇,大力加强自身建设。要把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自觉地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的一致;要增强全局意识,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全局,充分发挥在全局工作中的作用;要提高研究水平,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智囊团体的作用;要增强服务意识,扩大社会服务的领域和范围,逐步向社会化方向发展;要加强法学会的机关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做好组织推动工作,努力把中国法学会建设成为一个更有凝聚力、更有影响力的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
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国法学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推举了中国法学会第四届名誉会长,审议通过了中国法学会第三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修改后的《中国法学会章程》。中国法学会四届一次理事会选举产生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通过了中国法学会第四届理事会聘请顾问的名单。中国法学会四届一次常务理事会推举了常务副会长,通过了授予名誉理事称号的名单(以上名单另发)。
新一届常务理事会还确定了中国法学会1997年的工作要点,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把法学研究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更好地为党和国家的决策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服务。1997年法学研究的重点是:加强对转轨过程中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研究,提出保持社会稳定的法律对策;继续抓紧完成犯罪心理学、犯罪学的专题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以及涉外经济等有关法律的总体设想,研究在实践中暴露出的市场经济的某些缺陷和消极因素,有针对性地提出法律对策;围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保障和促进的法律措施;围绕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研究当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重点研究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本质特征,进一步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主要目标和所必须创造的基本条件。
当选会长任建新同志在闭幕式上再次发表讲话。任建新同志说,在新的形势下,中国法学会肩负的责任是重大的。他希望中国法学会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在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下,团结一心,开拓前进,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伟大进程中,不断取得新成就,作出新贡献,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服务。
到会代表共同认为,在党中央的亲切关怀下,这次代表大会开得很成功,开成了一个团结的会议、鼓劲的会议、开创新局面的会议,必将对中国法学会今后工作的开拓和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大会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胜利结束。
中国法学会第四届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名单
名誉会长 王汉斌
会长 任建新
常务副会长
佘孟孝 孙琬钟
副会长
邹恩同 梁国庆 罗豪才 张秀夫 陈冀平 牛平 王叔文 王家福 高铭暄 陈光中 巫昌祯(女) 罗锋 卞耀武 魏振瀛 孙在雍 宋树涛
秘书长
宋树涛(兼)
常务理事 杨福坤 曹康泰 孙常立 孙延祜 张光博 种明钊 李启欣 王天木(蒙古族) 邹德慈(女) 张文显 李龙 陈丽洁(女) 何勤华 徐秀义 殷捷
中国法学会第四届顾问名单
(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
王仲方 王铁崖 朱剑明 李浩培 邹瑜 倪征 高西江 曹海波 梁文英 韩德培 谢邦治 裘劭恒 端木正(回族)
中国法学会第四届理事会名誉理事名单
(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
马克昌 齐乃宽 汤宗舜 孙国华 芮沐 吴家麟 沈宗灵 赵理海 柳谷书 郭纶 潘汉典
中国法学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
丁桂兰(女) 卫宏 马林 马锐 马长生 马红斌(回族) 马连远 马绍彬(回族) 马桂玉(女) 马健生 马登民 王泰 王卫国 王天木(蒙古族) 王凤岐 王化鹏 王立林 王仲兴 王利明 王启富 王叔文 王学林 王学政 王保树 王树春 王厚德 王继军 王峻岩 王家林 王晓晖 王家福 王源扩 牛平 牛太升 公丕祥 卞耀武 文熙德 巴文(女) 孔国柱(藏族) 艾合买提(维吾尔族) 巨家仁 左琨 左卫民 石吉洲 叶峰 叶荣泗 丘一平 白颖(蒙古族) 白尚武 邢同舟 朱阳明 乔保平 任娟(女) 任
建新 华其令 刘升平 刘汉德 刘志汉 刘福安 江波 许林章 许崇德 毕和平 毕福君 孙本尧 孙延祜 孙在雍 孙常立 孙琬钟 远松山 苏同启 苏建民 苏惠渔 杜非 杜力夫 巫昌祯(女) 李龙 李娟 李连宁 李启欣 李昌道 李明聪 李恢强 李益民 李晓全 李健敏 李捷云 李庸夫 杨华 杨以才 杨文开 杨永华 杨世光 杨再明 杨金国 杨春洗 杨娟华(女) 杨海坤 杨逢春 杨铭玺 杨福坤 杨聚章 肖常纶 吴小平 吴大华(侗族) 吴方正 吴志攀 吴念祖 吴慎宗 岑安邦 何新 何文芳(女) 何家寿 何晔晖(女) 何勤华 佟福林(锡伯族) 佘孟孝 邹恩同 邹德慈(女) 应
松年 怀效峰 汪洋 汪永清 沈四宝 宋世杰 宋树涛 张忠 张惠(女) 张文显 张月姣(女) 张文清 张邦应 张光博 张庆福 张宇霖 张秀夫 张希平 张绍谦 张明楷 张荣顺 张致弟 张崇根 陈杰(女,高山族) 陈光中 陈朱承 陈克会 陈亨初 陈丽洁(女) 陈应革 陈泽沅 陈泽宪 陈忠槐 陈振亮 陈维伟 陈景良 陈瑞鼎 陈喜庆 陈冀平 邵文虹(女) 武树臣 范健 林中梁 罗锋 罗豪才 岳祥 金克胜 周宁 周建渊 周恒通 郑可悌 郑成良 郑孟状 郑跃声 孟勤国 赵宏策 赵秉志 赵宝英 赵相林 赵景文 胡虎林 胡建淼 胡保林 胡济群 欧桂英(女) 要塞 哈丽达·牙
尔买买提(女,维吾尔族) 钟尉华 种明钊 段秋关 段瑞春 信春鹰(女) 施文正 施文寿 姜辰 姜吉初 姜明安 洪丽萍(女) 费宗祎 袁司理 顾肖荣 柴嘉瑞 党晓捷 徐大同 徐中起 徐申田 徐永昌 徐兆润 徐秀义 徐显明 殷捷 殷再锡 高卫东(藏族) 高铭暄 郭明瑞 郭道晖 唐玉珍(女) 黄进 黄子毅 曹平 曹效业 曹康泰 龚雪泉(女) 崔敏 梁毅 梁国庆 梁德超 彭尔琨 董天良 董仲春 董丽敏(女) 韩大元(朝鲜族) 韩华民 覃有土(壮族) 程湘清 程德钧 曾宪义 游劝荣 慕锡明
蔡仁华 廖益新 黎燕燕(女) 颜辉 潘淡 潘同龙 薛忠焕 薛捍勤(女) 穆连才 戴桂英(女) 魏礼江 魏振瀛
*此文系邹瑜同志受第三届理事会的委托,向中国法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所作工作报告的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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