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坡墓地再讨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墓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灵宝西坡墓地》[1]考古材料系统、详实,为其后的研究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各方学者的精彩分析为深入探讨创造了条件。本文在先前考古学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多学科研究的成果,通过多视点、多角度的分析,对墓地划分,身份认定以及器物的使用及意义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探讨,使我们有机会再读西坡。 图一 西坡墓地墓葬分布图[3] 一、问题的缘起 问题的缘起还要从先前的食物状况分析结果的考察说起。 在第五次、第六次发掘中,西坡墓地共发掘墓葬34座[2]。发掘的墓葬大小不等,随葬品种类、数量也不尽相同。(图一) 依据考古学家最初对于墓地墓葬的划分,即墓口面积8平方米及以上的为大型墓葬,4~8平方米的为中型墓葬,4平方米以下的为小型墓葬。西坡墓地大型墓葬有7座,其中墓口面积大于12平方米的有4座,分别为M27,M29,M17,M8;墓口面积为8~9平方米的有4座,分别为M16,M18,M31,M34。中型墓葬有13座,分别为M6,M30,M13,M14,M24,M26,M3,M5,M12,M21,M10,M23,M33。小型墓葬有13座,分别为M11,M9,M22,M19,M15,M4,M28,M20,M25,M7,M32,M2,M1。笔者应用碳氮稳定同位素分析方法,对其中31座墓葬人骨进行了分析,得到墓主人主食、营养级信息,并以此对男女性别、不同年龄、不同规格墓葬进行比较,获得了一些有意义的结果。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发现了墓葬规格与营养级之间存在比较明显的对应关系。(图二) 图二 西坡墓地人骨分析结果[4] 图三 西坡墓地墓口面积与其墓主人分析值之间的比较 将图二中的结果与图一中的墓葬相比较可以看出,属于大型墓葬的M8,M18,M27和M29,其表征的值营养级基本均在10.5‰以上,明显高于其他中小型墓葬墓主人的营养级,两者之间形成鲜明对照。随之,做了墓主人值与其墓葬墓口面积之间的相关性考察。(图三) 图三显示了墓葬墓口面积与墓主人值之间的相关性比较状况。由此所得到的相关系数为0.63,显示出两者具有相对较为明显的相关性。但同时,从图三也可以看出,在较大型墓葬和较小型墓葬的某些区段,墓主人值与其墓口面积两者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协调,使相关性程度受到影响。其中最为明显地是几座较大型墓葬,从总体上看,这几座墓葬墓主人的值均高于中小型墓葬墓主人,但他们相互之间关系的不协调性还比较明显,如M27的墓口面积为16.9平方米,墓主人的值为10.83‰;M29的墓口面积为13.2平方米,墓主人的值为10.78‰;M8的墓口面积为12.21平方米,但墓主人的值为12.65‰,明显高于前两者。由列出的数值可以看出,对于这几座墓葬来说,墓口面积较大者,墓主人的K1YC14.jpg值形成的曲线不是随墓口面积值的减小形成平滑的线段,而是上下起伏变化,形成折线。 由先前学者们对于墓地墓葬的研究可以发现,一个氏族或家族中的墓葬相互之间一般比较聚拢,有自己相对集中的区域,也有大致类似的朝向,相对比较容易区分,如大汶口文化的刘林墓地[5]、三里河墓地[6],仰韶文化的姜寨墓地[7],史家墓地[8]中的各个小墓群的分布情况。西坡墓地的墓葬是否也可以进一步区分出各自相对独立的群体呢?从现有的墓葬分布情况看,似乎可以依照相互之间距离的远近,区分为各自相对集中的3部分。这里依据墓地现有的分布情况,做初步的划分: 第一部分为偏西的部分,包括M23,M24,M25,M26,M27,M28和M29,共7座墓葬,称为西区。 第二部分为偏东的部分,包括M8,M18,M20,M17,M30,M16,M31,M15,M21,M12,M14,M11,M22,M10,M13,M9,M19,M5,M6,M34共20座墓葬,称为东区。 第三部分为东南面的部分,包括M1,M2,M3,M4,M7,M32,M33共7座墓葬,称为东南区。(图四) 这样作出的划分是否合理,下一步要做的是找出相关的证据以检验其合理性。 二、墓地划分依据的讨论 (一)墓口面积与墓主人值之间的相关性 首先还是由墓口面积与墓主人值之间的相关性程度来看一下。 划分成3个区后,西区7座墓葬的相关系数为0.88。明显高于西坡墓地整体比较的相关系数0.63。东区20座墓葬的相关系数为0.71,稍高于整体比较的相关系数。东南区7座墓葬的相关系数为0.13,明显低于整体比较的相关系数,显示出其相关性较差。西区和东区划分后,相关系数都高于原先的整体比较所得值,似乎表明这样的划分比先前未划分的状态更为合理。相比之下,东南区的相关系数值比之整体值下降,显示出划分的合理性较差。 图四 西坡墓地墓葬分区图 (二)分区与墓葬M27和M8的考察 1.墓葬M27和M8的规格等级 通过对墓口面积、墓葬结构以及随葬品数量的考察发现,M27和M8分别为西区和东区规格等级最高的墓葬。 从墓葬规格上看,西区的墓葬中M27墓口面积相对最大,为16.9平方米,其墓葬结构也属于最为复杂的,比如在其脚坑、墓室上均有盖板,在墓室的盖板上还覆有麻布。墓室内有草拌泥填封,其中还夹杂有酸枣、野茉莉、野山楂、柿、山胡椒等多种植物叶子。M27的随葬品有9件,是西区中随葬品数量最多的。 东区的墓葬规格最高者应属M8。M8墓口面积为12.21平方米,其随葬品数量为11件。在墓口面积与随葬品数量上均可与M8相媲美的是M17和M31,M17墓口面积为12.42平方米,随葬品数量为12件,但在其他方面较之M8稍差,比如其深度仅为1.44米,较之M8的2.2米深度,明显浅一些;在其随葬品的种类上,如陶壶、陶缸、釜灶等,M17中均不见。而簪或簪形器在M17中所占的比例较大,但这类器物的身份等级特征在西坡墓地似不甚明了。M31有15件随葬品,较之M8为多,但随葬品的质地和制作的精致度,较之M8稍差,如簋型器、釜灶等。M31虽然缺乏墓口宽的数据,但据其所在位置和朝向以及它的墓口长度,推测应同M34的墓口面积大小相近,即8平米上下,应较之M8明显为小。 由此看来,M27和M8应分属为西区和东区的核心或首领级墓葬。而处于东南区的墓葬中则没有发现具备这种较高等级条件的墓葬。 2.墓葬M27和M8墓主人的营养级 通过对墓主人营养级的考察可以发现,西区和东区这两个区域各自群体中墓葬规格、等级相对最高的,其墓葬主人的营养级也均为最高者。 人骨碳氮稳定同位素分析结果显示[9],表示墓主人营养级的值在西区最高的是M27墓主人,为10.83‰;在东区是M8的墓主人,其值为12.65‰,两者均在各自区域中享有最好的食物。这表明不仅在死后的丧葬礼仪上,两位墓主人在各自区域中的待遇等级最高,其生前的生活环境也是各自区域中最好的。在整个墓地中值超过10‰的仅为5人,不到整个墓地分析人数的1/6。 而处于东南区的墓葬中,其值最高者为9.61‰,显然达不到等级较高者的水平。 3.墓葬M27和M8出土的随葬品——大口缸 通过对随葬品的考察可以发现,西区和东区这两个区域各自群体中墓葬规格和等级相对最高的墓主人,在其随葬品上也具有一定的对等性。其中最具特色的是各具有一对纹饰、色彩比较考究的大口缸。该器物制作原料选择的是含有大小不一的白色石英颗粒的夹砂陶土,器物外表面在篮纹之上施有一定宽度的红色彩带,其上有近圆形的斑点点缀。其中一个大口缸在外表面中部偏下的位置还施有一圈附加堆纹。这对器物制作工艺的复杂程度以及精致程度在整个墓地陶器类随葬品中显得非同一般,而且在其造型、纹饰、尺寸等方面也几近相同或类似,应该是专门设计制造对等的两对器物。由于此器物仅在M27和M8中发现,应为象征身份、等级的器物。 4.墓葬M27和M8墓主人体质人类学方面的考察 依据体质人类学家对墓地出土人骨的鉴定分析可以看出,西区规格等级最高的墓葬M27墓主人和东区规格等级最高的墓葬M8墓主人在骨骼形态上十分相似,通过“能测量到的颅长、颅宽、最小额宽、两眶外缘宽、两眶外缘间高、鼻颧角、颅指数和额宽指数等8项变量”的聚类统计结果显示,两者在头骨形态特征上具有相似性[10]。同样具有相似性的还有肢骨以及身高。M8和M27墓主的身高分别为163厘米和165厘米左右,均属男性中身高较低者。肢骨的测量结果显示,西坡墓地中有4个男性个体其“肢骨特征上呈现女性化特征,尤其是高等级墓葬M8,M27和M29的3个个体”,并认为“他们之间可能存在更近的关系”[11]。M27和M8墓主人两者头骨上均有“发育完整的额中缝”,而一般这样的完整额中缝出现率较低。由此,两者之间被认为“可能存在更为密切的亲缘关系”[12]。这似乎也显示出两位墓葬主人在其亲缘关系、家族背景方面可能的对等性。 以上讨论显示,墓葬M27和M8无论从相对等级,还是从其他方面的对等性上看,应分别属于西区和东区首领级人物,有可能是一个大家族中的两个分支家族的族长式人物。 (三)分区与几种随葬品的考察 1.墓地随葬品中的玉钺 钺,较早期时是和石磨盘、石磨棒等同出,而在较晚期时是和刀之类的共存,所以被认为在较早时期一般是用作工具,较晚时期可能较多地是用作武器。而玉钺则被更多地赋予了权力、地位的象征,可能还有财富的含义于其中,因而也被认为属“礼仪”之玉钺[13]。西坡墓地共发现玉钺13个,分别出自M8(大型墓),M17(大型墓),M31(大型墓),M34(大型墓),M6(中型墓),M30(中型墓),M11(小型墓),M9(小型墓),M22(小型墓)。富含诸多寓意的玉钺全部出土于东区墓葬,在西区没有出现,即便是西区的几座较大型墓葬亦不见。这种现象应该不是偶然的,似乎暗示了两个区域之间的差别,推测这有可能是两个家族之间的差别。 这种差别蕴含的是等级地位、富庶与否,抑或是偏好、标志?虽然还难以解答,但显示了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 2.墓地随葬品中的石钺 整个墓地中发现的石钺仅有3件,一件出土于西区的M24,另外两件分别出土于东区的M9和M17。这其中比较引人注目的是石钺在各自墓葬中的摆放位置。出土于M24中的石钺位于墓主人头的左侧,而出土于M9的石钺位于墓主人头的右侧,出土于M17的石钺则在墓主人的右手外。再结合东区独有的玉钺也基本处于墓主人的右侧看,石钺分别置于左侧和右侧这两种不同的摆放位置,或许隐含了东区和西区之间的区别。 关于钺的摆放位置,据相关的研究[14],如良渚文化的反山[15]和瑶山[16]的墓葬群中,钺的摆放也是各不相同,反山墓地墓葬中的钺基本摆放在墓主人的左侧,而瑶山墓地墓葬中的钺则摆放在墓主人的右侧。研究者认为摆放位置不同,有可能意味着两处墓地的等级有差别。相比之下,西坡墓地中这种摆放上的差别也可能蕴含有等级因素,但好像作为家族之间的区别,似乎更合理些。 3.墓地随葬品中的发簪 墓地中发现的发簪及簪形器有17件,分别出土于5座墓葬。其中M14出土2件,M17出土5件,M18出土4件,M19出土4件,M34出土2件。因为残骨器与簪形器有相似之处,若将此也算在其中的话,则M11有4件,M8有1件,M31有2件,M34有2件。出土此类器物的墓葬区域特征比较明显,均属东区,西区则未发现一例。这是否也显示两个墓葬群之间的差别?倘若这种差别确实存在,则表明在发簪的使用上,也应存在一定的规矩或要求。 相对于群体之间,群体内部的交流、沟通应更为密切,因而在一些生活习惯、习俗、服饰等方面也更具认同感,有较多的相似性,由此也就形成了群体之间的审美差别,比如服饰、装束上的不同,会显示出群体的各异[17]。当然,其中还有性别、年龄、身份、地位等社会因素的掺入。 设想在距今5000多年的西坡,限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在染织材料、染织技术等均欠发达的条件下,所能够体现出来的服饰上的差别肯定也是有限的。发饰可以说作为服饰的补充,客观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所以发簪的使用与否,是不是也就成为了一种标志呢? 以上是相对较为明显的、可作为进行相互比较的一些现象。还有的虽然并不是太清晰,但也值得考虑,不妨在这里提一下。 由西坡墓地分布图可以发现,M8和M27两座墓葬有着大体一致的朝向。墓葬登记表显示,具体测算出的方位分别是西北向的295°和296°,而在此朝向附近与之偏离度数较小的墓葬并不多,仅有M21(295°),M30(294°)。由西坡发掘者依据下葬的植物以及其他文献等相关资料进行综合研究[18],认为部分墓葬的朝向或许同死亡时间有关系,这应该是一种说法,但两座大墓朝向如此相近,是否有对等因素存在,也值得考虑。由此值得进一步思考的或许还应有其朝向是否同家族因素相互关联[19]。再者,在朝向比较相近的几座墓葬中,其纬度相近的也仅有M8和M27这两座墓葬,值得关注[20]。另外,这些较大型墓葬在排列、朝向等方面的相互关联,似也展露出一个大家族中的两个小分支的特征。 通过体质人类学人骨的分析研究发现,M8和M27这两座墓葬主人都曾受过胸部创伤,M8墓主人伤在左侧,“左侧肋骨有断裂愈合痕迹,愈合处明显膨大”。M27墓主人伤在右侧,“右侧第2、3肋骨中部有骨折错位愈合”[21]。体质人类学研究结果显示,西坡墓地的居民中所发现的骨折有病理性和创伤性两种,而M8和M27墓葬主人均属创伤性的。创伤性骨折除肋骨外,还发现有属于肢骨的肱骨骨折,颈椎骨塌陷以及胸椎被贯穿等。墓地中肋骨创伤较明显的只有M8和M27两座墓葬主人。研究者推测,导致创伤的发生,不能排除其偶然性,但也有可能与暴力冲突有关。再就是可能有“打斗或对抗竞赛”[22]。设想若冲突发生在M8和M27两位墓主人之间的话,则有可能存在个人或家族之间的冲突、打斗、对抗竞技等暴力行为。 (四)关于墓地划分的补充 关于墓地的划分,最后再做一点补充讨论。在前面墓地划分中是依据墓地墓葬的自然分布所进行的大致划分,对墓葬分布再进行稍细一层的观察可以看出,在东区靠近最北面的3座墓葬M34、M31和M30,距离东区主体墓葬群稍远一些,而且相互之间排列整齐,其朝向也比较一致,有些独立成组的迹象。东区最东面的M6和M5,也离东区主体墓群稍远,是另有归属,还是各自独立,这里也稍加讨论。首先,东区最北面的3座墓葬,虽距东区主体墓葬群稍远,但距离西区墓葬群更远,从位置上看,不应归属于西区。再者,此3座墓葬中有两座出土有玉钺,而且摆放在墓主人的右手或头的右侧,这些同东区其他出土有玉钺的墓葬中的摆放位置相同。由此看来,此组墓葬还是应属东区墓葬群。再看M6和M5,其中M6中也出土了玉钺,而且其摆放位置处于墓主人头的右侧,所以也应属于东区。M5中没有玉钺这类可以作为明显标志的器物随葬,仅有的随葬品是一石纺轮,墓主人是一位女性,推测其身份有可能与纺织有关。由于与东区主体墓葬群的相对距离稍远,推测该墓主人生前可能是该家族较远一些的亲戚,抑或是在社会生活上与该家族过往甚密的外族人。 (五)关于东南区墓葬 综上分析,西区和东区有可能是一个大家族中的两个小家族分支的墓葬群,东南区则同前两者之间有差别。仅由墓葬规格看,不具备一般家族墓地那种大大小小墓葬兼有,呈比较自然状况的墓葬群,而是在规格上相对比较单一的群体,因而不应属于各自相对独立的家族体系的墓群。由东南区的墓葬规格和墓中的随葬品来看,除了M3墓口面积较大些,并发现有10余件高度或直径几乎均不足3厘米的象征性小杯形器外,其余墓葬墓口面积均较小,且几乎不见随葬品,因而推测这几座墓葬或许是外族人,抑或身份低微,也有可能是触犯了家规而被排斥不能入家族墓地的人。 从已有的研究看,其中有这样几座墓葬的情况比较引人关注,例如西区的M26和东南区的M3,两座墓葬从随葬品上看,均随葬高度在3厘米上下的小杯形器和石块,而仅以此两类为随葬品的,墓地中也只有这两座墓葬。同时,据体质人类学研究,两位墓葬主人在体貌特征上也有相似之处,“两个体的肢骨形态极其相似”,并认为两人“也可能存在遗传关系”[23]。从两个体的分析值看,两者也比较接近,一个为9.05‰,另一个为8.80‰,显示了两者相近的生活水平。而两位比较亲近的人一位葬于西区,另一位则葬于东南区,显然有些不合常理。再如东南区的M33和东区的M10,从体貌特征上看两位墓主人也有相似的体貌特征和身高,而且均习惯于用左手,这些均显示了较近的亲缘关系。在随葬之物上也显示出其雷同性,即仅在其脚下有一石块。但两者亦未能同葬一区。再结合其食物状况分析结果看,M33墓主人分析值为9.51‰,这一分析值虽然难以同墓地中较高等级墓葬的墓主人分析值相比,但明显高于西区和东区的一些中、小型墓的墓主人,而且还明显高于M10墓主人,显示其生前也具有相对较好的生活环境。该墓主人死后没能同其亲友或家人同葬一区,反映出有可能在较短时间内,该墓主人的家族地位发生了变故,因而很快变成了另类人[24]。 综上,由墓葬规格、随葬品等所体现出的差异或对等,再结合体质人类学、食物状况等研究,可以认为东区和西区有可能是一个大家族中两个分支的小家族墓地,而东南区的墓葬中则有些不排除类似那种“特葬墓”的可能[25]。再结合第三次发掘[26]和第四次发掘[27]的资料看,在该墓地的北面与墓地相距数百米的地方,考古学家发现了两座面积分别为204平方米(F105)和240平方米(F106)的半地穴式大型房址。两所房址的门一个朝向东南,一个朝向东北。结合墓地的两个分区看,若两个家族这一说法成立的话,是否有可能同这两个大型房址建立联系呢?当然,这样的联系必须是以考古学和年代学研究的支持为前提的。 三、与墓地相关的其他问题的讨论 (一)关于用钵 墓地发掘者讨论了随葬器物碗、钵与性别以及年龄的关系。依据所列出的碗和钵的随葬情况,这里笔者还想仅就钵做进一步的讨论。 墓地中发现了8件陶碗,分别出自两座女性墓,M6有2件,M14有1件;一座性别不明的墓M17有1件;4座男性墓,M13有1件,M24有1件,M29有1件,M30有1件。12件陶钵,分别出自5座女性墓,M14有1件,M16有1件,M18有1件,M31有1件,M34有2件;一座同时葬有一位女性和一个幼儿的墓M11有2件;一座性别不明的墓M17有1件;两座男性墓M8有2件,M27有1件。陶碗的出土情况,仅就性别明确的墓葬看,男性墓∶女性墓为4∶2。出土陶钵的男性墓∶女性墓为2∶6。结合分区与用钵情况,只有两座男性墓中出土有陶钵,而此两座墓葬墓主人分属各自分区的核心级人物。是否由于他们不一般的地位,才可以随葬一般男性所没有的陶钵呢?若是如此,则钵的女性特征就更加明显。 整个墓地中性别清楚的女性墓葬总共10座,其中没有出土陶钵的有4座,占2/5,其中3座墓葬的随葬品情况为,M5随葬的只有1件石纺轮;M22有1件玉钺和1件玉环,但其墓口面积很小,仅为1.56平方米;M23没有任何陶器随葬,也未见任何其他随葬品。可见这3座墓葬均属较为特殊,或等级较低者。另外一座墓葬M6,墓葬中虽然没有陶钵,但有2件陶碗。从整个墓地墓葬的出土器物情况看,出土2件陶碗的仅有该墓葬1座,不知是否多出的陶碗可有代替陶钵之意。倘若如此,则是有陶器随葬的女性墓葬均见陶钵,抑或陶钵不仅与性别相关,也隐含有一定的等级色彩。 (二)关于用玉钺 如前所述,玉钺仅在东区出现,13件玉钺出土于9座墓葬中,其中3座男性墓葬,1座性别不明墓葬,1座女性和幼儿的二人合葬墓和4座女性墓葬。男性墓葬中M9中的玉钺发现于填土中,暂不讨论。其他两座男性墓葬中,M8的玉钺放置于墓主人右手外边,M30的玉钺置于墓主人右边盆骨下面。4座女性墓葬中,M6,M22和M31的玉钺都置于墓主人头的右侧,M34的玉钺置于墓主人右手边和脚坑。葬有女性和幼儿墓的M11中,玉钺则似置于幼儿的右手外边和左腿处。其中M6和M31墓主人年龄分别为40和45岁左右,M22为16~20岁,M34为14~16岁,M11为幼儿。这样看来,似乎成年男性和未成年人墓中,玉钺放置在右手边(M22的墓主或许许配了人家,被认为是成年了),而成年女性墓中,玉钺则放置在头的右边。 另外,M11、M34墓主人属未成年人,除在墓主人手边置玉钺外,还有另外的玉钺置于其腿部或脚坑中,似乎是对未成年者的照顾[28]。M22墓主人的右腿外边有一玉环,不知是否也隐含此意,若是如此,此墓中2件玉器的摆放体现的应是该墓主人的双重角色。 通过考察发现,若以墓主人头向为基准的话,13件玉钺中大部分其刃口是朝向上方的,只有M30和M9是朝向下方,而这两座墓葬中的玉钺一件发现在填土中,另一件发现是在盆骨下,同其他墓葬中的放置位置多少有些不相同。 (三)关于M17墓主人 1.M17墓主人的性别和年龄 由于现代墓的侵扰,M17墓主人骨架所剩无几,难以判定其性别和年龄,但其所居墓穴较大,令人关注,成为西坡墓地中的一个谜。通过上述对遗迹现象的讨论,似可以观察到些许线索,有助于这一谜团的破解。首先是陶钵的存在与否。西坡墓地中除两座级别最高的男性墓中出土有陶钵外,其余的陶钵均出于女性墓葬中。M17墓中也发现有陶钵,表明女性的可能性较大。第二是玉钺及其数量。M17中出土玉钺两件,属出土玉钺较多的墓葬。而其他出土玉钺的墓葬中,玉钺数量较多的M34为未成年人墓,由这一点上看,M17墓主可能是未成年人。另有M11,M11中出土了3件玉钺,其中可鉴别出2个人骨个体为一位成年女性和一位幼儿。该墓葬中幼儿的骨骼较完整,且玉钺明显放置在幼儿的右(手)腿外边,其他成年女性墓中玉钺均置于头的右边表明玉钺应该是随葬于幼儿的。再者,在幼儿左腿处放置一件玉钺,这也与M34的情况类似,由此则可以认为,随葬玉钺较多的应为未成年者,推测M17墓主可能属于未成年人。 仍然令人不解的是,M17墓主人头上有发簪,而在其他墓葬中墓主人头上发现有发簪的均为成年男女,如M14,M18和M19。有些未成年者的墓葬也出土有发簪或簪形器,如M34,但那是发现在脚坑中。且体质人类学家依据M17中所发现的个别牙齿和零碎残骨片也推测该墓主人有可能为成人。 据这一线索看,或许M17墓主人的身份还应再做进一步的考察。被近代墓葬打破的M17墓主人骨骼只残剩零星小片,难以辨识出个体情况,但遗留的器物及大致的位置还是清晰可见,其中除了头部上方的两件骨簪外,在右手边的位置有1件石钺,1件玉钺,1件象牙箍形器,3件骨簪形器。在脚坑中,墓主人左腿下方的位置有1件玉钺。在脚坑偏东北角的位置有1件陶钵,1件陶碗,1件骨管状物。细细观察这一场景,应该说似曾相识,因为M11墓葬中钺的数量及大致的摆放位置、朝向,残骨器大致的数量和摆放,象牙箍形器的位置等,这些均同M17很相像,其中的差别仅是其右手边的钺,M11中是2件玉钺,而M17中有1件是石钺;M11中的残骨器较之M17中的骨簪形器多一段;两个墓中出土的象牙器的大小有些不同。若可以忽略这种差别的话,则很有可能M17类似于M11,是一座2人合葬墓,即一成人和幼儿的墓葬。 2.关于M17墓口面积稍大于M8的原因 前面提到M17墓口面积稍大于M8。但从墓葬深度、随葬品种类和质地上看,该墓主人的等级身份不应高过M8墓主人,而且食物状况分析结果(9.85‰)也显示其营养级明显低于M8墓主人(12.65‰),由此看M17墓葬墓口面积似不应大于M8。怎样看待这种僭越行为,可能其原因比较复杂,这里仅依据墓地给出的遗物资料略作讨论。 首先看一下M8和M17墓葬中所出随葬品。M8中出土了一件骨质地的“骨箍形器”,“乳白色,近椭圆形,长径8.8、短径6.2、高3.7、厚0.6厘米”[29]。该器物位于墓主人的头部偏上的位置。M17出土了一件骨管状物,与M8的那件“骨箍形器”有些类似。该器物“为动物肢骨的一段。近空心圆柱状,一端较光滑,一端有疤痕。内壁为自然骨骼内面,较粗糙。直径2.8、高1.7、厚0.5厘米”[30]。出土于脚坑中。尽管目前还不清楚这类器物作何之用,但墓地中发现这类器物的仅为M8和M17,这是否显示出两者之间非同一般的关系?当然,两件器物虽为同一质地,且均为管状,但在其大小、器形方面还是有些差别,是否可作为同一类器物看待也还有待于进一步讨论。此外,发掘者提到了墓地中的早殇者,由上面随葬品及其摆放位置等方面的讨论推测,M17墓主人也应为这种早殇者,年纪轻轻就去世了,因而得到了“特殊葬仪”[31],即墓葬墓口面积较大。而更为关键的是可能死亡时间早于M8墓主人,这是能够被允许或实现这一僭越的重要条件,因为为地位相对较低的人实行如此“厚葬”,这应该是首领的权利。而结合年代的测定结果来看,在所测定的东区内十几座墓葬的年代中,M17的死亡年代相对是属于较早的,至少在年代数据的概率分布上不晚于M8。 (四)关于玉钺的使用 现在我们再来看关于玉钺在西坡墓地中的使用对象。如前所述,用钺的墓葬为1座妇女和幼儿合葬墓(M11),倘若之前推论被认可的话,还有M17为成人和幼儿合葬墓,4座女性墓葬,3座男性墓葬。女性墓葬中1座成年者(M6),1座未成年者(M34),1座是16~20岁的年轻女性(M22),还有1座类似于麻风病症的患者(M31)。3座男性墓葬中1座是核心级人物的墓葬(M8),1座是未成年的男性(M9),1座为患有严重的骨髓炎和骨瘤的患者(M30)。从整个西坡墓地的墓主人患病情况看,M31和M30墓主人属墓地中的常年重病患者。除这两例外,还有几例也属常年重病患者,如M15墓主脊柱变形,影响行动,但该墓为较小型墓葬(3.99平方米),没有随葬品,所以墓中也未见玉钺。再如M33墓主,也患有严重的骨髓炎并导致骨折错位等,但该墓不在东区,不属于使用玉钺的区域范围。 由上述使用玉钺随葬墓主人的考察情况看,除M8墓主人为首领级人物外,其余基本为妇孺或疾病患者,因而,此处使用玉钺除了有显示身份等级的因素外,或许更多地还应具有辟邪、祛病以及护佑这类因素或色彩[32]。 西坡墓地出土其玉钺的大小各不相同,这里也可略做讨论。由表一可以看出,单从测量数据上看,其中M34的1件玉钺最大,其次是M8,再依次是M17,M11,M22,M30,M9,M31,M6。其大小顺序除了首领级人物外,基本上为未成年人,然后是成年人。设想若玉钺的大小与保护程度相关的话,则首先最需要保护的是未成年人,其次是身体患病的成年人。 (五)关于墓地的形成 据所测定的碳十四年代数据表可以看出(表二),由于年代测定误差和校正曲线在此段的特征,校正后的日历年代误差较大,难以明确地区,分出每座墓葬的年代以及墓葬之间的相对年代关系,所以这里只能做大致的分析。已测定年代的18座墓葬的数据,除了极个别偏离较大外,基本处于3300BC~2900BC前后。其中处在3300BC~3100BC前后的有M15,M17,M18,M27,M29,M8,M14,M16。其余则大致在3100BC~2900BC年间,有M1,M3,M4,M5,M10,M11,M13,M20,M21,30。 发掘者将有随葬品的墓葬依据器物类型做了分期研究[33],同其中测定了年代数据的墓葬进行比较,吻合度较高,如在偏早段的M8,M14,M18等,在偏晚段的M3,M11,M13,M30等均与测年结果相一致。 墓葬发掘中发现两组墓葬具有相互打破关系,第一组是M10打破M11,第二组是M20打破M21。两组的测年结果为: 由数据的概率分布看,两组数据中各自的早晚关系同墓葬打破关系顺应。 由测年结果可以得到初步的认识是: 第一、墓地的西区和东区可能其起始时间不会相差太远,因为年代较早的组中既包含了东区的几座墓葬,也包含了西区的几座墓葬。而东南区由于测定的墓葬数量较少,目前还难以确定其起始时间。 第二、东区和西区中最初的墓葬可能分属各自分区中的较大型墓葬。在所测定的墓葬中年代较早的有西区的M27和M29,东区的M14,M15,M17,M18,M8,M16。这些墓葬中仅有M15墓口面积相对较小,而且墓中也没有随葬品,M14为中型墓,其余均为8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墓葬。由目前测定的数据情况看,中、小型墓葬的出现基本是在这几座大型墓葬之后。 第三、由所测得的18座墓葬的年代结果看,西坡墓地时间跨度大致为300年左右。 综上,初步推断东区和西区可能有大致相近的起始时间,并存在一个并行发展的时期,由此判断这两个区有可能为一个大家族中两个并行发展的小家族墓地。 (六)釜灶、簋形器和陶壶的使用 釜灶是与日常生活密切联系的必需物,冥器釜灶是随葬品中充分体现事死如事生之意的典型器物之一,在新石器时期的一些遗址中多有出现,如距今10000年前后的甑皮岩遗址[35],距今7000年前后的河姆渡遗址[36]等。西坡遗址发现陶釜灶组合11套,分别出于M6,M8,M13,M14,M16,M18,M24,M27,M29,M30,M31,共11座墓葬。 按照发掘者最初依据墓口面积对于大、中和小型墓葬类型的划分可以发现,随葬釜灶的墓葬中有5座大型墓葬,占7座大型墓葬的70%;6座中型墓葬,占13座中型墓葬的46%;没有涉及小型墓葬。可见,使用釜灶的随葬者应属中等及其以上身份的人。 从随葬品数量上看,所涉及到的这11座墓葬中,有随葬品15件的1座,11件的2座,9件的3座,7件的1座,6件的4座。总之,其随葬品数量均在6件以上,而墓地中规格最高的大型墓葬中的随葬品也仅有10件左右。从随葬品数量上看,反映出釜灶使用者的身份等级应为中等以上的人群。 对随葬釜灶墓主人的年龄做考察后发现:50岁左右的有1位,45~50岁左右的1位,45岁左右的1位,40~45岁左右的1位,40岁左右的4位,35~40岁左右的2位,35岁左右的1位。由此看出,釜灶使用者的年龄多为40岁左右的中年,沿年龄坐标向年龄偏老和偏年轻方向的个体数渐少,这同墓地中通过人骨分析所反映出的营养级的状况基本一致[37]。 最后看一下随葬釜灶墓主人的男女性别。由墓葬主人的性别可以看出,其中女性为5位,占11座墓葬的45%,似乎略低于男性。考虑到样本容量等因素,这一数据应是一个大致的结果。 讨论了随葬釜灶墓主人的身份等级、性别年龄等问题之后,再就釜灶随葬者身份的话题做一点延伸。前已述及,墓地中墓口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墓葬总共有7座,没有随葬釜灶的仅有两座,为M17和M34。由前面所分析的情况看,属于中等级的一些墓葬都随葬了釜灶,大型墓葬应无一例外,才能说得通。这两座墓葬之所以特殊,或许是与这两位墓葬主人均为未成年人有关。虽然M17中有成年人,但可能该墓葬体现的是以幼儿为主体的。而其他11座随葬釜灶者均为成年人,年龄最小的也在35岁上下。 这样看来,釜灶的随葬与否,不仅同等级身份有关,还应同是否成年或是否成家有关。据民俗学研究,民间灶神的信仰由来已久,可上溯到新石器时期。在一些典籍中也可以发现帝王信奉灶神的记载[38]。灶神被认为是乡土社会的一位显赫的家神,至今有些少数民族家庭中仍是以炉灶位居家庭正中心,家庭之事均围绕此进行。而且据说灶神还可保家,使家平安,是保护家庭的诸神中最尊贵体面的[39]。所以,灶釜同家应是对应的。 这里再说一下簋型器和陶壶。西坡墓地发现簋型器共11套,是与釜灶同出。陶壶共8件,也均是与釜灶和簋型器同出,只是所涉及墓葬的数量比出土釜灶和簋型器的墓葬少3座。(表三)由于这些器物均是出土于墓口面积相对较大、随葬品较为丰富的中等及其以上的墓葬类型中,而未成年的较大型墓葬如M17和M34墓葬中并未出现,可见随葬簋型器和陶壶与随葬釜灶者的身份、年龄等有相似之处。 综上,若是玉钺主要同辟邪、祛病有关,而陶钵则主要同性别有关,避开这两种因素的影响,再参照两座高等级墓葬中所随葬器物的情况,则随葬器物中的釜灶、簋型器和陶壶的组合应为较之体现等级的大口缸次一等级的器物组合,可能也是属于体现等级身份的基本组合。由于此三种器物据其器形和功能应该分别代表炊(釜灶),食(簋形器为存储之用,其形状又类似小型粮仓[40])和饮(陶壶),所以西坡墓地的基本组合均应同食物相关,这显示了民以食为天的基本需求。依据这3种器物,对墓地所做的较高等级人群的考察显示,3件器物全部具备的墓葬在东区有6座,其中女性有4座,占较大比例。在西区只有2座,均为男性。(表三) (七)关于等级 墓主人的身份地位是通过墓葬的等级来显示的,而墓葬等级则是由其随葬品情况、墓葬规格来推得的。发掘者依据这两种因素将墓地中墓葬等级做了划分,共划分出4个等级[41]。而以表示的营养级也存在自己的排序,现将以表示的营养级顺序与墓葬等级做大致的比较。其比较方式为:先将分析值由高到低排序,根据每一墓葬等级中包含的墓葬数量,将分析值序列依次分组,然后考察分析值序列分组墓葬中所包含的相应墓葬等级的墓葬数量。(表四) 由表四可以看出,按照墓葬等级划分出的1级墓葬有3座,按照食物状况分析得到的最前面的3座墓葬中有2座属于墓葬等级为1级的,即相符合的程度为66%左右。墓葬等级为2级的,有6座墓葬,分析顺序接下来的6座墓葬中与之相符合的为2座,相符合的程度为33%。墓葬等级为3级的10座墓葬中,分析顺序在接下来的10座墓葬中与之相符合的为1座,相符合的程度为10%。墓葬等级为4级的12座墓葬中,分析顺序接下来的12座墓葬中与之相符合的为4座,相符合的程度为33%。 由这样一个大致的比较可以看出,高等级墓葬的符合程度明显高于低等级墓葬。由于高等级墓葬进行比较的样本较少,这里将墓葬等级1级和2级的墓葬放在一起考察,在此范围内可比较的墓葬数量为9座。1级和2级合并之后分析顺序与之相符合的为6座,其符合程度仍为66%。再次表明西坡墓地较高等级墓葬较之较低等级墓葬的两个标准之间的符合程度明显较高。 再对上述分析顺序相当于3级和4级墓葬的符合情况做细一些的考察,可以发现,分析相当于3级的顺序中有80%的是4级的墓葬。而分析相当于4级的顺序中有58%的是3级的墓葬。由此表明,在后面的两个等级中,3级和4级的墓葬相互颠倒的比较多。 依据上述两种划分等级的标准所划分出的等级为何会产生这样的差别?初步分析可以看出:首先,两种方法各自还有些不足或缺欠,比如对于食物状况分析来说,营养级高不一定真正代表等级、身份高,如猎手、工匠等特殊群体;而对于墓葬等级标准,比如墓葬中器物的文化价值的级别认定等,是否符合当时的标准……这些可能都会多多少少地影响各自等级的划分和确定,使其结果产生偏离。除此之外,以下两点亦值得考虑。 1.时间差因素 由于骨骼代谢需要相对较长的周期,因而人骨食物状况分析方法所得到的结果侧重于反映食用者在相对较长时间段内的食物状况,而墓葬状况则更多地代表的是墓主人相对较近时期内的身份地位、社会状况。若长期状况与短期状况相一致,则两种分析方法所得结果也应基本一致;若两种状况不一致,则两种分析方法所得结果之间就可能产生偏离。 2.族群之间丧葬习俗的差别 族群之间丧葬习俗的不同会在墓葬结构、规格、随葬品种类以及各种器物的器形、质地等方面显现出差别,难以用同一标准进行衡量。若忽略这种不同或差别,难免出现偏离,甚至谬误。关于这一点已有的研究可以为我们提供参照。 比如在《东晋墓葬制度的考古学研究》[44]一文中提到的东晋墓葬的情况。据研究发现,有些家族墓葬的规格与现实社会中的地位不相称。比如有些比较有背景的家族,其墓葬普遍较小,而其等级地位稍差一些的家族,其墓葬又反而较大。研究者认为,这或许与不同的家族在丧葬礼仪方面崇尚的门风不同有关。在这种情况下,比较各自家族内部的墓葬规格、等级对应是可行的,而两个家族之间的比较就未必能行得通了。 上述讨论显示,关于墓葬等级的划分,在文化面貌分析的前提下,将依照墓葬规格、随葬品情况及建立的墓葬等级分析方法与食物状况分析方法结合会更有效。两种分析方法相互补充,可以对社会的等级、身份有更好地理解、认识,而二者之间差别的大小,可能会从一定层面上反映出其中的问题。同时还要结合各族群之间丧葬特点、习俗,以作为对分析结果的修正。 通过分析,再来看一下应用上述两种分析方法所得出的结果: 第一、西坡墓地较高等级墓葬(相当于墓葬等级划分的1级和2级),两种分析相符合的程度约为66%,其一致性较高。而对于较低等级墓葬(相当于墓葬等级划分的3级和4级),两种分析相符合的程度分别约为10%和33%,其一致性相对较低,而且后两级之间相互颠倒的情况较大。这似乎表明西坡墓地较高层次的阶层相对于较低层次的阶层更为稳定,或许也反映了当时西坡家族的社会状况或特点。 第二、结合墓葬规格来看,西区和东区之间存在些差距,比如在墓口面积、墓葬结构的复杂程度上,西区的M27均超过了东区的M8。若同一而论,M27其级别应高于M8。依据出土随葬品情况定出的墓葬价值来看,M8高于M27,但由于M27在墓口面积、结构方面明显优于M8,所以,虽然两者均属于1级,但M8仍居于M27之后。综合分析,实际M8墓主人的实力是高于M27的,由所显示的营养级来看,M8墓主的营养级是整个墓地中最高的,也明显高于M27的,两者之间的差值约为2.8‰,差别较明显;而人骨个体间牙齿状况的观察结果也表明,M8墓主人也是整个墓地中牙齿状况最好的,磨耗度仅为2~3,属较轻度,而M27墓主牙齿磨耗度3~4,则属中等磨耗度[45]。这些均显示了M8墓主人良好的生活状况,相比之下,M27墓主人还是差一些。再从西区和东区的墓葬人数来看,西区仅有7座墓葬,而东区已达20座,显示出东区在成员数量上也优于西区。食物状况分析结果也显示了东区人群的营养状况要普遍好于西区人群。基于此,西区内出现较高规格的墓葬,显示了这两个家族之间在丧葬礼仪上有可能存在差别,此时对于墓主人的身份等级若用同一个标准来界定的话,可能会有些偏离。所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分区考察,建立各自的标准,等级划分更为客观和有效。 四、结语 西坡墓地的西区和东区,应是一个大家族中并行的两个分支家族的墓葬群。两个小家族之间既各自独立,又相互联系。 西坡时代距今5000多年,为仰韶文化庙底沟类型偏晚期,此时的社会有了较为严格的家族墓地管理、丧葬规则、用器制度,加之食物享用上的等级差别、相对较为稳定的家族体系、明确的社会分层等等,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当时社会的发展状况以及文明形成或演进的步伐,是我们深入探讨社会复杂化进程的难得的资料,值得深入研究。 以上仅是笔者的粗浅认识,本意是希望通过对西坡墓地的案例研究,探寻多学科结合的研究模式,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研究过程中得到仇士华先生的指导,特此致谢!标签:玉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