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后东欧国家政党制度的演变_多党制论文

二战后东欧国家政党制度的演变_多党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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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体制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或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形成的关于政党的社会政治地位、作用、执掌政权或参与政治的方式、方法、程序的制度性规定(注:王浦劬主编:《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4页。)。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东欧国家(注:本论文只涉及到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主要鉴于南斯拉夫和阿尔巴尼亚在战后初期就确立了一党制,而民主德国作为苏联的占领区,情况也十分特殊。)的政党体制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先是由人民民主制度下的多党合作制过渡到斯大林模式的政党体制,到了80年代末期,又演变为西方式的多党制。探索二战后东欧政党体制的变化轨迹,对把握东欧目前的政治现状,预测其未来走向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 人民民主制度下的多党合作制

二战后,东欧各国共产党提出走不同于苏联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建立“人民民主制度”。而人民民主制度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实行多党合作的政党体制。正如匈牙利共产党领导人赫格居斯所说:“人民民主意味着多党制,而不是那种一党独霸的制度。要在党和党之间建立一种伙伴关系。”(注:〔匈〕赫格居斯·安德拉斯著:《赫格居斯回忆录》,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第95页。)也就是说,东欧国家战后的政党体制与苏联的政党体制是有明显区别的,它不是由共产党一个政党垄断权力,而是由共产党与其他政党合作,共同管理国家事务。

战后东欧国家的政府中都包含着多个党派。1944年9月成立的保加利亚第一届联合政府中,有保工人党(1948年12月保共五大正式改名为共产党)、农民联盟和“环节派”联盟各4人,社会民主党2人,无党派人士2人。匈牙利的政府由共产党、社会民主党、小农党和民族农民党等党派组成。捷克斯洛伐克于1945年4月组成的政府中不仅包括共产党和社会民主党,还有资产阶级政党的代表,分别代表民族社会党、人民党和斯洛伐克民主党。

在多党合作制下,共产党起领导作用,是国家和社会的主要领导力量。因为人民民主制度是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一种政权形式,实行共产党的领导是客观需要。列宁曾经说过:共产党是“唯一能把资产阶级革命进行到底并为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创造有利条件的政党”(注:《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第2版,第49页。),“只有这个党才能领导工人阶级去深刻地根本地改变旧社会。”(注:《列宁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第2版,第126页。)在东欧当时的社会状况下,只有共产党才能抵制群众中的小资产阶级动摇性、狭隘性、旧传统和恶习,引导群众向社会主义过渡。赫格居斯就曾经谈到:“人民民主固然可以说成是议会民主,可是‘人民’意味着共产党在‘牵头’的基础上——或者更甚于此——控制着军队。”(注:〔匈〕赫格居斯·安德拉斯著:《赫格居斯回忆录》,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第95页。)但这种领导作用不应是共产党宣称的一种权力,而是共产党通过政治活动和斗争,不断扩大自己的影响来争取的。

二战结束之初,各国共产党并没有确立自己在国家的领导地位,在联合政府中并不占有绝对多数。共产党和其他党派尤其是资产阶级右翼政党之间的权力斗争仍然十分激烈。但是,由于在二战中,各国共产党为本国的解放作出了卓越的贡献,提高了声誉,扩大了影响。而且,共产党控制了政府中的关键部门,如内务部、财政部和军队。更为重要的是,共产党有苏联的支持。例如,在1945年11月匈议会选举前,盟国监督委员会主席伏罗希洛夫对代表地主、资产阶级利益的小农党明确表示,小农党不得组织一党政府,必须与共产党、社会民主党和其他党派一起建立联合政府。大选中,小农党获绝对多数(57%),共产党仅得17%的选票。伏罗希洛夫又向小农党领袖纳吉·费伦茨表示,尽管“苏联希望同小农党建立关系,以此作为苏匈友谊的基础”,但是共产党在联合内阁中必须要起重要作用,内务部长要由共产党人纳吉·伊姆雷担任(注:〔匈〕纳吉·费伦茨:《铁幕后面的斗争》,纽约,1948年英文版,第145页。)。

从1946年起,东欧各国共产党发动了对资产阶级政党的进攻,争取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各国重要的右翼政党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重创,力量明显削弱,如保农民联盟。而有些历史悠久的大党派从国内的政治生活中消失,如波农民党。在同这些党派的斗争中,共产党的地位不断加强。到1947年,共产党已在多数国家政治生活中居领导地位。

共产党在政权中要占据领导地位,但是又不能像苏联那样建立一党制,这主要是由东欧共产党当时比较薄弱的力量状况所决定的。波共于1938年被解散,直到1942年1月才成立波兰工人党;匈共于1943年7月自行解散,组成和平党开展活动,1944年恢复共产党的名称,在匈解放前,人数仅有2000人~3000人;罗共1924年被取缔,1944年战争结束后才开始崛起;保共在1934年被宣布为非法组织,直到1943年才与其他党派组成祖国阵线,共同抵抗德国;捷共于1938年12月被取缔,转入地下活动,1945年进入首届民族阵线政府。因此,各国共产党没有能力单独执政。

实际上,各国共产党领导人都认识到与其他党派联合建立政府的必要性。早在40年代中期,季米特洛夫就告诫全党说,保共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单独一党或一个阶层无法胜任。那种认为各政党已经完成了自己的政治和历史使命,从而可以取消的观点是错误的和有害的。“为了向社会主义过渡,〔1919年〕无产阶级专政是必要的”,而现在“在许多国家中,建成社会主义的问题表现为工人阶级与农民、手工业者、知识分子以及其他进步人士的合作问题”(“其他进步人士”,自然是指工业、商业和农业资产阶级,它们的政治代表参加了“民族阵线”和“人民民主政府”,即通常所说的“人民政府”)(注:转引自〔西班牙〕费尔南多·克劳丁著:《共产主义运动》下册,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第161页。)。

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领导人哥特瓦尔德也强调指出:“我们不能自己单独进行统治,他们也不能自己单独进行统治。他们没有我们不能进行统治,我们没有他们也不能进行统治……这就产生了同另一个政治集团合作的必要性,尽管这一集团同我们的合作是被迫的。”(注∶《哥特瓦尔德全集》第12卷,1955年捷文版,第21页。转引自《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党史》,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1965年版,第11页。)1946年8月18日,波兰统一工人党总书记哥穆尔卡在《人民之声报》上发表了题为《我们的立场》的文章,指出:“我们生活在这样一个历史发展阶段,任何一个政党都不能独立举起人民团结的旗帜,只有所有民主政党共同的行动,才能够举起它、发展它。”(注:《哥穆尔卡讲话录》第2卷,华沙1957年版,第443~444页。转引自马细谱主编:《战后东欧——改革与危机》,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年版,第65页。)

此外,在二战期间,各国民主党派与共产党组织统一战线,抵抗法西斯侵略。战后,各党派对共产党倡导的恢复经济、实行土地改革和重要的工业部门国有化等措施都表示赞同。这就为共产党与其他党派的合作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总之,这一时期东欧国家政党体制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共产党与其他党派合作,执掌政权。二是在联合执政的过程中,东欧多数国家的共产党逐渐确立了领导地位。

二 斯大林模式的一党制

1947年中后期,各国的政党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罗马尼亚过渡到一党制。在匈牙利,其他党派在1949年秋也都被迫宣布解散,其部分成员加入劳动人民党领导的独立人民阵线,建立了一党制。1949年,保加利亚人民联盟“环节派”和急进党停止活动,并宣布自动解散,只剩下了工人党和农民联盟。保加利亚由多党制过渡到共产党领导下的两党制。波兰的两个农民党——农民党和波兰农民党在1949年9月25日联合,组成统一农民党。同年,劳动党宣布解散,其中一些成员加入了民主党。这样就形成了波兰统一工人党、统一农民党和民主党三党并存的局面。在捷克斯洛伐克,1948年9月斯洛伐克共产党成为统一的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的地区组织,捷克斯洛伐克社会党、捷克斯洛伐克人民党和斯洛伐克自由党仍然存在。

尽管在保、波和捷,除共产党外,还存在着其他政党,但它们只是保留了形式上的多党政治体制,实际上是由新成立的共产党实行对权力的垄断,确定了共产党的至高无上地位。继续存在的民主党派都承认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及其纲领。保农民联盟甚至只有自己的章程而没有自己的纲领。也就是说,东欧的政党制度由多党合作制演变为类似苏联的一党专制。

造成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是对“人民民主制度”概念的曲解。早期,东欧各国共产党在谈到“人民民主制度”时,总是强调其与苏维埃制度的不同,不主张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但是,到1948年,在斯大林的授意下,人民民主制度被解释为“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这一年的12月,在保共五大上,季米特洛夫根据斯大林的指示解释道:“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原理,苏维埃制度和人民民主制度是同一个政权,即同城乡劳动群众结成联盟并领导他们的工人阶级政权的两种形式。它们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两种形式。”(注:〔保〕甘乔夫斯基:《季米特洛夫的晚年》,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23页。)而无产阶级专政就意味着只能由共产党领导,共产党不能与其他党派分掌领导权,更不能和其他政党轮流执政。

季米特洛夫的报告在东欧地区产生了广泛的影响。1949年1月,拉科西在匈共中央全会上宣布,匈牙利的人民民主制度从职能上看,是没有苏维埃的无产阶级专政。雷瓦伊也指出:“我们必须清除工人阶级与其他阶级分享权力的思想。在这种思想中,我们仍可以发现这种观点的残余,即人民民主是不仅形式上而且本质上和作用上都不同于苏维埃的国家形式。”(注:转引自〔美〕布热津斯基:《苏联集团:一致与冲突》,哈佛大学出版社1960年英文版,第75页。)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匈牙利排除了其他党派,建立了共产党一党制。

这一时期,东欧共产党不仅取缔了其他党派或把它们排除在政权之外,而且与苏联一样,把共产党的领导作用曲解为对国家、社会各个方面工作进行事无巨细的管理,以党代政,党政不分成为各国政治体制的一个明显特征。

所有重大的决定都由党来作出,所有重要的职务都由党来任命,党政职能不分。无论是中央的还是地方的政府权力机构,都失去了在人民民主制度下具有的独立地位和权力,只是扮演党的执行机构的角色,都要对实现党制定的重要决策负责,其主要任务就是把党的决定转变为国家的政策。

党政机构之间也相互渗透,党控制着国家行政机构。党内设置一套与国家的行政机构平行的执行机构,如与政府分管工业、农业、外交、人事等部门相对应,中央书记处也下设工业、农业、外交、人事等部。党的执行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政府的相应部门。党的执行机构的人员队伍十分庞大,波兰大约有1.5万人,人口不多的捷克斯洛伐克也有9千人。

议会已成为形式上的最高立法机构,其作用只是把党的决定转变成国家的法律。根据宪法规定,议会代表是通过全国选举产生,而且候选人应该是经过人民阵线认真挑选产生。但实际上候选人是由党的机构挑选,并且实行等额选举。每4年或5年,全体公民进行一次投票选举。若公民不参加选举,就会被认为可疑,就会有人登门劝说。选举结果往往是惊人的:大约96%~97%的参选率,赞成票占98.3%~98.8%;共产党员一般占据一半以上议席。

与立法权一样,司法权也由党控制,形式上,司法权属于司法部,由司法部任命法官。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判决都是由党的有关机构作出的。例如,在对共产党领导人的公开审判中,判决书都是由党的政治局事先起草,交给法庭的。除了政治公开审判外,党和国家的官员从未因犯罪行为被判过刑,只是悄悄地被撤职或被调到别处,以此来维护党的声誉。

党还控制着所有重要职务的任免权。企事业干部的任免都由党的相应机构控制;高级官员的任免权属于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层属于城镇委员会。由党的领导人挑选他们认为“合适的”人担任重要的职务。而这些人也就只对决定着他们的升降命运的领导人负责,人事任免权是保障党对国家和社会机构实施控制的重要机制之一。

三 西方式的多党制

斯大林去世后,东欧国家开始对斯大林模式进行改革,苏联的一党专制模式受到了冲击。1968年,捷共领导人明确提出,党不应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对人民进行统治的权力集团,主张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各政党和社会团体进行合作,互相协调,联合执政。保加利亚1971年的宪法扩大了保农民联盟及其他社会团体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它们在国民议会中有立法动议权,也可以向国民议会倡议就某些问题举行全民投票和全面讨论。波兰统一工人党在1986年6月肯定了统一工人党和民主政党联合执政的方式。但是,这些举措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东欧各国的政党体制,只是在形式上满足了其他党派的参政要求,并没有建立起一套其他政党参政议政的机制,因此,东欧国家并没有恢复人民民主制度下的多党合作制。

80年代中后期,东欧效法苏联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在“民主化”和“公开性”的冲击下,要求多党制的呼声越来越高。在强大的压力下,东欧各国共产党宣布接受多党制,表示“政治体制多元化可在多党制的范围内实现”,承认“在宪法的范围内可以存在作为反对派的运动和政党”。(注:转引自刘祖熙主编:《东欧剧变的根源与教训》,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471页。)1989年1月,匈正式通过了《集会法》和《结社法》,为多党制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1989年2月,匈社会主义工人党中央全会决定放弃马列主义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实行多党制。不久,波兰议会也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工会法修正案”、《议会选举法》、《参议院选举法》、《结社法》和《农会法》等6项法案,从法律上为反对派与波兰统一工人党分享权力提供了保证。而捷共在11月28日与反对派组织“公民论坛”达成协议,决定在12月3日前改组政府,吸收各党派代表和无党派人士参加;修改宪法中有关捷共领导作用、捷共领导民族阵线和用马列主义思想进行教育的条款;保证向“公民论坛”提供活动场所;实行自由选举,恢复多党制等。

从1990年起,东欧各国的政党组织纷纷涌现出来。波兰宣布实行多党制后,立即出现了150多个政党,至1992年底,政党数达到200多个。1990年春,匈牙利有65个政党登记参加大选。在捷克斯洛伐克,1990年有83个政党、运动和组织在内务部注册,到1992年初,正式登记的政党数达100多个。在保加利亚,1990年5月注册的政党和政治运动就有56个。

各国还通过了宪法和政党法,规定各政党的政治地位一律平等,国家一视同仁向其提供办公场所、设施以及竞选经费;各党均有权出版报刊,平等分享舆论工具。多党制实施后,各国政党必须通过竞选才能进入政权。党与政权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各党派被禁止干预国家机关、军队、执政机关、国家舆论工具、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的活动;禁止成立附属的青少年组织和带有军事性质的秘密组织;不允许各党在工作单位建立组织和从事政治活动等等。这表明,东欧各国的政党体制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开始实行西方式的多党制原则。

东欧剧变后出现的多党制具有许多与人民民主制度时期的多党合作制不同的特点,其中最突出的两点是:

第一,就共产党在政权中的地位而言,各国共产党失去了当然的执政党地位,它们必须通过与其他党派竞争来获得国家权力,而且大多数党都曾丧失政权,沦为在野党。

在实行多党合作制时期,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的先锋队,是国家政权的当然领导者,其他任何党派都不能取代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而且各政党之间的关系是长期共存、友好合作,既不存在反对党,也不存在所谓的执政党和在野党的关系。

而多党制是“多党并立、互相争夺政权的一种政党制度”(注:黄宗良、林勋健主编:《政治学原理》,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6年版,第155页。)。这就意味着任何一个党派都不可能确保自己对国家权力的永久控制,它们必须通过几年一度的议会或总统选举来竞争获得政权。共产党在宣布实行多党制的同时,也取消了党的领导地位。这样一来,它就必须与其他党派进行平等竞争。在各国的自由选举中,它们大都丧失了政权,沦为在野党。1989年9月,波兰统一工人党让位于团结工会。这是东欧国家自二战胜利以来出现的第一个非共产党政府。匈牙利的反对派组织于1990年4月上台执政,取代了匈牙利共产党。同年6月,捷克斯洛伐克举行自由选举,反对派“公民论坛”战胜了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12月,保加利亚社会党(由共产党演变而来的)也被赶下了台。只有罗马尼亚的社会民主主义党(由罗共演变而来)保住了执政地位。

东欧各国共产党在下台前后均演变为社会民主党。尽管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之后,东欧国家的社会民主党重新东山再起,接二连三地赢得大选的胜利,重掌政权,如波兰的社会民主党在1993年9月议会选举中战胜了“团结工会”,匈牙利社会党在1994年5月大选中击败了“民主论坛”,保加利亚的社会党在1994年12月夺回了失去的执政地位。但是,这并不说明社会民主党化后的共产党会回复到以前所具有的对权力的垄断地位,它们的执政地位仍然受到其他党派的挑战。实际上,目前东欧许多国家的社会民主党已让位给本国的右翼政党。在罗马尼亚,1996年议会选举中,以国家农民党为主体的“罗马尼亚民主协议会”获胜,上台执政。保加利亚在1997年提前举行议会大选,执政两年多的社会党(由原共产党演变而来的社会党)败给了“保加利亚民主力量联盟”,并由“民主力量联盟”掌权至今。同年,在波兰,以“团结工会”为核心的包括38个政党和社团的“团结工会选举运动”战胜当政4年的以社会民主党为首的“民主左派联盟”,上台执政。而匈牙利,执政4年的社会党也在1998年议会选举中被右翼党派击败。

第二,就左翼党派之间的关系而言,东欧各左翼政党之间严重对立。

在人民民主制度时期,左翼政党如东欧共产党和社会民主党进行了广泛的合作。例如,1946年11月28日,波兰工人党中央委员会和社会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签署了关于长期合作与统一阵线的协议,强调两个工人阶级政党要在一切领域内采取一致行动。在匈牙利,共产党、社会民主党、民族农民党和工会理事会组成左翼联盟,团结一致同危害民主制度的反动派作斗争。

而东欧剧变之初,各国的左翼政党在意识形态和政策主张上虽然没有太大的区别,但却基本上互相敌视、各自为政,老社会民主党(指在东欧剧变后恢复活动的社会民主党)与新社会民主党(指由共产党演变而来的社会民主党)的关系尤其紧张。在捷克斯洛伐克,捷社会民主党(老党)参加了由右翼政党领导的“公民论坛”组成的政府,拒绝与捷克和摩拉维亚共产党、民主左派党、左翼联盟党等组织合作,甚至对捷共内部激进改革派也十分排斥。在保加利亚,社会民主党(老党)也没有与社会党(新党)合作,而是组织了“民主力量联盟”;同样,社会党在大选中获胜后,也不与社会民主党联合执政,而是与农民联盟“斯坦姆鲍利斯基派”及“生态公开性”政治俱乐部组成联合政府。罗马尼亚的社会民主党(老党)也不接受具有民主社会主义性质的“救国阵线”,并多次组织集会和示威游行阻止“救国阵线”执政和参加大选。就是在新旧社会党关系较好的匈牙利,社会党(新党)在获胜后是与右翼的“自由民主主义者联盟”共同掌权,而不是联合社会民主党(旧党)。只有波兰社会民主党(新党)联合波兰社会党(新党)等十几个左派组织建立了“民主左派联盟”,并在1993年的大选中获胜,与农民党组成了联合政府。近年来,随着东欧各国政党间左、中、右分野的逐渐明晰,为了壮大力量,与中、右翼政党竞争,左翼运动内部四分五裂的局面有所改观,持相似主张的政党之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合作。但是这种合作只是刚刚起步,还有可能再度分道扬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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