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与员工:利益的冲突与整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东论文,冲突论文,利益论文,员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03)03-0058-04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制度的创新不仅意味着要以现代企业制度取代传统的企业制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创新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容。具体讲,已成为现代模式的股份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正在受到现实的挑战,对于员工利益的忽视已成为企业发展的普遍的制度障碍。面对这一挑战,需要重新审视企业组织内部的利益关系,要从发展了的现实出发,充实和调整企业的制度安排。
一、股东利益并不等同于企业利益
目前的股份制企业,股东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现在的制度安排明确地将企业的支配权归于股东会,股东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的决定是企业的最终决定。在以往的历史中,企业制度对于股东至高无上权力的确认和安排,是社会生产得以正常进行的基础条件,也是社会整体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因为在资产起最主要的作用的前提下,社会保护股东权益,实质是保护资产的存在和促使其增长,而人类的生存就依赖于这些物质资产,所以保护资产的实质是保护人类自身的生存,即保护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企业制度的安排与这种客观的要求相一致,其必然有发展性,有合理而必要的依据。不仅如此,即不仅要在既定的企业制度下维护股东的权力,而且同样要维护股东的利益。在这种制度下,要求股份制企业不得损害股东利益,是市场成熟和企业成熟的表现。
但是,不损害股东利益不等于股份制企业只维护股东利益,更不能说股份制企业的利益就是股东的利益,股东利益等同于企业利益。股东的利益源于资产的作用,而资产的作用并不是全部的生产作用,在生产中,资产的作用只是一部分客体要素作用,不是全部生产要素的作用。在历史的特定阶段,资产的作用是生产中的主要作用,依此决定股东的支配地位和首要的利益要求。这就是说,即使资产的作用为主,股东的权力至上,股东的利益也不能取代企业利益,毕竟在生产之中,除了资产的作用,还有其他要素的作用存在,这决定着除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方面的利益存在。只不过在资产作用为主的前提下,其他方面利益要求基本上为股东利益统领,并未显示出与股东利益对峙的格局,而是一切都服从于股东利益,以股东利益为先,以股东利益为重,以股东利益的维护为其他方面利益保障的条件。所以,自股份制产生至今,除股东利益之外,其他方面的利益要求始终未能在企业的制度安排上体现出来,作为从属的方面,企业制度并未给予权力地位,它们是被股东的支配权所排斥的。这样的企业制度有其合理性和历史性的客观基础,因而才延续数百年发挥着作用。然而,随着生产技术的进步,资产起重要作用的时代快要结束了,这意味着股东在企业中的支配地位将消失,企业只注重股东利益的制度安排已经不能再适应现实的需要,股份制在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历史之后将面临着制度创新的挑战。股份制企业今天面对的现实是,股东的利益已经远没有员工的利益重要,或者说股东对企业关心程度大大低于员工对企业的关心,员工与企业关联程度超过股东与企业的关联。由于员工利益突出,更使人清楚地看到企业资产所有者与企业所有者的差别,企业并不是光有资产,企业的全部应包括员工、资产以及制成品。员工利益的突出决定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容必须要创新,必须要适应股份制企业组织形式发展的要求。新的企业制度必须明确企业利益与股东利益的不同,必须注重企业员工利益的权力保障。这就是说,企业制度的创新应是对历史的超越,应是对现实的准确的概括。
资产是企业生产的客体要素,员工是企业生产的主体要素,在资产的作用不能稳定保持主要作用之际,员工的生产作用将有取代资产作用成为生产中的主要作用的端倪显现。由于股东利益源于资产作用,员工利益源于自身作用,所以,员工利益的突出实质是员工作用在现阶段生产中的提升,并由此决定了企业制度必须维护企业利益,既不能只注重股东利益,也不能只偏向员工利益。企业的生产依靠客体要素与主体要素的统一作用,企业的利益也是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的统一。资产不同于资金,资产在企业表现为具体的带有一定技术含量的生产设备及地产等。员工也不是抽象的劳动者,而是具体地与一定的生产设备或经营条件相结合的劳动者,其拥有的特殊的生产技能是企业独有的宝贵财富。因而,企业的实力如何,不仅取决于资产质量,而且也取决于员工素质,取决于优秀员工在本企业工作的长期稳定性。企业的员工是企业赖以生存的依靠,因为企业设备不会自动离去,且更换设备并不会存在市场障碍,而相比之下,企业要置换员工则很不容易,员工的特殊技能以及对企业的特殊感情不是短时间能培养的,而一旦重要的员工离去,无疑是企业重大的损失。作为生产企业,它的员工就是其品牌的象征。设备都是同样的,或至少是相类似的,而企业的经营面貌却大不相同,其差别只能从员工方面做解释,特别是企业的高级雇员的素质与能力,几乎决定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
股东脱离企业,其想法和做法,比员工脱离企业,要简单得多,也方便得多。尤其是上市公司,凡是开盘日,几乎每天股东都有更新。而员工若要离开自己工作多年的企业,另谋出路,谈何容易,年轻人似乎还可以有较大的选择余地,而在企业已劳累大半生的员工,本质上是与企业共命运的,他们无从选择,只有依靠企业吃饭,就像企业必须依靠他们生存是一样的。比如,在名牌冰箱厂,其产品质量的保证是其品牌的立足之本,而质量的过硬之中最重要的是毛细铜管的焊接质量,从目前的技术手段讲,这完全要依靠熟练的精细焊工作业,保证做到几十万焊点无差错,其专业技术性要求很高。因而,离开这些特殊技能的员工,名牌冰箱厂将不复存在,至少其名牌不会再有真实的内容了。所以,在新技术革命之后,员工在企业生产中的作用日益突出,直接冲击了以往的资本统治一切的支配地位,在现阶段任何无视员工作用提升及其利益存在的企业制度都是不完善的,都不能完全积极地起到制度安排的作用,都会给企业的实际经营与管理带来或大或小的制度障碍而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事实已经证明,若员工的利益没有保障,那么肯定股东的利益也不会有保障,企业若不在制度之外另行协调组织内部的利益关系,就无法保持企业存在。就此而言,在今天的股份制企业,对于大多数员工来说,他们比股东更热爱自己的企业,也更为珍惜企业为他们创造的生存条件,更为关心包括他们自身利益在内的企业利益。
二、既定制度下的利益冲突
在目前的股份制企业的经营中,由于制度的安排和权力的设置只是单方面地保护股东利益,已与现实的资产作用地位下降和员工作用相对提升的状况不符,因而必然表现出在利益层面上股东与员工之间发生严重的冲突。
首先,在法人治理结构中,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而股东会并不能全面顾及企业利益,即只能是从股东利益出发去考虑员工利益,并不能从企业利益出发来考虑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股东会要保护股东利益,这无可非议。只是在股东利益与企业利益不等同的前提下,企业利益由谁来考虑,这便显露出企业制度的缺陷,由股东会来考虑是做不到的,股东可能脱离企业,不愿与企业共存亡,而没有机构负责则更是制度问题,董事会也不可能担当此重任,它只是股东会的常设机构,而经理则是董事会的授权经营者,经理必然要考虑企业利益,但是经理却必须服从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因此,由于制度的不完善,或是说由于历史留传下来的制度尚未创新,在股份制企业,当股东利益与企业利益相冲突时,股东会坚持股东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必然会损害员工利益,以员工利益的牺牲承受企业利益的损失而相应保全股东利益。像许多企业的惯常做法一样,在市场疲软或经济萧条之际,一家股份制企业为了尽可能保全股东利益,惟一的解救企业的措施就是大量解雇员工,将员工作为企业渡过难关的牺牲品。在股东们看来,员工是股东可以任意驱使的砝码,用之招来,不用则弃,而他们自己则是可以随时弃企业而去。
其次,在董事会直接控制经理层的制度下,员工有自发地扩张生产费用的倾向。无疑,生产费用的提高将损害股东利益,员工扩张生产费用是现有制度下员工对股东利益的消极抵制。董事会是代表股东的,经理层是员工利益的代表,股东与员工的利益冲突,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董事会与经理层的矛盾。在一般情况下,经理层会忠实地执行董事会的决议,但是在费用上会巧妙地增加,使董事会束手无策,甚至某些企业会由此导致严重的浪费而将企业拖向破产的边缘。员工的这种自发倾向,是不利于企业生存与发展的,但单纯为了股东利益,就造成如此叛逆行动,形成尖锐的企业内部冲突。越是强化员工的打工意识,就越可能出现更大的矛盾。员工在生产中的业务开支,并不是董事会能直接控制的,而即使有良好的控制,结果也只是有利于股东,由于与员工自身利益没有直接联系,所以员工不可能有自觉自我控制。对此,只是讲股东利益受损失,企业垮了,员工也要跟着受损失,可能还是更大的损失,没有实际作用,因为企业的现实要求必须直接兑现员工利益,才能制止这种自发的盲目倾向。这种制度的缺陷存在表明,在股份制企业中,对于员工的直接控制,或是说企业对于经理层的控制,不能再是董事会,而应是代表企业整体利益的权力机构。在现时代,不能再延续将股东利益等同于企业利益,将企业的最终权力全部交由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制度了。
再次,股东分红的要求与员工提高工资的要求直接对立。在目前的制度下,股东要求多分红,就要抵制员工提高工资;员工要求提高工资,就意味着减少股东的分红。从博弈论的角度讲,这种制度下的股东与员工的利益要求,是典型的零和博弈,即一方的利益增加,必定是另一方的利益减少,反之亦然。在这种对抗下,可能出现员工操纵企业分配,尽量不给股东分红;也可能出现大股东专权,尽量压低员工工资。不论出现哪一种结果,企业的效益是不变的,股东与员工不会出现双赢的局面。这就是制度的障碍表现,如果制度的规定不能促使企业效益增长,而只是加大企业的内耗,那么这种制度只能说是欠完善的。其实,员工提高工资的要求与股东多分红的要求,在企业总体效益提高的前提下并不矛盾。而如果搞成了尖锐的对立,使一方的要求达不到满足即影响企业的效益,那就是不可取的了。制度应保障企业的整体利益,而不是单方面的员工利益或单方面的股东利益。缺少这样的保障,必定在企业内部无法实现股东与员工的利益制衡机制,无法取得双方正和博弈的效果。股东与员工存在利益摩擦是正常的,不同的利益毕竟要有不同的要求,但是,同在一个企业内,形成利益的直接对立和冲突则是需要从制度上去解决的,这不是一般的日常经营问题,而是根本上的利益关系处理问题。
三、利益关系整合的制度创新
时代不同了,制度必须向前发展。事实上,问题的提出已经表明问题的解决已具备条件了。但目前有一种思路是,看到员工利益重要,则要让员工尽可能持股而成为股东,或让员工的代表也进入到董事会中。这种思路实质并没有解决股东与员工的矛盾,而只是使股东的权力得到了更大的保障。作为员工,即使同时也是股东,但他仍具有员工的身份,他自身的股东利益并不能取代其员工利益。制度的创新所要解决的不是将员工变成股东的问题,而是要解决企业内部股东与员工的利益制衡问题,并且要解决股份制企业中代表企业整体利益的机构始终缺位的问题。
就目前讲,企业制度的创新主要体现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确立企业利益代表机构,二是确立员工利益代表机构。这两个机构都应是股份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新的组成部分。
由股东会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转向代表企业利益的机构作为企业的最高统领是企业制度的根本性创新。这意味着新的企业制度将不再以股东利益为企业的根本利益,不再以股东利益取代企业利益。本来,企业制度就必须安排代表企业利益的机构,缺少这种安排只表现制度的不完善,不能再延续这种缺位了,更不能以此来对抗企业制度的发展。在新的制度下,代表企业利益的机构应是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的制衡机构,应是由股东代表机构与员工代表机构共同构建的权力组织。在以往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没有代表企业利益的机构,只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的存在,而今要补上这一权力机构,由其代表企业的存在,而不再由董事会代表企业法人,也不再由股东会作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制度创新之后,股东会只能是股东们的最高权力机构。而过去以股东会的常设机构董事会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更是不合适的。董事会本是股东会的派出机构,以它作为法人代表,有实权则与派出机构的性质不符,无实权则与法人代表的要求不符。因此,不能将以往的制度看成是完美无缺的,就缺少企业利益代表机构而言,实质以往的制度中存在着严重的混乱。我们可将代表企业利益的新机构确立称为企业委员会,委员由董事和员工代表担当,委员会可设主席、副主席职位,由委员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是企业委员会主席。企业委员会负责聘任经理,经理直接对企业委员会负责。董事会应只处理股东事宜,不再担负管理全部企业事务的责任。作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企业委员会要从企业大局利益出发,兼顾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一切为企业的生存着想,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重大决策,控制企业的全部管理体系。这样具有代表企业利益的机构存在的制度才是内容创新的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
再一方面,在新的企业制度中,还必须建立代表员工利益的机构,即必须也要让代表员工利益的机构进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根据我国的经验,在企业中代表员工利益的机构确立可以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这不是照搬传统体制,而是说职代会制度是符合当今企业发展要求的,是股份制在当代发展的需要。由职代会代表员工利益是贴切的,这同如由股东会代表股东利益是一样的机理。工会是职代会的常设机构和派出机构,而进入企业委员会的员工代表则可由职代会直接选出。这就是说,由职工推选职工代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再由职工代表会选出进入企业委员会的委员。职代会是维护员工利益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企业中的员工利益的组织保障存在。以职代会的形式充实股份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说是中国的改革对于企业制度创新的特殊贡献。在全世界普遍开始重视企业员工利益的时代背景下,中国的股份制企业率先规范地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仅将有效地维护员工利益,促进企业发展,而且将起到领导企业制度创新国际新潮流的历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