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发起过程中需要衔接的主要问题研究论文_张里萌

PPP项目发起过程中需要衔接的主要问题研究论文_张里萌

(山西省投资咨询和发展规划院 山西 太原 030009)

摘要:PPP模式在我国的大规模推广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政策体系不健全、部门管理分工不明确的问题广泛存在,特别是前期工作中容易出现主体不明、前后矛盾等问题,导致项目无法顺利实施,亟需进行梳理。

关键词: PPP;流程;衔接;研究

前言:

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提出:“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一次体制机制变革”。在当前宏观经济进入新常态、财政收支矛盾突显、社会资本难以进入公共领域的大背景下,推广应用PPP模式对于减轻政府债务风险、提高公共产品供给质量及效率、激发市场活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由于PPP模式在我国的大规模推广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PPP对于各级政府和实施单位来讲还是一件较为新鲜的实物,政策体系不健全、部门管理分工不明确的问题广泛存在,各个层面对于PPP项目的理解不同、要求不同,造成项目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前期工作中,难以把握项目的实施要点和正确程序,导致项目搁置、返工,甚至流产,制约了PPP模式的发展,亟需进行梳理。

1、财政部对于PPP项目操作流程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南》),PPP项目的操作流程分为五个阶段,分别是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项目移交等,又把每个阶段划分成3-4个步骤,共计19步,具体如下:

(1)项目识别:项目发起-项目筛选-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评价;(2)项目准备:管理构架组建-实施方案编制-实施方案审核;(3)项目采购:资格预审-采购文件编制-响应文件评审-谈判与合同签署;(4)项目执行:项目公司设立-融资管理-绩效监测与支付-中期评估;(5)项目移交:移交准备-性能测试-资产交割-绩效评价。

同时,为规范PPP项目管理,财政部出台了《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提出建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信息平台,该平台按照项目库、机构库和资料库实行分类管理。其中,项目库用于收集和管理全国各级PPP储备项目、执行项目和示范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全生命周期各环节的关键信息。并且,该文件对于综合信息平台的强制性做出了规定:未纳入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各地PPP项目目录,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责任。这也就将项目入库作为了PPP项目实施的重要前提。

2、初步实施方案是项目发起的关键

根据《操作指南》的要求,在项目识别的阶段,项目发起单位需要编制项目初步实施方案,财政部门在此基础上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验证该项目是否具备采用PPP模式的可行性。

因此,在项目实施的初始阶段,项目初步实施方案的质量对于项目的可行性具有直接的影响。但是,《操作指南》并没有对项目初步实施方案的编制内容和深度作出明确要求。笔者认为,从作用来讲,无论是初步实施方案还是实施方案,都是为明确项目边界、运行模式等主要内容。因此,初步实施方案和实施方案的涵盖范围应是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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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操作指南》,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1)项目概况;(2)风险分配基本框架;(3)项目运作方式;(4)交易结构;(5)合同体系;(6)监管架构;(7)采购方式选择等。

可以看出,在项目发过程中,发起单位需要落实大量的基础性工作,是整个PPP项目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但是目前各部门没有对基础性工作的内容进行详细界定和梳理,导致项目后期容易出现遗漏、偏差、矛盾等问题,阻碍了项目的落地,给项目的长期平稳运行埋下了隐患。

3、项目发起过程中需要衔接的主要问题

3.1项目法人衔接

新建的PPP项目中,项目前期工作的主体是项目发起单位,由其作为法人单位办理国土、规划、环评等审批手续,并进行立项。因此,在前期的审批文件中,项目的法人单位均是项目发起单位。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果采用BOOT等运行模式,项目法人单位应变更为项目公司,即SPV,此时,前期的各类文件都面临变更,否则法律效力将受到质疑,也不利于SPV公司的融资。但是目前政府没有对各类手续的变更程序进行详细规定,这可能造成项目实际推进的困难。笔者建议各审批部门针对此类问题出台配套政策,理顺项目前期的审批程序。

3.2设计方案衔接

对于DBOT项目而言,政府希望将项目的设计工作交给社会资本去完成,以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的技术优势,达到降低投资提高效率的目的。但是,根据《操作指南》,在初步实施方案中需要确定项目投资、交易结构等的主要内容,如果缺少项目设计方案,则上述工作都无法进行,这就造成了实施过程中对于设计方案完成时点和主体的矛盾。笔者建议,政府部门应对此类项目的方案完成时点、方案深度、方案变更问题等进行说明,避免出现程序上的矛盾。

3.3招投标方案衔接

根据现行项目审批制度,发改部门在立项审批时会对项目的招投标方案作出明确要求,例如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但是,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社会资本如果具备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能力,则不需要进行公开招标,这可能会造成实际招标程序与发改部门批复的招标程序产生矛盾,为避免造成法律风险,笔者建议审批部门对此类PPP项目的招投标方法作出明确规定。

3.4前期工作的付费

PPP项目前期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经费,其工作成果对项目实施成败具有直接影响。但是,目前各部门并没有对这一问题引起足够重视。对于项目发起单位而言,其可能不是最终的项目实施机构,即便是,也可能面临着前期投入无法回收的尴尬境地。因此,明确前期工作的付费机制对于提高工作积极性、保障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此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作价移交的方式。前期工作是项目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被视作是项目投入的一部分。因此,可在社会资本中标后,采用作价入股或付费移交的方式给予补偿。笔者建议,政府应对前期成果的作价方式及移交的财税办法做出配套说明,保障前期工作顺利开展。

综上所述,理顺PPP项目发起过程中实施单位、政府、社会资本等需要完成的工作对于PPP项目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建议相关部门加大配套政策的出台力度,消除政策上的盲点,为PPP模式的推广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中国财政学会公私合作(PPP) 研究专业委员会课题组,贾康,孙洁. 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的概念、起源与功能[J]. 经济研究参考,2014,13:4-16.

[2]汪永成. 公用事业市场化政策潜在的公共风险及其控制对策研究[J]. 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2005,00:378-401.

[3]李晶,王建平,孙宇飞. PPP模式——一种基础设施建设模式的经验分析[J]. 水利发展研究,2012,05:1-4+17.

论文作者:张里萌

论文发表刊物:《科技中国》2016年1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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