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从英国电力工业的改革中学到了什么?_电力论文

我们从英国电力工业的改革中学到了什么?_电力论文

从英国电力工业改革我们学什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电力工业论文,英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英国电力市场改革的经验与启示

英国的电力改革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英国的电力市场主要包括英格兰和威尔士电网,苏格兰电力市场仍以垂直一体化管理模式为主。改革的动因是由于原电力管理系统缺乏活力、垄断经营、政府干预太多,使得电力消费者负担加重、企业和社会效益出现大幅下滑的局面。为扭转这种被动的格局,英国电业主要实施了3大改革措施:

1.改革电业组织结构。将电力系统的“发电、输电、配电、供电”4个环节分开,各自成为独立法人,各自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目的是塑造一批市场竞争主体,搞活电力市场。然而“发电、输电、配电,供电”4个环节分开的具体方式方法迥异,其原则是“不能妨碍公平竞争”和“考虑电业的天然特殊性”,具体而言,发电与输电之间完全分开,不仅经营权分离,所有权也要分离,因为输电公司承担市场交易中心的职责,为防止输电公司利用职权为自己拥有的发电公司谋利,输电公司必须和参与本市场竞争的发电公司彻底消除股权纽带。输电与配电是经营权分离,但可存在股权纽带,两者分开的目的是设立多家售电公司,形成批发市场的多个购买者,以利于发电环节的充分竞争,由于两者都是天然垄断的电网经营企业,本身并不参与竞争,因此可以存在股权纽带。配电与供电可以兼任,配电公司兼营零售业务,但是配电网放开,在同一配电营业区构成的零售市场上,允许多家持有电力零售许可证的零售商对消费者供电,消费者对零售商有选择权,零售商之间展开竞争。另外,英国允许发电商与零售商之间保持股权纽带,但是需接受严格监管。

2.改革电业所有制结构,大力推行电力企业民营化。其目的是塑造多元化利益主体格局,以利于展开真正的竞争。英国电力企业民营化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是分批出售国有电力产权,自1990年以来,该国已将12个地区的配电公司的产权全部出售;1991年开始又分批出售了3个发电公司的产权;然后又分别出售了输电公司的产权以及部分核电公司的产权。其二是出售对象不仅仅局限于国内,也包括外国投资者,例如,1999年1月,法国电力公司(EDF)在拍卖中已19亿英镑购得伦敦配电公司的全部产权。其三是进行电力企业民营化经营的企业可以发行股票上市,加大了融筹资的力度,为电力工业的发展注入了大量的资金。其四是产权转让价格的日渐合理化,这是电力企业民营化的一个重要问题。决定产权转让价格的依据是资产价值和企业的预期盈利,而且后者(包括有利因素和风险因素)比前者显得更为重要。应该说,英国政府实行电力企业民营化,其指导思想不在于企图从中取得多少资产增值资金,而在于将竞争机制引入电力行业,从而彻底地转换电力企业的经营机制。

3.建立竞争性的电力市场,使得发电公司在电力批发市场上竞争,零售公司在电力零售市场上竞争。英国正是通过这两个竞争性市场将竞争机制引入电力工业的。英国竞争性电力批发市场称为“Pool”(电力库),这种市场模式从1990年开始运行的,它是一种“多边协议交易模式”,所有市场参与者共同签署一份协议,按此协议进行交易。电力库将各发电商的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并根据预测的电力需求核定支付给发电商统一的电力库购入价;加上一定的费用后,核定对零售商和有资格的大用户统一的电力库售出价。电力库模式是世界上最早将竞争机制引入电力工业的市场模式,其优点是实现了发电商之间的竞价上网;其缺点是电力库的价格只反映发电商的报价,不反映需求方的要价,需求方对价格没有要价权和选择权,所以电力库充其量只是半个市场。正因电力库模式存在着这个劣势,英国于2000年10月开始了新的市场模式——双边协议交易模式,其特点是绝大部分电量交易都通过售电方(发电方)与购电方(零售商、大用户)直接订立的双边协议进行,双边协议有长期协议(年)、中期协议(季、月)、短期协议(日、3小时、半小时)。这种“双边协议交易方式”使购售双方直接交易,双方都有报价权和选择权,市场更加透明和公平,竞争力度也更大。

英国通过以上3个方面的改革,现已形成了3个电力市场:电力批发市场(发电侧电力市场)、电力零售市场(供电侧电力市场)以及国外的竞争性的电力市场——欧洲电力市场,同时电力资本运营也逐步国际化。在电力批发市场上,为使发电商之间的竞争健康有序地展开,英国政府以法治的形式规定:参与竞争的发电商不能过少;单个发电商掌握的机组容量占整个市场的份额不能太大。1990年,英国电力市场开始运行时,国家电力公司(NP)的机组容量占整个市场份额的45%,电能公司(PG)占28%,核电公司占17%,跨国交易占7%,其它占3%。由于个别发电商所占市场份额过大,在历史上曾多次出现市场价格异动,英国政府为此进行了资产重组,由政府发行电力股票,将国有资产半数以上出售,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国家核电公司由于成本较高,缺乏市场竞争力,并考虑到校电安全问题,改革初期为国家所有,1994年才实行民营化)。现今,经过资产重组,国家电力公司的机组容量仅占市场份额的17.6%,电能公司占16.7%,民营的核电公司占16.5%,国有核电公司占7.8%,东方公司占7.7%,其它电源(含跨国交易)占33.7%,从而在供过于求的条件下,基本上消除了操纵市场的可能性。在电力零售市场上,用户对零售商有选择权,是电业改革和竞争深化的必然趋势,目前英国除了14家拥有配电网的电力零售公司外,还有30家没有配电网的零售公司,它们也持有电力零售许可证。同时允许有资格的大用户对售电者有选择权,也是竞争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英国是分3步走的:1990年针对1000千瓦以上的用户;1994年针对100千瓦以上用户;1998年针对全部用户。在欧洲电力市场上,成本低、价格低的电力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可向国外输出;成本高、价格高的电厂或机组将被淘汰,电力市场和电力竞争的国际化趋势已经形成。

英国的电力市场成功的改革从另一个层面给予我们的启示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4个方面:一是充分准备,先行立法。英国实际上是从1983年开始立法提出鼓励建立发电商,随后的几年,基本上在酝酿建立内部模拟电力市场、设计方案,拟定法律法规,一直到1989年才正式立法提出发、输、配、售分开,并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成功地完成这项改革。二是多方参与,政府推动。由于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涉及到诸多利益格局的重新分配,决定了这种改革的突出特点是需要从体制、法规、技术等各方面综合配套推进,需要云集电力内部、社会上经济、法律等许多方面的专家的共同参与,在政府的协调和主持下稳步推进。三是总体设计,分布实施。电力工业的改革不是局限在发电或售电等某个特定的环节,而是对电力生产、使用全过程的配套改革,是涉及到电力体制的整体改革。因此改革是宏观性的总揽和把握,然后分步推进,从发电企业的竞争,到售电市场的开放都是渐进式的,无一例外地经历了一个市场逐级开放、竞争逐步放大的过程。改革的整体性和渐进性是英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一大特征。四是业务分解,管理集中。打破垄断和引入竞争,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核心内容。因为在市场经济中,竞争才是真谛,垄断是例外,竞争的部分要遵循价值规律和供需关系,依靠市场规则运行;垄断的部分和环节要在政府监管下进行规范的运作。英国的改革就是立足于把垄断限制在最小程度,按照电力生产供应的基本流程,将一体化的体制格局,分解成若干环节,将所有可以竞争的部分独立出来充分竞争;将必须垄断的部分使其经营财务透明,并由独立的社会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二、电力市场化的理论分析

长期以来,传统的经济学理论认为,电力是公共产品,电力工业是公用事业和网络性产业,具有自然垄断性特点,世界各国的电力工业过去都无一例外地实行发、输、配、售垂直一体化的市场结构。随着现代科技和经济理论的发展,特别是上个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美国网络开放理论研究的突破,电力部门自然垄断的观念受到欧美等发达国家电力结构改革实践的挑战。实践证明,垄断产业的非网络经营业务具有竞争性的潜质,不具有自然垄断性。具自然垄断性的输、配电业务与非自然垄断性的发、售电业务完全可以分离。改革的重点是建立竞争性电力市场,将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分成4个独立的业务,在发电和售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适当放松政府的管制,建立市场竞争规则和市场交易制度;而输电和配电环节继续被视作垄断领域,政府实施更为有效的干预监管方式。

一般说来,发电竞争电力市场要求发电厂与电网分开运营(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不应有利益上的关联,否则会造成不公平交易,同时,电网对各发电厂商要一视同仁;其二,要求的足够数量的发电厂商进行竞争,不能搞“寡头市场”,不允许操纵电价;其三,要确保电网运行的安全、可靠;其四,建立和完善市场规则、电价机制和监管系统,所有加入电力市场的发电厂要注册,受市场规则约束;其五,开发完善的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和发电厂报价决策系统,完善和积累市场运营经验。此种模式往往会导致用户无选择性,若系统运行中有低效率行为及规划上有问题,将要全部嫁接给用户,英国在电力改革初期时就是此种模式。批发电力市场模式相对发电竞争市场模式来说,大用户(可为配电公司或批发商)可以直接向电厂购电,增加了用户选择性;用户间的竞争提高了用户用电的效率,节省了能源及减少了装机容量;市场的价格弹性更趋合理,市场更加稳定;促进了发电公司规划更加合理,技术创新力度加大,象当前的美国加州电力市场、澳大利亚电力市场就是这种模式。而零售竞争模式相对前两者而言,市场的参与者剧增,中小用户都具有很强的选择性;市场主要是用“看不见的手”来调节和控制,此种模式将可以取得最佳的社会效益,但是技术、市场操纵的复杂性大大增强,当前象北欧,如挪威、丹麦等都是零售电力市场模式的典型。

纵观以上的理论分析,可以看出,每一种电力市场模式各有优劣,究竟采取何种模式以及运行的好坏是与该国的国情、市场化的程度息息相关的。公认的设计原则一般要满足发电、输电与配电垂直分离,发电公司间必须竞争,但应防止“寡头垄断”,网络运行仍应保持垄断性;市场参与者必须注册并服从市场法规;电力市场的推进要分阶段进行,逐步建立国家电力市场和融入国际电力市场潮流中。

三、我国电力市场化的战略远景

电力市场的发育、形成和成熟有很强的规律性,除取决于一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和文化传统外,还要取决于一国的地域面积、资源分布、供求状况、电源结构、电网规模、技术构成、人口以及消费的能力和潜力等多种因素,也就是取决于该国的国情。我国一个中等省级电网辐射的地城即相当于整个英国,一个大的跨省电网就相当于欧洲大陆欧共体国家面积之和。所以,我国电力工业的市场化改革不可能也不应该全盘照搬外国的模式,要坚持不懈地贯彻“以我为主,兼容并蓄”的原则,不能搞“一刀切”或随意“切一刀”,正确地把握稳中求进、稳中求快、稳中求好的原则。当前,在推进电力市场化进程中,首先要做好理论上的准备,从理论层面上提出构建我国电力市场的目标模式和过渡模式,从理论层面上阐释电力改革的必要性、可行性、艰巨性及紧迫性,以统一思想,坚定改革的决心。其次是做好政策法规的准备。主要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和电网经济运营的规律,修改和拟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改革提供切实可行的政策依据。再者是体制上的准备。主要是电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准备,以及完善市场交易机制和市场监管机制,这些都是实现公平竞争的先决条件。在改革的步骤和推进方式中,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应该把握住4个原则:一是目标明确;二是分布实施;三是积极稳妥;四是大胆突破。具体来讲,我国的电力市场化可以按以下思路实施:

1.首先从建立发电侧电力市场作为推动电力工业市场化改革的切入点。我国电力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是以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完全垄断市场为起点,经过逐步引入竞争,逐步寻求竞争与垄断在各个市场阶段的合理配置。当前国内实施的“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改革便是这种思想的体现,仅仅是少数电力生产企业之间的单方面的竞争,而购电方的电网企业并无竞争,仍然维持着垄断。然而这一步改革只是初步的,目的是要规范经营,在一个电网内培育出数量适当、规模相当的发电公司,并渐进的完成电网和电厂产权的真正分离,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竞价上网机制,并积极推进大用户和电厂直接购电的改革,把单一购买逐步建成多方购买的市场模式,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完善区域、跨区域电力市场,推进配售分开的改革(但是输配电环节由于其网络经济性而具有天然垄断性质,继续保持输配电的垄断经营是合理的,是与社会整体效益相吻合的,所以输配电经营适用反垄断政策的例外原则。但是为防止电网公司利用其天然垄断性形成的对市场的支配力获取超额利润、降低服务质量和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政府必须严格加强监管),并尝试实施发电侧电力市场与销售终端电价的联动机制,从而最终形成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电力市场模式,形成一个多赢的战略格局:消费者从电价和服务质量中切实得得到好处,价值链中的各个电力企业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风险投资者将获得稳定丰厚的收益,政府减轻了包袱并增加了创收。

2.尽快建立市场监管机制,落实有关配套政策。国外的电力市场监管机构,其职能是谋划筹建发电侧电力市场,全力推进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制定与电力市场相适应的政策,研究制定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电力市场启动后,负责管理电力市场,监督电力市场内各个竞争主体的行为,仲裁纠纷。市场监管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就必须脱离市场主体,保持独立性。当前我国现阶段市场监管职能应突出监管,监管机构的成立应由政府、中介组织、大用户、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以及有关电力、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同时,规范的政策法规是培育、发展电力市场,促进有效竞争的保证,然而我国在计划经济末期与市场经济初期形成的《电力法》、《调度条例》以及《电价条例》等都无法迎合当前的改革需求。其中,《电力法》是于1996年4月1号正式实行的,它将电力垄断经营合法化,而短短的7、8年时间,我国就发生了诸如撤消电力部、成立国家电力公司、实现政企分开、网上分开、进行电网改造和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质、同价等重大改革。因此,《电力法》已与产权多元化、资源优化配置及平等竞争等市场规则是格格不入的,而且《电力法》无法回答当前许多新的法律要求,对于长期困扰电力企业的3个老大难问题(电费回收、窃电查处及电力设施保护问题)也软弱无力,因此尽快落实制定出台一套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显得至关重要和迫切。

3.渐进引入,完善电力经纪人制度。从英国的发电侧引入竞争、电力库模式、双边协议交易模式的电力改革的演变过程来看,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比较理想的模式是在电力市场交易中构建电力经销商主体,也即电力经纪人。电力经纪人可以是发电厂自己组织的独立经营电力的门市部,也可以是配电企业的独立经营电力的营销部,也可以是既不管电厂又不管电网的完全独立于电力企业之外的、专门从事电力经销的电力经销商。但是无论是发电厂门市部也好,还是配电企业的经销部也好,都必须与发电业务或供电业务分开,它们在电力市场中的地位与独立的电力经销商一样都是电力经纪人。电力经纪人不必拥有配电网络,可以直接从发电厂或市场中购电,并向用户或电网售电。这样一个配电企业所输送的电力,既可以是发电厂卖给用户的,也可以是配电企业经销部或独立经销商实给用户的,这样就解决了电力市场上大用户和小用户面临的不平等待遇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配电企业所管理的电网也真正成为运输电力的“公共物品”,实行垄断管理。

标签:;  ;  ;  ;  ;  

我们从英国电力工业的改革中学到了什么?_电力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