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国营企业管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加坡论文,企业管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加坡的国营企业是政府直接或间接投资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并由国家经营的工业、农业、金融和商业性质的企业。新加坡独立后的28年来,随着工业化的进展,国营企业的投资和所参与的经济领域迅速扩大,经济地位日益显著。
新加坡国营企业之所以成功,除政府奉行自由经济政策、企业始终处于较为激烈的竞争环境、借用外债成本较低、公积金制度保障企业机制的运行等因素外,还与国营企业自身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有着密切关系。
新加坡政府对国营企业的管理与我国不同,主要是通过立法和监督进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实行积极的经济干预政策
新加坡的基本生产资料和重要经济手段有相当一部分掌握在国家手里,如土地的规划和使用、货币的发行、利率的调整、资金的投向、工资的增长、物价的控制以及一些重要部门、公共设施等都掌握在国家手中,政府通过税收政策和参股进行强有力的经济干预。但政府的经济干预并不涉及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也不涉及企业的规模和范围,而是通过宏观经济政策和投资调节机制,引导和协调企业资本投资的流向。主要表现为:率先建设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服务部门,既为企业经营创造条件又不对其发展形成压力;加强技术开发研究的投资,推进产业调整和技术升级;调节外资的部门分布、投资方式和持股比率;通过扩大公共投资,作为反经济衰退、反经济萧条的手段等。
二、实施经济立法,采取各种经济鼓励政策
新加坡从1959年颁发“新兴工业(豁免所得税)法令”和“工业扩展(豁免所得税)法令”开始,先后颁发了“制造业控制法”、“雇用法令”、“工业关系法令”等多种法令。这些法令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围绕产业结构的调整,来制定相应的税务优惠办法和财政鼓励政策。
1.税务优惠办法:主要是根据产业政策,鼓励新兴工业或畅销产品扩大规模。出口产品生产、仓库建设、远洋运输、研究与开发、各种咨询服务,以及企业从海外贷款购买生产设备等,均可享受到全部或部分减免所得税的优待。
2.财政奖励政策:主要是围绕产业政策进行。表现在资本援助、发展新产品资助、出口资金融通和信贷保险、造船业的延期贷款、技能发展基本资助等方面。发挥新产品资助最高可达到开发新产品直接费用的一半,如果连续亏损,还可获得相当于发展新产品亏损额50%的津贴。
3.各种津贴:主要有投资津贴,机械化自动化贷款利息、津贴、聘请外国专家服务费用津贴,以及培训职工掌握电脑等特别技能的训练津贴。
4.实行特别折旧:从1979年开始,对企业用于设备更新的投资,允许每年折旧1/3,3年折完;电脑和办公室自动化设备,允许在1年内折完。
三、采取控股办法对国营企业进行宏观管理
1.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一样,都要按照有关法律登记注册,根据商业原则和私人企业进行平等竞争,不享有任何特权。
2.政府以股东身份通过直接或间接入股的形式,对企业进行控制,同时,通过国营公司或法定机构对私人企业参股,进行控制。
3.政府通过人事参与对国营企业进行间接管理。政府设有一个董事委员会,专门负责任命国营公司的董事长,并聘任政府有关官员和社会名流专家组成公司董事会。政府通常指派有关部门的常任秘书兼公司董事会的主席或董事,但兼职不兼薪,只能以普通董事的身份表达意见。行政部门不得干预公司的正常经营。
4.大的经营方针,投资方向等由董事会决定,日常经营活动则由经理独立负责,建立高层次决策集中化体制,并让执行者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自主权。
5.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效果好的企业,采取增加股份的办法予以支持,反之则采取抽股的办法加以限制,促其重组成改变产品方向。
四、通过财政监督企业经济活动
新加坡的各种经济活动都有立法、都以法律为依据,并有独立的执行和监督机构,有一套强制性的审计办法。主要表现为:(1)所有经营单位都要有年度经营报告、月度财务简报,年度经营报告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月度的要经过总经理签署。(2)这些报告都要经过公共会计审计签署才能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否则无效。(3)公共会计是独立的,对所审计的帐目负法律责任,并且不得审查本人直接入股的企业和亲属经营的企业。
新加坡的执行和监督机构比较多,总理署设有监督公务人员的贪污调查局,财政部设有商业犯罪调查局。同时,税务局、金融管理局、商业注册局等也有监督责任。
五、注意发挥民间社会组织的作用
在新加坡注册的民间社会组织,仅工业、商业和社会福利业等方面就有2000多个,比较重要的有新加坡工商总会、银行公会、会计师协会、现代化管理协会等。这些组织都比较活跃,在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起桥梁作用。它们比较注意与政府有关政策的协调,经常向会员传达政府的意图,向政府转达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并为会员提供各类咨询服务,培训各类人才,如现代化管理协会,除了定期举办各种专题讲座外,还帮助企业训练掌握和使用电脑人才。同时,政府部门都比较注意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并在工作中具体进行指导。为了使官民组织之间有效地进行协调,有些官员还兼任民间组织的副主席或副会长。民间组织的一些主要领导人也兼任法定机构的副主席或副董事长。政府的一些重大经济活动和经济政策的调整,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也要委托协会组织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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