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枣庄市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471家,覆盖了全市80%以上的乡镇,业务领域涉及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转等十多个行业。为进一步完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人民银行枣庄市中心支行组织人员对滕阳富硒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和龙珠大枣专业合作社融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
作者:王森
据调查,截至2009年9月末,仅农信社就对全市20912户合作社成员发放贷款余额达9935万元,累计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发放贷款5.28亿元,成为推动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力量。
但是,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良好发展势头相比,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还相对滞后,主要表现为:
融资渠道狭窄、资金短缺仍是制约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主要因素。通过对两家合作社120户成员调查,有83户表示当前面临的最大困难是资金短缺,占被调查户的69.2%;据对获取信贷支持的13户农户调查,有8户表示信贷资金仍然偏少,资金需求难以满足。据富硒合作社反映,2009年前9个月该合作社通过贷款、内部集资共筹措资金58万元,仅占其资金需求量的8.08%,远远满足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生产经营发展对资金的强烈需求。
涉农金融机构仍然偏少,贷款覆盖面低。目前,全市金融机构除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提供部分贷款外,其余各金融机构很少涉及。
金融服务相对滞后,信贷产品少而单一。从调查情况看,各金融机构并未开发出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创新产品,对合作社的信贷投放主要为针对其成员的五户联保贷款、个人消费信贷、小额贷款等传统信贷产品。
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法人地位难以获得金融机构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农民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尽管得到法律的确认,但多数金融机构对其法人性质仍存疑虑,特别是借款主体的不确定性更是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各金融机构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它的信贷政策,信贷服务无法发挥作用。
在现有农村地权制度安排下,土地使用权抵押、流转受法律和集体权力的双重制约。从调查情况看,两家被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少,抵押资产缺乏,合作社社员主要以家庭承包方式经营或入股。以龙珠合作社为例,其180万元注册资本出资形式全部为枣树。两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抵押物品主要包括土地承包权、农业设施和农民的固定资产(房屋)等。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同时,由于目前农村土地流转所需的评估、登记、交易等配套服务尚不健全,在现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双重约束下,农村依法可抵押的荒山、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林权面临着办理难、处置难、变现难等问题,影响了银行的放贷积极性。
金融产品创新滞后,与合作社多元化、个性化的资金需求特点不匹配。一是贷款额度小。据调查,目前五户联保贷款单笔额度在2万~5万元,邮政小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这对于现代农业的基本建设等大额资金需求而言无异于杯水车薪。龙珠合作社反映,计划新建恒温库,购置生产线设备,共需投入近100万元,但通过农信社获取的大联保贷款根本满足不了其资金需求。二是贷款期限短。从调查情况看,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期限多在8个月到一年之间,这与农业生产的长周期特征吻合度较差,合作社不得不循环借贷,大大增加了生产的不确定性和贷款成本。
贷款利率偏高,影响了合作社贷款的积极性。目前,全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生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仅有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两家金融机构,垄断性的农业信贷供给导致涉农贷款的高利率。从调查情况看,农村信用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的五户联保贷款利率一般较基准利率上浮50%以上,贷款年利率达11%,而邮政储蓄发放的小额贷款利率更是高达15.84%。高利率抑制了农民合作社的合理信贷需求。
合作社管理不够规范,难以达到金融机构的信贷审批条件。据对富硒、龙珠两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查,虽然近年来其发展趋势良好,但受到经营者个人素质和个人能力等因素影响,两家专业合作社经营能力仍然欠缺,内部管理较为混乱,盈利能力的稳定性较弱。尤其是被调查合作社目前尚未建立规范的财务报表制度,达不到贷款的基本要求。
这些难题有待于通过加大改革扶持力度、加快金融产品创新、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现代化企业发展以及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等着力解决。(作者单位:人民银行枣庄市中心支行)本文来自《中国农民合作社》杂志